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监督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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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监督报告

政治监督报告范文1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1、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合法,不存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情况;不存在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没有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刑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能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

2、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能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重大行政处罚能按规定报备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我县还下发了《关于转发<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明确了规范要求。

(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

1、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情况。2009年以来,我县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下放、保留、委托和转变管理方式事项均能及时衔接落实。2009年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县级行政许可252项(含省市级机关委托实施的11项),精简53项(其中取消33项、暂停实施5项、转变管理方式15项);保留县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31项(含省市级机关委托实施的2项),精简8项(其中取消3项、转变管理方式5项)。2012年对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4项(其中省市级机关下放18项,受委托实施1项)。对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存在继续审批的现象。

2、行政审批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我县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服务股室基本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授权到位,实行“窗口受理、内部运转、统一收费、窗口出证、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同时,着力简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内部办事程序,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行政审批工作办事流程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了流程再造,并通过窗口办事指南等形式将流程再造结果对外进行公示。对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严格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执行,提高了工作效率,杜绝超时限审批现象发生。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在并联审批中不存在“互为前置”,相互“踢皮球”现象。

3、我县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遵循职权法定,不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严格依法审批,不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和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提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严格执法管理,杜绝了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我县转发了《市对入园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规范办法》,对入园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行登记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趋利执法;互认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执法等。同时,对入园企业实施行政执法信息也作了规范要求。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我县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综合知识培训并通过统一考试。2010年至今,我县已对900多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县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2、严格协助执法人员管理。目前,我县公安、城管、城建、国土等部门聘用了协助执法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人员进行基本法律知识能力考核,对录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制定了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聘用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协助执法行为。

3、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施法过程中基本不存在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等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行政执法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之间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同,二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执法评比、执法检查的力度有较大区别。

(二)行政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少数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文明执法和理性执法有待进一步强化。

三、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程序建设,依法简化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政治监督报告范文2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各镇(街道)防检组、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畜牧兽医局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周代林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兽医科、畜牧科、市动物检疫站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明确责任。各镇(街道)防检组承担所辖区域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动检站承担马店城区屠宰场、市场、超市、畜产品加工厂等监管职责;局执法队承担饲料及原料生产企业、马店城区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监管和抽检、自行监测职责;饲料监测站协助执法队承担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职责。二是明确工作重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场所、动物检疫申报点为重点,各责任单位对全市重点场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市动检站和各镇(街道)防检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部、省的规定及要求,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动物检疫申报点实施检疫,严禁不符合检疫规定的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和不健康状态动物出栏、出场(户)。市动检站和各镇(街道)防检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内的定点屠宰场派驻有专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严格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的检疫证明、耳标佩戴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证动物进入屠宰场(点);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严格进行动物宰前健康检查,做好宰后同步检疫,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监督监测。

一是以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全市畜牧投入品市场、规模养殖场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扩大规模养猪场饲养的生猪和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对全市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测;二是加大对投入品监管力度,以生猪养殖和贩运环节为突破口,追根溯源,严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一经发现,立刻封存,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打掉“瘦肉精”源头,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三是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监管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着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政治监督报告范文3

必须夯实制度规范这一基础

总书记指出: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制度是根本,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在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中,要准确地把握制度体系的点、线、面要素以及制度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

要把握制度体系的核心点,关键是在制度之中能体现核心要素选干部。一是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综合素质构成的基本标准。德为先是思想基础,能为上是工作基础,学为重是素质基础。二是实际履历、个人情况、岗位需求构成的条件标准。真正注重实际工作表现,并与个人学识修养、岗位结构搭配相兼顾。三是群众认同、干部认同、上级认同构成的工作标准。能够将群众拥护和组织信任的人选出来。中央对干部选任有总体要求和《干部选任的条例》,需要在实践中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加以落实,但必须准确掌握其核心要素。

要把握制度运行的主要线,关键是在制度之中能体现规范环节选干部。一是制度体系的程序节点之间是连贯的。干部的选任,从群众测评、自荐和推荐、考试答辩、公推或竞聘,到组织考察、纪委反馈、差额票决、公示任用、廉政谈话等,必须保证确定的流程线都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二是制度体系的主线是清晰的。如群众测评有分析,体现科学定性和定量;选任方式要公开,尽可能让大多数群众都能知晓;组织考察应全面,能够真实反映被考察者德、能、勤、绩、廉的情况、担任干部的适合度以及个人特质;会议决策需民主,党委在选任干部中实行差额考察和差额票决制等。

要把握制度覆盖的主要面,关键是在制度中能体现科学机制选干部。一是选人用人的工作机制有不同的层次。在总体要求上,制定既符合中央要求,又体现学校实际的有针对性、适应性的方案;在选拔方式上,采取进一步扩大竞争上岗范围和公开招聘的措施;在选任程序上,规范民主推荐、考评答辩、差额考察、纪委函复、任前公示、票决确定等要求。二是选人用人的机制有较宽的覆盖面。要完善干部在岗的学习培训制度,落实干部试用期、回避、报告事项、廉政谈话制度,落实干部履行职责的常态化考评机制,建立后备干部的培养机制。三是监督的配套机制。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做好干部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等,将4项监督落到实处,并建立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商机制,加强干部常态化监督。

只有按照中央要求,并将各个单位具体实施的方法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才能打牢选人用人的工作基础。

必须坚持正确导向这一根本

做好选人用人工作,要通过制度和机制形成正确导向,匡正选人用人的风气。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如何以制度和机制解决“怎样选人,选什么样的人”的问题。选好人既要在制度层面保证选人的要求,也要在实际做法中体现选人的作风。中央提出,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有良好的选人用人风气,从干部角度讲,能够激励干部,让其工作感到舒畅;从群众角度讲,有利于增加群众对组织部门的信任和对干部的支持。在实践中要把握好5点:一是制度和机制要确保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干部选任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竞聘上岗、公开选拔、群众参与等方式,扩大选人用人的民主范围,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摸得准、看得准、选得准。二是工作方法要确保选人用人的民意基础。让群众知情、参与,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到选人用人的实际工作中。加强民意测评,让民意反映干部的德才,让群众评价干部的政绩,将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作为干部履职评价的主要依据,作为选人用人的依据。三是监督体系要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领导干部的提名权要有制度,组织、纪委部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确保投机者选不上以及防止干部带病上岗,严肃处理跑官、要官和拉票贿选行为。四是岗位任职中要体现干部的轮岗交流。干部轮岗交流,反映在高风险岗位规避、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合理调整等几个方面。要注意把群众反映好、工作能力强、政治素质硬的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也要注意与长期在弱势岗位工作的干部加强交流。五是组织干部自身要行得正。要思想上讲党性、工作上重品行、行为上作表率,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敢于坚持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干部选任的导向,是群众和干部评价满意度的风向标,只有在选人用人的实际工作中,最大程度地依靠群众,才能风清气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必须提高科学水平这一要求

政治监督报告范文4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和全办每位同志一样都满怀希冀和憧憬地迎来了新的一年,也迎来了这次市法制办党组给我们提供的这次公开、公正、公平竞聘的机会,更给了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学习的机会。在市政府法制办党组的领导下,法制办这个集体为每一位同志,尤其为我们年轻同志营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了个人展示才华的空间。这是政府法制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法制干部综合素质的需要。

我参加这次竞聘的职务是行政执法监督科副主任科员。

第二、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在执法监督科工作得到了办领导、科长及同志们的热心指导与帮助,本人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综合法律知识及有关专业法律知识,较快的进入了工作角色。了解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掌握了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必备技能,熟悉执法监督文书写作,监督的基本方式和基本程序以及处理办法。同时注意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理论探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今年全省政府法制研讨会上,我所撰写的《浅议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一文获得二等奖,及《如何面对行政处罚》在《佳木斯日报》等刊发,我还掌握电脑操作、汽车驾驶操作和暗访摄象机操作,具有做好监督工作的基本技能。通过工作实践,结合监督工作特点,我还总结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流程图、监督案件法律文书14种,尤其是03年的监督工作中,由于办领导和科长的支持和信任,主办了数件监督案件,使得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及监督实效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第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执法监督工作既要规范各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又要对违法违纪执法人员进行查处,还要对各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协调。这项工作通常是让人感觉比较“得罪人”的活。对此,我首先遵循依法行政、违法必纠的原则,用一身正气去处理查究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制办的工作形象。其次是注意加强外部协调,从大局考虑,既要运用熟练的法律知识纠正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还要通过灵活的方式避免打击各执法部门的工作积极性,避免执法人员被监督的抵触情绪,使得我们的监督工作依然在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下有序进行。

第四、具有诚实可信、认真负责、严谨求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在待人接物方面我从接一个电话,受理一起案件,答复一项咨询坐起,态度和蔼,树立我们办文明窗口的形象。在组织观念方面,认真执行领导决定,工作到位但不越位,作风正派,严格要求自己。多年来,我之所以能为办里做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是和在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假如这次我能够取得组织上的信任和大家的认可,竞聘到执法监督科副主任科员的岗位,我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围绕办党组的中心工作,结合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使是执法监督工作上水平、创一流、提档次、塑形象、求实效。

“上水平”是指执法监督工作上水平,要选择新的视角、运用新的思维方式,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灵活运用执法监督的工作特点,搞好重大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和深层次的案件的查处。

“创一流”是指执法监督工作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高,使执法监督工作再登新台阶;通过开展“十佳执法人员”、“十佳法制工作者”、“优秀执法集体”、“十佳执法岗”等评选工作使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典型上档次;在以往工作的良好基础上,继续发扬成绩,使我市的执法监督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

“提档次”是指整个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能局限于对执法频率高的部门的处罚行为,还要加强对整体上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其他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以及在理论研究和大案、要案的报道上争取向省一级迈进,为《政府法制》、《行政与法制》和省台新闻频道供稿,作到省台有声、省报有字、省电视台有影,搞好对上报道。

“塑形象”是指执法监督工作应该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强化内部层级监督的新做法上大做文章,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通过建立佳木斯政府法制网组建法制网络体系,通过网络将我办的工作职能、监督案件受理、行政复议受理、规范性文件废止、法律咨询、政策法规查询、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料向社会公布。更多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面对面的监督指导。积极搞好服务、协调工作,为形成市政府法制工作独具特色的宣传网络,监督体系,工作效果,打出我们办自己的独特品牌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竞聘上岗,给我们每个人带来了机遇,我深知自己还很年轻,还不够成熟,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点,无论这次竞聘结果如何,我都将以此作为前进征程上的一个新起点,虚心学习,勤奋工作,与全办同志一道在办党组的带领下,开拓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为佳木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竞聘人:富强

政治监督报告范文5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

|                            |      |          本次变动增减(+,-)        |      |

|                            |期初数|--------------------|期末数|

|                            |      |配  股|送  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  计|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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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此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政治监督报告范文6

关键词:合法性 IMF 运作效率 替换关系

中图分类号:D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12)04-0072-79

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意味着其行动必须被看作是在表达国家委托给它的权力。牛津大学教授耐瑞·伍兹曾指出,国际组织实现其目标的能力最终依靠它的合法性。一个被认为合法性不足的国际机构将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面临重大障碍并可能变得无效。然而,加强合法性通常要求对国际组织的运作施加限制,例如投票规则,权力制衡,透明度要求等,这些限制在原则上可能会与国际机构的运作效率(即在不浪费资源的情况下追求其目标)产生冲突,从而导致合法性和运作效率之间潜在的替换关系。这种替换关系对于任何公共机构都是常见的,但对于国际机构而言则更为严重。这是因为,向国际机构委托权力仍然是一个政治上有风险的行为,这意味着针对国际机构设置的增强合法性的约束可能会更为严厉,从而可能更消极地影响它们的运作效率。

本文旨在分析IMF治理中存在的合法性与运作效率之间的替换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讨论这种替换关系的存在:一是政治权力对技术专家型官员的决策的控制;二是IMF决策制定中的透明度问题。

在进入详细讨论之前,先说明两点。第一,本文对效率与合法性之间存在替换关系的强调并不意味着这种替换关系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下文将提到的,集中于事后问责制的政治监督形式就不会直接影响运作决策,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政治控制分配上的合理调整(主要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和发言权),以及在IMF管理层选拔上的更加透明的程序,也可能在提高IMF合法性的同时并不会损害效率。因此,治理改革应当旨在寻求能够改善这种替换关系的可能路径。第二,评估合法性与运作效率之间的替换关系的量值无疑是一项困难的、实质上是主观判断性的任务,但这不能成为忽视这种替换关系存在的理由。

一、政治监督与运作效率

国家行政当局的紧密控制是提高国际机构合法性的一个途径,但这可能导致从技术角度来看的次优决策。在正式层面上,对IMF的政治控制是普遍的。在实践中,由于受到信息处理过程的限制,这种控制没那么普遍。然而,从效率上看,这种控制造成的成本仍不可忽略。

1 对IMF治理结构的概观

IMF的治理结构包含四个实体:

第一,各国利益的直接代表。正式代表各国利益的主要机构是理事会(它包括各国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及其附属的国际货币和金融委员会(IMFC)。这些机构提供了政治监督的根本来源,但不经常开会(一般每年一次)。

第二,执行董事会。IMF共有24名执行董事。除了那些由基金组织《协议文本》中保留给理事会的权力以外,执董会行使所有管理基金组织业务的权力。执董会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密切的政治监督,每周至少在基金组织总部开三天的会。这样,IMF的股东代表们差不多在一个日常的基础上监督基金组织的工作,批准它的决策。这与私有公司相比,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治理特性。

第三,由执董会任命的总裁,同时是IMF的首席执行官,工作人员的首脑和执董会的主席。通常把总裁、第一副总裁和其他副总裁统称为“管理层”。

第四,目前由2700名国际公务员组成的工作人员代表IMF的“技术”声音(technicalvoice)。他们以类似于中央银行的雇员在国家层面上执行货币政策的方式执行IMF的政策。

这个治理结构——尤其是执董会在制定和监督IMF决策中的角色——表明了从政治到技术方面的相对有限的程度。为了考察决策权的实际分配,有必要回顾IMF治理结构中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尤其是代表政治力量的执董会和成员国政府与代表技术力量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如何演变的。

2 相关的历史演变

在IMF建立时,政治监督的适当程度就是被热烈争论的一个主题。在这个问题上英国与美国的立场截然不同。美国代表团以亨利·迪克特·怀特(Harry DexterWhite)为首,主张紧密的政治监督,要求设立一个在IMF总部工作的董事会。英国代表团以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为首,反对紧密的监督。

从一开始,英国人对IMF独立性的诉求就很清晰。用凯恩斯的传记作者罗伯特·斯基德尔斯基(Robert Skidelsky)的话来说:“英国人希望IMF和WB成为非政治性的机构,让它们在技术的基础上决定事情。为此他们希望这两个机构位于华盛顿之外,尤其是希望基金组织不受妨碍地处于总裁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代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2位执行董事和候补成员则都是兼职的。而美国人则希望IMF和WB设置于华盛顿,要求执行董事必须是全职的。”英国的观点在实质上反映了一系列的担忧:1)政治考虑可能支配技术考虑;2)不充分的委托可能抑制效率;3)IMF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是在规则下运作而不是在明智的决策下运作。可是最终美国的观点占了优势,紧密的政治监督被看作是对各国接受成员国义务的补偿需要,IMF最终拥有一个由政治上的被任命者组成并在持续的会期中工作的董事会。

在IMF建立之初,执行董事们不仅在审查IMF的日常决策中,而且在IMF的业务运行中(包括与国家当局的积极谈判、率领专业代表团),都发挥着直接的作用。然而,这个治理结构很快在实际中难以实行,主要是因为随着IMF的成员和活动的增加而产生的信息处理能力限制,“成员的增加和执董会的人员流动意味着它无法建立那种由工作人员日积月累的机构备忘录”。因此,在1950年代初,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作用逐步增长。用一个美国执董的话来说: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增强,执董会主要是提出管理建议。

从1950年代初到1990年代初,两种力量之间的权力平衡经历了多次波动,没有明显的趋势。总体而言,虽然执董会并未成为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决策的例行公事性的批准者,但它主要在设定总体政策和方针方面,而不是在关于具体国家的决策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从1990年代中期至今,可能出现了一种更明确的趋势,有一系列的步骤旨在增加政治力量能得到的信息及其事先审查技术力量所采取的立场的能力:

第一,更多的信息必须透露给执董会。例如,从1999年9月开始,附信(sideletters)必须透露给执董会。从2003年初开始,工作人员给其它国际金融机构、捐赠机构、贷款机构关于国别发展状况的所有“告慰函”(comfort letters)和类似的声明都必须传达给执董会。

第二,技术力量在设定项目的条件和形式方面的决定权受到限制。贷款的条件被简化,尤其是涉及到结构调整措施时。而且事先的行动——即工作人员要求各国采取的那些作为向执董会呈递项目申请的先决条件的步骤——现在已经成为使用IMF资源的正式条件。最后,就工作人员建议的大规模贷款运作,制定了详细的条款作为先决条件。

第三,加强了执董会对项目进行事先审查的要求。2003年,在向执董会递交一个关于某些旧家延长使用IMF资源的新项目之前(大约80%的项目国到2004年中仍未偿还贷款),需要提交给执董会一份事后评估报告以供讨论,该报告必须说明需要开展新项目的理由并介绍新项目的主要特征。像这样的讨论进行之前,关于新项目的谈判就无法完成。

而且,在政治力量内部,似乎有一种明显的趋势,就是控制权从执董会转向大国政府:“主要工业化国家,七国集团……近年来表现出一种日益明显的倾向,即作为一个自我任命的IMF的领导小组或‘督政府’而行动。”

3 IMF治理结构的特征及其对效率的影响

首先,从IMF的治理结构和政治监督程度的历史演变,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IMF治理结构的关键特征:

第一,在正式的层面上,政治控制是普遍存在的,因为IMF的大多数行动须经执董会批准,近年来这种正式的控制还增强了。

第二,在实践中,政治力量施加影响的能力由于处理信息方面的约束而受到限制。为执董会工作的专业人员占常任专业工作人员的比例在过去十年中大致不变,即9.5%。

第三,尽管没有坚实的证据,但有迹象表明,在最重要的事项和关键政策方针的设定上,权力平衡向政治力量倾斜。不过,在政治力量内部,权力主要掌握在那些大国政府的手中。大国,尤其是发达工业国,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去监督IMF,因而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大同政府的作用在近年来上升了。

其次,上述特征对IMF运作效率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影响涉及IMF的决策可能反映直接的政治压力而非技术因素的风险。这种压力来自成员国政府,曾任IMF理事会秘书的利奥(Leo Van Houtven)认为,IMF的决策通常是在技术的基础上做出的,不过政治决策的出现也是明显的。对于IMF决策是否反映政治因素的实证调查表明,政治压力并不罕见,有7%的代表团主席认为技术判断“经常”或“总是”被政治压力,48%的代表团主席认为政治压力只是“偶尔”或“有时”被感受到。此外,多个IMF研究者报告了直接政治压力的案例。

IMF在正式层面上的政治依赖性的第二个更微妙的影响是IMF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当局的所谓“侍从主义”(Clientelism)。波尔多和詹姆斯认为“IMF工作人员关于成员国的报告的批判性不够,是因为某种类型的侍从主义的发展,即工作人员与成员国官员和部长们的良好关系的发展”。IMF的相关研究中也提到了侍从主义的问题:“在这个机构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看法,即:一份尖锐的、冒犯国家当局的报告会损害代表团团长的职业生涯,而一份温和的、缺少对某些重要问题的分析的报告则会被忽视,因此两者之间不容易平衡”。侍从主义的存在不应当被夸大,但是IMF文化的某些方面可能鼓励它的发展。尤其是对总裁们的业绩评估,部分是基于他们与成员国当局维持良好关系的能力。由于IMF并没有正式从政治力量中独立出来,同时政治性的代表以持续的会期呆在这个机构中,成员国当局对它的影响显然被扩大了。

第三个影响是决策权正在从执董会向成员国政府转变。凯南认为,这种转变必然影响效率,因为决策由那些比执董们更不了解IMF,且很少或没有接触过IMF工作人员的成员国官员做出。阿莱格雷特和杜尔贝科的观点与此类似。这个问题在那些政治力量保留更高程度控制权的领域中尤其严重,例如设定政策指导方针方面。

第四个影响涉及执董会在IMF日常管理中的角色。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代表通常不参与日常管理活动,而采取更超然的参与方式(例如设定目标和监督结果),其理由主要在于委托关系中的信息处理限制。因此日常层次的决策通常被委托给公司的管理层。而且,代表股东的团体必然在规模上太大。在IMF的情况中,执董会规模的庞大反映了它的政治性质以及为所有成员国提供发言权的需要。而关于机构治理的知识表明,一个24人的集团对于观点的交流、讨论和集体决策而言是规模过大的。此外,很多人相信,执董会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来挑战工作人员的见解,在大多数案例中它只是发挥形式上的作用。然而,这种形式上的控制活动十分耗费时间,不管对于执董会和工作人员都是如此。在过去几年中,随着政治力量的权重增加,形式上的“微观管理”倾向已经增强,执董会开始对十分技术化、细节性的问题表达观点和强加形式要求,例如要求工作人员使用一系列规定的指标来评估国家的经济脆弱性,使用规定的模板来评估债务的可持续性,定期报告IMF对具体国家的监督的有效性,定期报告与世界银行的关系,提交为第四条磋商所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等。

4 改善政治监督和运作效率之间替换关系的可能路径

国内公共机构需要政治监督,而国际组织在更大程度上需要政治监督,因为它们必须被国家看作是在行使合法的权力。然而,某些形式的政治控制会妨碍运作效率,从而产生一种替换关系。问题主要在于,从政治力量向技术专家的权力委托以何种形式和程度——亦即该委托关系的松紧程度——对于像IMF这样的机构是最为适当的?而且,用模型研究国际组织的治理是有局限性的,这主要是因为国际组织的治理所牵涉问题的复杂性,例如存在多个委托者(成员国),这些委托者背后又有着各种各样的间接委托者(各个国家的利益相关者)。

关于如何更好地平衡IMF治理中的政治监督和运作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学术界大致提出过以下建议:首先,给予IMF管理层更多的独立性;其次,加强事后问责制。提出这种观点的主要包括格雷格里奥、波尔多、詹姆斯、阿莱格雷特和杜尔贝科等人。也就是说,让事后问责制成为政治力量对技术力量进行紧密的事前监督的替代。第三,加强保护工作人员不受明确的或暗含的政治压力的影响。在这方面,IMF聘请的一个独立专家组在1999年提交的《对监督的外部评估》报告中,建议改变激励结构,让管理层支持那些提出坦率建议的工作人员。第四,重估执董会的作用,尽可能减少那些仅仅导致形式控制的活动,同时加强执董会相对于成员国政府的作用。奈瑞·伍德建议的一个具体步骤是,通过大幅度减少执董会对国别决策的责任,增加执董会用于设定政策指导方针上的时间和精力。

二、透明度与运作效率

透明度能提高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并且能在很多方面增强有效性。然而,鉴于IMF所处理的金融事务的机密性质,透明度也可能与运作效率发生冲突。本部分考察透明度可能导致成本的多种渠道,以探讨透明度的更有效形式。

1 关于透明度的定义

研究公共机构透明度的文献通常认为,透明度指的是那些要求把文件传播给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获得它们的受众的政策。这些受众一般指的是除机构的内部管理层以外的人士,包括股东和普通民众。还应该指出,透明度不能等同于“文件的公布要求”,因为文件的内容往往因对外公布而发生变化。

2 IMF历史中的透明度问题

在筹划建立IMF的讨论中,与会代表大多认为,IMF业务的机密性质与高度的运作公开性是不相容的。

从1948年初到1990年代中期,每当透明度问题周期性地被提出时,技术官僚们常常重复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在1970年代末表达过的观点:“成员国政府与基金组织管理层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的机密性质,对于基金组织的成功运作极为重要。如果一个成员国政府相信任何提供给基金组织的信息将被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府得到,那么这种机密关系就会受到损害,这将对基金组织的未来产生毁灭性的效应。”因此,直到1990年代中期以前,在确定IMF的透明程度方面,透明度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倾向于后者。与此同时,保密性显然弱化了IMF的合法性,从而招致了不少批评。

1990年代中期以来,出于提高合法性的诉求而希望IMF增加透明度的呼声时有响起。而且,人们认为增加透明度也有利于对IMF工作人员进行紧密的监督和问责。有鉴于此,近年来透明度在提高合法性方面的好处得到了适当的强调。IMF开始采纳变革的措施,并于1999年正式制定了透明度政策,该政策声明,“基金组织认识到透明度的重要性,将努力及时披露文件和资料,除非有强有力的具体理由反对这样的披露。”在过去10年里,基金组织不断增加其所公布的文件的数量和类型,包括大多数国别报告和项目意向书。

另一方面,近年来有不少国际组织官员和研究者对IMF提高透明度的趋势表示担忧。曾任IMF对外关系部主任和24国集团主席顾问的阿里·指出了过度的透明度所产生的成本。亚历山大·卡夫卡也警告过透明度的局限性。约翰·威廉姆森在提到IMF“迫使泰国在1997年10月公布它已经耗尽所有的外汇储备”时,实际上就是在指责IMF的过分透明度。

3 透明度的负面效应

先假定传播要求不会改变被公布的文件中的信息,来考察IMF对公众的透明度影响IMF运作效率的具体机制,那么透明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负面效应:

首先,透明度有时会导致负面的市场反应(例如投机冲击),而这种负面的市场反应本来可能通过政策变化而避免。例如IMF公布了关于在某种政策下的汇率机制的可持续性的观点,如果国家当局事先被给予足够的时间对IMF的观点做出反应,那就有可能避免发生负面的市场反应。支持完全的透明度的人们经常争辩道,如果IMF的观点能够引发危机,它们还是被公布的好,因为危机终究会以某种方式发生。这种观点忽略了这么一种可能性,即IMF的机密建议可能导致避免危机的政策变化。而且,对脆弱性的评估在性质上总是或然性的,可是大多数受众会将这种评估当作预测或展望,从而可能引发恐慌,加速危机的发生。

其次,在那些有IMF支持的项目的国家中,透明度可能扰乱贷款条件的实施过程(尤其是意向书的公布)。实际上,一个项目和它的相关贷款条件,从一开始就不是铁板钉钉的,贷款条件经常随着事态的发展而被修改。如果市场完全了解意向书的内容,那么项目的谈判和再谈判过程就比较难以管理。例如,如果未能采取贷款条件中所包含的某些行动,就可能引发危机,即使IMF本来愿意放弃这些条件。贷款条件的实施过程需要时间,有时需要根据具体实施效果而调整,而在一个资本高度流动的世界里,透明度大大减少了该过程有效运作和对项目进行重新设计可用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条件可能最终成为投机冲击的配套设计,因为它创造了一种反向的催化效应。

第三,关于政府打算实施某项措施的透明度可能会阻止该项措施的实施,因为公众对政府意图的了解可能导致既得利益联合起来反对它。

现在再让我们放松关于“传播要求不会改变被公布的文件中的信息”这一假设,来继续讨论透明度的负面效应。首先,鉴于原始信息被传播所产生的成本,国家当局可能不愿意与IMF共享他们所拥有的全部信息,这将导致IMF工作人员无法向国家当局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从而妨碍IMF有效履行它的功能。第二,由于对国别经济的脆弱性评估有引发危机的风险,加上缺乏对工作人员抵御政治压力的保护手段,工作人员可能倾向于在那些即将被公布的文件中含糊其辞,这意味着翔实的信息不会被提供给公众,从而导致形式上的透明度。

4 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增加透明度的趋势有其优点,且不可避免,然而也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IMF的独立评估办公室在2004年的报告中承认,对于实行钉住汇率制国家来说,汇率评估结果的公布可能引发市场恐慌。尽管IMF的透明度政策允许从公布的工作人员报告中删除那些具有高度市场敏感性的材料,然而这个规则对于所涉国家而言并非足够有效的保护措施。首先,关于删除某些内容的请求须经IMF管理层批准。第二,允许被删除的只包括那些高度市场敏感性的信息,它并不处理国家当局可能担心的其它问题。

不少国际组织官员和研究者相信应当更深入地考察透明度和效率之间的替换关系。承认透明度的成本的存在是找到更有效的透明度形式的一个重要步骤。平衡透明度和运作效率之间的关系,至少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何协调透明度需要和机密性需要?对于这个问题,IMF的透明度政策只是笼统地声明,“将努力及时披露文件和资料,除非有强有力的具体理由反对这样的披露”,但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不过,近几年的透明度政策改革制定了一项普遍原则,即列为严格保密的文件必须根据解密时滞规定而公布,这是协调透明度需要和机密性需要的一个重要措施。与原先实际上要求立即公布文件的实践相比,推迟某些文件的公布,有利于降低市场投机等风险。

第二,如何防止形式上的透明度?IMF鼓励国家当局公布的文件的范围已扩大到包括有关一国金融部门健康状况及其对国际准则和标准遵守情况的报告。如何促使成员国向IMF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不会因为被要求公布而不透露那些最重要的信息,仍然是个未解决的问题。此外,IMF到目前为止仍然缺乏对工作人员抵御政治压力的保护手段,导致工作人员在撰写那些将被公布的文件的过程中存在顾虑,影响了国别与世界经济分析报告的客观性和坦率性,这也导致形式上的透明度。

第三,技术力量对政治力量(执董会和成员国政府)的透明度的适当程度是什么?即在何种程度上,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获得的信息以及持有的观点应当与执董会和成员国政府分享,目前仍不完全明确。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