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1
[关键词]强化 职业技能训练 有效方法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130-02
一、前言
职业教学应坚持从强化实践、突出应用、培养能力入手,遵循以技术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为依据,建立以应用能力为主线,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同步进行的课程体系,以突出技能训练为特色,加强实践教学。我校2011级和2012级集中实训,是按照铁道施工与养护专业“3122”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教学总体安排,依据 “交通系3122集中实训实施方案” 全面开展的。实训环节共完成7个实训项目,分别为专业认识实习(2周)、工程材料实训(2周 )、计算机绘图实作(2周)、工程地质实习(2周)、桥涵工程实践(2周)、轨道工程实践(2周)、工程测量实习(含技能考核)(6周)。
在校内外实训基地进行技能实训,即是满足工学交替培养模式的需要,实现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岗位、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也是铁道施工与养护专业的重要的教学环节,并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学绩档案。
二、目前职业学校存在的普遍问题
1.学生学习程度与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整班上课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整班上课,矛盾转嫁到教学中,教学计划难以保证,学生学习困难重重,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2.教师面临严峻挑战,职业技能提高刻不容缓。教师的指导缺乏现身说法,学生实践、实训无法取得应有效果。
3.突出职业教育规律与特色的教材有待完善,技能培训教材匮乏。缺乏技能训练的教材导致了实验、实训教学的盲目性。
4.教学方法没有很好地引导学生研究和探索,忽视了中职生的学习特点与职业方向性。
5.传统评价模式缺乏灵活性与全面性,缺乏针对性。
三、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有效方法
我校建校以来已为国家建设输送毕业生3万余人,毕业生以其扎实的理论功底、突出的实践技能,深受用人单位欢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铁路和地方建设的栋梁之才。这都得益于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在教学实践中,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勇于改革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谋发展、以特色创一流”的四条原则,突出“学校有特色、专业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三特培养,努力把学校“做大、做强、做活、做特”,是我校的办学理念,也是我校之所以始终立于我省职教潮头的成功经验。
(一)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教学。
紧紧围绕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选学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从岗位分析出发,确立专业培养目标和方向,找准职业岗位综合能力的层次定位,结合职业岗位的现实和社会需求,经过充分论证后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充分考虑学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安排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实用、适用”为度,兼顾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安排足够的实践、实训学时。对每门实践课都单独进行考核,充分地体现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二)重要技能教学“三年不断线”,贯穿教学活动的全过程,逐步提高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改变实践教学的教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培养目标,围绕职业能力和岗位群的要求,制定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学以致用,是非常重要的。加强能力培养应该采用模拟“实战”的教学方式,在教学方法上引入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案例的设计,既要来自社会实际,又要具有针对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课程内容的需要,选用案例,组织学生研究、讨论之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避免了即使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也不会解决实际问题的缺陷,使学生不仅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锻炼和提高了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教师围绕案例进行教学,同时也引导学生围绕案例进行学习,不同类型的学生,在教学中可引入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学习主动性,以达到预期的实训效果。
(四)实践教学和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加强应用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要以技术、技能训练为主,加强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把实践教学和职业认证教育结合起来,这样既强化了学生实际动手的能力,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有效解决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问题,又使学生取得了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欢迎。
(五)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我们把每一门实践课程都作为必考课,单独考核,将成绩计入学籍档案,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建立考评体系。对学生的考核,坚持以职业岗位能力为重点,知识、能力、技能考核并重,以能力和技能考核为主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我校的集中实训(实习)改革,自2011级始,在学生中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好评,是因为本着“实际、实用、实践”,坚持实训文件的“八有”原则,即实训教学大纲、实训计划安排、实训指导书、实训日志、实训报告、实训考勤、实训成绩、实训工作总结。具体工作如下:
1.搞好实训动员
实训前,召开实训动员会,由领导讲清实训的目的和意义,强调实训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明确实训地点、实训成绩考核办法、实训纪律、注意事项等等,使学生提高认识,产生兴趣,激发学生参加实训的积极性。
2.编写好实训文件
指导教师根据实训大纲的要求,结合实训地点的具体情况编写实训计划和实训指导书,实训前发给学生。文件的编写紧密围绕实训内容和实训地点的具体情况,详略得当,指导性强。必要时可附有实训思考题、实训参考书目和实训报告编写提纲。学生由此了解每天的实训内容和要求掌握的知识要点,查阅有关的参考书,解决实训中遇到的问题,真正起到指导实训的作用。
3.认真负责,严格要求。
指导教师要熟悉实训现场的生产情况,掌握操作技能。在实训中可根据内容安排必要的讲座,使学生系统地了解生产知识;也可根据生产情况向学生提出问题或布置作业,学生的实训日记要随时抽查,发现不足,及时纠正。要严格实训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学生的违纪现象,保证良好的实训秩序。
4.严格考核
学生最怕的是考试,抓住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改变过去只凭实训报告评定成绩的做法,把实际操作、实训考试和实训答辩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考核。
对于教学实训,可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实训考试或答辩、实训报告和操行考评四项按百分制评定实训成绩。其中,操作技能50分,答辩或考试30分,实训报告10分,操行考评10分。每项都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由指导教师严格掌握。
对于生产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根据实习报告、实习考试或答辩、操行考评三项按百分制评定实习成绩。其中,实习报告30分、实习考试或答辩50分、操行考评20分,操行考评要检查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和实习表现,使实习成绩更加真实。
四、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思考
1.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保证“质”,把握“量”,确保培养的毕业生被市场所接受,实现“零距离”上岗并进行创造性工作,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加大实践、实训力度。
2.培养“双师型”教师,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
选拔骨干教师送出去进修,请企业优秀技能人才来校任教。职业教师备课时应该更多地针对学生的兴趣,上课时多增加模型,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3.开发职业教材,体现职业教育的规律与特色。
按照职业岗位对应用能力的需要组织教学,强调技术的熟练性和服务的规范性,传授知识与技能训练并重。克服“偏、难、繁、旧”,突出“新、宽、活”。增加教材中的研究探索性、实践性内容,采用知识模块结构等,积极编写技能训练教材,使实验、实训规范化,确实提高学生技能。
4.改变教学模式
著名教育学家江山野先生强调指出:当学生已经能够自己阅读教材和思考的时候,就要让他们去阅读和思考。教师应该教学生学会阅读,开展读书指导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读书指导法就是教师指导学生通过阅读教科书、参考书和课外读物获取知识,培养学生阅读能力,引导学生自读、自解、自悟的教学方法。教师指导是关键和前提,需要教师为学生提供探索环境,创造良好的情景,不断生疑、不断发问,使学生由学会到会学,逐步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5.建立“复合式、全程化、多元化”的考核体系。
教学评价起着调整教学和质量监督的作用,没有完善的评价体系,教学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改变现行教学中传统的学业评定方式,增加发展性、过程性、技能形成性评价及职业道德评价指标,建立“复合式、全程式、多元化”的考核体系,实行“双证书”制度,将学生的学习态度,投入状况,学习的主动性以及创新性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五、我校铁道施工与养护专业3122集中实训的几点思考
从学生调查反馈得知,凡是配备专职的专业指导教师,并且负责教师精心组织实施实训设计,能带学生走出课堂,并安排学生亲自动手操作的项目,学生愿意参与,收获较多,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
1.领导重视是教学改革成败的先行保障
教学改革是全校生存的命脉,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建立由专业系牵头,相关教辅部门全力配合机制---建立试验仪器设备、机房、多媒体、实训基地、模型室等全校协调统一使用机制。
2.师资是教学改革成败的保障
实施项目教学,保证专业教师充足的同时,学生人数宜控制在30人以内。每班宜安排专业指导教师2名,指导教师针对项目对应岗位提炼核心知识和技能,主辅轮流,全力配合。这样学生才不会感到乏味,枯燥。从而使计划实施到位,实现项目目标。
3.精心组织是教学改革成败的关键
项目内容安排上,需要负责教师结合实训基地、学生状况分组实施,分组指导到位,让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分组进行。每位教师指导10---15位学生,适时同步考核基本知识和技能,项目成果结合岗位实际,让学生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下,体会与工作岗位零距离接触。
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2
市政债券是由城市政府或城市某一公共事业公司发行的、以政府财政收入或对某项公共服务收费(预期收益)作担保的、在资本市场发行的可流通债券。市政债券做为一种迅速有效的融资手段,也为美国节能减排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节能减排领域的市场机制新举措
在市场机制上,美国政府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一些措施也值得我们借鉴。比如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建立,这个交易市场对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市场的形成起到了示范作用。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排放配额来达到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目标。例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就是一个典型。各成员做出自愿的年度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实际排放量如果比设定的目标低,该成员的剩余排放配额就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进行销售或者储存起来以抵减以后年度的排放额度,而实际排放量比设定目标高的成员,则必须在交易所中有剩余额度的成员国购买排放配额,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日本节能减排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及举措
1.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日本计划到205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现阶段基础上至少减少百分之六十。2009年一季度,日本政府为此拨款90亿日元,支持太阳能电池普及到日本居民家庭中使用,以完成2020年日本七成新建住宅安装太阳能电池板的计划。截至2020年,全国在充分开发和利用生物质发电和水利发电等设施的基础上,发电能力要努力提高1倍。
2.对节能减排政策性补贴提高日本政府加大了政策性补贴,今年日本对新建的地热发电站的补贴提高了10个百分点;发电厂日后从家庭购买太阳能发电的电价也将从24日元调整到48日元,整整提高了一倍。日本政府把宏观调控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扶持节能减排产业,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安排好节能减排工作。
欧洲发达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及举措
1.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欧洲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供给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环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使欧盟形成了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金融产业的发展也得到了促进。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产业相互推动,形成了良性循环。
2.电力市场固定价格法降低生产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欧盟成员国在电力市场上实施的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法,也对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固定价格法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价格由国家确定后,在协议期间内价款不再调整,而发电量的多少由市场决定。所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要远远高出化石能源发电的价格。固定价格法极大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上涨。
发达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举措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多年以来在节能减排资金筹集方面积累的经验,是在持续的探索和广泛的合作基础上而得出的,这些丰富的经验和积极的成果,对我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运用金融政策和市场机制加快节能减排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促进和提高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才能更为充分地发挥金融机构在我国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
(一)发挥金融机构在我国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需要切实的法律保障我国目前节能减排所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总量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约束性控制,并将总量控制逐级分解到地方、企业,按指标完成任务,逐步建立完善的污染监测体系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并加大对节能减排不达标的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改变目前国内“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状。
(二)完善市场平台,在促进节能环保方面发挥金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新的环境下,节能减排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应该有所创新。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节能减排的实践过程中,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比政府行政控制的有效性更加明显,市场机制能以更低的成本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三)政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管理
外国发达国家有很多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不仅与金融机构本身的灵活机制和创新能力有关,与国家在营造良好的适合金融机构发展和创新的金融环境方面的支持同样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上,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的金融大环境还不够成熟,相关机制也还不够完善,需要政府部门对促进节能减排金融创新工作的支持与鼓励,因此,政府更应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和服务上的创新。
(四)督促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国际融资领域里,大型跨国银行对融资项目环境风险都要经过审慎的调查,这些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结合到了自身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当中,不仅增加了信贷安全性,并且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为自身赢得了社会声誉。
(五)加强与国际项目的合作
我国的金融创新能力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许多发达国家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经验充足,我国应加强同构建绿色金融经验充足的先进国家的交流,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进国内,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结语
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3
一、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全球碳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一是碳交易,欧洲一些活跃的银行建立碳交易柜台,提供买卖经纪、风险管理和交易操作等服务;二是基于碳排放额度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开发碳排放额度的远期、互换、期权、额度抵押贷款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避险工具及融资服务;三是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一些银行为客户提供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四是碳基金,包括从现有减排项目中购买排放额度或直接投资于新项目,主要有括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性投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及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有关碳金融的具体实践
(一)兴业银行。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兴业银行开始与国际金融公司积极接触,希望共同开拓中国的节能减排金融服务市场。截至2008年6月底,兴业银行已累计在全国14个省和直辖市开办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共支持了69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累计21.53亿元。相比传统贷款项目,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更关注企业现金流状况、偿债覆盖率等指标,节能减排融资更新了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丰富了风险评估技术。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二)交通银行。2008年3月,交行正式启动“绿色信贷工程”,确定了绿色信贷的具体标准,将“绿色信贷”政策融入授信准入、客户选择投向管理、授信评审、授后管理等各个关节,树立“绿色信贷”在信贷工作领域的核心地位。通过“绿色信贷”的实施,信贷资源的配置更为合理,可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截至2009年9月末,交行已完成“绿色信贷”环保标识分类的授信余额达总余额的99.9%,已分类授信户数达授信总户数的99.8%。在已分类的授信总余额中,绿色类占99%以上。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作为国内第一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中资商业银行,不仅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理念,更在经营中不懈推行“绿色实践”。2007年以来,浦发银行国内外专业机构进行合作,率先在全国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第一个针对绿色产业的金融解决方案――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主要为工业、市政和建筑领域的能效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专业、全面的金融服务支持。今后几年,浦发银行也已明确将绿色产业列为重点授信业态。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策略
(一)在深化社会责任感基础上经营理念的创新。
首先要培养并加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商业银行应该逐渐认识到开展碳金融业务在拓宽利润来源、提高竞争实力的同时,有助于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的管理层要在战略上重视碳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要明白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并且使自身业务发展与其社会责任的协调。
(二)强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
1、主营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要严格执行环境风险的检测,做好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剔除那些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客户。同时要积极加大对低碳、环保项目的贷款。
2、设立专项基金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国际商业银行举措如荷兰银行推出的“低碳加速器”基金,该基金直接投资于那些未上市但致力于降低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公司。我国可以借鉴此做法设立类似的基金,吸引更多的企业发展低碳项目。另一方面,专项基金的设立也能提高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其发展。
3、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产品及服务创新。现阶段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且存在分割现象,所以商业银行应积极介入并逐渐成为重要参与者,通过开发各种连接不同市场的套利产品,加速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服务方面,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结算、清算以及其他金融交易的平台都还远未完善,发展相对滞后。商业银行要以此为契机,开展新的中间业务,如进行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进而促进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
(三)多方面控制风险,健全机构、培养人才多方面努力发展碳金融。
鉴于碳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必须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多方面控制风险。可以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通过咨询权威的律师事务所,掌握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条例和法律管辖;通过涉足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4
关键词:英国;能源效率承诺;社区节能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2)04—0105—14
众所周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行节能减排已经上升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并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与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去年第四季度,国内不少地区为了在表面上完成节能指标,竞相采用人为突击、拉闸限电的做法,而结果不仅达不到节能减排的要求,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企业与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且造成了群众的强烈不满。由此可以看出,能否合理地引导节能减排活动,这不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制度设计层面和政策设计层面的问题。换句话说,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在推行节能减排的过程中,为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改善、经济发展、人民满意这样一种兼顾效率、效益和效果的多赢目标,人们不仅要重视技术的开发,更要重视制度与政策的设计。
英国作为世界上低碳经济的首倡者,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全面探索节能减排的制度建设及政策设计,并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成效。其中,以开发居民用户作为节能对象的能源效率承诺(Energy EfficiencyCommitment,下面简称EEC)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就是一个范例,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与借鉴。
EEC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是,节能减排活动应当尽可能覆盖到社会的生活领域。这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共识。其原因在于,能源消耗不仅与企业的生产过程有关,而且与居民的生活过程有关。并且,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生活能耗占总能耗的比重也往往越高。仅以我国为例,根据国家2007年分部门终端能源消耗量的统计,居民、商业用户的能耗量已经约占总能耗的24.5%,并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因此,做好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各种节能减排工作——包括居民自身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社区组织——对于建设低碳经济或低碳社会的重要性显然是不容忽视的。
但是,与抓工业企业或大用户在做法上难以相同的是,居民用户在实行节能减排时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绝大多数居民缺少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第二,相当多的居民是成片居住的,独家独户很难单独开展相应的技术改造活动;第三,相当一部分居民属于弱势群体,既难以承担过高的技术改造费用,也难以承担过高的能源价格;第四,不少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回报率偏低,回收期偏长,难以吸引居民的参与。因此,如何在居民中既积极地推行节能减排,又保证不仅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政府也不为此背上沉重的负担,即真正做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就成了很多国家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因为显然,如果上述矛盾不解决,则“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将只能永远停留在轰轰烈烈的宣传口号上。而正是在解决这个难题上,EEC制度做出了一些创造性的成功尝试。例如,统计数据显示,按照“全寿命折现的标准燃料”(fuel-standardised,lifetime-discounted)方法计算,从2002年4月~2005年3月,EEC活动共节约电力86.8TWh,相当于预定目标的140%;从2005年4月~2008年3月,EEC活动又节约电力187.3TWh,相当于预定目标的144%。其效果由此可见一斑。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EEC制度是“需求侧管理”、“强制性节能目标”和“灵活的交易机制,,三种政策工具的有效结合。它的主要特点:一是恰当地选择了政策的实施主体,以及明确了该制度下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二是充分利用了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三是高度重视法律制定在推进制度建设与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四是非常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和保护。
近年来,国内有多家报纸和杂志在介绍发达国家的节能减排经验时,曾经提到过EEC制度,但其中只有几篇文献对其进行过稍多的介绍,而且大多只是作为较大政策措施范围内的一部分——如欧盟的可持续能源政策、国外的“白色证书”制度、英国提高能效的政策、英国针对弱势和低收入群体的能源贫困保障措施、英国实现低碳目标的政策机制等等,不仅内容不够系统完整,而且与实际情况也多有出入,故难以形成对EEC制度的深入理解。鉴于此,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一些完整的介绍,以便为促进我国居民与社区的节能减排活动以及提高相应的制度与政策设计水平提供借鉴。
一、EEC制度的历史沿革
按照时间演进,EEC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如图1所示。
其前身是能源效率业绩标准计划(Energy Efficiency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下面简称EE—SoP),是由政府节能信托机构(ETS)和电力管制办公室(Offer)在1994年共同开发的,并在电力行业率先应用。当时,为了推进居民和小商业用户节约能源,Offer选择14家公共电力供应商(Public E—lectricity Supplies,简称PESs),要求其必须对用户实施能效措施,提高终端能源效率。到了2000年3月,政府又提出了有关EESoP 2002—2005新模式的咨询文件(Climate Change the UK Programine2000),对此能源行业表示欢迎,并强调该计划是他们对改进消费者福祉和改善环境的一种“承诺”,因此EESoP便更命名为“能源效率承诺”(Energy Efficiency Commitment)。不过,由于从EESoP改变为EEC,政策层次提升,使用范围扩大,以及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此需要严格的制度设计,不可能在2002年之前实施,所以燃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又制定了EESoP3(2000—2002),作为EESoP与EEC之间转换的桥梁,以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同时也促使能效目标计划在燃气行业开始试运行,从而为EEC的正式引入积累了很多经验。此后,受“2006气候和可持续能源法案”(The ClimateChang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Act 2006)的影响,EEC又被碳减排目标计划(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下面简称CERT)所替代,但两者框架和宗旨基本相同,只是后者更多地体现“低碳经济,低碳社区”的理念,以及更多地强调利用可再生能源。
二、EEC制度的基本结构和运行过程
EEC制度成功的关键是基本理顺了与居民节能行为有关的各类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即通过恰当的角色定位,保证这些利益相关者能够密切配合、相互激励、彼此监督和约束。
图2给出了EEC制度的基本结构和运行过程。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EEC制度中有5类行为主体:以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fra)和燃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为代表的政府;能源供应商;居民消费者;以零售商、制造商为代表的节能项目的其他提供者;作为第三方的各种社会认证组织。
在这5类行为主体中,政府是活动的推动者和监督者,主要负责制定各种制度、政策和活动目标,以及监督和检查所有工作的完成情况,但不负责各种具体项目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即它从繁琐的日常工作中摆脱出来,真正成为节能事业的领航人。
能源供应商是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主要负责按照政府的要求开展各种提高居民能效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这个角色的设立是EEC制度的核心。因为这意味着,在EEC制度中,需要对居民节能减排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并不是居民自身,而是能源供应商。换句话说,政府在推进居民的节能减排活动时,主要的抓手并不是直接放在居民身上,而是放在能源供应商身上。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如果直接要求居民承担节能减排责任时必然会遇到的上述各种问题。
当然,能源供应商在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时,可以采用不同的交付路径(delivery routes),即既可以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节能产品或者安装节能措施,也可以与其他主体合作,共同提供节能措施或者促进节能产品销售。这里的其他主体主要包括社会住房供应者(SHPs)、慈善机构、零售商、安装商等等。
在EEC中,居民是活动的主要受益者。根据规定,每个消费者只要缴纳少量的费用,就可能享受到EEC提供的服务。并且,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EEC的政策设计中,非常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EEC中称为优先群体(priority group)——的照顾。因为政策明确规定在每一项节能活动中,总的核准能源节约量中至少要有50%是来自于优先群体,该项活动才能被政府认可为合格行动。
最后,各种社会认证组织在EEC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向政府提供技术咨询,二是站在社会的立场上,以第三方的身份客观公正地对能源供应商向政府提交的节能量报告进行认证。这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弥补技术知识上的不足或缺陷,减少各种事务性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对能源供应商的行为形成监督和约束。
EEC制度的运行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Defra确定EEC的总目标。根据规定,所有满足门槛条件的电力和燃气供应商都必须承担一定的目标;在此基础上,由Ofgem根据每个能源供应商所服务居民消费者的数量,按照“指令”,(EEO Order 2001和EEO Order 2004)给定的公式来分解总目标并下达给各能源供应商。分解目标逐年调整,以反映消费者数量的变化。
接下来,能源供应商应通过提出“旨在促进居民用户能效措施”的方案来实现他们的目标。方案要上报给Ofgem,其中要详细阐述为了履行其义务将要采取的措施,实施措施的细节,包括开始时间、持续时间、估计个案或者总的节能量和节碳量、需要居民支付的费用,以及他们将会如何推动和谁会从这些措施中获益,等等。这些措施主要有四类:保温、照明、供热和电器。不过,如前所述,在实施这些措施时,能源供应商可以采用不同的交付路径。
作为管理者,Ofgem采用一定的程序来评估供应商所提交的方案是否有资格成为“指令”中的“合格行动”(qualifying action),即方案中的节能行动是否具有“额外性”(其所导致的能效改善在其他的任何情况下不会发生)。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则认可该行动,并预估该行动将会带来怎样的能效改善,同时监督项目进展和履行其目标的情况。
每一个方案完成之后,能源供应商要再次向Ofgem报告其相关措施的确切类型和数量。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顾客满意度的检测结果,Ofgem将会与从相关项目合作伙伴——如零售商和社会住房供应商——得来的证据相比对。此外,Ofgem会聘请社会认证组织来测定供应商提交的节能量是否属实。如果达到要求,Ofgem将核准该方案,并确定所得到的能效改善结果。与此同时,供应商必须通过监测其方案的受益人,来证明其行动是如何协助了优先群体。在EEC计划结束的时候,Ofgem将会确定供应商的行动是否是“指令”下的合格行动,即总的核准能源节约量中是否至少有50%是来自于优先群体。EEC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EEC1(2002—2005)和EEC2(2005—2008)。两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如表1所示:
在为能源供应商分配节能目标和计算节能量时,EEC2阶段和EEC1阶段采用类似的方法论,只是在细节的设计上存在差别,例如:责任主体的门槛提高、能效目标翻番、折现率降低、优先群体中享受税收抵免的家庭收入最小额提高、履约的相关项目限制和优惠政策变化等等。
三、EEC制度的运行基础
从上一节的介绍中可以看出,EEC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能源供应商被政府指定作为推进居民节能减排的主要承担者。但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些能源供应商能够顺从政府的意志,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这项活动呢?汇总各种文献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强制节能目标具有法律支持,每个能源供应商必须服从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英国政府在推行节能减排时,是非常重视法律建设的。从图1中可以看到,在EEC制度演进的每一个重要阶段,英国都会颁布相应的法律作为政府行动的依据。
例如,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根据需求侧管理的基本原理,为了促进消费者更有效地使用燃气和电力,英国就分别在1986年和1989年颁布了燃气法(Gas Act 1986)和电力法(Electricity Act 1989),而正是在燃气法第33BC和电力法第41A中,分别赋予Offer和Ofgas权利,可以为特定的燃气和电力供应商设定能源效率改善目标,并要求其在限期内必须实现。这也为EESoP以及日后EEC的引入奠定了法律基础,因而所有能源供应商都必须服从。
此外,在EESoP1(1994—1998)和EESoP2(1998—2000),政府除了设定强制的节能目标外,还伴随有硬性的供应商投资额要求,因此可以说是“节能量+投资额”的双重目标。与此同时,对于弱势群体(Disadvantaged Customer)的关注度也逐步提高,从EESoP1阶段只是期望性要求,到EESoP2阶段成为强制性目标。因为1999年的咨询文件显示,该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电力用户的能效,遏制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并有助于解决能源贫困问题。
到了2000年,英国又颁布了“公共事业法案2000”(Utilities Act 2000),赋予Defra权利,可以在与利益相关人协商之后,为电力和燃气供应商设定能源效率改善的目标。由此,EESoP的层次上升为政府负责,Ofgem只负责执行和监督。不过,EESoP3不再强调强制性投资,而更关注于供应商以最小成本实现能效目标。政策的具体设计相比前两个阶段又有所更新。
2.能源市场逐渐开放,能源供应商迫于竞争的压力,不得不从单纯的销售商向服务商转变
英国是世界上实行电力市场改革较早的国家,从1990年以后,就开始逐步推行发、输、配、售各环节的相互分离,并分阶段地放开了零售电力市场,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到了1998年,供电市场全面开放,任何用户都可以任意选择供电商,二级供电商的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当时实行电力库(pool)交易模式,发电公司还对市场具有明显的操纵力,且由于报价、定价的复杂性及不合理性而导致需求侧参与不足。然而从2001年3月27日开始,正式实施“新电力交易制度(NETA)”。该制度以发电商、供电商、中间商和用户之间的双边交易为基础,从而使需求侧能够真正地参与到电力市场的竞争中来,因此能够更深刻地体现出用户对用电的自由选择权。该制度还特别重视对小用户的保护,甚至允许小用户在提前28天通知的条件下中止供电合同。
可以说,正是由于这种体制变革,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能源供应商对参与居民用户节能减排活动的态度。因为如果说,在2001年以前,由于电力市场尚未完全放开或体现竞争,居民和小商业用户又缺乏能效方面信息和前期投入筹资能力,供应商对EESoP还仅仅停留在被动顺应政府号召,内心则仍缺乏提供能效建议和服务多样性的积极性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到了EEC阶段就大不相同了。此时由于居民用户自由选择权的加强,使得其在能源市场上具有了平等的话语权,因而给供应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供应商不得不千方百计地提供价廉物美的能源服务,以期在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换言之,提供能效措施现在已成为供应商保持已有客户,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内在利益诉求。这就促成了供应商的角色转变,即从单纯的以最低价格销售能源的销售商,转变成为用户提供最经济有效能源服务的服务商,否则就会被居民替换,被市场淘汰。
3.将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有效结合,保证能源供应商的经济利益
为了给能源供应商实施能效项目筹集资金,但又不给居民造成负担,EESoP设定了价格控制机制,允许供应商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经过多方协商,最终确定每年向每个消费者收取1£。在设定这个数字的时候,Offer也考虑,如果收费再高的话,政府更适于采用一般税收而不是收费来筹集资金。同时,为了保证收集来的资金被用于最值得的项目,Offer为每个供应商设定了最小节能目标——业绩标准(Standard of Performance)。
在EEC阶段,市场已经完全放开,不可能依靠价格控制来筹集资金。但在NETA市场模式下,强调电力买卖双方可根据自愿协商的价格以合同形式成交。这为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更充分的参与机会,因为这样供应商可以与用户充分协商,订立能效投资成本回收方案,用减少能耗带来的成本节约抵偿自己的投资。而这就意味着,能源供应商在贯彻政府提出的要求时,并不会受到多少经济损失。
四、EEC制度对5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业内人士都知道,但凡要构建一个节能减排制度,都会涉及到以下5个重要的基本问题:①目标的确定和分配;额外性的判定;③节能/碳量的计算;④报告和履行;⑤目标的交易和结转。并且,对这些重要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制度的运转效果。因此,在研究EEC制度时,详细了解其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做法是很重要的。
1.节能目标的确定和分配
这里的节能目标具有两个层次的涵义:其一是在EEC框架内所有居民用户在一定年限内需要完成的节能总目标;其二是每个能源供应商每年需要完成的任务目标。其中,总目标主要由Defra根据国家的节能形势与要求加以确定,对于EEC制度来说,这是个外生变量;任务目标则由Ofgem进行分配。为此,Ofgem规定,每年1月,能源供应商要向其报告上一年度12月31日所供应的消费者数量,包括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服务的总数,一旦达到承担责任的门槛,即成为承担责任的供应商,此后无论其供应的消费者数目是否下降到门槛以下,只要依然拥有供应许可证,就不能改变其承担责任的身份。Ofgem则根据每个供应商所服务的消费者人数占所有承担责任的供应商所服务的消费者人数的比例来分配总目标。
虽然EEC1和EEC2对分配方法的表述略有差异,但最终结果基本一致,即:第一年确定初始目标,依据是上一年度12月31日服务人数的比例;第二年按照上两个年度12月31日平均服务人数的比例调整目标;第三年按照上三个年度12月31日平均服务人数的比例确定最终目标。如果承担责任的某个供应商某年底的服务人数低于门槛,则认为其服务的消费者数目为0,以减轻其承担的政策负担。
2.额外性的判定
在确定节能减排成果时,额外性是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所谓额外性,其一般涵义是指由于某种特定行动才可能产生的结果。在EEC制度中,EEO Order明确规定成为“合格行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行动能够产生或者根据合理预计将会产生能源效率的改善;其隐含的意思就是,供应商需要证明其实施的活动具有额外性,即超过了没有EEC活动之前的情况。不过,额外性的表现形式非常多,不仅对不同措施有不同的额外性标准,而且在不同的交付路径下,还需要相关的合作伙伴或者居民用户提供相应的额外性证明,EEC对此有非常复杂细致的规定。在此,本文仅以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部分判定原则,如表2所示。
3.节能量的计算
在额外性被承认——即能源供应商的行动能够符合EEO Order定义的合格的行动的条件下,能源供应商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提供节能量的证明。
节能量的计算通常分成三步:第一步,确定归因于措施的年节能量(kWh/a),表示措施每年实现的能效改善。方法一般是比较实施措施前后的能效差额,或者实施后与法定最低标准的差额,也有部分措施按照单位安装面积节能量来计算;第二步,将年节能量标准化(fuel-standardised),即按照燃料类型,乘以燃料标准化系数,计算措施的年标准燃料节约量(kWh/a),系数反映了不同燃料的碳含量(car—bon concentration);第三步,在措施的寿命期内,将年标准燃料节约量折现(lifetime-discounted),资产贴现率在EEC1为6%,EEC2为3.5%。
Ofgem开发了“EEC方案电子表格”(EEC Scheme Spreadsheet,下面简称EEC SS),来记录标准能效措施所获得的节能量。该表格由Ofgem提供给所有有责任的供应商。主要的保温、照明和供热措施的年节能量与寿命期以及安装或交付措施的技术标准和特殊要求等等都已经包含在该表格中。表格还包含了公式和特定措施的上调系数(uplift factors,即表1中的优惠政策),可以自动计算每个措施的全寿命周期折现的标准燃料节能量。同时,Ofgem颁布了相应的“技术指南”,详细阐述以上计算细节。因此,供应商可以基于事前基础(ex-ante basis)确定其方案的节能量。不过,在可能的情况下,节能量应当尽量取得社会认证组织——如建筑研究所和节能信托机构——的认证。Ofgem也经常任命技术咨询机构以协助其发挥管理员的职能。
4.报告和履行
为了便于Ofgem监测每一个供应商的目标履行情况,供应商需要提交相应的报告。这些报告按提交时间划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所提交的信息分别用于Ofgem编制“EEC更新”和向Defra提交的年度报告。此外,按照措施实施情况这些报告又可以被划分为进度报告和完成报告,供应商需要在这些报告中提供交付信息和计划监测信息。进度报告不仅包括EEC SS,以确认交付措施的数目和类型,还包括相应的额外性证据、优先群体证据等等;进度报告可以逐渐累计直至项目结束,最后一份进度报告即为完成报告。项目的进度报告和完成报告还必须提供监测信息,包括质量评估监测和居民消费者满意度监测,前者指按照规定,供应商需要监测一定比例的措施,看其是否符合Ofgem规定的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保温和供热措施,至少要监测5%的比例;对于自制(DIY)计划,至少要调查5%的受援者,且其中至少有1%必须通过家访;另外,虽然没有指定居民消费者满意度监测的程序或最低样本大小,但供应商必须提供其选择的方法。
前已述及,EEC制度的显著特色之一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照。因此,在确定供应商的节能措施是否是“指令”下的合格行动,其获得的节能量是否有资格用于实现EEC能效目标时,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供应商要证明其活动中的节能量至少有50%是来自于优先群体。其隐含的意思是,在任何一项得到EEC认可的活动中,来自于非优先群体的节能量不能超过该活动中来自于优先群体的节能量。因此,只有到EEC履约期结束,Ofgem才能真正判定一项活动是否是合格的行动。之前对于活动的资格认可或者方案核准,只能说明这些措施是有资格(有可能)成为合格行动,他们都是最终成为合格行动的必经环节。
所以,这就要求供应商须向Ofgem报告每个计划中优先群体的比例。每一个计划的评估都是基于个案。在不同的节能措施交付路径下,供应商要提供不同的优先群体证据。
5.目标的交易和结转
为了使能源供应商在完成目标时能够有尽可能多的灵活性,并由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益,EEC制度在设计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供了交易与结转这样两条途径。
横向上,经Ofgem同意,承担责任的供应商之间可以“交易”(trade)合格的行动,即一个供应商可以通过另一个供应商所采取的合格行动来完成自己的目标,或者转让(transfer)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能效目标。交易的内容不仅有节能量,还伴随着与之对应的对优先群体的目标要求。交易由供应商提出书面请求,其中包含所需的各种信息。Ofgem对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并为交易提供书面协议文本。协议中要做好相应记录,以便Ofgem了解所有的交易,跟踪节能量,或者据此来调整每个供应商的目标。如果Ofgem发现,交易将会导致供应商违反“指令”规定的实现其目标的要求,Ofgem可以停止协议。
纵向上,在前后相继的机制之间,同一供应商的节能措施的结果可以结转(carry over)。如表1所述,对于任何供应商,EESoP3的超额行动(即2002年4月1日之前采取的行动),可以用来实现EEC1的目标,但上限为EEC1目标的10%,而EEC1阶段的超额行动可以无限制地结转到EEC2阶段。但这里要注意,前后结转的节能量不是等额的,被结转的节能量需要按照新的认证方法重新核实。如EEC1下超额的25TWh,结转到EEC2重新计算后等价于36TWh,相当于EEC2阶段目标的28%。
节能量测算规则的变化决定着结转措施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在什么阶段实施什么措施。确定节能量所使用的数据一直在更新,包括最新的研究成果、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市场上出售产品的平均水平等。EEC1阶段相关措施的结转情况及原因总结如下:
五、对EEC制度的评析
1.制度的亮点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在世界各国有关推进居民用户节能减排的制度设计中,EEC是有不少亮点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工具的创新
EEC本身汇集了多种政策工具,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手段+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机结合。通过这样一种政策组合的创新,合理兼顾了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为实现政策目的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例如,对于政府而言,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既能通过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为能源供应商设定强制性的节能目标,使得促进居民用户节能减排有了可靠的保证,又能通过市场手段为能源供应商提供灵活的实现机制,使其能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去实现目标,从而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避免政企之间的矛盾。
其次,对于能源供应商而言,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虽然一方面必须积极为居民提供各种需求侧项目以提高能效,但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适当收费以及使用居民节约的能源花费来抵偿措施成本,因此并不会产生经济损失。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供应商所关心的已不再是简单的出售电力和燃气,而是要更多地关注居民的能源需求,并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将其实现,从而有助于使其实现从能源销售商到能源服务商的转变,即以一种主动的方式适应并融入整个社会制度向可持续发展方向的转变。
最后,对于居民而言,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既无需花费大量的投资,又能够享受到舒适性水平更高的能源服务。此外,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扶持,把促进能效改善与促进社会公平很好地结合起来,高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精髓。
(2)责任主体的创新
传统的或者说常规的促进居民提高能效的思路,是着眼于千方百计地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并为此设计了各种政府的资助方案或者奖励方案,在英国也同样如此。但这种方式的缺点,一是很难解决本文开头所提出的那些问题,二是无法为居民规定强制性的节能减排目标,因而无法保证实现政府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总体目标。因为在以居民为节能减排的行为主体时,政府只能采用引导和自愿的方式进行组织。针对这些情况,EEC制度的独特之处,就是聪敏地选择了能源供应商作为促进居民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实践表明,能源供应商拥有促进居民用户节能减排的各项优势,如直接与终端用户接触,熟悉需求侧的问题;处于竞争市场,为了维持竞争力,有积极性选择最有效、成本最低的节能措施;能够促进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以及与其他的责任主体和有资格主体进行很好的协作,等等。换句话说,EESoP和EEC的成功都已证明,能源供应商完全有能力运用他们的商业智慧,不仅按期,而且超额实现政府所设定的能效目标,并保证其成本的有效性。
(3)实施机制的创新
由前述可知,按照EEC的制度设计,能源供应商在实现能效目标时具有很大的行动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其措施选择、交付路径选择和“交易与结转”选择这三个方面。此外,如供应商采用创新措施还可以享受奖励。在这些灵活性中,最重要的创新是“交易与结转”。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交易”与“结转”的存在,将有助于节能责任在横向和纵向上进行合理的重新分配,从而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成本。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政府(Ofgem)在对总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初次分配时,更多地是需要体现公平性,从而无法仔细考虑实现目标的成本效益。而“交易”则有助于帮助不同的供应商尽可能做到各种能效活动之间的边际节能成本相等,或者说投资于不同能效措施的资金边际节能贡献相等,从而实现当期的节能成本最小化;与此同理,“结转”将能使得供应商的长期履行成本最小化,并尽早地实施最有利的措施,而其产生的加速作用将有助于促使当期目标超额完成。
(4)制度的平稳延续和持续创新
从图1可见,从EESoP1算起,EEC制度及与其一脉相承的CERT制度迄今已经运行16年了。在这16年中,尽管政府几乎每隔2~3年就会对制度设计的目标及有关政策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的基本宗旨与框架以及对能源供应商的政策要求却一直十分稳定。或者说,尽管制度安排与政策内容在不断更新,但前后阶段的衔接却始终有条不紊。毫无疑义,这种做法对EEC制度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一种制度或政策的成功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以便行为主体能对未来产生一种明确的预期。拿EEC制度来说,在每个阶段性的实施过程中,能源供应商的行动水平不仅会受到当期规定的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会受到政府将如何发展EEC的预期的影响。例如,预期能效目标将会持续增加,就会使得供应商始终保持极高的行动积极性(尤其是在阶段目标实现之后),且责任主体可以将提高能源效率的成本和效益纳入其业务计划,有利于供应商在较长时间内履行义务;从法律上确定了不同阶段结果的可结转性,就使得供应商能为下阶段更宏大的目标提前做出准备,而大量行动的顺利过渡,可以降低下阶段的实现难度,减少供应商的抵触心理,避免因为目标大幅提高而产生的波动,等等。总之,通过提供政策承诺和长远的政策视野,EEC制度成功地减少了不确定性,确保了市场信心,对于政策的贯彻实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EEC制度之所以能有旺盛的生命力,持续的政策创新也至关重要。例如,根据“2006气候和可持续能源法案”的要求,为了与英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立场相一致,目前EEC制度已被碳减排目标计划(CERT 2008—2011)所替代,但两者的宗旨和基本框架仍然相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扩展了项目的实施范围和领域,即将认可的节能减排措施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了微型发电、可再生能源和居民的行为措施等领域;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政策工具中的市场交易成分,鼓励能源供应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收益,并给创新提供了更多灵活性和激励。此外,政府还承诺,为能源供应商设定责任的做法将至少会延续到2020年,CETR只是创建市场的第一步。随后的市场改革,将会要求供应商进一步开发替代性的商业模式,即“低碳措施+能源服务”。届时,以项目为基础的EEC和CERT将会被总量控制交易的供应商责任(Supply Obligation)计划所代替,政府将为供应商设定绝对数量的节碳节能目标,使其更加关注长期收益的措施,同时向供应商提供更多的和其他主体合作的机会,从而进一步开辟与其他领域减排交易机制——如欧盟排放贸易制度(EU ETS)、碳减排承诺(Carbon Reduction commitment)——之间整合联系的可能性。
2.存在的瑕疵
毋庸讳言,EEC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交易”匮乏
前已述及,在EEC制度中,允许供应商之间可以进行横向的“交易”和“转让”,以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节能量/节碳量的交易,改善政策的成本有效性,并设想为此开发独立的节能量(以白色证书形式)交易市场,或者允许需求侧项目直接进入排放交易市场。但从目前来看,交易几乎没有发生。据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前能源供应商更关注的是提高能效带来的竞争力提高,再加上市场流动性低、不履行的罚款高、项目可选择结转(储存)等因素,因而使其显示出明确的“不交易”倾向。当然,这并不是说“交易”是多余的。因为理论上可以证明,交易可以带来节能目标在责任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使得各种措施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降低交易主体的成本,并实现社会总履约成本的最小化。所以目前交易的有限性,只能说明,在现在的市场和体制条件下,非交易的综合收益还相对较高。但市场是动态的、发展的、渐进的,伴随着节能减排目标日益宏大,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高,更简单有效的体制框架逐步建立,确定的长期政策为市场带来更多信心,必将会引发灵活机制更充分的使用。长远来看,产生交易是必然的。
(2)对居民行为的引导不足
EEC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让能源供应商承担了促进居民用户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这样做的优点前面已经详细介绍。但事物总有两面性。这样做的缺点,是既不能充分激发居民自身对节能减排的热情与参与,也没有鼓励供应商去调动居民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例如,在EEC中,绝大多数的项目或者是由供应商提出并采取不同的途径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或者是和其他的项目伙伴合作实施并免费交付的,即大部分的交付路径都是由“供给推动”,而不是由“消费拉动”的。因此,尽管在EEC的两个阶段,都超额实现了预定目标,使家庭更加有效率地使用能源,但是供应商却没有采取什么行动,鼓励消费者控制能源需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不言而喻,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是片面和有缺陷的。所幸,在后继的CERT机制中,由于“行为措施”的列入,有望进一步解决消费者对能源需求及其对环境影响的冷漠。
(3)缺乏激励非责任主体参与的途径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只有规模较大的能源供应商才会成为承担目标的责任主体。换句话说,在EEC的制度设计中,没有开辟非责任主体参与能效提高的途径,因此使得很多节能/节碳方案的实施游离于EEC之外。例如,EST的预测表明,在EEC1阶段,供应商促进了近600万“白色(节能)家电”的使用,但这只相当于出售的A级家电的一半。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EEC制度之外的零售商为了保持竞争力,也供应与对手同质的产品和服务。这表明无责任的能源供应商也有能力实现能源效率的改善,但这却不能被EEC认证。因此,如果能有合适的办法使其得到EEC的认可,显然将能更多地调动起这部分能源供应商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4)某些额外性的规定值得推敲
例如,由于居民有多种途径可以免费获得CFLs(如账单、宣传单夹带或者其他能源供应商提供),所以,即使限制其主供应商免费提供和有偿提供的数量,也并不能保证其提供的CFLs具有微量额外性;又如,在零售计划中,供应商也无法控制外部市场因素对于销售水平的影响,从而会导致销售额外性失效。因此,为了确保额外性的真实,还应对有些额外性的规定做更深入的研究。
六、给予我国社区节能活动的借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节能减排活动的不断深入,以居民为主体的社区节能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不少城市开始试点,以期通过探索,积累经验,逐渐形成制度。显然,在这个过程中,英国EEC制度中的一些做法及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
1.应根据居民用户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与政策
这是EEC制度能够取得成功的最重要原因。换句话说,由于能源用户的种类非常多,且不同种类的用户有不同的能源使用特点,对于节能减排活动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敏感因素以及困难或障碍,因此针对不同的节能对象就必须采用不同的制度、政策与措施。例如在英国,对于工业、商业、公共部门等经济主体,由于其规模大、能源消耗多、易于受到价格信号影响等特点,所以政府可以让其分别参与到欧盟排放贸易(EU—ETS)中,谋求直接为碳定价;或者承担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由政府为碳定价;以及参与气候变化协议(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通过自愿提高能效、减少能耗、以获得税收抵免和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对于居民用户,由于前述的各种特点,因此政府就必须另辟蹊径,创立EEC制度。
当然,对我国而言,短期内还不可能直接采用类似EEC的制度。这是因为虽然我国居民用户的特点与英国基本相同,但由于能源管理领域的各种制度建设还十分薄弱,特别是能源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因此尚不具备采用EEC制度的一些基本条件。不过尽管如此,在我国开展的社区节能减排活动中,强调从居民用户的用能特点出发,尽可能争取做到节能减排与增进居民福利双赢的制度建设原则却是必须受到充分重视的。对此,且不要说那种随意拉闸限电、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就是对一些主流的政策主张也要慎重地进行推敲。例如,在讨论推进居民节能减排时,经常有些专家和政府部门主张提高能源价格、征收能源消费税或污染税,而往往忽视了对弱势群体能源贫困问题的解决。显然,相比于EEC制度,这种做法是很难得到多数居民支持的。
2.节能/节碳目标需要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EEC制度在每个阶段的行动开始之前,都会在充分咨询论证的基础上,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节能目标、责任主体、分配原则、调整规则、各个环节供应商需要提交的资料、Ofgem的职责等等,并且颁布配套的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 Procedures)和技术指南(Technical Guidance)。前者明确为供应商设定目标分配、认证方案、监测审计、报告履行、交易结转等等详细规则;后者提供各种措施节能量计算所需的信息和具体技术标准。可以说,EEC制度的成功首先就表现在这种完整、严格、强有力的制度规则制订上。这不仅节约了制度落实的成本和时间,而且提供了能效市场的稳定预期,减少了摩擦。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成熟都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对此英国政府采取了与时俱进的做法,即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社会发展不断提出的要求,通过逐步修订完善,使其日趋严谨细致。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在2005年就明确了“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也陆续修订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检测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等法律法规,但从总体情况来看还是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节能减排的基础管理工作上,很多方面都缺乏一些最起码的制度建设。不少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要求时,还大多停留在宣传号召、以文件传达文件的层面上,其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拿得出一张节能减排的路线图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方案。所以可以说,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水平上的差距,主要不是表现在技术上,而是表现在制度建设能力上。因此,要使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包括社区节能工作——能够迈上一个新水平,当务之急,应该突出抓好制度建设。
3.改变居民的能源消费行为需要多种政策的激励
英国的经验表明,针对居民用户的节能减排,往往不是依靠单一政策就能完成的,而需要经济、技术、行政、信息手段的共同作用。例如,实施更加严格的建筑条例和产品能耗标准,对于购置新的建筑和新产品影响明显,但对于既有建筑的改造和既有产品的更新则影响不大。即使能效措施被证明是成本有效的,民众也常常不愿意卷入,哪怕只是实施很有限的行动。这主要是由于:缺乏认识和信息、缺乏前期投资、其他开支优先、生活惯性等等。所以经常需要采取更为直接的协助行为,如提供资金和技术等等。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的信息宣传行动来解决消费者的能效信息匮乏,浪费行为严重等问题。在英国,有专门的“CO2行动”(Act On CO2)宣传机构,提供在线的碳计算器,可以计算出个人的、家庭的碳足迹,并提供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还有CO2行动的咨询热线,提供可持续节能、节水、减少浪费和绿色旅行的建议,并能与能源公司的资助和优惠相联系。
相比之下,我国社区节能的手段往往十分单一。就拿节能宣传来说,多数都停留在概念和口号上,而真正能对居民起实际帮助作用的各种节能方法的介绍则相对很少。
4.制度的设计和完善需要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
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5
摘 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低碳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而碳税作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在推动经济低碳化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在国外碳税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我国碳税税制要素方面的设计与构想,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税 制度设计
随着2009年12月份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低碳减排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努力发展的方向。在新的低碳经济形势下,是否开征碳税在我国也引起了激烈讨论与思考。目前,像芬兰、丹麦、英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开征了碳税,这对减少碳排放和保护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国际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需要开征碳税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
一、碳税的基本概况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它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保护环境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简言之,就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环境税。碳税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环保税体系。
碳税的开征是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日益增长和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形势分不开的。它是一种主要以减排为开征目的的环境税,是在世界各国认识到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全球气候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后提出的一种调节税。它能够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研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加速淘汰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工艺,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它也有利于能源结构的调整,征收碳税,意味着煤炭、石油等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上涨,加重了使用者的负担成本,导致了该类能源需求量下降。不可否认,碳税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解决能源问题的有效手段。它的开征,在直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能源的节约使用。
二、碳税的国际实践
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税,碳税虽然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但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利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芬兰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1990年芬兰为了减少碳的排放、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征了碳税。效果显著,在1990年―1998年,因为碳税芬兰有效减少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的工作。瑞典、挪威是在1991年引入碳税,刚开始只对汽油、天然气、矿物质等征收二氧化碳税。据资料记载,1990年―2006年,瑞典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下降了9%,同期GDP却增长了44%。丹麦在1992年开始对企业和家庭同时开征碳税,在碳税税收政策上进行了一些改善调整,相关评估表明,在征收碳税的这些年,丹麦减少了3.8%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230万吨二氧化碳。英国、法国也于2001年纷纷开征碳税。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实施了不同的碳税制度,1990―2000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减排目标。
通过以上的数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实施碳税税收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我们国家开征碳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些国家在开征碳税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税制设计标准,而是按照各个国家的不同国情比如能源利用情况、资源耗用、经济实力、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等综合考虑从而设计出符合自己国情的税收制度。我国在碳税税制结构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一个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碳税制度。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减排的国际压力需要我们开征碳税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号召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全球气候变暖形势严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个世界上少数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国,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直很高。在2007年左右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目前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约为70亿吨,这是一个巨额的数字。我国一直提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承诺到2020年把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5%,减排的国际压力巨大,能否实现减排的目标,兑现我们的承诺,体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大国形象,需要实行一项强有力的经济措施。而开征碳税可以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实现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在减排的国际压力下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2.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经济方式的转变
我国一直是以煤炭、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依然是以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主,能源紧缺、环境恶化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节能减排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使得像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和其他一些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升,导致消费需求降低,进而减少这类产品的消费量,一方面促使企业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自主创新,研究节能减排技术,从而促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另一方面有效地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减排目标。
3.开征碳税是与其他节能减排方式相结合、保护环境的需要
我国在2009年进行了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进行了资源税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正在计划推出环境税,而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税制的需要。从燃油税的效应扩大到煤炭等能源行业,推出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开征碳税,将碳税纳入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与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以及碳汇、能效标准等其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资源环境税种相结合,相互协调,真正形成合力,发挥减排作用,建立一个完善的环保体系,推进税制的绿化,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可行性
1.国外碳税成功实践的经验借鉴
像芬兰、荷兰、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碳税的成功实践,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一个范例。我国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综合考虑征管水平、纳税人负担能力、资源情况等相关因素制定一个适合的碳税制度,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水平较低,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发达国家技工技术援助和支持,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而努力。
2.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我国一直提倡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些政策有力地支持着碳税的开征,使我国碳税开征的可行性提高。
3.技术上易于操作
我国燃油税、资源税的成功改革为开征碳税提供了经验借鉴。碳税的征收可比照资源税的征管办法在化石燃料进入经济循环的使用环节征收,实行扣缴义务人抵扣制度。碳税的计征可依据碳排放量的高低采用累进税率,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可据此计算出税基,得出应纳税额,技术操作可行性较高。
四、税制设计与构想
(一)课税对象
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课税对象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是由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这就给测量技术带来了一定难度。可以适当考虑将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含碳量作为课税对象,与现阶段的测量设备配套实施,在技术操作上是可行的,待测量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课税对象。
(二)纳税人以及征税环节
我国现行的燃油税是在消费使用环节依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的,碳税可以比照燃油税的征管方案在消费环节征税,同时以消费者作为纳税人。这就意味着消费者要根据煤炭、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消耗量承担相应的税负。这样做强调了“谁使用,谁缴税”的公平原则,但是消费量和时间不好把握,增加了偷逃税款的机会。
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以及征管成本,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税,可以实现源泉扣缴。向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生产企业征税,从实际管理和技术操作角度考虑是可行的,也更容易操作。
(三)税率
碳税税率的选择可以按照产品含碳量的高低实行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质。具体的税率应根据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的结果,参考一些因素如化石燃料消耗对大气污染的危害程度,消除危害实行减排工作需要花费的成本,以及现阶段我国税制对该化石燃料的征管情况来确定。作为一个新型税种,碳税的开征不免要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了不过多地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开征初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同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碳税的动态调节机制。
(四)税收优惠政策
碳税的征收必定会带来产业间不公平的问题,所以要建立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保证碳税的正常实施。对于一些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使用清洁新能源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减排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推进减排工作;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企业比如重工业、火力发电厂,基于其本身的产业特点可以考虑减征一部分碳税来减少对它们发展的负面影响,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实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五)相关配套政策
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管体制,建立专项碳基金,实行碳收入专款专用;其次,要与其他减排政策措施协调配合,以达到减排目的。
五、开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碳税的开征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对企业的竞争力、能源结构等影响,注意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作为一个新型的环保税种,尽管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我国还是要依据自己的国情合理制定碳税税制。由于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碳税的设计就要结合这些因素,实行差别税率,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能源使用效率低,高耗能企业较多,要建立相应的税制倾斜政策。碳税的税收优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要建立完善优惠政策,以免对经济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鼓励企业使用减排技术、可再生新能源,从而保证碳税开征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⑴.
[2]潘静,高辉.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相关问题的思考.当代经济.2010(14).
[3]王晶.关于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9(5).
[4]夏璐.浅议“后哥本哈根时代”中国碳税之路.长沙职业技术学报.2010(3).
节能减碳的做法范文6
全球变暖问题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焦点,控制碳排放量成为关键。通过本文,作者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现状,探索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碳金融概述
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指旨在节能减排等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当全球逐渐重视全球变暖问题时,碳金融应势而生。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京都议定书》,产生了三大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IET旨在使剩余碳排放配额可在国家间转让;Jl旨在使一国能在其他国实行的节能减排任务中获取信用,从而减轻本国减排压力;CDM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碳交易项目的投融资活动。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基本类型介绍
数据来源:通过各银行网站的相关资料整理
从表中可知,各大银行皆在2007年后相继开展了碳金融业务,它们以推出减排类金融理财产品为切入点,进入市场。之后,建设银行等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推出碳金融服务业务。而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于2010年成立了专营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分析
(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分析。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数量居全球第一,碳市场潜力高达千亿元,内部机制日趋完备,蕴藏着巨大的投资价值。具体的必要性可分列为以下三点:
1.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增长。商业银行作为碳金融发展的中坚力量,开展CDM项目等其他碳业务,实现了我国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的目标。商业银行顺应国际形势开展碳金融业务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表现出大的活跃度。
2.商业银行迈向国际获得合作机会的需要。以发展最为良好的CDM项目为例来说明。CDM项目是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对本国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一个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更可以通过项目的合作来向发达国家学习,学习其谈判、管理能力。
3.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承担社会责任。全球变暖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作为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更应该率先进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一,承担了社会减排义务,第二,创新了发展模式,符合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类型介绍
①碳排放权。起源于排污权,基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在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碳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代表一份碳排放权。政府在发行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碳排放权有偿出卖给碳排放者,碳排放者购买到碳排放权后,可在流通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或卖出。②碳排放期货。我国商业银行可强势把握期货市场的定价,又能够规避国际碳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又安全又迅速的交易平台。③碳基金。碳基金秉承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营理念,将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聚于基金公司,通过专门的理财专家将资金投资于碳排放有关的基金产品上。首先,它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其次作为对减排工程的支持,也提供了资金援助。④碳交易货币。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控制碳金融业务交易中的话语权,才能自主决定使用结算货币的类型。⑤其他碳金融工具。
2.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①碳交易模式尚未完备。因为中国碳交易起步较晚,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缺陷已经显现。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各自成立本地的环境交易所,2009年以后,湖北各省又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以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发展水平来看,仍以CDM项目为核心,没有达到国际合约规定的标准要求,合约中的漏洞使得碳交易使得双方合作不稳定,同时,碳交易模式中类型单一也很棘手,单一的交易规则使得市场缺乏活力。至2016年,我国将成立全国性碳市场。
②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劣势。CDM项目数量在我国所占比重位居全球第一,但仍因为起步较晚、交易规则的陌生、碳交易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等多种劣势使得我国在世界市场上出卖CDM项目受到了买方国家的限制,最为关键的便是价格限制(失去了对CDM的定价权)。因此,碳交易货币的选择也只能服从于发达国家的安排。
③尚未完全认清碳交易的巨大投资潜力。由于我国市场需求,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仍然是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基本的资产负债业务。对于业务扩展,在碳金融领域仍然较为狭窄。虽然在2007年开始已经有许多银行开始开展此类业务,但由于商业银行尚未认清碳市场巨大的投资潜力,从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碳金融发展趋于缓慢。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建议
1. 扬长避短,国际市场寻求经验援助。目前,大多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还不是特别强烈,社会总体利益与自身利益结合不够完善,政府也未出台相应法规对此进行调整。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向国外发达国家积极学习其碳发展的相关经验,发挥自身长处,认识到自身短板。
2.建立合理的碳市场并完善市场内部部门职能。尽快建立合理的碳交易市场是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下,相关业务才能有更好的施展平台。在碳市场建立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相应的碳金融部门设立不同的服务岗位,以此对应不同的服务对象。比如产品研发部门、后台监控部门等。
3. 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资。我国商业银行应广纳贤才,通过对人才培训让他们迅速了解碳交易,邀请其为碳交易发展出谋划策,成立一支专攻碳金融业务的“精英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