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建议方案范例6篇

调研建议方案

调研建议方案范文1

部分代表议案、建议及其办理质量不高,既有代表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

l、代表联系群众不多。有的代表缺乏为民行权、为民代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代表职务只看作是一种名份、一种荣誉,不能主动联系选民,难以通过走访、代表接待日、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与群众接触,听不到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2、代表调查研究不深。大多数代表因兼职整天忙于事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调查研究。有的虽调研但不深入,难免提出简单、粗糙的议案、建议。有的只注重面上的情况,不研究深层次的问题,所提议案、建议缺乏可行性。个别代表对议案、建议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导致缺案由、少案据、没方案。

3、人大工作机构服务代表不力。人大工作机构在组织代表培训、指导代表小组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做得不够,从而使代表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难以提出与“一府两院”工作合拍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议案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议案和建议的质量。

4、承办单位重视不够。一些承办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把办理工作看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的认为办多办少一个样,碰到困难就退缩;有的只追求代表的满意率,不注重解决实质性问题,出现了“次次会上提,年年不落实”的现象。

综上所述,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及其办理工作水平,已成为当前执政党和各级政权组织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

一、提高代表素质是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的必备条件。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代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议案、建议及其办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议案和建议知识的专题培训,让代表熟悉议案、建议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使所提议案、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科学性、规范性。要完善制约、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评选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措施,激发他们的内动力,从而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

二、深入调研是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的关键环节。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只有深入调研,才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在调研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是选好课题。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二是深入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三是精心整理。要对占有的材料进行去粗求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处理,从而提出案由准确、案据充分、方案可行的议案和建议。

三、畅通知情知政渠道、提供良好服务是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的重要前提。要建立和完善公示、通报、听政、列席人大常委会、信息反馈等一系列制度,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同时努力提供服务保障,健全小组活动制度,组织好视察、听取汇报、评议部门工作等活动,让代表在实践中获取经验,增长才干。

怎样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

调研建议方案范文2

课题组从组织保障、监督工作的过程、监督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等方面对全国人大、上海人大、各省市人大和上海各区县人大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监督工作的组织

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多数地方由常委会副主任牵头,也有由常委会主任牵头,成立各相关委员会参加的监督审议或调研领导小组,起到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如重庆市人大成立“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研组,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分工联系相关专委会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有些地方不成立领导小组,而由财经委直接牵头,协调各委员会参与调研,有些地方则主要由财经委承担调研任务,如福建省。全国人大亦是由财经委牵头,邀请各相关委员会参加调研。

制订监督工作方案。监督工作方案一般由财经委综合各方意见起草,多数地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也有地方由财经委制订方案后,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制订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副委员长同意后实施。

(二)监督工作的过程

启动。有些地方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启动会,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参加,部署监督工作,并听取政府部门评估工作的汇报。有些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部署监督工作。全国人大以及有些地方没有启动会的形式,而是直接开展调研活动。

开展专题调研。各委员会围绕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重点开展专题调研是规划评估监督的重要环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在听取国务院部委汇报后派出调研组直接赴各地调研;而在“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先围绕规划实施总体情况、节能环保、社会民生和专家学者召开四个专题座谈会,而后分赴安徽、海南、重庆、北京四省(市)召开四个片区人大财经委座谈会,听取全国31 个省(区、市)人大财经委介绍本地区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并在当地开展调研。浙江省人大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确定对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农村经济、环境保护等7个重点开展调研。深圳市人大则针对综合规划,以及交通、住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四个部门的规划进行专项评估监督。

委员会开展调研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听取汇报、调研座谈、实地视察,一般都会邀请代表参加调研。有些地方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代表的意见。有些地方开展网上调查,如深圳市人大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有些地方通过上下联动开展调研,如福建省人大请设区市人大共同开展调研,省人大派出调研组下地方调研并召开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座谈会了解评估监督情况。上海市人大与区县人大联动调研,区县人大调研报告提交市人大审议参考。

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各地都非常重视代表参与监督,除了邀请代表参与调研外,有些地方人大专门组织报告会,请政府向人大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如上海市。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情况。在审议的内容上,有些省份的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做评估情况的报告,如山东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全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有些则报告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审议评估报告。除了审议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有些省份还审议若干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环境保护7个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在审议的形式上,各地人大既有大会审议也有分组审议,也有先分组审议,再大会审议;如有调整方案,分组审议居多。如广东人大不仅听取省政府关于规划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又听取人大财经委关于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还进行分组审议。在大会审议时,有些地方开展了专题询问或者随堂询问,如上海市的静安区、杨浦区、奉贤区人大都在审议时随堂询问。

整理审议意见。一般是在常委会审议之后由财经委整理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交政府办理。不同的是,有些地方人大是以财经委向大会提供的调研报告为主,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有些地方人大是将审议发言汇总形成审议意见,附上调研报告。

(三)监督工作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

监督调研报告的框架基本一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主要成果。比较全国人大和各地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财经委调研报告的通常框架包含四部分,一是调研情况,二是规划实施总体情况,三是存在问题,四是对策建议。除此以外,如果评估后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监督工作的成果还有关于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常委会通过的批准调整方案的决议等。

监督成果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审议形式各有不同。(1)人大开展调研的委员会一般都会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如有各委员会分头开展专题调研的,会形成分报告,交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形成的调研报告提供给大会审议时做参阅资料。而上海人大各委员会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个别地方人大财经委在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调研报告,如重庆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调研报告是向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的。(2)有些地方人大财经委对评估报告出具“审议意见”或“审查意见”。如天津人大财经委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关于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上会口头报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大财经工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3)如政府提出指标调整方案的,财经委出具审查报告上会口头报告,常委会会议通过批准决议。(4)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是否通过评估报告进行表决。如上海市的长宁区、闸北区人大。

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的方式和人大提出审查报告的方式各有不同。从“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的情况来看,政府提出调整内容的方式不统一,如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之外,另外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如北京市政府除了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外,还作了关于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调整方案的内容。如长沙市,政府提交人大的评估报告包含指标调整内容。有的地方虽然把评估报告与调整方案分开,但政府又将评估报告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结合起来,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评估报告和指标调整方案的说明”,如上海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区十二五规划部分指标的调整方案”。

相应的,财经委的审查方式也不统一,有些地方在调研报告之外,针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有些地方把调研形成的意见和对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结合在一起,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和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向大会报告。比如,广东省政府向常委会报告的是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对应的,是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将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结合起来,在“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中提出,“建议同意”评估报告,“建议批准”调整方案。还有的地方用“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报告”的形式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调整内容进行审议表明意见,并不出具审查报告,如上海市黄浦区。

二、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经验

(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不论全国人大还是各地人大都非常重视与政府沟通,做好工作节点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启动工作之初了解政府评估工作安排,提出监督要求;过程中又跟踪评估进程,在遇到指标调整时,沟通更加紧密;在评估报告初步形成之后,又及时听取情况把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反馈政府修改完善。

(二)常委会统筹、各委员会通力合作

规划内容涉及面广,各专项规划对口不同的政府部门,相应地监督内容分属人大不同的委员会联系。调研反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都成立了常委会领导挂帅的跨委员会的规划评估监督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调动人大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工作。上海市人大的监督领导小组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协调,有效推进了监督工作的进展。

(三)聚焦评估监督的重点

人大审议的对象是政府提出的评估报告。一些地方提出,人大监督的重点要与政府评估的重点对接。相比较而言,政府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而人大监督范围的确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又要有一定覆盖面,聚焦重点是关键。各地人大对评估报告的审议通常聚焦在经济转型、民生保障和生态文明等内容上,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对预期性指标完成进度,则强化对政府责任的要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突出了节能环保和社会民生两大内容,把规划实施中的难点作为调研的重点。广东省人大在审议时,对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指标的进展、实际需求和指标的科学性等展开热烈讨论,最终通过了调低指标的决议。

(四)采取多种举措开展评估监督

五年规划评估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地人大除了采用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传统方式外,还采取了问卷调查、代表参与、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课题研究、开展询问等方式。

1.代表参与。规划由人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对实施情况也应确保全体代表的监督权。所以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高度重视邀请代表参加评估监督调研,除了请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外,还有召开专门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组织代表满意度测评等。上海市人大在常委会审议前组织“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专题报告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全体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开展了“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代表满意度测评,65%的代表反馈了问卷,其中90%的代表对实施情况表示满意,也有部分代表对环保、国资改革、养老等方面的工作投不满意票。

2.第三方评估。规划的专业性强,评估要专业,监督也要专业。人大监督也有必要借用外部力量进行专业评估。一可以依靠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二可以直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以在组织形式上保障评估的独立性,同时将评估重点集中在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开展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是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由人大出面邀请的第三方评估,该评估报告与政府部门做的评估报告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评估的出发点强化了用市场的眼光来看发展,提出的意见集中反映市场主体的看法,丰富了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为人大审议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更为全面客观的调研情况。

3.开展询问。监督法规定在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询问。有些地方人大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审议政府规划评估报告时可以询问。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在审议政府评估报告时开展了询问,有的是在审议时专门安排询问环节,有的是委员边审议边随堂询问。询问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检查”,有助于提高审议质量。上海市静安区、奉贤区等人大在审议评估报告时开展询问,要求政府当场答复。

4.上下联动。五年规划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监督调研,有利于发挥好各级人大优势。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规划评估监督中分片区到各地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座谈会听取评估情况,也是一种与地方联动的方式。有些地方由上一级人大各委员会与下一级人大相关委员会联动共同就一个重点开展调研,也有助于规划评估监督中聚焦重点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规范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统一和规范审议方式

1.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对中期评估进行调研并提出调研报告,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是各地普遍的做法。有些地方还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监督法只是规定了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没有规定财经委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进行审查。而且,名称写成审议意见后也易与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混淆。所以财经委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缺少法律依据,财经委可以提出调研报告作为常委会审议参考。但是如果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应当由财经委提出审查报告。

2.评估报告是以议案形式还是报告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大部分省市政府都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少部分省市政府采用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评估报告,并在议案中说明委托政府部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如重庆市政府。议案和报告具有不同的功能,议案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方案,包括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报告是向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因此,评估报告应以报告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

3.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

监督法没有规定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大部分地方审议的都是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也有些地方人大要求政府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由于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是规划纲要,因此,中期评估时人大审议的对象应是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而不是各项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有助于常委会在审议时更全面和具体了解情况,提高审议质量。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以及附上哪些专项规划,主要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实际监督工作和审议的需要。

(二)规范和细化审议流程

1.明确规划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之间的关系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之后,再规定调整方案的相关事项,可见调整方案不宜包含在评估报告中。规划调整方案,作为方案,有必要以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相应的,参照对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做法,财经委对规划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报告。

2.明确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的原则

各地人大对指标要不要调整、以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非常关心,更有人提出人大可不可以对指标调整提出意见的疑惑。监督法对此没有细化。调研反映,既然调整方案须人大审查批准,对哪些指标要调、哪些不要调提出意见是审查的应有之义。而规划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准许原则。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原则。特别是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反映政府更好的发挥作用,不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而随便调整。三是客观预见性原则。受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如果发展预期发生大的变化,在规划中期评估时,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预期指标进行必要调整,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及时优化宏观调控,应对风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

3.明确人大开展评估监督工作的时间

监督法只是规定了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开展评估,但中期所指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造成各地人大上会审议时间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评估报告上会审议时间。一些省市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也作出了规定,如福建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下半年,江西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评估报告。从全国和各地实践来看,大多是在规划实施两年半之后,也就是在第三年下半年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

(三)加强监督成果的转化、应用

目前评估监督成果的应用停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提出复函,再由财经委提出评价意见。调研反映这种做法形式大于效果,甚至变成了纯粹的“走程序”。为此建议,一是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划中期评估监督之后跟踪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对于规划实施中的薄弱环节,一些进展不佳又事关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或者列入人大下一年的监督计划,进一步进行监督。二是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与计划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在半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查监督中要关注规划中期评估中反映的薄弱环节改进的情况,不仅计划草案要强调与规划的衔接,而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也要反映规划实施的进度、面临的问题。

(四)加强常委会层面的统筹协调

调研建议方案范文3

按照教育局党委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安排,我校党支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一、认真组织,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1、学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握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学校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安排。

2、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对对照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安排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王燕在大会上进行了动员部署。

3、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学校设立宣传专栏、悬挂了标语口号,及时补充完善专题博客内容,各种宣传信息已经达到70条,访问次数达到了17000多次。

二、广泛开展了献计献策活动

在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案例剖析阶段动员会以后,我们又专门组织会议对献计献策活动进行专门发动,讲清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对改进学校工作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党员积极投入到献计献策活动中来。为此,我们要求每名党员认真对待献计献活动,不能走过场。

为了使献计献策活动更有实效性,学校党支部对党员献计献策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党员做到心中有数,更有针对性。要求党员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校园环境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了使党员同志更广泛地提出自己的建议,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下发合理化建议反馈表到每个党员,针对学校重点提出建议;二是组织召开座谈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三是校长、副校长和个别党员进行交流,单独听取他们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专题博客上开办建议栏,随时听取党员的意见。

对党员同志通过不同渠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校党支部非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汇报、汇总。

献计献策的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内容针对性强,对改进学校各个方面的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内容全面,涉及到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可操作性强。建议起点高,具有前瞻性。建议内容涉及到5个方面,9大项专题。最后学校党支部形成了《献计献策专题报告》。

三、认真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

1、确定调研专题内容。学校党支部根据副校级以上领导分工情况,在班子成员认真讨论、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党支部和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分别确定了调研专题。

2、认真开展调研活动。对党支部的调研工作,主要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其他支部委员按照调研专题的细化内容分别开展调研,并随时汇报调研情况,最后听取汇报,安排专人汇总。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根据个人调研内容,深入到教师、学生、家长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翔实的资料,做好调研记录。

3、认真撰写案例剖析报告。学校党支部书记听取支委成员调研情况报告,进行汇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安排专人撰写调研报告。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思考,认真撰写了案例剖析报告。

四、认真做好学习教育活动的管理工作

1、建立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学习教育管理工作。

调研建议方案范文4

对代表而言:多就自己熟悉的领域提出议案建议

人大工作的潜力靠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代表建议的功效有多强,首先看代表建议的质量有多好。议案、建议的质量是处理好议案、建议的基础。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

现实中,不少议案、建议是代表受委托提出的,深入调查研究不够,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调查研究,尤其缺乏代表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从内容上看,要政策、资金、项目的“要求式”建议相对多,推进工作、改进工作、体现监督的批评、意见相对少;反映局部利益的建议相对多,体现整体利益的建议相对少。

如何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调研中,全国人大联络局局长郭振华认为,关于创新渔业资源保护的建议为代表们作出了表率。该项建议的领衔人茅临生代表,在省政府任副省长期间主管过农业工作,其他联署代表也都有渔区的工作经验,或者就此问题做过调查研究。对东海无鱼的严峻现实和破解“公地悲剧”的紧迫性有充分、深刻的了解与认识。同时该项工作也是当地党委、政府正在全力推动的、国家部委正在考虑的,同时又攸关当地渔民的切身利益。真正扣住了社会热点、民生焦点、改革难点。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对有关部委完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推力和助益。

实践中,要引导代表在行使提议案、建议权时树立“质量是关键”的理念,避免单纯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代表建议应该加强针对性,加强调查研究,就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提出战略性、宏观性、全局性的建议。

对政府而言:做好建议的分办环节,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提建议只是第一步,抓落实才是关键。代表建议要“落地有声”,离不开承办单位的支持。在办理流程上,要细致扎实地做好分办、办理方案制定、沟通、答复、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其中,建议的分办环节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能否将建议分办到真正有责任、有权力的单位,关系到该项建议能否有效落实。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调查问卷统计,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当前分办机制不尽合理。目前,综合性强、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代表建议,缺乏综合协调机构的统筹,一般交由某个主要职能部门主办,其他职能部门会办,致使承办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不利于协调解决建议所涉及的问题。二是办理的协同合作不够。办理好建议,需要主会办单位通力合作,但有些会办单位缺乏配合意识,在会办工作中应付较多。

调研中,茅临生代表提出,要重视代表对建议分办提出的意见,对不合理的分办及时作出调整;对于综合性较强的代表建议,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要加强主会办单位的合作,强化会办单位的办理责任。

在这方面,浙江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比如嘉兴、台州等地开展网络预分办,提高分办的准确率;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分办情况向代表公开,根据代表意见,必要时作出调整;磐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县政府建议分办方案,对不合理的分办提出意见。

对办理单位而言:办理建议不能仅凭“文来文往”,要多做调查研究

承办单位做好建议办理工作,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对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意、推动国家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可否认,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敷衍了事”、“开空头支票”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

一些单位接受任务后未按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只是随便交付办公室人员,把它当作一般的工作来处理。而且由于年年都要办理,个别单位的经办人员还产生了厌烦情绪,在办理过程中既未与代表联系沟通,也未就建议内容做调查研究,便简单答复、应付了事。有的答复虽然很及时、很漂亮,但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解决到什么程度、为什么解决不了,却很少提及。这种现象的直接结果就是代表建议年年提、实际问题时时有。由于代表对建议处理的参与较少,难以了解所提建议的处理过程和最终结果,部分代表感觉到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调研中,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伟提出,承办单位必须把代表建议的办理作为推进具体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政府部门要带着感情办、带着责任办,走出机关大院办,在调查研究中办。办理过程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通过走访、座谈、定期联系等多种形式,邀请代表参与,了解代表建议初衷,诚意征求办理意见,增强办理的针对性。

目前,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提出了先调查情况、后研究办理意见,先办理落实、后起草答复件,先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先征求意见、后回复代表的工作机制。像宁波市推动承办单位的领导参与建议办理的面商,2009年有70%左右的局级领导干部直接与代表进行了沟通。在建议办理的面商环节,有些单位专门制作面商单,代表没有签署面商单的不得正式行文答复代表。

 ;  ;  ;  ;对人大而言:完善督办制度,不仅要抓建议办理的“满意率”还要抓“解决率”

解决率和满意率是处理议案建议工作成效的评价指标。但在工作中,一些承办单位片面理解和追求满意率,办理的重点不是放在真正解决问题上,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取得代表“理解”的满意,极大影响了办理的实效。

调研建议方案范文5

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我曾经说过:“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荣誉和信任是别人给的,责任和义务是要自己去付出的”。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更要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更要关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并且通过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形式反映出来,只有这样,才是一名真正合格的人大代表。

当然,良好的愿望与实际的效果可能不尽一致。怎么才能取得一致?我的切身体会有很多,归纳起来却很简单,那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应该具有两个“心”,即“有心、用心”。

说到“有心”,实际上就是要牢记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发挥好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其关键是做到“三个积极”。

第一,积极提出议案和书面意见,是全国人大代表“有心”的重要体现之一。在五年的履职过程中,我共计领衔提交了6份议案、30份书面意见。这些议案和书面意见,有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有的与民生问题休戚相关,但又都是从小处入手看到了大格局,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例如,我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经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提出了建议制定《国家考试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已开始立法调研,很多媒体把此项立法建议作为2009年全国两会立法呼声之一;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我提出了建议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已开始立法调研,我也应邀参加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相关会议,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在所有提出的议案和书面意见中,我都会努力去追求这些意见建议效果的“三个结合”,那就是:人大或政府能够接受,社会各方面能够赞成,人民群众能够满意。如果达到了这样的结果,我会十分欣慰。

第二,积极参加各项专题调研,是全国人大代表“有心”的重要体现之二。除了每年在全会期间积极履行好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之外,我还积极参与了全国人大组织的各项专题调研,并用己所长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历时5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中,我先后两次接受重托担任了课题组的召集人。记得在2009年“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专题调研中,作为课题组的召集人,从7月份开始,我和其他代表一起,“把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情况,对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开出了相应的“药方”。当调研报告成文时,起草初稿的相关人员有各种担心,我对他们说:“没关系,不要怕,我为你们托底”。课题组成员都松了一口气,实事求是地撰写了调研报告。自1983年以来,我就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从事经济研究、决策咨询、新闻出版工作,在起草调研报告时,我对报告的质量要求非常高。2009年国庆节期间,我在电脑前日夜奋战,完成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若干建议》专题调研报告的最后冲刺工作。而在节前,我不小心扭伤了一只胳膊,为了不耽误调研工作的整体进程,我毅然放弃休息,用另一只手完成了调研报告。在专题调研总结会上,课题组的调研成果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我也如释重负。

第三,积极回应各类媒体的采访,是全国人大代表“有心”的重要体现之三。每年的全会上,境内外新闻媒体及记者云集,很多境内外媒体都会采访我,或者邀请我作访谈节目。面对数百次的采访和访谈,我一直是有问必答,积极配合,充分展现上海代表的水平。有时也会因为采访话题的敏感而有些忐忑。记得在2011年四次全会上,我应上海代表团的安排,在正义网作一个小时的单独直播访谈,话题是“网络民意的应对与疏导”,我实事求是地谈了如何看待网络监督“双刃剑”,认为网络监督是民意但要用之得法;在2011年和2012年的两次全会上,又连续两年在中央电视台《小撒探会》栏目就住房问题接受了专访。2012年3月13日,《新民晚报》刊发了《人大代表:一届履职知无不言》的长篇报道,把我称之为“问不倒的人大代表”。这些访谈之所以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是我讲真话、讲实话、讲有用话的结果。

说到“用心”,实际上就是要培育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提高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水平,其关键是做到“三个需要”。

第一,需要不断加强全面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学什么?我认为主要是三条。首先,是要学习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功,也就是履职的方式和方法。我刚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登门拜访上一届的一位老代表,请他给我传经送宝,并把老代表以前所提交的议案和书面意见拿来好好研究,以便尽快“入门”。其次,是要加强各种理论学习,掌握政策,了解时事,积累知识,为提出更具有前瞻性、时效性及可操作性的议案和书面意见打下比较扎实的基础。再次,是要向其他代表学习。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集聚着一大批来自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领导及专家,对于同样一个问题会从不同视角提出各种真知灼见,代表们看问题往往都是有观点、有思路、有建议、有对策。通过参加人大组织的会议和调研活动,可以获取丰富的信息,得到很多的启发。这些信息积累,为我履职提供了有利条件。

调研建议方案范文6

一、五年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初审工作。五年来,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要求,立足省情,充分考虑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和前瞻性,及时向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认真落实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并提请常委会审议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等8件法规草案,就《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等3件法规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

1.体现浙江特色。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注意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草《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充分考虑我省民营企业大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等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修订《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时,全面总结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经验,将自荐直选、任职条件审查、村干部履职约束等二十多项创新做法加以提炼规范,纳入修订内容,更好地指导村民自治实践工作,推动我省基层民主和社会管理取得新发展。

2.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对于涉及面较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注重积极发挥立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合理统筹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努力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起草《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把促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作为立法目的,注重从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健全权益保障体系,从政府、残疾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全社会等多层次加强保障力度。起草《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把重心放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当前和长远利益上,多次到基层听取企业、职工和工会意见,设定了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3.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在起草、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注重积极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审议《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时,对禁毒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作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立法意见。审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时,建议细化政府和相关涉海部门职责,加快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整体质量和综合效率,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统一高效服务。

(二)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把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作为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拓展监督工作思路,深化监督工作内容,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力求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1.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依法加强工作监督。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民事执行、侦查监督、行政审判、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知识产权审判、“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村委会换届、社会救助等专项工作报告12个,起草了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决定决议草案3件。

一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着眼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把监督重点放到完善机制上,积极建议并协助常委会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抓手,听取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专项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坚持跟踪监督,听取审议了省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进行监督,并开展满意度测评。为深化监督,内司委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注重决定草案的起草质量,上门征求公检法司机关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对草案文稿进行了18次修改,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职责,又注意体现司法机关内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定原则。加强跟踪督促力度,组织召开全省贯彻决定的电视电话会议,参加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座谈会,深入了解各级司法机关落实决定的情况,就关键问题反复协商沟通,逐步推进问题的解决。着力推动监督落实到位,促使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证据运用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监督、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法办案数据核查与信息交换等7个方面,建立了17项制度。经过推行一系列措施,推动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对改进和加强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有利于常委会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和顺利实现。

二是加强法院专项工作监督。针对民事执行、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法院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助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高院关于民事执行、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项报告,围绕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提高、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拒不执行行为惩戒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详实情况和参考意见。通过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参加民事执行工作督查、开展法制讲座等方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审议质量。

三是推进法制宣传、村民自治、社会救助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为助推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起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提出意见。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督查指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总结经验、检查问题,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对策措施,推进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建设。在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社会救助工作报告时,着力就整合救助力量资源、加快建立救助工作信息网络、完善救助工作机制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政府抓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全国人大部署要求,组织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执法检查和调研共11次,在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一是精心组织执法检查。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坚持做到认真组织、提前协调、周密策划,有的放矢,抓好重要环节。如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从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出发,明确五个重点,针对不同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召开座谈会30多次,实地检查4处危险路段整治情况,查看了交警执法案卷,考察多家相关单位和企业,还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联合召开公听会,面对面听取公众意见,与省经信委、省社科院等单位专家在“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深化执法调研方式。2011年,内司委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执法调研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与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及有关部门作了面对面反馈交流。分管副省长事后作出专门批示,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措施,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征收残保金等问题,切实加以解决。面对面反馈交流,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重视解决问题,执法调研工作效力明显增强。

三是努力取得工作成效。综合考虑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求每次执法检查、调研都能就若干问题取得成果。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执法检查后,内司委向全国人大报送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建议》,相关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被采纳。妇女权益保障执法调研后,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内司委积极提出建议,并直接提请常委会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后,推动成立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台了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基金管理机构。

3.参与省委重点工作的督查验收。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期督查和期末检查验收、“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验收、“法治浙江”建设重大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第八届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督导、惩防体系建设课题调研等重要工作。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供省委决策参考。同时,通过参加省委部署的工作,了解背景、掌握情况,以利于从全省大局思考和谋划内务司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此外,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工作,五年共依法转办涉法涉诉案件300余件。

(三)认真做好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专业优势,拓宽代表活动领域,进一步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质量。

1.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各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司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4件。内司委认真调研,了解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形成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24件议案中有22件要求地方立法的议案,其中7件已出台相关法规,10件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代表要求通过立法解决残疾人保障中的突出问题、修改我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禁毒条例等多件议案所提内容已得到落实。此外,积极抓好《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制度建设的建议》、《关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重视的建议》等重点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还对省人代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提出了办理意见。

2.组织代表专业小组视察。为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组织内务司法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围绕监狱执法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残疾人保障等方面,视察了省乔司监狱、省第六监狱、省第四监狱、余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萧山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嘉兴市无障碍设施等。此外,还组织驻浙部队代表到宁波、嘉兴等地,对军人合法权益和退役士官、义务兵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调研,促进军队建设中相关问题解决。

3.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认真做好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就代表建议办理、相关专项监督工作等,当面进行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平时内司委在开展立法、监督工作调研时,注意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贴近实际工作的优势,充实调研力量,提高调研质量。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五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人大工作需求,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大、十和省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参加浙江论坛、常委会读书会、法制讲座等活动,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和能力。二是重视制度建设。出台了加强与对口单位联系的工作细则、办理群众涉法涉诉案件工作规定、改进和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规章制度,促进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密切沟通联系。参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座谈会,参加和承办华东六省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举办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每年召开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多层次多渠道学习借鉴经验,探讨研究工作。四是注重业务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人大各项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规定。重视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团结互助,气氛融洽,为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的参谋作用。

二、五年工作体会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内务司法工作如何把握客观规律、作出科学研判、谋划具体工作、提出解决方案,更好地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建设,我们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途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根本原则。内司委安排工作时,注意关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在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适应中心工作总体要求。如服务民营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条例;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和保护工作监督;服务海洋经济建设,修订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这些选题,拓展了内务司法工作思路,也促使了立法、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从实际工作成效看,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从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法制保障角度出发,自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才能增强主动性,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内生动力。内务司法工作要取得进展,一方面依赖于委员会的依法、依程序履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这样才能增强工作实效。内司委在工作中,坚持做到规范和创新相统一,运用法律已经明确的形式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科学选题、组织实施、形成报告、交办落实等监督工作程序。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定形式,注重将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监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再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巩固经验;将监督工作与重大事项决定相结合,把监督中掌握的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以决定决议形式提出要求;将监督司法工作与监督行政工作相结合,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审视工作,共同推进司法和行政工作。此外,在具体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在执法检查中举行公听会、网议活动,对监督对象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开展专题调研等,这些新方法、新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了监督法的精神要求,丰富了监督工作形式,也拓宽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渠道,提升了人大工作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内务司法工作的活力和动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抓住一个监督重点,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坚持跟踪监督、深入监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内司委抓住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主题,连续三年,步步深入,促使公检法司四机关出台了多项具体制度,就加强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提高了认识,加大了力度,规范了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又如在专项执法调研中,通过面对面反馈调研结果,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一系列具体问题,使调研工作成果得到了落实。讲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总要求,只有产生了实实在在的促进效果,内务司法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有权威性。

(四)重视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不直接参与具体经济社会事务的工作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要重视抓好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科学分析判断问题,才能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内司委充分认识到调查研究在开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努力把调研工作做深做透,区分不同区域,明确调研重点,选择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力求摸透情况,抓准问题。内司委还高度重视应用性工作研究,每年结合一项当年的立法或者监督工作,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领衔开展课题研究,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深入研究分析,科学提炼观点,形成有相当深度的理论研究报告,指导实践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打下坚实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内务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和方向。

(五)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内务司法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一府两院”对口联系单位的配合,离不开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离不开人大内部其他部门的协助。督促“一府两院”工作,既要监督制约,也要支持促进。为此,内司委在工作中高度重视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寓支持于监督,共同推进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的协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2013年工作建议

2013年是新一届省人大工作的开局之年。新一届内司委将按照党的十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对人大工作的具体要求,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把握方向,依法履职,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积极作为。2013年的工作建议如下:

立法工作方面。内司委将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做好《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工作;做好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人民防空、维护国防利益等地方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

监督工作方面。建议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审议内司委和省公检法司四机关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专题调研。继续探索省市县人大工作联动和多部门工作联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方式;规范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督促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加强工作宣传和法制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