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回收范例6篇

物资回收

物资回收范文1

一、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及逆向物流

1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回购再造战略是指对油田生产单位所拥有的废旧生产物资进行回购,再造(再加工)、处理的过程,是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集成网络。

2逆向物流管理的内涵。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流是指“正向物流”,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不仅应该包括“正向”的物流,还应该包括“逆向”的物流。逆向物流属于油田供应链回购再造网络的一部分,是一种包含产品退回。物料代替、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处理、旧物资修复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是对生产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再处理、再使用进行管理的过程,具体包括了退回检验控制,回收再造流程的确立、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物资回购集中管理四个方面。

二、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战略的必要性

1回购再造战略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油田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既可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约生产物资采购成本,又可推动内部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2回购再造战略是保护油田生产环境,实现油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油田实施物资回购再造战略,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对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消耗,既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又可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3回购再造可杜绝潜在质量事故的发生。油田生产单位在淘汰产品、废品中暴露出的产品品质问题,将透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不断传递到物资供应管理阶层。物资供应部门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反馈的质量信息优选供应厂商、促使供应厂商在事前不断的改进产品品质管理,以根除产品品质不良的隐忧,可以提高潜在事故的透明度,让质量事故防患于未然。

4回购再造行业发展效益优势明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环保价值,它不仅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还能节约了大量的资源,推动油田生产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油田创造增效之道,也可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油田物资回收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沿袭传统经营模式,管理机制有待创新。近几年来,在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下,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基本还是采取“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2油田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规模小、技术手段落后。由于油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油田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依然采用传统经营模式,对废旧物资仅限于“收”和“卖”,基本没有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用于再生资源的预处理和再加工,阻碍了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

整理3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油田生产每年投入约80亿的生产物资,物资种类涵盖56个大类,油田生产每年产生大量的废钢铁,旧设备,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由于油田生产区域面积广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再加工,运输费用高,回购价格低;另一方面,油田废旧物资调剂中心受机构、人员因素影响,向生产单位回购废旧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偏少。种种因素导致目前油田废旧物资再回收利用率不到2。%,可回收再生资源隐性流失严重,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更加严重。

4职工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不高。在油田内部,对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发展思路上还没有转到通过存量调整,挖潜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资源意识”、“节约意识”有待加强。

5激励机制不健全。油田目前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完善,缺乏促进生产单位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政策。由于回收废旧物资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如果废旧物资回购价格过低,激励措施不到位,调动不了生产单位的积极性。

四、油田物资回收、再造、处理的策略和方法

1建立油田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构。任何一种管理体制的推行,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运行才能实现。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对油田现有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及油田物资供应链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物资回购再造专门机构,使之能够覆盖油田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我们可以以油田物资供应体制为主线,将现有的油田物资回收调剂中心改建成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将各二级供应部门设为物资回购再造的中转中心,各三级基层单位为物资回购再造物资供应点,形成一个建立在供应链有关环节上的完整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体系。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行使油田废旧物资回购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全油田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集中回收,利用、处置,调剂和检查,负责向修复点,油田范围内再加工点、油田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生产物资供应厂商提供回购的可再生或可利用资源,负责旧品再造后的分配、供应。

2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物资回购再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整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思路在一个方面的具体体现。所以,在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物资回购再造要从全局角度进行规划。首先要要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的倾向,积极组织收购可再生资源,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其次,要摒弃“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回收加工厂,采取清洗、除油,去污、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再生原料;最后,要根据物资回购的管理目标和业务流程,建立以三级物资回购供应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物资回收体系、可再生物资交旧体系、废旧物资拆解体系、物资修复管理体系,返厂再加工管理体系,形成以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原油生产和油田建设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从而提高整个油田物资供应链的总运行效率。

3完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制,畅通物资综合利用渠道。目前,虽然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但是,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还需完善机制。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争取油田有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支持,获得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部门和回购再造信息网络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的步伐;其次,要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定有效促进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第三,要加强与油田外再生资源加工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寻求与它们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协调好废旧物资上交,回收、分拆、再加工、利用单位的协作关系。

4开发物资回购信息系统。信息流与物资的流通是相辅相成的,信息流在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信息在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中所采用的形式有些不同,但从根本上讲,信息都是为物流顺利、通畅的完成所服务的。油田目前实施物资回购战略、发展供应链的逆向物流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废旧物资信息数据的缺乏。包括废旧物资存在的准确位置、数量、可利用的程度、目前的管理状况等等,因此建立为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服务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强化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准确、充足的附加信息对逆向物流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目前,一些网站从事某些二手产品的广告和销售,我们也可以加强与这类网站的联系,一方面可以了解到市场行情、产品信息,可再生资源利用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这类网站为自己做宣传,寻求与油田外可再生资源加工厂商的合作。

5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为促进再生整理资源的回收利用,油田应当出台一定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生产建设单位回收和利用。对上交的废旧物资,给予一定的价值返还;对利用再生资源的单位。可以按节约新物资的比例予以适当的奖励。

6搭乘网络配送的运输载体,实现物资回购再造与网络配送整合。网络配送是正向物流的终点,而物资的回购再造是逆向物流的起点,二者可以通过油田物资供应链的运输载体实现物流供应链起点和终点的整合。即通过信息系统在完成网络配送的同时,利用网络配送的车辆,搭载回需回购再造物资至所需地点。

物资回收范文2

关键词:物资管理;采购;发放;回收利用

企业的生产过程,也是物资消耗的过程。以煤炭企业为例,煤矿生产消耗的材料费占吨煤成本的1/3以上。物资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对于节约物资消耗,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物资部门采购和供应工作的基础,根据计划管理进行有计划的采购和供应,加强归口管理、净化采购渠道,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为了准确掌握生产建设物资总需求,合理组织货源,有效使用流动资金,发挥规模经营优势,努力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物资供应部门必须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物资计划管理是物资供应部门管理工作的基础,它是依据仓储量、用量、渠道、价格等制定的,是以季度计划为准执行的,是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通过计划管理,发挥物资供应部门的主要渠道优势,规范市场主体物资计划采购行为,提高供应环节的经济效益,及时均衡地保证企业生产建设的物资供应,实现最少的资金占用和劳动消耗。

2严把物资采购关煤矿物资采购工作的地位十分重要,采购价格过高,直接导致原煤产品成本升高

因此,必须降低物资的采购成本,从源头上堵住漏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及时供应。

2.1建立集中采购制度推行集中采购、集中储备、集中结算、集中配送的管理体制,同时将计划、采购、验收、结算等业务分段管理,实现物资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以达到采购管理各环节权责清晰、链接稳定、相互监督、公开透明的目的。集中采购可以发挥规模优势。如各部门都有自行采购权,人员配备多,采购批量小,不仅不便于管理和监督,也不能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因此,对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应充分发挥了集团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增大采购批量,减少中间环节,主要物资都从生产厂家采购,可极大地降低了物资采购成本。

2.2物资采购方式多样化战略伙伴采购。煤炭行业现阶段的物资供应体制决定应转变原有的观念和采购模式,将供应与需求关系从简单的买卖关系向双方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转变。传统的采购方式无法解决一些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物资供应问题,而基于战略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就为解决这些问题创造了条件。共享库存资源、降低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以及准时化采购是战略伙伴采购方式在采购中带来的益处。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采购方式。其优点在于能在大范围内的筛选合格的投标供应商,竞争性更强,同时也可避免商业贿赂行为。大宗物资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可以大大节约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的透明度。定向采购。定向采购是物资采购部门依据供应商评价体系评定合格供方,形成合格供方名单,确定各类物资的定点采购供应单位,建立企业的资源市场准入制度,最大限度压缩中间供应环节,加大生产厂家直供比重,并对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优胜劣汰。

2.3加强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管设立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物资采购决策时,坚持按权级进行民主决策,避免个人专权和决策失误,在日常采购管理中明确价格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实行分级决策;监督部门对采购价格进行监控,有效避免了采购环节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对物资采购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物资采购全过程监督是指对采购前、采购过程中和采购完成后进行的监督。从采购计划的制定开始,到采购物资的结算完毕,其中对计划下达、价格咨询、采购方式确定、签订合同、物资验收、货款结算等六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计划的监督主要是保证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价格的监督主要是看是否进行了货比三家、价格是否合理;对合同的监督主要是考察其合法性和公平程度;质量监督是保证验收过程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付款监督是确保资金安全,按合同履行。把监督贯穿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是确保采购管理行为规范和保护企业自身利益有效途径。

3物资发放过程中的消耗控制物资消耗控制要从堵塞外流、减少浪费出发,对各单位建立消耗定额,并进行严格考核,对主要物资要实行定量、限时控制,规范物资发放领用程序

搞好物资消耗去向公示,实现物耗的有效控制,降低生产成本。

3.1建立标准、规范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做好每一件事,必须有一套严谨规范的管理制度,这是管理的基础。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各项物资管理办法,规范物资领用发放管理程序及二级库的收、发、存管理规定;建立交旧领新制度、定量限时控制制度、物资消耗去向公示制度及物资消耗管理考核规定等多项规章制度。

3.2推行限额领料和交旧领新制度。对消耗大、价值高的主要物资实行限额控制。特别是对主材等消耗大,又有消耗定额的物资,要严格限额领料;辅材类材料,要根据同行业、同等条件下单产单进的消耗量,结合当月实际,确定消耗计划,作为控制的依据。配件要根据设备的新旧程度和年度修理计划,有计划地更换零配件,安排好日常维修保养。对一些价格低、数量多的工具、器具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丢失折价赔偿。此举能大大降低原煤的材料消耗,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3建立公示制度,增强物耗透明度。煤炭企业摊子大,物资种类多,物资消耗也大,物资管理起来很不容易。特别是物资流失问题是一个非常难说清又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因此,治标先治本,可将物资消耗去向列表,从物资领取时间、领取单位、物资名称、数量、价格到领取人全部登记清楚。并在公开的公示栏内公示。物资消耗去向的公示,使消耗公开透明,让职工参与管理变成现实,物资流失、浪费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还应对计划定额和实际消耗进行比较,节约的要进行奖励,这种控制与考核机制还是十分有效的。

4物资的合理储备与回收利用

4.1合理储备物资集中储备可优化库存结构,减少了储备资金占用。改过去企业内部的多头储备为集中储备,以总量控制为目标,以调整结构,增加有效储备为核心。储备管理的重点是储备结构的调整,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库存无动态物资的减少,有效储备品种增加,通过对库存的控制,优化储备结构,提高储备效率,加快储备资金周转次数。物资资产占用太少,则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物资资产占用太多,将使企业付出更大的持有成本,造成资金浪费,增加财务风险。因此,制定出必备物资储备定额,每月进入正常采购计划,定期采购,确保正常生产的需要。同时,对物资要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积极处置闲置物资,积极利用和处置,从而减少储备资金的占用,降低储备成本。超级秘书网

4.2重视回收利用煤炭产品生产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木材、支护用品、大型材料、配件、专用工具等物资大部分不是一次消耗的,因此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是企业增收节支、降低原煤成本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对废旧材料回收复用的管理,应建立废旧物资台账,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回收复用管理办法。制定回收管理程序和相应的回收复用考核奖惩办法,有效降低原煤材料成本。

结语:物资管理对于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定时期内,物质资源和资金总是有限的,做好物资的科学管理工作,能促进成本降低。从而实现最小的物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物资回收范文3

一、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及逆向物流

1 回购再造战略的内涵。回购再造战略是指对油田生产单位所拥有的废旧生产物资进行回购,再造(再加工)、处理的过程,是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集成网络。

2 逆向物流管理的内涵。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流是指“正向物流”,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不仅应该包括“正向”的物流,还应该包括“逆向”的物流。逆向物流属于油田供应链回购再造网络的一部分,是一种包含产品退回。物料代替、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废弃物处理、旧物资修复与再制造等流程的物流活动,是对生产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再处理、再使用进行管理的过程,具体包括了退回检验控制,回收再造流程的确立、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物资回购集中管理四个方面。

二、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战略的必要性

1 回购再造战略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油田供应链实施回购再造,既可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约生产物资采购成本,又可推动内部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2 回购再造战略是保护油田生产环境,实现油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油田实施物资回购再造战略,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对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消耗,既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又可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3 回购再造可杜绝潜在质量事故的发生。油田生产单位在淘汰产品、废品中暴露出的产品品质问题,将透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不断传递到物资供应管理阶层。物资供应部门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反馈的质量信息优选供应厂商、促使供应厂商在事前不断的改进产品品质管理,以根除产品品质不良的隐忧,可以提高潜在事故的透明度,让质量事故防患于未然。

4 回购再造行业发展效益优势明显,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环保价值,它不仅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还能节约了大量的资源,推动油田生产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油田创造增效之道,也可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油田物资回收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沿袭传统经营模式,管理机制有待创新。近几年来,在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下,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基本还是采取“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没有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2 油田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规模小、技术手段落后。由于油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油田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依然采用传统经营模式,对废旧物资仅限于“收”和“卖”,基本没有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用于再生资源的预处理和再加工,阻碍了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

3 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油田生产每年投入约80亿的生产物资,物资种类涵盖56个大类,油田生产每年产生大量的废钢铁,旧设备,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由于油田生产区域面积广阔,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再加工,运输费用高,回购价格低;另一方面,油田废旧物资调剂中心受机构、人员因素影响,向生产单位回购废旧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偏少。种种因素导致目前油田废旧物资再回收利用率不到2。%,可回收再生资源隐性流失严重,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更加严重。

4 职工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不高。在油田内部,对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发展思路上还没有转到通过存量调整,挖潜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资源意识”、“节约意识”有待加强。

5 激励机制不健全。油田目前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完善,缺乏促进生产单位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政策。由于回收废旧物资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如果废旧物资回购价格过低,激励措施不到位,调动不了生产单位的积极性。

四、油田物资回收、再造、处理的策略和方法

1 建立油田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构。任何一种管理体制的推行,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运行才能实现。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对油田现有物资供应管理体制及油田物资供应链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物资回购再造专门机构,使之能够覆盖油田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我们可以以油田物资供应体制为主线,将现有的油田物资回收调剂中心改建成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将各二级供应部门设为物资回购再造的中转中心,各三级基层单位为物资回购再造物资供应点,形成一个建立在供应链有关环节上的完整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体系。油田物资回购再造集中管理中心行使油田废旧物资回购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全油田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集中回收,利用、处置,调剂和检查,负责向修复点,油田范围内再加工点、油田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生产物资供应厂商提供回购的可再生或可利用资源,负责旧品再造后的分配、供应。

2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物资回购再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整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思路在一个方面的具体体现。所以,在油田物资供应链实施物资回购再造要从全局角度进行规划。首先要要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的倾向,积极组织收购可再生资源,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其次,要摒弃“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回收加工厂,采取清洗、除油,去污、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再生原料;最后,要根据物资回购的管理目标和业务流程,建立以三级物资回购供应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物资回收体系、可再生物资交旧体系、废旧物资拆解体系、物资修复管理体系,返厂再加工管理体系,形成以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原油生产和油田建设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从而提高整个油田物资供应链的总运行效率。

3 完善物资回购再造管理机制,畅通物资综合

利用渠道。目前,虽然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但是,油田供应链要实施物资回购战略,还需完善机制。首先,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争取油田有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支持,获得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部门和回购再造信息网络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的步伐;其次,要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定有效促进油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第三,要加强与油田外再生资源加工行业及行业协会的联系,寻求与它们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协调好废旧物资上交,回收、分拆、再加工、利用单位的协作关系。

4 开发物资回购信息系统。信息流与物资的流通是相辅相成的,信息流在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信息在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中所采用的形式有些不同,但从根本上讲,信息都是为物流顺利、通畅的完成所服务的。油田目前实施物资回购战略、发展供应链的逆向物流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废旧物资信息数据的缺乏。包括废旧物资存在的准确位置、数量、可利用的程度、目前的管理状况等等,因此建立为物资回购和逆向物流服务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强化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准确、充足的附加信息对逆向物流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目前,一些网站从事某些二手产品的广告和销售,我们也可以加强与这类网站的联系,一方面可以了解到市场行情、产品信息,可再生资源利用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这类网站为自己做宣传,寻求与油田外可再生资源加工厂商的合作。

5 建立相关激励机制。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油田应当出台一定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生产建设单位回收和利用。对上交的废旧物资,给予一定的价值返还;对利用再生资源的单位。可以按节约新物资的比例予以适当的奖励。

6 搭乘网络配送的运输载体,实现物资回购再造与网络配送整合。网络配送是正向物流的终点,而物资的回购再造是逆向物流的起点,二者可以通过油田物资供应链的运输载体实现物流供应链起点和终点的整合。即通过信息系统在完成网络配送的同时,利用网络配送的车辆,搭载回需回购再造物资至所需地点。

物资回收范文4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将已经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却又出让给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使用。被告的这两个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超越职权行政。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两个批复,确认被告同意给原告出让土地的原兰政地字(1995)第36号批复继续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的这两个批复,是被告应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况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

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房事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房事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

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政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政府还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政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政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市政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政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政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物资回收范文5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物资回收范文6

关键词:以旧换新;增值税;筹划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并成为了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以旧换新销售能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但是,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却成了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障碍。本文将以案例的方式讨论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并提出税务筹划的方案,同时,本文试图对与以旧换新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以旧换新销售的具体含义

在企业的实务中,以旧换新销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产品保修期内换新

企业销售的产品按国家规定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顾客可将旧产品以原价或折价退回销售方,换购新产品,并支付两者之间的差价。销售方收回旧产品,对旧产品进行维修后重新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不可避免且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种以旧换新销售只是正常销售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已。

(二)将以旧换新作为一种促销手段

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顾客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消新产品的价款。销售方在回收旧产品后,对旧产品的处理一般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旧产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产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产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产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以旧换新不但是企业的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是企业承担社会义务、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以旧换新销售的案例研究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的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面分别以案例的形式讨论现有税法的相关处理。

案例一:消费者李某向某手机厂商购买A型号手机一台,价格为1500元。李某使用一个月后,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遂将该手机退回厂商维修,同时,李某又看中该手机厂商B型号手机,B型号手机价格2000元。经协商,厂商同意李某退回A型号手机,在原价格基础上扣除折旧费200元,差价700元由李某用现金补足。

本例中,李某将A型号手机退还厂商,是销售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厂商应在收到李某退回的手机及发票时确认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三)条:“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该厂商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B型号手机的销售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向李某收取的折旧费200元应确认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计算增值税。

案例二:某炊具厂商出台一项销售政策,该公司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正常销售价格为200元/个,但消费者可以用任意一个旧高压锅换购A型号高压锅,旧高压锅作价30元。该厂商当月实现销售A型号高压锅100000个,其中有50000个是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实现销售。该公司将收回的旧高压锅全部回炉炼制,共收回铝锭50000公斤。

本案例中,根据税法规定,A型号的高压锅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回收的旧高压锅,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因回收的旧高压锅因无法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项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银行存款) 18500000

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三、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税务筹划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以旧换新销售,是一种正常的销售退回,不存在税务筹划的问题。而促销方式的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因回收的旧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另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参与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的旧货收购,可以达到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案例二中,假设该炊具厂商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这样,该炊具厂商就可以利用乙公司设计促销方案,以达到节税目的。比如:炊具厂商按正常的销售价格200元/个销售A型号高压锅,同时,由乙公司以30元/台的价格向消费者回收旧高压锅,再以31.5元(价格大于30元即可)的销售价格销售给炊具厂商,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这时,炊具厂商销售高压锅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91

对乙公司而言,因国税函[2005]544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业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5000000

贷:现金 15000000

借:银行存款 15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

借:主营业业务成本150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炊具厂商向乙公司购买旧高压锅,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并按照普通发票的10%抵扣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41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75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0

通过该税务筹划后,炊具厂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57500元;乙公司则不用交纳增值税。从企业整体的角度来看,节省税收157500元(不考虑所得税)。

四、现有税法对以旧换新销售的相关处理规定的缺陷

(一)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精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同时提出,“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虽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征增值税,生产型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0%抵扣增值税,这些都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财税政策支持。但上述规定的适用面较窄,对于生产型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以及商贸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都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运行成本,限制了其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精神。

(二)加重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税法下,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在没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情况下,不仅无法抵扣增值税,而且回收废旧物资的成本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无疑大大加强了企业的运行成本。虽然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金支出,但纳税筹划的过程也需要企业支付更多的筹划成本。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进行这样的纳税筹划可能是不经济的。

(三)使税收的征收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难以监控

企业在降低税负出发,可能会采取纳税筹划,使原本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更加复杂,税收征管部门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精力进行监管,但纳税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进行监管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部门更不愿看到的是,迫于税收成本的压力,许多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将这些业务游离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账外设账、虚降销售价格等现象就有可能应运而生,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因此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对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要解决现有税法对以旧换新销售的相关处理规定的缺陷,必须在政策层面上进行改进,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使用,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扩大到发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企业发生的正常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都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第二,将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所有商业流通企业,规定商品流通企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给予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这样,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可以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作为其一项独立的业务来经营,也可以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采用以旧换新等促销手段,而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第三,允许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购买废旧物资时,凭合法的凭证计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时,凭经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向其他企业(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其他商品流通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时,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生产企业利用收购或购买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商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了便于管理,生产企业自行收购但未进行任何加工就直接销售的废旧物资,同样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S].国发[2005]22号,2005-10-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134号,1993-12-13.

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财法字[1993]38号,1993-12-25.

4、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1993]154号,1993-12-18.

5、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S].[1994]财税字第012号,1994-04-12.

6、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政策[S].财税[2001]78号,2001-04-29.

7、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S].财税[2001]138号,2001-08-16.

8、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S].国税函[2002]893号,2002-10-10.

9、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S].国税发[2004]60号,2004-05-21.

10、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4]128号,200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