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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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防治

环境噪声防治范文1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城管、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有权要求加害人减轻或者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秉公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已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实施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未划定的,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在开业前15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必须按规定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意见采取防治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贵阳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污申报登记,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噪声排污申报登记,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贵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十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超过本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对原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达到本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在噪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振动、敲打、撞击、电锯等高噪声的维修、加工行业,经依法设立的维修、加工等行业排放工业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单位办理完毕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后,再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禁止22时至晨6时在本条前款规定范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证明。位于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允许环境噪声值、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范围、连续作业的具体时间、审批文号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二条在市区中心环线范围内和其他禁鸣路段,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鸣喇叭。

公安部门应当在进入中心环线的路口和其他禁鸣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在非禁鸣路段,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3次,每次鸣喇叭时间不得超过0.5秒。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辆整车噪声和喇叭噪声的监督管理纳入新车入户检测、年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牌照和办理年检。

环境噪声防治范文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噪声排放源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噪声污染,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年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不断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宁静办”)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实现建筑施工的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强化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局。

(2)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噪声超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城管局。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对超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搬迁和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经信局。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5、严格声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6、加强重点源监管。有关部门每年应确定本地区重点交通噪声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工地、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重点治理单位作为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上报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7、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和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治噪声污染引发。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各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范围。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9、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确定声环境质量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年7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并报市“宁静办”后实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0、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转移,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四)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1、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年完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定点监测布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持续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线设立噪声显示屏,为环境宣教、公众参与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置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区环保局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13、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

14、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主管部门互协调配合,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措施。

15、加强规划引导。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6、完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7、加强科技研发。加大对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科技计划,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噪声振动研究基础,研发噪声控制技术,促进降噪设备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环境日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关情况。划定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在环保网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标示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五、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区“宁静办”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对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关任务。

环境噪声防治范文3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分布;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TB5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现已成为影响广大市民身心健康的“元凶”之一。因此,噪声污染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全民减噪呼声也空前高涨。本文对怀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0-2012年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阐述其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1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分析

怀化市鹤城区域环境噪声以500×500网格布点,核定有效点位162个,控制面积为40.5K m2。其中:1类居住文教区20个,2类居住、商业混合区97个,3类工业、物流区21个,4类交通区24个,监测频率为每年秋季一次,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进行评价,怀化市鹤城区各类标准区噪声污染状况见表1,其结果表明:怀化市鹤城区2010-2012年间1类区测点20个,占总测点个数12.34%,其噪声源主要来自生活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无一超标,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维持在较好状态,但平均等效声级值呈不断上升趋势;2类居住、商业混合区测点个数占总测点的59.87%,其噪声源主要来自社会噪声和建筑噪声,整体平均等效声级无一超标,其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处于较好状态;3类工业区及四类交通区测点个数分别占总测点个数的12.96及14.81,噪声源主要来源于工业和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呈下降趋势;4类交通区污染尤为明显。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怀化市鹤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呈加重趋势。1类居民文教区和2类混合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呈上升趋势,工业区有污染现象,交通区噪声污染加剧,各功能区环境噪声污染超标情况依次为4类标准适用区>3类标准适用区>2类标准适用区>1类标准适用区

2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产生原因分析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由来已久,是个难点,虽然经过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整治有所缓解,居住、商业混合区噪声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污染程度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近年来尤以交通区噪声污染严重。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要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尚有一定的差距,从表1看,鹤城区各功能区超标现象主要体现在交通区及工业区,分析原因如下。

2.1交通噪声是影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怀化市交通建设不断发展,交通干道纵横交错,交通干线噪声直接影响着两侧区域的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的影响既呈线状分布,也呈面源分布,随着机动车流量的逐年增加,交通噪声影响将会越来越大。

2.2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带来的噪声面源污染影响加剧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源不断增加。

一是第三产业产生的社会噪声屡禁不止;

二是方兴未艾的城市建设带来了建筑施工噪声,给区域环境增添了大量噪声源;

三是城市规划中的失误,造成布局不合理带来了一定的噪声污染隐患。

2.3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一些区域内噪声污染有增无减的原因

一是噪声治理资金投入不够,如城市绿化建设、道路隔声屏障设置及道路消音建设等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二是城市管理及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如对超标排放噪声源的第三产业、敏感区内建有影响大的噪声源、各类建筑工地等未实施严格监管执法。

3 形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原因

一是环保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

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城市功能区规划和布局欠佳,建成区存在居住,商业混合的问题,造成了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范的难度;

三是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对噪声污染行为人处罚较轻,没起到预想的效果;四是人为噪声污染严重,如居住区广场舞高音喇叭肆无忌惮的播放,噪声扰民严重,其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并呈激化趋势,严重时导致警方介入调查处理。

4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4.1合理布局,制定科学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

严格划分每个区域的社会功能,使居住、文教区远离强噪声源,确保城市居民生活区域免遭噪声污染,积极推进市区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4. 2加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是搞好交通建设,特别是在交通负荷重、噪声污染大、地处敏感区域主干线上架设立交桥;

二是广泛推广消声路面,降低车流噪声;

三是对车流量大且较敏感区域设置隔声屏障,以达到隔声降噪的作用;四是加强交通管理,保持道路交通畅通,采取过境车辆分流、敏感区域车辆禁鸣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

4.3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主要途径有:一是加强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危害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爆光力度,营造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是合理规划和布局。主要是对老城区的噪声污染源进行专项整冶,对噪声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新城区要严把审批关,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严格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禁用。

4.4加大城市管理及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加强施工噪声日常监管,强化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夜间施工审批限定施工作业时间等管理制度,严历查处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5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环境噪声防治范文4

关键词:建筑施工 噪声环境污染 环境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度不断加快,城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发展的同时,其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在这其中以建筑施工工程的噪声污染最为严重,对于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有时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产生了众多的民事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讲,如何处理好城市化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是今后城市化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善的工作。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特征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不同于其他城市污染,其存在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于:首先,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难以禁止性,因为城市要发展,建筑施工项目难以被禁止;其次,断断续续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存在时间和空间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其工程的性质和进程来决定的;其三,强度比较大,影响的范围很广泛,从物理的角度上来讲,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叠加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噪声强度增加,影响的范围可以辐射到很远。其四,噪声的来源难以有效的界定,因为建筑施工环节涉及到人为的,机械的,工具的等很多方面的噪声,难以有效的分清楚是哪个环节的噪声源。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

结合目前城市化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具体情况,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施工主体单位缺乏噪声防治意识,对于噪声污染不闻不问,尤其是一些管理人员严重忽视国家对于此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不顾社会负面影响,随意的在夜间开展施工操作,使得周围的居民难以正常有序的生活;其二,施工单位忽视设备的维护的更新工作,很多的旧设备存在老化的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造成很大的噪声污染,使得工作环境和周围居住环境遭受大量的噪声污染;其三,施工场地分布不合理,缺失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现实发现大量的建筑工程都是在没有屏障的基础上开展的,这导致噪声直接辐射到周围的人居环境里,导致周边居民无法正常的生活;其四,忽视工程环境监管工作,很多工程监管和噪声监测都是在做形式化的工作,难以将噪声环境污染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导致这种噪声污染处于无秩序,没人管理的状态。 其五,居民的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识淡薄,很多情况下大家都抱怨一下,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法律的噪声污染的规定不是很熟悉,难以有效的依据法律法规去开展维权活动,使得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更加猖狂。

三.建筑施工噪声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其需要社会,建筑施工企业,国家结构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得以实现。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建筑施工噪声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3.1不断开展噪声污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高度重视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开展建筑企业的噪声污染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得其意识到随意开展建筑工程所造成的噪声污染是违法的行为,应该积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全面的思想教育工作,以提高自身认识水平,以保护环境的形象担当企业社会责任;另外一方面,注重维权意识的培养,在社会范围内开展噪声污染法律维权的途径和方式的教育工作,使得民众明白在面对噪声污染的时候,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自己舒适的人居环境。

3.2积极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预防方案,严格制定标准

首先,以企业管理者,企业施工人员代表,噪声污染专家组成施工噪声污染防止制度制定小组,保证结合周围居民生活习惯,工程项目的进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噪声污染预防方案;其次,积极加大在噪声污染防止的投入,购买相对应的噪声预防设备,尽可能的避免露天生产和经营,合理调整作业时间,争取将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最后,做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对于一些会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和工具要及时的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3监督建筑施工噪声环境预防工作,保证防治效果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对于不执行国家规定和标准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和预防工作的,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敦促其开展各项噪声污染预防和管理工作;其次,不断健全居民举报监督机制,保证一旦出现噪声污染,居民可以以有效的措施告知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去实现噪声污染的管理和控制。最后,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来说,也应该积极建立噪声污染监督部门,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过大噪音源要开展彻查,并以岗位责任者实现问责,从而保证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3.4注重引进先进的建筑机械和设备资源,实现环境效益

随着建设技术和设备的智能化,人性化发展,势必会出现大量先进的设备和机械资源,建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先进设备的使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的良性发展;对于此方面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企业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在此环节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使用噪声污染可能性小的设备和技术,从而实现建筑施工与周围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相处。

3.5居民应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实现权益保护

对于居民来说,其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应该做到能够利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详细来讲:一方面,积极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知晓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去规避建筑施工企业噪声污染的现象,实现自己良好生活环境的保护。另外一方面,积极配合国家相关监督单位的工作,给予其提供有效的信息,保证监督工作有效的执行下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性质不同,其需要社会,国家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全面努力,才能够慢慢实现环境的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严重性,其不仅仅对于人们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还将对于城市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应该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金洁蓉,吴雯雯,张跃群,蒋智伟.  环境噪声污染特征及趋势与防治对策探析[J]. 科技风. 2010(02)

[2] 孔玉霞.  沈阳市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对策[J]. 辽宁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04)

环境噪声防治范文5

【关键词】 工业建筑;保温节能;生态环境;噪声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52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2-092-02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向前推进,各地工业企业都在进行大规模的更新和扩建。许多旧的工业厂房、仓库、站房、操作室、控制室等在使用了若干年后已失去原有的生产功能,但这些工业厂房主体结构完好,在工厂更新和扩建中有一定的改造和利用价值。对既有工业厂房的改造和更新利用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包含了从结构加固和修复,围护结构和更新,外部装饰的更新,内部空间及装饰整合,电机设备,智能弱电系统的更新,外部环境及生态恢复,再利用周期的维护保养等内容,这许多需要综合考虑来实现。

而原来的工业建筑大部分围护结构的保温及隔热性能都比较差,门窗洞口面积相对较大,且门窗材质和玻璃是没有考虑保温隔热和防止冷(热)桥的处理,如果不加以改造处理,满足在冬季严寒地区的生产操作人员舒适度,浪费能源的问题一直会延续下去。对此,必须进行对工业厂房的节能改造和环境的提升。对于环境控制技术应用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改造提升的成功及后期的使用效果。针对工业建筑的改造和功能提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探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

1室外生态环境的改造和修复

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工业建筑场地是依据生产厂的工艺流程和交通状况进行综合布置的。场地周边一般主要是交通方便,但是在厂区范围内的生产和运输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污染,从而影响到厂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在现阶段这就需要对室外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工作。

1.1污染治理和废弃物整治的利用。工业生产中的污染是不可避免的,众多的既有厂区历经多年生产运行做出贡献,但污染也是逐渐积累中,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污资源头,这样在改造的初期必须做好对环境的评估,根据周围情况制定和实施污染治理的措施,并尽量利用场地内的一些适宜废弃物遗存。

1.2对微气候环境的控制,分析探讨既有厂区特定的气候和地理条件,对原有的较好微气候环境尽可能的利用,如地形,朝向,风向,阳光及绿地等。相应地增加夏季遮蔽,冬季档风的植物配置,在改善环境温度的同时也吸收有害气体,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周围噪声干扰,并在合适位置设置适量的水体,提高局部湿度的环境,美化景观和净化空气湿润。

2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

现代的状况是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因素很多,包括建筑材料,家具及各种电气,空调系统,新风量及室内湿度等。多种因素的互相影响,在具体实施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改善空气的质量。

2.1合理选择改造和更新材料材质。提倡接近自然的改进更新,要采取使用无害化绿色建材,并在改造设计中采取气流运动的方式,改善通风换气,在具体应用中重视“被动”的通风方式。

2.2适宜开窗通风换气,窗户的作用除透光外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是通风换气,使室内始终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也是改善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的关键所在。一般情况下既有工业建筑的空间相对较大,护墙体不具备通风换气的可能,而改造更新会对高大的内部进行空间分割和重新布置,这就要求在桐相应的护墙体中充分预留可开启窗洞的面积,并采取诱导方式进行通风,强化室内热压通风,以达到室内新鲜空气的流动而通风。同时配合提高改造中安装空调和一些新的电气设备,有效的过滤室内存在的污染物质。

3室内温度质量的控制

人们对工作环境温度的质量有一定的需求,影响舒适度的环境因素主要是空气温度,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平均辐射温度等。合理分割和调整原有空间的基础设施,满足现代要求的健康,舒适,节能条件,只有采取重新设计使用被动式技术措施。

3.1明确所处环境气候分区,再进行对温度的调节控制。现行的(建筑气候区划分标准)GB50178中规定了国内建筑气候分区及对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要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做到从总体上充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不利气候因素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是现有工业建筑节能改造中热环境控制的重点。

温度的调节控制措施是要提高在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室温。在严寒地区漫长的冬季考虑到采暖的方法措施;寒冷地区也要考虑到采暖的措施;夏热冬冷地区在考虑夏季制冷措施的同时,还要兼顾冬季的取暖;夏热冬暖地区应当主要考虑的是制冷问题。气候温和地区则没有硬性指标,如遇到极端气候时可采取临时措施应对。针对现在对工业城市的改造,许多城市开始对既有工业建筑的改造,兼顾气候特点采取如遮阳,自然通风,太阳能空调等,尤其北方寒冷的冬季,对工业厂房围护保温,供热改造及太阳能采暖的措施,提高室温及热环境舒适度。

3.2热环境改造中的具体措施。

3.2.1既有工业建筑的改造首先考虑“被动式”体系。“被动式” 是指不借助动力设备的间接保温和采暖方法。这是建筑设计中环境控制的手法,是节能减排优先选择的。“被动式”主要包括: 太阳能的采集和利用,围护结构的外保温。太阳能的采集主要是通过门窗直接进入室内的太阳光,围护结构吸收的太阳能,新增的太阳能构件吸收和转化太阳能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主要是利用成熟的保温材料构造,尽可能阻止室内热空气扩散渗透到室外,减少热量流失。

3.2.2既有工业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影响因素多很少考虑屋面和墙体保温性方面的不足,使改造后使用资源的浪费,是影响持续使用的主要原因。屋面保温隔热改造中用挤塑聚苯板作保温层,结合防水做法综合考虑。墙体保温的改造应增加高效保温层,但要重视门窗洞口的保温处理。门窗遮阳体系很重要,可以选择透光材料的面积和透光率改善直接射入室内的热量,用双层中空玻璃和热断桥型材,尽量减少室内热量的流失。

3.2.3工业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设置被动式太阳能供暖系统,热水及光伏系统,尽可能利用再生的洁净能源。工业建筑的节能改造过程中,由于屋面和墙体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因此采取被动式太阳能供暖系统来在老工业建筑改造弁产生节能效应,是一种较理想的方法。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是用太阳能发电的新概念,在建筑外表面铺设光伏阵列提供电力。

因此,对于现有工业建筑的采暖改造是对护提高绝热性能,即屋面及墙体的热工性能;同时要选择合适的采暖方式,在厂房内部空间调整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功能齐全,性能高效。对于无集中供暖的现有工业建筑,可结合夏季制冷综合使用空调供暖设备。

3.3工业厂房制冷的一般控制。

3.3.1制冷应优先采用“被动式”方法。“被动式”方法是对现有工业建筑原来结构和空间布置影响较小,生态节能改造效果最好的措施。生态节能主要包括: 遮阳技术,自然通风应用,围护结构隔热,设置可控中厅等。在节能改造中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及“诱导”通风的应用,有条件时采用太阳能空调系统,既节能又环保,自然融入环境中。针对围护结构隔热薄弱部位进行相应构造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外部热量的渗透。

3.3.2遮阳应用比较广泛,除了建筑物本身构件的遮阳,太阳能一体化构件遮阳的应用也更加普遍。是将太阳能利用构件如PV板,集热器与遮阳装置构成组合而形成功能化建筑构件,一物多用,实现屋面.墙体.门窗的综合遮阳,有效的利用空间。也可以利用屋顶的绿化和墙体垂直绿化,成为现有工业建筑改造本身的遮阳屏障,在夏季大大降低制冷能耗。

3.3.3工业建筑物设置中厅有利于采光和诱导通风,对改善小范围微气候环境有明显作用。工业厂房建筑物体量比较大,开间和进深也较大,在中间的空间通风和采光条件差。为了改造后的工业建筑具有好的应用品质,应提前做好空间设计,在中部封闭区增加内厅院或可控式中厅,有效改善自然采光。

3.3.4改造时对于制冷系统及设备的选择,可以结合现有的一些先进绿化技术,如地源热泵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目的是更加节能及保护生态环境。

3.3.5工业厂房温度的控制。北方地区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厂房进行改造,要安装相应的加湿设备,使冬夏季有舒适的工作环境。而在南方湿热湿冷地区,要通过设计构造处理利用房间自然通风除湿,局部辅以相应的除湿设备。另外通过开启窗洞位置调控室内风速。在护结构的改造中充分考虑合理开洞,利用烟囱效应来强化风速,冬季利用窗及洞口来控制风流,做到冬夏季的平衡。

4厂房室内光环境的控制

基于工业建筑生态节能目标,认真控制室内光环境,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

4.1分析建筑物原来自然采光状况,利用日照分析方法对现有的工业建筑进行模拟光照分析,总结加强和调整的自然采光应用措施。

4.2调整采光入口并合理选择材料,人工照明合理补充。对相应的采光入口如门,窗,洞口,在不影响原来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采光面积的重新调整,选择透光率良好的适用材料,改善自然采光条件。同时人工照明合理补充,优先选用节能型灯具,尽量结合日光照明达到营造舒适的绿色室内光环境,并做到自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有机结合。

5厂房室内噪声环境的控制

对于现有工业建筑,外部噪声的来源较难以控制,在内外墙体的改造过程中,应重视空气隔声材料的选择及构造措施的处理。

5.1切断和阻隔噪声的来源,分析探讨周围环境噪声的分布状况,实施降低噪声源,可选择用绿化植被及实体墙来佼隔声屏障,阻隔室外噪音。

5.2选择合适材料和构造措施,根据改造后不同功能空间的使用要求,对声环境要求不同的区域进行分区,选择合适的隔声材料或吸声材料,确保吸隔声材料构造措施不影响调整后的空间格局。

综上可知,对于工业建筑的节能及环境改造,是当前对既有建筑改造中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应综合考虑和协调室外环境的修复。工业厂房内空气的质量控制,热环境的控制,光环境的控制,室内噪声环境的控制等方面,只要领导措施目标得当,设计方法中采取当今先进的节能技术,采用相关环境控制手法,达到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提高工业建筑改造后的环境品质。这些对工业建筑改造策略的生态修复和节能减排目标明确,对城市的有效更新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环境噪声防治范文6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