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例6篇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文1

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误区、定位及规律

1.财务监管的认识误区及原因分析一是对行业监管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三定方案”已取消水利财务的行业监管职责,财务监管应主要针对所属单位,开展行业监管缺少依据。产生误区的原因主要为对“三定方案”理解有误。如: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复水利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水利部具有加强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管职责,在水利部层面不存在行业监管职责取消的问题。二是对资金转移支付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资金转移支付后,由于资金不经过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转拨,加强财务监管没有了着力点。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对财务管理职能理解不全面,以点代面,对拨款控制的作用过于夸大。财务监管的措施很多,拨款控制只是其中之一,此项缺失并不影响其他监管措施的正常实施。三是对财政介入监管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当前财政层层把关,一些地方财政更是全过程介入监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再进行财务监管意义不大。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主要为混淆了财政监管和主管部门财务监管的定位,对财政监管被动依赖。财政监管主要为水利系统外的监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主要是水利系统内的监管,两者监管的目的、解决问题的角度及手段均有较大差异,财政监管并不能代替主管部门的监管。四是对系统内各项监管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财务人员任务很重,自顾尚且不暇,可用系统内部开展的各类监管(如稽查、督导、内审等)代替财务监管。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对财务监管方式和定位不清楚。财务监管的方式很多,如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参与等,财务任务重并不是放弃监管的理由;相对于系统内其他监管方式而言,财务监管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多种监管形式,且有指导、制度制定等多种手段,财务监管具有不可替代性。五是对财务职能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基建财务职能只是对建设期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建设期间的资产管理等与财务无关。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以偏概全,把财务的单一职能混淆为综合职能,把会计核算内容混淆为财务监管内容、把个人工作职责混淆为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责。如资产管理虽为财务部门职能,但由于负责基建财务的人员不管资产,就容易产生资产移交与财务部门无关的认识误区;就项目法人而言,财务管理主要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会计核算只能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手段。六是对中央级项目和中央资金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将中央级项目监管和中央级资金监管混为一谈,认为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应只管中央级项目,不应对中央参与投资和中央补助的地方项目实施监管。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对政策理解有误。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级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仅仅局限于中央级项目,还包括各省实施的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和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对中央级资金的监管自然大于对中央级项目的监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也属中央级资金的范畴。

2.水利基建财务监管的定位分析财务监管作为水利基建项目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一环,理应服从并服务于水利基建项目管理的大局,这是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基本定位。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均应遵循这个定位和原则。在监管范围上,应做到水利主管部门的水利建设管理职能延伸至哪里,财务监管就跟进至哪里;在监管目的上,应做到立足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切实解决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在实施方式上,内部做好与规计、基建、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外部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施工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3.水利基建财务监管的规律分析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移交至运行管理,离不开资金和财务支撑。其财务监管与项目管理、资金运动、财务管理密切相关。水利主管部门的基建项目财务监管必须结合当前实际,遵循项目管理、资金运动、财务管理的固有规律办事。一是把握项目管理的规律。按基建管理程序,找出各环节影响项目效益且适合财务监管介入的突破口。如根据水利基建项目不论资金转移支付与否,均可落实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这一特点,可重点规范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这一重要监管主体的职责。二是从资金运动的规律入手,通过对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分析,找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竣工三个阶段的关键环节和风险控制点,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如针对项目前期工作对水利基建工程的功能设计、造价控制和建设施工均产生重大影响(分析表明,前期工作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75%~95%)这一特点,需加大前期阶段的财务监管力度。三是从财务管理的综合职能和规律入手,从财务筹资、调节、分配和监督职能各环节及财务管理与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入手,加强财务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处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促进优化设计,及早发挥工程效益。如从资产管理视角,可重点关注基建自用资产的管理、基建竣工形成资产的接收和交付后资产的运行情况等。

加强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1.抓好财务监管的顶层设计一是做好财务监管事权的划分设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水利部、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指导功能。针对水利基建项目资金转移支付问题,明确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全面财务监管职责,使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权限有机结合。该制度可作为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建议由水利部出台。二是加强系统内财务监管内控制度建设。以防范风险减少舞弊为目的,以资金运动过程为主线,重点规范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中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内部各科室之间的关系,构建长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该制度建议由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按权限制定。三是加强财务综合监管的制度建设。将单纯的资金核算、检查等单一监管向利用预算、资产等综合手段转变,对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决算审查、绩效考核等进行规范。该制度建议由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制定。

2.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财务监管一是落实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2003〕30号)的规定,在系统内建立健全项目前期阶段财务部门参与的机制。要求相关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对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的评价应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的概预算评审或审查时,应要求财务部门参加。二是建立项目前期设计优化的激励机制,将项目前期设计与运行管理结合起来,引导项目前期设计建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促使生产工艺等优化设计,从源头上保证水利建设资金的效益发挥。

3.强化项目实施阶段的财务监管一是加强建设项目采购的财务监管。对招标投标项目,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分标方案的制定、招投文件起草审查及合同起草签订等工作;对非招标项目,要求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由财务部门组织采购,上级财务部门按分工实施行政监督。二是加强项目建账和会计核算的指导工作。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的建账情况进行关键技术指导,以保证所建账套可满足概算分析和成本归集的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年度财务达标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导。三是强化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制度,提早准备,抓好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四是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内部合同价款结算的联签审批制度,组织工程、合同等部门共同参与价款结算审核工作。五是督促项目法人建立自用资产购置、处置及盘点等管理制度,对非经营性项目,其自用资产的处置可明确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进行管理。

4.注重项目竣工阶段的财务监管一是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指导。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相关水利的财务部门应主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工作,要求项目法人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二是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项目法人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前,应督促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逐级上报进行财务审查,将有关问题提早消化在竣工审计之前。三是建立健全竣工财务预验收制度。对竣工审计意见、资产移交单位的落实情况,财务遗留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环节。四是水利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五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相关水利主管部门应对竣工资产的移交和接收情况、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验收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以防范相关财务风险。六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相关水利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财政法规进行分配处理,应交尽交,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法人留用部分要按规定计提和使用。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文2

关键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议

Abstract: Project environment and acceptanc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t is an important means and measur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t is the last one to check whether the demonstra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fulfill the "three simultaneous" system, its role is essentia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 monitoring problems and causes of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rfect acceptance monitor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quality control management solu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1-0020-02

一、前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进一步得到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工程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国家大部分省、市层面上基本形成正常的工作程序,验收监测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得轨道。但是在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实施具体工作的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常见和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需要学习和掌握。另外,由于验收监测与建设工程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直接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管理部门把握验收政策尺度、建设单位对监测工作的配合、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等因素会对验收监测产生影响。其中,政策把握、建设单位配合属于影响验收监测的两个外部因素,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是影响监测工作的难点。现在就建设工程项目监测工作遇到的常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二、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和建议

1、验收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上重环评而轻验收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在批准企业试生产时把关不严,许多企业只顾生产不顾环保,不到万不得已不申请验收,甚至部分项目以试生产为名长期生产,不主动委托开展验收监测。二是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单位也未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中对施工期提出的环保要求基本上未得到落实,监测验收时项目单位不能提供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三是环保部门对验收监测单位的监督有待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这样极易给环境行政管理和决策带来失误甚至隐患。

2、验收监测部门的法律地位较弱。

验收监测工作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地位。目前,验收监测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接受环保部门指令进行验收监测,全面检查环境法律、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是行政角色;另一方面,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技术服务角色进行验收监测。环境监测部门的双重身份,使其处于尴尬局面,验收监测数据难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的影响状况。

3、忽视环保“三同时”的全过程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验收监测。

目前,验收监测局限于对环境治理设施末端排放污染物的验收监测,局限于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总体而言,侧重于污染型项目的环保设施,对环境管理、监测制度、防护距离、生态保护等重视不够。

4、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有待完善。

一是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机制设计不完善,局限于对技术性测试内容的监测,对环境管理检查缺乏明确细则和评定标准。二是生产工况的把握方法不明确,验收规范要求对验收工况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判断方法不明确。

5、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同时制定统一的验收评判标准(包括监测收费标准),尤其要明确环境管理检查内容的评判标准。对于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坚决不同意试生产;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验收或经验收监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处罚,使验收监测结果真正成为执法依据,进一步维护“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

6、要建立对验收监测人员的培训机制,引入职业资格制度。

由于验收监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验收监测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化的正规培训。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相应的验收监测人员系统培训机制,引入职业资格制度。这是验收监测在全国规范有序开展的技术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重新认识和重视验收监测工作,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保证验收监测工作开展,发挥验收监测或调查对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性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7、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验收监测规范。

建议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新验收监测规范并配套实施细则,同时制定验收监测结果的评定标准,使验收监测程序化、规范化和易操作。

8、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目前,中国已将公众参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尚未明确提出公众参与要求。事实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项目周围的群众和一些行业专家,有时能通过现象挖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写入监测或调查报告中,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监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不仅可以使各项环保检查情况更为准确,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三、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建议

1、审核

在建设香米环境保护验收中,部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审查监测单位提供的验收监测报告,而非依据验收监测报告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其原因是部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管理对象错位。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给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领导造成监测不达标是检测单位责任的误导;二是挫伤监测人员工作积极性,最终影响环评制度的执行和保护环境的效果与目标。

对此,应从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验收监测技术和监测报告存在的问题3个方面审视整体验收监测工作是否符合验收监测管理要求,找出并解决验收监测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组织验收监测人员学习,正确认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积极与环境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达成共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验收监测程序,将验收监测程序报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1.在受理验收监测时,积极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和工作程序的宣传;

2.在管理部门政策把握存在较大差异时,要积极寻求上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单位的支持。

2、复测

部分建设项目出项超标时,建设单位不认真查找原因并整改就提出复查要求。超标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建设单位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管理部到位,未调整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的匹配运行条件,操作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条件不了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接受验收监测前准备不充分等;

(2)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要求,设施建设或措施实施部到位,造成一些污染因子排放超标或敏感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3)建设单位认为环评及批复过于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时有抵触情绪。为通过验收,建设单位间监测后发现有超标现象时,会提出复测的要求。

复测是负责验收监测单位的责任,但是无原则的展开复测,会失去验收监测的严肃性。为使验收监测真正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包括:受理﹑资料收集﹑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检查﹑审核﹑复测条件与受理﹑提交报告等一系列涉及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制度和规定。在受理验收监测时以介绍﹑指南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受理验收监测复核时,要有建设单位整改措施说明和委托,将正常的验收监测和复测区分出来,以便通过复测报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环境管理,并让管理部门了解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强环境管理。

3、验收监测未正常开展

目前,一些经济部发达地区存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松懈,验收监测未正常开展,验收监测脱离实际监测能力的现象;一些地方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由其他测试机构承担。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学习宣传﹑环评制度的执行﹑要求和检查部到位,重发展﹑轻环保,对验收监测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技术支撑的理解不足等是出项这种问题的原因。在存在这类问题的地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验收监测是服务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开展验收监测是环境管理要求的宣传,监测部门对验收监测任务,应牢固树立为建设项目技术把关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宗旨,认真从程序、技术、政策等方面逐步完善验收监测工作,认真做好每一个验收监测项目。对存在其他测试机构开展验收监测的地方,监测部门要注意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提高自身验收监测水平,掌握验收监测涉及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动态;在承担一些难度大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任务或审查检查机构的验收监测报告时,应充分发挥监测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把关作用。

4、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

因技术人员经验不足,或对环境影响评价理解偏差,造成个别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不合理,给验收监测带来困难。对于此类问题,建议:

(1)不断总结和积累验收监测经验,对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对有明显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能够说清的要在验收监测报告(表、卡)中说明;

(3)对一些难以讲清的问题,可以积极与管理部门联系和落实,最终将情况反映到验收监测报告(表、卡)中,必要时也可以与环评单位沟通;

(4)通过专项报告对各类问题进行汇总,集中反映给环境管理部门,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借鉴和参考。

5、敏感项目处理

少数建设项目因其建设位置或污染物的排放等因素对环境影响较为明显,特别是一些建设项目环评和批复要求未落实,或与环评预测存在较大误差时,社会反映强烈,从而成为敏感项目。

这类问题的原因是: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不落实,环评及环境管理部门监督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周边居民及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理解不清,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同时也存在少数人希望从建设项目建设中获得额外利益。

对于此类项目,首先应选择政策把握能力强、技术水平过硬的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建设项目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周密严谨的工作方案;增加社会安全意识,制定公众意见调查表和应急事件对策方案,避免出现;之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或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沟通;在监测方案中,工作要求一定要细化到位,保证验收监测质量;报告编制和审核,应该根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把握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工作情况,按环评批复要求说清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结果,避免出现无依据的结论,保证验收监测报告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建设单位配合

当前,部分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仍不能得到建设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认为验收监测时监测站的事情,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难以协调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部门一旦发现项目未及时开展验收监测,责任就推到监测站。

分析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不明、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不清、对验收监测准备工作不了解、内部环境管理存在问题,部分企业领导重生产轻环保等原因。

对于这种情况,在确认建设单位不能正常对待验收监测工作后,应下达环境设施、措施落实和整改的建议、验收监测准备要求等相关文件,同时抄送环境管理的相关部门和监测单位。

1.帮助建设单位了解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整改;

2.解决建设单位配合及领导重视的问题;

3.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监督检查中有的放矢。

7、监测技术与监测管理

监测技术和管理问题是验收监测需要长期关注和不断发展的问题。监测技术问题直接受监测管理的影响。监测管理主要体现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监测单位技术工作正常运转的保障。由于各单位地这项工作的认识、重视和要求不同,因而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也成为一些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目前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认识、管理和工作安排上,都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具体表现为:少数监测站在意识上,没有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划为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将质控措施及所需经费视为额外负担。在管理上,以样品考核代替日常质控措施,以质控措施代替质量保证,忽视人员培养、技术审核等重要的质量保证程序。在工作安排上,忽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个别监测方案和计划缺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方案和计划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制定的不完整。

解决验收监测技术和管理问题,必须加强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认识,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努力提高检测技术,并根据环境管理和社会需求实际情况对程序和制度加以完善;在监测工作计划和规划中,积极争取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使监测站的整体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不断适应环境管理和社会要求。

参考文献

1、《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俞美香,常卫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复测原因探析和复测程序制定. 2010年22期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文3

Abstract: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refers that project management unit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works out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carries on feasibility analysis and project planning for owners in the decision-making phase of engineering project, provides tendering agency, design manage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commission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project post evaluation for the owner in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project, as well as manages and controls the quality, safety, progress, cost, contract, information of engineering project that commissioned by the owners.

关键词: 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Key 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the whole proces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080-03

0 引言

项目全过程管理就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要为业主编制合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策划进行分析;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要完善好合同规定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还要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科学地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取得建设项目成功的关键。对于工程建设的项目而言,就是在限定的时间、资源等条件下,按照约定的目标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1 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不断深化,项目建设实施的法人责任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和风险,客观上要求要有懂管理的专业知识人才来协作项目业主,从项目可研、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试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需要具备综合管理能力,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既能提高投资效益,也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2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不同特点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2.1 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决策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首要步骤。

2.2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投资估算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根据已通过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协助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财务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拟建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技术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拟采用的方案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对其技术性、经济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经综合评价得出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性意见。投资估算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现有的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估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确定投、融资方式,进行经济评价和方案比选的依据之一,是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确定限额设计目标的依据之一。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不仅影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的工作质量是一个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性因素。

2.3 勘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编写勘察任务书(勘察大纲)或勘察招标文件,确定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委托竞选、招标或直接委托,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委托勘察合同,审核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的相应勘察阶段的勘察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定期检查勘察工作的实施,控制其按勘察实施方案的程序和深度进行,控制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按规范有关文件要求检查勘察报告内容和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组织勘察成果技术交底。编制勘察阶段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交业主。

2.4 加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与设计概算质量管理 设计阶段是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的重点。设计费用只占工程建设全部费用的约1%,但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能达到75%以上,设计概算设是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设计阶段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是控制建设投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设计阶段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可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分析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性,造价资金分配是否合理,这样能够提高投资效率,也会使以后的投资控制工作更加主动,造价结构也相对合理。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投资分解,就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深入设计阶段,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进行限额的设计,运用价值工程进行多个方案对比,以此来优化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可优选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

2.5 施工招标、投标阶段与签订合同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政府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举措,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规范工程计价节约投资,使建设工程投资适应市场趋于合理。在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委托协助业主:

①编制招标公告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为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提供依据,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②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为施工承发包合同价款的确定提供依据。

③协助业主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协助业主确定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专用条款。通过合同文件管理可以协助业主避免合同纠纷、节约投资、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6 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一般工程建设的周期都比较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也都较为复杂,因为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时的情况有所不同,而施工阶段主要是控制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防止合同纠纷和减少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准确进行工程计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处理工程索赔、按合同相关条款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阶段依靠现场签证、过程验收、影像资料等手段来进行现场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处理工程索赔,避免合同纠纷,达到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缩短工期的目的。

2.7 竣工验收(试运行)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和试运行阶段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完成的,是否符合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单项工程是否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承包人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签署认可,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检验。协助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

2.8 竣工决算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竣工决算是建设工程投资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通过竣工决算,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

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来控制工程的投资:一要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二要检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量要与竣工图相一致。三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有原设计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竣工结算。四要深入工程现场按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工程量的核实。

2.9 工程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对已经完成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对投资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投资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等,通过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地反馈信息,为未来项目的决策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同时也为被评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项目后评价通常在项目竣工以后项目运作阶段和项目结束之间进行。项目效益后评价主要是对应于项目前评价而言的,是指项目竣工后对项目投资经济效果的再评价,它以项目建成运行后的实际数据资料为基础,重新计算项目的各项经济数据,得到相关的投资效果指标,然后将它们同项目前评价时预测的有关的经济效果值(如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进行纵向对比、评价和分析其偏差情况及其原因,吸收经验教训,从而为提高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和制定有关的投资计划服务,为以后相关项目的决策提供借鉴和反馈信息。项目管理后评价是指当项目竣工以后,对前面(特别是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所进行的评价,其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的分析研究,全面总结项目管理经验,为今后改进项目管理服务。可以看到,工程项目后评价是提高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水平的必要和有效手段。

一个工程项目从最初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分析与评估到前期准备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都不能离开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面对目前日趋复杂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者面临的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需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即懂技术、经济又懂管理的综合型人才,来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策划和管理,以此来保证工期顺利进行。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打破原有行业界限,广泛引进懂工程项目决策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管理方面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师、招标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特点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许可开展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业务,将完成单一或几个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延生至对整个工程的全工程管理控制,这样既能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提高我国建设资源配置效率和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总水平,以适应我国工程管理企业的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张玮,杨哲.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1).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文4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记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设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飞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元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人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主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己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元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方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________________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5.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 调整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2 乙方提供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____________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 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34.4 保修金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2 违约金的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索赔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44.1 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

44.3 合同制订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是《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除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的意见及自己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入《协议条款》乙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第一条

1.1 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主要指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内容及等级。

1.2 本款内开工日期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开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总日历工期天数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 应写明工期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第二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三条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约定语言的名称及翻译文本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 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并写明使用标准、规范的编号和名称。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此条应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条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和名称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约定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3.3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适用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法规或规章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庆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四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五条 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第六条 本条写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称和甲方授权范围。

第八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8.1 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8.2 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到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质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

8.3 本款应写明需要甲方协调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本款应写明甲方应协调哪些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8.6 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约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开工令前多少天。

第九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

9.1 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施,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9.2 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9.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9.4 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汉有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9.5 本款应写明应符合政府对施工现场的哪些要求和规定。

9.6 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管线的名称,保护的具体要求。

9.7 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十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工期;

3.需补充的其他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多少金额。

第十四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上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第十五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应制作哪些样板间及标准和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或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写明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量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的预付,双方协商约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_%,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

)月()日……分()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___________%(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

)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 ___________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____ %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文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不断深化,项目建设实施的法人责任制,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和风险,客观上要求要有懂管理的专业知识人才来协作项目业主,从项目可研、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试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需要具备综合管理能力,能够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既能提高投资效益,也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2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不同特点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2.1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决策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是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首要步骤。

2.2项目可行性研究与投资估算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根据已通过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协助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财务可行性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拟建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技术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拟采用的方案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对其技术性、经济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经综合评价得出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性意见。投资估算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现有的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估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确定投、融资方式,进行经济评价和方案比选的依据之一,是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确定限额设计目标的依据之一。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不仅影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的工作质量是一个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性因素。

2.3勘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编写勘察任务书(勘察大纲)或勘察招标文件,确定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委托竞选、招标或直接委托,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委托勘察合同,审核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的相应勘察阶段的勘察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定期检查勘察工作的实施,控制其按勘察实施方案的程序和深度进行,控制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按规范有关文件要求检查勘察报告内容和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组织勘察成果技术交底。编制勘察阶段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交业主。

2.4加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与设计概算质量管理

设计阶段是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控制的重点。设计费用只占工程建设全部费用的约1%,但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能达到75%以上,设计概算设是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设计阶段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是控制建设投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设计阶段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可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分析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性,造价资金分配是否合理,这样能够提高投资效率,也会使以后的投资控制工作更加主动,造价结构也相对合理。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投资分解,就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深入设计阶段,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进行限额的设计,运用价值工程进行多个方案对比,以此来优化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可优选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

2.5施工招标、投标阶段与签订合同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政府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举措,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规范工程计价节约投资,使建设工程投资适应市场趋于合理。在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委托协助业主:①编制招标公告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为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提供依据,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②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为施工承发包合同价款的确定提供依据。③协助业主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协助业主确定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专用条款。通过合同文件管理可以协助业主避免合同纠纷、节约投资、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6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一般工程建设的周期都比较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也都较为复杂,因为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时的情况有所不同,而施工阶段主要是控制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防止合同纠纷和减少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准确进行工程计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处理工程索赔、按合同相关条款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阶段依靠现场签证、过程验收、影像资料等手段来进行现场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处理工程索赔,避免合同纠纷,达到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缩短工期的目的。

2.7竣工验收(试运行)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和试运行阶段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完成的,是否符合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单项工程是否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承包人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签署认可,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检验。协助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和试运行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

2.8竣工决算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竣工决算是建设工程投资的全面反映,是项目法人核定各类新增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通过竣工决算,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来控制工程的投资:一要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二要检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量要与竣工图相一致。三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有原设计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竣工结算。四要深入工程现场按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工程量的核实。

2.9工程项目后评价

竣工验收会议监理发言范文6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其授权的人:__

其授权的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转贴于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转贴于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