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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发改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管理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2
关键词:分户验收 村镇建设 专项治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督方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首先,工作人员符合市场准入的要求和条件;再次,通过不断学习、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最后,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和管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水平。
二、推行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当某一套住宅的一项或几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建筑结构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水、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与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邀请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村镇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一律不得使用;承担村镇共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必须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版验收的标准规范等,组织对村镇公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一)专项治理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将现浇楼板裂缝专项治理作为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优化、细化现浇楼板易产生裂缝部位和节点的设计,强化构造措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制度,针对易发生裂缝的现浇板关键部位、工序,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措施;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事前控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防止现浇板裂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等进行审核,对施工中易产生裂缝的现浇板部位和工序,严格落实旁站监理等措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采取调整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等方法,在不影响预拌混凝土可泵性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不断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配合防止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实施节能外墙打底和使用中空玻璃
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质量问题:保温层与基层粘结不牢,砖墙墙面不平整直接粘贴,保温层表面接缝明显不平整等,使用单层双玻璃窗,达不到节能要求,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塔城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从2009年起,要求我区所有建筑节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外墙保温板在粘贴之前,必须先打底找平,单层双玻璃窗使用中空玻璃。
(三)2010年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确定建筑护栏和扶手、住宅低窗护栏、建筑散水、建筑变形缝以及砌体结构外观质量为工作重点。
1、建筑工程楼梯扶手栏杆、住宅低窗护栏治理措施
严格控制地面标高,减少误差;楼梯正式安装前在建筑首层先做样板段,每种类型的楼梯样板段长度不少于连续两跑,低窗护栏正式安装前在建筑内先做样板间,每种类型的低窗至少做一个;各单位工程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楼梯栏杆扶手和住宅低窗栏杆设计列为图纸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2、建筑散水治理措施
施工中散水下填土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填土必须分层夯实、分层隐蔽,分层做土工试验,散水基土均应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小于0.92;建筑散水与建筑物之间留出10-20mm宽的缝隙,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水泥混凝土必须设置纵向伸缩缝,一般其沿长间距不宜大于3m;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散水基土进行隐蔽验收,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3、建筑变形缝治理措施
设计文件中明确室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屋面及女儿墙等相应变形缝的具体做法;施工单位进行变形缝的施工时,其做法(含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变形缝进行隐蔽验收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4、砌体结构外观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住小区、专业市场、酒店、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本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人防、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时必须由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局根据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土地,开发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向国土局申报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为2-3年,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进行开发。
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返还40%,单位工程按期竣工返还40%,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20%。开发建设保证金不计息,分期建设工程按比例返还。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业务。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后,需在我县注册房地产企业并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分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规划公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规划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放线定位、房产预测绘、预(销)售许可、户外配套工程审批、规划建设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
开发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县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由建设局审查和报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范》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与施工图规划审查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公示
规划公示由建设局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文件通过项目现场、规划展览馆、网站等途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规模较大的项目在上报初步设计方案的同时,开发单位向建设局上报申请分期开发计划。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对分期实施方案同步审查、同时批复。分期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分期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图规划审查
施工图规划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依据。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或同意分期建设的分期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建设局根据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许可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和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副本及有关批准图件报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七)监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第十六条放线定位
工程开工时,开发单位需在项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然后向建设局提出放线申请,建设局向城管局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并会同城管局审查公示图件,共同现场放线验线,形成定位放线、验线记录。
第十七条房产预测绘
商品房预(销)售前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绘,房产预测绘报告在房产预测绘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备案,备案的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印章的施工图纸;
(三)房屋预测绘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相一致。
开发单位在预测绘报告备案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预(销)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销)售许可条件后,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现场踏勘);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计划;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的证明;
(十二)质量监督受理(竣工验收证明);
(十三)价格审核手续;
(十四)预测报告;
(十五)网上备案;
(十六)维修基金承诺书;
(十七)土地出让公告、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等其它相关资料。
销售许可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物管用房等必须无偿提供的公用设施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条户外配套工程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户外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管局、建设局应当对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土地出让公告约定捐建的公共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监督
城管局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确保开发单位按规划实施。开发项目实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许可证面积在3%(含3%)以内的,开发单位应补缴相应规费,超过3%的以上部分,除补缴相关规费外,由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规定到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补缴相应费用、接受相应处理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建设局申请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房屋产权总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综合验收
建设局是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县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国土、环保、广电、人防、电力、通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设保证金外,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报请省建设厅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假借项目联合开发,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六)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七)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十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四)连续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投资额、竣工面积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公告约定的政府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回迁房必须满足政府安置需要。当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具备可补建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建设面积不足的,应当在其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划足相应面积用房或缴纳补建价款。补建价款按照该地段经营用房的销售价格乘以未建设面积计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至该项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不断深化,项目建设实施的法人责任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和风险,客观上要求要有懂管理的专业知识人才来协作项目业主,从项目可研、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试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需要具备综合管理能力,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既能提高投资效益,也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2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不同特点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2.1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决策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首要步骤。
2.2项目可行性研究与投资估算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根据已通过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协助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财务可行性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拟建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技术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拟采用的方案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对其技术性、经济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经综合评价得出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性意见。投资估算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现有的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估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确定投、融资方式,进行经济评价和方案比选的依据之一,是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确定限额设计目标的依据之一。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不仅影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的工作质量是一个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性因素。
2.3勘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编写勘察任务书(勘察大纲)或勘察招标文件,确定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委托竞选、招标或直接委托,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委托勘察合同,审核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的相应勘察阶段的勘察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定期检查勘察工作的实施,控制其按勘察实施方案的程序和深度进行,控制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按规范有关文件要求检查勘察报告内容和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组织勘察成果技术交底。编制勘察阶段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交业主。
2.4加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与设计概算质量管理
设计阶段是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的重点。设计费用只占工程建设全部费用的约1%,但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能达到75%以上,设计概算设是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设计阶段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是控制建设投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设计阶段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可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分析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性,造价资金分配是否合理,这样能够提高投资效率,也会使以后的投资控制工作更加主动,造价结构也相对合理。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投资分解,就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深入设计阶段,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进行限额的设计,运用价值工程进行多个方案对比,以此来优化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可优选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
2.5施工招标、投标阶段与签订合同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政府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举措,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规范工程计价节约投资,使建设工程投资适应市场趋于合理。在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委托协助业主:①编制招标公告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为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提供依据,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②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为施工承发包合同价款的确定提供依据。③协助业主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协助业主确定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专用条款。通过合同文件管理可以协助业主避免合同纠纷、节约投资、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6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一般工程建设的周期都比较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也都较为复杂,因为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时的情况有所不同,而施工阶段主要是控制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防止合同纠纷和减少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准确进行工程计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处理工程索赔、按合同相关条款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阶段依靠现场签证、过程验收、影像资料等手段来进行现场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处理工程索赔,避免合同纠纷,达到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缩短工期的目的。
2.7竣工验收(试运行)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和试运行阶段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完成的,是否符合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单项工程是否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承包人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签署认可,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检验。协助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
2.8竣工决算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竣工决算是建设工程投资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通过竣工决算,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来控制工程的投资:一要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二要检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量要与竣工图相一致。三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有原设计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竣工结算。四要深入工程现场按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工程量的核实。
2.9工程项目后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施工
公路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工程,也是一个特殊的、复杂的工程,具有自身的特点:线路长、工程量大、施工工艺复杂、涉及面广、流动性大、人员分散度高、专业性强、标准高。这些特点也就决定了项目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在整个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阶段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项目管理、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项目管理。招投标阶段的项目管理实际上就是对整个工程在招投标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在投标之前,投标企业首先要了解招标文件内容,熟悉招标工程的工程概况,然后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撰写投标文件。确定投标后,则应在限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编制出来,并计算出预计利润和报价等。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项目管理既包括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工作,又包括公路工程项目的具体准备工作。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质量不仅对整个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在从开工到竣工的项目全过程中起带头作用。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主体,也是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是施工项目的最后环节,也是保证合同任务圆满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最后阶段,是整个施工阶段管理工作和管理成效的重要体现。
二、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是项目管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众多不足之处。
2.1不正当竞争普遍存在
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的加剧,公路工程施工市场已进入另一个时代,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已加大规范市场制度的力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公路建设行业仍存在一些人为影响竞争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公路工程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市场竞争过程,甚至借助黑恶势力的力量破坏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施工企业不能公平公正的参与到整个建设市场竞争当中。
2.2管理系统人员关系复杂
项目管理人员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主要领导者,项目经理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项目管理的责任目标能否达到,能否为项目创利润增效益。各个工程的项目经理大部分是由上级有关部分委派任职,没有竞争上岗,责任心相对较弱。其次,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对工程项目管理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管理人员相关知识的局限性以及实际管理经验的狭隘性,都会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在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每个项目经理部门都应该具有一定的制约和督促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分工责任制度,包括责任、权利以及利益。但在实际操作实施时,这些规章制度往往比较难于执行,责、权、利相差太多,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造成责任利益混淆不清,义务与权利未达成统一。同时,在分发施工项目收益时通常是先项目后企业,先领导后员工,导致施工企业收益较低,普通员工工资被克扣等想象时有发生。
2.3项目管理人力资源不足
公路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项目施工的季节性与阶段性等特点,而这又恰恰极易导致企业在施工旺季工程量急剧上升,技术人员和管理力量相对不足。人力资源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基础,人力资源不足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大问题,有一部分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不同项目上同时挂名,导致在工程管理需要时不能及时到达现场,这大大影响到了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方法
3.1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核心管理团队
要做好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工作不仅需要一个表现卓越的项目经理,而且还要拥有一支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核心管理团队。项目经理是整个管理团队的火车头,肩负着整个工程重要的指挥与管理责任,因此项目经理不仅要懂技术,而且要善于管理。他们必须都有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德才兼备,服从项目经理的领导。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作为其高层管理者,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获得资质证书,通过实践考核后,才能执证上岗。同时还需要引进一批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来配合项目敬礼的管理工作,从而提高整个队伍的管理水平、施工素质,增强管理团队的战斗力,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创建一支优秀的核心团队。
3.2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的最基本的管理方法,施工项目管理制度是工程施工的指南针与标尺,制定一套合理的施工项目管理制度是工程施工的重要前提之一。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它首先是合法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相关规定必须符合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其次它必须紧扣实际,行之有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适宜性;最后这套管理制度必须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热爱企业,关心施工项目,自觉遵守制度,干好本职工作。
3.3 编制一套合理的实施方案
要编制一套合理有效的项目施工方案,既要满足业主和承包商所签署合同上对工程的要求,又要满足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要求。企业的经济目标就是追求工程能够创造最大利益,因此实施方案必须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要求。因此在制定方案时应依据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算,确定出一个经济、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控制成本,增收减支。此外,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施工企业以及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使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最后,在保证企业最大利润的前提下,可以与业主协商委托既符合合同要求又有一定实力的协作单位分包工程。
3.4 提高施工管理科技含量,推行规范化施工
为加大工程项目管理力度,提高施工管理中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必须增强管理队伍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升施工管理中的科技含量,推行规范化施工。首先要督促施工质量自检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同时为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完善施工质量自检队伍的结构,增强管理人员职业素质。其次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工程技术施工规范,严格按照规范监督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和跟踪质量监督。最后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交工验收的质量自检工作,在工程竣工通车后,要认真检查验收报告,公平、公正、合理的对施工质量进行评定,提出质量鉴定建议,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处理好施工质量缺陷,提请交工验收。
3.5加强质量管理力度
工程质量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是企业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的前提。在公路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手段,对参与到公路项目的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制定一套合理的质量控制目标和质量检验标准,真正将工程质量落实到位。为了做好公路项目的质量管理,要从人员、组织和制度三个方面全面实施,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和需找问题根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来改善施工质量。
4.总结
公路建设工程是一项耗资巨大、影响深远的基础工程,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则是对公路工程的一个科学、系统、全面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程管理部门要充分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把握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使其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保证施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 董晓伟. 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A]. 科技资讯. 2011, (17);148-148.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范文6
一、总体工作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监督方法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参与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监督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