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例6篇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文1

(一)外汇监管部门无法监测和统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情况

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境外承包企业可以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按季度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按年度向外汇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实际上境外工程使用的外汇账户一般不是以境内机构的名义开立,大部分是承包商在境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或外派机构后,以境外机构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上述情况在外汇管理框架内无任何明确规定。同时,大部分工程项目回款由资金调剂中心调剂,外汇局无法掌握收汇频率及境外项目资金总量,出于节省费用和便利的考虑,将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款循环利用,或在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或境外直接采购,或以收抵支等,外汇局无法延伸监管,同时境外资金若在一段时期内大量进出,还会形成对外汇收支的冲击。

(二)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

由于对外承包工程都在境外,无法实地考察,对真实性判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法规中没有明确所审核的单证类型,且因部分工程款由境外收入直接支付,承包合同中可对外支付金额明显虚增,企业可操作空间巨大。

二、相关建议

(一)协调统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政策口径

建议总局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政策口径,以增强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统一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境外承包工程按期限划分的标准进行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不变,即一年以下的承包工程,申报在贸易及服务项下,收付汇的管理纳入经常项目货物进出口核查、核销及服务贸易收支真实性审核管理范畴。一年以上的承包工程,无论是否在境外工程地成立企业,除申报为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101050)、利润汇回(302011)的收入纳入经常项目管理外,其他申报在资本项目的收付汇均纳入资本项目管理,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二是统一按照资本项目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划分标准进行管理。资本项目管理规定不变,即只有在工程地成立企业的承包工程业务才视同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才纳入资本项目监管范畴。在申报与管理相一致的原则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工程地设立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统一申报在经常项目下,并执行货物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而对于在工程地设立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则统一申报在资本项目下,执行资本项目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完善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监测统计制度

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收支情况纳入统计监管,建立与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商务局对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统计,通过将外汇部门与商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比对,结合企业上报的资金留存境外和境外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对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的监测指标,实现对境外承包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三)增强真实性审核的可信度和关联性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文2

一、实物方式投资难以核查

从年检报表来看,西双版纳州参检企业实际累计已进行实物投资6372.22万美元,但至今仅有1家企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实物投资核销手续,金额为27.32万美元,仅占全州实际实物投资总额的0.43%。造成上述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基本选择通过边民互市或委托企业报关出口方式进行实物的投放,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企业报表中反映出的实物投资,外汇局很难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投资区域特殊性导致企业人民币投资方式难监管

云南省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在当前中老、中缅等结算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大部分执行受阻,加之老挝、缅甸等国经济相对落后,投资物品大都需要从我国国内采购。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操作是直接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支付给境外合作方以供其在我境内采购,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将大量人民币现钞直接投放境外企业。现行外汇局法规中,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方式主要为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后,新增加了跨境人民币,但仅限于通过银行结算渠道汇出的跨境人民币。对于前述企业自发进行的变通人民币投资方式,外汇局不予认可,因此企业在外汇年检模块《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无对应项目填写,企业或把这部分数据合并填入实物投资方式,或是直接不填后在备注栏进行注明,导致报表不能真实反映这部分企业实际投资状况,这类企业的人民币投资方式成为监管难点。

三、境外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总额超出商务部门批准投资总额部分难变更

从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中可以看到,由于实物投资与人民币投资形式的不规范,日积月累,部分企业的实际投资总额已大于企业外汇登记暨商务部门批准证书投资总额。但因为企业自身管理薄弱,对于投资总额增资变更登记重视程度不够,加之自身实物投资及人民币投资方式的不合规等原因,企业对外汇局提出的到商务局申请变更登记问题采取拖延对策。目前外汇局主要通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一年一度的外汇年检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管方式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对于企业不如实登记、申报变更,外汇局无法监管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一)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的实物投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8月1日起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意味着企业以实物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到外汇局申请不收汇差额核销。建议外汇局尽快出台境外投资企业实物投资相关验资政策,同时在外汇局直投系统增加实物投资验资模块,以便基层外汇局引导企业规范实物投资行为,准确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年检数据。

(二)加快建立畅通规范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

各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开通和疏导双边银行结算渠道,鼓励、引导境内银行加强与外方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推进企业人民币对外投资合法化进程。同时各边境州、市外汇局也应继续以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为契机,调研了解辖区跨境人民币投资需求,以各项日常管理和服务为切入点引导规范境内投资主体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文3

一是规范救灾款物募集。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有序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按上级规定的组织和途径捐赠款物。加强对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做到定点、定时,专人管理。

二是加强救灾款物管理。要求各单位对捐赠情况进行及时汇总,逐级上报,接收的所有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专账管理、帐实相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物专用。按照政务公开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拨付等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弄虚作假、损失浪费。。

三是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在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募集、管理方面顶风违纪、违法行为,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市纪委监察局派检查组从7月13日起,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账本、随机走访的方式,对全市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文4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

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

(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八、《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废止。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文5

【关键词】国际收支统计 预警监测

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换,外汇统计分析作为新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的基础,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各项外汇数据,是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以统计分析为主要工具,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与非现场外汇监管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外汇监管的实效性,有效防范跨境资金的风险。

一、积极主动开拓外汇数据来源,保证外汇数据真实性,打好统计分析基础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涉外资金流动的全貌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外汇局要从多方面开拓数据来源入手,首先利用现有各外汇业务系统作为主体数据来源,对跨境资金流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其次辅助数据由金融机构和交易主体提供,外汇局结合实际制定报送国际收支数据核对表、外商投资项下资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大额交易核查表等要求,广泛深入了解数据。

外汇局通过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现场和非现场监测制度,采取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对跨境资金交易行为进行真实性审核、利用现有各外汇业务系统对跨境资金流动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相关业务系统之间的关联信息进行核对等三种方式,对辖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下等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全面监测,重点对跨境资金流动金额较大、交易频繁或有异常行为的交易主体进行监测,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防范外汇运行风险。日常工作中,要突出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信息核对的监测方式,各业务岗位对有疑问的数据信息及时与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核实,按季以国际收支系统数据为核心,以外汇交易主体为主线,对各业务系统之间相关联的交易信息进行全面核对,在准确掌握跨境资金流动状况的同时,及时发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企业在执行外汇政策和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统计分析数据,发挥预警监测功能,有效防范跨境资金风险

(一)主要采取非现场监测手段进行数据分析

在非现场监测中,要重点监测货物贸易项下出口不收汇、收汇不出口、出口报关额与收汇额不一致、进口不付汇、付汇不进口、进口报关额与付汇额不一致、进出口逾期未核销、企业退赔、退汇等情况。服务贸易项下须凭税务证明办理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收支项目与交易主体的行业类型和经营范围不符、分拆收支等情况。直接投资项下资本金未到位、资本金结汇改变用途、外资转内资、撤资、减资、利润汇出划转、转增资、再投资等情况。外债项下国外股东贷款、外债结汇资金改变用途、外债逾期未偿还、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行为未作登记及注销、贸易信贷额占贸易总额比率较大等情况。个人项下个人大额、频繁结售汇、个人分拆结售汇、个人手持大额现钞结汇、提取大额现钞等情况。

(二)对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或异常信息,要及时向银行或涉外主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对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要求银行或涉外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给予监管提示,进行动态监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依法进行处理。

三、合理利用统计分析资源,创新分析监测方法,提升外汇监管水平

(一)合理利用有效资源,提升综合分析水平

通过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测工作,有效整合现有的各外汇业务系统内的数据信息,使分散的信息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提高外汇数据信息的利用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状况和交易主体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提高综合分析水平。外汇局要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时捕捉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和调研文章,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提升外汇监管效率

通过加强非现场监测,发挥其分析预警、事后监督的作用,促进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外汇监管的有效性,提升了外汇监管效率。外汇局要积极运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对跨境资金流动外汇资金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对交易主体进行重点监测,分析判断外汇交易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和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防范外汇风险,为辖区涉外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

(三)适当运用现场监测手段

充分利用现有外汇系统进行数据查询,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信息进行梳理,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涉外交易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可以具体、直观地了解到企业从事的涉外收支交易的真实情况,以及交易的完整记录,对大额和可疑信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监测。

物资管理情况汇报范文6

关键词:出口退税 政策 流程 施工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85-02

一、深入把握出口退税最新政策,切实遵守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一)自主办理出口退税获取相应资质手续

施工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并获取相应资质以自主办理出口退税。具体而言:应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同时应到地方备案登记机关处登记备案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情况。还应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领取投标许可证书并办好投标核准手续、获取外汇核销资格证明、取得入网IC卡等,这些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应税务、检验检疫、外汇以及海关等,施工企业需要照章办齐所需证件。另外,施工企业在出口退税业务所需人员配备方面应保证其财务核算人员熟悉增值税出口退税有关的会计核算要求及账务处理,办税人员应获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并根据施工企业自身的业务量配备适量报关员,报关员应持证上岗。

(二)研究并切实把握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的变更主要是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其中1980至1983年为试点阶段,仅少数产品可出口退税;1985年为推行阶段,实施了较不彻底的出口退税;1988年践行全额退款原则;1991年废除出口补贴;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实施重大改革,增值税退税率大幅提升;1995至1996年期间出口退税率经多次调整以促出口贸易;2004年出口退税率平均降幅3%;2008年政府曾6次大范围提升出口退税率,这一系列的调整过程显示着不同时期出口退税政策所发生的作用。增值税退税率基本每年都会变化,施工企业可随时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跟踪最新的或多时段的出口退税率,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等。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推出与更新从根本上影响着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有关出口退税工作的开展,施工企业应深入理解并切实执行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如此才能更好地利用政策并使之有效督导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从八个方面调整出口退(免)税政策,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其中公告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不按三类企业管理。具体而言,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工程建设周期长、性质较为特殊,多数施工企业是1年集中申报退税,申报次数不多,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管理类别将被评定为三类,无法享受针对一、二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资格。

了解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施工企业出口退税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资料要求及时限、出口退税条件及范围等。出口退税政策几乎每年都会变更,施工企业尤其要关注政策的时效性及其最新调整情况以便充分把握有效政策因素,规避政策的不利影响,同时工作人员也应积极把握出口退税配套政策,如海关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三)理顺施工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工作流程

出口退税包含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执行、申领并核销企业外汇核销单据、报关、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整理出口退税有关资料、出口专用发票开具、最终申报出口退税及取得退税款项等,可见出口退税工作量较大且相互交叉,业务链条较长,涉及到的部门、岗位及单位繁多。因而施工企业有必要理顺出口退税有关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在各时间段内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需要留下的表单或证据,明晰出口退税各岗位职责分工以便出口退税工作能稳步进行。

一般而言,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以对外承包工程投标报价为起点,由企业物资部门编制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进展及时更新该计划。第二,待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签订后,物资部门即可依据其所编制的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工作,采购时应注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将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开展认证等工作。第三,采购人员将供货商的装箱单等信息进行归整,对于需要检验检疫的物资还应收集其商检证,而后编制相应的出口货物装箱单明细表和出口货物明细单。第四,由施工企业报关员负责与外部货物运输公司及物资部门衔接工作,报关员可聘请兼职人员,负责审核采购人员交来的装箱明细表并交由货物运输公司报关员进行报关。第五,待货物出关后且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盖上验讫章后企业报关员须将单据收回并交物资部门进行管理。第六,物资部门负责整理相应票据,包含报关单、采购合同等并将票据交由财务部门由后者开具出口专用发票。第七,财务部门则实际负责到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业务所需的各种材料以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同时财务部门应注意及时正确地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到外汇管理局申领并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据,具体在财务上进行出口退税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此外,企业物资部门还应及时申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资料。

二、强化企业内外部门沟通化解工作难点

为保证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流程能够顺利开展,首先必须要理顺企业退税业务有关的内外部工作关系,其中关键是加强各部门及内外沟通。具体而言:企业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局、银行、税务、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有利的政策条件,确保内外信息传达顺畅。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如果中标,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工程情况,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向其及时提交关于出口物资的说明等所需资料。如果企业签订的是EPC工程总包合同,除直接从供应商购入生产物资并出口外,有些施工物资还需要在国内委托加工,有的施工企业具备自行加工能力无须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加工,购入后直接出口的方式下购入原材料发票可一一对应,而自行加工物资情况下则无法将购入发票与加工物资一一对应。此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局的沟通,及时提交财务核算、物资加工等有关详细情况,按税务局的有关要求核算加工物资、保管原材料发票,满足有关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有关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化解税企分歧;同时,施工企业各机关部门岗位也要加强与工程项目部的工作衔接,加强企业与物资供应商、货运公司的工作衔接。

三、需要注意的出口退税业务中的若干关键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关键事项,即“一票两单”。

首先,应选择合格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时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规避退税风险。随着出口退税工作的逐步展开,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及无法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处的采购,为财务人员顺利办理退税奠定良好的基础。应在出口专用发票计算的离岸价的基础上确定FOB(即出口货物离岸价),保证发票与报关单据的一致性,但若出口专用发票无法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则应当合理调整实际离岸价格。应按规定的要求单独保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及合法合规的物资采购凭据并按规定及时详细地登记发票台账以作备查,台账内容至少应包含发票日期、抬头、类型、金额、销货人、凭证号等要素,另外财务人员应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开具出口专用发票。

其次,加强对报关单的管理,由于物资集港到提交报关单的时间区间较短,如果业务人员对业务内容不甚熟悉将很可能错填报关单信息,发现错报后要向海关提交证明资料并修改申请,费时费力,为避免此类错误施工企业财务部门、报关员及物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在每船物资集港前认真核对进项发票、预录报关单、装箱单等信息。鉴于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为其贸易方式,须注意报关单上的合同号应为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编号,以FOB为成交方式的出口货物应列示其金额、单价、数量、计量单位、类别及品名等,并与出口专用发票、装箱单上列示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报关单上的外币要配比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金额汇率,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后方能打印报关单。报关单需要注明工程结束后物资是否返回和不返回,若返回物资则应在工程结束后办理物资返回手续,出口环节也不办理有关退税。施工企业还应分别核算、分类申报适用不同税率的出口退税业务,税务局将对未分类核算的情况从低退税,只要加强会计核算这种退税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最后,施工企业在出口退税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生活、生产物资分别适用不同的退税及免税办法,不再生产物资适用的退税率也不尽相同,应切实保证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等单据上所列信息严格相符,切实把握实务中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申报、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等工作的时限等具体要求,做好外汇核销、物资设备倒运回国等出口退税业务最后阶段的相关工作。施工企业应借鉴其他成功出口退税企业的有益经验,结合自身办理退税工作的实践情况形成适合企业具体情况的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流程模板,同时紧跟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制定符合企业情况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及办法,针对不同出口国家的差异化要求以及具体出口退税业务的不同情况,持续改进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导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逐步完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制度,不断提升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水平,促进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平稳开展。Z

参考文献:

[1]王冰心.浅析中国历年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及其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 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