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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1
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14-01
110kV YZB输变电工程由:110kV YZB变电站、110kV YZB“T”接线路工程、配套光纤通信工程(OPGW及通信设备)构成。建场费将从变电站及线路工程两方面着手分析。
变电工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110kV YZB变电站,位于SN市NQ县,嘉陵江南岸山梁上,原址为八一铜矿变电站,南邻乡间公路约0.5公里,交通方便。建成投运后主要负责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负荷。工程占地约5.52亩,新建主控楼及配电室562.44平方米。
二、征地情况
2012年投运的110kV YZB变电站,是在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的110kV变电站站址上新建完成。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将原有110kV铜矿变电站土地及部分厂区土地共计5.52亩,以及地面厂房全部转让给SN局建设使用,转让单价23.83万元/亩,共计131.52万元;另外SN局与当地镇政府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由镇政府负责征地事宜,SN局支付其征地补偿费15.65万元,折合2.83万元/亩,以上两项费用合计折合26.66万元/亩。
三、费用比较
110kV YZB变电站征地费26.66万元/亩,比2010年投运的110kV变电站平均13.58万元/亩的费用标准高出13.08万元/亩,增长比例高达196%,主要原因如下:
3.1 2010年投运的110kV变电站其站址基本上在地势较为平坦的荒地或农地,地面只有经济作物,无厂房;
3.2 2012年投运的110kV YZB变电站站址在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其地表附有厂房及设备,因此征地费中含有60万元的拆迁重建费,如果不考虑此项拆迁重建费,实际征地费折合12.95万元/万元,基本与2010年征地费均价持平。
四、原因分析
4.1 建设原因:110kV YZB变电站的建设投产,既是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荷增长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客户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4.2 选址原因:YZB变电站地处NQ县西部,居S、G、C三省交界处,全镇最高海拔2050米,最低海拔520米,以高山地形为主。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矿产22处,其中金属矿产地19处,非金属矿产地3处,而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当地最大的厂矿企业。由于当地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紧张,为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配合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扩建的负荷要求,经与NQ县政府、镇政府及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商,决定将站址放在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4.3 经济原因:虽然将站址选在了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征地及拆迁重建费用较高,但是却有以下几大优势:
4.3.1 建设工期短:站址在厂区范围内,前期征地时间大大缩短,由于厂方的配合,未发生施工干扰,工程建设顺利;
4.3.2 降低了建设成本:将YZB变电站T接在原220kV降压后报废的碧勉线路,这样既保留了线路通道,又使新建线路仅用了4基铁塔,1.6公里线路,否则需新建线路16公里,增加建设投资约1200万元;另外利用原站的10kV送出线路,减少了配套送出的投资成本,此项节约费用近70万元。
五、经验总结
110kV YZB变电站是SN局从征地开始至投运周期最短的一所新建变电站,此站2012年6月投运,2013年4月份已经取得了土地证,也是SN局变电站征地土地证办理最快的一宗,经验总结如下:
5.1 前期工作突出
由于SN局发展策划部敏锐的抓住了客户急于扩建增容的心理,使其在征地工作中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并且在建设过程中也给予了有力的配合,使得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便签订了全部的征地及补偿协议;
5.2 规划合理经济
虽然110kV YZB变电站征地费高达26.66万元,但是由于规划合理,节约了线路及送出投资约1200多万元,实则为花小钱办大事;
5.3 土地证办理顺利
由于SNXYT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力配合,变电站在投运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顺利完成了土地证的办理工作,这也为今后的征地工作开创了新的模式。
六、结论
在以往的电网建设中,项目的立项建设原因多以当地负荷需要为前提,少以特定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主要目的。以往变电工程征地费多涉及基层政府及当地居民利益,不仅得不到积极配合,反而有时候会成为影响建设进度的不稳定因素,需与多方协调,多次磋商,方能达成一致。虽然有时支出的费用并未超支,但却对工程建设造成了其他方面的不良影响。如本工程这样能获得客户大力支持的,并不常见。由于厂方的配合,没有施工干扰,工程建设顺利。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为今后的此类电网建设客户群体的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在进行造价分析的时候,不能仅仅针对某一项单项费用的超支或节余进行局部分析,要着眼于全局考虑,通过造价分析来反映出对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发展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影响,为今后的此类电网建设积累经验,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线路工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系新建110KV高压输电线路工程。将110KV三D河-HY线(降压后的220KV BM线)T接进110kV YZB变,新建双回共塔线路0.61KM,单回线路0.38KM,折单回共计1.6 KM。全线路共使用杆塔4基。全部为线路转角、耐张杆塔,全线现浇砼基础4基。
二、建场费
110kV YZB“T”接线路工程建场费9万元,其中塔基征地1.08万元,走廊青苗、树木赔偿5.92万元,场地租赁费2万元。
2012年比2011年单位公里建场费上浮较大,2011年单位公里建场费为2.97万元/km,单位塔基征地补偿0.53万元/基,单位公里走廊施工补偿费为1.61万元/km;2012年单位公里建场费为4.37万元/km,单位塔基征地补偿0.27元/基,单位公里走廊施工补偿费为3.7万元/km。
2012年线路建场费比2011年高出了47%,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线路走廊多跨林区,下方以林木为主。而2011年线路走廊下方多为江河及农田耕地,故2012年线路建场费高于2011年。
三、管理总结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线路征地赔偿存在以下难点:
3.1、线路走径直接影响征地及青赔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之类交通项目的开工建设,以及政府的城市规划等,对线路走径的限制越来越多,而线路走径的确定直接影响征地及青赔的费用;
3.2、 征地、青赔难度大
就现阶段征地及清赔处理情况而言,塔基永久性征地的难度城市大于乡镇,乡镇大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也是如此;线路走廊青赔山区高于平原,其原因便是山区多林木,平原多农田。
四、应采取的措施和经验
4.1 积极与政府沟通,确定经济合理的线路走径;
4.2 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征地赔青队伍,采取先公后私、以点带面、各个突破等措施,确保不因征地青赔影响施工及上访;
4.3 大力宣传《电力法》和环保知识,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2
舅舅家在离河北省会石家庄市约15公里远的一个村子里,随着石家庄市的工业发展,村里所在的镇成了投资热土,村里的所有农田都已被征用,舅舅一家在2011年底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
舅舅和舅妈没什么文化,两个儿子在石家庄工作,并不过问村中事务,土地征收完全听从村委会的决定。舅妈说,她不知道什么赔偿标准,她只知道村里的干部夜里挨家挨户找村民签字,她就跟着签了字,然后把收到的钱按人头分给了两个儿子,至于地价、补偿金、资产评估、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障什么的,她到现在都一无所知。
表哥(舅舅的儿子)说,全家4亩多农田,所有补偿加在一起总计每亩7万多元。虽然对于农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钱,但补偿是否合理,村里没人追问。“如果只有咱们管,其他户不问,有什么用呢?”表哥笑着说。
舅舅的两个儿子很早就开始在城市工作,农田里的收入对他们来说微乎其微。如今没了土地,对于眼前的生活似乎并无影响,反而还多了一笔补偿款。“村里大多数人拿到钱都花了,买车,改善生活,没有人想没了土地以后怎么办。”舅妈说。
我简单搜索了一下,发现舅舅家所在的镇早巳开始工业化。2012年,该镇引进省市重点项目23个,涉及16个建制村、1356户村民、1751亩地。
而舅舅所在村子的地被一家叫做润丰物流的公司征用,用于仓储。早在2009年底,冀中能源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就与当地县政府签订协议,将该公司矿山工程机械研发制造基地(整体搬迁)项目落户到舅舅所在的村,总占地面积1000亩,投资4.2亿元。
表哥说,村里也传言要将村里的住户搬迁到市郊的小区里,回迁房按一户三套的标准来分。村民们对此看法不同,有的开始期盼分得更多的房产,有的则觉得农村现在的生活很好,到了市郊,物业费、垃圾费、停车费等各种开销都会增加。
同时受到城镇化发展影响的还有大伯,他住在离石家庄机场不足10公里的村子里,京广高铁像一条巨龙穿村而过。
大伯家的房子距离京广高铁不足5米,高速铁路巨大的水泥桩矗立在房子旁边。每天从6点左右开始,大约每隔10分钟,高铁就会呼啸而过,如闷雷般的轰鸣声也会在房子里回荡,墙壁也跟着颤抖起来。
大伯说,两三年前,高铁开始建设时,也曾有人测量过房屋的面积,但最终没有拆迁也没有补偿。他更没有听说高铁施工需要进行环境评估这回事。
2012年10月,高铁试运行开始后,这样的噪音就如影随形。前几天,他家房顶上开裂了几条大缝,大伯用水泥补上了。是不是高铁的影响?他不得而知,也求助无门。
这次回家让我感触颇深的还有两个表哥的变化。
一个表哥今年32岁,18岁高中毕业进了一家民营电气安装施工小公司,从施工做起,如今做到了公司的二把手;另一个今年34岁,16岁初中未毕业,就出来打工谋生,18年里换了不下10种工作,从建筑工地的小工到生产线上的工人,从电气安装公司的电工到饭店的厨师,2008年开始做了两年出租车司机,开了两年包子铺,2012年开始卖钢筋、配电器。
在打拼十几年后,他们对工作的认识是如此的殊途同归——出来混,靠的是关系,混得好不好,在于你跟权力的距离有多近。
做电气安装的表哥举了一个例子,比如:省会一些保障房项目的电气安装投标,表面看起来符合规定,但其实工夫都下在前面,中标的公司靠关系早内定好了,内定的公司组织评标,找关系好的公司陪着投标。
而卖钢筋的表哥则愁眉不展地告诉我:“钱不好挣啊!—开始谈生意要走关系送礼,等谈成了送货,质检也要走关系,做成了还得靠有关系才能拿到钱,赚钱就是一连串的关系战役。”
农田征地赔偿标准范文3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
(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
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
(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
(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
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第三章 劳动力安置
第十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以内的“农转非”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男性年满16至54周岁,女性年满16至44周岁的村民,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不属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市政府下达征地批文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第十一条 对安置对象的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由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征(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协商,采取多渠道予以妥善安置。具体安置去向和办法是:
(一)安置“农转非”劳动力,采取谁征地谁安置、谁用地谁接收的办法,由征(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安置不完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生产经营正常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
(二)安置对象对提供的安置单位不愿意去的,可以向承担安置责任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但期限最多不超出一个月,逾期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应当服从统一安排。
(三)安置对象自动放弃统一安置的,可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征(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公证机关公证后。将安置补助费总额的70%发给本人用于自谋职业,其余拨付市保险公司作还本养老保险的保费。投保金额与月领养老金挂钩。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用)地单位同合并签订协议,公证机关公证后,将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本人用于自谋职业,其养老保险按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对待,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对个别自愿继续留在农村的安置对象,鼓励他们到远郊土地较多的乡异地务农。
第十二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并纳入安置对象但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安排就业。
第十三条 对征地后撤销村、组建制并有条件新办经济实体的,由当地区、乡政府会同征(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安置人数人平20平方米就近就地划拨土地,并核收征地成本费,修建生产经营设施,用于新办经济实体,安置“农转非”劳动力。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人数拨付给新办的经济实体。用于新办经济实体的土地为行政划拨土地。由被安置人员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在确保“农转非”转动力安置的前提下。多余建筑物经过批准可以出租。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的经济实体,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土地被征用后,有条件保留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鼓励其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安置劳动力,并可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拨土地。
第十四条 对有能力接收“农转非”劳动力的其他单位。也可划拨一定的土地,土地价格从优。
第十五条 “农转非”劳动力应在交地前安置完毕。
对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置又急需用地的,经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可先进行待岗安置。并由征(用)地单位从交地的当日起,按月发给生活费至安置就业时止。
生活费发放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1]38号文件的规定以年龄划线套定工资级别后降低一级工资加政策性补贴一并计算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从用地之日起至安置上岗之月止。
待岗期间,16至3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医药费3.5元,36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发5元,包干使用。并可凭独生子女证按月领取独生子女费。
第十六条 “农转非”转非指标卡,由市计委办理,招工手续由市劳动部门办理。安置对象的动员体检和输送工作。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土地被征用后,拨给接收安置对象的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为每人14000元;拨给自谋职业的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为每人12000元。
第十八条 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的,由征(用)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安置对象中的民办教师年龄未满45周岁,本人愿意继续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其安置补助费仍按每人14000元的标准拨讨。具继续从业学校由乡管理的。拨付给乡财政;由区管理的,拨付给区教委。
第二十条 “农转非”劳动力被安置到单位就业后,在定级调资、奖惩、退职退休、医疗保险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方面,按《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转非”劳动力被安置到单位就业后,因各种原因被辞退、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本人档案和安置补助费的转移,按市政府成府发[1993]126号文件办理。
第四章 退养人员的安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享受生活补助费。男满50周岁但未满55周岁;女满40周岁但未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作为退养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农转非”退养人员,由征(用)地单位组织安置。安置后由征(用)地单位负责统一向市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农转非”退养人员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投保手续。
市政府成府发[1993]96号文件规定的“农转非”退养人员,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农转非”的退养人员。由征地单位按市政府成府发[1991]83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加粮油价格放开后的补贴,全部一次性拨付给市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费和医疗包干费。
(二)对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农转非”的退养人员按成府发[1988]148号文计算,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农转非”的退养人员按成府发[1991]83号文计算,原代管单位可将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实际支付后的余额一次性划转市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费和医疗包干费。
(三)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前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原代替单位可将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实际支付后的余额一次性划转市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费和医疗包干费。凡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年满七十周岁的。每人不得低于1000元;未满七十周岁的每人不得低于2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上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执行统一标准,即每人每月按89元计算,由市人民保险公司按月每人发给生活补助费80元,医疗包干费9元。退养人员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如政府提高“农转非”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时,市人民保险公司应根据资金运行增值情况,结合支付能力,综合测算上报市政府核准后,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今后如安置补助费增加,用地单位拨付给市人民保险公司的养老还本保险的保费也要相应增加。
第二十五条 对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已安置的“农转非”退养人员。代管单位未向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应继续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但发放金额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农转非”退养人员死亡时。市人民保险公司退还给其继承人的本金,按投保时的实际划缴金额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转非”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由保险公司按月适当提高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标准退养人员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退还保险本金。
第二十七条 “农转非”退养人员投保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民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接受财政、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农转非”退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含业务费)参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免缴有关税费。
第五章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应由被征地单位及其所在乡和征地单位组成清产核资小组进行清理,并予登记造册和公布。在办理征用土地期间,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清产核资小组代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哄抢、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成建制撤销村、组的,其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市、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产后处理,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未撤销村、组建制的,且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征地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由被征地村、组负责搬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由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后,自行负责搬迁;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原地保留的,由该乡镇企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房屋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经征地单位核实后,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二)乡镇企业和集体公益财产的搬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称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动产、不动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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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元/亩) | |
|----+--------+----------------|
|蔬菜地 | 9000.00|蔬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
| | |按1800元计算,补偿5倍。 |
|----+--------+----------------|
|粮食地 | 6000.00|粮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
| | |按1200元计算,补偿5倍。 |
|----+--------+----------------|
|其他土地| 3000.00|按粮食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
--------------------------------
表二 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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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元/亩) | |
|---+------+-----------------|
|蔬菜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1800|
|自留地|900.00|元,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 |
| | |半。 |
|---+------+-----------------|
|粮食地|600.00|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1200|
| | |元,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
------------------------------
表三 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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