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论文范例

政治学论文

政治学论文范文1

粮食政治学属性反映了粮食同社会权力相互作用时的内涵,而政府制定的粮食政策所引发的各种政治现象也决定于这种内涵。因而,粮食的政治学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施行可能带来的政治效益。

2如何用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

2.1政治学属性为评价粮食政策提供合理的参考系

宽泛而论,评价体系的科学与否主要依赖以下几点:第一,评价广度,即能够评价的政策范围;第二,评价深度,即评价过程对标准的依赖程度,是否做到了紧密切合标准;第三,评价效度,即评价的结论能否为以后再评提供参考。

2.2政治学属性之下粮食政策优劣的标准

2.2.1粮食的政治学属性揭示

第一,粮食的生产是权力意识的开始。它是一切政治现象存在的基点。区域间粮食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对权力控制的范围和强度提出要求,这种要求随着粮食自身生产状况的变化而改变。第二,粮食的拥有是原始的权利象征。它的形成与发展构建了统治分级的基础和权利结构的模型,而与之相关的所有形式的土地制度,粮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为加强和巩固这种基础所做的努力。第三,粮食的分配决定权力统治的根基。粮食不同于其他的事物,它既是一个民族根本的生存资源,也是国家得以运转的根本政治资源,其自上而下流转分配的效率是衡量政府管理效果的基本指标。

2.2.2粮食政策优劣标准

第一,政策是否有利于改善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如果政策仅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忽略了这种不平衡,没有相应措施来调整粮食生产资源的配置问题,那么政策就是有后期漏洞的。第二,政策是否有利于政府在国内外环境下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权。如果政策直接或间接削弱甚至丧失了对粮食运作的实质控制权,那么无论其起初的目标是什么,这种政策都是危险甚至不可取的。第三,政策是否有利于提高粮食集散分配流通的效率以保障改善民生。如果政策降低了粮食运作的效率,那么就会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情况严重时会爆发政治危机。

2.3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的理论过程

首先,分析粮食政策的背景,政府制定政策所处的时代格局和本国国情。然后,保持严谨态度去分析政策符合标准的程度。这种严谨性是保证评价客观的重要一环,我们只保持客观的态度对待研究的过程,而不涉及科学意义的探讨,分析政策也应严格参照其能否贴合粮食具有的政治学属性来进行,不进行主观的人文关怀。

3用粮食的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

3.1用粮食政治学属性评价坚守1.2亿hm2红线政策

3.1.1坚守1.2亿hm2红线政策的背景

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2亿hm2耕地是未来五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7年3月5日,温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指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3.1.2坚守1.2亿hm2红线的措施

国家为守住1.2亿hm2耕地红线,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以下重要举措:第一,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第二,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的互连互通和数据的网络传输。第三,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

3.1.3评价坚守1.2亿hm2红线的措施

首先,“层层落实责任到具体负责人身上”其实就是以行政力量为中介,法律为后盾,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可以揭露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清晰面目,为改善这种不平衡提供依据。“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落实非农业用地建设对耕地的回补制度”和“大力推进整理复垦开发,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就是在维持土地资源配置的平衡和稳定,避免政府对耕地资源管理的逐步失控。可以看到,这项政策的内涵符合粮食具有的前两点政治学属性,而没有违背第三点。综上,当前,虽不能论断政策实施的细节是否是目标整合后的最优选择,但至少没有违背粮食具有的政治学属性,可以说,这项政策不是缺陷政策。

3.2评价我国应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政策

3.2.1转基因农产品相关政策的背景

转基因农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问题在国际上引发热议,各国出自利益的权衡致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态度不一。欧盟、日本对转基因农产品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并且迅速出台法律加以限制相关农产品的流入,而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则采用宽松的进出口政策。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相关的转基因农产品政策便应运而生,。

3.2.2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政策

我国为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贸易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1996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部为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发展,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6日,政府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且在2002年3月20日付诸实施。中国国家质监总局也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说明了转基因农产品的范围,对其监督、检查、研究、生产、加工、进出口、经营和相关的罚则都做了规定。

3.2.3评价应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政策

1)从政策是否利于改善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来看。

由于转基因种子有可能对本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预料的恶性后果,转基因果实对身体健康可能具有潜在的、不确定的、甚至是长期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对转基因农产品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截至2014年,通过我国法律获得批准,用作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而批准进口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仅用做加工原料,不得改变用途,不可在国内种植。这意味着至今我国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种植。可以看到,对那些可用作粮食用途的转基因作物,大豆、玉米、油菜,甜菜的管理是很严格的。若此类作物管理宽泛,出现生态环境的紊乱,就会对各区域间粮食生产的稳定模式产生不良后果,给粮食生产的平衡带来恶性因素,甚至造成粮食运营系统的瘫痪,最终威胁到国家的粮食主权。

2)从政策是否利于政府在国内外环境下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权来看。

虽然政策并未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粮食运作的控制权,但由于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保持审慎,政策严格限制了进口的转基因粮食作物适用范围,即便现今科技手段不能达到全面控制的程度,也已将其潜在的不确定因素严格控制在了可挽救的范围。因此,政策也并没有使政府丧失对粮食运作的实质控制权。

3)从政策是否利于提高粮食集散分配流通的效率以保障改善民生。

政策指导下,转基因粮食作物的介入是在有序控制下进行,而且进口的转基因粮食作物只用于加工原料,而不像一些国家那样大面积种植,所以,转基因粮食作物的运营过程并未降低粮食分配流通的效率,对民生也未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4结语

政治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政治学原理;教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总目标进行了崭新定位,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的指向针,对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一全新的政治理念是党和国家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的新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理论标志,它为中国的政治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和研究途径。这也表明国家对政治学原理这门面向高等院校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等专业的基础课程必将提出新的要求,政治学原理课程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政治学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现实意义

政治学作为研究人类政治活动规律的科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而政治学原理作为专业基础理论课,是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等专业学生掌握政治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范畴、训练政治思维的“敲门砖”,因此,学习它必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基本概念、范畴是学科的基础,也是理论思维的基础,从整体上把握学科的理论框架是学习政治学原理的前提条件。但是,要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切实提高运用理论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需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学生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把所学的政治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政治实践,也是学好政治学原理的最新课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目的就是实现“善治”,即“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2]。它包括一系列的价值体系:民主、法治、平等、公正、和谐、责任、参与、透明、回应等。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背景和善治的价值目的,政治学原理这门课程所担当的责任不仅是激发学生对政治的学习兴趣和传授政治学的基础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对国家与社会的政治关怀,让学生思考国家和社会如何达到善治的理想状态。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对政治学原理这一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引导学生在学习政治学基础知识的过程中注入对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关怀,有助于学生把专业学习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国家发展的宏伟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政治学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方向

(一)教学目标

政治学原理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是传授政治知识,更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能够从治理的视角去理解和反思国家与社会,是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的体现。一方面,作为普通民众,公民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社会培育理性且成熟的公民,这样的公民对自己所处的国家与社会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具备理智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另一方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未来很可能成为政治从业人员或政治学从业人员,这两者都需要在新时代条件下具备现代化的政治意识,并且有能力去掌握实际政治操作的原理,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智力保障。长期以来,政治学原理这门课程在大部分高校并没有达到教师所预期的教学效果,这与这门课程的两个特征有关:第一,政治学原理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很强。我们经常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这样的并列词语来描述和解释人类社会的不同面向,然而,如果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经济、社会、文化的面向实际上也都是政治的。政治是所有这些领域中延伸最宽最广的领域,因此,政治学是这些领域的学科中最宏观、最抽象的学科。政治学原理作为解释政治学基本概念、理论范畴的基础课程,其对抽象思维和思辨能力自然要求很高,这就不容易提升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兴趣。第二,政治学理论所讨论的内容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直接关联度不高。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但是,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背景下,民众的政治参与度并不高,政治学原理课程中出现的诸如“国家权力”“国家机构”“政党制度”“政治文化”等基本概念和理论就显得高深莫测,晦涩难懂。要解决这一教学难题,其关键在于教师将枯燥的理论和生动的政治实践结合起来,从最经常接触的政治案例入手,使学生能够体会到政治学实际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个体都无法脱离其所处的政治社会,政治学理论本质上来源于对自身所处的国家与社会的思考与关怀。因此,政治学原理课程的教学目标不应该只是传授深奥的理论知识,揭示政治学的基本原理,而且更应该是将抽象理论与政治现实进行有效对接,引导学生在分析丰富多彩的政治生活特别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和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对政治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深刻理解,从而使学生逐渐生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

(二)教学内容

从教学内容来看,教师应该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要求整合到政治学原理教学的各章节中,引导学生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去辩证具体地理解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和理论范畴。到目前为止,政治学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因而政治学原理课程涵盖了丰富的政治学基础理论知识。综合比较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政治学概论》与其他辅助性教材,例如景跃进、张小劲主编的《政治学原理》和燕继荣的《现代政治分析原理》后可知,目前,政治学原理课程的教学内容框架大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政治学的学科体系与历史现状;(2)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与分析方法;(3)国家权力与合法性;(4)政治结构与政治制度;(5)政治行为与政治决策;(6)政治文化与政治发展;(7)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不同的教材对这些内容加以整合的逻辑就不同。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解政治学原理基本内容的视角。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立场出发,围绕上述政治学原理的基本主题展开概念、知识结构、功能作用的讲解,有助于学生将政治学的知识和方法置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背景中。例如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引入对政治制度的讲解,一方面使学生能够深刻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3],政治制度是约束政治行为、解决社会分歧和维护政治共同体和谐稳定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引导学生从宏观层面全面掌握国家的民主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并且能够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去理解政治制度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加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认同和自信,激发他们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科学考察的兴趣,从而达到培养学生治国理政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的教学目的。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政治学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策略

(一)创设教学的问题导入,激发学生探究国家与社会问题的兴趣

问题是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的逻辑起点,政治学原理的抽象理论也始于对国家与社会问题的思考。而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中,教材的编排逻辑是教师展开教学内容的主线,学生在这种逻辑的带领下只学会简单地复制理论知识,而缺乏对特定现实问题的思考。政治学原理是抽象思维较强的课程。教师只有在展开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讲解前创设特定的问题导入,才能激发学生去探究国家与社会问题,并理解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在何种程度上解决了何种现实矛盾。例如,在“政治制度”这一章节可选择霍布斯的“原始社会”情境、哈丁的“公地悲剧”情境、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情境、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情境、18—19世纪英国如何用轮船运送罪犯到澳洲的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并分成小组讨论以下问题:人们能否自发形成秩序?影响人们自发形成秩序的因素有哪些?国家如何形成秩序?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好”的或者国家治理所需要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独立思考及与同学的对话、辩论,学生对政治制度的理解便拥有了清晰的逻辑: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交易成本使得政治秩序无法自发形成,而制度作为约束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便成为人类解决国家政治秩序问题的最佳方案。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治体系分化为许多相互依赖的次级体系。每一个次级体系都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制度,其中包括国家组织制度、政府组织制度,政府内部的议会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公务员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在这个有机的制度系统里,各个主体发挥着治理的相应功能,各种制度安排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制度的现代化影响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建立一整套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治理制度和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围绕对导入问题的思考,在与同学讨论和聆听教师讲解的基础上,学生自然容易产生对国家与社会问题探索的兴趣。

(二)开展教学主题的原著研读,培养学生国家与社会层面的政治意识

通过上述教学环节中教师对问题的引入、知识结构的讲解,学生已经形成对相应教学单元中基础知识的基本理解,但是这种理解还不能自动转化成学生的政治意识。只有通过对经典原著的自主阅读,在书中与前人进行有关主题的思维互动,才能真正完成知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意识。理论与历史是紧密相连的,政治思想史是政治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对政治学原理的知识体系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解,就需要对中西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的政治学家的著作进行深入阅读。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孔子的《论语》等都对政治学原理涉及的国家、制度、民主、权力等主要问题提出了重要的阐述。对这些经典原著的阅读可以使学生对先贤的思想和逻辑在接受或批判的基础上拓宽对政治问题的理解视角,形成对政治问题的多维认知,并最终形成对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意识。在具体教学环节操作中,教师可以将政治学教学内容分成若干个主题,每个主题由一个学习小组负责。教师为各个主题指定政治学相关原著,各小组学生在课后通过独立阅读和成员合作,梳理和归纳经典原著中与相应主题有关的学术观点,并对不同思想家对某政治概念或政治问题的理解进行对比和评论,形成读书笔记,然后安排6个课时的课堂互动课,让学生发表和交流研读的成果和体会。其读书笔记是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指标。另外,由于政治学原理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在大学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而对于刚跨进高校大门的学生来说,大多数政治学原著艰深难懂,因此,课程教师可以争取获得本专业其他教师的支持,为学生配备经典原著研读的导师。

(三)鼓励学术问题的自主研究,提升学生在国家与社会层面的政治能力

通过经典阅读这一教学环节,学生对政治学原理的相关问题已经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并逐渐找到自己感兴趣并想深入研究的问题。学生对国家与社会问题继续展开自主探索和实践,有助于学生在分析和解决政治问题的过程中将政治意识内化为政治能力。因此,教师对于自主探索和研究应该进行鼓励和引导,帮助学生寻找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和理论基础,厘清分析问题的逻辑思路,给出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具体教学操作中,一方面,教师应该指导学生根据自身研究兴趣和国内外政治热点、学术前沿设计研究题目,并鼓励学生完成对此题目的研究综述甚至形成学术论文,将其适当地作为平时成绩的参考指标。另一方面,教师要激励学生将感兴趣的研究问题进一步延伸至“创新杯”等调研和学术活动,提升学生在国家与社会层面的政治能力。例如关于民主问题是很多学生比较关注的。而中国的协商民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有着自身独特的生成逻辑,在一些少数民族村落,传统的协商资源在当地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以“少数民族村落中的传统协商资源探索”为题目申报“创新杯”,在对民族地区协商民主传统资源进行挖掘的过程中更加深入地理解国家与社会问题,使学生在进一步的自主研究和探索中锻炼和提升政治能力。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5)[2019-03-18].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8.

政治学论文范文3

对“现代世界如何诞生”的思考实质上是理解当前人的存在方式的基本前提,而对这一问题玛丽•伊万丝侧重于从“技术”层面给予回答,麦克法兰则除了技术之外,看到了人们对“财产权的态度”以及“对利润最大化、对积攒财富和花费财富的态度”是其中最为“核心之处”。但是,在现代世界建构过程中,人们怎么会成为“心甘情愿”的参与者?换句话说,人的存在方式、价值观念如何能够同步于这一建构?福柯的“规训政治学”显然有助于我们介入其中加以扩展思路。福柯曾用“酷刑到规训”来勾勒现代世界“支配人体的技术”的改变,即不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更顺从”,这是一种新型的“政治解剖学”。它的意图在于“规定了人们如何控制他人的肉体,通过所选择的技术,按照预定的速度和效果,使后者不仅在‘做什么’方面,而且在‘怎么做’方面都符合前者的愿望”。这就是说,通过“技术”使得人们成为了“听话”的人,“规训”也就达到了自我实现而不是“强迫”的效果。福柯将这种思考归功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他认为,“马克思在几个地方强调了劳动分工问题与军事战术问题的相似性”,“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必须用纪律来满足的新需求:建造一种机制,应能通过其各基本构成因素的协调组合而达到最大效果”。但是,对于纪律以及商品世界中纪律以哪些形式得以铺展并未引起学术界太多的重视。实质上,“价值”概念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正是作为现代人生活的“规训”(Discipline)之一种形式,马克思由此开启了“规训”的政治哲学思考。

1.“价值”概念成为人的劳动乃至人的生存的“规训”手段。

在马克思看来,价值不同于商品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在价值的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种关系,“被设定为交换价值的产品,本质上已经不再被规定为简单的产品;它被看作和它的自然的质不同的质;它被看作是一种关系”。价值只有在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双重扬弃时才呈现出来,一本书既可以用来读(使用价值),也可以用来换一块面包(交换价值),但是,读和换是隔离的,不能合为一体。交换关系的完成需要“产品把自己看作是一定量的一般劳动即社会劳动时间的实现”。对此,我们不妨再以宫川彰举的例子来说明,人民辛勤地用汗水耕种,收获了具有使用价值的蔬菜,但是作为商品出场时,就存在了一个被市场、被“价值”评判的过程,如果不能满足条件,这些蔬菜只能腐烂处理,“最终元凶就是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成为了衡量人的劳动的尺度便一目了然,“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每个私人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是否有“价值”并不在于自身,而必须交由“市场”裁定,从而“价值”在商品生活中不再是一种逼迫,而成为了一种自觉的劳动取向,实现了“规训”人的劳动。进一步讲,私人劳动与私人劳动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也“规训”了现代人的“商品化的存在方式”,即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被展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人“分离”了。

2.价值概念的抽象性成为“人受抽象规训”的存在论基础。

我们知道,依据福柯的意思,支配人的方式从一种“外在的”通过技术化处理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内在的“抽象力量”。马克思也正是通过“价值的四种形式”展现了现代世界是如何走向“抽象”的。价值具有“可感又超感”的特征,这种超感性只能通过另外一种商品体表现出来,最终在货币那里完成了整个商品世界的抽象过程。抽象世界(货币)发生的第一个阶段是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20码麻布=1件上衣便是这种形式的最重要特征。第二步是把1件上衣置换为10磅茶叶,2盎司金或其他等等,这是扩大的价值形式。第三步,则是对第二步的一种“颠倒”,各种不同质的商品体能够展现为“同一商品体”,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这里对于“等同性”作了强调,马克思批评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不可能在质上等同”,因为他“缺乏价值概念”。也就是“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显然,能够将各种商品世界中出现的物(Sache)等同起来在第四步,即货币形式中完全借助“抽象”(货币)实现了。马克思正是在价值形式的“历史性”层面上告诉我们货币是怎么来的,实质上是告诉人们,现在完全被一种“抽象”统治(规训)着。这就类似于一个人在衡量自身的价值、社会属性的时候,往往以某种“身份符号”作为自己的标准一样,经济生活中的价值概念的表现本身就具有此种高度的抽象性,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受着资本、权利与形而上学抽象统治的基础,没有经济生活,当然为商品经济保驾护航的权利、形而上学的观念也无从谈起。

3.价值概念维度中的“剩余价值”揭示了现代世界“规训”的根本秘密。

在人们理解剩余价值的过程中,总是简单地认为其仅是“对无酬劳动的占有”,即“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样的理解显然还无法推进到马克思剩余价值的真实内涵。恩格斯就指出,这在马克思之前的经济学家那里,“也有人已经多少明确地说过”。马克思正是在这些人止步的地方进一步说明,不是要将这种“对无酬劳动的占有”作为一种“经济事实”加以描述和确认。相反,他要将“经济事实”置放到历史的语境下,追问这是从哪里来的。所以,他“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且论证了商品和商品交换怎样和为什么由于商品内在的价值属性必然造成商品和货币的对立”,并进而又将资本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第一个详尽地阐述了剩余价值形成的实际过程,从而说明这一过程,而这是他的任何一个前人都没有做到的”。恩格斯的意思再清楚不过,在经济学家直接面对的事实的地方,马克思将其引入到历史中瓦解其秘密,通过对劳动与资本的分离才能够回答剩余价值何以可能,这一点揭示出现代人生活的所有规训的秘密,并最终引向了对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权批判。进而,马克思又通过剩余价值积累展现了整个人类历史的趋势,实质上,今天所谓的空间理论不过也是对剩余价值的扩展,也正是通过这种概念的分析,马克思呈现出现代世界构造的图景。

二、“价值”的实体化“错认”与观念世界的拜物教“支配方式”

如果说“价值”构成了客观的商品世界的建构,那么,它同时也需要完成对人的观念世界的建构才能真实地阐明“现代世界的诞生”的秘密。这需要价值拜物教来完成“颠倒世界”的正当化过程,“货币作为现存的和起作用的价值概念把一切事物都混淆了、替换了,所以它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混淆和替换,从而是颠倒的世界”。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正是通过拜物教批判这一资本论全卷的观点来完成的。对这种颠倒,马克思说,“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本身的客观的(Gegenstndliche)性质,真实地反映成这些物(Dinge)的天然属性”。之所以造成人们将一种历史性赋予的特征看作是自然性、永恒的,马克思曾从生产的角度给予过论证,诸如认为“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旧形式消失了,但只是为了以新的价值形式出现”。这一点诚如詹姆逊所说,“资本擦拭了自己的前历史的痕迹(还擦拭了它之前的生产方式的存在痕迹),正如它坚决地把生产的直接痕迹从产品中擦掉一样”。可以更为直接地推论,商品交换社会生成过程就是不断消除历史意识的过程,于是,拜物教意识自然成为主流的意识。实质上,马克思还在“价值”概念的讨论中更进一步深化这种拜物教批判工作,这与福柯所谓的新时代“支配人的方式”有着某种隐性的相似点。从福柯的“规训政治学”切入来看,他认为,国家必须要想尽办法去维持人们的健康、强壮、勤奋和安全,而需要两样东西作为保障,那就是知识体系和行政设备,后者主要是一些关于自由、平等、公正、进步和理性以及价值观念的集合而成的体制。也就是说,福柯已经完全看到“价值”也能够成为一种“规训”,但这还是一种哲学层面的价值观念,我们上文讨论的是经济学生活之中的“价值”,两者有什么样的关联?在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价值哲学研究”中,所谓经济学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概念之间一直争论不休。实质上,从经济生活中以价值概念实现对人的规训(统治),转而深入到人的意识之中,踩着如此这般的思考路向将能够明白后者正是一种“哲学上”讨论的价值概念。诸如,马克思在谈到三位一体问题时认为,整个商品世界的颠倒对人的意识的影响,“把在生产中由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换句话说,也正是人们的视野将外在的商品世界看作一个既定的事实承接下来,不再去在内在逻辑上思考其“从哪里来的”。从而整个现代世界所需要的“忘记财产权的不正当来源吧,就从这里开始吧”便获得了价值观念的支撑,这便得到了一种“价值”观念的规训的完成。详而言之,在商品交换层面来看,日常生活通过“价值实体”的交换被看作是“习以为常”才能够完成上述任务。对此,马克思分析认为“,1磅铁盒1磅金,虽然具有不同的物理和化学属性,却代表同一重量,同样,包含同一劳动时间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代表同一交换价值。因此,交换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的社会的自然规定性,表现为物的使用价值所固有的规定性,由于这种规定性,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按一定比例相互替换,成为等价物”。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将“交换价值”看作是物本身固有属性的观念,随着种种交换的经济生活逐渐得到强化,人们面对的与之周遭生活的“物”内在地也被看作是具有“交换价值”。例如,地下器官买卖、拐卖儿童之类的非法交易,在价值拜物教的视野中,竟然连身体本身也蕴含了“交换价值”。这就是真实的人们的拜物教处境,“这种现象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看惯了,才认为是平凡的、不言自明的事情。”当然,这已经非常接近对商品世界日常意识分析了。再集中一点讲,为了试图更准确地把握,还得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劳动产品一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谜一般的性质究竟从哪里来的呢?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诸如,从形式上来看,一块面包作为商品要和一本书来交换,这种可能性使得人们觉得“神秘”,也使得人们自觉地以为价值就是一种“实体”,反而认为商品内在并无“价值”这一个固定属性倒是无法想象的了。接着,我们再从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的社会性质来看,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阶段,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从这里可以看到,只有在人们的劳动被“表现为”物的自身固有的价值的时候,那个劳动产品才能够是商品。但这个过程的完成,还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是财产权的确立。但是,私人劳动如何才能成为得以认可的社会劳动呢?这必须要将劳动产品置于“交换”之中。这样的结果便是,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不是被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展现的直接的社会关系,反而“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显然,劳动产品只有放入交换才能够具有一种“价值对象性”并与“使用对象性”分离,劳动产品自身的此种分裂“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那时有用物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在物本身的生产中就被注意到了”。所以,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讲,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作为“交换者”的形象在从事劳动了。当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本身的价值在生产中就已经作为存在前提。诸如对于一个面包商人来讲,他所生产的面包从一开始就是赋予了价值于面包之中的。如果这个面包商从来不考虑“交换”中的“价值”,那么他的面包可能在无法交换后成为腐烂物。再从劳动产品的交换进一步来看,在“交换”过程中,人们首先关心的当然是自己的劳动产品能够换到别人的劳动产品的“比例”,可是这些比例也并不是一种“天然的事实”。这也是“由于习惯而逐渐达到一定的稳固性时,它们就好像是由劳动产品的本性产生的。”实质上,劳动产品在交换中所表现的“价值”也不过是“通过劳动产品表现为价值量才确定下来的,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而一旦完成交换之后,进入到商品世界所完成的货币世界,这种价值的掩盖形式更加隐蔽,价值也就获得了“规训”的最高级形式。诸如在G-G′中,人们仿佛真的以为货币能够生出货币,因为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并且连货币所获得增值也被看作是货币本身的属性,而忘记这不过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由此,“价值”所具有的自然性以拜物教的“错认”方式完成了对人的生活的“支配”。

三、走出“价值”概念的拜物教与拆解“规训”的实践智慧

历史地看,在商品社会中人们是以“交换者”的姿态从事劳动。可是,在经济学中,“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劳动—引者注)采取这种形式(价值形式—引者注)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正因为将此作为既定的事实前提,他们当然不懂得,这是“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社会形态”。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像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当然,关于政治经济学家的此种思维方式的“奇怪”(拜物教)看法,在上文我们对马克思通过“价值”呈现了整个现代世界的“建构性”的论证,正好反映了人们深陷于拜物教意识之中。那么,现在我们要追问的是,既然人们的“现代生活”整个“规训”机制在根本上说,来自于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即“价值拜物教”。那么,如何拆解这种规训,则涉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拜物教批判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性分析。

1.拆解“价值”规训必须瓦解资本主义生产的占有原则,改变劳动生产的“交换性特征”,让交换劳动走向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如果仅就劳动过程本身来讲,它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对自然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化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形式所共有”。在这个语境下,我们当然也就不再会谈论“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但是,马克思并未从这种“生产的一般”直接宣判资本主义的劳动的交换的“非正义性”,他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资本主义物质生产的特征,“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生产一般中当然有属于如上述的一切时代的特征。可是,现代的人们如现代的经济学家一样将现有的特殊的物质生产方式看作是这种“生产一般本身”,而忘记了两者的差别,从而这样的看法也便成为拜物教深入人心。“资本,别的不说,也是生产工具,也是过去的、客体化了的劳动。可见资本是一种一般的、永存的自然关系;这样说是因为恰好抛开了正是使‘生产工具’、‘积累的劳动’成为资本的那个特殊”。这个特殊实质上就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的特殊性质。人们在解释生产的前提占有时,总是以寓言的方式认为,“在很久很久以前”,一种人“是勤劳的,聪明的,而且是节俭的精英,另一种是懒惰的”,但是,马克思通过历史回溯的方式论证了“原始积累”是充满暴力的过程,“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这种积累使得“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所以,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这种特殊的“生产”已经以“资本积累”为“起点”,生产、分配等都依据于占有原则,所以,“国民财富”的增长不过和“人民贫穷”(相对性的理解)是一回事情。

2.超越“价值”规训的实质是走出资本逻辑的内在矛盾。

就资本逻辑对世界塑造的内在矛盾来讲,一方面资本试图将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向社会领域进行普遍化的拓展,另一方面“资本又绝没有把历史一体化”。如今,正因为商品的生产过程已经改变了整个社会生产的性质,即生产过程不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的生产过程,同时,这种生产还要求投入中的“增值”,这也是资本逻辑的本质。所以,对于资本来讲,“扬弃以自我消费为生产主要目的的、仅仅出售多余商品的那种生产方式”成为了商品流通的前提。从而,“一切与资本关系有关的要素本身越是成为商品,也就是说,这些要素只有通过购买才能占有,资本关系就发展得越充分”,这种生产也就“越是成为资本主义生产”。今天,这种资本逻辑的延展不仅在民族国家内部完成其使命,它还外推为“全球化”的空间扩展,哈维等人如今的工作正在展现剩余价值概念的空间维度。一时间,历史完全臣服于资本逻辑,正如福山所叫喧的“历史的终结”那样得到了认同。马克思的《资本论》难道就是告诉了一个我们被封闭在资本逻辑内部的一个生活事实吗?显然不是。马克思实质上在瓦解资本与劳动分离的基础上打开了走出这个封闭的可能,这个可能性奥斯本以及维拉都已经看到了。如今所谓资本主义把历史普遍化,它不过“只是量化的抽象形式”罢了,“资本主义绝没有把历史一体化”,这恰恰是“另一种生产方式的使命”。这才是真正超越“价值”规训提供可能性的路径。

3.在人的生活受“价值”宰制、规训与超越“价值”规训的辩证处理中,智慧地走出资本逻辑为主导的社会。

政治学论文范文4

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早在多年前已经展开,无论从当初的末端治理达标排放、再到总量控制、以及后来水体的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的沿湖落后产能的淘汰及产业的整体升级,甚至是“无锡蓝藻”事件所伴随而来的全流域两省一市的“治太风暴”。上述举措均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太湖流域水体严重污染的局面。是技术层面达不到吗?不是,目前我国的水处理技术已经达到国际水平;是治污的经济能力还不具备吗,也不是,太湖流域人均年产值已达4.7万元,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说到底,太湖问题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归根结底是政治问题。是我们的发展观、以GDP数字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缺乏有效沟通的行政体制,流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等诸多体制机制最终导致了“公地悲剧”在太湖的上演。说到底,太湖流域水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我们的地方政府职能不清与流域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不甚科学的干部考核提拔机制。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纵向方面:建国至今,…我国按水系相继成立了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即长委、黄委、淮委、海委、珠委、松辽委、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作为代表水利部行使太湖流域水行政的主管部门,隶属于水利部,驻上海市,行政级别副部级,性质上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而环太湖各市相应设置的太湖局,在机构设置上属当地水利局下属二级局,与上海的太湖流域管理局间属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而非垂直管理的直接领导关系。经费保障上依靠所在市、县财政拨款,大多与水利局合署办公,一把手仅为当地水利局的党组成员,在水行政管理中难以刚性行使权力,同时由于行政经费保障依靠当地政府拨款,因此,当流域公益与地方利益冲突时,在地方政府的财权、人事权的影响下,其流域管理职能将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而无法全面施展和履行;横向方面:我国的涉水事务实际上实行的是分部门负责制,不仅和各地水利部门有关,环保部门、城建部门、交通部门、地矿部门和卫生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水污染防治职能。例如,水污染的监测属于环保部门管,流域管理属于水利部门管,流域建设属于建设部门管,水上运输管理属于交通部门管。由于各部门间条块割裂、专业性非常强,隔行如隔山,不同工作类型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门槛较高,信息权力以及信息孤岛的存在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和部门本位主义。同理,太湖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江浙沪三地及其环保、水利、渔业、交通、城建等部门,各地太湖局与当地环保、城建、交通、渔业等部门的职权交叉和分割,不仅容易造成政出多门,而且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各地各部门大家都说在管太湖、都管不了太湖、都不愿对太湖负责。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即各级政府负责的事务主要靠自己的财政收入来支撑,为了辖区内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必然特别看重经济增长,加上至上而下的压力型指标摊派体制,对政府官员唯GDP是问的绩效考核制度便渐渐确立起来。正由于以GDP增长为主要指标来考核各级政府官员,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遂与当地GDP增长形成正相关关系,以致演化为不言自明的官场规则,从“数字出官”到“官出数字”恶性循环,为了在任期内弄出点成绩来,一味追求GDP,盲目投资、乱上项目,“捞到手里就是钱、捞到职位就是权”,再加上频繁的官员区际调动和交流的因素,更使得官员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寻求短期经济行为而往往置环境资源条件于不顾;再者,在整个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本流域的各行政区“行政区经济”明显,行政区间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伴随而来的是地方保护主义,本区各地方政府往往只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出发,为了本行政区经济的发展,往往置下游及其他政区的利益于不顾。地方领导为了求政绩,急功近利,甚至把“发展是硬道理”当做污染环境的挡箭牌,而环保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环保工作抓的太紧可能会因影响了发展大局而被“问责”,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执法时,还要看地方政府领导的态度。流域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乃是当前流域水环境败坏和保护不力的现实症结所在,而纠治这一行为关键是要建立一种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制,地方政府有权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流域管理中地方政府有权参与流域管理机构的议事,遗憾的是我国当前流域管理机构恰恰缺少地方政府的共同参与,可以说是没有委员的委员会,因而,议事、协调和仲裁能力均不强。

二、对策初探

2.1理顺纵横关系,实现流域管理一盘棋

针对太湖流域跨两省一市行政区划的特点,加之目前分权式改革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地区间恶性竞争进而导致流域环境持续恶化的现象,以及目前各级太湖局靠地方财政吃饭而受其约束的现状,笔者建议强化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型协调机制来理顺目前流域的管理体制和关系。建议提升太湖流域管理局的行政级别,作为流域监管的主体,该机构也应当具有足够的权力,不然不足以应对目前的严峻形势。建议该机构直属于国务院,不归任何部委管辖,同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行政机关,经费方面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由中央直接划拨,并直接对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仍驻上海市,以便实地开展工作。行政级别相当于部级,与流域两省一市平级对等,以便与各方协调解决、对话协商。同时建议改变目前各地太湖局作为水利局下属二级局的现状,将机构性质升格为行政机关,并由升格后驻上海的太湖流域管理局实行垂直领导,经费由总局方面予以保障,人事方面由其任命,直接对其负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能够脱离目前属地管理中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和束缚,体现垂直性和单一性,实现“流域管理一盘棋”。最后可以考虑授予其准司法权,对流域管理及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处罚权,包括强制执行、拘留、罚款的权力。鉴于流域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建议借鉴大部制改革的经验,从而扭转目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现状,做到权责明确。笔者建议保留目前各级太湖局的原有职能职权,同时将流域各级水利部门、环境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交通等部门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职能移交给重组后的各级太湖局,由其统一行使上述各有关部门原有的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职权,从横向水平上解决原来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部门分割、职权重叠问题。这里最重要的是整合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之中对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权,水量和水质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将这两个部门中具有法规制定、执法和监督等不可分割的职能都划归各级太湖局,并由总局实行垂直领导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以实现全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度。从而实现从目前“多龙管水无水吃”到“一龙治水水长流”的转变。在理顺上述纵横层面流域管理体制之后,建议在流域层面建立由“两省一市”代表参加的定期议事、协商制度,以期为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提供场所,同时也有利于流域层面的科学决策,并将定期议事制度定为长效机制来执行。

3.2转变旧理念,顺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

GDP是反映经济走势的重要指标,但它没有扣除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所造成的损失,经济产出总量增加的过程,往往也是自然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过程。针对目前太湖流域的水环境形势,笔者倡导在本流域构建绿色GDP考核体系,首先由国务院牵头组织对绿色GDP考核相关法律体系进行研究与建设,在具体实行前,统计部门应先把环境、资源、生态等的基础情况登记备案,在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时,尤其是经济指标的考核,必须重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内容,既考工又考环,并将现今的环境质量各指标与原指标做对比分析;对各级政府领导任职时的各项环境指标记录备案,离任或届满时增设环境审计一项,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环境保护不力、造成重大污染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利箭出鞘,以刑法为武器,将其绳之以法。着力实现由GDP考核为核心、增长优先的“黑色发展”向全面均衡的“绿色发展”转变。

三、结语

政治学论文范文5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在对高等教育恢复和重建基础上,中国政府开始了以“分权”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改革,希望通过分权改革,来赋予高等教育机构充分的自主权,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也释放高等教育机构的内在活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个决定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对大学放松政治控制,是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环节。《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分权改革使得我国大学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我国大学“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政府尝试开始逐步取消对大学生统一分配的制度。1985年前后,国家统一分配制度开始变动,部分学生可自由找工作,大学教师也可在大学之间自由流动。从政治控制的角度上说,分权改革的实质是弱化了国家对大学的控制,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意识形态上、组织上、人事上给大学放权。这种放权有利于给大学发展提供空间,也为大学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提供了资源,使大学能履行好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责任。从实践层面看,任何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任何改革在带来一定社会收益的同时,可能也会产生一定社会风险。这种对大学的“分权”改革,随着时间的流失,也蕴含着某种危机。“分权”改革在提升大学自主性的同时,也弱化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力,这种弱化对于转型中国而言具有破坏意义。随着大学自主性的增强,大学有更多资源发出对政府更多批评声音,传播不同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社会思潮,培养一批倡导思想自由的人才,导致国家治理的危机,出现八九政治风波挑战国家权力。

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反思80年代初以来的大学政策,反思这些政策与国家治理危机出现之间的关系,中国政府的大学政策由“分权”转向强化“控制”,呈现“集权”趋势。加强思想领导成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发展的一条线索。通过对政治风波的反思,我国政府意识到,必须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学校要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标准。具体说来,“要发挥高校社会科学教学、科研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教学改革,改进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教育内容和方法,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组织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加强对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国情、近现代史教育,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培养新时期的创业精神,坚定社会主义信念。”与此同时,要遵循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调整和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建设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水平较高的优秀教材和课程。加强政治领导成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发展的一条轴线。党的领导职能,是指党对阶级、群众、军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文化组织等实施领导的职责和功能。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上的领导。政治领导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即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是在政治上、大政方针上指导国家生活。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党对高校的政治领导得到加强。具体说来,在高校发展中,要坚持党管方向、管全局、管干部、管人才以及党要管党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党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规划作用和指导作用,领导相关部门制定高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升党的领导力。加强组织领导成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组织建设是思想建设能得到顺利推进的保证。具体来说,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团结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密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学与科研等业务工作的实际来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创造一个积极的思想舆论环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首先是学校党委要真正成为学校坚强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团结核心。除少数学校经批准继续进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外,多数学校要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加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逐步形成年龄上的梯次结构,党委要重视并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党政领导成员特别是书记、校长要坚持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着重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使领导改革与建设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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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目标:维护政权稳定———维护整体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牢牢抓住“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个核心任务不放,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目前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随着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等世界性安全问题凸显,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安全。这一任务的增加,就给国家安全目标的转变提出了新要求:由维护政权稳定转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在维护政权稳定目标指引下,国家政权稳定是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可能牺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国家安全观提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治理内容,如果说以维护政权稳定对应“政治安全”,那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其他几个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废现象。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现有仅仅重视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的做法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当因环境污染出现云南宜良兴隆村、江苏省盐城阜宁县洋桥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丰村、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广门桥村等癌症病人和癌症种类多现的“癌症村”时,如果因此导致民众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那么在维稳目标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上访和群体事件进行治理,而很少会关注环境安全治理;由于维稳目标并没有将社会安全作为重点,导致社会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当出现类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事件时,我们缺乏预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和社会财富损失的出现。很显然,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现有的安全治理目标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国家安全实践给安全治理目标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无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胁之下的政府和民众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安全作为基本保障。因此随着国家安全治理逻辑的转换,国家安全治理目标由维护政权稳定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治理目标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安全治理范围的延展,将安全治理目标对象由“影响稳定因素”扩展到领土范围内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风险的人员、机构和物体。另一个是受益群体的扩展,将安全治理的受益群体由原来的政权机构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和领土附着物。因此这一目标转换进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会暴乱———维护社会安全。

“防止社会暴乱”强调维持平稳政治秩序,会将正当维权与人数聚集的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都视为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挑战;这种刚性维稳或者压力维稳取向,通过“压力体制”将维稳任务在政府间层层下压,导致政府对民众权利损害之后的二次损害的出现。同时,这不但使得政府政绩考核功能异化,也因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浪费。最为严重的是,这一安全治理取向导致政府对民众正常利益诉求的无视甚至打压,容易激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酝酿更大政治风险,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因此,这种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经济、不安全且不可持续,其向维护社会安全取向的转变势在必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这一治理取向对民众正常维权行为进行重新定性,面对社会组织活动,关注其动机和行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战政权稳定,就不必视其为威胁。其次,将安全保护的对象由政府机构和政党机构扩展到全社会范围,从而反过来对政府侵害民众的行为开始加以重视,国家安全治理向“社会本位”回归。再次,这一转变也使得原来政府与民众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淡化,社会全面风险的产生将所有社会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各类社会群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的重要性慢慢凸显出来,而且国家安全治理取向从“防止社会暴乱”向保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与整个人类社会现代化大趋势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势群体。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型的另外一个过程是安全治理群体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群体间转变:“稳定破坏者”向“安全破坏者”转变。维稳逻辑之下,国家安全第一目标是政权稳定,所以任何影响政权稳定的社会行动群体都可能会成为重点防范的治理对象,这其中以“上访者”最受关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对上访进行一票否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上访者之间“上访”与“截访”博弈不断上演,不但导致了“职业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的产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类的“黑监狱”也层出不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对立,上访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恨”和“怕”为主调,从而有了在上访中死亡的钱云会和维护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钱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钢职工徐武、中石化职工陈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东和十堰市民彭宝泉等。显然,把安全治理的对象群体选择为上访者等弱势群体,政府越是维稳,越是不稳,其效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但是在维安逻辑之下,任何团体和个人安全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对象,整个社会的安全与政府政治稳定安全变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还是喀什地区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桥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员与群众的,甚至警察和军人都成为危害对象。各种风险事件抹平了人们之间地位差异、职业区分和性别区别,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将矛头统一指向了风险和危害的制造者。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对象群体不得不由稳定破坏者群体向安全破坏者群体的转变。群体内转化。就风险制造与转嫁而言,弱者和强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变换。那些从财富占有、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标准来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在风险与安全领域可能会转变为风险强势群体。比如个体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马加爵和杨佳等,如果从财富占有角度而言,马加爵与被他杀害的学生相比,属于财富占有上的穷人和弱者,但是从暴力风险制造者角度来定义,马加爵的角色立刻转变为风险强势者;杨佳与被他杀害的警察相对比而言,在权力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当他拿起手里的屠刀进行风险制造时,就立刻变成风险强势者。可见,强与弱并非一成不变的范畴,随着风险形势的变化,强弱之间的角色变换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想方设法顺应群体间转化的趋势,抑制这种群体内转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全体社会成员。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目标、治理取向和治理群体的转换,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转变。在维稳的安全治理逻辑之下,各级政府部门是安全治理行为主体。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类别风险和危害不断涌现,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危害对象,面对如此繁多的风险类别,仅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体由政府机构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转变体现在下面两个层面: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治理形势,在加强原有公共安全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功能的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最高安全委员会,对社会整体安全统筹协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正式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所以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些地区设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面对涉恐事件多发态势,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组成义务安全信息员队伍。在现有安全治理机构和组织之外,非正式组织正在开始分担某些安全治理职能,这无疑有利于缓解正式组织的安全治理压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机构———社会成员。风险危害的潜在性、随意性和广泛性将所有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面对风险没有社会成员保证自己绝对幸免。当SARS病毒来临的时候,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都难以置身事外;当恐怖袭击爆发时,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同样都会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风险的特性将限制风险治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为风险来临时的一致性行动和全员参与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认识到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变具体内容之后,我们应该在实践层面作何调整以与之相适应?2011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系教授吴鹏森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对上面所提到的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问题有过探讨,但是吴文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一逻辑转换的原因是什么?现有制度安排能否适应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换的需要?针对国家安全逻辑转换的事实,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进一步提升?本文将逐一对上面提出的各个命题进行尝试性解答。

1.逻辑转换的实质。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受什么样的本质规律支配?从风险政治学来看,任何风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这种有序结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风险(恶)势,“风险的制造过程被认为是风险强势群体利用风险权势的造势过程”,风险散布过程被认为是风险的不正义分配过程,风险的治理过程是风险分配正义过程,即风险弱势群体的对称化造(善)势过程。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全面恶化,各类风险丛生,是因为风险强势群体不断地制造和分配风险的结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治理逻辑之所以会实现上面的转换,究其原因在于不正义的风险制造和分配过程的存在。风险治理要实现向正义分配过程的转变,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国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国家安全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同样要跟随这一大趋势。国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从治理理念特性出发,顺应国家安全治理逻辑演变趋势,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从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调整:实现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提升。

(1)单一性方式———综合性方式。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由“国家政府”向“社会全体”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转变。在安全治理“维稳”逻辑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实践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延伸组织,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维稳办配合以各级司法部门,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单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威胁政治稳定者进行劝诫、拦阻,也就是截访,以及将其“被精神病”或者进行司法强制。这种单一化方式总体概括就是一个“堵”字。但是当全面风险来袭之时,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没办法通过“堵”这个单一方式来应对,这与风险的特征有莫大关系。前面我们提到风险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有序结构,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类对其认知能力的有序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具体运行规律之前,他总是表现出无序性。除此之外,风险还具有隐秘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风险增加了困难,所以在当前人类风险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情势下,针对无法预知的风险,想要“堵住风险”却可能连对象都无法找到。具体而言,在维稳阶段,被认定为稳定破坏者的上访者可以被采取监视、跟踪、管控和限制等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阶段的治理对象是可以被确定,所以单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维安阶段,由于风险治理对象的扩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风险,在风险制造者没有发起风险侵害行动之前,我们是很难确定其具体危害对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预警。类似乌鲁木齐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严重且影响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侵害对象都是随机的,这无疑增加此类风险治理难度。所以针对安全治理对象扩展这一现实,多种治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对落实“总体安全观”的重要手段。

(2)被动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国家安全取向由被动式的“防乱”向主动式的“保安”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动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转变。针对稳定破坏者,往往在他们活动时政府才会出面行动,采用的是一种事后被动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当上访者发生上访行为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一路跟随,并联合驻京办工作人员等采取“截访”行动;当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会出动相关力量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件进行平息。这种被动维稳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临时公务活动性质体现出来,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往往不为民众所支持。风险治理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动救援和善后,显然无法满足安全治理的实际要求。随着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不断涌现,维稳逻辑下的被动式治理仅仅是应付上访者就已经耗费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仅仅凭政府之力来应对所有安全影响因素,肯定会力有不逮。基于安全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的考虑,一种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将被积极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强调人人都是风险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风险治理责任者,当然其前提是各个社会成员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必须做出相应的提升,否则这治理一方式转变会因为治理主体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到实处。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群体由“弱势群众”向“强势群体”转换,必然意味着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转变。维稳阶段的安全治理权力和治理行动往往收归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种集中性治理方式展开。但是面对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维安阶段的安全治理则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变更看待问题的视角,不能仅仅从政府安全角度出发,将安全威胁对象群体看作是弱势的民众,将民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高度对立关系,或从政府自身行为习惯出发,安全治理手段仅以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为主。应将矛头指向风险制造的强势群体,将民众和社会整体安全都重视起来,并发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在维稳阶段,国家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损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势群体,但是在维安阶段,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大都是精英群体,他们掌握着强大的风险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关键就成为对这些风险精英的危害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问题。这无疑比维稳阶段任务要繁重很多,仅仅以现有的安全治理部门的能力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安全治理不妨变为一场“全面战争”和“全民战争”,因为风险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况允许所有人都会不计成本不计精力地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来。只要做好全民动员,任何社会成员都做好成为安全治理者的准备,自主自发地发现生活中隐藏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头,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尽可能将危害减到最小,那么风险精英的安全危害行为可能会被有效治理。

(4)专业性方式———协同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由“国家政权稳定”向“社会整体安全”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转变。在维安逻辑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对象转变为风险制造者,就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关系变成协同关系,这也适应了安全治理对象从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对风险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能终结“不稳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转变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势恶化,政府机构中的司法权力有着扩张的趋势,特别是警察用枪权力的放大,很可能将普通民众和危害安全分子的边界模糊化,从而造成新的官民对立,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警察枪支滥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导的以专业性司法手段为主导的安全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且存在各种弊端,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现实需要来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合作关系,这不但打破了现有安全治理部门之间的区隔,增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的可能,同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实际时,协同性治理无疑较之专业性治理更有优势。

三、结语

政治学论文范文7

1.治理目标:维护政权稳定———维护整体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牢牢抓住“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个核心任务不放,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目前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随着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等世界性安全问题凸显,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安全。这一任务的增加,就给国家安全目标的转变提出了新要求:由维护政权稳定转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在维护政权稳定目标指引下,国家政权稳定是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可能牺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国家安全观提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治理内容,如果说以维护政权稳定对应“政治安全”,那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其他几个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废现象。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现有仅仅重视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的做法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当因环境污染出现云南宜良兴隆村、江苏省盐城阜宁县洋桥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丰村、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广门桥村等癌症病人和癌症种类多现的“癌症村”时,如果因此导致民众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那么在维稳目标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上访和群体事件进行治理,而很少会关注环境安全治理;由于维稳目标并没有将社会安全作为重点,导致社会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当出现类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事件时,我们缺乏预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和社会财富损失的出现。很显然,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现有的安全治理目标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国家安全实践给安全治理目标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无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胁之下的政府和民众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安全作为基本保障。因此随着国家安全治理逻辑的转换,国家安全治理目标由维护政权稳定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治理目标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安全治理范围的延展,将安全治理目标对象由“影响稳定因素”扩展到领土范围内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风险的人员、机构和物体。另一个是受益群体的扩展,将安全治理的受益群体由原来的政权机构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和领土附着物。因此这一目标转换进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会暴乱———维护社会安全。

“防止社会暴乱”强调维持平稳政治秩序,会将正当维权与人数聚集的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都视为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挑战;这种刚性维稳或者压力维稳取向,通过“压力体制”将维稳任务在政府间层层下压,导致政府对民众权利损害之后的二次损害的出现。同时,这不但使得政府政绩考核功能异化,也因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浪费。最为严重的是,这一安全治理取向导致政府对民众正常利益诉求的无视甚至打压,容易激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酝酿更大政治风险,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因此,这种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经济、不安全且不可持续,其向维护社会安全取向的转变势在必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这一治理取向对民众正常维权行为进行重新定性,面对社会组织活动,关注其动机和行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战政权稳定,就不必视其为威胁。其次,将安全保护的对象由政府机构和政党机构扩展到全社会范围,从而反过来对政府侵害民众的行为开始加以重视,国家安全治理向“社会本位”回归。再次,这一转变也使得原来政府与民众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淡化,社会全面风险的产生将所有社会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各类社会群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的重要性慢慢凸显出来,而且国家安全治理取向从“防止社会暴乱”向保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与整个人类社会现代化大趋势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势群体。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型的另外一个过程是安全治理群体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群体间转变:“稳定破坏者”向“安全破坏者”转变。维稳逻辑之下,国家安全第一目标是政权稳定,所以任何影响政权稳定的社会行动群体都可能会成为重点防范的治理对象,这其中以“上访者”最受关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对上访进行一票否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上访者之间“上访”与“截访”博弈不断上演,不但导致了“职业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的产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类的“黑监狱”也层出不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对立,上访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恨”和“怕”为主调,从而有了在上访中死亡的钱云会和维护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钱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钢职工徐武、中石化职工陈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东和十堰市民彭宝泉等。显然,把安全治理的对象群体选择为上访者等弱势群体,政府越是维稳,越是不稳,其效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但是在维安逻辑之下,任何团体和个人安全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对象,整个社会的安全与政府政治稳定安全变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还是喀什地区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桥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员与群众的,甚至警察和军人都成为危害对象。各种风险事件抹平了人们之间地位差异、职业区分和性别区别,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将矛头统一指向了风险和危害的制造者。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对象群体不得不由稳定破坏者群体向安全破坏者群体的转变。群体内转化。就风险制造与转嫁而言,弱者和强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变换。那些从财富占有、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标准来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在风险与安全领域可能会转变为风险强势群体。比如个体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马加爵和杨佳等,如果从财富占有角度而言,马加爵与被他杀害的学生相比,属于财富占有上的穷人和弱者,但是从暴力风险制造者角度来定义,马加爵的角色立刻转变为风险强势者;杨佳与被他杀害的警察相对比而言,在权力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当他拿起手里的屠刀进行风险制造时,就立刻变成风险强势者。可见,强与弱并非一成不变的范畴,随着风险形势的变化,强弱之间的角色变换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想方设法顺应群体间转化的趋势,抑制这种群体内转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全体社会成员。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目标、治理取向和治理群体的转换,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转变。在维稳的安全治理逻辑之下,各级政府部门是安全治理行为主体。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类别风险和危害不断涌现,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危害对象,面对如此繁多的风险类别,仅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体由政府机构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转变体现在下面两个层面: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治理形势,在加强原有公共安全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功能的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最高安全委员会,对社会整体安全统筹协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正式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所以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些地区设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面对涉恐事件多发态势,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组成义务安全信息员队伍。在现有安全治理机构和组织之外,非正式组织正在开始分担某些安全治理职能,这无疑有利于缓解正式组织的安全治理压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机构———社会成员。风险危害的潜在性、随意性和广泛性将所有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面对风险没有社会成员保证自己绝对幸免。当SARS病毒来临的时候,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都难以置身事外;当恐怖袭击爆发时,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同样都会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风险的特性将限制风险治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为风险来临时的一致性行动和全员参与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认识到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变具体内容之后,我们应该在实践层面作何调整以与之相适应?2011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系教授吴鹏森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对上面所提到的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问题有过探讨,但是吴文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一逻辑转换的原因是什么?现有制度安排能否适应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换的需要?针对国家安全逻辑转换的事实,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进一步提升?本文将逐一对上面提出的各个命题进行尝试性解答。

1.逻辑转换的实质。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受什么样的本质规律支配?从风险政治学来看,任何风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这种有序结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风险(恶)势,“风险的制造过程被认为是风险强势群体利用风险权势的造势过程”,风险散布过程被认为是风险的不正义分配过程,风险的治理过程是风险分配正义过程,即风险弱势群体的对称化造(善)势过程。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全面恶化,各类风险丛生,是因为风险强势群体不断地制造和分配风险的结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治理逻辑之所以会实现上面的转换,究其原因在于不正义的风险制造和分配过程的存在。风险治理要实现向正义分配过程的转变,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国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国家安全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同样要跟随这一大趋势。国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从治理理念特性出发,顺应国家安全治理逻辑演变趋势,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从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调整:实现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提升。

(1)单一性方式———综合性方式。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由“国家政府”向“社会全体”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转变。在安全治理“维稳”逻辑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实践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延伸组织,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维稳办配合以各级司法部门,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单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威胁政治稳定者进行劝诫、拦阻,也就是截访,以及将其“被精神病”或者进行司法强制。这种单一化方式总体概括就是一个“堵”字。但是当全面风险来袭之时,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没办法通过“堵”这个单一方式来应对,这与风险的特征有莫大关系。前面我们提到风险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有序结构,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类对其认知能力的有序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具体运行规律之前,他总是表现出无序性。除此之外,风险还具有隐秘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风险增加了困难,所以在当前人类风险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情势下,针对无法预知的风险,想要“堵住风险”却可能连对象都无法找到。具体而言,在维稳阶段,被认定为稳定破坏者的上访者可以被采取监视、跟踪、管控和限制等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阶段的治理对象是可以被确定,所以单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维安阶段,由于风险治理对象的扩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风险,在风险制造者没有发起风险侵害行动之前,我们是很难确定其具体危害对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预警。类似乌鲁木齐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严重且影响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侵害对象都是随机的,这无疑增加此类风险治理难度。所以针对安全治理对象扩展这一现实,多种治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对落实“总体安全观”的重要手段。

(2)被动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国家安全取向由被动式的“防乱”向主动式的“保安”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动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转变。针对稳定破坏者,往往在他们活动时政府才会出面行动,采用的是一种事后被动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当上访者发生上访行为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一路跟随,并联合驻京办工作人员等采取“截访”行动;当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会出动相关力量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件进行平息。这种被动维稳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临时公务活动性质体现出来,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往往不为民众所支持。风险治理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动救援和善后,显然无法满足安全治理的实际要求。随着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不断涌现,维稳逻辑下的被动式治理仅仅是应付上访者就已经耗费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仅仅凭政府之力来应对所有安全影响因素,肯定会力有不逮。基于安全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的考虑,一种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将被积极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强调人人都是风险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风险治理责任者,当然其前提是各个社会成员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必须做出相应的提升,否则这治理一方式转变会因为治理主体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到实处。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群体由“弱势群众”向“强势群体”转换,必然意味着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转变。维稳阶段的安全治理权力和治理行动往往收归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种集中性治理方式展开。但是面对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维安阶段的安全治理则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变更看待问题的视角,不能仅仅从政府安全角度出发,将安全威胁对象群体看作是弱势的民众,将民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高度对立关系,或从政府自身行为习惯出发,安全治理手段仅以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为主。应将矛头指向风险制造的强势群体,将民众和社会整体安全都重视起来,并发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在维稳阶段,国家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损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势群体,但是在维安阶段,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大都是精英群体,他们掌握着强大的风险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关键就成为对这些风险精英的危害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问题。这无疑比维稳阶段任务要繁重很多,仅仅以现有的安全治理部门的能力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安全治理不妨变为一场“全面战争”和“全民战争”,因为风险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况允许所有人都会不计成本不计精力地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来。只要做好全民动员,任何社会成员都做好成为安全治理者的准备,自主自发地发现生活中隐藏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头,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尽可能将危害减到最小,那么风险精英的安全危害行为可能会被有效治理。

(4)专业性方式———协同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由“国家政权稳定”向“社会整体安全”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转变。在维安逻辑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对象转变为风险制造者,就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关系变成协同关系,这也适应了安全治理对象从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对风险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能终结“不稳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转变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势恶化,政府机构中的司法权力有着扩张的趋势,特别是警察用枪权力的放大,很可能将普通民众和危害安全分子的边界模糊化,从而造成新的官民对立,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警察枪支滥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导的以专业性司法手段为主导的安全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且存在各种弊端,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现实需要来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合作关系,这不但打破了现有安全治理部门之间的区隔,增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的可能,同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实际时,协同性治理无疑较之专业性治理更有优势。

三、结语

政治学论文范文8

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由原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发展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内容,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重要理论创新。在生态文明建设策略方面,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社会实践方面的具体化,着眼点在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方针,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基础上解决生态问题,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运用一切文明成果解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理论。

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我国的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描述对今天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依然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自有历史记录以来就是典型的农耕社会,与游牧生产方式相比,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使人与自然的联系更加紧密。早在春秋时期,老子就在《道德经》中强调“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希望人能够尽量少地干预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效法天地。此后战国时期的荀子则在《荀子•王制》中提出“天之所覆,地之所载,莫不尽其美,致其用”的思想。这种“制天命而用之”的理论认为人们应当掌握自然变化的规律,顺应自然的变化,利用人的能动性去改造自然,而不是盲目地崇拜自然,期待自然的恩赐。但无论是改造自然还是崇尚自然,我国古代传统文化都一致强调“天人合一”,即自然与人关系的和谐,《易经•乾卦》就有“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和其名,与四时和其序,与鬼神合其凶吉,先天而天弗为,后天而奉天时”的说法。公认最早提出“天人合一”思想的当属宋学家张载,他说:“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理学集大成者朱熹进一步提出“天人一理”说法,将人与自然统一起来,认为万物都有道德权利,人应当对万物负有义务和责任。除了在思想上强调“天人合一”外,我国古代的律法也十分重视生态保护。据《尚书》记载,“帝舜曾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就有管理山林鸟兽的“虞官”与“衡官”。《礼记》载:“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杀虫胎,夭飞鸟,毋弭母卵,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波池,毋焚山林。”将生态保护的限制具体到了各个月份。到了秦代,关于生态保护的律法进一步发展,云梦泽出土的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树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复月,毋敢业草为灰,取生荔,?卵?,毋毒鱼鳖,置肼罔,到七月而纵之”。至唐代,生态保护的立法已经基本完善,例如《唐律•杂律》规定:“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明与清都沿用《唐律》,清代还设立专司水事的都水监,制定围猎、管理林木的条例,对随意砍伐者予以刑罚。这些逐步固定、完善的立法,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观念。

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中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理论创新表明,经过长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国共产党已经充分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因为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时常见诸与报端,这些社会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危害。实践证明,缺少生态文明建设,没有良好的生态条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根本无从提起,广大人民不可能拥有高度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就会停滞不前,最终会因为生态危机而陷入混乱。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布局的基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矫正之上。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代表的西方工业文明尽管促成了生产力的大幅提升,但资本无限制的逐利欲望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合理物质交换,造成生态异化和劳动异化。因此,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认为,要重新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生态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变革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只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在今天以工业文明为导向的社会中,不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很多有识之士已经看到工业文明的前途必然是生态文明,但资本主义追求利润的贪婪本性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生态文明有着根本性矛盾。未来生态文明社会的生产关系必然是非资本主义形态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超越,社会主义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致,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然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在吸收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的必然选择。前苏联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包括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环境恶化。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前苏联就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大量湖泊萎缩,大片森林被毁,各大城市空气质量很差,主要农业区土地沙化,等等。尤其是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件,更是贻害无穷。前苏联出现的生态问题表明了忽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严重性。结合前苏联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与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世界潮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一定要努力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

四、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