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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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

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文1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xx年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防止反弹现象,切实改正存在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在20xx年普遍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近两年来有关单位和个人新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使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主动查找和认识存在的问题,改正错误,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使监管部门和单位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并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通过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2、基本原则: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依法依纪和依据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与集中整改相结合、检查监督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自查自纠的对象、范围和重点领域

1、主要对象:一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等;三是有关国家机关干部和公务员。

2、范围: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xx年以来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3、重点领域: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

三、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和纠正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二)企业事业等单位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围绕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查找和纠正下列突出问题:

1、在商品购销(服务)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为获取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向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3、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5、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和纠正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集中安排在20xx年4月至8月,大体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进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的具体办法,对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5月上旬)

1、宣传动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召开自查自纠专题动员会,对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前一阶段动员部署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市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等方面的文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第二阶段(5月上旬—7月底)

3、查找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采取召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会议、个别谈话、组织检查以及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清理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填写《个人自查自纠呈报表》(附件1)、《单位自查自纠呈报表》(附件2)并报有关单位备案。个人的自查自纠报表材料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是普通干部、职员的由本级治贿办保存,科级干部的由所在县市区和局级治贿办保存,处级以上干部的统一报送市治贿办保存,作为案件查处牵涉时的依据。《单位自查自纠呈报表》报送上一级治贿办保存备案。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及中央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精神,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坚持被查从严、自查从宽的处理原则,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部门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自查自纠的成果。

(三)第三阶段(8月)

6、组织检查总结。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并向本级主管(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其自身及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治贿办要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重点领域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局)自查自纠工作和集中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20xx年8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0日前市治贿办将全市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和检查情况书面报省治贿办。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深入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在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实施,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责任分工的意见》(衡办发[20xx]14号),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认真组织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其中: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对20xx年以来的每一宗土地出让和采矿权、探矿权出让过程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行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行政划拨用地,是否被更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在矿山资源开发和经销方面是否存在暗箱操作、规避招标和拍卖的行为;在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和资源经销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问题。

2、市建设局、建工局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的自查自纠,同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进行主抓。重点清查20xx年以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上述项目是否公开招标发包;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是否存在肢解工程的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3、市卫生局负责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治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是否建立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耗材价格的监管是否到位,流通环节是否减少,有无中间盘剥现象;重点对20xx年以来下属各医院、所、中心的大宗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进行逐一梳理,看是否有公告、是否公开招标、合同是否完善,并和当时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是什么部门、什么人经办,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同时,清查各医疗单位有无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情况;是否存在药品回扣和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

4、交通局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5、市国资委负责对产权交易活动的自查自纠。重点治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包括是否设立产权交易管理及监督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具备规定条件;产权交易的政策、规章是否完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增资扩股和转让,车辆及大型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并对20xx年以来国有企业转让、出售情况进行梳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

6、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自查自纠工作。内容为:是否建立政府采购组织与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是否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并依法组织、监督采购活动;是否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和专户集中支付制度;是否依法审批招标方案。逐项对20xx年以来的每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梳理和比对,看是否有公告、是否公开招标、合同是否完善、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其它方面的问题。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8、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9、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职责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强化工作责任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于8月份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搞好组织协调。市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文2

年重点工程廉政监察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全会、全市行政监察工作会议和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群众满意、组织放心”的工作目标,坚持“教育与规范结合、服务与监督并举、治标与治本俱进”的工作思路,结合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增强为全区重点项目保驾护航、监督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又好又快的建设环境。

二、监察范围

1、扇骨营道路拓宽。基本情况:全长550米,规划拓宽至16米。年目标:建成通车。年计划投资:2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2、扇骨营地块危旧房改造。基本情况:位于家居乐地块东侧,占地面积约1.8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年目标:进行主体施工。年计划投资:20000万元。责任单位:房产局。

三、监察内容

1、未批先建、违规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

3、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

4、违反法规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

5、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6、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

7、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

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工程招投标情况。重点围绕中介机构选择、招标方式确定、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条件设定、专业工程分包等环节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中标履约情况。重点检查中标单位与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总监、项目经理是否调整,调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三是工程现场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是否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完善相应手续;现场签证程序、签字手续是否规范;工程管理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要求。四是工程档案管理及廉政档案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列入监察范围的重点工程档案资料及廉政档案完备情况。重点工程廉政监察档案分为“必填类”和“选填类”两大类,各责任单位在保证“必填类”表格内容全面真实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在“选填类”中自行选择部分表格载入廉政监察档案。

四、监察的目的

1、规范和解决项目决策中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2、规范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3、规范和解决土地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

4、规范和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5、规范和解决设计变更控制不紧、现场签证审查不严、项目经理变更和现场监理把关不力等问题;

6、解决工程建设实施中质量低劣等问题;

7、对重点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梳理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风险控制点,提高廉政监察的预见性,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五、监察的程序

1、召开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对廉政监察的范围进行审查、审批;2、成立廉政监察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3、制定下发《重点工程廉政监察实施方案》、下达《重点工程廉政监察通知书》;4、召开重点工程廉政监察动员部署会议,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廉政监察对象单位负责人报告重点工程开展的情况;5、督促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对廉政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向区监察局报告自查自纠情况;6、廉政监察领导小组到项目责任单位实施检查;7、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责成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整改;8、向区政府和市监察局上报重点工程廉政监察报告。

成立廉政监察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制定下发《重点工程廉政监察实施方案》、下达《重点工程廉政监察通知书》;召开重点工程廉政监察动员部署会议,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廉政监察对象单位负责人报告重点工程开展的情况;督促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对廉政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向区监察局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廉政监察领导小组到项目责任单位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责成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向区政府和市监察局上报重点工程廉政监察报告。

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文3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年以来竣工和*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五个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和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三、执法监察的目标

通过执法监察,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筑规模的有效控制;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这项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工作。通过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用户调查研究,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首先是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督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写出整改报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情况,要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负责执法监察的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今年8月底前完成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12月底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199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各阶段的工作,有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交叉进行。

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文4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站长、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抽调,车辆由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调剂解决。

办公室下设两个督查组,督查一组由市监察局(选派1人)牵头,市林业局(选派3人)、国土资源局(选派1人)配合,负责督促指导的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督查二组由市林业局(选派3人)牵头,市监察局(选派1人)、市国土资源局(选派1人)配合,负责督促指导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和市造林总场林地的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

各旗区、市造林总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抽调业务骨干,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二、打击重点

《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46号)下发以来,全市发生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和未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林地案件。

(一)各类工程项目违法占用林地、乱采滥挖破坏林地资源的案件。

(二)国家和自治区领导批办、部门批转的案件。

(三)国家和自治区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四)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通报、督办的案件。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边检查、边督办、边处理的方式进行,以旗区、市造林总场自查自纠为主,市督查组进行巡回督查、协助督办。专项行动从2012年月20日开始,至2012年11月2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各旗区和市造林总场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0月20日—31日):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监察、国土、公安、煤炭、交通、铁路等部门配合,成立专项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勘查、调查走访和征求线索等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2007年以来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梳理违法占用林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违法占用林地单位和责任人、违法占用林地时间和面积、林木损失、案件查处情况等)。对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各旗区、市造林总场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原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案件挂牌督办阶段(2012年11月1日—10日):各旗区、市造林总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不配合查处及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进行督办,市领导小组也要列出重点督办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集中打击阶段(2012年11月11日—20日):对群众反映强烈、顶风作案、拒不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市、旗区两级要联合组成专案组,进行集中打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本次专项行动作为2012年林地保护管理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对查处不彻底、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决心和态度,对性质恶劣、群众反响强烈、查处阻力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宣传。市、旗区两级领导小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全天候值班,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文5

关键词:自查自纠;转包;分包;违法行为;方案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2

一、市、省、部三级检查,项目全覆盖,不留死角

住建部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二、检查标准细化,认定严格

住建部《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明确23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了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八种情形、挂靠的八种情形。

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处罚范围广

建设主管部门对单位的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执业人员实行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住建部的新颁法规,为提高法规的执行效率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自查自纠,严格进行整改落实,防范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风险,必须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所有新接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三统一”原则。即“合同由公司名义统一签署,人、材、机由公司名义统一所有,财务收支由公司统一核算”。

(1)合同由公司名义统一签署。是指收入性合同和支出性合同(包括钢材、商品砼、构配件等主要材料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采购合同或租赁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署,不能用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义对外签署。

(2)人、材、机由公司名义统一所有、是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等以公司名义支付及缴纳,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产权应办理在公司名下,租赁设备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并配备专职安全机管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以租代管。

(3)财务收支由公司统一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账套和核算流程,收集单据和发票,确认收入、归集成本。收集材料合同、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分包合同等,并按合同约定账户履行付款义务。省外项目部资金支付由项目部所在地分公司、办事处代为支付。

2.所有在建项目,由所在地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对所施工的在建项目进行逐一对照自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采取如下方式自查自纠。

(1)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将劳资关系转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项目建造师没有注册在公司的,申报人力资源部办理注册转入手续。主要管理人员无上岗证的,通过外聘、内考方式予以取证。

(2)现场管理机构公示牌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返回工作岗位或变更管理人员,使合同约定管理人员与实际管理人员一致,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在岗管理,缺一不可。

(3)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合同没有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署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无法协商变更的,公司可与采购方签订委托采购协议。

(4)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合同,其发票单位名称没有冠以“*****有限公司”名义的,可以与对方商量作废换开、发票抬头更正后由对方盖章等方式予以补救。

(5)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合同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付款的,要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或则在付款资料中准备情况说明,以备检查。

(6)工程款收入(含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款、材料款)没有汇入公司开设的指定帐户,或直接到建设单位收取未记名支票、承兑汇票,没有转入公司账户而直接转付的,应致函建设单位,明确合同责任以及支付义务,要求建设单位将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款必须汇入合同指定账户,给付票据的必须记“****有限公司”全称。

(7)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签订分包合同;已经签订的,按合同终止处理,另与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如果存在再分包现象的(除专业分包工程可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外),必须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取消再分包合同,否则终止分包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8)对已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有桩基、土石方、防水防腐保温、幕墙、单独的精装饰等专业工程承包内容的,须对照公司资质证书中已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如公司资质证书中未取得上述专业资质,应与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按合同约定或另行办理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申请手续。

(9)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与总承包合同范围一致,或由劳务单位购买主要材料或租赁设备、周转材料等情况的,应重新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的收费仅限于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须剔除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购买及施工设备、周转材料的租赁内容。

(10)分包工程项目经理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执业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不一致的,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养老保险不是由分包单位支付及缴纳的,上述人员不在现场实际工作的,必须书面通知分包单位限期改正,并由分包单位签收,否则终止分包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11)以公司名义承接的联营项目,其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与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收支发票等财务结算凭证没有归集到公司名下的,一律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合同及会计资料收集完整为止,以后支付款项必须按规定。

3.是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1)严格质量监管,确保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对在施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自检、互检、交接检;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验收,确保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等分部项工程的实体质量抽测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对不合格的分部项工程及时予以返工处理。

(2)完善工程资料,确保工程质量资料。项目前期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是否具有当地工程材料、构配件登记证书;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是否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是否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功能性检测报告是否完整真实同步等。项目经理质量承诺书、委托书是否齐全。

四、是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1.确保项目现场安全无隐患。对在施项目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塔吊、施工电梯、木工类、钢筋类等施工机械,四口五临边、机械作业防护棚、临近作业区的临时房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现场及临时设施施工用电;现场封闭管理、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等等。

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范文6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有关区市应急管理局: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通知》(鲁应急函〔2021〕33号)安排,决定在全市地下矿山企业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非煤矿山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排查大整治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二)承包单位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三)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四)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

(五)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六)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七)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八)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九)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十)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十一)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二)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三)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四)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及时公开(6月15日前完成)

各地下矿山企业,对本企业所有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全面自查、逐一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6月10日前,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完成自查自纠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当地应急局备查。同时将承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项目部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职工名单及其工伤保险等信息,在矿区醒目位置如实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不符合条件的,6月10日前一律清退完毕。

有关区市应急局要严格审查地下矿山审核报告。审查合格的,6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将发包矿山企业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等信息,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并报省应急厅。

(二)专项检查、规范管理(7月31日前完成)

有关区市应急局要在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队伍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发包矿山企业,按照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要求,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要在其复工复产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三)全面复查、确保实效(8月31日前完成)

市应急局组织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队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承包单位的资质、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外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承包单位的职工名单及其工伤保险等情况,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走过场的予以约谈并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立即行动起来。有关区市应急局要迅速通知各地下矿山企业,对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和外包队伍专项整治,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台帐,确保整改到位,并按时限公开外包工程队伍信息,接受职工监督。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区市应急局要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矿山,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有关区市应急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6月30日前,每周二下午下班前向市局报《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外包队伍清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7月份起,每月3日前填报《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外包队伍清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

2.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1

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外包队伍清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非煤矿山数量

复工/复产情况

外包队伍审核

及清理情况

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总数    家。其中:

   纳入监管范围的地下矿山   家(含:正常生产矿山   家,正常基建矿山   家,有安全生产手续但长期停产矿山     家,有安全生产手续但长期停建矿山   家,);

    露天矿山     家;

    尾矿库共   座(含:停用   座、再利用   座、基建   座)。

已复工   家/复产  家。其中: 地下复工   家/复产    家;

   露天复工    家/复产    家;

   尾矿库复工    座/复产   座。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数量:   座;

至5月30日完成检测:  座;未完成检测原因:

 

 

拟复工   家/复产   家。其中: 地下复工   家/复产   家;

露天复工   家/复产   家;

尾矿库复工    座/复产   座。

有外包队伍的矿山   家;外包队伍共   家。

已报县级应急局备查的矿山   家/外包队伍   家;

已清理外包队伍:   家;

至5月20日,是/否(   )能够全部完成审核、报备、清理任务。

至5月30日,是否(   )完成公告。

至6月1日:本市有外包队伍的矿山    家;外包队伍共    家、项目部    个,人员     人。

省厅检查非煤矿山   家,

 其中:地下矿山   家,露天矿山   家,尾矿库   座。

共发现问题    项,

  其中重大隐患   项。

1.已整改    项,其中重大隐患   项;

2.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  项,其中,重大隐患   项;

3.因关闭等原因无法整改的  项,其中,重大隐患   项;

4.正在整改   项,

其中重大隐患   项,计划全部完成整改时间: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2021年   月   日

非煤矿山总数(处)

已检查(处)

发现的重点问题

处罚情况

总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总数

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

总数

存在转包数

存在资质挂靠数

下达文书(份)

行政罚款(万元)

停产整顿数(处)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提请关闭(处)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人次)

纳入黑名单(处)

开展联合惩戒(处)

有外包

矿山个数

项目部个数

 

 

 

 

 

 

 

 

 

 

 

 

 

 

 

 

 

 

本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