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程监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1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独立的第三方,良好的工程监理质量是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工程监理在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上部分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视度不足,使得很多地方的建筑工程监理根本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还是存在着些许的不足,阻碍了建筑工程监理作用更好的发挥。
一、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监理制度长久以来一直在欧美工业国家有着较高的普及率,我国开始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是上个世纪末期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成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已基本形成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和机制。二是监理范围不断扩大、成效显著。目前监理范围已涉及工民建、市政公用、公路、桥梁、水利、电力等,基本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经过这么多年的推行,虽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由于实行时间不长,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工程监理定位不明和职责不清。二是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数量都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三是监理企业经营和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四是监理市场竞争与管理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对建筑大行业的繁荣有着一定的桎梏。
二、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工程监理法规标准建设滞后
第一,监理法规对监理的定位存在矛盾和多样性。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在区域性、地方性的建设法规中,有关于监理的法规条文却被添加了一些不稳定的新因素,很多法规在隐形剥夺监理权力的同时却要求监理单位承担更多原本不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同国家初衷的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有了不同程度上的偏离。
第二,法规对监理的定位和职责规定与我国在建立监理制度时希望参照的国际咨询业惯例有较大差距。我国目前的建设监理制度仍然不成熟,还在发展阶段,而且国外也没有理论上和实践中与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完全相同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业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国际上有四种比较成熟的建设监理模式,业主项目管理模式、工程建设设计方管理模式、业主自己管理模式、管理承包商进行管理的模式。
以上提及的这几种管理模式都在国外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时间的检验,被证明都是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存在价值的。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无须赘述,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情况也是难以预测的,我国当初在引入建设监理模式时,却只引入了其中一种,难免会有强求监理模式一体化的嫌疑,业主也没有办法根据不同的工程建设的需要和特点选用不同的模式,违背了现行建筑大行业精细化和多样化的发展原则。抛开管理模式不谈,单论我国以之为参照蓝本的业主项目管理模式,我国法规对建设监理的定位较国际咨询业惯例也存在着范围过于狭窄等严重问题。这种现象不光需要工程监理行业承担责任,而是我国整个建筑大行业的责、权、分工造成的格局,工程监理行业被挤占的空间,都被其他相关行业所瓜分。但是勿容置疑的事实是,从我国监理法规规定工程监理的定位和职责到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理制度,都与初始希望参照的国际咨询业惯例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是,监理工作标准缺乏。目前工程监理行业缺乏一个类似于工程合同业内《FIDIC》具有权威性和广泛适用性的一个工作标准,很多监理人员在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时候所依靠的“标准”就只是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甲方给出的质量标准等。由于时代和行业的变迁、从事的工作具有特定性,过往的工作经验难免局限和不适用;甲方给出的质量标准也不会一直符合实际情况,所以监理人员工作标准的缺乏越发明显。
监理人员管理能力的不足,由于缺乏监理工作标准,监理人员在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稳定的可以一直参照的工作模式。今天以此为准,明天却换一套做法,对监理人员的成长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是一个不小障碍。管理监理人员能力的不足 :监理人员没有一个固定的工作标准也让业主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困难重重,很多业主方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抱怨监理单位工作不合格的同时,并不清楚合格的监理工作标准是什么,这样就很难对监理的工作做出一个公正的评判,从而也会影响到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效率,造成了管理监理的能力不足。
工程监理执业资格制度不够完善
第一是,企业资质管理僵化,资质管理应起到的企业分类作用不明显。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虽然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职业资格制度分类明确,但是该制度的管理实施却存在严重的问题。企业资质管理的僵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建设监理企业的分类不够细化 ;二是企业资质的管理不严格。
第二是,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存在不足我国监理员、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准入标准和评价手段主要还是考试、考核和审定。这种应试资质管理的手段当然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这种传统管理手段也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给了部分没有现场工作经验的其他行业人员有了监理行业资质的准入权、实践工作出色但是应试能力薄弱的监理人员难以得到认可等。
工程监理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第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我国的建筑大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但是想要退出相对准入就要困难很多。准入门槛低这一现象也从侧面说明了我过工程监理执业资格制度不够完善和工程监理监管体系的不够健全。有了相应的启动资金、有了足够的途径招募企业成立需要的人才,就可以来此市场分一杯羹,这样的市场准入机制难免过于随便,对企业的后续发展不利。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并不是一个“一锤子买卖”,很多关系需要长期的合作和培养才可以达到,在这个过程中投入的沉没成本是难以量化计算的。所以在此行业中轻言退出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儿,业内人士在一个固定岗位上耗尽青春也是常有的事儿。从此而言,过于严格的行业退出机制(不成文的机制)也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行业的发展。
第二是,“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这句名言反应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建筑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的巨大影响,其中以房地产企业更甚,但是监理行业受到的影响就不是很明显。房地产企业受到市场影响的主要冲击力来自于房价的涨跌,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人力、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与房地产公司的合约价格波动也会对其产业很大的影响。但是监理行业就完全不同了,监理行业的市场定位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人力、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其的影响微乎其微,房价的波动虽然也可以间接影响到监理行业的发展,但是其效果也不是那么的立竿见影,需要经过市场和房地产公司的缓冲。
总而言之,监理行业如果没有一套相应的制度来规范的话,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永远处在一个没有规则,没有机制的环境中自我发展了。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2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3
而教师最后对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应该综合学生的理论掌握情况和任务完成的情况。课程体系构建还需注重的另外一种常用的“任务导向”方式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主要是让学生参与到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接受的任务也是以实际为主的,实现教学环节与企业生产环节一致,实训室的实训内容与生产车间工作内容无缝对接,学生首先对所学的专业内容和工作环境有感性的认识,获得与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相关的知识,学生获取知识的过程始终与职业实践相关联,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享受到任务过程中的乐趣和自豪感,更是让学生感到所学的知识技能是实用的。而且学生可以直接获得企业的反馈,这样培养出来的高职学生不仅在理论上有了很好的把握,对于自身的动手能力与岗位的认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真正地符合企业岗位的要求,为将来离校走上岗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进入岗位后上手快,提升的空间大。
基于任务导向的课程体系构建
课程体系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先进的办学模式和优势的专业特色正是通过课程体系的构建和核心课程的实施来实现的,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关键则是构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课程体系。基于这一点,我院工程监理专业构建的课程体系,主张面向企业及就业岗位,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主抓能力培养。优化课程体系就是以就业导向、能力要求,构建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相辅相成的理论课体系和实践课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就是按“够用,深浅适当”的原则,整合传统课程,开发新课,对课程内容进行增减,淡化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结合实际生产任务、模拟仿真等实践教学,突出应用性、实用性,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就业人才的现状、工作性质、内容、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等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市场经济下的监理企业需要具备以下专业能力的监理人才:具有编制、收集、整理、总结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能力;具有识读与绘制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的能力以及识读设备施工图的能力;具有常用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检查、试验、选用、保管的能力;具有建筑施工测量的能力;具有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能力和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的初步能力;具有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能力;具有在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的能力;具有审查土建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能力;具有确定、审查建筑工程造价的能力,并能参与工程监理招投标的能力。为能培养出合格的建筑工程监理人才,突出我院工程监理专业的专业特色,我们针对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做出如下分析工程监理专业实行校企合作教育“2+1”的人才培养模式,把学习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两年,学生在校内学习专业知识,接受基础能力、基础技能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初步训练,第二个阶段为一年,学生通过到企业生产一线综合实训顶岗实习,培养职业岗位能力。
工程监理专业的课程进程包括四部分。(1)基本素质课程:《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军训》、“两课”等;(2)专业技能课程:《建筑工程识图与绘制》、《工程测量与施工放线》、《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建筑工程监理与案例分析》等;(3)专业实践课程:《工程监理综合实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程监理企业顶岗实习》等;(4)专业拓展课程:《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信息管理》、《工程测量职业竞赛训练》等。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根据用人单位反馈意见和企业需求,适时对课程进行局部调整、补充,以适应市场和企业的需要。
《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建筑工程监理与案例分析》作为工学结合专业核心课程在第三、四学期开设,对学生进行良好的专业能力培养,将工程监理的职业精华“三控、三管、一协调”贯穿其中;在第三学年开设《工程监理综合实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顶岗实习》等课程,进行综合能力训练;三年的课程设置安排形成了一条基于任务导向的以专业核心技能培养与能力素质形成为主线的课程体系。
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
专业核心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典型工作任务确定行动领域,由行动领域确定学习领域,再由学习领域具体化到学习情境。核心课程建设应遵循先导性与可行性相结合、行业性与地域性相结合、技能训练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多元整合和整体优化相结合的原则,在转变思想观念、改进资源配置、优化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核心课程是为培养高技能职业人才的必修课程,专业建设必须纳入行业、企业、职业、实践要素,以职业工作任务为课程内容组合的参照,建设任务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从而体现出高职课程特色。
根据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的原则,在构建基于任务导向的专业课程体系的同时,确定专业的工学结合核心课程,并将专业培养目标及监理员岗位要求贯穿于课程建设的全过程。本专业核心课程包括《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建筑工程监理与案例分析》等,以《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课程为例,该课程在第四学期开设,以建筑工程的典型工程项目的监理作为教学载体,借助校企合作的平台,以项目为导向,以任务为驱动,采用课堂与现场交替,仿真与真实衔接。将真实的建筑工程监理预算项目引入课堂,设置安排教学内容;同时将课堂延伸到企业,延伸到工程现场,通过在真实的监理岗位顶岗实习,达到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要求,从而使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的规范化。但由于整体的发展时间不够厂,再加上我国的建设行业环境问题影响,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发展受到了阻碍,并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下面将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国家所实行的强制监理。当前阶段社会中很多的业主对于监理工作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委托监理知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工作,保证所有的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在这样的思想环境影响下,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故意压低工程监理收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请了监理以后,会要求监理对工程的质量来负起全部责任[1]。可以说业主无论是对监理的性质还是监理工作的运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会过分的干预监理工作,促使其无法正确的来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导致工程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为承包商多数是不认可这种监理方式的,大多数会存在抵触的心理,因此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碍。此外,部分项目建设的法人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监理工作为工程的质量做出保障,而对于管理和进度等方面却严格的控制着权利,不让监理单位参与其中。事实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点都是建设中的重点部分,仅仅控制一个方面是很难产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况监理机构会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造成实权丧失问题,更加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2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阶段的建立法制体系是不够健全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出台一些法律和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控制,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着较强的随意性,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法律建设上的漏洞问题,再加上执法的不严格性。导致很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相关的保护性政策,以及地方条纹等,与国家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了对抗性,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实效[2]。因此可以说大往前法律体系的不规范和建设不全面是导致国家统一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建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时的对此加以重视。
1.3监理市场机制不成熟
我国的监理市场在当前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整体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竞争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也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标准和规定来建立起符合WTO的市场体系。例如当前监理市场中的低价中标现象十分的明显,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增加业务而开始采取低价竞争的形式,或者收受好处费以及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来拉拢客户等。而很多的经验不足的业主方也会因此而受到迷惑从而选择低价单位中标。这些问题都充分的说明了我国的监理市场机制发育上的不成熟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1.4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领域当中的法律建设工作呈现出了巨大的变化,并且逐步得到了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的加强法制责任制度建设中的时效性,要促使法制建设能应对社会中所发生的新的问题和情况。当前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建筑法》当中,由于颁发的时间是1997年,当中只对一般的工业建设民用建设进行了施工单位的规范,对于其他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如市场材料供应和项目法人等[3]。随着近年来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建设单位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靠将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对此还需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尽快的进行完善。
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市场不断的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一定要重视起监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因此需要对当前阶段的建立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性的改进和创新。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针对建设行业和监理行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建设行业体系是在不断的发展中的,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的发生变化,需要及时的做出调整[4]。作为政府单位更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法律体系和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来促使市场得到有效的管理。
2.1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当中做好细节山的规定,保证监理单位人要承担的责任能进行细致划分,如果出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监理单位并没有发现的话,那么则应当由监理单位来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5]。同时,在工程项目出现事故以后,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监理单位有着总要的责任。为了在出现故障以后赔偿业主损失,为了能督促监理单位时刻的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此一定要设置出一些赔偿较高的额度,促使监理单位不敢对工程的监理掉以轻心。此外,监理单位收费偏低的问题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问题出现,从而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在当前还应当适当的提升监理市场的收费标准,促使人才能留得住,设备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为监理单位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
2.2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需求,当前一定要进一步的做好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尽快的调整行业管理制度,对当前的监理法规中的不合理现象进行调整,促使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做好政府职能的转换,切实的采取措施营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监理事业能健康的发展和进步。此外,应当严格的控制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根据地方实际条件等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促使其实现动态性的管理。并逐步的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融入其中,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2.3加强监管力度
在监管力度上应当认识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等来对监理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不规范行为投诉和问责制度,促使市场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一旦发生了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问题,就一定要严肃处理,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3结语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阶段我们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来应对问题,在原有的基础和经验上来进一步的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为监理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姜亚林 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雅琼.浅谈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2(01):77~78.
[2]费祝辉.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68~69.
[3]周旭.从工程监理问题看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缺陷[J].科技资讯,2014(08):32~36.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平行检验;质量控制;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预防为主
0 引言
随着国家建设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化、建筑立法的逐渐完善,建设监理制现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一项法定的基本制度,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何通过有效工作完成好项目监理任务,取得好的监理效果,为业主服务好,事关建设工程质量,事关监理单位的社会信誉和形象,事关监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是每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都要认真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1 “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有三大重要手段。这也就明确了控制手段之一的“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
2 实施“平行检验”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检验或检测手段
项目监理机构在质量控制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有两层意思:其一,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和本单位资质相适应的,和所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方法、监理工具、仪器仪表等;其二,监理机构采用“平行检验”,所针对的检验项目应是可重复的,即对检验项目的性能能够进行再次地量测、检查、试验等。而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量测机构所进行的并出具报告的检验项目,不在监理机构“平行检验”之列,监理机构只对标准、规范和设计规定的必须试验或复验的检验项目进行见证和审查试验报告,用见证和审查试验报告的方法来达到对这些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目的。
3 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
检查或检测为什么要放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但承包单位毕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方,监理的性质决定了监理机构不是、也不可能是承包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人。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有强有力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且能正常运行,各级质控体系对被检项目必须履行“三检制”,最终实现承包商对顾客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等的自检结果进行复验,符合要求予以签认。这样才能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的规定。
4 “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
“平行检验”是对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中那些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的检验,全国各行业、本专业已按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要求制定了本行业、本专业验收规范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在一项建设工程的全部检验项目中,有一部分检验项目应由承包单位在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下自行控制验收,而另一部分检验项目即起决定性作用的“主控项目”和一部分“一般项目”,监理机构是必须严格控制的。监理机构即不可能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做到百分之百的检验,又不能让承包单位检验后说“一”,监理机构就确认是“一”。除不可重复的检验、检测数据和试验项目外,监理机构不应该直接引用承包单位的检验、检测数据,而是应该通过对被检项目的“平行检验”对申报数据进行复验。监理的“平行检验”应该是有“度”的,也就是按各行业、各专业及设计文件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检验。这种“度”,一定是监理机构能够确定可控制得住被检验项目质量的量。既要检验到位,又不被“平行检验”束缚住手脚。“平行检验”的执行比例应该是多少?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必须在主管部门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验试验并有资格出具检验、试验报告的主控项目,监理机构不需要对其进行“平行检验”,只要见证和验看试验或检测报告是否合格。
5 “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独立进行
监理独立进行“平行检验”活动的独立性是由监理的性质所决定的。监理机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只有他的独立性才能决定他的监理活动的公正性。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其检查或检测活动不受其他方的左右,才能使“平行检验”获得数据和工程质量评估结论正确。这种独立性也决定了监理机构不能在现场没有“平行检验”的前提下直接在承包单位的报验申请表上签字。
6 “平行检验”的执行
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同一个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因此“平行检验”的结论是合格或不合格,双方的检验数据可能有差异,合格的标准是双方的验收数据都应在标准、规范和设计允许误差范围内,即所检验的项目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条文。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检验数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吻合,监理机构应确定该检验项目为合格;如果不吻合且超出允差范围,监理机构就要发出整改通知单或整改联系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对监理机构的“平行检验”有疑义的,施工和监理双方可再次共同组织复验,复验的结果双方确认为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允许误差范围,监理应签字确认。承包单位的报验项目超出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承包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返修,直至返工。如果不严格执行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就会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例如,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如果为了抢时间,拆模时间还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就开始拆模,水平构件混凝土将产生变形和裂逢。因此,施工质量验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施工应该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如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进行验收,浇筑中应设专人对模板及支架进行巡回观察和维护,发现异常及时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总之,在监理规范中“平行检验”的范畴只涉及到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笔者认为按照规范中对“平行检验”的释义可知,“平行检验”应在全部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中执行,这有利于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下转第146页)
(上接第155页)7 结束语
总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随着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应用研究[J].门窗,2013(03).
[2]孙霜.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3(01).
[3]陈双.试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和应用[J].华章,2013(01).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被监理的单位在项目论证、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管理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民用建设工程;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监理分为前期、设计、施工等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部阶段进行监理,也可以对部分阶段进行监理。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九条前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对设计方案评选,协助建设单位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审核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概(预)算。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招标方案;
(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的方案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三)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认可;
(四)各种技术、经济文书的签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做好工程保修的监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的管理
第十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专职从业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四)有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市外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监理业务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隶属关系和任何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本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中标的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行使以下各项权利: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方案审查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权、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内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指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指令。
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意见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以监理指令实施。对违反国家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拒绝。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供职;不得向被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推销与监理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或从事其他公正监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工程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建设监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或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满2年的,根据其专业能力、规模和监理业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未经年度审查的,不得从事监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章监理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部)制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监理档案应按期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完整收集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责任的各类原始资料。监理单位应按照用户咨询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下列文件实施监理: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实行监理人员岗位注册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监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瓴取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监事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现场监理工作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并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监理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后,应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直接向被监理单位下达指令,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报批准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或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二)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的;
(三)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出卖、出借、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监理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