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例6篇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文1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

用;

(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一)基础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文本;

4、供水合同;

5、供电协议书;

6、供气协议书;

7、供热协议;

8、消防设施合格证;

9、电梯准用证;

10、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和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1、业主购房合同文本;

12、维修基金交纳明细;

1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二)房屋本体:

1、房屋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内墙面、地面、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和楼道等。

2、房屋设施设备:包括各种管线、表具、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1、共用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井、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会馆和消防等设施。

2、共用配套设备:变配电设备、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

三、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承接查验。

(二)成立验收小组。承接查验前成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的验

收小组,根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基础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基础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明细,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查验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承接查验标准逐项对验收内容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对符合接管标准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

(五)限期组织修复。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其中,对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修复;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可行自行修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复,委托修复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六)签订承接查验文件。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文件。

承接查验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基础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承接查验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承接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消防系统承接查验资料

1.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及产品技术说明书;

2.竣工图纸一套原件(包括消防总平面布置图、水、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

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消防系统的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含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7.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应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资质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属于钢结构项目的工程应提交天津市质检站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9.防火材料、构造和设备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及厂家或商的供货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应盖建设单位公章);

11.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交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盖使用单位公章);

12.全套设计图纸;

1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4.图纸会审通知单;

15.设计变更通知单;

16.施工图纸;

17.工程预决算报告书;

18.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

19.设备清单;

20.产品使用说明书;

21.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22.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2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24.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25.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26.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27.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

28.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29.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30.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

31.管道保温、防腐;

32.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33.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34.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5.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36.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37.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38.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39.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40.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41.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42.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43.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44.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5.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46.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47.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48.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49.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50.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51.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52.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53.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54.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55.施工日志;

56.安全资料。

强电系统及电梯承接查验资料

1.高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2.高压部分电气系统图、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3.高压变配电设备明细表、设备常见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4.供电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5.各种高压设备检测报告和预防性试验报告;

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协议、供电方案、投入批准书;

7.高压配电室的全部设备及工具、备品备件,高压防护用品等;

8.高压测法定计量表表底确认;

9.模拟屏及其各种标牌;

10.变配电系统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及设备试验数据等技术资料;

11.设备清单及组成变配电系统所有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

12.低压变配电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手册;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说明;

14.设备厂家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15.系统调试或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

16.合同中的维保期限及范围;设备厂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电梯:

1.电梯出厂合格证;

2.电梯使用说明书;

3.设备调试、安装说明书;

4.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5.机房井道布置图;

6.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7.电气敷线图;

8.部件安装图;

9.电梯安装说明书;

10.安装自检记录;

11.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12.电梯年检合格证。

弱电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竣工图;

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相关技术文件;

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计说明、功能说明;

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控制原理图;

5.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6.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7.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电气接线图;

8..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9.设备清单;

10.监控点(I/O)表;

11.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软件说明书,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12.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13.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合同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及范围;

14.楼控、安防、停车管理、有线电视广播会议等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机配件和专用工具;

1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房屋本体的监管验收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布线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设计变更;

6.建、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7.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场证明、试验报告、材料代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8.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验收报告及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的验收结论;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规划图纸(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详细规划说明书、环境预评价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给排水系统接管验收资料

1.给排水系统竣工图;

2.市政综合管网竣工图;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水泵及水处理等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安装说明书和维护使用说明书、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5.设备调试、运行、维修记录;

6.管道及容器压力测试、试水、闭水报告;

7.管道及蓄水池(罐)的满水实验记录;

8.竣工验收报告;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文2

关键词:电气防火 安全监测 消防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China's electrical fire the ratio of the total number of fire into gradually rising trend. In this paper, the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safety testing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are briefly introduced, the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safety monitoring out problems, and put thes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safety monitoring fire

中图分类号:F40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大幅度增加,电作为一种潜在的点火源,也进入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也与日俱增。造成电气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直接原因主要是漏电、短路、过载、接触不良、过负荷、电弧、电火花等,造成高温发热,并引燃周围可燃物酿成火灾。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力度,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

传统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是依靠电工仪表和人的五官功能(目测、口测、听诊、触摸、闻味)并借助人的经验,直接查找电气装置火灾隐患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但是传统方法不能发现电气装置中局部过热或火花放电这些隐蔽性很强的隐患。而且,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标准,仅靠这些传统的手段进行检查,无法正确诊断和评估电气系统火险隐患状况,致使部分电气线路、装置长期处于恶劣的工况下运行。尽管引发火灾是随机的,但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这些隐患可能会酿成大灾,造成惨重的损失。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

1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简介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是消防安全工作顺应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而出现的一项新事物,是消防安全工作科学化和社会化的一种体现。

1.1机构定义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由电气和消防安全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组成,配备符合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由省级消防监督机构依法进行严格资质审查后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建筑电气防火安全进行竣工检测,出具检测技术数据和文件化的报告,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验收依据;对建筑的电气设施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测,为消防监督部门反馈这些设施使用中的技术状况;根据消防监督部门要求,对个别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进行特别检测。业务上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其检测结果必须具有公正、可靠性。

1.2检测内容

电气防火检查应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实地校验:

(1)能生产、输配和使用中的电气火灾隐患对带负载的线路及设施用检测仪器、仪表(如红外线及超声波仪表)进行热像、热点及电接触状况等检测。例如对发电机,变压器,用电设备(电动机、照明灯具、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开关保护装置,电线电缆等的安装敷设位置、耐火等级、防火间距、运行状态(过负荷、异常现象、故障史等)、绝缘老化情况、导线连接接触状况、保护装置完好状况等等。

(2)电气防火工程是否完整有效

检测电气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如消防电源系统的电源数量、电源种类、配电方式、电源切换点、配电耐火性能与措施;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标示的位置、照度、亮度、装置耐火性;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与联动控制装置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功能,火灾探测器的种类、位置、数量、保护面积、信号传输方式、联动装置(消防电梯、消火栓水泵、防排烟装置、防火卷帘门等),火灾广播与通报系统。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包括危险区域划分,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性,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性能、防护形式、配线防爆措施和接地、防爆装防静电等。

(4)建筑物防雷和工业防静电

包括防雷装置的类型、位置、数量、保护范围,完好状况,防静电措施等。

(5)其它

包括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种防火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

1.3常用仪器

常用仪器包括红外测温仪、超声波多功能探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交直流钳型两用表等。红外、超声传感器和计算机等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在线检测、诊断电气装置过热和火花放电外在表征信号,提供了机遇和可能。红外检测法和超声检测法,能够使我们在电气系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实施非接触式的快捷检测,发现系统的过热和火花放电部位。一、红外测温的基本原理:自然界中凡是绝对温度高于0K的物体都会产生红外辐射,物体的红外辐射特性、辐射能量的大小及其按波长的分布等,与物体的表面温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通过被测物体红外辐射能量的测量,能准确地确定物体的表面温度,这就是红外测温的基本原理。二、超声波多功能探测仪的基本原理:电气火灾隐患中,导线虚接,绝缘漏电,接头接触不牢或局部电场强度升高形成的火花放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果不能及时排除,则会形成局部过热,从而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由于火花放电会发出高于20000Hz的超声波,采用超声探测仪,能够捕捉火花放电发射出的超声波信号,并转换成人可听到的声音,从而达到精确诊断火花放电隐患状态的目的。

2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存在的问题

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不强,一些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实际需要等。

2.1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对隐患判断的失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整改措施给受检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被受检单位;同时,一些检测机构的不规范的操作,有可能使经过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和电检从业人员长时间培育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停滞甚至直接导致这个行业的崩溃。一些检测机构对上述类似风险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文3

关键词 信息中心;环境监控系统;UPS;空调;运行环境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0-0228-02

目前大量信息中心机房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具备条件对机房环境进行人工实时监控,机房内的物理运行环境状况、动力配电状况、设备运行状况、人员活动状况以及消防状况的变化包括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紧急状况,均无法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同时很难被有效预见、防范和避免。因此,一套完善有效的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于机房、IDC等场所非常重要。机房环境监控系统是为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证机房内的电信运行商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等的良好运行状态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安全运行,实现信息机房完整功能。机房环境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与智能化调节控制,以保证网络运行背景的稳定

当前,在信息中心机房中,环境监控体系一般指的是机房中设备,例如:恒湿恒温的空调、不间断的电源、直流交流配电体系、灭火消防体系、监控录像、湿度、温度、洁净程度、直流及交流供电系统的电流、电压、频率、配电体系中的各开关的状态、漏水监控体系等开展动态监控。进而保证遇到事故及时报警,同时对数据进行记录,履行对机房远程操控、远程巡查等监管功能,保证信息中心机房的管理良好,运行稳定。

1 环境监控系统的功能

为了进一步确保在信息中心的机房系统其运行正常、稳定,对机房的环境指标进行实施、动态的监控,具体包含:水(漏水)、火(烟感、消防)、电(配电、UPS、列头等)、空气(环境温湿度、空调、新风机),安全(门禁、红外侵入、视频监控),在遇到意外情况,能够及时记录、查询和自动快速报警。

2 监控具体实施

在机房,采用综合监控设备,配合各种专业传感器,组建综合监控管理系统具有较好的成本优势,并且装有系统管理软件的服务器对监控信息进行设置,分析、记录。

2.1供配电及开关柜设备

对供配电体系的动力供电中的线电压、相电压、线电流、谐波、相电流、功率、频率等参数及关键的配电系统开关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供配电及开关柜设备良好运转。

重点关注的是:较为关键的机房一般是双路供电,还有使用备用油机的情况。需要有多套检测电路进行监控。机房内配电列头柜也应该进行监控,防止供电意外。

市电配电柜多项关键的参数,例如:市电电流、市电频率、电能消耗,缺相等,一般在配电柜的面板上装设精确度较高的指针式仪表或数字仪表,人工监视。

在配电柜的动力电输入、输出等位置,安装智能电量仪器,进行检测,进线柜的供电参数通过智能电量仪表把运行状态以RS485接口等,采集数据传输给综合系统,进行管理和记录。

2.2不间断的电源

对不间断的电源进行监控,可以应用从UPS厂商供给的智能通信接口及通信协议入手,对不间断的电源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不间断的电源自身内部的整流设备、电池、逆变设备、旁路等部件的运转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如果某一组件出现问题,综合的监控体系就能够自动发出警报。体系动态对电源的电流、电压、频率等参数进行监控,同时将其转为图形,历史数据记录,分析等。

2.3恒温恒湿空调及新风机设备

对空调设备和新风机设备进行监控。空调运行情况,主要告警(电机维护,滤网维护,加湿维护等),新风机过滤网告警,新风机运行告警。

对空调设备的监控主要利用收集空调干结点产生的信号,就可以对空调的运行情况进行判定,对空调各零部件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例如:对风机进行检查、对加湿设备进行检查、对滤网进行检查、对管路流通情况进行判定等。如果发现对空调的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的因素,就能够利用机房中的环境监控系统进行报警,联系管理人员,令其尽快制定措施处理故障。通过实时监控对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远程管理,监管人员能够对空调的参数实施调整,包含变动空调的湿度、温度、定时等,甚至可以对空调进行遥控启停。

2.4机房温湿度、漏水监控、烟感检测

在机房的各个重要位置,需要装设温湿度传感器,在传感器件上设置温度、湿度上下界限,当温度、湿度越界时,发出警报,引起主机的监控系统动作报警。管理人员应尽快对空调的工作情况及运行参数做出调整,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机房中的设备分布进行变动。利用转变机房中的冷风通道也可以改变机房环境的恒温、恒湿效果。

进行湿度及温度的检查时,一些形状不标准,面积较广的机房,因为设备的布设及气流通道的不同,测定的湿度及温度数值也会存在差别。那么,就应依据现实情况,对湿度及温度的感应设备进行调整,变动其数量及位置,对机房的湿度及温度进行综合评价。一般需要根据机房大小可以设置多点,近端,远端,地面下,顶棚,重要设备等位置。

漏水的检测方法可以分为不定位及定位两种形式。其中,定位形式指的是能够对漏水地点进行具体报告的检测系统。不定位形式指的是仅能发出漏水警报,无法明确找出漏水位置的检测系统。漏水检测设备是由检测线圈、检测设备及检测线共同构成的。控制设备不断检测线缆、线圈引起的电路参数变化。遇到漏水,电路参数变化,向监控主机下达警报。侧漏的传感设备分为面检及线检两种。通常信息机房大多应用线检。线检指的是应用侧漏线,即平行的有固定的金属导线,在可能漏水的部位围绕起来,漏水发生后,水接触到检测线引起传感器电路参数变化,发出报警。当发生告警后可以控制电磁阀关断机房空调加湿上水管路,避免进一步损害。

对于电池和UPS同时在机房内的,必须考虑对电池进行温度监控。对电池工作环境温度进行管理,以利电池延长使用寿命。另外可以快速发现电池温升等异常情况。

烟感报警,烟感探测器内置微电脑控制和传感器。如果烟尘流入传感设备中,就会冲破探测器中的电场平衡,警报电路发现超出设定的浓度烟尘就会发出警报。机房内除了消防系统用烟感报警,可以另外设置一套用于环境监控烟感检测系统,多点检测,避免火灾漏检发生。

2.5 信息机房门禁和侵入报警

为防止非值班人员,闯入机房造成意外损害,机房现场环境必须配置智能门禁和红外侵入、玻璃破碎等传感器。智能门禁,可使用单开或磁力锁、电控锁;一般要求具备刷卡开门或密码开门,部分重要机房要求指纹开门(需要采用可靠性能高的指纹锁系统并配备钥匙,避免紧急情况指纹锁不能立即打开,无法进入机房处置故障)。

2.6视频监控系统

在机房重要位置,进行图像视频监视,图像实时传输。视频记录保存二到三个月,硬盘要求有冗余,在发生事故时,可进行现场回溯。

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根据需要加装声音采集系统。

采用有移动检测功能的设备时未来发展的趋势。其工作原理为:如果收集的信号中存在移动物体,系统会进行自动摄录。在收到报警后,管理人员可以立即通过录象查看机房内情况,缩短管理者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处理的时间。

机房环境,灯光亮度变化较大,因此所需摄像机需要支持红外摄像,并有较高像素。安装时需要回避灯光,并尽量照顾门和主要设备操作位置。

2.7防雷体系

利用防雷设备对开关量进行采集,从而完成对防雷工作状况的动态监控。检测防雷模块是否正常在位运行。

2.8 消防系统

对消防系统的监控主要是消防报警控制柜、气体喷洒装置的工作状态的采集,向环境监控系统主机发出告警。在实际使用中,可以设置多个报警器点位,地面下,顶棚,重要设备附近都要安装。

一般不要让消防系统进入自动控制状态,而采用和建筑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系,人工控制。防止因意外情况,误触发告警系统引起机房防火系统启动,对机房内喷射灭火气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9环境综合管理及监控系统

在监控中心,有相关监控管理的软件及服务数据库的设备,进行设置、统计和分类管理。

3对系统的要求

1)系统具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能力,便捷系统管理;

2)系统具有开放性、可扩性、兼容性和灵活性。系统较高兼容性和灵活性,能适应不同厂家的传感器产品;

3)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及可靠性能,保证整体运行的稳定。

4 机房中环境监控系统的报警方式。

在实际使用中建议对配电的电源进行监控,同环境监控及视频安全监控进行融合,能够通过网络,电话呼叫,GSM短信等进行传输和控制。

在服务器中放置监控管理的软件,提供全球移动通信系统的短信警报及智能语音电话警报设备。如果机房发生异常状况,提供能够自动拨打事先设定的电话号码或者发送短信提醒。启动告警灯、告警铃,信息中心的值班工作者及楼层的监控人员就能够获取告警通知,进入机房进行检查,调整。

5结论

信息中心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的使用,减少值班人员的工作强度,极大的提高了报警的准确度,缩短响应时间,保证信息中心机房的长期稳定运行。目前新建信息行业机房,行政部门、银行、大型企业、住房公积金等行业都应采用,或大,或小,都可以使机房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机房监控.北京融智兴华科技有限公司,2013-06-27.

[2]机房环境监控系统标准技术方案.世界工厂网,2013-06-20.

[3]段锦,叶霖,黄显澍.基于GSM短消息的远程数据采集传输系统[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4).

[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5]申永辉,赵志辰.网络化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工程实践.信息通信,2012(5).

[6]广州莱安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机房监控报警网络化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方案.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文4

关键词:建筑安装系统 调试

某大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高层酒店和办公1号塔楼、商业和娱乐的2号裙楼,总建筑面积为161496m?,总楼层57层,总高度为270m。本工程的调试内容主要有:高、低压配电系统、动力照明系统、电气互投热备用调试、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其他配合分包单位调试。系统调试首先要认真审阅图纸,熟悉配电系统图、控制原理图及各类设计图纸和设备制造厂家的有关技术说明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所有设备的安装质量,按照设计图纸仔细核对设备及线路连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有关设计图纸要求和制造厂家技术说明书,对构成系统的每台设备进行调试,包括设备各项性能指标的测试,设备元器件的数据整定。按照设计图纸及工艺要求进行各系统或回路的调试。 认真作好调试记录, 出具单机调试报告和系统调试报告。电气设备、仪表设备、空调设备施工应符合的国家标准。待每项试验都得出合格结论, 附有试验报告, 并且待业主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调试工作正式结束。

1、动力及照明系统调试

动力及照明系统的调试包括:熟悉设计图纸;核对设备元器件;测量供电电缆的绝缘电阻;测量每个配电柜的绝缘电阻(包括动力配电柜和照明配电柜);根据设计图纸试验配电柜的动作是否准确。试送电时,先检查配电柜电源自投是否正确,然后由安装电工检查每个回路配电电缆的绝缘,合格后送电。送电后再进行照明亮度及温度的测定和检验。

2、电气互投热备用调试

电气配电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按互为备用的原则在不利因素条件下进行切换试验。

3、给排水系统调试

给排水系统一般可以分为给水子系统、热水子系统和消防水子系统的调试。

调试前首先必须完全熟悉设计图纸和给排水管路系统。 按照设计图纸对每个元器件进行试验及参数设置与整定。对压力控制器、液位控制器的控制值进行设置和校验。检查试验给水泵、排水泵(潜水泵) 、稳压泵、消防泵及喷淋泵的单体情况,对供电回路进行手动、自动方式模拟动作试验。

给水子系统调试包括储水池、水箱、加压水泵、各类阀门、管道等设备。调试时根据设计图纸、给水原理检查计算储水池、水箱的容量。针对加压水泵的启动设备进行单体试验。例如电源控制屏的绝缘电阻测量、按图纸检查一次和二次回路的线路是否正确,交流电动机的绝缘电阻、绕组的直流电阻、空载电流等的测量。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试验和试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最后进行整个给水子系统的联动调试。联动调试必须根据设计图纸严格执行,检查每个回路的水压、给水和排水情况。

消防给水子系统调试包括消防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及消防泵。消防栓系统调试根据图纸检查设计水量、充实水柱、每股水量等数据。检查消防出水分几路在第几层与室内消防总管相连接,水箱是否能存放达到设计要求的消防水量。 湿式自动喷水系统的调试是按设计图纸检查喷淋头的安装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消防局的验收标准。各层的监控阀、水流指示器动作是否正常。消防泵、喷淋泵等的电动机检查和试验、电源控制屏的检查试验标准和方法等同与给水子系统中设备的调试。 待每个单相设备的调试结束后进行消防给水子系统的联动调试。(消防系统的联动调试还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报警按钮、警铃、消防电话等设备的调试。这部分将配合专业分包进行调试)消防系统的调试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待消防局检查试验通过方能结束。

完成所有子系统的联动调试后进行与整个给排水系统的联动调试。联动调试时必须指派专职人员监护每个子系统,积极配合主调试方的各项工作。

4、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系统调试分空调通风子系统、机械通风子系统、消防通风和空调冷源。

空调子系统可以分为变风量空调机组和风机盘管、变风量风机动力箱的空调方式。 机械通风子系统可分为各区域的独立排风系统、 地下室、 卫生间和厨房排风。

另外还有消防排烟和正压送风系统。

(1)空调系统的通用设备调试

按电气原理图检查风机盘管、变风量风机动力箱、空调机组、送排风机电气回路接线是否正确。检测风机盘管各挡风速、温控器的温度控制精度及接点输出的准确性,检查电磁阀动作正确性。检查大型风机的机械结构,电动驱动机构是否灵活。检查信号反馈回路与外界信号联锁控制回路。

(2)对冷水机组的调试

按设计图纸检查冷冻泵、冷却泵、冷却塔风机、冷却塔进出管路的自动调节阀等设备的控制回路接线是否正确。 按电气原理图检查上述设备与冷冻机机组的联锁接点及 BAS 接口是否动作可靠,对一次、二次回路进行绝缘检查,对控制回路作模拟动作试验。

(3)空调器、高温排烟风机、混流风机、轴流风机、排风风机箱调试

设备单机试运转:运转前,检查设备安装是否完好,减振器是否完好,防护装置是否牢固,设备是否受电,接点良好,风机试运转应能正常启动,测量电动机启动电流。运转时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运转方向正确。在风机正常运转稳定后, 测定电源的电压、 电流及风机转速和电机转速, 实测数据与风机样本对照。如数据与样本不符,应及时检查设备、电源等,查找原因,并予以更正并复查。

5、其他专业分包系统调试

其他专业分包的系统调试由各专业分包提交调试方案, 经我公司审核并报请业主、监理审批,并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作为总包将全面配合各分包,做好配合、协调和监督工作,以保证各系统调试顺利进行。

6、工程各系统联合调试

各系统调试合格后,应在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联合调试,模拟日常运行各种状态,检验各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总之,必须确保安装系统的调试,要切实增强做好调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调试质量水平,努力把安装系统的调试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黄兴建.浅谈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J].中国城市经济.2012(03)

[2]许强,吴显锋.如何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1)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文5

【关键词】建筑消防;消防设施;消防系统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概述

经过十多年的经验总结和发展变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主体己经从最早的半政府职能的团体组织,演变为纯粹的自负盈亏的社会企业,承担着为新竣工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和老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任务,成为我国消防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其设计要求,满足其使用功育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确认,一栋建筑,尤其是按照规范设置了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在施工完毕后,建筑及其附属的各项水、电、气及智能系统都相继完工,“达到”竣工标准后,人们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和手段来检验该建筑和各项系统是否真的都达到了预期的标准,建筑消防设施也应当受到检验。而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属于建筑防灾系统,有别于其他系统,不能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是否存在缺陷而及时返工、弥补缺陷;而且其他系统即便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妨碍人们的生产、生活,人们还可以适度忍受,而建筑消防系统如果不达标,一旦建筑因为各种偶然原因发生火灾,将影响人们的灭火救灾工作,在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疏散等功能时可能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十分必要,而根据目前科学认识的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这种检验的最有效的方式。正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此之强,建筑消防设施一旦检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竣工阶段的问题,难以像供水、供电等系统一样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施工方和建设方等有关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完成检测,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公正,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为评价建筑是否达到消防竣工验收标准而提供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主要是需要第三方技术确认的各个建筑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疏散疏导系统等等,对这些系统的具体检测方法和工具,主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如检测电子报警系统,应先确定系统类型、检测比例,模拟吹烟,收到信号反馈,模拟故障,报警优先,同时报警数量等等,适当评价测试这些内容的原因。对消防水系统,要测试水量(供水与蓄水)、水压、同时出水量最大流量,最高、低点的压力等。

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使用下列专用设备:发烟器、声级计、照度计、卷尺、秒表、水压表、风速仪、微压计、接地电阻仪、兆欧表(可以分别简短介绍功能,并评价检测用途)。此外,还应增加风压仪、水流量计及普通的皮尺(测量水箱体积、报警按钮高度)等设备。

检测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合格,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权威性。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上岗证最初由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目前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检测人员仍应严格按消防规范及操作规程精心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必须由建筑的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并配合检测单位才能顺利地完成,就像病人看病或者健康人体检必须主动并配合医生或医疗机构一样。建设单位在提出检测前应适当考察各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的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水平,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检测企业。因为己经完全市场化,检测企业发展也存在良芳不齐的现象,一些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通过检测及时协助建设或施工单位发现存在的问题甚至提出改进建议,而部分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难以发现存在问题,导致建筑表面上通过检测而在验收阶段又发现许多问题,延误了工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单位在选定协作的检测单位后,应按照检测企业的要求,向检测企业提供有关的建筑和设施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与检测企业安排商定检测日期。

检测前,受检单位(即:建设单位)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便于检测人员全面了解系统的情况。检测中,受检单位必须指派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在场,协助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及时沟通一些图纸和资料不能反映的技术细节和解决一些因工程现场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同时也可起到监督检测人员工作的目的,使检测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检测工作结束,一般情况下,检测企业主管人员会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可决定当时复检。检测结束后,检测企业人员与受检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都应现场在原始数据上签字认可,留作原始证据。检测企业人员离开检测现场,回到检测企业办公场所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按照目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与内容,一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完全合格后,并不能表明该建筑达到了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标准。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仅仅针对建筑己经安装设置的各个消防系统的外观和功能进行检测,而在哪些部位应设置哪些消防系统,应设置什么规模的系统等内容,及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间距、车道、扑救立面,内外防火分隔、疏散距离、宽度与级别和一些内装修等内容都无法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来判定是否合格。因此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仅仅是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只能说明该建筑己经达到消防验收的基本条件。该建筑是否满足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要求,还应经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监督下依法组织必要的验收程序,取得相应法律文件才算验收合格。

参考文献:

电气及消防检测报告范文6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