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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11002
1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探讨EPC会计核算
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会计程序记录经济活动的数据,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以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在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同时还需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因此,EPC总承包会计核算不仅需要体现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还需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
首先,会计核算要体现经济交易的实质。我们从EPC工程总承包的名称,就能很容易的理解这种承包模式的实质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在EPC工程中,虽然三项经济业务的开展是为了完成同一工作目标,但鉴于三者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巨大差异,应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分类核算,同时也要注意核算结果能统一反映项目的总体情况。
其次,会计核算要满足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EPC总承包项目核算时会面临一些公共费用的分摊,主要分为两个层次:(1)项目直接管理费用的分摊。为实施项目,企业通常会成立专属的项目部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实施管理产生的费用就成为项目成本中除设计成本、设备销售成本、建筑安装施工成本外的第四大成本。由于项目管理衔接了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的各个环节,理论上在进行核算时应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将项目管理费用分摊三项具体经济业务中。(2)总部间接管理费用的分摊。除了项目部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外,企业总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的工作场所、工作软件、管理体系等配套服务,因此企业总部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理论上也应分摊至具体的项目中。
在核算实务中,分摊上述两种费用是相当困难的。分摊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核算的结果和核算的工作量。按照成本会计中成本核算方法的要求,采用作业成本法是进行成本核算和费用分配最科学和最合理的方法。但由于EPC总承包项目中涵盖着大量繁复的作业项目,项目本身又存在唯一和特殊性,采用作业成本法的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分摊,都存在分摊不合理或分摊付出的管理成本过高的情况。因此考虑到总承包项目管理费用只占工程总成本的小部分这个因素,我们与其努力寻找更精确的分摊方法,不如通过合并业务类型减少分摊反而更能提高核算的准确度和减低核算的成本。
第三,会计核算要能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工程承包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国家监管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业主及潜在客户、供应商、分包商、银行以及内部管理者等。其中,外部信息使用者通常关注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运营能力,以及经营和纳税的合法、合规性。而内部信息使用者,更关注项目本身的总体收入与成本情况,以及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分项的成本与收入、与总收入与总成本的占比情况等详细信息。因此,在进行项目日常核算时,要结合上述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统一考虑和体现。
2 基于纳税筹划角度探讨EPC会计核算
EPC总承包工程中的三项基本经济业务,涉及我国流转税的两大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
首先,EPC总承包项目承包方同时向业主提供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属于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而建筑安装工程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分别核算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营业额和提供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如果总承包合同没有分别规定各分项业务的合同额,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方法合理分配勘察设计服务和建筑安装服务的营业额,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将按照5%的税率从高征收营业总额的营业税。
其次,EPC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向业主销售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EPC总成本项目核算时应当明确区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向业主销售设备的销售额,否则,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重点事项的会计处理
首先,勘察设计企业确定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核算体系是项目会计核算的重点。EPC工程总承包商主要分为三类:勘察设计企业、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对于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按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核算。而相较于勘察设计企业,由于没有设备生产车间和施工队伍,所供设备需要外购,施工安装需要外包,核心工作内容为提供以设计为龙头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因此勘察设计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会计核算是不完全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的。
三类总承包商在EPC工程中对于自营部分拥有各自的优势,但EPC项目的核心在于提供协调设计、供货、建筑安装的项目管理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三类工程总承包商的核算对象均为EPC项目,不能由于企业主营业务性质的原因,导致行业内核算的体系各不一致,使得核算结果不具行业可比性。如每类分包商对于自营部分业务都采用内部分包模式进行核算,就能解决上述核算方式不统一问题。实务中,笔者认为虽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差异,但勘察设计企业对EPC工程的核算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更能达成统一行业核算方式的目标。
其次,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入确认是项目会计核算的难点。《企业会计准则》对EPC承包商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收入和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结转都有明确规定,并在行业内形成普遍共识,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完工进度确认方法包括已经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完成工作量的测算、实际测定完工进度三种方法。其中,完成工作量测算法适合于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筑工程,如总承包项目中土建工程中的基坑的挖掘工作。实际测定完工进度法适用于隐蔽工程,如地下管线工程等。鉴于EPC项目勘察设计、供货和建筑安装工程三项经济业务深度交叉,笔者认为按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的方法确定完工进度更具普遍适用性。
第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分摊。总部管理费按上文的建议不分摊,项目管理费,由于金额占合同金额较小,建议按直接费用计入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综合成本,合并计算完工进度,也不再进行分摊。正如上文所阐述勘察设计企业采用累计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更加合理。勘察设计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不同于建筑安装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其勘察设计与建筑安装深度交叉,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双向互动,完工进度和预计成本受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双向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按直接费用将项目管理费直接计入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综合成本,计算综合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更能有效反映工程的真实完工进度。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勘察设计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的业务特点决定其会计核算并不完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而应该在会计信息系统本质统领下,追求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同时,实现成本效益的均衡。在核算体系上,应当按照业务模式选择会计核算体系,而不应当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来选择核算模式,以提高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方面,按照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的综合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的方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结转勘察设计类自行成本收入和建筑施工类自行成本收入;在费用分摊方面,总部发生的项目管理的间接费用不进行分摊,项目组发生的项目管理费也作为直接费用计入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综合成本。
参考文献
[1]乔晖,吴艳艳.以设计为龙头的EPC项目财务管理探讨[J].建筑设计管理,2011,(11):2327.
[2]朱海荣.浅析设计单位EPC项目会计核算[J].财会通讯,2011,(8):148149.
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税法导向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准则部分,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等9章内容;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及账务处理》,相当于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有利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与执行。
一、适用范围明确具体,行业覆盖面宽
与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更加具体,覆盖行业更加宽广。
1、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2011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与此相对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同时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具体地明确了适用范围,也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会计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2、解决了原制度标准模糊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解决了原制度标准中几个模糊的问题。一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使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那么,作为规范小企业制度标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无疑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二是解决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使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使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有了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也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间的信息可比性问题。
3、扩大了行业覆盖面。《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相比原制度的覆盖面有显著扩大。
二、有利于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我国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为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准则设计上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有序衔接,在准则实施上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制度安排。
1、会计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使有序衔接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取消了部分会计科目。与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一级科目。二是增设了相关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了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一级科目。三是变化了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如现金、材料、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基本一致。这就意味着,当以后小企业发展变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时,则能够顺利地衔接到《企业会计准则》,从而有利于降低小企业会计规范的转换成本。
2、允许小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符合该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该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该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规定为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
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3
企业财务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处理不断变化,相应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也随之改变。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冲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上述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后,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上述土地建设开工后将尚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待竣工后再由“在建工程”转入“房屋原值”,以此计算的房产税缴纳依据中包含全部土地使用权。但该文件对企业2001年1月1日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未作出后续衔接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冲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现称为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仅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土地使用权到固定资产房产原值中;而对非房产占用土地(如道路、绿化、围墙、场地),应当按无形资产分别予以摊销。与[财会(2000)25号]中包含全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样的会计处理下房产原值中只包含部份土地使用权,以此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相对减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中第9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解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会计制度已经注意到了土地使用权年限和用途的差异,而规定未必将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值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中,这与财会[200117号文件无形资产旧准则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相一致;二是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这是对财会[2000]25号文件的补充,有利于企业对2001年1月1日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续衔接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改变了财会[2000125号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相关成本的做法,以此计算的房产税缴纳依据中可能不再包含任何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现称新准则)第3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根据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应该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种处理明显不同于无形资产旧准则中企业在房产开发或自建自用时结转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方法。对于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分别按照其应摊销或应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提取折旧。重新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表明,企业账载的房产原值中不再包含任何土地使用权。以此计算缴纳房产税的依据中不再包含任何土地使用权。
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4
1.外部因素
由于会计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与外部性,同时建筑企业生产建设的特殊性存在,所以也导致了建筑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的不对称性现象十分明显。同样,建筑企业会计信息毕竟产生于建筑企业内部,属于经营者主要项目经营实施财政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所以会计信息最终持有者就属于建筑企业的经营者。但是,会计信息最终反映给经营者时,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的确认、报告、计量等的使用处理阶段。这期间,不可能百分百保持会计信息前后发生状况的一致性,所以会计信息确实具备一定的不对称性。比如,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某些大股东与散户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往往使得会计信息主要掌权者予以可乘之机。同样,建筑企业中的一些领导部门会故意教唆会计人员报假账或者虚报账目,就必然会给企业的后续经营的项目实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情节严重的话会造成经济犯罪。例如,某些单位的领导在职期间,要求会计做假账、虚构支付一些劳务费和租金等一些方式来占用公司的资金。这样的话,一方面这个公司的领导通过他职位权利来占有公司的财产已经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来讲会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会客观的影响到他对职业的判断能力从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进而会严重影响公司各类业务项目的资金运转,对公司经营效益构成严重威胁。会计信息外部性予以细致划分时可将其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前者主要强调的是经济主体所产生其他额外利润;后者主要强调的是其他主体所蒙受的额外成本,一种是收益获得,一种是外部支出。同样,如果在建筑企业看待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也有很多,即企业负责人或者信息编制者利用会计信息来人为性的谋求己方效益。
2.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制度方面与会计从业素质水平。一般会计信息失真多表现在会计主体与会计执行者间存有的矛盾。在目前国内经济体制条件下,建筑产业会计主体与会计执行者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矛盾因素在里面。其中,会计主体多指代建筑企业的领导阶层;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及会计行业规范要求而言,会计执行者应能依法监督会计主体实施行为。不过,现在社会里,“人情世故”与“高度服从”的关系作用下,会计执行者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体现并不明显,多体现为高度执行领导授意的各项“命令”,所以会计信息监督职责更无从说起。
二、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改进措施研究
1.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强调法制宣传
有效控制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依据我国当前国情状况,会计准则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建筑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等去健全、完善制定一套适用的会计准则,这对其他行业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同样受用。此外,要大力宣传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发挥出宏观法制环境下的社会监督效用,促进会计工作者能够高度具备法律责任观,使会计主体及会计执行者都能严于律己、约束己身、依法从业,形成较强法制观念,为会计信息真实处理提供可靠保障。
2.大力改革会计人员管理机制
提高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应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大力改革与深入推进。目前而言,可以进一步改进会计委派制并加以实施。该制度的实施主要是指国家根据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对企、事业组织机构提供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等监督委派的一种体系制度。如此一来,委派而来的会计人员能够发挥重要的会计信息监督职能,具备较高职业判断能力,可按照国家政策与现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实施要求等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3.完善会计实务处理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筑企业应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建立必要的财务内控制度,针对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制定出适用的管理规范要求,比如制定各类会计凭证材料的管理方法,明确资产成本核算办法,包括研究出切实可行的资金结算方法等;同时,会计工作者应能按照会计制度、准则要求等处理会计实务,确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可控,保障信息真实有效。此外,会计信息内控制度的实施,也要配套应用内部审计机制,以发挥出审计单位的信息稽核作用,避免人为舞弊、刻意唆使等产生的信息造假现象发生。
4.结合经营实际建立健全的外部控制机制
由于针对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机制都一定程度上受到建筑企业的当局管理者所影响,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督控制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局限性带来的不利效果,建筑企业应能同步完善建设外部控制机制:一是要加大以单位负责人为重点的会计执法力度,大力营造融单位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国家监督为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开展经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二是要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和职称管理,对任用无证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例行严厉查处。
5.提供会计从业者的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从业者的职业判断能力与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及基本从业技能水平等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必要的财务会计培训组织活动非常必要,同时要在培训组织活动中同样强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并要开展必要的收税业务科目辅导,提高会计从业者的会计实务综合处理水平,有效抑制会计信息人为舞弊、造假等行为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水平。
三、结语
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固定资产;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一、固定资产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固定资产》(CAS-4)对固定资产规范的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动产、产房及设备》(IAS-16)规范的范围基本相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准则适用对象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不包括:(1)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5)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2)森林及类似的自然性自然资源;(3)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但对于在发展或保持第(2)、(3)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而使用且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笼统和概括,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指向性更强。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项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定义大致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提到“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IAS-16中的提法为“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倾向于清晰明确,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侧重特性和实质。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1.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在其成本构成上IAS-16比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折扣的规定。IAS-16明确指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任何与其有关的商业折扣和回扣都应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抵减项。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都对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该项金额与付款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二者在处理上可谓一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界定为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IAS-16规定,企业自建资产的成本与生产待售资产资产的成本相同。
需要指出,对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及报废毁损的会计处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待完工后再计入营业外支出;IAS-16规定,由报废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引起的异常金额的成本不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从更真实的角度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利于消除影响内部利润的因素,方便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成本计量,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借鉴之处。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参照《中国会计准则-租赁》(CAS-21)的通用作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
4.非货币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的规定,我国以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以非货币换资产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且不确认损益。IAS-16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交换时具有商业实质的,项目成本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并且细化了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更加清晰准确的专业语言阐述了处理方法,更具有规范化效益。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在折旧范围方面,IAS-16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规定“除一下情况之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折旧方法方面,IAS-16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国准则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可以看出,我国准则更具人性化,有利于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会计准则延伸了此项内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要求: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不计提折旧。相较而言,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准则更有利于折旧的计算和实际操作。
(二)期末计量比较
由于国情和市场发展状况不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在固定资产期末计量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IAS-16规定,企业应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中,成本模式是指固定资产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折旧的金额入账;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按照价值重估后的金额予以入账,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入账。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准则禁止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是基于避免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因此严格循谨慎性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更加注重真实性。
(三)减值转回处理比较
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处理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以外的资产减值损失转会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因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未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但对是否能够将减值金额转回没有做出限制。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限制,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种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更显严谨,确保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加真实可靠,规避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操纵利润的现象,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后续支出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和IAS-16都要求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满足“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特别是在后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中实现了中外会计准则的趋同。我国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修理有关的后续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IAS-16要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的后续支出,用确认为费用;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相关(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79页)的更新改造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IAS-16规定: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预期从它的处置中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需要处置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这与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两项准则均要求将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但是IAS-16要求计入经营活动损益当中,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却是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整体上遵循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反映了一定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六、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包括:(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现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预计处置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信息的披露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增加了两项内容。具体内容为:(1)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2)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从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IAS-16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详细、全面,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只对基本的固定资产信息要求予以披露,缺乏一定的深度,这也是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可以引用和借鉴的地方。
七、综合比较
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几个实质性差异外,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已经逐步趋同。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虽然在某些方面和IAS-16存在着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落后于IAS-16,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今后的发展不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要分析差别,采纳合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国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刘总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比较[J].会计之友,2007(8).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国际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刑琳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M].山东农业大学,2005-5-20.
建筑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 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应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0- 0006 -0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定义,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 完工百分比法的含义及使用前提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这种方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前提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被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反之,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 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2.1 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是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①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③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这些不同形式的衡量标准(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等),可划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所谓投入衡量,是指根据建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如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等)来衡量完工进度;所谓产出衡量,是指根据产出结果(如生产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完工的公路公里数)来衡量完工进度。实务中,并非每类衡量方法都可应用于所有的建造工程,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环境作出仔细的判断。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2.2 对完工百分比确定方法的选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采用投入衡量比较适宜,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更加符合企业的管理目标。由于投入衡量将投入与产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通过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从而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项目风险,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更加符合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
(2)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于运用投入衡量法需预计合同总成本,而对项目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促使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3)这种方法在国际上更为常用。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规定可用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种方法计算完工百分比,但由于投入衡量更为先进可行,所以被广泛采用。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会计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将我国的会计完全融入世界会计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可比,为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真正的信息支持。
3 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3.1 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3.1.1 合理确认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
针对国内建造合同市场的尚不规范,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分包,应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3.1.2 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程预算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要考虑施工期内成本的变化(如:通胀),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工程预算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执行新准则的关键是对合同总成本准确地预测和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成本有效地控制。在具体应用中,预计合同总成本和目标成本将趋于一致。制订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利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目标成本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预结算、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物资设备、劳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3.2 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减少合同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单位的签认;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欠工程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要附加开单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收取工程款,真实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3.3 强化企业内部审计
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但这仍无法避免财务人员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所以施工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事中审计,这样可以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及时作出纠正,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3.4 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因为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