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处理方案范例6篇

紧急处理方案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1

关键词:信息化;安全生产;应急系统

前言

信息化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是在数据库、网络系统、基础平台等先进模式帮助下,采用总体架构的理念,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发展、控制等进行有效的决策和判断。其中,支撑平台、数据应用、数据整合等方面,在实现信息共享,交流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有效数据对决策产生的有力支持。为实现危险源的监控,一般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检测控制,平台的利用,能有效整理出紧急事故发生时的地址位置信息和相关环境情况,为紧急预案的提出提供强有力的依据。系统的设计构架大大提高了应对紧急事件时提出有效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少了人员、物资的损失,提高救援率。

1 系统的总体构架

1.1 总统架构设计理念

根据工作事业的不同,要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要贯穿省市级区等各个系统相关联,发展与各个协同单位的应急指挥系统相联系。在信息系统的发展背景下,各组织之间通过集成电信网、卫星网等复杂网络联系在一起。当应急事件发生时,系统信号从应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中发出,开启应急指挥和监控管理等网络系统,然后通过对比时间与现实中需求,综合分析空间信息系统和位置信息以及运用数据库等,目的是针对危险行业的工作单位和企业之间危险源等数据进行采集和常规化保护,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及时处理各种危险,提高救援效率,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威胁和损失,增强处理和预判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总架构基本组成

总体构架中包括多种应用平台,其中基础支撑平台是由应急系统、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储存系统等组成;数据库平台是数据的运用与共享的平台,是基础数据、支撑数据和案件数据的综合运用,一般系统数据库与外界数据库之间的应用系统进行交流,外界可获得数据记录以及各种共享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透明化;提供系统相关应用和相关服务的平台是业务应用平台,它能实现案件管理、资源配置、应用决断、实践演练、平常事务等各种服务和应用;为了方便外界人员的运用,系统展现平台以网站形式提供登入入口,形象、简明、直观的展现出界面、用户、登陆、管理、设置等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展现平台还可以实现应用层各系统的统一,统筹用户网页;为了实现应急中信息、指挥、调配、办公、采集数据等的需要移动应急平台能够很好地满足现场需要,减少应急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安保平台上信息安全体系的设立是依赖现有的网络环境,配置相应的系统防火墙、不定、漏洞管理、病毒预防、入侵防护等,设立限制的控制机制和数据管理机制,满足平台系统的安全所需,保证机密信息不外露,做到安全处理。当然,平台的设立和系统的入口,必须做到从设计到使用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1.3 总体构架管理体系

安全应急调配是实现对相关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提供合理的信息化支持的目的,增强相关应急管理的处置能力,实现相关部门对紧急事件的合理调配。当紧急事件出现时,系统会统筹相关因素,得出紧急预案,结合管理人员的相关分析,最终确定事故发生情况和应对措施,进一步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其中数字化管理预案能实现相关部门的预案管理,维护更新数据,便于指挥系统和任务的生成,使紧急预案具有可选性。应急物资等资源的到位与管理,需要应急管理,做到物资与位置信息和处理信息及时送达,为决策提供相应的支持。合理利用相关信息,对物资与人员进行相关决策的管理,精确的表达相关指令,使得应对紧急事故的能力、水平、效率显著提高。应急处理系统的应用,能够在短时间内利用视频、文字等相关数据和事故位置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物资、人员的合理调配。基本数据在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动态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基础平台的构架

2.1 事故的预防

要减少事故的放生,应该着手于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在基本平台的构建中,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占有一席地位。系统涵盖了基本信息处理、危险源防控、数据监护、危险分析等内容,根据问题的重要性,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可以综合多方信息做到定位监控,分析整理周边环境信息,实现精确监控的目的。为了提高事故发生时人员物资等基本情况的应急措施,一般单位都会进行事故的演练,系统中有事故模拟演练,内容丰富,模拟事故发生后数据的整合、管理测试等内容,模拟系统中,事故发生可以有效结合环境信息和空间信息,为紧急防控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给出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正确的判断。

2.2 综合决策管理

面对事故发生,需要多方的信息支撑。综合业务管理就包括信息接收、值班管理、时间统筹、记录等内容,综合管理系统能做到信息的上传下达,与各个平台之间建立联系,及时接收和传达相应的事故信息,对于社会人员和网络等对危险的预判也会吸收在内,进行管理。在下达决策之前,需要对各方信息进行分析,包括后续力量的补足,辅助决策系统帮助进行机构的管理、营救资源管理、辅助指挥等,使做到当应急救援事件发生时,能够能迅速提供合理的救援预案,提供相关管理,引导救援管理资源分布和相关信息,为解决事故提供有效的辅助决策,提高救援的决策水平和决策速率。

2.3 基础预案管理

紧急事故发生需要采取紧急预案。预案管理系统能在政府、企业、地方等地进行预案的分析整合,管理中主要应对监管局和经营单位的紧急预案中进行整理,分享给各部门、地方进行事件的参考,使信息能够横向、纵向发展传播,实现数据、内容的结合,由点成线到面的对全局进行有效掌握,实现各预案之间的关联。进行预案整理时,必不可少的运用地理信息处理,可以采用GIS等相关系统进行有效的分析,定位,实现紧急事故的有效防控。

结束语

本研究就紧急事件在信息化的安全管理中进行分析,在紧急事件发生到决策的生成,得出应对紧急事件的操作系统总的构架和基础构架。在整体构架中,运用基础支撑平台、数据共享平台、系统展现平台等进行对紧急事件的布控,数据库的利用,无疑给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保障,利用多种系统的有效结合,将数据进行整理利于分享和利用,为处理紧急事件作出极大地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应对紧急事件的决策速率,减少了事故对人造成的损伤。

参考文献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2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 (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 (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 (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 (义 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 (保 障)

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 (奖 励)

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十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地方应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 (地方应

急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和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紧急事件的预测、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的紧急事件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办事机构)

各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中心,具体处理应急委员会的事务。

第十五条 (预防措施)

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明确预防组织、措施以及相应的物资准备,并组织日常训练及检查。

第十六条 (综合预案的编制)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的编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综合预案的内容)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监测、预警、评估与预报;

(二)紧急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三)紧急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通讯保障;

(五)紧急事件应对专业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准备;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预案)

各相关部门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就本部门管辖的事务,制定专业预案。

各专业预案应当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和专业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监测与预警)

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紧急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预警由应急委员会在组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

第二十条 (预警分级与信号)

国家试行预警分级与预警信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预防控制)

国家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预防控制体系。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紧急事件的预防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动员准备)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平时应当做好动员准备。

第二十三条 (报告)

紧急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迅速向本地区应急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即时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员会。

需要实施现场管理与救助的,相关专业部门、公安、消防、人民武装警察、医疗救护等队伍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启动紧急状态预控预案及相关的专业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参照本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

当应急处置仍难以控制紧急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 (提 请)

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 (决定的内容)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入紧急状态的原因;

(二)紧急状态的实施期限;

(三)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

(四)紧急状态的实施机关;

(五)其他应当宣布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宣 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第三十一条 (宣布的形式)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签署宣布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变 更)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需要变更的,由原决定机关变更。

变更紧急状态决定的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 (解 除)

紧急状态的决定机构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的,解除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紧急状态自解除时终止。

紧急状态实施期限届满,决定机构未予延长的,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撤 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被撤销的,紧急状态自撤销时终止。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

全国范围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紧急状态指挥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前已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状态各方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紧急命令)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紧急命令,对紧急状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紧急命令仅在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施行。

第三十八条 (紧急处置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

进入紧急状态后,紧急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中心报告相关信息,应急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评估各类信息,上报紧急状态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 (实施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及时向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向邻近地区及中央的求援)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紧急状态实施的需要,可以向邻近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请求援助。

第四十三条 (军队的协助执行)

实施紧急状态需要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的,省级以上应急委员会可以向同级军事机关提出,由同级军事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生活保障)

实施机关及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工作,保障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第六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措施

第一节 特别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军事管制)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取军事管制措施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采取军事管制度措施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十六条 (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取军事管制措施:

(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直接危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不采取军事管制措施已无法恢复和维护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 (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动 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 (戒 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 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 (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 (物品的管制)

第五十五条 (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 (宵 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封闭与关闭)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水源、电力、燃气以及特定的场所予以封闭。

第六十条 (封 锁)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地区实施封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决定,并及时向邻近地区通报;封锁大、中城市,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一条 (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等管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特定行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经济控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价格紧急管制、外汇管制等经济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紧急财政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紧急财政措施,安排紧急财政资金;本级紧急财政资金不足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涉外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对在华外国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对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限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撤 销)

违反本法第四章规定的紧急状态决定,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决定机构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 (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紧急状态预控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控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紧急事件信息瞒报、虚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不服从领导和指挥,破坏紧急状态统一实施的;

(三)未及时或者不当采取采取紧急措施,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权力违法采取紧急措施,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紧急状态实施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紧急法规、紧急命令或者紧急通告规定,破坏紧急状态实施的;

(二)不履行紧急状态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确定的协助、配合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 (补偿、赔偿与抚恤)

因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参加紧急状态活动造成负伤、致残、牺牲的,依法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秩序恢复)

紧急状态终止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务院命令依据本法予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参 照)

因战争、武装侵犯或者其他履行国际间协定的情形,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对本法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 (实施细则)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 (生效施行)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3

项目部结合目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证工程在发生事故、异常或出现重大危害(风险)时应急处置方案能有效运行,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2019年11月15日下午,项目部组织了一次应急处置方案模拟演练。整个演练共分为现场模拟初起火灾灭火器实射演练与触电急救演练两个个过程,培训及整个演练历时2小时,涉及人员15人。

项目部针对本次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做了充分的准备,成立了现场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1名,指挥部成员6名,统一指挥施工人员协同作战。由于准备充分,指挥得当,人员到位,整个过程严格按照事故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本次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共使用MFZ/ABC型干粉灭火器共4只,担架1付,设专业抢救车1辆。准备齐全,资源充备,为本次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真正做到了保障到位。

演练模拟材料站电工在进行电源箱操作时,不慎将电源线接错,产生电弧,电工被放电击伤躺在电源箱旁边,要求现场值班人员按照紧急处置预案迅速有序地开展各项处置应对工作。值班人员迅速按照人身触电应急处置方案要求让伤员就地仰面平躺在地,用看、听、试的方法判断伤员意识,立即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同时,向项目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及时与医疗部门联系,并派人到岔路口引导救护车,整个演练过程紧张有序,在10分钟内成功将伤员抬上救护车,并向项目部汇报设备情况。随后进行了火灾事故演练。

本次应急处置方案演练,火情发生到扑灭火源共历时约10分钟,及时、有效地控制了火情的扩大、保障了人身安全,避免了财产损失。抢救触电者时,抢救人员能够正确的进行心肺复苏法(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真正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能够保证后勤保障准确到位,抢险救人及时、安全。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4

关键词:环境体系 应急准备 响应

通过近三年公司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保持,对标准中应急准备和响应要素的日常管理有以下体会和经验,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加强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标准要素的理解,重视和提高全员应急和预防意识

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4.4.7应急准备和响应要求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确定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并规定响应措施。组织应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响应,并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对其进行修订。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上述标准条款要求企业应对可能的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进行程序化管理,程序中应确定组织存在哪些可能的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并规定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时做出响应,预防和减少随之引发的污染损害,预防和减少环境影响。这类程序应定期检验、评审和修订。

企业在策划制定程序前,首先应分析确定企业可能遇到的潜在的环境事故和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或应急计划;其次应考虑紧急事故发生时,如何采取措施以便使由此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至最低。在条件允许下,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装置及程序进行演练,以判断企业现有的应急设施和程序用来预防与控制紧急情况和突发事故的有效性,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

然而在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应急准备和响应要素不熟悉,有的甚至没有经过标准知识的培训。企业所提供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文件内容简单,层次间多数没有补充,起不到相互支持的作用,附件不全。以上绝不是积极地按标准要求去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而是对标准要素的片面理解,是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重视不够。

二、应急预案的编写应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企业在编写体系文件时,通常做法是先建立环境体系管理手册,引出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进而在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中写出应急预案。下面就以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写来探讨一般的方法: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一般是指现场预案,以重点环保设施或环境活动为具体目标,以现场应急指挥为主。其结构可采用“公司级+车间级或部门级”的组成模式,即公司层级上的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围绕废水、废气、固废环保设施运行,危险化学品泄露、重点防火部位、变电站运行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车间级或部门级应急预案要突出重点,不易过多,以专项预案为主。总体上应急预案要具体、有效,文件之间有一定关联性,查询途径要快速直观。

在编写应急预案时,首先应对自身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对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通过综合评价,确定出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以提供应急预案编制的依据,为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突发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及其后果的分析、识别、评价;针对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文件涉及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物资。

2.企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及其应急小组成员名单、应急准备和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启动、应急处置、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各程序中的负责人、配合部门及职责分工。

3.企业内部消防队员、医护人员、保卫人员等,明确他们的联系电话和备用电话,明确报警、联络方式;确定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疏散路线。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通讯工具、堵漏工具、应急物资(泵体、收集容器、吸附材料)等。

4.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首先考虑人员安全,进行紧急疏散,迅速报警和现场急救,对外泄造成环境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清除;这一过程中还要防止二次泄漏与危害,其次要考虑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

5.明确规定恢复现场的程序,规定现场清理和设施恢复顺序。针对恢复后受影响区域进行事故调查和后果评估,避免现场恢复过程中潜在的环境污染。

6.明确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方案、频次和更新。预案演练后,在规定时间内定期评价预案的合理性等。对其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要求列出条款,以确保预案适用的合规性。

三、应急预案编制后应强化培训,必要时进行应急演练

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后进行培训的内容包括:操作人员自己所处的工作区域存在哪些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与应急特点,相关的应急、报警电话,事故报告程序,应急防护措施等,使每个人掌握应急预案的具体分工。

日常审核中发现有些部门对应急培训走过场,一部分人员回答不出所处区域潜在的环境影响;有些应急预案受控文件未能发放到使用现场,操作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和重视。

四、应针对潜在重要环境因素配备完善的应急资源

首先应根据组织职责,确保应急人员及分工明确;其次是针对危险化学品或潜在环境事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备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急物资、堵漏工具、防护工具等;再次是要使相关人员会正确地使用应急设备。在审核中也会发现,有些部门虽然配备了灭火器、消防栓、沙土和铁锨,但是忽略了化学品泄漏的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就不能有效、快速的做出应急响应。

五、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管理的完善建议

1.应急准备和响应要素相关的体系文件,相关层次间要保持一致性和适宜性,文件查询途径要清晰明确,可以不强调其文件的形式和数量。

2.应急准备和响应相关文件必须按照文件控制程序进行受控管理,文件更新经过会签、审批,评价其有效性。

3.根据现场观察法,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适宜性、可操作性;应急资源配备是否合理、准确,是否满足预案规定的要求。

4.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重点应放在事故预防上。企业应模拟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开展应急演练,对预案进行合理性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验证有效。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5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本预案根据猪瘟发生的病畜数量、流行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猪瘟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应急措施。

(一)一般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猪瘟疫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局部乡镇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地区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发生后,县牧业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牧业部门,直至农业部。

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牧业、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猪瘟疫情是指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局部出现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热;本县30日内疫点510个;本县30日内发病猪500--1000头;从县域外传入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牧业部门要提出实施紧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1疫情发生后,县牧业管理局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同时将疫情报市牧业管理局。

2县政府根据牧业管理局提供的疫情态势,要迅速确定应急措施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将紧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牧业管理局,并抄报市人民政府。

3县政府根据疫情态势,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集人员、物资和资金,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疫区内的乡镇政府应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干部群众,迅速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

5县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可申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疫情控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可申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援。

(三)特别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疫情是指短时间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30日内发生10个以上疫点;30日内病猪数超过1000头;从国外传和主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

特别重大疫情发生后,立即上报疫情,县牧业管理局要迅速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本项预案的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根据情况,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牧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战备疫苗;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使用计划;

10紧急培训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情处理、扑杀病畜补贴等专项储备物资所需资金。

(四)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五)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猪瘟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的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八)监察部门: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动物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防范工作。

(十)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三、猪瘟疫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猪瘟诊断定性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县级畜牧兽医中心站实验室进行。必要时,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定性。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区、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三)疫点内,对患猪瘟的病畜及同群畜应立即扑杀,并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后做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严格消毒。

(五)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以防疫区扩大蔓延。

(六)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测。

四、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县的猪瘟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6

[关键词]安奎生产 应急预案 编制

一、前言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各类突发事故能力,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应急预案又称事故应急计划,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是在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应急人员职责、应急程序、保障措施等预先做出的安排。

2006年9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2009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形成有效的指导作用。为此,许多企业积极开展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但是由于技术力量的局限性,不少企业在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内容不完整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只是一份文件或一个规定,简单地罗列出应急的报告程序、报告对象,以及根据损失大小,对事故的分级,应急预案中应该包括的核心内容却未能反映。另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少企业只编制了综合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而应急预案体系中的现场处置方案几乎没有编制。

2、 可操作性差

应急预案的核心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而企业在实际编制过程中,这些关键内容往往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导致预案的可操作性差。比如职责描述不具体,似是而非,容易产生误解,在紧急状况下无法各司其职,出现岗位缺员状态。再如,由于危险源和风险分析不到位,编写人员在编写应急处理措施时,难于把握适度的原则,有的应对措施描述过于简单,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有的应对措施描述过于具体,不利于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操作。

3、 预案衔接不畅

按照行政级别,应急预案分为国家、省、地市、区县、企业等级别。而作为整个应急体系中的基石的企业级应急预案,如何与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尤为重要。在不少企业的应急预案中,这些内容基本没有。此外,由于危险源和风险分析能力的局限,不少企业应急预案的行动重点、应急联系也缺乏相应的衔接,甚至前后矛盾。

4、 缺乏演练

应急演练是应急预案培训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应急演练可以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以及检验应急队伍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反应能力和协调程度。尤其是通过演练及时能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而不少企业的应急预案被束之高阁,锁进抽屉,或成为应付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的“挡箭牌”,缺乏组织演练,有的甚至自应急预案编制以来就没有进行过任何演练。

5、 缺乏动态管理

应急预案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行动纲领,不是编制完成以后就万事大吉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流程、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就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同样也要遵守PDCA螺旋循环模式,通过策划(P)、实施(D)、检查(C)、处置(A]对应急预案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应急预案能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完善。但实际情况是,不少企业应急预案未能做到动态管理。

三、把握应急预案编制的要素

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分为六个步骤:①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②资料收集,⑨危险源与风险分析,④应急能力评估,⑤编制应急预案,⑥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具体如下图所示:

按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步骤,编制应急预案应该把握好以下要素:

1、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危险源与风险分析是应急预案编制的关键过程。危险源与风险分析的方法有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直接经验分析法,主要有询问法、交谈法、现场观察法、查阅文件记录法、对外交流法、工作任务分析法、对比法等。第二大类是系统安全分析法,主要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SCL)、预先危险分析法(PHA)、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实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这两大类方法必须综合运用,危险源与风险分析才能全面,应急能力评估才具有科学性。而负责危险源和风险分析的人员,应该横向到底、纵向到边涵盖生产、工程、维修、设备、安全、环保,甚至行政后勤、财务各部门,从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长、基层员工代表,全方位参与。参与的方式可以有会议、讨论、调查、内部评审等。应急预案的编制人员应掌握相关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引导应急预寨编制小组成员,结合直接经验分析法,系统地进行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在众多的应急预案中都长篇累牍地说明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但未明确相关人员指挥链条关系,特别是在相关指挥人员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谁接替指挥,没有明确的描述。最好能通过网络管理图,明确指挥链条和信息传递链条,并明确紧急情况下第一指挥不在现场,谁来接替指挥权。

3、监测与预瞽。在应急预案中必须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程序。监测与预警包括软件和硬件方面,软件主要是风险管理、风险预报机制,硬件如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4、信息报告与处置。紧急情况下,信息的及时准确报告对后期进行应急处置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急预案必须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首先,要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其次,要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最后要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分级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响应管理是应急预案的重要体现。如果没有进行分级,一次小范围的事故就要动用全部的人力、物力,必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以下是某企业的分级响应。

6、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之一,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等保障,要注意克服应急人员通讯方式少、没有明确专兼职应急队伍、装备的底数不清等问题。

7、应急恢复。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如:①现场保护。应急终止后,现场应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待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取证。②污染物的处理。包括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事故性废水、消防水的污水应急处理。③现场洗消。应急终止后,在不影响事故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及时采取稀释、处理、中和、吸附、隔离等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④善后处理。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立即开展的有关善后工作,包括:受伤人员的救治,伤亡及受影响人员的赔付,污染物的处置、环境治理恢复,生产恢复,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