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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月总结范文1
研究目的:
1、了解社会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需要满足现状。
2、分析影响社会养老机构中老年人需要满足的相关因素。
3、了解成都市硬件设施较好的养老院供需基本情况。
研究意义:
1、为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提供依据
联合国在 1928年通过并在全世界实施的“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指出:为年长者提供健康照顾,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养老机构和家庭之间的适当平衡,国家和社会为弥补21世纪家庭养老的不足,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养老方式和养老条件,并在政策和制度上提供有利的保障[1]。在老年人健康照顾方面,我国政府主导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在推广社会养老意识方面的力度不够[3]。因此,通过对养老院老年人需求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对老年公寓开发商的政策、法律、方向做引导,以及对于老年公寓的服务质量做相应的规定和监督提供相应依据,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加强社会养老的推广和宣传,使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稳固发展。 2、为社会养老机构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依据
我国的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较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缺乏行业标准,普遍雇佣的是一些文化素质偏低的临时工或是一些下岗女工。这些服务人员并未经过专业培训,只是完成喂饭、送水等生活服务,无法考虑和满足老年人的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有必要进行本研究,为养老机构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3、为提高到养老院进行社会实践及志愿[文秘站:]服务的大学生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及指导
如今,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越来越多,而且从以前的校园周边实践发展到深入各福利单位,特别是到养老院进行志愿活动。虽然如此,但是这些年大学生在养老院的志愿活动效果却并不理想,老人们的一些需求也未得到很好的满足。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他们不知道老人们的具体需要,实践活动也成了自己的一厢情愿。为此,我们希望通过此项目的开展能够为大学生到养老院提供高质量服务给予一些相关知识的方向性指导。
4、有利于拓展老年护理理论
我国老年护理研究进展比较缓慢。以老年护理为主题的文章绝大部分为老年护理经验、老年人心理护理体会等。面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来开展老年护理是老年护理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面对老年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老年护理学应具备超前意识,加强相关方面研究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使护理工作能够适应新时期的变化,满足老年护理工作的需要,满足人民卫生事业的需求。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
1、国外的相关研究现状
关于国外老年人需求满足状况,有人运用Z~R需求框架模型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人们普遍把经济需求放在第一位,其次是身体健康需求及居住环境需求、活动需求、心理健康需求以及自我发展的需求。Barbara 等人使用生存质量量表(SF~36) 对马萨诸塞州的门诊老年病人进行了社会服务需求调查,结果表明有生理功能需求的有49.48%,情感角色需求54.50%,缓解疼痛需求54.46%,心理健康需求65.74%,社会功能需求63.6%,保持一般健康需求的有52.50%,保持生命活力需求46.10%。
2、我国的相关研究现状
关于我国养老机构老年人需求状况,台湾有学者对养老机构内居住的残疾老年人未满足的护理照顾需求做了研究,结果表明大约有4.8%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这些需求主要有全范围关节活动、梳洗、营养教育、运输、信息等需求,影响这些需求未满足的因素主要有老年人的年龄、受教育水平以及健康照顾者的知识水平。1991年由中国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组织的“中国老年供养体系调查”,1994 ~1996年由华东师大等组织的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和香港地区进行的城市老年社会服务的调查与研究等多类研究,但这些调查和研究大多偏重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方面,专门针对养老机构老年人需求的调查较少。
养老护理月总结范文2
关键词:养老护理;国际化;想法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95-02
2012年春季,钟山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北墨尔本高等技术学院(简称“NMIT”)在南京开展由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给予资助的澳大利亚三级护理证书培训,旨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养老护理先进技术与经验。北墨尔本高等技术学院是澳大利亚在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领域(TAFE)中项目最多、规模最大的学院之一,在课程设计、资深教师和高质量项目等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以开放的办学模式、高质量的教学、灵活的学制闻名澳大利亚,具有澳大利亚政府授权的三级护理证书培训与授予资质。本次开展的三级护理证书培训(Certificate III in Aged Care),是澳大利亚养老护理方面的职业资格证书,将根据澳大利亚的职业标准与中国学员特点开展双语教学与技能实训,并对受训者进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澳大利亚通用、英联邦国家认可的证书,经NMIT注册可与全澳院校互相认可教育资历和学分。
一、证书培训内容概况
培训分为前5周理论实践与培训和后3周技能训练与评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培训由澳方派出具有丰富的国际学生培训经验的教师,每周25节课时,通过理论讲授与技能实训相结合,示教示范与小组训练相结合的方式,中方派出翻译老师全程协助,并每周开设6节课用于语言方面的指导与帮助。现第一阶段的培训已经顺利结束,学生们反映良好。
二、培训的评价与分析
(一)评价
根据参加首期培训班30名钟山学院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10级学生的问卷调查表(见表1)可得知。
(二)分析
从学生的问卷调查,让我们老师很清楚的看到今后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外教丰富的肢体语言,形象的教具,技能展示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同时,我们应该不断吸收国外老年护理方面的前沿知识,编写相关教材,力求培养出符合国际标准,国内一流的老年护理人才。注意双语化的推进,为国际化人才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养老护理专业英语的开设是开展老年护理人才国际化培养的先决条件,教师也需要从自身出发,查漏补缺,拓展知识领域,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
三、想法
(一)国际化需求日益扩大,就业前景广泛
随着全球人口结构的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护理人员的严重短缺成为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未来十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发达国家急需200万以上的护理人才,养老护理人才的需求尤为明显。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日趋明显,新青年一代信息渠道多,信息量大,容易接受新想法新理念,对于赡养老人方面,更愿意接受高质量的养老护理服务,这就更给老年服务专业的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
(二)英语学习的行业化趋势明显
教育部于2009年1月制定了《高等职业教育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讨论稿,明确了高职高专英语教学的性质和目标。行业英语以行业文化和工作场景为依据,进行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语言技能的训练。如果提前进行护理行业英语的学习,此次培训过程中突显的专业词汇不足,口语表达欠缺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三)夯实培训基础,巩固已有成果
经过5周的理论实践与培训,澳方培训课程安排了15个Online Tasks(在线课程任务),其中包括9个Quizzes(测试),4个Assessments(评估),通过个个突破,循序渐进的方法让学生掌握培训的核心内容。在Online task中,外方老师还向学生展示了澳洲以及许多西方国家与老年服务相关的网站,学生通过自我阅读,回答问题,找出难点,通过邮件反馈给老师的方法,开阔了眼界,了解了很多国外先进的养老服务理念,操作技能,实施方案等,进一步深化了国际化的培养模式。之后还有3周的技能训练与评估,在这之前,我们理应巩固已学知识,定期组织学生复习,测评,尤其对于一些关键的医学词汇和实际操作中频繁使用到的口语表达进行滚轮式复习,加深记忆,为之后的培训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仍旧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观念的亟待改变
中国自古以来都有“养儿防老”的观念,事实上一旦老人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或是重病缠身的时候,这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很大的困扰,养老院无疑成为一个非常好的选择。普通养老院可以很好的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高端养老院还能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如今老年服务专业的大学生,他们的工作是集康复师,心理咨询师,护士,护工为一体的高端服务人员。“老吾老及人之老”,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理应得到更高的社会认可度。在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下,老年护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理应得到提高。
(二)师资力量提升的迫切
护理专业英语属于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范畴。在公共英语学习的大环境下,很多学校的护理专业英语课仍由公共英语教师承担,问题逐渐突显。首先,公共英语教师缺乏护理专业知识,无法结合实用性,在教法上延续传统的任务型教学法,单从应对考试的角度浅显的讲授语言本身。专业词汇量的严重缺乏,造成备课负担增大,使得一些老师不愿意涉足新领域,形成教学的恶性循环。因此,培养专业英语教师迫在眉睫。老年护理作为护理专业的一个专项性分支,在教师的培养方面就更加具有导向性,需要教师更多的关注养老护理方面的知识,学以致教。
(三)养老护理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了解到澳大利亚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养老护理机构人员管理评估体系,早在1977年就出台了Aged Care Act(老年护理法规),1985年出台了Home and Community Care Act(居家社区养老法规),之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laws(职业健康与安全法),privacy laws(隐私法)等等,用来规范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人员的义务,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养老事业在中国被称为夕阳红的朝阳产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或商议试行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界定养老机构纠纷和养老人员权益保障的难度,因此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界定养老机构的责任,推行强制保险制度,保障养老机构和人员的权益。
五、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持续推进,加之西方老龄化社会问题的突显,对于高端国际化老年护理专业人才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老年护理专业的国际化培养更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占领市场先机。首期澳洲养老护理三级证书培训的顺利开展,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坚定了老年护理专业高端化国际化培养的路线。通过此次总结反思,也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此项合作培训奠定基础,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优秀的老年护理专业的国际化人才。
参考文献:
\[1\]徐建.初探大学英语教学模式下行业英语的渗透\[J\].中国成人教育,2011,(15):189.
\[2\]泮昱钦.中澳护理课程合作教学模式的实施及体会\[J\].护理与康复,2010,10(9):889-890.
养老护理月总结范文3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居民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广为接受和认可的一个界定。而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LTCI)是指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以及意外伤害,失去部分或全部日常生活能力,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专业护理机构服务或者在家中接受护理,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其特点在于保险金给付有持续期,一般从三年到终生不等[5]。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
20世纪70年代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在国外得到了长足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国家主要有以色列(1986年)、德国(1995年)、日本(2000年)以及韩国(2008年);法国、美国则推行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6]。
(一)美国实践:以税优政策引导的商业保险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最早出现于1975年,投保人自愿参加,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投保,主要采用现金给付方式直接对长期护理费用进行补偿。为鼓励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美国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长期护理保单,其个人缴纳的保费可列入医疗费用税前抵扣;企业或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费以及雇主直接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给付可以税收抵扣,个人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也可给予免税待遇。经过近40年的发展,美国目前大概有10%的5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起步最晚,但最受欢迎、发展最快,也最为重要的健康保险产品,而且随着护理种类的不断增加,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的保障需要[7]。
(二)德、日实践:跟从社会保险原则
1.德国实践:全面跟从社保原则。1994年,德国颁布《护理保险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保费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强制性征收,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一半保费,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8]。德国护理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失能或半失能而需要接受个人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其遵循居家护理优先原则,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家庭护理或全住院护理。在支付方式上,家庭护理和全住院护理给付比例不同,护理等级越高保险金给付越高,在同等护理级别下,全住院护理高于居家护理。但相对于全住院护理,家庭护理所获优惠更多,除了能正常获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外,还可申请长期护理津贴。为鼓励竞争,德国长期护理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付款人都不得限制供应商数量。这一政策促进了营利性护理机构的发展,2009年61.5%的家庭护理服务供应商和39.9%的护理院供应商为营利性组织[9]。引入长期护理服务供应商之间市场化竞争机制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作为服务的付款方,与大量服务供应商进行谈判,努力实现最低费率,鼓励成员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护理机构,在规定的成员受益框架内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控制在基金预算范围内。2.日本实践:部分跟从社保原则。2000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法》。与德国类似,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也属于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但只要求40岁及以上的公民参保。65岁以上被保险人根据收入缴纳不同数额的保费,40~65岁的被保险人保费为收入的1.13%,雇主承担50%。长期护理费用由护理服务接受者支付10%,其余的90%则来自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长期护理保险金支付上,日本根据公民身体差异分为6个等级支付护理费,等级越高所获的资金补偿及享受的护理服务标准越高。2005年,日本修订了护理保险制度,允许民间营利企业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试图通过适度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少护理资源的浪费。到2008年,日本各种居家服务供给者数量从165665家增加到345990家;到2010年,得到护理认定的人数从218万人增至450万人,其中97%为65岁以上老年人,占老年人总量的16.4%。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
(一)我国台湾地区实践:由政府补助的福利政策向社会保险过渡
2007年,我国台湾地区提出“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对老年人护理给予政策性补助。主要协助老年人日常生活,并明确界定了老年人三种居住方式(居家、小区及养老机构)的协助项目、协助模式、补助内容及金额。政府按失能时家庭总收入作为给付标准,以现金方式偿付。同时,补助或委托办理老人服务及照顾办法规定,政府对企业法人、公益社团法人经营的长期护理业务给予一定的财务补助,各级政府委托民间经营长期护理业务也以此为限。因此,台湾长期护理制度也被称为补助型计划。2012年,台湾地区共有护理机构999所,90%为私立小型机构,政府主导的公立或公设民营的护理机构仅14所。总体来看,护理机构定价较高,每月入住费用从2.5万至4万新台币不等。按台湾长期护理服务补贴标准,即便是低收入且中度、重度失能者,每月领取的政府长期护理服务补贴也不足以支付在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费用。
(二)青岛市限于长期医疗护理的社会保险实践
2012年7月,青岛市《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凡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需另行缴费,职工医保按记入个人账户百分比的0.4个百分点,从统筹基金中划转护理保险基金;居民医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例从医保统筹金划转护理保险基金,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每年划入2000万元,补助居民护理保险基金(2012年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年度另外划拨1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参保人因伤病失去自理能力、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生活护理费用暂不纳入支付范围)纳入护理保险支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灵活选择护理方式:居家护理和老年机构护理日包干标准60元,统筹支付96%,个人负担4%;二级、三级医院专护病房日包干标准分别为170元、200元,统筹支付90%,个人负担10%。截至2013年6月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结算费用21119人次,统筹支付1.44亿元。具备医疗护理资质的定点机构已由政策启动时134家发展到379家。同时,由于规定不具备医护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以与就近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机构签订协议,由其为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促进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发展,仅2013年上半年就新增养老床位2300多张。但青岛市实践存在的问题在于保障人群范围较窄(仅限于医疗护理)、经办管理人员不足。
四、启示
(一)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
长期护理保险是完善民生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涉及的机构部门众多,保险对象失能程度以及费用支付的资格认定、护理方式等都较为复杂。对此,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内外实践表明,做好相关法规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是顺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同时,制度设计要结合当地实际。德国、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跟从社保原则,与其经济发展均达到较高水平、社会保障体制健全、社会保障管理运行也达到较高水平有直接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从政府补助的福利政策向社会保险过渡,同样也建立在社会经济条件基础上。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重视市场化力量,因此选择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与此同时,为鼓励发展长期护理商业保险,美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跟从社会保险原则并不排斥商业保险
良好的机制设计可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提供广覆盖、保基本与有差异、多层次的长期护理风险融资;商业保险机构还可通过经办社会保险的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德国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的是社会保险模式,但准确地讲,是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的组合模式。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居民必须加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自主选择加入社会保险计划或是购买受益水平更高的商业保险计划。我国青岛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中,明确了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原则,通过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但目前还未引入第三方经办,经办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逐步突出,引进商业保险经办机制的呼声日渐高涨。
(三)市场竞争机制是维持制度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推进、失能老年人迅速增加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面临巨大挑战。德国引入长期护理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后,有效控制了基金运营成本。日本在制度实施5年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民间营利性企业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试图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少护理资源浪费。
五、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原则设想
(一)跟从社保原则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经办、社会化参与”模式。政府主导———负责制度设计、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履行监管职能;商业化保险经办———通过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之间及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机制,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社会化参与———实现资金来源与护理服务社会供给多元化,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应坚持跟从社保原则。一是长期护理保险相对复杂,涉及风险因素多、资格认定工作繁杂、支付方式多样、道德风险较大,营销相对困难,难以由商业保险单独提供。国内自2004年开始开发这类商业险种后,截至目前的保费收入几近于零。美国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且发展近40年后,55岁以上老年人的保险覆盖率也仅为10%。二是在商业护理保险尚不发达、老龄化程度迅速加深、中重度失能老人占比较高的现实状况下,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可以迅速惠及广大民众。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
参照大病保险经办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2~3家有实力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运营、管理、支付服务工作,使政府有效摆脱事务性工作,专司制度设计与监督执行,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化运作有以下好处:一是降低基金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合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三是保障经办机构长期高效运转;四是促进形成护理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保障合理的服务价格及品质。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可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社会化养老护理机构,为社会提供高端医疗护理服务或承包经营现有护理机构,满足多元化护理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提前预防失能风险,缓解因意外伤害引发的老年人失能,发展意外伤害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护理商业团体保险。
养老护理月总结范文4
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我省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并建立了我省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有鉴于此,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一是明确赡养义务。 赡养人看望问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亲情慰藉,针对目前存在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条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二是明确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和住房的权益,特别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条例规定,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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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我省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并建立了我省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有鉴于此,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养老护理月总结范文5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对策建议
1引言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增长与家族小型化、长期护理成本上升所形成的供需矛盾,已逐步从纯粹的家族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据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报告显示,我国有18.3%的老年人处于失能、半失能状态,总数达4063万人。2017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计划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然而,目前山东省各地正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既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险险种或制度,其资金来源、支付范围、保障程度和服务内容等都存在一定局限性,进一步的制度构建、机制改进、功能完善和政策优化都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为此,本课题组对山东省内的青岛市、济南市、日照市、潍坊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的情况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比较分析不同地市采用的不同方式和取得的效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期望为促进山东省长期护理事业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2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的现状
目前,山东省正在试点的长期护理,并没有一个全省统一的体制框架,均是根据试点地市的财政、医保、养老和人口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该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对分离。首先,护理保险制度单独构建。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把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拓展,进行了独立的制度架构设计,使其既源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不同于传统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次,资金单独管理。护理保险资金按一定标准从基本医保单独划拨,独立建账,单独监管。最后,保障内容相对独立。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治疗为主,护理保险制度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1]目前,以基本医疗参保人为保障对象,但各市覆盖范围稍有差异。青岛的制度覆盖了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总量约810万人。济南、东营、潍坊、日照、聊城则将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济南、日照、潍坊的覆盖人群分别超180万人、41万人和167万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多地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接受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用户,基本满意的比例超过80%。有效缓解“住院难、看病贵”压力,减轻失能患者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了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护理权益,满意度较高。另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缓解了失能患者“社会性住院”问题的同时,实现了以较低支付成本购买较高医疗护理服务的制度设计初衷。[2]以青岛市为例,截至2018年7月,享受长期护理服务的失能失智人员累计近6万人,平均护理天数达到每人822天,每天人均费用77.6元,人均个人负担为8.3元。青岛市累计护理保险基金支出15亿元,累计购买了2500多万个住院床日的护理服务,同额的资金,只能购买二、三级医院普通住院170多万个住院床日。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有限的医保基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城乡失能人员医疗护理需求,促进医疗、养老、家政服务的综合利用。长期护理保险在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了生活照护服务。青岛市要求护理服务机构,统筹考虑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要,统筹配置照护资源,为参保人提供及时的、连续的、整合式的医疗服务、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精神慰藉等照护服务,而不是割裂的。生活照料服务内容重点以提供技术性较强或家庭照料者不能独立完成的事项为主,共确定了60项具体的居家照护服务。鉴于家庭生活照料的实际,在开展照护服务时,具体服务内容和时间由患者或家属根据实际需要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超过文件规定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不申请生活照料服务的参保人,享受医疗护理服务待遇的同时,护士每周上门1次,医生每月上门1次,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其情况。可见,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满足了失能老人医疗护理需求,又解决了以往在住院治疗方式中发生过度医疗的问题,实现了以较低支付成本购买较高医疗护理服务的效果。
3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首先,地区试点目前仍处于一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初级阶段,因此采取比较保守、稳健的政策,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由于大部分试点地区的服务范围只针对职工,因此服务范围较小。职工占居民比重偏小,因此长护保险目前覆盖范围仍偏小。长期护理保险在2018年之前并未将生活照料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所以主要的服务对象就是重度失能人口,相对来说占老年人口比例较低。另外,城镇与乡村的覆盖范围矛盾,山东省农村人口多且居住分散,失能半失能人口近八成分布在农村;而护理机构大多在城镇,存在因距离较远而放弃机构护理的问题。其次,筹资渠道不稳定,险种独立存在困难。长期护理保险的周期较长,用度较大,资金的筹集和供给是约束该项制度成长的一大阻碍。山东省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践中,80%以上的资金依赖医保统筹基金划拨,渠道过于单一。但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和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护理费用增加,该项资金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失能和半失能人群的需求,加之税收优惠政策的严重滞后,政府的财政压力会越来越大。另外,不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单就已经实现城乡并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言,因职业不同和城乡差距,缴费方式、比例和补贴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也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起负面作用。与此同时,现在不少地方每年用于为老年人发放体检费、过节费、高龄补贴、失能补贴以及对养老机构发放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撒芝麻盐”的资金,已远远超出可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照护保险所需的投入。[3]虽说长护险成为一个独立的险种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由于个人支付较多,再通过提高社保费用来使长护险独立出来的方式还有待商榷。最后,目前长期护理体系的发展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护理机构数量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优质的护理服务机构数量较少,服务供给体系及需求评估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基础较为薄弱。一是机构护理水平参差不齐,需求与供给不匹配。一床难求与床位闲置的现象同时并存。投入多、口碑好的养老机构门庭若市;条件差、位置偏的养老机构无人问津。价格便宜,服务态度好的公立养老院床位吃紧;高端养老机构,床位富余,但家庭又难以负担得起。二是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之间的数据互不相通,病例及相关信息不连贯,不利于评审后续重复评审。三是存在恶性竞争现象。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阶段,存在护理机构进行恶意竞争,故意压低对所被护理人的收费,以此来吸引更多人群,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的现象。一方面,会使护理机构降低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会影响长期护理保险产业的良性发展。四是山东省各护理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护理人员短缺、护理人员年龄较大(大多在40岁以上)等问题,高素质护理人员的缺乏限制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养老护理月总结范文6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提升机关服务效能。在民政工作业务中,社会组织管理、养老救助服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企业、民生工作与全市经济振兴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息息相关,局机关以此次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各业务股室的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是压实责任、优化服务,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民政政务公开和诚信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主体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用好“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省敬老院基本信息填报系统”和“省社会救助系统”。截至目前,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提速率达到了89.74%,让时限更短、效率更高、流程更优。
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民政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一)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对征求或咨询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告知相关标准、政策,对有意投资建设民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及个人帮助其联系组织建筑、消防方面专家,上门服务并提出建议,同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快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二)鼓励发展养老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提高养老服务业社会化水平,加快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为广大群众和投资者提供优质养老服务。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才培育。联合天一学院共同举办为“2020年市养老护理人才培训班”计划为全市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200名学员培训,目前正在学员报名中。
(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时跟进市仁爱医院康养中心建设进度,目前仁爱医院康养中心主体建设已完成,进入装修环节,预计今年12月份全面完成。
四、深入开展基层政权社区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民政营商环境优化,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开展了对村(社区)两委调整人员的联审工作,夯实基层基础。继续督促镇(街道)开展村(社区)标识标牌散滥等问题整治,防止反弹,倾力打造清爽村居。村(社区)。“一室多牌”“满门有牌”“满院是宣传栏”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与解决民政工作相结合还存在短板,以实际行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发展力度还不够。
二是在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没能完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还不够。
三、下一步打算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开养老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对来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明确专人负责,公开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流程,全力推进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
理并重的方针,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坚持一手抓积极应到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构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