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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制度范文1
项目名称:新形势下纺织工程类专业多元化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
完成单位:东华大学
完成人员:郭建生、邱夷平、王府梅、王 璐、章 倩
随着我国纺织行业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纺织类专业教育也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与调整,以培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具有较高创新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工程人才。同时,由于大纺织行业的不断发展,专业内涵不断丰富,需要各层次和多元化专业人才,而不是千人一面。因此,早在2008年东华大学纺织学院就针对纺织行业面临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大众化高等教育等新形势、新挑战,对纺织工程类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分层教学等多元化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实践。
为适应现代制造业产品设计、原料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贸易、批发经营、零售加制造的“6+1”模式理念要求,对纺织类专业的内涵进行改革与充实,对相关专业及柔性专业方向进行调整与建设,实施纺织类专业分流培养,满足专业学生对不同专业方向的兴趣和个人专业发展的定位。同时,纺织类专业多年来持续根据社会和行业需要调整柔性专业方向,实施按大类招生,进行“厚基础、宽口径”的专业基础教育。
纺织类专业从2008年开始实践分层次培养,切实落实学生的多元化成才途径。先后设立了纺织学术实验班和纺织品设计实验班。纺织学术实验班实践知识、能力、素质俱佳的“准研究生”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基础、因材施教、分层次培养,营造“视野宽阔,自主发展”的培育环境。突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纺织品设计实验班实施“艺术”与“工程”结合、产品与市场结合的纺织品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选拔新生中有一定艺术基础的学生,在学习工程基础上,加强艺术方面的学习,培养学生具备全面艺术素质,具有图案设计、纺织品造型的设计能力,获得纺织品设计原创能力。
通过成功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 功能材料专业,更大程度地与交叉学科融合,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具备坚实的医用纤维材料、纺织工程技术、生物医学基础等多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材料、工程与医疗保健相结合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在生物功能材料、医疗纺织品、卫生保健用纺织品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教学、管理及贸易等方面工作的具有与多学科(多领域)对话能力的全新的复合型本科人才。
为了使纺织专业学生能多了解国外(境外)纺织学科发展,开拓眼界,学习不同纺织院校的特色知识,东华大学纺织学院积极拓展与境外相关院校的本科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完成 3 年的学习后,可前往交流学校进行为期半年到一年的学习,学习了解境外纺织学科情况,扩大国际视野。
纺织工程类专业实施多元化人才培养实践取得了明显效果。纺织工程类专业学生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专业素质不断提升,交叉学科的吸引力使学生学习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职业发展潜能得到了极大的激发。同时,境外校际交流学习增强了学生对国外(境外)纺织学科发展的了解,学到了不同纺织院校的特色知识。
校企合作、知行合一、五位一体培养现代纺织服装产业创新创业人才
项目名称:校企合作、知行合一、五位一体培养现代纺织服装产业创新创业人才
完成单位:东华大学
完成人员:赵晓康、刘长奎、王晓峰、张科静
本项目针对纺织、服装行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需求,立足管理人才综合培养的规律,依据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探索形成了校企合作、知行合一、“理论教学+案例研究+仿真训练+实战活动+经验分享”五位一体的纺织服装行业管理人才综合创新能力培养体系;改革教学授课方式,引入国际著名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方法,实现师生角色互换;建立了多家校企合作的教学培养基地和合作项目,从企业征集“活生生”的管理问题带到学校课堂,并把部分课堂直接搬到企业现场开展“头脑风暴”研讨;依托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和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将企业竞争决策和创业经营加以仿真,实现了学用的有机结合,并带来了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1)校企合作对接纺织服装产业需求,定制化产业发展所需课程和项目。成功举办高级工商管理人才(EMBA)“纺织高峰班”,与知名纺织服装企业密切合作,引入定制化目标明确的教育培训项目(如零售管理、时尚营销),以及特设纺织系列讲座,形成了管理教育与行业融合驱动的人才培养过程,提高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有效解决了传统创新型人才培养“不接地气”的缺憾。
同时引入用友集团开发的沙盘模拟实训课程,结合校内管理决策仿真实训课程,通过学生角色扮演、情境模拟、团队合作,避免了学生拿真实企业“练手”一旦失败所可能带来的损失,更增强了学生团队合作的能力,特别是学生带着问题自己去寻找解决方法,提高了自主学习的能力和意愿,大大提升了学习的积极性。
(2)建立工商管理专业教育研究生实践基地和教学基地,引入国际知名商学院的案例教学和研究方法,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思考,在应用中理解、巩固、反思、创新。头脑风暴、小组激辩、网上探究、书本精读,多元化构筑了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系,更有助于创新思维的迸发。
全案例教学方式的引入,将理论知识隐藏在案例里,由教师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抽丝剥茧加以提炼,训练其分析问题的思路,实现了师生角色互换,达成了布鲁姆教育目标由“知道”向“领会”乃至“分析”的迈进。
(3)创新模块化教学模式,实现知识体系的平台化融合,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成长。基于真实项目的模块化教学培养方式,解决了工商管理“分科式”教育与管理实践“综合化”需求不匹配问题,部分完成了“应用”、“综合”以及“评价”等更高层次的教育目的。
平台化融合打破了原本专业间固有的藩篱,解决了跨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难题。以真实项目为基础的模块化教学模式,将已有的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以解决问题的需要为导向,综合了传统教学模式中的若干门课程的内容,由若干学习项目组成,针对企业在战略、市场、财务、运营等领域的真实而具体的问题来展开教学。学生在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自主学习,于应用中理解、掌握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提升综合分析、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4)多元化构筑学生知识来源体系和能力培养途径。现代工商管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除了课堂知识的传授外,经验分享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尤其是当前分享主义盛行的时代,知识、经验的获取早已突破了学校的“篱笆”,个人分享的强烈欲望已经战胜了人类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邀请商界成功人士、学界精英和杰出校友现身说法,定期开展工商管理知识、方法、技巧等方面的经验分享会 ―― 系列讲座、文化节活动和专题沙龙,分享成功经验、研究成果或是学习感悟,极大地解决了管理经验和技巧缺少传播载体的问题。
项目实施以来,工商管理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取得丰硕成果,连续 3 年为东华大学蝉联上海市创业项目数量第一名做出突出贡献。该项成果除广泛应用于校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外,定制化的课程还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不但参与教师的教学内容得到显著更新,课程受学生欢迎程度也普遍提高。
纺织类研究生“333”培养模式创新实践
项目名称:纺织类研究生“333”培养模式创新实践
完成单位:江南大学
完成人员:魏取福、王鸿博、王潮霞、黄锋林、蔡以兵
目前,纺织产品由服装用向装饰用和产业用发展,要求纺织技术与材料工程结合;纺织生产由机械化向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要求纺织技术与控制技术结合;纺织贸易由国内向全球化发展,要求纺织技术与国际贸易结合。显然,纺织工程研究生培养受传统教育模式影响已无法应对行业的发展需求。
针对纺织行业创新能力薄弱,研发能力不足以及国际合作经历缺乏等三大问题,该项目通过建设“学科协同创新、校企合作和国际联合培养”三大实践平台,构建“交叉学科理论、企业教学实践和国际化课程”三大课程体系,参与“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项目、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三大课题的“333研究生培养模式”,打造“加强交叉,注重实践,力求创新、面向全球、服务行业”的高层次纺织人才。
(1)以行业共性技术为创新导向推动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以“研有所学,研为产用”为研究生实践创新的教育理念,推动研究生在“教学-研究-产业化”三位一体培养过程中的创新实践。同时打造与材料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化学工程、国际贸易等学科交叉创新实践平台。
依托国家级特色专业纺织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和生态纺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经编技术教育部工程中心、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浆料检测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推动产学研联合攻关突破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研究生创新实践。并以江苏省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创新基金项目为依托,将产学研合作成果进行产业化,提升了研究生创新实践的水平和能力。仅2012年就获得纺织类产学研合作创新基金项目10项,立项占全省同类项目70%,凸显产学研合作的成果。
(2)以研究生工作站为基础构建产学研研究生实践创新平台。项目以“研学融合、产学合作、做学结合”为指导思想,依托已建立的31家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立研究生专业教学、学术研究和企业实践相结合的产学研研究生实践创新平台,形成了极具特色的研究生实践教学课程群,实践基地群以及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作项目,共同打造纺织创新型企业。
依托研究生实践创新平台,建立了江南大学 ― 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企业型实验室,并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担任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形成校内 ― 校外互动培养的“校内外333人才双师培养制”,造就了一批具有鲜明工程实践背景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项目积极推进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研究生研究成果在企业的应用及研究生自主创业技能的培养,闫彦红等同学在国内外1 000多所大学参与的“赢在常熟 ――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殷允杰同学获得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银奖和第六届江苏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特等奖。
(3)以联合培养为契机构建产学研合作国际化人才培养高地。为引领和支撑纺织科技和产业的可持续创新,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化视野,项目结合国际化留学渠道的多样性和培养模式的差异性教育方案,构建了产学研国家化合作平台。研究生留学攻读学位、联合培养、短期交换和项目合作等多层次培养模式,同时加强产学研国际合作基地的建设,培养出了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如成立了中德经编研发中心等国际产学研基地,利用承担的教育部外国专家“学校特色项目”,聘请在纺织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造诣的外籍知名专家、学者、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来学校任教、合作科研和联合指导研究生。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完善研究生国际化人才培养新模式,共申报获得了研究生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 2 项。
该项目思路新颖,实施成效显著,构建培养模式对同类高校具有示范性和借鉴性,为现代纺织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新途径。江南大学纺织服装学院经过应用实践,研究生创新课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化培养模式不断拓展,研究生在自主创新、开发和创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纺纱工程》课程体系的教学改革与实践
项目名称:《纺纱工程》课程体系的教学改革与实践
完成单位:江南大学
完成人员:谢春萍、徐伯俊、刘新金、苏旭中、张 洪
《纺纱工程》课程是纺织工程专业的基础性专业课程。我国纺织工业的全球化需要大量的现代工程师,而实践动手与工程技术的综合素质一直是用人单位反映的弱项。因此该项目立足于《纺纱工程》专业课程的改革,本着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弥补目前本科教学中的实践难点与不足,强化学生工程适应能力,从而达到真正造就深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工程技术人才的目的。
首先,该项目构建了全新的《纺纱工程》课程体系以及优化改革的教学过程。将学生理论知识的积累深化到教学每个环节中去,宽口径教育将学生知识链条拓展到纺织工艺最终生产产品中,解决了纺织工程专业人才普遍不“专”的问题。
同时,实施《纺纱工程》专业学生工程素质培养实践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动手能力。构建纺纱工程专业实践教学环境,融合现有校内外优质实践教学平台,解决专业实践教学严重弱化的问题。
其次,注重知识的实时更新与网络共享课程教学的结合。该项目成功构建国家精品课程 ――《纺纱原理》,该课程同属国家精品课程共享课程平台,实现了网络视频教学,让学生在课余能够随时随地开展专业知识的补充。
更进一步地,该项目改革了以往学生教学仅限于课堂传授的方式,创新性地指导学生展开企业实践计划,以国内一线纺织企业为基地,开展“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配备一线企业技术骨干作为企业指导老师,坚持学生独立动手的原则,有问题现场解决。
该项目通过革新教学模式,强化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教学;通过构建纺织工程本科实践教学虚拟工厂,提高了学生的工程适应性;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升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因材施教,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学习过程评价,加强实践环节,培养了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该项目成果还实现了教学资源、教学实践、教学方法与教学评价等 4 个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1)教学资源形式多样,类型丰富创新性突出。以国家精品课程共享课程 ――《纺纱原理》、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 ――《纺纱工程》、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新型纺纱》为依托,教材内容凝练有内涵,涉及课程中的引导性资源、过程性资源和巩固性资源,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立体化结构。
(2)构建了纺织工程专业实践教学新模式。以现代教育方法和手段为支柱,在构建纺织工程专业实践实验工厂的基础上,形成了校内实习基地与校外实践生产基地相结合,实习顺次递进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了专业教学库平台对课程教学资源实施动态的管理和更新,教师实施课程教学的过程也就是对教学资源库进行更新和完善的过程;同时拓展资源突出强化实践效果。
(3)网络资源与企业生产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网络资源内容部分来源于企业的实际应用,既有供教师教学使用的资源,也有供学生课后学习的资源;基础资源建设面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体现学生的认知过程。
国防教育制度范文2
[论文关键词]继续教育 高校青年教师 访问学者
在通常意义上讲,继续教育是指适应现代社会、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在终身教育战略思想直接影响和运用中所出现的一种教育职能活动。它属于学历教育后的一种多层追加型教育。继续教育是社会成员持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内访问学者制度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教育形式。
青年教师国内访学是通过将青年教师派往国内有优势学科的一流科研院所、教育机构进行专项培训或者短期深造的一种制度。它是高等院校强化学术、优化师资、提升竞争力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模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地域为标准可分为国内访问学者和国外访问学者,以规格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以经费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国家、地方、行业或者单位资助的公派访问学者和邀请单位资助的自费访问学者。本文着眼于青年教师的继续教育和自我成长,探讨的主要是国家资助的国内一般访问学者。
一、在继续教育理念下审视高校青年教师访学制度
高校青年教师的国内访学制度既有利于青年教师个人的快速成长与未来发展,也有利于派出学校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储备,还有利于接收访问学者学校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访学制度是青年教师实现继续教育的重要捷径
1.优化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幅度缩短,不少学科的“升级换代”已经真正实现了日新月异。传统学科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一些新兴的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逐渐凸显出巨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青年教师虽然都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但往往囿于学科的狭窄视野,而且对自己毕业后本学科最新的前沿动态缺乏系统的了解。青年教师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阅历,有着较强的补缺意识,能够理性地把握自己的强弱优劣,有针对性地利用做访问学者的机会,快速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可以说,接受继续教育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所必需的。
2.提升青年教师的工作能力。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力度的加大,高校在管理、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变革与调整,对师资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这种要求不仅体现在学历与职称上,更多地随着学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而转变为青年教师在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创新能力上。教学与科研是青年教师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体现教师职业价值的主要依据。参与学校建设与学生管理,是青年教师工作能力全面发展的要求。这些能力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逐步培养,其中,访学被认为是青年教师完成上述能力积累的“速成班”。
3.为青年教师的可持续发展准备条件。做访问学者是青年教师人生历程中的一段特殊经历,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使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及管理能力上得到快速提升,也能够拓展青年教师的视野,搭建他们成长的宽广平台。一些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确定或者调整了自己的研究方向,有些找到了自己进一步深造的专业或导师,有一些结识了在科研道路上志趣相投、能够相互砥砺的诤友,还有一些充分利用访学单位优越的学术资源整理收集了大量的科研基础资料。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强了青年教师的发展后劲,为他们快速成长为学校的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或后备干部准备了条件。
(二)国内访学制度是派出学校参与继续教育的基本渠道
派出访问学者并不仅仅有益于青年教师个人的成长,对于派出单位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高校学术交流与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也是学校长远发展的重要步骤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形式。特别是对于一些新兴学科来说,派出青年教师去拥有强势学科的相关院所做访问学者,是快速高效地进行学科建设的不二法门。青年教师访学制度拓展了派出学校继续教育的渠道,使师资培养有了有力的平台与手段。
(三)国内访学制度是接收学校推动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接收访问学者的学校往往是“211工程”或者“985工程”重点院校,在某些学科或专项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与强项。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接收院校不仅体现了自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基本职能,还向社会传播了其办学理念与人文精神。尤其是北大等一流高校开展的继续教育,特别是面对社会精英的高端培训,无论是对增强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高校青年教师访学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计划已经在繁荣学术、促进人才培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理性地审视当前的青年教师访学制度,仍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访问学者制度功能发挥的瓶颈。
(一)青年访问学者制度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调整访问学者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主要是各地方在1986年原国家教委的《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上述办法规定得非常原则,缺乏实际的可执行性。而部分地方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使青年教师通过访学途径实现深造的模式缺乏制度保障,导致一些高校在实施青年教师访学计划时也相对随意化。一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实施细则来对访问学者制度进行规范,但不少内容没能够及时调整修订,时效性差。加之受地域因素影响,此类细则只能够调整派出学校与青年教师问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往往对外地的接收学校缺乏约束力,最终使访问学者制度的功效大打折扣。
(二)青年访问学者的接收单位疏于管理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规定:“接受学校应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条件、工作条件,尽可能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访问学者并不能直接为接收单位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接收方对这一制度缺乏足够的热情。个别接收单位为了其教学管理秩序甚至对访学者设置诸多限制,比如严禁访问学者跨院系听课,不解决访学者的食宿、图书借阅等问题,不允许访问学者参与特定的课题。指导访问学者的导师均为博导,他们自身教学科研任务重,社会活动多,一些导师长期在国内外游历讲学,师生间很难真正建立起紧密的学术关系和亲密的师生情谊。接收单位对导师的指导工作缺乏有效监督,使导师对访学者的指导与考核沦为了形式。即使个别访问学者参与导师的学术研究,大多也局限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或资料收集等外围的学术活动,青年教师从中获取的教益极小。
(三)青年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怠于支持
青年访问学者制度有利于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理应鼓励并资助青年教师参与访学。但事实上,一些学校往往将青年教师的访学视为个人行为,没能够上升到学校发展、师资建设的高度来对待。学校常以师资紧张、经费有限为由阻止或变相阻止青年教师参与访学。尤其是时限为一年的访问学者很难通过所在院校的审批。另外,青年教师财力薄弱、访学期间开支巨大,他们无法获得学校相应的资助或补贴。相反,一些学校还以青年教师外出访学而未能完成工作量为由扣除其部分甚至全部津贴,致使青年教师不敢轻易参与访问学者的遴选,即使有幸成为访问学者也可能会在访学期间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 转贴于
(四)青年访问学者本身对访学认识上存在偏差
访学是一次弥足珍贵的深造机会和人生体验。但不少青年访问学者没能带着明确的目的出发,仅仅将访学视为短暂脱离工作苦海的避风港,或者盲目地跟风式访学。他们在访学期间既不按照访学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研究活动,也不致力于自身素质的全面提升,这样的访学历程完全被当成为了一次公费游玩,既虚掷了自己的大好时光,也浪费了宝贵的访学资源。
三、改进高校青年教师访学制度的探讨
笔者曾经有过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访学经历,对当前青年教师的访学问题有一些直观的感受与体会。笔者以为,要着力改进青年教师国内访学制度,真正体现这一制度的现实意义,还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
(一)将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计划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鉴于目前规范访问学者制度的法律文件的不完备,有必要通过教育部门的行政规章来从源头上建立访问学者制度的长效机制。
1.强化接收单位的监管义务。可以在《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一些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规范,来约束接收访问学者的科研院所。从而明确其在培养青年学者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以使国家重点投入的科研与教学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尤其要强调接收单位对青年访问学者的考核与管理义务,要完善对访问学者导师的遴选与监督制度,真正将导师指导青年访问学者的情况纳入到学校对导师及其学院的绩效考核标准之中。
2.细化派出单位与访问学者的法律关系。通过制定具体的访问学者制度与规范,明确划分派出学校与青年学者之间关于访学问题的责、权、利关系,甚至可以借鉴人事合同关系的模式处理访问期间的权利义务及纠纷。高校自身也要通过学校层面的人才制度的创新来推动访学计划的实施。比如说,在资助政策方面,鉴于青年教师的访学是一种带着研究性质的学习,所以可以将其访学计划作为一个校立课题给予立项,使其学习研究更有针对性,也便于以科研成果的方式考核验收其访学成效。
3.深化科技、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改革现行的人事与科研制度,鼓励更多的青年教师(尤其是西部高校和二本、三本院校的青年教师)申报访问学者计划,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项目、计划向高校青年教师倾斜,为青年教师参与访问学者计划搭建平台。特别是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新技能等,能够给予青年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机会。
(二)青年教师在参与访学过程中的着力点
1.访学的目标要明确。青年教师在申报访学计划前应当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此行的目的、意义及具体步骤。访学是终身教育的一部分,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人生经历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将访学计划放置在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整体框架下来安排设计。尤其要有强烈的补缺意识,要认真梳理自己的弱势与缺陷,确定自己在访学中最需要学习什么、最需要弥补什么、最需要提升什么。同时还要将自己所需与教研室所需、学科所需、学校所需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发展与派出学校的发展同步。
2.教学与科研是访学的重点“功课”。接受访问学者的大学通常都是“211工程”或“985工程”的重点发展名校,办学资源和学术氛围都有优势。指导访问学者的教师通常都是在该学科领域有着较高学术造诣与较好学术声誉的博士生导师,他们丰富的教学经验、宽阔的学术视野、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言传声教地影响到青年教师的成长。访学中要特别强调对教学与科研能力的培养。
其一,课堂观摩。大多导师同时在给本科、硕士、博士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访问学者旁听导师的课堂教学,学习课堂组织、传道授业的一些技巧与方法,再通过反思归纳,就能够转化为实际的教学能力。除了导师的课以外,所在学院相关课程也应当适当旁听观摩,甚至与自己专业关系较少但授课教师的评价度特别高的课程也应当去旁听取经,以便博采众家之长。另外,名校的讲座大都由社会名流主讲,其“含金量”较高,要更多地参与。
国防教育制度范文3
健全国防教育组织机构,大力营造国防教育浓厚氛围。坚强的领导力量是中小学国防教育的根本保障。学校应该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统筹学校国防教育的具体工作,以健全的组织机构确保国防教育的有序进行。
建立国防教育工作制度,实现国防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将国防教育工作放在和教学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足额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宣传栏、黑板报,广泛宣传国防教育知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国防教育知识学习氛围。
设立专职国防教育教师岗位,强化国防教育师资队伍。教师是中小学实施国防教育的主导力量。要提高中小学国防教育的效果,没有一支观念超前、业务精湛、知识渊博的教师队伍是难以做到的。因此,为了突出对中小学国防教育的重视,学校要改变当前国防教育师资以兼职为主的现状,在教师编制中设立专职国防教育教师岗位,拓宽国防教育教师的选配渠道,充实教师数量,提升教师质量,真正建立一支既具有丰富的国防及军事知识,又具有一定的中小学校教学经验的国防教育师资,以满足当前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
结合学生年龄特征编纂国防教育教材,突出教育的针对性。中小学国防教育不同于社会的国防普及型教育,要体现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需要。学校应该组织专家和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针对中小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区分层次和重点,科学编纂国防教育教材。以基础性知识为主,突出教材的理论性、系统性、职能性、故事性和趣味性,并配以图片、卡通、漫画等图解,做到浅显易懂,寓教于乐。使得中小学国防教育教材建设走上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激发和巩固学生的学习欲望。当代中小学生接触的信息面宽、思想活跃,这就要求我们的国防教育形式必须力戒单一,要体现形式的多样化,以适应中小学生求新、求异的心理需要。
在中小学国防教育中,既要有常规教学中的有机渗透,如:音乐课通过教唱《义勇军进行曲》、《打靶归来》等军歌,歌唱人民军队,讴歌英雄人物;美术课通过画飞机、军舰等,对学生进行爱军队、壮军威教育;体育课进行基本的军体拳、武术等军事技能教育和训练培养。
国防教育制度范文4
关键词:国家安全战略;高等院校;国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8-0033-02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建设。国防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也是高校学生的必修课。高校独立学院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成员,在国防教育方面承担着非常繁重的任务,对全面提升全民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
一、当前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现状
我国自1985年在部分高校开展军训试点、2001年颁发《国防教育法》以来,高校国防教育工作逐步得到重视。经过军训和军事理论教学实践,高校学生的国家意识、国防观念有所增强,但在国家长期和平环境的影响和学生就业压力逐年增大的双重作用下,特别是随着近些年独立学院数量规模增长较快,各项建设逐步探索、尚趋正轨,导致国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效果堪忧,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教育单位正视解决。
1.国防教育摆位不高。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影响,有的高校对在大学生中开展国防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错误认为国防教育是部队或军事院校的事,在高校中开展国防教育会给学生加重学业负担、耗费过多精力,“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思想占有很大市场。
2.师资队伍力量较弱。目前各级各类高校专职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师凤毛麟角,绝大部分是由学校保卫、学生部门以及辅导员兼职,“半路出家”、“拉郎配”的多,普遍缺少军事教学必备的军事素养,尤其在军事学术思想、理性思维方式、国防知识深度和广度等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2]。
3.内容形式安排单一。各所高校在学生入学之初均组织军训,但基本都把军训当成国防教育的全部内容,且军训课目简单,与中学生军训内容相差无异,有的又把国防教育课等同于普通文化课、历史课,未能紧跟军事发展潮流,学生受教无兴趣,教师授教没劲头。
4.经费物资投入偏低。高校国防教育设施普遍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和制约国防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开展,随着在校学生数量规模逐年增长,而国防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学设施建设速度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同时高校军事理论课教材缺乏标准、良莠不齐,有的甚至没有军事理论教材,国防教育空洞无物,硬件不硬、软件偏软的问题比较普遍。
5.学生认知存有盲区。当前大学生都出生、成长于和平年代,对民族危机无切身体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国事、军事、天下事,关我啥事”等消极保守思想在学生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接受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很少,缺乏起码的国家安全常识,献身国防意识不强,自觉参军入伍的积极性不高[3]。
二、提升国防教育质量层次的对策建议
高校国防教育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对全民国防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必须长期坚持、赓续发展。
1.强化国防教育主体地位。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学生国防观念,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摆上重要位置,以强有力的举措筹划、安排、落实好。强化国防教育工作组织领导,高校专门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明确具体组成人员,划拨专项教育经费,切实把国防教育贯穿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设立高校军事教研室,专门承担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确保高校军事课教学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大国防教育投入,将国防教育各项经费纳入学校财政“总盘子”,统一预算、统一保障,为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2.配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推进高校国防教育持续发展,需要有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过硬、执教作风严谨的师资队伍。进一步优化师资力量,走专职与兼职、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路子,将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教师遴选到国防教育工作岗位上,聘请相对固定的专家学者、军校教员、转业军官等进行专题讲座、科研指导。强化交流培训,与部队、军事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培养机制,有计划地派遣部分有发展潜力的非军事专业教师到部队体验生活,提高军事素养。依据军事课程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军事学科技术职务评聘体系,激发军事教学工作者从事军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3.优化国防教育内容设置。破解高校国防教育难题,必须立足现有条件,充实教育内容,坚持多措并举,确保教育实效。突出教育主题,认真研究高校国防教育特点规律,深刻把握新时期的学生性格兴趣,找准国防教育的着力点,强化军事高科技、信息化战争、世界军事等内容教学,激发学生关注国防、献身国防热情。拓展教学范畴,在普及国防知识、加强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基础上,紧跟世界军革潮流和中国特色军革进程,抓好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着力增强学生国家和国防安全意识。完善教材体系,着眼增强国防教育教材的时代性和新颖性,紧贴高校学生知识渴求、学历结构等编写教材,切实反映军事科学的最新发展现状,构建符合我国国防军事理论课程特点的军事理论教材。
4.改进国防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高校先进教育理念,结合高校实际创新方法手段,运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方式提高国防教育质量。坚持同实践结合,针对高校学生接受能力强的特点,多采取军事体育竞技、军旅歌曲演唱、国防知识竞赛、国防教育征文演讲、体验军营等实践性活动,在具体操作、亲身参与中体验感悟、强化意识。注重靠融合推进,把集中军事理论突击性教学分散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与政治教育、专业课程、社团活动等结合起来,深度融入到专业课程教学之中,使高校国防教育不再枯燥无味、单一刻板。充分发挥校园网络“课外辅导员”作用,丰富完善国防教育专栏和网页,建立诸如“军事发烧友”、“强军论坛”等栏目,用好动漫、DV、网上国防教育展览等形式,营造多领域、全方位、高效益的国防教育宣传环境。
5.健全国防教育评价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高校国防教育制度机制,确保国防教育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管理机制,坚持党委统揽、院系负责、武装部主管、辅导员落实,统筹安排国防教育的组织协调、课程设计、师资培养、力量调配、检查验收等工作,保证国防教育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实行国防教育学分制,规范学生国防教育课时,严密组织国防教育课程考核,将成绩纳入学生毕业综合评估体系,切实改变国防教育有教学无考核的状况。健全激励机制,把国防教育开展状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高校国防教育课程授课评估,规范课堂教学,对组织有力、质量较高的给予必要奖励,对教育不力、效果不佳的予以警告提醒,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勇胜,周永卫.高校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初探[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4):252-253.
国防教育制度范文5
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国防教育任重而道远。高校应当将军事理论教程与军事技能训练相结合,开展高质量的国防教育,这一方面是国家法律赋予高校的神圣职责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向学生传播了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生精神品格升华的重任,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了卓越贡献。
一、国际形势新变化对高校国防教育的要求
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家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做好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大学生是国家、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将高校国防教育与时展相结合,将大大拓宽大学生对国际形势的认识,提高大学生的国防意识,为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充足的储备和建设力量,这对我国新时期的国防建设是极为有利的。
(一)培育高素质国防后备军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高科技时代,普通群众不再是战争动员的唯一重点,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培育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国防后人才,大学生成为这一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放眼全球,各国都自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国防教育方法。比如,美国有针对性地对社会不同阶层制定了相关法律,如针对社会大众的《国防教育法》,针对青壮年的《普遍军训与兵役法》等等,此外,美国还在高等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国防教育制度,设立了由国防部统一领导的后备役军官训练团。为参训的学生支付学杂费,还提供相应的奖学金和补贴。俄罗斯在培养军备人才方面也进行了有益尝试。为培养初级军事人才,俄罗斯不仅进行军事登记专业培训,兴办少年军校,更在高等学校设立军事系,培养理论与技术兼备的军官人才。英国在大学设立海、陆、空三类军种训练团,政府鼓励学生参加训练活动,并提供参训费。越南每年安排初中以上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且训练结束后将通过严格考核,选拔优秀者授予军衔,分配到部队技术兵种任职。
(二)现代战争技术高科技化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尖端化,使得高技术战争愈演愈烈。高技术战争以高技术武器为基础,但没有精通操作的高素质官兵,高技术武器形同烂铁。制导炸弹、制导子母弹、巡航导弹、反辐射导弹等精确的制导武器,隐形飞机、隐形坦克、隐形船等隐身武器,太空的军用侦察、通信、导航卫星等空间武器系统,以及正在研制的新生化武器和新概念武器等无一不标示着高科技在现代战争中的重要地位。以被世界军界评论为“先进武器打低水平战争”的两伊战争为例,拥有除原子弹以外,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所有先进武器,但由于军队官兵近一半是文盲的低素质战士,使得尖端武器毫无用武之地。相反,海湾战争能够成为第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高科技局部战争,不仅因为先进武器的广泛使用,大量的高技术人才的运用是美国致胜的重要原因。
(三)开展国防教育是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措施
大学生正处于人的心智由幼稚到成熟转变的重要时期,由于缺乏历练,鉴别是非能力较差等原因,大学生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产生消极情绪。如何磨炼大学生意志,培养其乐观向上、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的优良品质,成为高校工作急需探讨的问题。实践证明国防教育在培养人的组织性、纪律性,磨炼人的心智、耐力、体力方面有着卓越成效。在军事训练中学生们能够团结一致、互帮互爱,在困难面前,坚忍不拔、不屈不挠,对待军情时事,不再漠视,能够主动关心,积极探讨。这对于整顿校风、学风,整顿校园秩序,维护校园和谐有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强化大学生国防教育不仅是造就高素质人才、符合时展的必要举措,更是建立强大的国防力量,保证国家不受侵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战略之举。
二、现阶段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高校国防教育在理论教授,军事训练方面取得了部分成效,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体制建设不完善,教学模式创新力度不大等原因,普通高校国防教育仍需改革。认清普通高校国防教育现状,分析并解决出现的问题,是推进国防教育更上一层楼的重要措施。
(一)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方面
当前,我国各高校开展的国防教育有以下内容:(1)开设军事理论课程教学。高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学生学习了解基本的国防知识,培养国防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2)注重军事技能训练。我国《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在我国,军训一直是各大高校国防教育的最主要途径,通过军训,不仅能够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最直观地感受艰苦的军事生活,了解国家军事训练的主要内容,融入国防教育的大环境中,培养其国防建设的主人翁意识,也能够培养学生团结拼搏、严谨自律的良好品质。(3)开展国防宣传活动。通过开展讲座、举行先进故事报告会、横幅宣传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国防教育接近学生生活,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增强学生国防观念。
(二)高校大学生国防教育存在的问题
1.学生走马观花,未引起足够重视。和平年代,当代大学生多“生于安乐”,很多学生从小便由父母包办一切,优越与安逸的生活让他们缺少了锻炼的机会,缺失了艰苦奋斗的精神,“战争”对于他们来说只是存在于小说、电视上的某个情节,因此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多数学生国防意识淡薄,认为“国防”只是空洞的口号,忽视相知识的学习,缺少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感淡薄,成为国家国防建设的漏洞。
2.学校师资薄弱,国防教育队伍不足。虽然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部分院校不能很好权衡利弊,只重视科研和教学,忽略对学生教育的贯彻落实,课程开设马马马虎,未能建立系统的教学体系。此外,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学校传授国防课程的老师多为“业余”的国防教育者,对国防教育从未有过系统的研究,更一点是阻碍高校国防教育教学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3.社会相关人才匮乏,国防教育后劲不足。近几年,我国为促进国防教育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扶持,这不可否认,但“僧多粥少”,面对庞大的高校国防教育力度仍然不够,专门人才培养不到位,国防工作后劲不足,不能很好地适应时展和国防安全需要。
三、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创新
创新促进价值的提升,新的历史时期,国防教育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学生组织纪律性的培养,国防教育更要重视在已有的基础上的推陈出新,从传统教育向掌握高科技知识转变,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培养优秀人才。
(一)提高教师水平,建立高素质国防教育队伍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国防教师是国防思想、军事技能的传道授业解惑者,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对提高国防教育课程质量有着决定性作用。对国家而言,要做好相关的组织培训工作;对教师自身而言,要不断追求上进,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提高自身教学能力。
(二)注重理论指导,加强军事课堂教学
国防教育工作者要以时展为导向,不断改革课程设置,更新知识体系,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通过多种途径使学生了解最新国防动态,更新知识储备、加强忧患意识,培养学生的军事思维,使军事国防教育融入学生生活,让学生在军事课程的学习中促进自身的综合发展。
(三)推进实地考察,促进教学与实践结合
高校可以通过开设选修课和国防教育讲座等形式,通过学分计人的方式,鼓励学生参与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授课、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对军事、国防的关注与兴趣。此外,实践出真知,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实地考察机会,让学生通过直观感受加深学习效果。
国防教育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公司;环境法律责任;预防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08
与一般的法律责任相同,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公司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公司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公司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公司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系指公司违反环境义务或者造成环境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后果,主要包括排除危害和损害赔偿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公司的环境行政法律法律责任系指公司违反环境行政法时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两种形式。在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公司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系指违反环境刑事法律规范时,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专节设定了“破坏环境保护罪”,其中又囊括了专门的环境犯罪种类和环境犯罪类型。
在社会责任范畴中,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居于中间位置,承启了公司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势必促进和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公司作为环境法分配环境义务的重要主体,其践行义务的实际结果,对公众环境权益及环境正义的实现可以起到关键作用。一项好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不仅应在实际执行中发挥威慑力,更要迎合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在预防功能方面有所作为。预防性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制度设置,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条件之一[1]。那么,如何全面认知当前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怎样从预防的视角审视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难题,并变革当前的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将是本文逐步探讨的内容。
一、公司产生阶段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 (一)公司市场准入的环境条件缺失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公司,对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其对象均是主体、财产、组织、经营条件等情形,环境准入的基本事项均未被提及;未达到环境标准的公司进入市场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更是无从谈起。由此,环境准入作为公司进入实体市场的第一道绿色门槛,没能发挥其基本的防护墙作用。
(二)环保法中公司环境准入规范的滞后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2章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在第3章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在第4章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惟独没有环境准入规范的内容。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等环境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公司设立时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职责。总体来看,各种环保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及责任的设定,基本上都是对已成立的公司之行为进行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潘 佳: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绿化:一个预防的视角在《环境保护法》第2章明确规定“环境监督管理”方面,其针对公司行为的规定,除了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监测的管理以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等主要规定之外,主要是从建设项目是否影响环境的角度进行了细化。第13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的环保批准问题。该法在第5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仅针对经营时的公司法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3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污染防治法对公司项目建设和规划的规制,也不例外。因此,批准程序并不是公司设立之时《公司法》第6条规定的情况。总之,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针对将来可能对环境状况产生影响的公司设立行为,没有设定环境本身的“市场”准入标准。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3章中明确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义务。《环境保护法》第4章就如何对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进行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第3章和第4章的基本内容,可以找到运营阶段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条款,然而,公司进入市场的环境审批问题还是没有被纳入制度考量的范畴内。即使《环境保护法》第25 条第25 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对新建企业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该条毕竟是原则性的规范,没能细化,环境审批问题还是无从谈及。《环境保护法》第26 条 第26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化解环境风险,实际上,依前文的逻辑来看,该制度针对的是“事后”的公司,仍然没有对“事前”需要环保审批的公司设立行为有所作为。
二、公司运营阶段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 (一)应对环境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之空白
国际社会一向将内部控制制度作为防范公司风险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在环境风险的防范方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人为污染和全球气候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叠加,环境灾害的发生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2]。环境事务作为惟一关涉所有国家利益群体的“共同威胁”与“共同利益”[3],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反对。与此同时,经济学界、管理学界、公司界和法学界开始从内部控制视角探讨环境灾害的应对策略。由于刚刚起步,在世界范围内,包括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未建立有效应对环境风险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尽管如此,我们不难发现,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防范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为重心,明确相关主体的环境内部控制责任,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由于违法成本低廉,环境成本没能内部化,以及绿色会计核算体系整体缺位,这一世界范围内的前沿难题若在中国得以先行,会显得格外棘手。
(二)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滞后
当前我国的环境法规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大多采用罚款的方式,很少采用吊销许可证、消除危害、责令停产停业等资格罚和行为罚。相较于经济罚,资格罚和行为罚的闲置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针对经济罚而言,由于罚款的成本对企业来说根本算不上负担,再加上体制和机制等各种因素的存在,罚款的威慑功能荡然无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单一的、普遍实施的威慑机制没能从根本上约束管理层和执行层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管理层获利而广大股东“埋单”的尴尬情形。
此外,困扰环保部门的缺乏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手段的老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环保部门缺乏直接的、实在的权威,缺乏最直接、最可靠的制止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法权力来源,不得不求助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协助。实际上,矛盾不仅往往得不到解决,诉讼成本、时间成本、执行成本等各种成本问题又接踵而来。总之,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不可逆性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正当性”权力来源极不相称。
(三)刑事法律责任的变革拖泥带水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笔者以为,从一定角度而言,本条并非通说所界定的由“结果犯”向“危险犯”的转变,严格说来,构成要件强调必须“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而不是“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行为”。值得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第三,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尽管如此,该罪的变革仍无法从根本上预防企业的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一方面,当前的司法运行机制使得司法的补强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制度的缺漏不容忽视,从“准危险犯”到“危险犯”的跨越亟待提上议事日程。与约束污染和破坏环境主体的责任相对应,环境监管主体的责任问题也不容忽视,虽然和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无直接关联,却是企业责任制度配套履行必不可少的。遗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将监管者的环境刑事责任纳入改革的范畴。
三、从预防角度绿化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准入制度及相关责任的立法完善
规定公司设立时的环境责任审批制:明确公司设立应具备的环境条件及相应的环境准入罚则。公司在报批环境准入时,存在不报、少报、谎报等违法情形时,应依法追究公司的环境准入法律责任。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公司设立时的环境准入监管职责。公司登记机关应切实履行相应的协助审查义务,对没有环境审批或者环境审批不合格的企业,不予登记;登记机关违法失职的,亦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仍需一些配套机制的完善。例如,强化对现行环境指标的研究,制定科学的环境准入标准及指标,统一规范审核程序,等等。将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提前,强化对准入阶段公司的责任和监管者“配套责任”的约束,将从最前端强化公司的环保注意义务,加大自身的环保投入和环境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预防污染和破坏行为。
(二)建立以环境风险应对为重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责任体系
2006 年7 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同年11 月,该委员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22 个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2008 年6 月28 日,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2009 年7 月1 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该规范将内部控制的目标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第二,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第三,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第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第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与COSO 报告所设定的目标相比,这个目标体系把资产的安全明确列入控制目标体系中,突出了资产安全的重要性[4]。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主体,在风险泛化的时代,将始终面临不确定的环境风险,包括持久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损害风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
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境风险的有效控制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削减。近几年以来,石油化工行业污染事件频发,危险物质经营单位因危险废物处理不当而造成的环境事故比比皆是,重金属行业等高污染企业搬迁后留下了一些后遗症,造成搬迁企业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继续“埋单”的尴尬境遇。从根本上说,企业自身根本没能意识到将环境风险纳入内控机制的重要性,而环境风险特别是环境事故一旦造成损害,其代价将是巨大的。日本福岛核危机事件、大连和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就是前车之鉴。
由此,本文建议:第一,拓展内部控制的目标,增设预防和化解企业的环境风险一项,尤其强调高风险行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建立环境高风险行业以环境风险为中心的内部控制机制。第二,突出董事高管环境风险内部控制注意义务,强调董事高管的内部控制责任。明确其有制定和监督环境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内部控制规定造成公司环境污染破坏事件或者环境事故,直接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董事高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时,不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责令其承担月薪或者年薪几倍的罚款。第三,为了保证董事高管商业判断的理性行使,注意义务不宜限制过严,若仅有一般或者微小过失,不宜追究责任。鉴于“权力易被滥用”、“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败”之普遍认识,并基于对监督和制约公司经营者行为之考虑,对于执掌公司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权限和资源的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均有必要对其形成制约。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时,应把握“职权滥用”的内核,对“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执行职务行为”不应作过窄解释[5]。此外,通过建立董事高管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特别是在高度危险行业中)来分散和防范风险,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行政处罚方式的科学化
环境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大多采取罚款的方式。从逐年递增的排污费和罚款来看,就实施效果而论,环境行政处罚是失败的,那么,原因何在?依本文所见,罚款制度没能从根本上触及企业决策层的利益。由于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担责任,实际上真正掌握企业环境、经济等行为命脉的董事和高管并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直接承担不利后果,而内部约束机制又很难规制企业的核心。鉴于罚款制度作为主要的环境违法处罚方式仍将在我国长期存在,该制度的变革尤其要注重对决策层的约束和惩戒。
此外,增加自由罚的适用范围,扩大行为罚和资格罚的适用。鉴于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及我国严峻的环境态势,在法定情况下,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达到一定程度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拘留,并处以罚款,同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人身自由属于最重要的基本人权范畴,必须界定清晰自由罚的条件、时机和范围。在其他行为罚和资格罚方面,从环境基本法层面授予环保部门实在的权力,明确法定条件下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授予环保部门责令违法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前置”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修订
建议修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为名副其实的“危险犯”,将条文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危险犯的认定,可能比较困难。应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类型、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比如,某危险废物经营和处置单位将大量剧毒废物随意丢弃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而该地区多降雨,一旦发生危险,将造成市中心数万人面临饮水危机,即使没有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根据前文的理由,也应当对其危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危险废物经营和处置单位将剧毒废物随意堆放在荒野地区,周围自然生态稀疏,只有在造成重大地下水污染或者土壤污染事故的情形下,才应追究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就现阶段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修订不宜一步到位、过于严苛,宜比照《刑法修正案(八)》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修订,而不宜比照本文所界定的危险犯。建议将当前的环境监管失职罪修改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文献:
[1]张忠潮,白宏兵.京都议定书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启示[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96.
[2]李金林,胡昱东,章贝贝.中国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透视——以无锡太湖蓝藻爆发事件的个案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98.
[3]潘佳.公众参与环境信息问责初探[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