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例6篇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文1

关键词: 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算起,到200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这30年,中国的变化是惊人的、举世瞩目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这个过程中有亲身的经历。

    我们谁都不是先知先觉者,谁都不可能在1978年就能预知此后的中国经济会怎样一步步发展起来。我们都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学习、提高、成长。

    回顾这30年,使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第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在序言中,我想就这两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

    在已经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改革是非常艰难的。尽管中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差距越来越大,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可以照常维持下去。这一体制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顽强地存在下去。原因是: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把企业置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又不能自负盈亏。企业的生产数量、生产品种、价格以及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与生产成果的销售都处于政府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机构的控制之下,企业如果想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稍稍摆脱一下计划的安排,稍稍违背一下行政主管机构的意愿,就会受到制裁,直到把企业领导人撤职或给予其他处分。行政权力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转。因此,一个企业想背离计划经济的轨道,是十分困难的。同样的道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居民个人实际上也处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个人作为劳动者,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就业和担任什么工作,都由劳动人事机构按计划安排好,流动难以如愿,抵制这种安排等于自己断送了继续工作的机会。

    个人作为消费者,也要由计划部门安排,具体表现为生活必需品是凭票证供应的、住房是由单位提供的、甚至子女的升学就业也无一不同行政主管机构的安排有关。假定居民个人想离开计划经济所安排的居住地点或工作单位,他在生活上将遇到很大的困难。这样,从居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同样可以认为计划经济的运转得到了行政权力的支撑。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是由若干个次一级的体制组成的。例如,计划的企业体制、计划的财税体制、计划的金融体制、计划的价格体制、计划的劳动用工体制与人事体制等等。它们彼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次一级的体制依存于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而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又依存于第三个次一级的体制,盘根错节,难解难分,此存则彼存,此损则彼损。于是,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任何单个的企业或单个的居民个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且,就算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违背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而使自己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那也只能被当作偶然的、非常规的事情,而不可能成为经常性的、别人可以效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或单个居民都只好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排采取默认和顺从的态度,企业和个人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同强大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是太微不足道了,无法挣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有一种被认为是正确无误、不容怀疑的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作为支柱,这种经济理论为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辩护,把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说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选择,把任何背离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行为都说成是修正主义的。这就是说,通过计划经济理论的解释,选择计划经济体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出现了这种或那种问题,但一来这是历史所注定的选择,无法更改;二来如果要离开计划经济的轨道,那就是滑到了资本主义的邪路上去了,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的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等于背叛。计划经济体制既有行政权力作为支撑,又有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为之进行辩护和论证,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不仅如此,由于长时期内计划经济理论在意识形态方面占据着统治地位,被确定为正统的经济理论,任何对计划经

济提出怀疑,甚至想作出修正的观点都被打成异端。由于人们从学校里、从书籍报刊上、从电影电视中所读到的和看到的都是宣传计划经济的东西,于是人们也就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各种想摆脱计划经济束缚的行为加以谴责、加以抵制。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如果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方面有些举动,就会陷于非常孤立的境地,周围的人鄙视他、嘲笑他、斥责他,使他不得不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周围的人的压力。尽管这些压力往往是无形的,以致于到后来,连最初怀疑过计划经济体制的人也会进而怀疑自己可能真的错了:立场错了,观点错了,于是本来正确而且很有创新意义的改革尝试,就这样被扼杀了、消失了。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

    从当初迷信计划经济体制到怀疑计划经济体制,最终到下决心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必须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归功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历史性的决策,归功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实践者这些年来在推进改革与开放中的努力。

    可以回想一下,当时,在“两个凡是”的思想统治下,要在改革开放方面迈出第一步是何等困难。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从而引发了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这场讨论受到了“左”的方面的压制。邓小平同志支持了这场讨论,并领导了全国范围内的思想解放运动。

    邓小平同志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进行了重大创新。他领导的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他所设计的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方案与道路,以及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填补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的空白,揭开了这一理论的新的一页,并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丰富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宝库。毫无疑问,假定没有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上的突破,中国的经济改革不可能取得进展,计划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被逐渐打破。

    改革开放初期,从197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兴起和经济特区的建立这三个方面取得了成绩。正是这些冲击的结果,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失去阵地,最终不得不趋于解体。

    要知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依赖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以及由此带来的思想解放。如果没有这些,即使有的农村中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它也不可能持久,而且更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甚至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挨饿的条件下,可以容忍家庭承包,只要经济形势稍好一些,马上就展开攻势,把家庭承包取消了。再说,即使有的乡镇办起了一些不受计划经济控制的小企业,那它们也顶多只是小型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生产一些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不注意或不屑于生产的小商品,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不可能成为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争高下的经济力量。而更有可能的是:它们迟早会被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方式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朝着所谓“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过渡。

    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那更是绝不可能的。经济特区的建立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乡镇企业的兴起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和乡镇企业的兴起,最初纯粹是自发性的,而不是政府部门有意识地倡导的,只是在政府领导人发现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好处及其意义,发现了乡镇企业的作用及其在中国经济中的不可替代性之后,经过研究甚至辩论,统一了认识,才加以肯定,给予扶植。经济特区则不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特区没有自发建立的任何可能性,经济特区的建立完全是政府的有意识的行动。只有这样,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才有可能出现深圳等经济特区。从经济特区建立与发展这一事实,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权力怎样牢固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假定不是政府采取有意识的行动,那是不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权力牢固结合的条件下,使某一个地区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发展经济的。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终于发生了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了,乡镇企业兴起了,经济特区建立了。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启示,即只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僵硬控制,让农民能够自主经营,自己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并得到自己劳动成果中应当归于本人的部分,蕴藏于广大农村中的生产潜力就会充分发挥出来,使农村的经济走向繁荣;经济特区建设的成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启示,即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技

术上的差距是可以通过改革与开放而大大缩小的。只要计划经济少一些,市场调节多一些,经济就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就会以较大的幅度提高。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文2

[关键词]计划经济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1978年,我们党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经济改革开始的,而经济改革,可以说一开始就是朝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走的。但从最开始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经历了一个曲折演变、不断突破和深化发展的认识过程。

经典理论家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列宁和斯大林开始也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生产。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因片面理解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和受前苏联的影响,也一度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只有利用、限制、排斥和消灭商品经济,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统的过多、管的过死,难以做到资源配置优化的弊端日趋明显。在50年代中期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已有所觉察,他在1956年的《论十大关系》报告中批评了斯大林模式。之后又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概念和“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重要论断,并号召全党学习尊重价值规律。但由于对当时中国经济性质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对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存在着深刻的偏见,使这一思想没能坚持下去。1966-1976年“”时期,中国商品经济及其理论的发展再一次被粗暴地压制和推迟了。真正从经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中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届三中全会前,突破大一统的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观念,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等人谈话时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指出,必须通过政策建立起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党的十二大更加明确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承认了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必要性和有益性,从过去计划经济完全排斥市场经济转向容许市场经济存在,并试图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引入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理论上的一次大突破。

第二个阶段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一九九0年,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市场取向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并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把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这在国际共运史上是石破天惊的大突破。邓小平多次高度评价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他说:“我的印象是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初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我是这么个评价。”又说“这次经济体制改革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我看讲清楚了。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容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我们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邓小平高兴地称这个文件是个“纲领性文件”。说“全世界都在评论,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勇敢的创举”。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问题认识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具体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突破了把商品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陈旧观念,第一次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把商品经济当作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属性。二是突破了把指令性计划当作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根本特征的传统观念,肯定了指导性计划也是计划的一种形式。但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只承认商品经济而不承认市场经济,把市场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1987年2月邓小平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为什么一谈到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生产力发展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十三大报告放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明确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特别是明确提出深化改革的任务主要是“……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这种新的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进一步接近,使我们对计划与市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再认识又推进了一步。

第三个阶段从一九九0年到十六大前,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三大以后,我国改革加快了步伐。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目标,等等。当然,在那个时期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还是存在不少不同看法与观点,争论的关键还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邓小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及时总结改革开放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探索成果,首先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重要思想。1990年他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说:“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一系列科学论断,纠正了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观念,消除了人们对计划和市场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顾虑,打开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思路,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市场与计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以及社会主义改革理论有了新的重大突破。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正式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从原则上指明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实践和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解决了一个关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经济体制全面向市场并轨,改革举措由过去的小步推进、单项实施变为整体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改革的重心开始由“破”而“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了全面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次写进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十四大所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具体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构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蓝图和基本框架。1997年9月年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理论进行了创新和发展,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理论,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回答了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这些具有突破性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第四个阶段主要是党的十六大以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如果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那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主要重点在于我们要实现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方方面面。《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在充分总结改革开放25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国内外形势后反复酝酿制定的,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突破和创新。

回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和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的不断丰富和完善进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突破了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创造性地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科学思想,从理论上非常明确地回答了长期困惑人们的一个重大问题,即社会主义能否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由此也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体现了我们党坚持理论创新、与时俱进的巨大勇气”一段话的丰富内涵,更加坚定了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83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91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08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03页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文3

一、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1.指导思想不正确。传统经济法体系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认为计划法在经济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其他经济法都以计划法为轴心而展开,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也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所在。这是传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反映,自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为经济法体系所分享。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传统经济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已逐渐丧失,内在构成要素在不断重组,正日益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要指出的是,传统经济法体系尽管把计划和计划法奉为至上至尊,但对计划本身缺乏科学的理解,视计划为指令、集权、数字,把计划当作是可以不受市场规律制约的包揽一切的东西,这种经济法体系是注定难以建立的。而实质上,我国从来也没有制定过真正意义上的计划法,所谓的计划法只不过是各种行政命令,因此,以计划法为“龙头”建立经济法体系事实上只能是主观空想罢了。

2.按“身分”立法。如按所有制进行企业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同,权义有别,税负不一,保护各异,区别对待,这样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的内在不和谐、不统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从“身分”到“契约”,从不平等到平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立法不应根据“身分”而应根据“行为”统一进行,因此,按“身分”立法所构建的经济法体系是与市场经济要求背道而驰的。

3.缺乏科学的标准。到底哪些法律法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缺乏科学的标准,构建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有的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被纳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却被拒之于外,如产业政策法等。这必然导致经济法体系与相邻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体系的瓜葛难解,引发法律部门之争,甚至扰乱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而也影响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据。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初衷。

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传统经济法体系刻意强调姓“社”姓“资”(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资”),过分注重“中国特色”(但有时是误解它滥用它),着力区分涉内法与涉外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借鉴国外先进经济法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不够,缺乏国际通约性,难以与国际接轨,甚至有时我们所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与国际上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相去甚远。现代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是开放的、面向世界的,那么封闭的经济法体系必然会与世隔绝、窒息生机。

二、建立经济法体系

系的条件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不是主观设想,它需要种种现实的条件:

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体系是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实反映,如果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尚不成熟、难以稳定,那么经济法体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比如我国,早在1985年就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但至今还未建立,为什么呢?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这一改革过程,是一个多种目标模式不断提出变换,不断选择筛选的过程。一个改革的社会,是一个日日不同、新新不已的社会,是一个“批判的”社会,“破坏的”社会,是一种经济法体系“推覆”另一种经济法体系的社会。经济法体系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没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成熟的、稳定的国家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大前提。

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认识的精深化和系统化。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本身就表明该学科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程度,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程度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没有相当精深、系统、科学的经济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经济法体系。而我国经济法体系之所以至今尚未建立,一个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国家经济法立法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一般地说,经济法体系是国家经济法立法结果(制定出来的经济法律法规)逻辑化体系化的产物,因此只有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才能建立经济法体系。其中的数量,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条件,国家经济法立法没有具备一定的数量,许多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尤其是那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就没有必要;其中的质量,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可能条件,如果国家经济法立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包括经济法立法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有整体立法规划,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比较科学,相互之间比较协调,否则,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就没有可能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严重滞后,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计划法和反垄断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没有整体立法规划,这是我国经济法体系难以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建立经济法体系不是任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

1.多样性与统一性。经济法体系是多样性的统一体。建立经济法体系,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律法规,达到一定数量,形成一定规模,没有多样性就没有经济法体系,多样性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性,也是经济法体系统一性的基础。所谓的统一性,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这种统一表现在:经济法律法规是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统一立法权制定的,杜绝了法出多门;经济法的基本观点思想制度是统一的;各经济法律法规内部是统一的;各经济法律相互协调衔接,不互相冲突;一国只有一个经济法体系。没有统一性,建立经济法体系就没有可能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经济法体系是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所谓的稳定性,是指经济法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一种变动不居的东西,是不成形不成体的东西,根本构不成什么体系。经济法体系必须是一种稳定的东西。否则,就没有权威性。所谓的变通性,是指经济法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适应社会变化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应当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否则,就没有适应性。

3.现行性与超前性。经济法体系一般是由现行的有效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具有现行性。但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最活跃、最善变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法体系没有一定的超前性,就会导致经济法体系不断解构和重组,这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法体系。基于此,经济法体系不仅要面对现实,而且要预知未来,建立经济法体系必须把现行性与超前性结合起来。

4.国内性与国际性。经济法体系一般是由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经济法体系应体现本国特色,具有国内性。但由于当今社会,商品资本技术人员不断国际化,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日益接轨,这就要求立足于这种社会的经济法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国际规范及国际标准相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经济法制经验制度文化技术,为我所用,经

济法体系应具有国际性。现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体系应是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内在融合。一国要跻身于世界,立于民族之林,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律(包括经济法)要面向世界,同国际接轨。法律是否开放是衡量国家社会是否开放的重要标准,没有同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国家社会就丧失了走向世界的桥梁和通途。

四、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根据和构成

经济法体系到底包括哪些构成要素?这就是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根据和构成问题。

确立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据是其调整对象,因而,建立该法律部门的体系和根据也一样只能是其调整对象。一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实质上就是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展开和逻辑化体系化。

我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或简称为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因此调整计划关系或反垄断关系的经济法主要由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

(一)计划法。

计划法是关于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平衡社会总供求、确定重大比例关系、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国内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依法进行规划,必须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纲领和行动指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要规定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政策等重大事项。

2.财政税法。有国家政策的存在,就有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财政税收及其法律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到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影响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税法包括预算法和税法。预算法要规定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税法要规定税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法处理等内容。

3.银行法金融法。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包括有价证券)经济,货币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它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事货币管理经营的银行和金融业以及由此而来的银行法金融法就显得极为重要。银行法要规定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权限、机构设置、监督、管理、责任等等内容。金融法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

4.产业政策法。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是产业结构必须保持优化,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市场经济作为法制(治)经济,其根本要求和表现之一就是产业政策法制(治)化。产业政策法要规定产业结构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各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如工业法、农业法、商业法、林业法、牧业法、渔业法、资源法,交通法等等内容。

5.外贸管理法。当今社会是开放的国际性的大社会,任何一国发展经济都不能闭关自守,而必须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制定外贸管理法。外贸管理法包括涉外货物贸易管理法、涉外技术转让管理法、涉外服务贸易管理法、涉外投资管理法等。

6.社会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任何一个文明进步人道的社会,都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让他们过上作为人的体面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要规定劳动就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内容。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关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垄断是一种独占未制现象,它阻碍经济自由、限制经济竞争,破坏经济民主、扰乱经济秩序、妨碍经济正义,反垄断是恢复和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根本措施,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反垄断法要规定反垄断的目标、反垄断的对象、反垄断的机关及其权限性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内容。

(三)计划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构成要素,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1.反垄断法必须以计划法为基础。①计划法作为一种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这就为反垄断法所追求和维持的自由竞争提供了环境;②计划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保证着社会总供求的平衡、消除了外部不经济、稳定着货币、控制着通货膨胀,这些条件是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所必需的;③计划法包括的产业政策法,它规定着国家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战略,保证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因为反垄断法本质上也是一种产业政策法;④计划法规定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这为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指明了方向,避免了盲目的、无谓的竞争,使自由竞争在预期的领域高水平的层次上进行;⑤计划法包括的外贸管理法,已对于保持国内外贸易均衡,协调国内外竞争,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扶持民族经济,都具有重大意义,反垄断法要真正维持自由竞争必须透彻领悟把握上述重大意义;⑥计划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它为市场主体提供着最权威的政策,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以此为指南;⑦计划法包括的社会保障法,它维持着社会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不可能真正实现。

2.计划法必须以反垄断法为条件。①计划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来实现,自由竞争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内驱力;②计划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法,要真正实现创造和维护市场平等、自由、民主和秩序的目的,离不开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为计划法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缓冲制约机制,使宏观调控不致于蜕变成经济集权和经济专制;③计划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纲领,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组织指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这一核心内容需要反垄断法将其具体化和现实化;④计划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纲领,它的制定需要根据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自由竞争是市场的裁判,脱离自由竞争所制定的任何政策往往都是主观臆断的;⑤计划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反垄断法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措施;⑥计划法中的外贸管理法必须跟反垄断法结合起来,对外贸易管理不是封锁国内市场、不参与国际竞争,否则,就是关税壁垒,“关税是垄断之母”,从而构成反垄断法的对象。对外贸易管理必须根据是否有利于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而进行。

五、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所调整的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经济法是在民法和行政法的“夹缝”中挤出来的,因而也就一直倍受民法和行政法的排斥和非议。在建立经济法体系这方面,一直就存在着一个重要问题,即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所决定的: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等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一是它的平等性,一是它的私人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一是它的管领性,一是它的公共性。②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计划和反垄断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计划机关和反垄断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③两者的权利不同。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利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④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⑤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它以公众为主体,以公益为本位,以社会整合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

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①民法是一种生活中的法。在所有的法律部门当中,民法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来源于生活,民法本身即是生活,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民法是生活的范式,是人间指南、人生向导。在现实生活中,民法是无人不涉、无事不涉、无时不涉、无地不涉的法律规则,民法是生活的必需品,没有民法人们就不便生活,甚至无法生活,民法是生活中的活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是依民法而生活。相比较而言,经济法似乎是一种“官法”,只涉及“官家”、“国计”,而不关切“民生”。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觉。经济法既涉及“国计”又关切“民生”,只不过,它是通过涉及“国计”而关切“民生”。为了保证经济法通过涉及“国计”而能真正关切“民生”,经济法应该向民法学习,祛除因涉及“国计”而沾染上“官气”,走向生活化、平民化。

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涵摄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这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于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于服务于民法。

③民法是一种进步的法。民法蕴含着体现社会进步的人类永恒的基本理念,这就是独立平等、自由、权利、责任。民法只能存在于具备上述基本理念的社会,民法是上述基本理念的法律化。上述民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所谓意思自治,就是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己的事由自己作主,自己为自己谋利,自己对自己负责,这是一种进步的法律观和人生观。经济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为民法的意思自治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民法信奉主体平等,人格神圣,“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民法的最高命令,民法闪烁着人性的光辉,是一种“人法”,民法也是一种“人权宣言”,民法解放人、保护人。这也是经济法的终极目的。民法作为一种生活中的法,具有强大的实践力,它把独立、平等、自由、权利、责任等人类永恒的基本理念规则化、大众化、通俗化,赋予它们生活气息、现实内容,从而使它们走进生活、深入人心、变为行动,在这方面,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制度也必须以民法为中介才能走向生活化现实化。民法是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民法根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共同实践,民法准则是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它不是那种封闭的狭隘的地域性的东西,它向世界开放,吸收全人类共同的智慧,民法文化是世界文化,它标志着人类最先进的法律文化。就此而言,经济法应该以民法为师。民法体现着时代精神,随社会进步而进步,在历史上,民法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杠杆,它对于促进社会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从身分到契约都是重要的法律武器,民法是对时代精神尤其是独立平等自由责任这些时代精神的不懈追求。让民法始终体现时代精神促进社会进步,是经济法的职志。民法蕴含着自由竞争机制,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须臾不可脱离的动力,民法把自由竞争贯彻到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类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焕发出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带着人们步入繁荣之途。而经济法之所以要进行计划和反垄断,核心目的也在于创造和维持民法的自由竞争。

④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阻塞了走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强加的,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就此而言,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济法之基础。

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

①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和维持。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连两片相同的树叶都没有,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更是千差万别,因此,作为民法基础的平等自由并不是现实天然存在的,民法只能存在于千差万别的人们之间。如果说起初人们之间的千差万别由于没有充分拉大从而没有动摇民法平等自由的基础的话,那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千差万别就不断拉大,从而使作为民法基础的平等自由化为乌有。而且,民法即使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之上,但由于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优胜劣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法自身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法存在的基础并不天然存在,民法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计划法和反垄断法,创立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

②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促进过社会进步。但民法的独立平等自由责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任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样民法本质上就成了一种“丛林法则”,它只能保护市场优胜者,而市场失败者不在民法视野之内,它不能考虑市场失败者所遭受的苦难,民法最终会蜕变成极少数人的特权法,而不能同情兼济绝大多数市场失败者社会弱者。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必须实行一套与民法有所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救济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只有经济法才能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

③契约是民法的心脏,真正的契约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

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个人能力均不相同,因此契约只能存在于缔约能力不同的主体之间,这种契约并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因而,这种契约含有局部地放弃平等自由的因素,特别是到了垄断阶段,契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契约已蜕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经济弱者的单方面的恣意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著名法学家吉尔莫认为“契约死亡了”。那么,如何使“契约再生”呢?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依靠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以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反垄断以抑制经济强者的市场支配权,通过规定标准合同以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经济法就没有契约自由。

④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但每个民法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知识和自己的境遇出发进行意思自治,它们对于纷繁复杂的宏观市场关系,难免处于无知状态,民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就每个民法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有计划有秩序的,但就整个宏观社会来说,难免处于无计划无秩序状态,在这种宏观失控的混乱社会中,民法的意思自治犹如在巨浪翻腾的大海中驾驶的无舵小船,凶多吉少,这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要真正实现民法意思自治,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它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无知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⑤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经济集中,最后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抑制市场竞争。垄断是民法异化的产物,是一个依从民法规则所导致的非法后果,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要重新恢复市场竞争,必须依靠反垄断法。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把反垄断法看作是“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之于民法的竞争在垄断防止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

综括上述两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可以打个比方:如果民法是红花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绿叶。经济法就是要为民法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分离于行政法。

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下发展趋势: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行政法包罗一切,不存在其它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法制不发达、不完善阶段。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由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如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律进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划分。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提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反垄断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2.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

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以后就独立于行政法,这是由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所决定的:①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②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计划和反垄断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关也不尽是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甚至主要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③两者的权力不同。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所管理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无从规定要么只能原则规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守严格规则,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它行政法主体的权利。而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在经济法关系中,经济法权力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依存于服务于其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④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保障行政受害人的诉权,这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计划关系和反垄断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计划法和反垄断法。⑤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众所周知,行政法是公法。而经济法,由于其主体主要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与计划和反垄断有关的当事人,是普遍的社会性主体;其体现的意志不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也不是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其追求和保护的利益不是行政机关的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法规不是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不完全实行“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公法原则,经济法规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弹性规范;其调整机制不是行政管理的强制命令,也不是公法的他律调整,而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因而经济法是社会法。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文4

一、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规划体系

随着温州市生态城市建设的逐步深化,温州市已经开始逐步完善相应的生态市、县规划体系。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同样也要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建立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体系。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涉及到经济、科技、法律、政策、教育、宣传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不是环保部门一家单位的工作,需要市委和市政府从战略的高度,组织力量,系统地研究和制定温州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基本原则、具体计划、实施步骤、方针政策和对策措施,以加快温州的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步伐。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必须将循环经济理念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温州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此项工作,本课题组组长与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正在开展中。其次,由温州市经济、水利、农业、商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制定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工业合理布局等规划,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确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推动温州市循环经济的发展。

温州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生态镇乡(村)、生态服务业、家庭型循环经济模式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温州特色的循环经济规划体系。

循环经济是一种系统化的生态经济系统。制定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就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采用生态设计方法,提出一系列管理和技术措施,以建立新的具有补偿作用的物流通路,即进行“补链”“补网”,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经济系统,构造全新的生态经济系统。根据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指标水平,结合温州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状况,按照三级循环经济圈划分方法,提出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初步方案,见表5-1。

二、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温州市没有形成适合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温州市要想快速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温州市政府和各县地方政府除了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国家、省颁布的相关法律以外,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发展循环经济省市的成功经验,根据温州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省里的部署尽快进行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抓紧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法规。如先编制《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再逐步制定《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办法》、《温州市工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资源控制标准》、《温州市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温州市废旧家电和计算机回收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温州市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办法》等等。

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高消耗、重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及重点行业新建项目、重点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生态税收和经济刺激体系

现在的经济刺激措施仍以提高排污收费、减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优先优惠贷款待遇等措施为主,建议温州市政府逐步完善末端费税、源头费税、排污许可证、贴息或免息贷款和生态补偿措施,贯彻和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温州政府可运用原生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差异和利益驱动等经济激励政策来激活发展循环经济的脉搏。例如,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对于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通过征收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税的方式,控制农业生产中对于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过度使用,从而逐步诱导农户发展循环经济;对于含有再生材料的商品要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并在政府集团购买中享受优先权。

在增加生态、环境(污染排放)、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税收抵扣。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通过减税、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保证从事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促进本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四、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温州市要建立面向企业、生态园区和社会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和监督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循环经济的指导原则为基础的,结合所描述对象的特点,能够定量评价所描述对象发展过程的指标集合。温州市的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切实做好有关经济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公布结果,以便比较全面准确地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情况做出定量描述,有效地进行监测、检查和督促。新晨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文5

一、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调整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

“十五”以来,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巩固中发展,逐步进入了稳定的低生育水平时期。全市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群众的婚育观念不断更新,“九五”以来,全市出生率10.4‰,自然增长率3.8‰,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05,计划生育率连续六年保持在99%以上,出生缺陷率目前下降到5.77‰。同时,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所辖12个市区全部被省命名为“三为主”先进市区和优质服务试点市区,80%以上的行政村推行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近90%的村级实行了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在城市,已经连续六年实现人口负自然增长,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明显转变,率先实现了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初级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但是,城市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和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弱化了“条”的计生工作力度,使“条抓块管”的双向管理体制难以落实;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下岗人员不断增多,使以户籍地为主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使原来以行政制约为主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同时,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形成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群众计划生育实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养老体系尚不健全,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另外,随着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群众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需求更加广泛和迫切,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这种新的要求等。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市委、市政府认为,新时期城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要保证其持续健康地向高水平发展,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此,我们积极实施了“四个调整”:

一是在工作重心上,由以往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转向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并重齐抓。由于人口连年出现负增长,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已经不再是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一方面,我市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发,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另一方面,全面实施“优生示范工程”,大力开展优生优育系列服务,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

二是在工作方式上,由以往管理少数人为主,转向管理少数人与服务多数人相结合,以服务多数人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婚育意愿、价值趋向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提高生育质量、生命质量、生活质量已经成为群众的主要需求。为此,我们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上来,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受群众拥护的“甜蜜事业”。

三是在调控手段上,由以往行政措施为主,转向强化宏观调控、落实综合施治。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求必须改变那种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方式,改变以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为主的管理模式,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综合治理城市人口问题。我市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使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制定和完善教育、医疗、福利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充分考虑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努力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四是在行为职能上,由原来部门行为为主,转向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我们改变以往计生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把计划生育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亲自督查,落实奖惩;同时,针对城市计生工作力量不足的状况,充分发挥城市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优势,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依托社区资源,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经成为一项上下抓得最紧、社会参与最广泛的工作。

二、转变工作方法,建立适应群众需求的优质服务工作体系

市委、市政府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本质上是人的工作,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的调整、工作方法的转变,都必须围绕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来实施。为此,我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努力寻求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符合群众意愿的最佳结合点,形成了以社区优质服务为核心的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一是依托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近年来,我市社区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社区工作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为新形势下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辟出了一条新路。为此,我们在加强社区建设的同时,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发展中,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育医结合、服务群众”的原则,健全服务网络。在区级,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作用,开展联手服务。在街、居两级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服务机构。一是计生部门单独建立服务站;二是利用社区资源,在社区服务站建立计生、卫生合一的咨询服务机构;再就是采取与驻街医疗单位分片挂钩、合作共建。同时,依托社区力量,采取聘任、引进社区医疗人才等方式,充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使计生服务机构成为生殖保健服务的主阵地。这样,既使社区资源得到了合理开发,促进了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又拓宽了计划生育服务领域,较好地解决了城市计生工作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

二是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系列化服务。各级计生服务机构主要围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开展咨询、中介和技术服务。普遍开展了科技知识普及到人、生殖保健服务到人、排忧解难帮助到人“三到人”服务活动;对辖区内户籍和流动人口,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全面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对患病妇女及时诊治或指导治疗;积极开展优生筛查、监测和咨询指导服务,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指导群众选择安全可靠、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措施,全面推行知情选择工作。

三是融入社区文化,建设婚育新风。结合群众需求,在宣传内容上,由原来的以国情、政策宣传为主,转变到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宣传为主,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在宣传形式上,由过去的大声势、灌输式的宣传,转变到温馨化、个性化、咨询式教育,将多媒体技术、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广泛地运用到基层宣传教育中;在宣传对象上,由原来的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扩大到整个常驻育龄人群。在开展“婚育新风进家入户”活动中,我们还开展了青年性健康教育、独生子女心理健康教育等特色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赢得了国际专家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

三、创新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出现了老体制不行、老办法不灵的状况。为此,我们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积极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经济、法律、行政、服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一是完善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体制。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针对不断出现的计划生育管理“盲区”,我市自93年起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条抓块管、以块为主、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属地化管理体制。近年来,又将过去户籍地管理和区街两级属地管理模式,改为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建立区、街、居和企业分级负责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属地管理模式。区级主要管理街道和辖区大型企业;街道主要管理居民委和辖区内中型和街办企业;居民委管理小型企业和辖区内居住人口。

二是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体制。作为沿海开放城市,我市外来流入人口常年保持在70万左右,约占户籍人口的10%。这些外来人口为繁荣青东山经济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为加强对这部分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我市以地方法规形式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把这项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公安、工商、劳动、计生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并作为社区保安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实行部门联合巡检和社区保安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起经常性的综合治理机制。为保障管理经费到位,市政府明确规定,公安部门收缴的暂住人口管理费按20%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仅去年就划拨给计生部门300多万元流动人口管理费。各级还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并象对常住人口一样为其提供各项生殖保健服务。

三是建立有效的企业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由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原有的社会职能逐步剥离,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为了防止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弱化问题,我们在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在各类企业中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计划生育责任制,并严格奖惩。另外,针对企业下岗人员增多的实际,为防止计划生育出现失控现象,我市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合同期内以及实行再就业托管人员,由企业负责管理;对重点人员和特殊管理对象,实行企业和街道双重管理;对解除用工合同的,由所在街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

四是改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制。针对日益突出的计生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对象、工作职能交叉的问题,为合理配置资源,更好地方便群众,我市合并区级计生服务站和妇保院,建立“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中心”,承担计生服务和妇幼保健两项职能。机构合并后,充分发挥了计生网络健全和妇保机构技术人才两方面的优势,提高了服务能力,拓展了服务领域,达到了“双赢”效果。

五是不断完善人口目标考核体系。随着工作思路的转变和工作重点的调整,我市不断改革完善计划生育考核评估体系。从过去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的考核,逐步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与提高工作质量相结合,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从过去以常规工作为主的考核,逐步转向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相结合,鼓励各级创造性开展工作;从过去每年统一进行两次考核,转为每年一次评估,通过分线、分类、分级的形式,实行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考核与评估相结合,更好地发挥了科学导向、有力保障的作用。

四、坚持面向新世纪,立足高起点,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

当前到21世纪初,是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要时期。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以及群众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今年,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国务委员王忠禹和省领导同志先后视察我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求青岛不断创新,探索发展,“立足于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与经验,树立东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并将我市确定为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为全面完成国家、省交给的试点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我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思路是:围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继续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求发展,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为突破口,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满足群众日益增长需求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21世纪全国、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探索路子。主要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以“属地化”、“社区化”和“现居住地管理”为主要特点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并通过健全法规,明确各类企业应承担的计划生育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形式,把各类企业计划生育法人代表责任制纳入法制轨道。

二是形成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优质服务体系,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完善医育结合、联手服务的形式,实现育龄群众人人享有良好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搞好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不断增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的生存竞争能力。

三是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新框架。通过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计划生育运行方式由社会制约向利益引导转轨;采取“政府统筹,统一发放”办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奖励机制,全面落实奖励政策,实现计划生育奖励由“单位行为”向“政府行为”的转变;针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较快的实际,全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逐步转变,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范文6

关键词: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体制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已不适应发展中的中国。这种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地方和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出现了经济发展滞后的现象。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权力主要高度集中在中央,中央再根据国民的需求按需分配物资。这就关系到了国民经济计划制定部门怎样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物资,首要的前提就是把握好被分配物资的人员和储备物资的信息准确性。也就是说,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就是国民经济计划部门必须能够拥有制定计划所需要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制定出严密而准确的计划。信息的准确性是物资公平合理分配的前提和重要保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即信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存在着不稳定性。“任何组织穷尽各种手段也不可能掌握决策所需的完全信息,计划系统所涉及的范围越大,这种矛盾就越突出,政府计划制定部门也不例外。当国家计划制定部门依据其所掌握的不完整、甚至是不准确的信息做出决策,并强制微观主体执行时,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整个经济运行更大的波动和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信息问题可以很好地用于解释计划经济为什么在一定时期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而在另一时期却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这一问题。”[1]有人认为,可以建立一个信息收集、决策和处理的体系,这样信息就会更加准确。这个体系的建立表面上看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但是体系的信息量越大,传输渠道越多,就越容易使信息失真,这是因为每个环节的人都会为自己考虑,偏好于自身利益,就会使信息不准确,物资分配不合理的现象频生。“为了减少信息失真,使收集到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又得加大投入,加强对各部门、各环节的监控,这反过来又会大量增加信息成本。从经济学上讲,当一种制度安排的运行成本上升到足以抵消这种制度的优势(收益)时,这种制度安排就变得不经济,必然要被新的制度安排所取代。”[1]当一个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时,说明新的制度必然要代替旧的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在建国之初体现出了一定的优越性,使国民经济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一个完美的体系,势必要被另一种体系所取代。

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面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滞后性,针对社会主义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被党中央重视起来。1979—1981年年间,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下,关于经济理论的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其中就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表明了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一直贯穿着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探索。如“孙冶方重新提出‘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薛暮桥提出要学会利用价值规律,利用市场调节的作用等”。[2]党的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原则,确定了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但是并不是主体地位,而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从属补充作用。直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才确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关系的探索过程中具有突破性意义的会议,这次会议首次将商品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基础框架。邓小平同志对该《决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指出:“这个决定,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但是在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原则上,在1989年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表明了侧重点又放在了计划经济上。直到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阐明了他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看法,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28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正式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为中国经济快速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成功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充满竞争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经济全面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从邓小平的南方谈话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基础框架,我国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所有制结构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形成了全方位开放、竞争、合作、共赢的经济发展模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第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主义事业得到蓬勃发展,精神文明和民主文明法治建设得到全面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从1978年到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元提高到13785.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提高到4140.4元,均实际增长了6倍以上,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479万。”[3]我国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九年义务教育、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等共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央为中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得到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等多种法律为主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为立足点,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情况,确立了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我国发展阶段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依据结合中国初级阶段的发展国情,实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找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促进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推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总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推进了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同时推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启迪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带来了丰富的经验和理论启迪,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经济动力。第一,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听党的指挥,服从党的命令,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的前提和基础。历史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党,是全国人民的先锋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有了反帝反封建主义的胜利,中国才赢取了在世界中的地位,中国才有了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克服种种困难,顺利地推进了改革开放事业。总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的必要保障。第二,只有坚持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才能为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理论源泉。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改革开放36年来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今后在为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思想引导行动,只有坚持正确的理论思想,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所以,要想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梦想,就必须坚持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思想灵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仅要遵从思想理论的指导,更要敢于打破一切不符合中国国情和科学发展规律的教条主义与经验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提供新理论、新观点,为改革创新提供不竭的动力。第三,一切以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人民谋福利,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改革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是让人民过上理想的共产主义生活。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只有顺应民意、倾听民声,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力,才能实现社会公正、和谐和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国人民共同拥护的结果,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力和利益,才能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长足发展提供人力基础。

参考文献

[1]郑绍庆:生产力研究:坚定地走市场化改革之路———从人性伦理角度再论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J].生产力研究,2008(6).

[2]张卓元主编:论争与发展:中国经济理论五十年[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