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1

一、提高一个认识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深入查摆整改队伍和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中政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理念教育活动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原创:统一全体干警的执法思想,切实防止和克服"厌烦"、"自满"情绪,正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勇于揭短亮丑,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自觉投入到查摆整改活动中。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查找差距,务求找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规范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以查摆整改的成效来检验工作成果。

二、抓住两个重点

查摆整改阶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关键阶段,问题找的准不准,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关系到整个教育活动的成败,因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两个重点:

1、各职能部门的查摆。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专题方面内容查找自身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认识问题。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看在执法实践中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是否牢固;坚持党的领导的信仰是否坚定;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重点查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对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是否抗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软弱乏力等问题,监督纠正审判机关民行案件诉讼中的司法不公软弱乏力;对行政执法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方面查办是否有力。原创:

(2)执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即:是否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权保障意识淡薄,依法取证意识较弱,监督和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问题,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机制是否建立;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重大责任事故后面的职务犯罪问题打击和监督是否到位。

(3)违反办案纪律和办案程序不公的问题。主要是还押制度执行好不好,将讯问室当成羁押室;留置证人,对证人野蛮粗暴;初查阶段接触当事人,先采取强制措施后立案;有无超时限办案;诉权告知制度执行不好等问题。

(4)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性不高,为民执法意识不强;执法实践中是否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渠道是否畅通;执法能力和水平低,个别案件久拖不结;执法作风不佳,办案权思想严重等问题。

2、干警个人的查摆。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执法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不强、党性观念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不端正、理想信念淡漠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三、把握三个环节

查摆整改活动既要着眼长远,又要集中时间解决突出问题。为此,要把握住三个环节:

1、要从实际出发,深入查摆突出问题。制定下发"四个表":一是干警个人问题查摆表。按照八个方面的查摆重点,认真反思查摆;二是各职能科室问题查摆表。在个人查摆的基础上,召开科务会,对照查摆重点,认真查摆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子系统负责人要深入各科室,认真把关。三是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以科室为单位,针对院领导班子在领导、组织、指挥全院开展检察工作、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反思。四是征求意见表。向佳铁地区办事处、管内各单位、人民监督员、律师、案件当事人等征求意见,反馈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2

关键词:政府职能 转变 必要性 基本内容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

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职能体系合理配置的根本途径,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计划经济时期是全能型政府,而市场经济时期主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也是是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人民群众参与政治、依法治国、加强立法等都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政府职能转变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必然要求,对政府职能重新思考定位,其根本目的是减少政府干预的前提下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这需要各国政府减少对经济、企业的干预;最后科学发展观和建构和谐社会对政府职能提出新要求。

二、职能转变的基本内容

职能重心的转变,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职能方式的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职能关系的转变,理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理顺政企关系、理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理想的政府职能从学理上讨论政府职能,并且主要从逻辑、价值与事实三个层面来探讨;现实的政府职能则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分析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回答政府职能是什么的问题,从本质上说现实的政府职能是具体的、可观察的、实用的、易变的。那么如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呢?其一,要建设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其二,建设透明政府,透明政府的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的个人和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即“阳光化”。其三,要建立责任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其四,要建设高效政府。高效政府既是高效率的政府,又是高效能的政府。为建设高效政府,在政府结构上,我们要变革组织结构,使组织结构合理化,适应环境,富有弹性;在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上,我们要真正做到“用人唯贤”,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确定了职能主体变革的目标,便要把握变化的趋势了。下面从几以下个方面具体阐述。

1、政府职能转变的先导:理念转变。

“思想解放是社会变革的前提,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目前,在西方世界有关政府治理理念转变方面,有诸多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实践。有关这方面的论战,有人称之为“新公共管理”、有人称之为“管理主义”、“企业化政府”理论等。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政府在政治治理方面,不仅仅只是有以上变革的需要,更为重要的,还要在政府治理理念方面加以转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转变政府的职能,实现民主的、法治的、透明的、高效的、责任的政府。

2、政府职能转变的载体:结构。

行政组织结构是指行政组织各要素如组织目标、行政职位、层级制度等的组合方式,这种组合方式是依法确定的。所有的单位、部门乃至整个政府,都是由一定的组织目标、一个个行政职位以及一定的层级制度组合起来的。行政组织结构设计与变革,是组织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行政组织能够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所在。行政组织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追求行政组织纵向结构中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合理比例,是行政组织的一个重要内容;横向结构指的是一级政府按照行政目标、工作性质以及权责区分等,划分成若干个平行的职能部门,共同实现本级政府的职能。

3、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式:制度政府。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在推进社会福祉的同时也带给了社会灾难,如腐败现象泛滥,政府财政赤字增加等等,“政府悖论”日益为人们所知。无论制度政府是提供具体制度,还是进行制度创新,都必须在一定制度下进行,受一定制度环境制约,从某种程度上说,制度环境直接决定制度政府能否实现其职能:一方面可以使制度政府完好的提供制度;另一方面,当“制度失灵”时,制度环境分析亦可以为我们解决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一条线索。

政府职能转变与制度创新是一个同时进行的过程,政府职能转变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而制度创新也会带来政府职能转变。

4、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公务员。

在管理中,对人的管理是管理的关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是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完善与发展的产物。然而,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现状看,目前,熟悉外经外贸、国际金融、经济管理和法律、外语等专业人才大量缺乏。并且存在着严重不足:服务意识、依法办事的观念淡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滞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等等。由此,公务员的政治素养急需提高:牢固树立世界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民主与法制的观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 道德素质的提高:要有光明正大,端庄正派的良好作风;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有廉洁的品德,要有严于律己的自省精神。 能力素质的提高:决策能力、组织能力,知人善任的用人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等等。

5、政府职能转变的手段:电子化政府。

所谓电子化政府,通俗地说就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建立政府网站组成的虚拟政府。建设电子化政府就是运用信息技术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界限,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构建一个全面电子化的虚拟政府,使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获得政府的各种政策信息和服务。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化政府发展的目标除了不断地改善政府、企业与公众三个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使其更有效、更精简、更透明和更有效率外,更强调在电子化政府的发展的过程中对原有的政府结构及业务活动的组织方式和方法进行重要的根本的改造,从而最终构造出一个信息时代的政府形态。(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文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

[2] 任晓 《中国行政改革》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3

学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学校管理标准既应考虑办学条件的改善,更要强调学校内涵的提升。本标准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也是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与实施,将推动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一、基本理念

(一)育人为本 全面发展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促进公平 提高质量

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正确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教好每一个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安全和谐 充满活力

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依法办学 科学治理

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校长依法科学治理能力,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民众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内容

三、实施要求

(一)本标准是对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鉴于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细化标准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促进当地学校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本标准对学校治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将本标准作为校长和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广大校长和教师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指导具体工作。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4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理念;依据;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9-0093-03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理论界一般把它概括为两点:一是法律至上,二是良法之治。法律至上讲的是法律理念问题,良法之治又包括“良法”和“治”的问题。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研究三块内容:法治理念、法治依据(“良法”)和法治程序(“治”)。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的错位与调整

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法治的过程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

1.“权力本位”的现状与原因

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行政主体,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准行政权力”,即管理权力。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质就是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博弈。一直以来,在学生管理中高校具有绝对的权威,并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支配和隶属的地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实质是纵向的和不平等的。高校强调秩序,重视效率,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意志、依靠自己的经验、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理,命令学生绝对服从。这种“权力本位”理念造成的后果就是学生的权利被漠视,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甚至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屡被侵犯。

究本溯源,“权力本位”理念有着肥沃的生长土壤。首先,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老百姓素来以“顺民”标榜自己,早已习惯了“民不与官斗”的思维模式。其次,几千年来儒家思想讲究“师道尊严”,封建礼制强调“天地君亲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师师生生”层次分明,师尊生卑的等级观念对师生关系的影响甚深。

2.变“权力本位”为“权利本位”的必要性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受到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进一步调整,逐渐完成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首先,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实现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体现为权利的运作过程,因而权利的实现程度就成为分析和评价法治状态和法治模式的重要参数。即法治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选择地将应当有的、而且能够有的、但还没有法律化的自然权利确立为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法定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促使权利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这些权利,使权利从应有转化为法定,再从规范形态转化为现实状态。”[2]

其次,从法治的要求来说,权利与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容,权力来源于权利又服务于权利,两者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控权是行政法的基本思想,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和规范高校的管理权力,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最后,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学生接受教育和管理是高等教育的中心内容,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的发展。法律赋予高校行使管理权力,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力是保障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方法,依法行使高校管理权力的最终目的正是保护学生的权利。

3.确立“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日益被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理念应该进一步调整,彻底完成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弃“人治”,行“法治”,确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变“以管理为目的”为“以服务为宗旨”。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对于学生权利来说,就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被推定为权利。学生首先是国家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另外,他们同时还享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

的专有权利。对于高校权力来说,法律授权是唯一的来源。凡法律没有授权的,高校不得涉及;法律禁止的,高校更不得自作主张。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转变,要求高校以保护学生权利为出发点,去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杜绝只规定义务而忽视权利的现象。此外,还应要求高校在为学生设定义务的同时,应首先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正如学者郝铁川所言:“在设定公民义务时,首先要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如果法律只作单纯义务规定,这样的法律难以为人们普遍接受,难以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3]

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 的转变,要求高校教师具有平等的思想,要真正把学生当做平等的主体来对待,承认和确立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主体地位。高校制定和施行任何规则都必须要与学生平等交流及双向互动,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高校在作出涉及学生权利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要保证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决定还要保证学生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依据的不足与完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其中“有法可依”又是其他要求的前提。以制定主体为标准,学生管理依据的“法”,可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高校以外的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法”是指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则。

1.“外部法”的不足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以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其表现是,首先,法律规范内容滞后。大部分规范都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2004年和2005年进行修订以外,其他法律规范近些年都没有修改完善过。而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正是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的改革时期,和与日俱新的高等教育形势相比,法律规范内容是滞后的。其次,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学生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应该结构严谨,层次分明,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相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再次,法律规范存在空白和漏洞。目前的法律规范多为政治性和原则性规定,指导性强,可操作性不够,并且不能覆盖学生管理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学生权利的规定方面存在很多缺失,学生管理出现问题时会出现于法无据的现象。

对此,首先,要完善学生管理立法,要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处理好立、改、废的关系,既要维护法的稳定,也要保证法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进行定期清理,该废止的尽快废止,该修正的迅速修正,该补充的及时补充。其次,要严格按照位阶的关系进行法的建设工作。下位法要恪守上位法的精神,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和冲突,内容上要以上位法为指导,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力争形成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再次,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规范法律条文,扩大覆盖面,同时要加强配套立法,增加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细化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

2.“内部法”的不足与完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基本的、重大的和共同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条文,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律赋予了高校依法细化制定学校规则的权力,这样学校规则的制定就成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事实也证明,学校规则的制定相当关键,在已发生的纠纷中,造成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源头,绝大多数都是源于高校的规则。

根据已报道的案例分析,高校规则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完善高校规则应该严格遵守这三大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法律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优位原则所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规范可在法定权限或授权的范围内就某一事项作出规定,但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做出规定后,则以法律规定为准”[4]49。高校制定规则应以法律为指导,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例如,有的高校规则规定学生大学期间不得结婚,否则就要受相应的处分,就是与《婚姻法》规定的适龄男女结婚自由的精神相抵触,就违反了法律优位的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 规定”[5]49 。关于法律保留原则范围的确立标准我们主张采用“重要事项说”,即“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 [4] 49。对于高校来说,不予录取、开除、不授予毕业证或不发学位证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行为,影响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些只能根据教育法律,高校无权制定相应的规则内容。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领域具有独特的地位,著名的行政法学家陈新民指出,“比例原则是约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6]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4]52 。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权时,应禁止权力滥用,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性,不能因小过而重罚、责过不相当,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程序的失当与规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认为,“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7],再好的实体规则若是没有正当的程序作保障,也只是废纸一张。

1.正当程序的缺失与确立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包括告知、

说明理由和听取意见等方式”[8] 。如果按时间顺序,正当程序可分为事前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事前程序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中程序应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和理由;事后程序则是行政行为最后处理结果的作出和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由于我国轻程序理念的影响和相关行政程序立法的不足,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普遍的程序瑕疵。如从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上讲,以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例,它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但并未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从高校实施管理的过程来讲,正当程序的缺失更是严重,高校学生管理不讲程序,主观性和随意性太强。

高校学生管理应严格遵守的正当程序是:首先,公布规则。让学生知晓学校规则的内容和违反规则的后果。在有确凿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则的事实后,进入立案程序。立案之后是调查取证,这个环节应注意回避问题,即不能由原来的参与人参与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来,以防止其成见的干扰。其次,高校在作出对学生不利的决定之前,要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高校应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该为其举行听证。在经过以上的程序之后,高校对学生再做出是否处理的书面决定。最后,高校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须及时将《送达通知书》交给学生,并要求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同时高校应提醒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申诉、复议和诉讼中合适的方式进行救济。申诉期满未提起申诉的,可开始执行处理决定。

2.救济渠道的障碍与畅通

救济是法治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后环节。现行立法涉及高校学生管理救济的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根据现行立法,学生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向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校外申诉是指学生向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根据《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看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可以由高校受理,也可以由其所在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两者没有先后顺序。而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据此,高校受理学生申诉在前,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在后,后者以学生不满前者处理结果为前提条件。可见在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的关系问题上,目前的立法是存在矛盾的,这势必容易导致申诉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学者林莉红认为,“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应形成一个系统。对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方法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9]。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学生管理行政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高校管理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高校的侵害,依法向高校提出理由并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现行立法中的校内申诉就是行政申诉。

学生管理行政复议是指学生认为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学生有权向高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请求,要求主管部门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我国目前是无其名却行其实,现行立法中的校外申诉实质上就是行政复议。为了化解现行立法的矛盾,有必要进行修正,统一形式,从法律条文上变“校外申诉”为“行政复议”。

学生管理行政诉讼是指学生认为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以前很多学者质疑学生行政诉讼会影响高校自的行使,实际上只要我们能正确把握行政诉讼介入的范围,一切便不是问题。这里又要提及前面的“重要事项说”,即凡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为引起的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有成功的案例,如天津市法院曾这样处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未改变原告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属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正常教育的管理行为,学生对此如有异议可通过申诉等其他途径解决” [10] 。

在教育行政法领域颇有建树的秦惠民教授认为,“当前学生与高校间各种纠纷都直接寻求司法救济而导致诉讼泛滥,不仅不是法治社会的标志,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法治的不成熟” [11] 。在高校学生管理引起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德国和日本等很多国家都是坚持“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借鉴这一原则,按照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先后顺序,切实将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来处理因高校学生管理引起的纠纷是最科学的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夏民,耿华昌.保障大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J]. 江苏高教,200l (5).

[3]郝铁川.不对称的权利和义务[N]. 检察日报,l999-03-24.

[4]马怀德.行政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6]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95.

[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8]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林莉红.行政救济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1999.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5

    【论文摘要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文章从政务公然制度实施的***法治环境分析了有效实施政务公然的条件,并从思想观念和法制建设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途径,为我国政务公然的有效施行提供外部环境的保证。

    政务公然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然、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和其所处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美国着名的公共行政治理学家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以为,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本身,而应该跳出行政系统,从社会这个大系统来考察行政行为,亦即考察一国的行政和该国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政务公然作为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中建立公然、透明政府的具体手段和目的,它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然制度本身外,还和实施政务公然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一、政务公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政务公然是我国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为推进***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步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摘要:将政府行政治理的重大决策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公诸于众,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公众参和。

    (一)政务公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

    现代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政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特征和内容。***政治是一种参和政治,公民参和是***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和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政务公然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然制度是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也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提出并通过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法治理国家权力,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监视必然要求权力公然、规范、明确的行使。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以法控制和约束行政权。没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三)政务公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正如前文所述,政务公然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功能。这种影响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摘要:一是促进功能,二是制约功能。法制的健全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些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务公然制度的有效施行。

    二、我国政务公然实施的***法治环境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为政务公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想获得和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摘要:一是政府主动公然,二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获得。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进步,人民的基本生活新题目已基本解决。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促使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进步,他们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进一步深进,也能够从更高的层次来保障宪法及各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

    对于政府工作职员来说,我国公务员采用“凡进必考”的方法,工作中通过培训、实践,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进步,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改革的目标有了深进的了解,服务性意识不断进步,增强了政府公然其政务信息的主动性。我国***环境的建设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障。

    (二)我国政务公然的***法治环境的不足

    我国在实施政务公然的过程中,固然***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受历史,传统文化,地理条件的制约,政务公然的***法治环境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1.政府工作职员“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务公然要求政府能主动公然其政务信息,而政府公然其信息的行政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社会和政治文化的影响。而在中国,无论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还是老子的“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的思想根深蒂固,成为几千年来社会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现代的政务公然实质上是对政府公共信息这一无形资产进行重新布置,而这种资源的变更必将剥夺一部分官僚特权,失往信息特权的官僚必将失往巨大利益,这种利益的驱动无疑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近而会阻碍政务公然的有效施行。

    2.我国公民参和意识、参和能力不足。公民综合素质的进步,教育是根本。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各地通过自身的努力,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很多的地区,由于多民族聚居,语言、文化的多元性导致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公民的参和意识,参和能力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真正***的重要指标,而我国公民的参和意识、参和能力的不足可以说是培育我国政务公然***法治环境的又一大障碍因素。

    3.有关政务公然制度建设的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进程,深进实施政务公然制度,无论是从中心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保障。但从实际操纵来看,政务公然的法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在制度执行的表面性。即在执行过程(下转第10页)(上接第6页)中不够深进,还处于极其表面的层次,不少地方的办法只不过是简单的便民办法,离真正的政务公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间隔。

    三、完善我国政务公然***法治环境的策略思考

    (一)从思想观念层面,努力营造有利于政务公然的***环境

    1.转变政府工作职员的执政理念,实现由“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公共理论的演变,整个社会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统治”经“治理”走向“治理”。政府改革的需要,要求政府应切实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理念的转变,政府官员应切实实现从“父母官”向公务员的转变,尽快走出治理熟悉的误区,真正将政务公然看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对于法律规定应该公然的内容要主动公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然的内容,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告知。

    2.进步公民素质,培育公民参和意识。一个具有完全公***识,公民精神的人才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他的权利,并且布满自信地维护这些权利。为此,要完善***政治,就必须唤醒广至公民的公***识,让公民积极参和到政府和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往。在培育公民参和意识方面,首先,政府应加大教育投资力度,进步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公民的文化素质进步了,才会对政治新题目产生一定的理解,才会地政治信息产生一定的需求,政务公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实现***政治。

    (二)健全我国政务公然的法制化建设

    西方国家行政公然的进程中,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政务公然在实施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部分及其工作职员的利益相冲突,因此除了加强政府工作职员的思想教育,进步其公仆意识外,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深进落实政务公然的具体制度,包括政府公示机制、政府回应机制,公众表意机制和公众监视机制,使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结论

    一个***法治的大环境是政务公然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根基。在我国,政务公然的有效施行,除了完善政务公然制度本身外,还要大力培育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法治建设,努力将政务公然制度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公共行政治理理论精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范文6

(一)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肇始于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理性支配宇宙,人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法即自然法,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在社会中是普遍有效的,对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且平等适用。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人人的权利都应当被平等保护,西塞罗以自然法作为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是最高的天理,是各种形式的成文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依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令,应该只是自然法的体现和运用,否则就不配称为法律,不过是“一帮匪徒的规则”而已。

(二)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更多地体现了神学主义的色彩,以上帝的理性为基础,用自然法将上帝与人类联系在一起,神学主义自然法与自然主义自然法相比,更加注重人的参与和人的共同幸福。这表明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已经有了人文主义精神的萌芽,正义仍是这一时期的法律追求,阿奎那认为,人法不得违背自然法、神法,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而不正义的法不再是法,而是对法的败坏。

(三)近代自然法

近代自然法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汲取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因素。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思想:

1、天赋人权论。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固有的不能被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这些权利不是由法律所赋予,也不是由政治所确认,而是由法律承认与宣告,宣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肯定而已。自然法学家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反抗等等。他们还主张,个人本质上是独立的自由的,人人生而平等,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2、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家设想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除了受自然法的支配以外,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支配。为了实现自然法赋予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国家为了实现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存在。人们是契约的当事人,人们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之权利的权利,当政府的行为严重损害利益时,人们就将进行革命,收回赋予国家的权利。

3、分权主义。自然法学家认为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而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为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利对个人进行侵犯,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此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由于人性本恶,而要彻底消除人性中的恶和它在权力上的延伸却又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最大程度地遏制它,以法律制约权力。从以上说明可以发现,西方法治社会里,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充分的自由,在精神上成为自己的主人。

(四)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强调了自然法内容有“可变性”、“具体性”。马利旦在对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做总结时,加进了“人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内容,从而使天主教教义和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结合起来。富勒新自然法学的基本内容是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实在法必须服从某种道德准则。他认为法律之中包含着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传统的正义、公平等实体自然法,它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法律制度的必备条件,是人们创制法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关于立法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被称为程序自然法。

二、自然法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充分尊重人的权利

从自然法的思想可以看出,人有着不可让渡的权利,人不是任意摆布的,人必须受到尊重。法治不仅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受到普遍而又至上的法律规则的治理,在于追求和谐与幸福生活的方式,确保法治精神与人类理性的统一。自然法思想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对人的充分尊重,应该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法治的精神就是充分体现每一个人的价值,只有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理念才可以得到最终实现。在我国法治建设时期,应当时刻铭记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标,尊重人权,尊重人的思想。

转贴于

(二)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是正义的体现”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正义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观念和抽象的社会规则,是法律的终极追求。正义以法律为依托,法律又以正义作为其固有价值,两者紧密相连,这启发我们正义的含义要到法律中去挖掘。自然法之所以存在,表现在人类的理性和理想的存在以及价值观念影响的存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道德问题,如价值追求扭曲,社会风气败坏,实证法是无法解决的,要对实证法背后隐藏的法律精神进行挖掘。

(三)加强理性文化建设,培养法律信仰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体现着人们对法的忠诚意识、崇尚意识、信任意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但是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依然淡薄,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更谈不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居多,导致人们不把权利作为维护权利的工具,对法律产生了恐惧心理。因而我们应当加强理性文化建设,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崇尚法律、信任法律,把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作为社会公平的杠杆,而不是统治社会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