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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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文1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关规定如下: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现印发给你们,与已经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年 月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分包人的工作

8.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年 月 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 月 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0、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1.1 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2、工程量确认

12.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3、合同价款的支付

13.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13.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4、竣工验收

1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5、违约

15.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5.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6、争议

1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7、保险

17.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7.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8、担保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18.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九、其他

19、材料设备供应

19.1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0、合同份数

20.1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

承包人份,

分包人份。

21、补充条款: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文2

关键字:工程项目; 分包合同 ;纠纷风险 ;规避和对策

Abstract: Due to the intensification of market competition, the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specialized, the owner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demanding of quality, schedule and level of service, specialist sub-contractors or labor subcontracting trend is inevitable. This trend, the sub-project to increase, to some extent, also increased the risk of contract disputes, 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ing business how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subcontracted effectively circumvent the sub-contract disputes risk, will be the fu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core of the competition. Subcontracted work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urnkey project, subcontracted work and management is good or bad,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roject quality, schedule, and units of the total package. Therefore, the risk of sub-effectively circumvent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health an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o some extent the decision. Project sub-contract disputes that may arise risk of evasion and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project; subcontracts; disputes risk; evasion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大中型施工企业实行总分包管理是大势所趋,其原因是:1、新的资质就位以后所建立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迫使大中型施工企业必须实行总分包的管理方式;2、社会上蕴藏的大量劳动力和专业施工队,对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和适应施工期间劳动力波动的需要具有很大的优势;3、总承包与分承包的各自的优势,靠技术精、管理强、智力密集的实力与组装社会劳动力相结合;靠总部服务控制、项目授权管理、专业施工强化、社会力量协作,走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大协作之路,才能实现市场的最大化,规模化和效益的最佳化。

在以施工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上,而分包的过程控制则成为分包管理的核心内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发生纠纷后,通常也会影响到监理和业主方,使得纠纷的处理变得复杂。如果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各方都是较好的选择。协商成功的前提是各方都能客观地认识到正在讨论的方案对自己来说是相对有利的,无论是从眼前利益来考虑,还是从长远利益来考虑,相对进入司法程序来说,协商是最好的结果。这需要各方对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评估,进而设定让步的底线,并通过良好的谈判策略使最终的方案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被认可。因为诉讼和仲裁即便是企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去处理,也是需要投入不少的精力。

1 施工企业目前采用的总分包形式

目前,总分包方式在建设市场中采用的有两种:一是自有人员管理与按工种的劳务分包(俗称包工不包料);二是自有人员组成的项目班子,除基础和主体自己施工外,其他按专业分包(俗称包工包料)。2 常见的分包纠纷风险及简单应对

2.1分包方拖欠工人工资纠纷风险分包方除主要人员外,对临时招用的民工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口头协议。对民工工资不按时发放。把资金转移,待施工生产进入关键时期或年关之际,资金又十分紧张时,民工因领不到工资而罢工。影响主包方正常施工生产,分包方再把拖欠问题的矛盾转移给主包方,叫闹事民工到主包方要钱,产生纠纷。应对方法是主包方建立分包方人员祥细档案,完全掌握分包方的人员情况,按月要求分包方报工资表,在主包方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时,由分包方出书面委托,主包方代付民工工资,将工资直接发到民工手中,防止分包方转移资金。2.2 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义对外赊购或机械租赁纠纷风险 分包方在施工中,其材料来源主要部分由主包方供应外,自己也需采购一部分材料,租赁机械设备。他们在外面打着主包方的名义,采取签订购销与租赁合同,然后拖欠货款和租金,其行为过程主包方不得而知,待债主要款时,分包方以没钱为由将风险转移到主包方,使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纠纷风险。 针对此种情况,主包方过程控制尤显重要,对分包方债权债务情况要进行掌握,在施工期间支付工程款时,以分包方委托付款的方式,由主包方进行代付,以防止分包方资金挪用。 项目

2.3 分包方要求费用补偿纠纷风险

分包方要求费用补偿,索赔的理由主要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停工、误工或材料供应不及时,总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满足不了施工需要等情况,致使分包方施工成本增加,并以此为由分包方狮子大张口,索要大额费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和解或是走上仲裁或诉讼,一般都是主包方吃亏。和解也要主包方进行一部分费用补偿。这就要求总包方在合同履行全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才可能尽可能的降低这种纠纷风险。

3 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全过程风险规避和对策

项目按照分包工程发生合同纠纷的特点,必须从分包前的分包计划,分包队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签订,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合同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进行风险规避。 3.1 事前进行资源配置,制定分包计划

工程有可能中标前,根据工程需要对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预配置,自身不足之处项目部编制工程分包策划书,策划书中做出拟分包量、对分包队伍的要求、达到什么分包目标、分包纠纷风险预测等内容。 3.2 细选分包队伍 国外的经验,对分包队伍的考核内容十分详细,特别是首次合作的,其预审资料长达四十多页,包括施工过的施工项目,近期在建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财务资金状况、员工情况,而我们做得十分简单,往往等着分包队伍上门,有的分包队伍打着总包旗号去承接任务,谁找的活就归谁干,这就形成了在与分包队伍的谈判处于被动的地位,为工程履约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这一切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自已内部的分包方档案库,使资质合格,信誉好,队伍实力强的分包方作为首选队伍。

3.3 结合工程实际,认真签订合同 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签订要及时。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不可随意。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变更调整、结算条款、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还要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另外,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合同签订必须明确是专业分包合同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目前,许多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合同范本或格式合同。但很多合同采用范本签订合同后,执行中发现合同漏洞多,特别是可操作性差,又没有及时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造成合同签订时就留下后患。因此,合同签订一定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认真对合同范本内容尽心研读,进行补充完善后再签订。并建议推行分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制度。

3.4 严格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进行事中控制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管理是合同能否履行兑现的核心任务。也是合同纠纷风险出现的主要阶段。我认为合同的管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完整的组织机构是总承包方控制分包方的基础,作为总承包商必须配备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为首的高效精干的项目经理部。

②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③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④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文3

关键词:公路;分包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54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前言

分包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但是,目前欠规范的分包市场环境和分包商较差的履约信誉,特别是分包合同的不规范为总承包企业带来巨大风险。规范分包合同也就成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方法。本文通过一项工程的分包合同实例介绍分包合同管理中风险的防范。

1 分包工程概况

总承包商A是一家国家大型工程承包商,B是一家二级工程承包商,长期分包A的工程。某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总承包商A将预应力小箱梁的预制、安装(包括先简支后连续体系转换)工程分包给B,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采用甲供主材(钢材、水泥和砂石料等)的形式。工程分包合同文本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分包合同标准文本配合专用合同条款的形式。

2 分包合同常见风险预防范对策

2.1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体系由于引进菲迪克条款的理念较为健全,而且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很多,很多分包商不了解这些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洽商、变更等方面的书面协议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且签署在后的协议和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帮助工程管理人员在整个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签署文件时避免出现与早期文件不一致而且不利于自己这一方的内容,就会带来额外的损失。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约定: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和专用数据表、工程变更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现场指令;

(2)工程分包合同;

(3)政府各级部门签发的各种工程管理文件;

(4)业主的要求;

(5)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2 表述缺乏严谨性

合同文件用语很随意、语意含糊,缺乏必要的严谨性,往往使合同双方在利益冲突时引发争执。因而,合同文件应用词准确、描述详细。以本案例分包合同工程具体内容为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

①施工操作人员和完成本合同所需全部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进出场、安拆和安全检验;

②预制场地的硬化和施工临建建设;

③预制梁台座的施工安装,模板的购置和拼装;

④甲供材料的接收和保管;

⑤预制梁混凝土的拌合、运输、浇注与养护,以及梁上各种预埋件的制作安装;

⑥预应力筋的制作、安装、张拉、压浆和封锚;预制梁的出池、运输与安装;

⑦临时支座制作的提供与安拆,永久支座安装的人工部分工作;

⑧湿接头、横隔板钢筋、模板安装与混凝土浇注以及养护;

⑨体系转换;

⑩安全文明施工。

并不仅限于上述列出的与预制预应力箱梁预制和安装以及体系转换有关的全部工作。

2.3 预付款的风险与担保

在目前公路工程中使用较多的小型的分包队伍,缺乏履约的能力或履约能力不足,或没有能力提供预付款担保。这可能给总承包商带来巨大的风险,分包商拿到预付款后卷款逃走的现象很多。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长期与总承包合作,同样对预付款用约定: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80万元,以甲方暂扣的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担保。第二次在乙方的主要设备(指混凝土搅拌设备、龙门吊等)和模板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120万元,以进场的上述设备和模板作抵押担保。

预付款的扣回:在乙方累计获得甲方工程支付款500万元后分四次扣回。

2.4 工程量签证

工程量签证是分包合同付款的基础,工程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对合同文件的理解给工程量签证带来很大的随意性,特别是一些无法确定工程量、计日工等。甚至某一些员工为个人利益多签工程量或重复签署工程量,这在法律上对总承包商具有有效约束力。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甲方另行安排的本合同以外的工作,甲方将给予签证,按工作量计算;单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任何与工程量有关的签证均应由甲乙双方现场项目经理或合同签署人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工程结束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执行本合同确定的固定单价和相关条款;结算文件必须有甲方合同签字人签署并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2.5 工程款的支付条件

公路工程工程款的支付周期一般为56天,支付条件严格,往往造成工程资金挤压在成品、半成品上。资金紧张或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帐时,将给总承包带来很大的履约风险。在本案例总包和分包在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化解支付风险:

进度款的拨付,甲方每月末按当月业主核定的乙方实际工程量的90%结算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乙方完成工程的进度款后工作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完成工作量的一半后,甲方不再扣除乙方的保留金,保留金待业主规定的该工程保修期满并在甲方收到工程保留金后10天内支付。

2.6建筑材料费用

建筑材料费用一般占工程成本的60%~70%,因而材料管理使工程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分包合同中可以按照包工包料价格确定分包单价,同时约定高于市场价格的甲供材料供应价,超过规定损耗按照供应价扣款,促进分包商加强材料管理,同时避免分包商偷工减料,不设置降低材料用量奖励。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本工程钢筋及砼所用的水泥、黄砂、碎石由甲方供应至乙方预制现场,在材料库交货,乙方负责保管,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和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费根据双方实际验收的材料数量,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

砼梁板中所用的钢绞线、锚具、波纹管和波纹管内灌浆用的水泥、减水剂、膨胀剂由甲方免费提供至乙方预制现场给乙方使用。

支座由甲方负责无偿供应(支座由业主提供)给乙方,乙方负责安装;活动橡胶支座中的不锈钢板及与普通钢板的连接件由甲方随支座供应,支座上砂浆材料(包括环氧树脂)、减震橡胶块(箱梁上)由乙方自行采购,按照交通部范本规定,其费用单价含在梁主体单价内。

2.7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和文明管理是分包管理的难点,总包和分包在工程管理理念和管理跨度上用很大差别。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合同化管理,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和各种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尤其是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方面),应视为完成本合同必须的工作,是合同工作的一部分,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单独结算;分包单位自己负责自己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

乙方应按甲方及业主要求的文明施工标准安排施工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否则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实施,结算时扣减所发生的费用。

2.8 民工工资支付

民工工资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分包伤违规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屡见不鲜,往往使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根据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要求,乙方必须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和对外采购费用;若甲方接到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投诉,甲方立即停止支付乙方工程款,待乙方将上述费用结清后,甲方恢复乙方的工程款的支付。

2.9合同应明确的其他问题

在目前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分包商的任何疏忽、失误合违约都将对总承包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甚至是致命的影响,特别是在体现履约、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为避免此类问题产生,在本案例分包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

1、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调整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乙方按合同金额的5%进行违约处罚。

①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②施工组织不满足工程需要,施工进度不能达到施工进度计划或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不能赶上计划进度;

③拒不执行甲方指令;

④乙方将工程分包或转包。

⑤在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

2、甲方有权根椐工程需要,和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调整分包工程范围,并根椐实施的工程调整结算工程量和工期,结算单价固定不变

3、为保证工程达到约定的目标,甲乙双方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另行签订《工程质量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书》、《环境保护协议书》、《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协议》、《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合同实施的风险防范

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分包合同管理必须以分包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施分包工程管理。施工企业应制定一整套分包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分包单位的遴选或招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和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均作出明确规定。在分包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对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和条款是否完整;定义是否清楚、准确;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风险是否合理分担等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和结构对照该合同文本,即可发现它缺少或遗漏哪些必需的条款。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其中隐含哪些风险。全体项日管理人员和施工组织人员都应对分包合同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和理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分包合同施工,定期检查合同执行的情况。避免和合同条款相违背的行为也是承包商降低合同风险的一种措施。

4 结束语

随着分包市场的逐渐发育和规范,分包合同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必须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细致、合理、公平的分包合同是风险防范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成虎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南京:东南大学 1997

[2]李世蓉等译.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文4

【关键词】劳务分包  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现在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初步形成了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以实际施工劳务队为实际施工人员的劳务组织结构型式,由于建筑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在施工中一次需要集中投入的施工操作人员越来越多。于是一些具有相同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以专业施工班组这种组织形式集中,在班组负责人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充分发挥集体协作优势,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施工任务。项目部管理人员要管理好各作业班组,还要协调各班组之间的关系。因此,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1、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与合同签订

1.1劳务分包作业队伍选择

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任务量的不断加大。需要施工作业的劳务班组不断增多,选择好一个好的作业班组,对整个项目的管理至关重要。

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选择多个施工班组作比较,对班组施工经验、施工水平、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率、社会信誉度、班组长号召力等作充分择优选用。在初步完成拟定的几个施工作业班组后,深入其以前参与施工的施工现场考察,查看施工质量,作业环境,询问其他施工企业对班组的评价,对发生过质量不合格、安全意识差,曾经发生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的施工队伍严禁使用。施工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劳务班组诚信档案,择优录取。

1.2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劳务作业队伍选定后,应立即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

1.2.1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1.2.2合同签订的内容要全面。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2、入场阶段对劳务队伍的管理

各类工程在不同地区、不同施工领域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要求不一样。在施工班组入场时入场教育与培训必不可少。

2.1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加大培训力度

项目部开工前根据施工环境,项目所需要的技术、安全要求,根据施工进度制定培训机制,定期进行培训。项目部应每月或每周定期组织培训,每个作业人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培训,针对某个工种的专项培训,专业班组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并参加考核,记录交项目部备案。开工前应进行工人入场教育,贯彻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入场教育与培训主抓安全与质量这个中心环节。人身安全培训放在重中之重,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要告知清楚。

2.2 提高工人素质,建立责任感

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必备有责任心、正义感、学习能力。对自己所施工的部位具有责任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质量负责,为企业负责。

当下施工作业班组人员组成很复杂,有的同一个作业班组人员均来自不同的地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施工管理人员很难考察每个工人的职业素质,除了加强班组长的管理外,应加强对员工的企业文化培养,注重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应通过培训教育,观看企业宣传片,建立农民工夜校,培养每个工人的职业素质,使之成为一名合格的施工人员。

3、施工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管理

3.1注重对劳务班组长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劳务管理主要是对各班组的管理,由于项目参与班组多施工人员多,项目管理人员相对偏少,管理人员不可能管理到每个工人,主要是对班组长的管理,应强化班组长的绝对领导责任,实行质量目标制和进度计划制,即开工前对施工质量制定目标,项目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争创的奖项,制定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进度计划制是施工班组要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随时增减人员,调整对劳动力量的安排,做到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3.2项目管理人员要具有服务意识

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对作业班组要具有服务意识,项目管理人员要多与工人多沟通,尊重他们,遇到意外事件双方平等协商,对于施工操作细节多征询施工队意见,因为具体施工主要依靠他们,有些方面他们是最有经验和发言权的,在质量控制方面在成活后检查施工质量同时,注重质量事前控制,在某项工作开始前,技术人员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时,应详细的告诉工人应该怎么施工,有哪几步施工步骤,应注意哪些隐患。日常工作中的平行检查,要多观察工人的哪个步骤做错了,要让工人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才正确,怎么做才能达到要求。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管理人员不是为了制裁而管理,而确实是为了干好工程,也能增加工人的学习力和责任感,给工人鼓足干劲。

3.3、劳务队伍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队伍要绝对服从管理,不能罚款了事,以罚代管。现在有些项目,管理人员看到工人违章施工,立即上前制止,可管理人员走后,工人即恢复错误施工方法,所以要加强工人的绝对服从意识,坚决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在各种会议和培训时要经常强调,要制定奖罚措施,不服从管理的要坚决处罚,落实到个人,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开除。这也要求管理人员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增强业务熟练,积累经验,减少错误指挥,也要树立自身责任感。

3.4认真实行劳务实名制

劳务队伍实名制管理,正确完善与落实实名制管理,不仅可以确保工人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损害,且也可保证项目部的利益也不受到侵害。项目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重点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项目建立了完善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记录好工人的姓名、住址及进出场时间,以保证项目部可第一时间掌握现场工人的动态。其次,项目收集好工人的上班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并公示与现场,这样做到工人工资按月结清,不会出现由于工资拖欠造成的工人闹事。再次,公司也组织各项目每月应对各劳务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供其他项目在劳务队招标时作为参考。

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文5

[关键词]总承包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075-01

1.对项目总承包的概述

实践表明,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建设的主角,是“导航站”。业主、监理、设计、甲指分包、甲供材料、自有分包等,这些单位开展工作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有接受信息、评估信息、处理信息、反馈信息的权利,充分显示总包的权威,发挥总包的作用。

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优势很大,总承包公司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内部专业施工力量的保障能力,确保总承包管理的有效运行,重点强化了一批技术含量大、有技术优势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专业公司。同时,对于一些专业难度大,技术要求复杂而又有市场前景的专业化施工领域,密切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公司合作,形成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2.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原则

一般来说,施工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无论在选择材料、选择分包商,还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我们都将以业主方的利益,工程的利益为重,公正对待自身分包及业主方指定分包,抓主要矛盾,避轻就重,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对于任何一项工程,总承包管理中我们都将坚持科学的原则。在总承包管理中,所涉及的环节多、方面广,相当一部分管理工作不能够直接的预期结果。因此,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的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科学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通过合理的调配组合避开与弥补各方不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的长处。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总承包商将所有分包商纳人其统一管理体系,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商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运转,为工程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总承包协调管理过程中,我们将发挥总包的权威性,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各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控制以达到良好的效果。总承包商将配备有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对分包商进行监督,深人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控制,结合合同条款的控制方式,最终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

3.施工总承包安全管理的建议与体会

3.1 总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合同的安全

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

另外,在施工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上,应该严格认真做好几项检查工作,如:(1)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2)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小型施工设备,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3)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5)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6)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7)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3.2 总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

建议:(1)注重强化总包企业的职能和权力.总包企业要从分包企业的选择上和经济上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力度,另外,还要利用社会现有的各种资源加强对分包企业的控制力度。我们建议:1)分包企业的选择。总包企业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即收集和建立各种分包企业的档案,其中包括该企业的资质、安全许可证、专业化程度、人员配置、机械设备配置、企业业绩和过去几年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对安全不达标、不遵守合同等有劣迹的分包企业要首先排除在外。2)经济上加强控制。在经济上加强控制是指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从总造价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安全备用金,一旦分包企业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时,总包企业可以直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2)不断提高分包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在分包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真正主体是分包企业,要想真正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必须从根本改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和落实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我们建议: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分包企业要将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并在和总包企业沟通后制定适合本项目施工的相关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明确各层安全管理考核目标,严格要求员工不能只凭主观感觉估计是否有危险。一切行为必须照章办事,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的劳动习惯。2)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等系统安全培训,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特别是要提高重要岗位的安全意识,把建筑安全政策法规与安全行为转化为自觉行为规范,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3)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对安全技术研究的投入,提高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材料、新结构等复杂问题的危险预测和预防能力。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减少人员伤亡。

分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范文6

央企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近日遭到网络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王瑾熙称,葛洲坝承建的汉宜高铁项目存在被层层转包的问题,且部分项目被转包给无业人员和国家干部。王瑾熙是一名包工头,曾经是葛洲坝承建的汉宜高铁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但工程费用一直被拖欠。

近日,王瑾熙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我于2009年初承接了汉宜高铁11.5个涵洞框架及盖板的工程,2009年10月已施工完毕,当时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但截至目前,仅拿到150多万元的工程款,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没有拿到。”

不过,王瑾熙向记者提供的当时签订的多份协议书显示,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

根据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当时无业人员王军与王杰(时任湖北省安陆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军的堂兄弟)、李春光(时任安陆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三人合伙借用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的施工资质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以下简称“葛洲坝第七分部”)承接了部分工程。此后,通联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给王瑾熙。

王瑾熙同时表示,王军是通过时任葛洲坝总经办主任周向东(现挂职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副县长)的关系承接的该项工程,周向东是王军的亲戚。

但后来上述三名合伙人和分包商通联公司产生内讧并诉诸法院,最终导致施工方无法结账。

了解此案件的陈鹰律师认为:“在这件事情中,葛洲坝没有公开招标,后工程又经过层层转包,肯定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葛洲坝是否承认王瑾熙是真正的施工方,本着‘谁施工,谁拿钱’的原则,事情就容易解决。”不过,对此,王瑾熙称:“葛洲坝现在并不愿意承认我是真正的施工方,因为前期他们都是和王军接洽的,现在承认我是施工方就等于承认他们存在渎职行为。”

记者从安陆市交通局副局长、通联公司法人胡定超处了解到,目前公安、司法部门已介入上述事件,相关人员已被抓捕。王瑾熙同时表示,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记者就此事致电上市公司葛洲坝的董秘彭立权,但截至发稿前,其座机一直无人接听。

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分包

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等资料显示,其承包的涵洞工程项目隶属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所在区域,主要负责涵洞框架及盖板工程。

不过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此工程是王军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合同编号为HYZQ6-7-0020,施工地点位于湖北省宜昌市。

在此之前,王军、王杰、李春光曾于2009年1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除了利益分配等问题外,协议还约定了三人的具体分工,工程业务由李春光负责;承接工程主要由王军、李春光商议,并协调甲方关系,工程收支则由王杰统一支配。

不过,按照王瑾熙的说法,上述三人并无施工资质,同时也不具备施工能力。为了顺利拿下工程项目,上述三人一方面向通联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另一方面则将工程向外转包。

为此,负责工程业务的李春光于2009年1月7日与王瑾熙签订《承包汉宜高铁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春光负责葛洲坝集团和当地外部环境的关系协调,并承担一切费用;王瑾熙负责具体施工,工程竣工后按项目部结算工程总造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进行清算,工程总造价的15%上交给李春光。

2009年1月12日,李春光与通联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全赚全赔,通联公司不承担亏损责任。

从上述合同来看,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转包,这与王瑾熙的说法吻合。

王瑾熙向记者表示:“当时王军共承接了17个涵洞项目,我负责11.5个涵洞的施工,另外5.5个由他人施工。”据王瑾熙介绍,其承担的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全部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完工。2013年之前,王军曾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将152万元的工程款付给王瑾熙,不过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未付。此后,王瑾熙找李春光结算工程款,被告知应找王军支付,但王军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王瑾熙表示,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与通联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也理应与通联公司结算工程款。王瑾熙表示:“该项工程费用扣掉15%管理费后的实际利润已无多少,大部分都是农民工的工资,由于拖了好几年,当初的农民工住在我家里向我要工资,无论怎样,我都得把钱要回来”。由于王军已被抓捕,记者就此事致电李春光,不过在记者表明身份后,李春光匆匆挂了电话。

分包商内讧令司法部门介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三位为利而来的合伙人好聚却未能好散。

2013年初,王军一纸诉状将葛洲坝及通联公司告上葛洲坝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的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王军表示,其于2008年与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项目,李春光承诺出面借用通联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后证明为虚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给王军,在王军与葛洲坝签订了关于汉宜高铁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李春光担忧亏损,不愿出资,继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军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进展情况良好,却又先后两次以通联公司的名义要求与葛洲坝结算工程款项。此时葛洲坝发现通联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与之前王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暂停了对王军的工程款结算。

葛洲坝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经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联公司的真实印章。”

王军认为合同订立时其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通联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坝和通联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以王军名义订立的合同一直在王军与葛洲坝间履行,通联公司从未派人参与项目的施工管理,王军一直在与葛洲坝实际结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与葛洲坝签订合同的乙方是王军,与通联公司毫无关系,由于通联公司的百般阻挠,项目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鉴于此,王军请求法院判定,确认2009年5月27日葛洲坝与王军订立的《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的合同无效。后葛洲坝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无效。

王军所说的通联公司百般阻挠,主要是指通联公司对委托人的变更。2010年3月1日,通联公司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提交了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表示,“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原项目委托人王军变更为许波,即日起,我公司在你处一切活动委托许波办理,原委托书作废。”

2010年4月2日,通联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发出律师函,要求葛洲坝立即停止向王军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要求葛洲坝将工程款划拨到通联公司基本账户。随后通联公司又于2010年11月30日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递交委托书,通联公司在委托书中称,“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特委托王瑾熙在你处进行所有涉及我公司工程结算事宜。”

按照通联公司2010年提供的律师函和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已默认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署的施工协议。但在葛洲坝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通联公司不仅明确表示未授权王军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协议,且否认授权委托书、印章及其他资料由该公司出具。

记者就此致电通联公司法人代表胡定超,胡定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已介入此事,已抓捕相关人员,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王瑾熙告诉记者,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项目管理混乱疑存权钱交易

除了工程被层层转包,根据王瑾熙提供的举报材料,葛洲坝的管理也存在诸多漏洞,项目人员存在权钱交易行为。

王瑾熙表示,葛洲坝第七分部领导伙同施工队做假账、做假工程量,曾一次性套取工程款5万元。另外,他还指出该分部前任项目经理杨进受贿。王瑾熙表示,“当时王军想以通联公司名义承揽高铁公路跨铁路桥项目(以下简称‘跨桥项目’),多次向杨进行贿,杨进也帮了王军几次大忙。在杨进将调离之前,他同意王军的跨桥项目提前开工,合同还没签订,整个第七分部的五座跨桥项目都让王军做了。”

无资质、无技术、无资金的王军为何能从杨进处得到诸多工程项目?“因为王军多次向杨进行贿,我知道的就有三次,分别为2万元、5万元和3万元,所以杨进胆大妄为把国家重要工程转给一个‘三无人员’承建。”王瑾熙对此表示。

杨进调离后,葛洲坝第七分部项目经理的继任者为兰忠俭。“兰忠俭到任后,王军有一天带来2万元让我送给兰,最后我送到兰的办公室,后期兰忠俭确实给王军提供了诸多便利。”王瑾熙表示,“2010年7月左右,即使在安陆市人民法院冻结了通联公司在葛洲坝汉宜高铁的工程款账户的情况下,兰忠俭还是帮王军支付了多笔工程款。”但王瑾熙当时并不知情。

随着矛盾的激化,后期通联公司曾派公司副经理杨松、财务部吴部长及王瑾熙一起到宜昌葛洲坝项目部协商解决,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总负责人汤佑堂也安排过项目部石小磊到通联公司和胡定超协商解决,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投资者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分别致电事件相关方汤佑堂、兰忠俭以及石小磊,汤佑堂表示:“现在不方便就此事发表意见。”兰忠俭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石小磊则表示:“公司曾调解过几次,但并未成功,对于其他问题不便回答。”

汉宜高铁项目屡被质疑

汉宜高铁由武汉汉口站经汉川、天门南、仙桃西、潜江、荆州、枝江北到达宜昌花艳,在宜昌东站与宜万铁路接轨,全长292公里,于2012年7月1日正式通车。

葛洲坝公开资料显示,汉宜高铁是葛洲坝首次涉足的高铁项目,2008年9月,葛洲坝以主办方的身份中标承建武汉至宜昌铁路工程HYZQ-6标,合同总价为35.12亿元,葛洲坝承包金额为21.77亿元,占合同总额的62%。

据了解,汉宜高铁工程的总承包商正是葛洲坝的控股股东葛洲坝集团。葛洲坝集团承接工程之后,将其均分给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基础公司等5家所属单位。其中,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为葛洲坝的控股子公司。

而汉宜高铁的施工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举报。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汉宜高铁项目遭到倪鸿军实名举报。倪鸿军在举报材料中提到,“工程3.3公里路基中至少有9万方碎石层被土方代替。这将导致该路基在大雨内涝期间因长时间浸泡而软化变形,致使时速200公里~250公里高速行驶的列车面临重大安全隐患。”

倪鸿军举报违法施工的路段位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肖家山村,施工方是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二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