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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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

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文1

摘要: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房地产经济,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建设目标不谋而合。低碳房地产经济的实现需要靠科技作保障,更需要法治去促进和引导。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和出台各种鼓励刺激政策促进低碳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立足本国国情,积极立法促进房地产业低碳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低碳 房地产业立法

Abstract: the "low energy consumption and low pollution, low emission is the base of low carbon real estate economics, and China's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goal completely. Low carbon economy of real realization needs the guarantee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ed more rule by law to promote and guide.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legislation and present various encourage stimulus policy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low carbon economy. Our country should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based on their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positive legislation to promote real estate industry a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Key words: low carbon legislation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同时也是我国碳排放量较大的行业。2011年中国新增建筑面积为46亿平方米,在大力提倡以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为核心的低碳经济的今天,房地产行业也掀起了一场绿色住宅运动,从设计、用材、构造、能源、景观等诸多方面综合运用环保技术。高档住宅和别墅为代表的绿色住宅类产品投放市场后,受到消费者热捧,在2009年房地产市场低迷的环境下价格仍逆市上扬,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体现了“低碳住宅”的含金量和生命力。房地产行业在经历2009年的动荡之后,2010年也面临“低碳地产”发展的转型。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每建成1平方米的房屋,约释放出0.8吨碳。另外,在建筑运行过程中,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能源都参与其中,碳排放量很大。因此,加快发展低碳建筑,实现节能技术创新,建立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控制体系,并形成可循环持续发展的模式,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支持。

一、加快建设低碳房地产业的法律体系的原因

1.从未来看,低碳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未来低碳建设重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新建建筑的节能;我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城镇化率平均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如果我国新建建筑都严格按照节能50%或65%的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将对节能减排工作做出巨大贡献。二是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住宅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比普通住宅运行能耗高5---10倍甚至10--20倍,是节能改造的重点。三是北方地区城镇供热计量改造;以秦岭淮河为分界线,秦岭以北的城市年户均二氧化碳气体排放量基本都在2.5吨以上,而秦岭以南没有实行集中供热的城市每年户均二氧化碳气体排放一般都在1.5吨以下,这说明供热计量改革节能减排潜力巨大。

2.推动低碳房地产业发展,关键在于发挥法律、政策合力和使消费者认可。必须加强对低碳建筑及其意义的宣传。目前,为了与传统住宅区别开来,建筑业提出了节能住宅、绿色住宅和低碳住宅等概念,但从公众的角度看,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哪些不同并不清楚。因此,只有在理论上进一步明晰节能住宅、绿色住宅和低碳住宅的定义,才能让消费者能了解和接受,并愉快的使用。

二、国外关于低碳产业建设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法制建构方面已经具有相关的经验。如欧盟2006年3月的《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英国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以及2007年6月出台的《气候变化法案》。德国1972年出台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2002年出台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2004年出台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美国2005年出台的《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以及2007年7月美国参议员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1]日本是低碳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最值得的我们学习的国家。日本不但专门制定了《环境基本法》,还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并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分门别类建立了《绿色采购法》、《食品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日本是典型的岛国,受其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气候变化对日本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因此,面对气候变暖可能给本国农业、渔业、环境和国民健康带来的不良影响,日本各届政府一直在宣传推广节能减排计划,主导建设低碳社会。1974年日本执行了"阳光计划",把太阳能、地热、煤炭、氢能源等4个领域作为石油替代能源的重点进行开发研究。“阳光计划”规定以居民屋顶并网发电为主要目标,对光伏系统初始的政府补贴达到了光伏系统造价的70%。另外,"七万屋顶计划"中的最初50%现金补助,全部由政府资助,从而使日本成为光伏产业大国。1979年,日本政府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该法对能源消耗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惩罚分明。

二、我国低碳房地产业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要发展低碳房地产经济,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环境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已经制定相关了《水土保持法》(1991年)、《电力法》(1995年)、《煤炭法》(1996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节约能源法》(1998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等法律。[4]应该说我国低碳经济立法已经有了可喜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缺少一部有效的对低碳产业进行引导、促进、保护和规范的大法。2.低碳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严重缺位,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是严重缺位。正是由于现阶段国家对于支持低碳房地产发展相关政策滞后, 企业在低碳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3.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粗放, 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立法规定不够详细具体, 缺乏足够的操作性, 这也是导致中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4. 缺乏统一的执法体系, 执法局面分散混乱。虽然国务院各部们制定节能减排有关的法律中都有涉及执法的内容, 但执法权却分布在各个部门, 而各部门只管自己的一块。

三、我国建设低碳房地产产业体系的立法构想

低碳经济的核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立法的任务和目标相一致。下面是笔者发展低碳房地产经济的几个立法建议,以期引起同行的关注与探讨。

1.《房地产法》修订过程中推进我国低碳房地产产业发展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建筑节能研究起步晚,基础差,消费者认识不足,实践少。现住建部关于建筑节能、节能与环境的保护的综合性标准还没有成为体系。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低碳特征标准体系,使得低碳建筑有法可依获得保护,建议尽快建立适应低碳城市发展的标准体系,并注重建筑节能的立法。为了更广泛地实行建筑节能减排,中央政府应该从国家意志和法律层面鼓励低碳房地产的发展。

2.《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推进我国低碳房地产产业发展的立法建议

土地管理法要适应低碳经济房地产的需要,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土地政策上应制定减碳目标进行资源配置,把节能减排、低碳地产要求写入土地管理法,并制定绿色建筑的具体执行行业标准。这种措施会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注重房地产项目绿色质量标准,应用绿色技术推动节能减排,这对于我国房地产业本身就是一场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改变传统的“价高者得地”的土地出让办法,有利于抑制地价与房价。

3.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推进我国低碳房地产产业发展的立法建议

在税收方面,一是可以借鉴英国经验,适时开征“气候变化税”。我国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放大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征收与使用权,灵活运用这一税种来调节能源的供求,降低碳排放,实现我国整体的绿色建筑的发展。二要改革现有的资源税,加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调整经济结构,合理布局产业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保护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低碳经济还应该完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节地项目的所得,将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相关财政金融法规中推进我国低碳房地产产业发展的立法建议

我国低碳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没有财政税收金融的大力支持,再好的构想也是空中楼阁。可以说,充足的财政支持、合理的税收负担、多样的融资渠道、活跃的金融产业是我国实现低碳经济建设的原动力和新鲜血液。目前找到我国发展的财税金融法律制度障碍,制定配套的政策及制度,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5.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议

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需要科技的不断创新,我国各城市间的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企业间的差距,以及政府的投资力度差距等,势必会造成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低碳产业发展上的不均衡,结果必然导致相关低碳技术或低碳产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利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支配地位极有滥用的危险,需要结合我国的切实情况,制定关于低碳产品安全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的相关法规细则,不仅可以衔接国家法律关于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在低碳经济的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进社会总福利。

参考文献:

[1]陈柳钦 日本如何推进建设低碳社会[J]节能与环保2010,(23)

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文2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及发展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自然环境,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信贷和融资业务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对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级,在通过评估后才能够对其提供金融服务。[1]

人们对于"绿色金融"的关注主要集中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即"绿色信贷"。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实践较晚,2006年5月,兴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了能效贷款的创新型金融产品。2007年12月,银监会、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 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2]

(二)天津市低碳经济的发展现状

2003 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获得世界范围的认同。[3]2010 年 8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了低碳试点工作,天津也位列5省8市中。[4]

1990年至2008年,天津以年均5.2%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全市经济年均12.8%的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标准煤能耗从3.1 6t下降到0.95t,初步建立了节能减排体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5]2008年9月揭牌成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

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九届能源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和日本共同建议的APEC低碳示范城镇项目,确定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作为首例低碳示范城镇,成为由21个成员国共同确认的第一个低碳示范项目 [5] 。

二、天津市绿色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天津市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开展碳交易试点方案》,争取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试点。主要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发碳交易产品,促进碳减排指标流转。

以天津市的绿色信贷来说,截至2009年 5月末,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对节能减排环保相关项目贷款余额 145.03亿元,占其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6.07%,其中对滨海新区相关项目贷款余额为6.54亿元。截至2009年5月末,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对滨海新区节能减排环保相关项目贷款余额为4.13亿元,占其向滨海新区发放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4.89% 。[6]

三、绿色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2009 年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原煤、原油,天然气比重依次为 60.79%、35.38%、3.83%,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高,新能源比重也有待加强。所以我市在金融支持下的低碳经济发展刻不容缓,我市低碳经济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碳交易市场发展缓慢

天津市已经迈出了构建碳市的第一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全方位的碳金融支持体系,目前的碳交易,主要是针对欧洲碳市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倒买倒卖行为,尚未建立自己的交易规则,减排价格一直被发达国家压得很低,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 缺乏碳金融衍生品

在目前的各个碳交易市场中,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是主要的交易工具。而目前在我国的碳交易国内市场上就没有如欧美国家的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虽然存在具有我国特色的绿色信贷,但形式单一, 构建不够完善,处于起步阶段。

(三)缺乏研究投入,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低碳技术前期投入成本高,短期商业化前景低,导致企业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低碳技术的研发,加上天津乃至整个中国保护创新成果的环境不理想,容易造成技术流失和盗版,这也极大损害了企业研发的热情,使先进技术引入困难。

(四)缺少相关的法律、政策扶持

缺乏综合性的扶持政策,制约了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效果。由于缺少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配套政策,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时候,往往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赢利能力下降,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不利于形成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共赢局面。

四、对绿色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完善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

1、为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构建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其一,天津市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的融资,建立一个风险相对较低又较完善的支持对象遴选机制,对于发展前景较好的可以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其二,政府给予低碳经济倾斜和支持,政府可以作为担保,作为基金股本成立天津市低碳经济发展产业基金,政府财政部分的资金形成引导性质的资金,而不参与股本分红,这样可以对民间资金形成强大的吸引力,更好地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

2、加快天津市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天津市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基于项目交易,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统一标准和交易平台,不断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二)不断丰富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

1、推出"低碳经济"政策性保险。为了更好的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方面的投资,市政府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也可以适当引进一些其他信用度较好的法人资金,形成一种不同于商业性保险的政策性保险,主要接受发展低碳等绿色经济的企业或项目的投保,共同形成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各种主体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2、建立金融机构的低碳资信评级体系。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以便从融资环节对金融机构施加外部压力,对于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给其制定较低的准备金率制度给予鼓励。

(三)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现阶段天津市对于低碳经济的推进还应是自上而下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被动式发展,最终将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理念嵌入到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服务决策流程,使"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作为一个变量内生于银行、保险、证券等活动中,形成良好的主动型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潘小峰.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及改进措施[J].税金融,2011:1.

[2]曹元芳.色金融与循环经济发展:内蒙古例证[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01):1.

[3]GOMI K, SHIMADA K, MATSUOKA Y. Scenario study for a regional low-carbon society [J].Sustainability Science, 2007, 2(1): 121-131.

[4]赵涛,刘朝.津市低碳经济发展路径研究与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1,(02):1.

[5]崔津渡.天津在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0.10.6.

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低碳经济;金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且需要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已在低碳发展领域进行了探索,但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当前亟须从宏观层面建立低碳发展金融支持体系,突破金融支持低碳发展的障碍。

一、我国金融支持对低碳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低碳技术投资呈增长趋势。我国最近几年用于“绿色行业”风险投资大约增加了一倍,占总投资的19%。清洁能源项目(不包括大水电)投资估计到2020年将达到2,680亿美元,其中太阳能产业的开发利用世界领先。节能产业2,700亿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6,600亿元,环保产业4,800亿元,就业人数达2,500多万人。

2、绿色就业机会增加。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正在改变传统的就业趋势,仅可再生能源领域近年来就吸纳了230万人就业。到2030年将有近850万人在风能和太阳能领域工作。

二、我国金融机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1、目前我国环保产业还处于政府投资阶段,环保企业普遍存在非市场化行为,无法保证投资者得到基本、稳定的投资收益回报,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投融资渠道狭窄,从而制约了环保投资的多元化和环保产业的更快发展。

2、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加大了对环保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协调了微观投资主体的利益动机和社会效益的矛盾。但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在承担具体的政府融资职能时,对于经济利益微薄的环保项目,往往会因为产业间利益差别的驱动,造成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向边际效益更高的产业流动转移;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融资规模受国家宏观调控形势所限,资金总量不足;同时,政策性银行在对环保产业投资时,往往需要当地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最终还款主体仍为财政。

3、我国金融机构在对待环保产业的融资体制上还较保守,金融政策和金融机构对环保产业缺乏深入研究和认识,对环保产业项目投资信心不足,从而导致环保企业间接融资困难。虽然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给予了一定的利率补贴和优惠政策,但大多数环保企业在现金流方面都难以达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对环保产业的融资支持十分有限。

三、加大金融对低碳经济支持力度的对策建议

1、进行宏观政策引导。更好地发挥人行、银监会等部门作用,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成立碳基金或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分担;引导地方政府发挥政府项目引导作用,在一些政府刺激经济项目贷款方面向“绿色信贷”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进行倾斜。

2、应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推进环保产业的优化升级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对环保类投资项目尤其是低碳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绿色信贷”单列统计。节能减排项目改造多集中于“两高一资”行业,因为越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的行业,就越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和使用可再生资源。巫天晓说,目前有关部门在统计贷款投向时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节能减排统计项目,“绿色信贷”往往被统计进“两高一资”行业,贷款投向不符合国家政策,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统计口径单列节能减排项目。

3、着重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研究有关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政策性银行应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商业银行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4、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推动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应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5、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环保企业的融资力度,且融资渠道不应仅停留在国内商业银行上,要更多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际信贷支持。一方面由于环保产业具有公益性,为促进环保产业的更快发展,环保投资应得到国家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从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环境保护信贷资金支持。尤其是对环保产业中某些不易赢利或赢利甚微的行业,政府给企业以银行贷款的贴息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环保问题日渐得到国际组织机构的重视。全球有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绿色工程提供贷款支持,这些银行将把环保项目作为贷款直接投资优先考虑的重点。由于国家对环保的资金投入十分有限,政府应抓住此机遇引进国际信贷,发展环保产业。目前,在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下,商业银行对环保行业的支持不断增加,但由于环保产业的特殊性,仍以政府为主、银行为辅。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会计;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

1低碳经济的概念 2绿色会计的概念及其基本特点 3绿色会计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之间的必然联系 由于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急剧 升高导致全球气候恶化,人类社会正面临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为 此,国际社会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应对之策,从1997年的《京都议 定书》到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再从2008年7月在日本东京举 行的G8峰会上提出的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 长期目标,到2009年12月在丹麦举行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世界 各国在碳减排问题上已达成初步共识。一方面,低碳经济是为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所做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 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是建立在化石燃 料(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必然 产物。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清洁能源、追求绿色 GDP,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 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低碳经济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煤 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它是建立在以低能耗、低污染、低 排放基础上的经济.

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我国也明确提 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经济之路.

绿色会计将会计学和自然环境相结合,故又称环境会计。它采用 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及属性,依据相关社会环境法律、法规,分析社会 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运用专门的方法,对 企业给自然与社会环境资源气候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 揭示和分析,为有关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绿色会 计具有区别于传统会计的两个基本特点.

(1)绿色会计是在自然环境资源恶化和批评传统会计的基础上 产生的,其与传统会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传统会计从人 类社会经济活动的角度反映和监督企业的资本及资金运动,按照权责 发生制、历史成本等会计原则、采用复式记账的方法对发生的经济事 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造 成的影响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得到反映。而绿色会计则从生态环境和整 个人类的社会活动出发,围绕着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的高效 利用及耗费的补偿,力求全面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有效 解决了传统会计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2)在传统会计体系中,先有财产所有权后有价格,有了价格 才能在会计账表中配合数量进行会计核算。但是空气、海洋、臭氧层 等对人类活动至关重要却又没有所有权的事物是不能成为传统会计核 算内容的,企业并不把这些对象的使用和损害记入经营成本,这样做 不仅实际虚增了利润,而且使以牺牲环境来谋取暴利的短视行为成为 一种非常诱人的现实利益驱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绿色会计赋予环 境资源以价值和价格,对其损耗予以补偿,用会计核算出来的数据充 分反映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从而使企业的微观活动与社会的 宏观利益对接,迫使企业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起来 考虑,用以实现经济的低碳化可持续发展,即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 标.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超高速经济巨量发展造成的社会环境气候问 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高度关注,在我国会计体系中建立绿色会计已 经成为社会共识,披露环境信息的会计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借助绿色4在我国实行绿色会计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会计推动政府和企业共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提 供综合性决策服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从而达到扭转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及气候恶化的恶性趋势,实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走可持 续发展的总体目标.

(1)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途径。绿色会计 与发展低碳经济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 要手段和实现途径,它的建立必将有力地促进后者的实现;后者是前 者的存在前提和理论基础,它的实现必然进一步推动前者的研究发 展。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决不能将两者孤立起来独立发 展。所以,绿色会计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途 径. (2)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传统的会 计理论没有考虑企业的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必然会造成 环境资源被企业过度开发和消耗排放的恶果,不仅如此,高污染低效 益使得生态环境补偿能力严重不足和相对滞后,这些都必然会阻碍企 业自身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因此,只有重视绿色会计,创 新环保投入产出的会计核算,切实有效地降低碳排放,才能加强企业 现代化市场竞争优势,实现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而绿色会计正 是创新环保投入产出的会计核算.

(3)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绿色会计 是在全球普及现代化机器大生产严重破坏自然环境、造成生态气候环 境严重恶化、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受到严重威胁的背景下提 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传统会计局限性,服务于转变经济增长方 式,走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即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发展 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

(4)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条件。世界发达 国家对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它们的 绿色会计起步较早,目前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包括制定绿色会计 准则等。当今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尽快与国际接轨, 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是不可避免的,而会计作为企业之间交流 的数据语言首先应该具有国际化通行的水准。所以,绿色会计是实现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条件.

(1)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自然环境资源气候的 重要性,也有披露环境信息的政策动机,但是绿色会计还仅限于专家 学者的文章当中,基本上还没有形成操作性较强的绿色会计准则,即 目前仍缺乏具备可操作性的绿色会计准则,更谈不上全面满足相关会 计实务工作的各项需求.

(2)环境执法不健全。地方局部发展与全局环境保护存在利益 上的冲突,造成了相关环保法律执行不严格,企业普遍钻环保法律在 执行过程中的政策漏洞。因此,环境执法不健全,相关的工商管理松 散,共同形成了阻碍企业实施绿色会计的短期利益驱动机制.

(3)企业对绿色会计重视不够。企业设立相关绿色会计科目较 少,并且对环境资产负债的估值偏低,对已发生的环境收支项目明显 反映不足。企业对构成环境资产负债的或有事项存在侥幸,因此对环 境资产负债的估值偏低,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企业长期经营的财务风 险.

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低碳经济 绿色保险 可持续发展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我们应该在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绿色保险投保模式的选择

由于全国大部分的企业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故建议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在法律的硬性规范和政府强力保障下以及任意保险产品市场化经营的竞争下,让保险人积极开发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产品,以适应环境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让从事高危行业的被保险人都能投保以分担自己的环境风险。具体地,对环境污染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石化、造纸、采矿、建筑、废弃物处理等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污染风险不大的行业,可以推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绿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针对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绿色保险制度在处理环境侵权中发挥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政府在治理环境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制度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绿色保险在环境保护和解决环境纠纷中的重要价值。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社会对绿色保险的认识程度,使人们真正体会到绿色保险的功能,这样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发展。加强政府在绿色保险领域公权力的运用,结合自愿性投保和强制性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某些污染不是很严重的企业,政府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针对那些污染严重且危险系数高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让这些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政府还应该加强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确保保险公司依法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议制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同时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明确绿色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绿色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

四、绿色保险再保险制度的建立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以此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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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低碳经济公共财政政策链

政策链是一种新型政策模式,对增强政策整体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构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财政政策链(以下简称“低碳财政政策链”),对于提高我国低碳财政政策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一、政策链内涵

从政策链的起源来看,它与“价值链”、“产业链”等链理论有着密切联系。1985年,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教授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价值链的概念,指出它是对增加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实用性或价值的一系列作业活动的描述。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产业链是产业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关于政策链,国内一些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多认为政策链是将“价值链”、“产业链”等链理论在公共政策学领域演化运用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公共政策学是运用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研究程序和方法,对政策系统及其环境之间和政策过程诸环节之间,与系统内外诸因素之间进行因果和相关性研究,探索公共政策的规律,以期改进政策系统提高政策质量的学科。

笔者认为政策链是公共权力机关或社团组织,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而选择(或制定)的各种方案按照彼此之间的政策关联性而构成相互促进、协调统一的链状系统。政策链由若干政策根据时间先后、层次高低、内容关联的关系而构成,具有下列特征:整体性。构成政策链的各关联政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联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2)连贯性。为解决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而选择(或制定)的新旧政策前后连贯,互相衔接;(3)层次性。构成政策链的各相关政策之间具有层次结构,有总体战略、基本政策、具体政策的区分;(4)增效性。政策链的各相关政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能有效发挥政策间的协同作用,增强政策的整体效能。

二、低碳财政政策链

公共财政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主要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效”缺陷。《斯特恩报告》认为“气候变化在经济学上提出了独一无二的挑战:这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市场失灵现象”。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低碳财政政策链就是为发展低碳经济而选择(或制定)的各种财政政策按照彼此之间的政策关联性而构成的相互促进、协调统一的链状系统。

低碳财政政策链包括纵向财政政策链和横向财政政策链。纵向政策链包括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总体规划、基本财政政策和具体财政政策三个层次;横向政策链包括由各项基本政策构成的第一条横向政策链和各项具体政策构成的第二条横向政策链,构成链状结构的若干政策环环相扣。根据发展低碳经济所采取的财政政策情况,低碳财政政策链的链状形态设计如图1。

三、低碳财政政策链的重要作用

财政政策在推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低碳财政政策链具有下列重大作用:

1.实现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与传统政策制定不同,政策链是以政策的整体性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低碳财政政策链包括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总体规划、基本财政政策和具体财政政策,既有中长期战略又有具体执行政策,涵盖了各个层面,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总体规划作为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纲领,把握着低碳财政政策的基本方向,从整体上对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进行设计,使基本财政政策和具体财政政策都围绕总体规划来选择或制定,保证了政策的统一性。低碳财政政策由传统形式向政策链转变可以实现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2.增强政策的整体效能,提高财政资金效率。政策链的关键作用是最大化相关政策的协同、最小化相关政策的制约,在制定政策时综合权衡各项政策的关系。使各政策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有效克服单个政策的孤立性与局限性。低碳财政政策链能发挥发展低碳经济的各项财政政策之间的协同作用,增强政策的整体效能。通过低碳财政政策链整合各项基本财政政策和具体财政政策,可以形成政策合力,实现“1+1>2”的政策效果。低碳财政政策链将使相同的财政资金投入获得更多的减碳效果,提高财政资金效率。

3.保证前后政策的连贯性。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时期的低碳经济政策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政策必须保持连贯性。同样,不同时期的低碳财政政策也必须具何连贯性。低碳财政政策链中的财政总体规划是中长期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总体战略,不同时期的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是在总体战略的指导下根据各时期低碳经济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既保证不同时期的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有所侧重,又保持政策前后连贯、互相衔接。

4.加快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随着关于气候相关科学的发现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今天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是否需要低碳转型,而是转型速度能何多快、幅度有多大。我国提出在2020年前将单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40%~45%。低碳财政政策链不仅能增强低碳财政政策的内部协同,而且促进低碳财政政策与低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等其他政策的协渊,从而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速度,何助于国家碳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政策链视角下我国低碳财政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但从政策链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低碳财政政策总体上仍然处于相互分割孤立的状态,政策体系不够完整,政策问的协同和配套不够,没有形成链状系统。

1.缺乏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总体规划。目前我国公共财政已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低碳经济发展领域。如在应对金融危机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与应对气候变

化和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直接相关的资金占到相当比重,其中2100亿元用于节能减排,3700亿元用于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两者合计占到4万亿元的14.5%。财政通过税收、支出等政策支持节能减排、引导和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低碳财政政策并没有中长期总体规划,究其原因:其一,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方案、行动路线图等纲领性文件还没有正式出台,造成制定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总体规划的目标、重点不明确;其二,财政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对政策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关注不够。

2.低碳财政政策不够丰富。随着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逐渐明晰,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也不断趋于完善。现行的发展低碳经济具体财税政策主要集中在财政投资、直接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从目前具体政策的情况来看,仍然不够丰富:一是低碳绿色税种欠缺。目前我国尚没有以降低碳排放为主要目标的特定税种,如碳税、能源税、气候变化税等。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比较单一。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主要为减税和免税,没有充分运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三是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待充分落实。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政策不完善导致绿色采购成本过高,采购人员不能有效的获取环保产品的信息,无法做到真正的绿色采购;四是碳基金、碳预算等政策有待研究出台。

3.具体财政政策横向协同促进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财政政策仍表现为各项政策相对孤立,政策问缺乏相应的协同促进能力,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横向链状体系。主要表现为:(1)各具体财政政策比较零散,不成体系,有的还相互矛盾。如财政在大力支持节能减排的同时对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予以补贴。这种不恰当的化石能源补贴增加了能源消费,降低了能源效率,增加了废气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与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相互冲突。(2)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财政政策存在“重激励、轻约束”倾向。目前财政对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激励、支持政策多,但对高能耗、高排放等行为,则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

4.配套制度不完善。低碳财税政策体系是政府为了发展低碳经济而嵌入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一系列政策工具集合。目前我国低碳财政政策相关配套制度欠缺,能效标准及其审计制度、碳市场交易机制、低碳中介服务制度等配套机制都还很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低碳财政政策效力的发挥。

五、构建我国低碳财政政策链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支持低碳经济的财政总体规划

要按照低碳经济的要求,尽快制定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中长期财政规划,明确财政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目标、重点。首先,要尽快制定低碳经济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路线图。低碳经济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路线图是制定低碳财政政策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在战略层面上整合当前的“能源规划”、“循环经济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等与低碳经济相关方案,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尽快制定出低碳经济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路线图,形成一个可操作性强的低碳经济发展蓝图。其次,明确低碳财政政策的中长期目标。根据低碳经济特点和公共财政基本理论,低碳财政政策的长期目标应该是获取最高的人口和社会福利,实现社会的低碳可持续发展。低碳财政政策中期目标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保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低碳指标的达成。另外,在确定低碳财政政策总体规划时,要注意考虑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增加对西部地区的中央财政投入。对于东部地区,政策的重点应该是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对于西部地区,政策的重点应该是合理开发资源,避免过度和无序开采。

(二)充实具体政策内容

充实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财政政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没立碳基金。建议在整合各项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资金项目的基础上,专门设置碳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碳基金由政府主导,其投资方向是三大类:即为“高碳改造、低碳升级和无碳替代”。具体用于: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山;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技术推广应用支出;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宣传与服务支出。在具体预算安排过程中,应当将每年财政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用于该基金。

2.丰富税收措施,形成我国绿色税收体系。(1)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2)争取早日开征碳税或类似税收;(3)对现行税制进行“绿化”。如,在企业所得税制设计中,可以将和低碳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费用给予更高的扣除比例;消费税应改变简单的以奢侈消费品为课征对象的理念,而采用高碳和低碳标准,更多地对高碳产品消费课征重税等等。(4)丰富低碳税收优惠措施,除减税和免税,应充分运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

3.完善低碳转移支付。在中央财政、省本级财政设立发展低碳经济专项拨款和资源开发保护专项拨款。制定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财政这两项拨款主要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4.认真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目前我国政府节能潜力很大,大力倡导落实绿色政府采购,实为低碳发展良策。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认真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在已经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基础上,积极研究制订《政府绿色采购实施细则》。要进一步扩大绿色采购清单,增加绿色采购占政府采购的比重。严把政府采购绿色预算关,优先安排采购节能低碳产品的采购预算,禁止采购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采购机构要简化低碳产品的采购准入程序,采取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政府应通过减税来降低“绿色产品”采购成本。同时,政府还应支持建立采购信息数据库,成立绿色采购网络组织,向采购人员提供绿色信息,增加采购人员对绿色采购的认知。

(三)加强具体财政政策的横向协同

优化我国低碳财政政策除了充实具体政策措施之外,还应加强政策的横向协同。对现有的具体财政政策进行有的放矢的调整,发挥政策问的衔接与协同作用,以实现低碳财政政策整体功能的最大化。在加强具体财政政策的横向协同方面,一要解决当前具体财政政策相互冲突的问题。要对目前实行的各项低碳财政政策进行梳理,对不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政策进行合理调整。特别是要对现行的能源补贴政策进行改革,增强能源补贴的针对性。二要平衡我国的低碳激励政策和约束政策。针对低碳财政政策存在的“重激励、轻约束”倾向,未来应构建绿色税制,及时开征碳税或类似税收,发挥税收对“高能耗、高排放”行为的约束作用。另外,还应增加对“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财政约束措施,如减小“两高一资”项目的财政投入、取消税收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