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例6篇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文1

一、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信息网络、墙报、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及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使广大群众自觉摒弃和抵制选择性别生育的错误行为,倡导尊重妇女、关心女孩、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积极组织群众性文艺宣传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宣传女性成才的先进典型,大力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为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妇产科门诊、超声诊断室、流引产科室等,都要悬挂《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加强对全镇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镇计生服务站要按月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孕前培训,将性别比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实施政策推动,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实施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利益导向和保障救助政策。关爱独女户、双女户女儿出嫁后“空巢”老人的生活,加快发展养老机构和养老产业,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完善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消除对女孩的歧视政策和落后习俗,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引导、利益导向,树立男女平等的村风正气,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二、规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制度措施

规范对超声诊断技术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专用医疗设备的管理,建立超声诊断仪购置、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要对本单位现有超声诊断仪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向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备案;

二是规范超声诊断使用制度,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站要坚决落实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把超声诊断仪、应用作为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超声诊断仪使用应用工作实施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

三是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要精心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观念。

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对于终止妊娠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手段进行促销;

二是加强终止妊娠药物专营制度和监督管理。终止妊娠药物属于处方用药,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行医者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物。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物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医师处方发药,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

三是严格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镇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经营、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孕情跟踪管理和孕产期跟踪随访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孕前、孕期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对有生育计划妇女实行孕前孕情跟踪管理告知制度,怀孕3个月内及时掌握并上报孕情。育龄夫妇怀孕后3个月内,应及时将孕情报告镇或村(居)计生管理服务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开展好孕前指导和咨询,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使已婚育龄妇女从孕前、孕中、产后都能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通过加强对孕产期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详细记录孕产期各种特殊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政策内怀孕未经批准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持二孩《生育证》的,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规范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政策内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

一是对伴性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镇计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计生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推荐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进行诊断。经诊断确实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持医学诊断证明到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临床营养科; 管理模式;膳食医嘱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2)07―008―04

2009年7月15日,卫生部关于临床营养科发展规划工作汇报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临床营养科是临床一级学科。其任务是为全院病人提供适宜的营养支持与治疗[1],我国目前很多医院临床营养科的管理模式还很不成熟,本文通过回顾北京平谷区医院临床营养科的发展历程,对医院临床营养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交流管理经验,共同探讨临床营养科的管理模式,使临床营养学科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1发展历程

平谷区医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现有床位960张,平谷区医院临床营养科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1.1第一阶段:2002年以前临床营养科被称为小伙房,配备一名营养师,隶属于总务科管理,由膳食科长直接领导。

1.2第二阶段:2003年年终总结会上,营养师作为营养食堂组长,汇报营养食堂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和计划,建议营养食堂由营养师进行统一管理,以利于营养治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院办公会讨论后于2004年5月,由营养师接管营养食堂,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形式负责营养科的管理,增设了窗口售饭,隶属于后勤院长管理。

1.3第三阶段: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平谷区医院临床营养科,配备三名营养师。

重点完成的工作为:通过医务科和信息科统一规范膳食医嘱和营养会诊程序;2008年9月,开设营养咨询门诊每周2次;积极参加营养知识培训班,到先进医院进修,请营养专家来我院讲课,进行会诊指导;引进住院病人订餐卡机系统,进一步规范了膳食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1.4第四阶段:进一步明确临床营养科发展方向,营养科从后勤科室划分为临床科室,转换科室管理模式。

1.4.12009年5月,营养科从后勤科室划分为临床科室,增加了营养治疗专业人员,营养师共有4人,另配备了一名主管护师,专门负责营养护理员管理。

1.4.2加大经济投入力度,对营养科进行了彻底的整修和改造,完善了营养科各功能区,包括肠内营养制作间、营养代谢室、营养膳食操作间、制作准备间、分餐间、专用消毒间;使营养科的面貌焕然一新,重新调整了营养科的整体布局,增加了大批新设备;规范了营养膳食的制作分发流程。

1.4.3经过多次申请汇报,院领导讨论通过,决定取消外卖窗口,这一举措使营养科的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降低了病人住院期间膳食的随意性,使住院病人能够按照营养医嘱进行规范的营养治疗,营养师也能够集中精力,走进病房,更好的开展临床营养治疗工作。

1.4.4随着对营养科发展的逐渐重视,为了进一步开展营养治疗工作,院领导改变运营思路,增加员工编制。平谷区医院现有960张病床,营养厨师21人,营养护理员20人,其中设管理员1名,面点及副食组长各1名,营养厨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院领导大力支持,先后选派所有厨师和营养护理员到天津第三中心医院进修学习,大大提高了员工的整体素质。

1.4.5营养会诊和营养治疗病例数明显增加,与临床的结合愈加紧密。同时加强了营养门诊的建设,配备了食物模型,皮摺厚度计及握力计,能够利用营养软件为病人进行营养状况分析,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治疗方案。

1.5第五阶段:临床营养科显示出在整体医疗中的重要作用。

1.5.12010年以来,实现了营养科与医院综合网络系统相连接,能够更加快捷的了解各病区住院患者动态,营养医嘱情况,随时掌握重点病人的病情变化,检验结果等,为广泛开展临床营养治疗工作提供了快捷有效的平台,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1.5.2建立了营养师分级查房制度,坚持每日查房1―2次,及时与主管医生进行沟通,共同制定科学有效的营养治疗方案,高年资营养师负责低年资营养师的业务指导,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全年会诊1737人次;肠内营养治疗病例数160余例,要求营养治疗天数5天以内的书写观察病历,治疗天数在5天以上的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标准书写营养治疗病历;每周开设两个单元的营养门诊,接诊病人约200多人次;

1.5.3每月1―2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营养知识宣传,走进病区,走出医院,深入社区,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在治疗疾病中的作用。

1.5.4营养支持水平与治疗方式取得了很大进步,根据医食同根,药食同源的理念,于2010年9月份为营养科配备一名中药师,在主食与副食制作中开展中医治疗饮食,不断发掘新的食物种类和制作方法,得到临床医护人员和病人的广泛认可。

2管理体会

2.1营养科主任要把握方向,做好科室领航人。

首先,临床营养科的结构特点不同于其他临床科室,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管理模式,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每前进一步都很艰难,营养科主任作为学科带头人,一方面,必须坚定信念,带领全体科室员工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齐心协力,首先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狠抓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必须审时度势,积极主动的与院领导沟通工作思路,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和机遇,争取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使营养科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2.2营养食堂和临床营养科密不可分。营养食堂是临床营养科的两大支柱之一,是医院的"第二药房",是营养医师对患者进行膳食治疗的技术体现和加工场所,不注重营养食堂的管理和建设,营养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将无法开展有效的营养治疗工作,特别是难以对治疗膳食进行质量监控。因此,营养食堂不能从营养科划分出去[2],必须由营养科统一进行管理。

2.3让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成为临床营养学科内涵的窗口。

临床营养工作的开展需要各科室的广泛协作,临床医护人员对营养治疗认识不足,是阻碍营养治疗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3]。因此,以知―信―行理论作指导,首先从医护人员入手,走进病区与医护人员密切沟通,针对各病区疾病特点,开展营养治疗讨论活动,通过反馈信息及时调整营养食谱和供餐模式,开展医护人员继续教育讲座,举办医师沙龙活动,加强了科室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了营养治疗工作的开展。

从我国各大医院临床营养专业人员的工作效果来看,目前都偏重于病人的营养支持,而忽略对病人的健康教育。而病人在医院住院的天数是非常有限的,营养支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所起的效果也是有局限性的。从发达国家和香港各大医院营养师的工作来看,他们既重视营养支持,同时又花费了大量精力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病人建立适合自己疾病的饮食习惯,由此启迪我们去矫正临床营养专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4]。

可通过定期进行患者教育,电视讲座,科普宣传,门诊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做好营养知识的普及和营养指导,让更多的人群接触营养知识,进行自我营养管理。

2.4抓好临床营养科团队建设,尽快提高员工的整体专业素质,是营养治疗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营养科人员结构较复杂,除了少数正式编制职工,营养厨师和营养护理员大部分都是临时工、合同工。员工知识水平层次较低,85%为初中文化水平,整体专业素质较差。因此,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岗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至关重要。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定期进行营养知识、烹饪技巧、食品卫生知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学习和考核,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强化重点内容,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提高员工的学习积极性。

2.5强化科研管理意识。

既要开拓思路,又要立足日常经验积累。首先,扎扎实实做好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工作,以点带面,稳扎稳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体会,练习书写论文,敢于投稿;其次,积极思考,敢于申报科研项目,尝试研究思路,不畏艰辛,逐渐积累科研经验。

2.6大胆进行科室改造,力求布局科学有序。

办公、工作场所流程结构合理,符合消毒灭菌要求。营养食堂操作间建筑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布局,各功能区及设备齐全,结构优化[5],能为"强化管理、落实制度、提高效率、确保卫生和饮食安全"[6]发挥良好功能。

2.7强化软件管理意识。

配备智能订餐管理系统和营养指导软件,实现订餐,制定食谱,出入库管理,成本核算,报表生成等自动化。并能够通过软件建立营养档案,进行营养评价,热量及营养素摄入量计算,设计营养治疗方案,使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更加准确快捷。

3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院的临床营养学科取得了可喜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与其他临床科室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还存在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营养专业人员整体知识层次偏低,人员严重缺编;营养代谢检测项目没有开展,已经建立的营养代谢室闲置;肠外营养治疗的应用还很不规范;临床营养学科的科研工作发展缓慢;医疗领域的定位依然不确定,针对营养科并没有具体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临床营养科的业务管理无法纳入医院临床质控管理系统;临床医生对营养治疗不重视,对于需要营养治疗的患者没有及时请营养师会诊;膳食医嘱不准确,不规范,更改不及时,不能体现营养治疗的重点;住院病人订餐率和治疗餐订餐率仍然不能完全达标;相应的诊疗项目和收费项目还不健全,科室收入不能保证,影响了科室的建设和发展。

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由于目前临床营养学科管理还很不完善,需要我们积极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申请汇报,寻找解决的办法;主观的原因可能有:营养专业人员紧缺,工作程序不顺畅,存在抱怨情绪,工作缺乏热情,怠惰懒散,不能突破旧的工作思路,业务学习不抓紧,技术水平较低,导致营养科发展缓慢。

参考文献

[1]北京地区三级医院评审委员会.营养科.北京地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工作手册,1992,109.

[2]马方,楼慧萍.医院改革中营养科及营养食堂的归属[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1):44.

[3]吴梦强,贾青,余薇,等.对临床营养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杂志,2004,24(11):38.

[4]胡雯,孙庆国,姚林.临床医院与医院膳食发展模式的研究.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8.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文4

制定工作计划一定要结合自己的真实能力,切忌急于求成。比如说一个月才可以完成的工作任务,恨不得两周计划就搞定,太看重结果,忽略了过程,最后只能是拔苗助长的结果。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口腔护士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材料,供大家阅读。

口腔护士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材料一

为提升门诊护士的服务意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门诊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护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护理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尤其是口腔护理基础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门诊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1、由于门诊大部分是低年资护士,计划主要从口腔护理基础培训开始,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引导、关爱、支持、帮其至达标。

2、加强专科技能的培训:制定出口腔护理各项操作流程标准与考核计划,每月操作培训1周后组织考核,并根据月培训重点出理论考试试卷并组织进行考试,要求讲究实效、实用。

3、制定转正护士考核标准,以便转正后能较快适应临床工作。

4、更新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医生的授课及业务学习。

5、鼓励护士学习口腔理论书籍,增强学习意识,不断探索进取。

二、建立检查、考评、反馈制度

护士组长、护士长经常深入诊室检查、督促、考评。考评方式以现场考评护士及查看护士临床操作配合、听取医生意见,发现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规范诊室管理(如诊室清洁整齐、各类物品的放置及保管等),制定临床护士管理规范及消毒室护士工作流程。

从护理业务水平、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方面制定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标准并于次月5号前公布,对表现较好的护士给予公开表扬,不足的人员给予指导与鼓励。

四、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工作:

1、操作中严格执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制度,要求护士具有个人防护意识,操作中遵循无菌操作原则。诊疗中出诊间拿公用设备或物品时应加戴薄膜手套,并将公用设备工作端(如美白仪、根测仪、光固化灯等)包好防污膜。

2、建立针刺伤、停电、火灾等应急方案放消毒室供全体护士学习使用。

五、公用设备定点放置、定人管理

为方便临床工作,门诊公用设备定点放置、定人管理,制定各项使用登记制度,责任到人。

六、注重护士礼仪与沟通的技巧,提高服务质量

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要求上班时间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平日工作中随时督查。计划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士礼仪。

七、做好新护士带教工作。

严格要求新护士并制定转正考核标准。临床新护士统一由护士组长进行带教,护士组长需定期向护士长反馈该护士试用情况,由护士长对其进行考核(理论试卷与实操)决定是否录用。

八、培养护士勤俭持家意识

培养护士经营意识,厉行节约,勤俭持家,做好诊室的小管家,避免材料的浪费,每月认真做好医生耗材的核算。

九、客观评定护士绩效

根据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总分数客观评定其奖金点数,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

十、和睦相处,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不断加强医护,护患沟通、联系、协作,增进协调,处理好门诊医护导之间人际关系,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契机。每周定期开护士碰头会,反馈并及时解决临床各项问题,持续改进,使护理工作能有计划,按质按量完成。

口腔护士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材料二

一、在门诊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负责口腔科开诊治疗前后的准备工作。

三、协助医生进行口腔手术、洗牙、处置等。

四、负责口腔科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在诊疗期间,做好口腔科的卫生宣教。

五、按要求做好口腔科消毒隔离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七、负责领取、保管科内药物,器械保养口腔治疗椅及其他物品。

八、经常观察口腔科内就诊病人,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当班医生,配合处理。

口腔护士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材料三

一、主要工作目标:

1、严格无菌操作,输液反应率为零。

2、灭菌消毒合格率为100%。

3、药品、仪器设备及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4、年护理事故发生率为零。

5、基础护理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平均分>90分。

6、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平均分>90分。

7、静脉穿刺成功率>90%。

8、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度为>95%。

9、控制成本,提高收益。

二、保证措施:

1、加强护理管理,确保目标实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附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及各班护士职责),以制度管人,采取强有力的监督措施,让制度形成习惯从而使科室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以利于科室长远发展。

2、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使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得到提高,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科护理,计划免疫知识,并进行培训后考核。多翻阅护理相关书籍,密切关注护理知识新动态。

3、加强护理专业技术操作培训,特别是留置针的使用,提高静脉穿刺成功率,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做到胆大心细,克服心理障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穿刺失败原因的讨论,请较有经验的护士讲授穿刺成功的经验。积极学习与护理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

4、加强护理操作规范,实施流程化服务。严格无菌操作及查对制度,提高护理质量。

5、认真做好基础护理,使护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保持病床整洁,无异味,无污迹,物品摆设整齐规范,输液滴数与医嘱相符,勤巡视输液病人,善于观察病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让患者从心里满意。要求每位护士树立良好的服务态度,满腔热情地对待每位患者,把病人的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尽可能为病人提供方便。杜绝生、冷、硬、推诿病人的现象发生,决不允许与病人发生争吵。

三、药品的管理:

1、定期清点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及时报药械科处理。

2、建立适量的药品基数,根据科室常规用药情况备药,做到既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又避免积压。建立贵重药品交接记录本,做到班班交接,账物相符,确保使用需要。

四、物品的管理,应以开源节流,控制成本为前提。

1、强化对科室硬件设施的常规检查意识,加强各种仪器性能及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持仪器设备都处于完好状态。

2、对一次性物品实施量化管理,做到既保证临床使用需求又不浪费,如输液器、胶布、棉签等都应根据每天的输液人次适量准备,防止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流失。

3、留置针的管理,每使用1具都应登记,并记录操作者及使用患儿的姓名。封管费应写成静脉注射费由收费室收取。

五、在护士长领导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护理质量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门诊会计;会计科目;中职学校;附属医院

中职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学生毕业属中专学历。招生对象是初中毕业生和具有与初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中职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目前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其定位是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大量技能型人才与高素质劳动者。中职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教育。中职学校附属的门诊是根据学校学生需求而设置的,主要功能是对日常学生进行流行病的宣传防疫、防治,学习生活的安全保健,微小疾病的治疗和简单紧急的医疗救治。

一、中职学校附属医院门诊会计工作特点

中职学校附属医院不属于独立的大型医疗机构,只是用于服务日常学生生活和保障学生防疫安全的学校部门,所以没有复杂的病症和治疗。中职学校附属医院门诊的会计工作也就鉴于这个特点简单而不繁琐,全面而不片面,详细而不简陋。主要核算业务是:药品、体检和医保。所涉及的专业会计科目就是库存物资、医疗收入和医疗支出、预收医疗款。同时,作为事业单位门诊的所有收入支出是以服务学生生活为基础的,不以谋取利益为基,故不存在利润上的盈余和分配。

关于药品,在采购时采用库存物资科目进行入库,属于借方的范畴。在学生购药后取得的是收入,属于门诊日常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因为根据市卫生局新的科目核算规范,药品的核算已经不再需要进行差价的摊销,所以没有药品进销差价这个科目,对药品的核算就需要实地盘点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同时由于药品存在有效期,所以必然会存在因为保存或者时间过期等原因的损耗,而这些损耗要通过医疗卫生支出科目来进行核算。

关于体检,根据教育局对中职学生的健康要求,凡是新生入校后和毕业生毕业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身体检查,并且规定的有具体体检项目,这又是学校门诊部的一项主要工作业务。体检业务的发生必然产生检查收入和办公支出,这是通过医疗收入和医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工作项目则对应具体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关于医保,国家鼓励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除了在疾病住院治疗的比例报销外,每个参保学生每年只用缴纳30元保费却可以享受50元的学校门诊治疗药费的报销,这对于学生来说不仅有了医疗的治疗保障,还可以在突发疾病时得到最方便的治疗。门诊财务这边主要是把学生的缴费上缴上级医保机构,又由上级医保机构根据比例和学生数量返还到学校门诊的预收医疗款科目,当学生使用自己的医保资金来购买药品的时候,就从预收医疗款科目进行支付,学生本人并不实际支付现金。

二、中职学校门诊会计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责、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涉及到几十个会计科目,以三个重点业务涉及要素为主要介绍对象,即库存物资、医疗收入、医疗卫生支出、预收医疗款。

(一)库存物资

库存物资科目主要核算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而作为学校门诊最主要经营的库存物资就是药品。药品的核算采用的是实买实卖,无差价,无盈利的方式。采购药品时使用库存物资药品科目,卖出药品时使用药品收入科目。年末的时候把整年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一个调整,来确定事业基金的方向。

(二)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

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科目主要是核算体检、药品销售、利息等业务的收支项目。收入项目主要是体检的检查收入,药品的销售收入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而支出项目则是对于运营门诊所需要的人员和物资的损耗,如办公费用,交通费用,劳保费用等。而各种项目是通过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一级科目下的二级或三级科目来进行具体业务详细划分的。

(三)预收医疗款

预收医疗款是核算门诊医保资金的重要科目。医保是政府针对学生年龄小,社会经验浅等弱势特点执行的利民政策,自然医保资金也要实实在在的用于学生身上,所以医保资金的核算要更加清晰准确。学生参保后,上级医保机构拨来医保资金,记入预收医疗款,使用时减少转化为相应的项目如药品、治疗和检查支出,从而达到资金链的转化。

三、中职学校附属门诊会计的发展方向

(一)、丰富和扩充业务。

门诊业务扩充必然会影响到财务的收入和支出,相应的办公经营费用也会产生,这样就要设置专门的明细科目来进行核算。如扩充治疗业务,针对学生的常见病例如感冒,发热,轻微的外伤等,需要专业的医务人员的治疗,就产生了治疗费用,治疗时使用的卫生材料,设备和药品也要进入到医疗支出的核算中来,这就要单独设立一个医疗支出明细科目来进行核算,如果更加分出科室如内科、外科等,就要再划分详细的明细来核算不同科室的损耗。

(二)、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业务的扩张必然对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更高的需求,这就必然有两个发展趋势,第一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第二对现有的专业人员进行提高培训。不管是什么样的发展都会在人员上有影响变动,如工资,统筹,津贴和加班等。同时,进行培训是就会涉及到培训相关的费用如培训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等。这样在办公费用的核算上就要相应的增加相关的科目。

(三)、培养学校学生专业实习基地。

营养门诊工作计划范文6

口腔科为了更好开展新的一年的工作,工作规划很重要,具体该如何制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1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卫生部关于“示范工程”的总体部署,在总结20__年优质护理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核心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加大优质护理服务推进力度,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探索建立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为更多患者提供安全、专业、全程的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具体计划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院行动

1、医院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拟通过医院各级各类工作会议反复强调,加大宣传力度,争取一季度开通医院“优质护理工作网”便于全院员工及时了解和关心护理工作的发展。

2、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尤其进一步加大医院支持保障系统对护理的投入,如电子医嘱在年内全面铺开、口服药物单包装发送的逐步推进、供应中心包揽病区所有原代消毒物品的供给等,实现全方位的将护士还给病人,用全院之力共创优质护理服务。

3、护理人员是推动优质护理服务的主体。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统一培训,在去年二次全院交流的基础上,年内进一步做好及时总结。继续以全院交流形式发挥护士在推进责任制护理开展中的所想、所为,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意识。

(二)稳步推进、扎实落实、重质保量

1、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铺开优质护理病房数,力争20__年底全院优质护理病房覆盖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推进优质护理活动向门诊、急诊、手术室等其他科室延伸,只要是护士岗位、只要有患者的需求,我们的理念是“一切为了病人”如:倡导门诊护士的耐心与热情服务;强调手术过程患者安全第一;强化急诊护士过硬的预检、分诊、急救与应急技能等,让优质护理服务遍及全院。

2、在试点病区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将优化的护理模式及成功的经验向全院推广:健全责任制岗位职责、扁平化分病人的排班模式、以病人为中心集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为一体的工作流程等。

3、以卫生部“优质护理医院/病区评价标准”为参考依据,制定我院优质护理病房评定标准:除常规质量考核外,应增加合理实施排班、临床服务体现专科特色及突出护士对患者了解的程度、护理措施的落实、护患沟通等实质性护理项目的评估细则。

4、以各护理单元的病人工作量为前提,兼顾并尊重护士意愿,用好、用活、用足现有的护理人力资源。完善护士技术档案管理和分层管理模式。

5、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一季度重新修订完成以不同岗位、不同风险、不同工作量、病家的反馈等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的考核方法。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质多得的合理分配原则,进一步提升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利用自行设计的住院病人对责任护士护理工作满意度的调查表和病区医生对责任护士满意度的调查表。加大对患者反馈的力度并尽力缩小内部反馈的水分。如:住院期间的护士长不定期反馈、护理部每月的有计划反馈、护理部每季抽样信访反馈。改变反馈的方法如:护理部人员穿便服反馈、聘请院外第三方(在校大学生等)反馈。建立各护理单元病人满意度档案,用直观的图标形式动态反应满意度的变化曲线,以便细化分析及时整改。

(三)夯实基础、注重专科、齐头并进

1、立足专业发展,深化优质护理内涵。完善、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及标准。在去年已完成3本“优质示范工程”患者健康教育配套系列手册的基础上再完成《特殊检查前后的护理》、《住院病人饮食指导》。

2、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方法,如:智力竞赛、小试卷、晨会提问等来巩固广大护理人员对责任制护理及核心制度、健康教育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

3、遵循“以人为本”的整体护理理念将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有机结合,通过包干制的基础护理落实过程,广泛接触病员进一步落实专科护理措施,借助专科护理内涵,提升基础护理品质。在年内的分级护理质量督查中充分体现基础、专科、人文护理的内涵即服务、质量、技能的综合评估。

4、将护理安全贯穿于优质护理的始终,关注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对象的流程管理,注重质量、注重细节。强化安全意识、运用科学手段持续质量改进、开展循证证据临床应用工作。

5、加强专科护理队伍建设。借助内外合力加大对重症监护、急诊、手术室、血液透析等专科人才的培养。整合医院的优势,加大辐射力。

6、进一步顺应医院发展,提高对患者的服务质量,重视学科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总结和提高。

(四)适时总结、弘扬先进、鼓励创新

1、在我院获得上海市护理质控中心“护理表格式书写”改革成果奖的基础上,在全院范围内鼓励创新,发挥护士潜能改革现有的护理用具和护理工作流程包括与护理工作相关的设施和习惯模式。借助小革新、小发明、小改进,丰富护士工作内涵。提高对患者服务的安全度、舒适度,同时做到护理操作的省时、高效。

2、对护理服务中的先进病房和个人与每二年一次的校、市级“优秀护士”评选相结合,及时的鼓励和表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2

为了进一步加大医疗质量管理力度,注重医务人员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成立医疗质量督察小组:分内科系统、外科系统、门诊、医技等小组,负责规范、督察全院临床、门诊、医技等科室任何与医疗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一)临床科室

重点抓病案质量(包括现住院病案、归档病案)、合理使用抗生素、防患医疗差错和事故等,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

1、病案质量:严格按《__省病历书写规范》(__年修订版),对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

①每月不定期组织督察小组下临床,分项检查现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②每3个月抽查归档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2、合理使用抗生素:依据石狮市医院__年9月编写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督察临床医生是否合理使用抗生素。参照该书第三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评价”查看

①使用的适应症、禁忌证。

②预防性应用抗生素的原则。

3、抗菌药物治疗的疗程。

4、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和给药途径。

5、联合用药与配伍禁忌。

3、防患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

①从既往的病历检查中发现电脑打印病历的许多漏洞与隐患,为了真实、及时记载病人的病情变化,规定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及手术记录等记录可由电脑打印,病程记录必须用钢笔书写。

②强调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检查登记》、《重危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抢救危重病人登记》及医师_本等项目记录。

4、科内组织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门诊部

1、进一步完善各科门诊功能,做好感染性疾病预检分诊。

2、设置、安排门诊部专家栏,公布各位专家的专业特长与出诊时间,方便病人就诊。

3、组织质控督察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定期(1-3个月)组织督察组依照《__省病历书写规范》(__年修订版)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查评门诊病历及处方。

(三)医技辅助科室

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内容、方法及奖惩制定。

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3

为提升门诊护士的服务意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门诊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护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护理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尤其是口腔护理基础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门诊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1、由于门诊大部分是低年资护士,计划主要从口腔护理基础培训开始,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引导、关爱、支持、帮其至达标。

2、加强专科技能的培训:制定出口腔护理各项操作流程标准与考核计划,每月操作培训1周后组织考核,并根据月培训重点出理论考试试卷并组织进行考试,要求讲究实效、实用。

3、制定转正护士考核标准,以便转正后能较快适应临床工作。

4、更新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医生的授课及业务学习。

5、鼓励护士学习口腔理论书籍,增强学习意识,不断探索进取。

二、建立检查、考评、反馈制度

护士组长、护士长经常深入诊室检查、督促、考评。考评方式以现场考评护士及查看护士临床操作配合、听取医生意见,发现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规范诊室管理(如诊室清洁整齐、各类物品的放置及保管等),制定临床护士管理规范及消毒室护士工作流程。

从护理业务水平、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方面制定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标准并于次月5号前公布,对表现较好的护士给予公开表扬,不足的人员给予指导与鼓励。

四、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工作:

1、操作中严格执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制度,要求护士具有个人防护意识,操作中遵循无菌操作原则。诊疗中出诊间拿公用设备或物品时应加戴薄膜手套,并将公用设备工作端(如美白仪、根测仪、光固化灯等)包好防污膜。

2、建立针刺伤、停电、火灾等应急方案放消毒室供全体护士学习使用。

五、公用设备定点放置、定人管理

为方便临床工作,门诊公用设备定点放置、定人管理,制定各项使用登记制度,责任到人。

六、注重护士礼仪与沟通的技巧,提高服务质量

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要求上班时间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平日工作中随时督查。计划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士礼仪。

七、做好新护士带教工作。

严格要求新护士并制定转正考核标准。临床新护士统一由护士组长进行带教,护士组长需定期向护士长反馈该护士试用情况,由护士长对其进行考核(理论试卷与实操)决定是否录用。

八、培养护士勤俭持家意识

培养护士经营意识,厉行节约,勤俭持家,做好诊室的小管家,避免材料的浪费,每月认真做好医生耗材的核算。

九、客观评定护士绩效

根据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总分数客观评定其奖金点数,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

十、和睦相处,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不断加强医护,护患沟通、联系、协作,增进协调,处理好门诊医护导之间人际关系,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契机。每周定期开护士碰头会,反馈并及时解决临床各项问题,持续改进,使护理工作能有计划,按质按量完成。

附:1、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标准

2、护士基础培训项目表

3、6-7月份护士培训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