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例6篇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 邓小平;制度比较;社会主义优势

〔中图分类号〕D64;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99(2010)03-0131-04

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一些国家出现严重曲折,社会主义好像被削弱了,但人民经受锻炼,从中吸收教训,将促使社会主义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这段论述,回味无穷。这十多年里,世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有两个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30年里保持着国内生产总值年均9.8%的实际增长率,不仅与东欧、俄罗斯等原先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呈鲜明的对照,而且也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3.0%的增长速度。二是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中国的抗抵能力以及为缓解金融危机对世界的影响而作出的努力,显示了综合国力的强大和世界分量的加重。这两个事实使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有了新的历史条件,研究邓小平从制度比较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思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跨越“卡夫丁峡谷”遗留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的阐述,揭示了人类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成为人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趋势的思想武器。按照这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社会主义作为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显然意味着它的制度先进性。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构想建立于对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实践的分析,认为以私有制为本质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经济上的贫富两极分化、生产上的无政府状态、政治上的阶级对抗和冲突,而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在制度系统内消解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统治,用社会主义制度替代资本主义制度。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逻辑中,社会主义只有当资本主义在经历了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社会矛盾达到急剧尖锐化的程度,社会主义才有可能实现,而且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国家的单独现象,将在欧洲几个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实现。

世界社会主义实践发生和发展的轨迹后来并没有沿着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理论构想运行。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这意味着无产阶级革命的中心从欧洲向世界东方转移。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有两大贡献。第一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可以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实现,第二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在一个国家实现。20世纪中期,中国、朝鲜、越南和波兰、匈牙利等东欧一些国家先后进入社会主义的行列,使社会主义一定程度上成为世界的普遍现象,但所有这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这种被称之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现象遗留下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势比较问题。

同志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取得革命胜利的基础之上的,而我们党则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这样的反差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先天不足”的历史缺憾。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将旧中国的生产力从落后腐朽的生产关系下解放出来,通过建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但是,经济基础的薄弱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客观现实则留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巨大压力。建国初期就指出:中国是一个正在开始改变面貌的落后国家,经济上、文化上都比西方国家落后,他经常讲我们现在还“吹不起牛”,还“要受人欺负”,还“要夹着尾巴”之类的话,说“哪一天赶上美国,超过美国,我们才吐一口气”。提出社会主义一定要发挥制度优越性,说假如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还赶不上美国,那就要被开除“球籍”。20世纪50年代中期,和党中央还提出了“赶英超美”的口号,虽然后来导致经济建设急躁冒进的错误,但它真切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力求从制度比较上显示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决心。

从制度比较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的优越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逻辑中其实是不存在的命题。既然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难以维系的崩溃性结果,那么这种取代它的制度理所当然内涵着优越性,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理论逻辑并不能代表实践逻辑,由于社会主义实践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现象,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实践上就有一个从“应然”到“实然”转变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有一个从“自由”到“必然”飞跃的问题。即是说,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不仅要知道其所以然,而且也要知道其之所以然;不仅要了解其从哪里来,而且要明白其到哪里去;不仅要清楚其会遭遇什么,而且要学会怎样来应对。从实践和理论上真正搞懂这些问题,有助于深刻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从而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制度比较角度论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社会主义只有与资本主义相比较才能更加显示它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前,我国由于各种因素,关起门来搞建设。一方面,不了解世界发展形势,对资本主义缺乏认识,另一方面,“左”倾思想形成孤芳自赏的思维定势,总是片面地认为社会主义欣欣向荣,资本主义日薄西山。这两方面原因造成我们很长时间里并未认真从制度比较的角度认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思考中,从多个方面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进行了制度比较,充分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第一,比资本主义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制度优势。邓小平指出: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的制度优越。它的优越性应该表现在比资本主义有更好的条件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社会主义要优于资本主义,它的生产力发展速度应该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不只是名词好听,而是生产力发展速度要超过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怎么比较?是比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这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首先要表现在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果方面。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怎么比较?是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不发展,有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认识制度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基本的理论依据是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和生产关系的体现,必须与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相匹配。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制度的优势所在,背离了这条原则,任何制度都将缺乏存在的合理性。邓小平将生产力标准放到了制度判识最重要的位置,从制度比较上充分阐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比资本主义更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的制度优势。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百万富翁的超级利润,不能摆脱剥削和掠夺,不能摆脱经济危机,不能形成共同的理想和道德,不能避免各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堕落、绝望。这一论述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有利于达成社会共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又一体现。社会共识是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一个国家社会共识的形成取决于很多因素,制度因素则非常重要。社会主义制度与此前的各种社会形态相比,其突出之点是它具有利益代表广泛性的优势,因而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聚拢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树立共同的道德价值理念。

第三,比资本主义更有利于发展民主的制度优势。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表现为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他曾向外国友人谈到我国政治优势问题,举了很多方面,说“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1〕。对我国实行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邓小平认为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对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指出:目的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愈发展。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不断升华。党的十七大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最关键的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第四,比资本主义更有利于团结合作的制度优势。邓小平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收入是全体劳动人民共享,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是团结合作的制度优势,只要我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力量统一合理地组织起来,人数少,也可以比资本主义国家同等数量的人办更多的事,取得更大的成就。“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2〕团结合作是国家发展的保障,最广泛地实现团结,最有效地实现合作,社会才有和谐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广泛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优势使它具有凝聚人心和集拢人力的社会组织和动员功能,有助于促进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形成合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辩证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思维方法

制度比较是一种思维方式,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制度比较,是世界观的体现。邓小平进行的制度比较,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基础上,运用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这就使他的社会主义认识具有显著的科学性。

第一,用相对的眼光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先进的制度形态,但不能把这样的先进性认识绝对化。先进性是历史的、具体的,任何先进性总是相对落后而言的,社会主义不是什么都好,资本主义也不是什么都坏。社会主义先进主要体现在社会形态、价值取向、利益结构、分配机制和社会关系等方面,而这些方面的先进性也只是相对社会主义之前的国家制度而言,并非就已经是尽善尽美,毫无缺陷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又存在于整体全局的意义上,也不是所有的个别局部都先进。中国共产党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3〕。邓小平也指出过,社会主义在一些方面不如资本主义。他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4〕,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发生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5〕。邓小平还说过,在选拔人才方面,西方国家比我们做的要好,需要加以改进。用相对的眼光认识社会主义,有助于克服绝对主义的片面性,清醒地看到自身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树立社会主义必须在不断的改革中完善和发展的意识。

第二,用历史的眼光认识社会主义。如果从1640年英国革命算起,资本主义革命的历史迄今已经长达近370年,相比之下,以1864年马克思、恩格斯领导成立第一国际为标志,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则晚了200余年。如果以1688年英国建立近代国家算起,资本主义制度诞生距今已经有320余年,而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世界才有了社会主义制度,又有230年发展的时间差距。因此,“同已经有了三四百年历史的资本主义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幼年时期”〔6〕,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实践上的这种历史落差,使两者在制度完善、经验积累、根底深浅和社会成熟等方面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差别。邓小平说:“资本主义发展几百年了,我们干社会主义才多长时间!何况我们自己还耽误了二十年”〔7〕,“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8〕。把社会主义放到历史的动态中去认识,是邓小平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进行准确定位的思想基础。邓小平多次强调,严格地说我们还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他指导党中央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要求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避免犯急躁盲动的错误,从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第三,用发展的眼光认识社会主义。我国的客观现实是,社会主义建设处于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下。邓小平认为,必须承认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客观事实,但是,这个事实不能作为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理由,因为它与制度无关。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但是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从根本上,是解放以前的历史造成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9〕承认生产力落后的事实更不能成为丧失社会主义信心的理由。“社会主义革命已经使我国大大缩短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我们尽管犯过一些错误,但我们还是在三十年间取得了旧中国几百年、几千年所没有取得过的进步。”〔10〕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起来的,“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对社会主义丧失信心,认为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这种思想是完全错误的”〔11〕。这就是说,我们既不能盲目自大,否认发展落后的客观现实,又不能泄气自馁,放弃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用发展的眼光看,社会主义具有光明的前景,它比资本主义先进的制度优势已经并将继续在历史的实践中展现出来。

〔参考文献〕

〔1〕〔2〕〔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7,16-17,383.

〔3〕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5.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自主性,关系,“共谋”,批判

引论:一、中国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也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中国学界与外部同行接触及交流的日益频繁,随着中国改革进程与社会转型过程的深化,中国社会科学将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之中获得更多的理论资源与现实动力。但是,正如我在另一个场合曾经指出的那样,“不过,中国社会科学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及能够取得多大的成就,显然不是上述外部环境所能决定的,换言之,这些外部环境之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助益性绝不是当然的。这里不仅涉及到学术研究场域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也关涉到中国学术界在面临其他场域于‘进步’这一意识形态和大众传媒的支配下不断获取强势地位的情势中如何营建并捍卫学术自主性的问题,更涉及到生存于这一环境之中的中国学术界能否保有一种批判的精神去直面这些关系的问题。”[1]

显而易见,上述问题都是围绕着我反复强调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2]这个核心问题而存在的。因此,我将把“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设定为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但是,我认为,在回答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会缺失自主性这个问题,因为对后者的回答乃是我们对前者回答的一个重要前提。实际上,我于大约十年前就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的长文中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因此本文的讨论实是以前文为基础的。但是我在承认前文观点有效性的同时认为,就回答“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而言,前文的观点并不充分,不仅需要加以反思,而且还迫切需要对此做出进一步的探讨或补充。正是这一判断,构成了本文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考虑到本文是对前文观点的修正和推进,本文的论述也将据此采纳如下的分析安排:除了导论引出本文的论题以外,第一部分将首先以扼要的方式重述我在《思考》一文中的基本观点和结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亦即在对前文观点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在第二部分中,我将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角度”的问题;经由此一问题的讨论,我将确立认识这个问题的“关系性视角”。二是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向度”问题;我经由此一问题的探讨而明确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具有国内和国际两个向度。三是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问题;透过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主张把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批判扩展到对学术制度的批判,亦就是从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批判扩展至对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器的批判。在第三部分中,我将从关系的视角出发,把关注点真正从外部转向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内部所实施的各种“共谋”关系,亦即通过对“共谋者”的重新界定而对中国知识分子与各种“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之腐败实践之间的“共谋”关系进行反思和批判。作为本文的结语,第四部分则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知识分子在当下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极其重要的几项使命。可否省略此处?

一、 ——《思考》一文的基本观点与结论(删)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便在始终关注着中国社会科学如何获致自主性这个问题。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在当时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回应此前三十年间社会科学知识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独立人格基本丧失的状况。据此,在20世纪80年代,这个问题大体上是通过“中国社会科学学科性建设”[3]和“知识分子心态和品格”[4]这样的设问方式来展开的:前者试图通过社会科学的学科恢复和学科建制的努力来使中国社会科学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束缚,后者则试图通过对中国知识者古即有之的“入世”心态的检讨以唤醒知识分子特立独行的精神与品格。可以说,这两个向度的努力都在某种程度上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科学在当时的本土性问题。

关于这种设问方式,极其明显地反映出了当时特定情势对人们设问角度的规定,然而,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困境却表明,这种设问方式对于认识或解决正在发展中的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而言,“可以说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基本的”。[5]如果我们将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追究,那么我们便可以发现,更为重要的恐怕还不是这种设问方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而毋宁是在根本上支配这种设问方式的某种思维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因为所谓设问方式以及经此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相关的思维方式及其背后隐含的问题结构所支配的。简而言之,这种思维方式,也就是那种视外部性因素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之关键因素的思维方式。

经由这种思维方式提出的问题所含的预设至少存在着如下的问题:第一,尽管它在表面上就意识形态及知识分子的“入世”人格对中国社会科学的重大影响这个问题做出了否定性的主张,但实质上却反映出了其在更深的层面上强调知识生产外部因素对知识及其生产活动的决定论式观照。显然,这种思维方式在讨论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切割掉了社会科学研究内部的向度,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那种“用逻辑的事物替代事物的逻辑”的方式,而更为紧要的则是这种逻辑实是一种“你死我自然活”的零合博奕逻辑。这种思维方式在经验层面上的展开,完全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在上述外部性问题得到某种程度解决的时候,有关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的知识的自主性问题依旧未能得到关注,甚或没有得到改观。第二,作为基本上对社会科学研究之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重要意义不意识的一种逻辑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使人们去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或者说只能够使人们在基本上不考虑社会科学知识的性质以及这种知识增长的规定性的境况下诉求学术制度的恢复和建构,从而致使种种对学术制度的诉求滞留于形式层面。更进一步讲,本来为了抵御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因素对社会科学的干预而建构的那些学术制度,结果由于对建构学术制度的学术判准的不意识,而使意识形态以及其他因素依旧深深地嵌入在这些制度之中,并透过这些制度而展现出社会、经济及政治等需求在另一种形式下对中国社会科学的无处不在的渗透和支配。第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这种只强调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的知识的影响的单向度思考,不仅一方面因中国知识分子对那些旨在试图摆脱各种外部性因素之支配的学术制度的当然认定而忽略了对它们本身的分析和探究,而且在另一方面更是从根本上遮蔽了中国知识分子在自身的研究中与这些深刻地体现着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外部需求的学术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复杂的、彼此依赖而互为强化的关系,从而无从洞见这些复杂关系背后的各个场域间所存在的紧张和冲突。[6]

正是透过对上述思维方式的分析,促使我在《思考》一文中主张改变旧有的思维方式,亦即“转换我们对此一问题的那种单向度的思维方式;一如维特根斯坦所言,透识一个深层且棘手的问题,最为关键的办法是‘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打个比方说,这就像从炼金术的思维方式过渡到化学的思维方式一样。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进行思考时,必须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打通这两种思维方式,进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7]

经由这种思维方式的转换,我又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并不能仅通过确立学术制度以抵抗僵化意识形态的方式得到解决,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在根本上取决于这些学术制度是否具有真正的学术性质,或者说还取决于我们对学术判准的认识。当然,这个问题也不可能仅通过中国知识分子的心态品格的转换而得到解决,因为向“出世”品格的转换,有可能导致其与社会科学这种关注社会与人的知识品格发生根本的紧张。实际上,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在关注中国社会问题时是否能够严守科学的学术立场。据此,我在《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认为:第一,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科学场域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间关系的问题;第二,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从某种角度看乃是其他场域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监督、支配所致,其基本中介是那些并非完全根据社会科学知识的规定性及增长逻辑而建立起来的学术制度;第三,更为根本的是,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在其研究中与这些并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换言之,正是由于他们在其研究中未能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而致使那些非科学或前科学的东西渗入进了社会科学之中,进而侵损了中国社会科学应有的自主性。据此,我在当时主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对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关系的知识自觉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在其自身的具体研究中对日常性常识及学究性常识加以彻底的质疑并与之决裂,进而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以科学的智识资本增进和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8]

二、关系视角 世界结构 制度批判——对《思考》基本观点的反思和推进(一)

(1)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角度问题。

我在《思考》一文中经由否弃当时盛行的只强调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来的知识的影响的单向度思维方式而主张“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进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9]然而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以后,我认为,当时采用的“内部性视角”这一说法并不妥切,实际上更为确当的乃是一种“关系性的视角”。

众所周知,在当下的社会世界里,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不可能不受到来自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的影响。但是在这里,我们却必须强调指出,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具有影响的事实,并不能够使我们当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正是这些影响使得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缺失了它应当拥有的自主性。在我看来,外部诸场域对学术场域之宰制的形成,在当代的社会中主要不是中国知识分子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所谓的“被动者”转变成了“主动者”以后才获得其实现的可能性的——亦即中国知识分子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之间进行形形色色的“共谋”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知识分子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知识分子的转换,才一方面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需求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再生产——当然也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运作逻辑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它还致使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或“消费”。[10]

据此我认为,我们在探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关系性的视角”并以它作为我们的认识路径,因为惟有根据这一视角,我们才有可能在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不会简单地追究任一单方面的原因,而会把我们的视域扩展至中国知识分子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各种关系问题。显而易见,这种“关系性的视角”彻底否弃了中国学术界所盛行的要么“外部”要么“内部”的“单向度”视角:依据“外部性视角”,我们充其量只能经由一味地指责经济场域、社会场域、政治场域乃至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宰制而陷入一种简单的“反抗”逻辑之中——然而我们知道,“反抗”却往往不意味着解放;而依据“内部性视角”,我们则充其量只能经由空泛地指责中国知识分子的“入世”品格和缺乏“独立精神”而陷入一种与社会科学知识之性质更为基本的紧张之中。

(2)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向度问题。

我必须承认,在撰写《思考》一文的时候,我确实忽略了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必须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的问题,尽管我在讨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以前已经认识到了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示范”问题,而且还专门撰文探讨过这个问题。[11]

现在,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首先,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社会科学知识的毫无批判的接受,给西方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示范注入了某种合法的“暴力”意义;正是在这种暴力性示范下,中国知识分子毫无批判地向西方舶取经验和引进理论,便被视为合理的甚或正当的。再者,这种实践还迫使中国知识分子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及其成果都必须经过西方知识框架的过滤,亦即依着西方的既有理论对这些研究做“语境化”或“路径化”的处理,进而使得这些研究成果都带上了西方知识示范的烙印。[12]更为糟糕的是,上述情势还导致了一种我所谓的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知识的“消费主义”倾向。其次,中国知识分子对一些与学术相关的西方制度的移植,也从另一个角度扼杀了中国社会科学建构自身自主性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学术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只会引发与这些制度原本旨在达到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比如说,西方国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规定了一种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在年度内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和论著的制度,而且这种制度是与聘佣制度紧密勾连在一起的。晚近以来,中国的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将这种制度移植了进来,但是他们在引进这种制度之前却并没有做认真的分析,甚至不意识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仰赖于其他学术制度的支援或配合。比如说,一些学术项目的立项乃至获得,通常情况下乃是为某些重点高校或重点院系所垄断的;同时我们知道,项目的获得意味着研究者肯定能够获得一定的出版经费或补贴;而面对当今中国出版社因企业化而出现的一种重赚钱而轻质量的取向,那些能够获得项目资助的知识分子与那些因所在单位的地位低下或不善人际关系而得不到项目资助的知识分子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就更容易出版论著——亦即更容易满足上述“数量”制度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许多知识分子,而且一些院校也为了获得每年的研究项目经费而大搞社会“公关”,结果知识分子用以这种“公关”的精力和时间则大大超过了他们可以用来研究的精力和时间。可见,原本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制度,一定程度上经由在中国的移植而变成了一种激励知识分子去“争夺”项目经费的制度。更为糟糕的是,这种制度在中国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与知识分子职称评定相勾连,而另一方面则与强调数量甚于质量的倾向紧密相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一些知识分子采取剽窃、抄袭和拼凑的手段来满足这种制度所规定的要求,有的做法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13]

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除了存在一般性的一面以外,在世界结构中还存在着本土性的一面,而这意味着学术自主性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是以特定时空为限的。据此我认为,就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情形而言,学术自主性的问题基本上会涉及到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依照其运行逻辑而必须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做出明确的界分,这可以说是自主性的国内向度——实际上每个国家的社会科学都会遇到这个问题。第二个向度所涉及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必须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的问题,这在我看来乃是自主性的国际向度——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问题。[14]

(3)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认识和批判问题。

我在《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在其研究中与那些并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换言之,正是由于他们在其研究中未能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而致使那些非科学或前科学的东西渗入进了社会科学之中,进而侵损了中国社会科学应有的自主性。据此我在当时主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对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关系的自觉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在其自身的具体研究中对日常性常识及学究性常识加以彻底的质疑并与之决裂,进而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通过科学的智识资本增进来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简而言之,这里的关键是这样两个论断:一是“共谋者”主要是那些因科学资本甚少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二是中国知识分子应当首先通过研究对象的科学建构来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治理型意识形态;转型;结构;功能;供给机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当代西方保守主义语境下的民主政治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30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学院创新团队资助项目“青年政治学者创新团队”(项目编号:31541510102)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2-0033-06

一、从革命到治理: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意识形态功能出现了由革命向治理的重大转型。广义上理解的“革命”,并非单纯的“一乱一治”,而是涵盖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譬如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资产阶级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等,都印证了“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① 这一判断。因而,“革命”成为中国近代话语中极具正当性的政治观念,并且饱含“进步”意蕴,奠定了“20世纪中国政治制度与社会行动正当性的基础”②。

20世纪20年代,中国思想界曾就国家变革的方向与途径发生了“改良”与“革命”的重要争论,最终革命话语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缓慢的渐进式国家改良无法实现革命带来的社会整体革新:“缓进的社会改良只能依托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以及具有较高正当性基础的政治统治阶层的存在才有可能,而20世纪中国首先面临的问题恰恰是统治阶级的解体和整个政治制度的崩溃”③。因此,在中国近代历史中,社会革命几乎成为重建国家政权、重塑国家制度的不二道路,相应地,以革命话语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亦成为动员社会各阶层革旧鼎新的重要符号力量。

然而,底层动员是中国革命的显著特征,对于高度原子化的中国社会来说,其效果摧枯拉朽,其后果却难以控制。“当革命蔓延到社会下层时,理性Ρ灸艿闹配也就相应地终结了,转而变成了本能支配理性”④。因此,伴之以底层动员的中国革命,并不会随着1949年国家政权的建立而转变成稳定的体制力量,其惯性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阻滞。对待革命,要进行辩证的和历史的分析。“在今天,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现性的成长,使得我们对于革命与正当性直接钩连的关系可以加以解除,也使得我们对于革命的复杂蕴涵可以加以理智的确认,当然也使得我们可以把革命曾经具有的永久正当性,放到时代的有效性中间加以量度。”⑤

因此,我们从长时段定义革命,不仅要关注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的胜利,更应聚焦于中国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意识形态的结构性变迁即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环节。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革命的传统正当性逐渐消弭,革命型意识形态的正面功能发挥结束。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以及各阶层之间力量对比的显著变化,我国意识形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实际发生了由革命到治理的重大功能转型。然而,学术界尚未提供合适的概念工具来描述这一变化,多用意识形态的“发展”或“创新”来代替意识形态的“转型”。本文试图针对当前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正式提出“治理型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从功能发挥的角度来讲,后者由于直接对应于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因而更能准确描述社会思想领域的变迁。

治理(Governance),在政治学领域主要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当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⑥。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统治概念不同,治理概念的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为协商、参与、合作,强调国家与社会、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双向沟通与多元互动,以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公共管理的秩序化。相应地,治理型意识形态即意味着在维护政府权威和执政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政治协商模式,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改变公权力的单向度流动,形成多方合作、协调共治的国家治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其实已经由社会变革初期的革命动员转向现代化建设中的治理进步。

针对性研究中国意识形态的治理转型,对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可具有重要意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讲,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并不意味着合法性在国家时空序列上的某种转移,而是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构建新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使其结构要素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正向功能。同时,意识形态转型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即表现为政府治理尚无法有效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了切实推动政府治理创新,必须站在意识形态转型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改革赢得更多社会共识和智力支持。这是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这一对基本关系,并顺利从转型社会平稳过渡到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最后,要加强国家软实力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促进中西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都需要从现代治理视角合理建构我国意识形态。

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功能转型,必然要求更新或重组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以达至结构与功能的协调同步。因此,在“治理”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指向时,动员型、革命型的意识形态就需转换为共识型、治理型的意识形态。同时,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研究当代中国意识形态,有助于突破旧的研究范式,实现意识形态研究的科学化。

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内在要素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与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各种观念形式,“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⑦。当然,马克思进一步从组织关系上指出,意识形态乃阶级统治在精神世界的延续:“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⑧

马克思主要从社会结构理论的视角考察意识形态的反映功能和能动作用,因而在其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人们主要关注研究意识形态的外在结构。直到曼海姆开创了以知识社会学路径研究意识形态的方法后,尤其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兴起后,研究者们才开始从意识形态的内在结构论证其性质和功能。例如,在国外学者中,莫里斯・博恩斯坦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组思想和价值观。它指导个人(和个人所形成的组织)如何解释他们的环境,选择在维持或改变环境方面的目标,以及确定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⑨ 雷蒙・阿隆指出:“伟大的意识形态产生于三种因素的联结:与人类渴望的未来相一致的想象力,这种未来与一个特殊阶级的联系,以及对超越于计划和所有制而使工人阶级倮的全人类价值的责任。”⑩ 在国内学者中,何怀远指出,认知―解释层面、价值―信仰层面和目标―策略层面是意识形态的三个基本层面11;韩源认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是意识形态内部结构的三个层次12;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学者中,舒曼较早从结构性视角研究了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他认为,中共意识形态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纯理念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某种观念秩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给人们提供世界观和认识论基础;另一个是“实践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某种行为准则,以列宁主义为指导纲领,给人们提供革命和组织的行动基础。相应地,思想则是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整合的最终力量,亦是推动党的意识形态将新老文化元素进行概念性融合的宏大体系。舒曼认为,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中两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塑造了党的组织样式。13

从逻辑功能的角度进行结构性分析,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包括三个层面,从内在构成要素上表现为认知行为、规则制度与价值理念的结构功能互动。

第一,方法层面:认知行为与诚信合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的观点,“在意识形态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是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诸如共产主义信仰,,个人所建立的理论都具有根据世界应该是怎样组织的规范看法色彩”14。

按照诺斯的理解,意识形态不仅是指涵盖广泛的宏观认知模板,亦是指微观世界中合理有效的主观图式,是使个人和集体行为合乎理性和规范的智力成果,能作为社会成员自觉信奉的认知信仰体系以实现集体行动的协调与合作。简言之,意识形态是以“忠诚”为内核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它内含一种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有助于团体成员在认识和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保持团体的内部团结和稳定,提高人们协同合作的工作效率。

据此,从微观的方法层面上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认知模式或主观图式,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微观基础和知识储备。在理论上,它能给个人提供统一的、自觉的世界观;在实践上,它能给个人提供行动的、理性的工具。因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要素之一即是内在统一的认知和行为,其相应功能则表现为道德规范的内化,在认知上形成诚信,在行为上产生合作。

第二,规则层面:规则制度与效率稳定。

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将意识形态与规则(制度)联系起来,从而将意识形态视作一种重要的组织资源。它认为制度由正式制度(规则)和非正式制度(规则)构成。其中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或权威机构自觉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和契约,而非正式制度则是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沿袭的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非正式制度的各种要素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制约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更能构成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最高原则和先验模式。

作为正式制度之先验模式的意识形态,首先能够论证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一种制度只有建筑在社会成员共同接受或普遍承认的“公义”之上,才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要获得这种公义或正义,现实社会制度只有被“嵌入”到决定人们价值准则的“信念体系”之中,才能成为“正当”的约束力量。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制度功能就是使人们相信现存规则与正义的共存性,从而将遵守规则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行为。

其次,在论证现实社会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之上,意识形态还能提高正式制度的运行效率。从制度合作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作为以世界观为核心的价值系统,能够为人们“应该如何行为”提供基本的价值共识,从而以软约束的形式减少人们合作行为中的“摩擦费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成功的意识形态能够强化社会成员关于制度公平的信念,造成违反规则的心理负担,以减少人们的搭便车行为和投机行为,降低实施规则的费用和成本,促进正式制度的高效灵活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有效的节约机制。

再次,意识形态具有正式制度所不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意识形态中价值规范的引导,可以帮助人们抵御狭隘的机会主义倾向,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积极的社会文明成果。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培养了个人决策的基本素质,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中的自发秩序行为。同时,意识形态可以促使人们超越自私的功利主义计算,在合作与利他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据此,从中观的规则层面上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一套非正式规则或内生制度,以社会资本、制度资源、行为规范等软约束形式存在,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中观支撑和法治资源。其功能在于减少社会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降低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成员行为的可预见性,以可持续的激励机制提升合作效率,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

第三,信仰层面:价值理念与认同忠诚。

从宏观层面也是最高层面来说,本文认为治理型意识形态是价值性与工具性的内在统一,它内含对世界的终极解释,具有方向性的引导功能,在价值性上为当下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价值规范和价值评价标准提供最终依据,同时在工具性上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政治认同、社会忠诚和协调共识。

信仰层面是治理型意识形态中的方向性内容,其正当性决定了方法层面和规则层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尤其是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能够影响和引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构成全社会的精神支柱。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形成符合治理需求且准确反映社会治理转型的核心价值判断。因此,从宏观层面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肩负的特殊历史使命就在于,建构并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缓解和调整社会转型中的矛盾与冲突,推动观念变革与治理创新的协调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从整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三个层面相互支撑、相互渗透。信仰层面主导宏观方向,规则层面提供中观支撑,方法层面构筑微观基础。具体说来,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居于主导地位,但它仍是知识要素的价值延伸,需要以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作为微观基础,以个体行为的诚信合作累积社会成员的认同忠诚;同时,价值理念向认知行为的内化需要规则制度的塑造和固化,将软性的观念和行为“嵌入”硬性的模板之中。规则层面的规则制度是中坚力量,但它既要向上抽象成为信仰层面的先验模式和价值共识,亦要向下具体成为方法层面的行为模式和知识模板,体现出结构与能动的中介“滑移”。方法层面的认知行为乃微观基础,它一方面需要信仰层面的价值理念提供宏观引领和正当性前提,另一方面则需要规则层面的制度约束提供合作框架和效率保证。总而言之,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三个层面在互动中形成了相对稳定又与时更新的动态结构。

三、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内生供给机制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总体工程,其中国特色在于,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引领下,以规则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推进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的现代化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资本和人力资源,无疑是这一总体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持续稳定的观念基础、知识储备、社会资本、制度资源、行为规则和内化机制。

第一,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微观供给:吸纳多元治理主体,实现以人为本与协商合作。

治理模式的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由以往强调管理者的绝对权威转向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权益,从而意味着治理者与治理对象之间的某种服务关系、契约关系和互动关系,强调分权、规范、法治、协商和人性化。在当前中国国家治理中,治理主体的这一变化即体现为,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公民参与逐渐增多。

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解体,城市单位功能弱化,个人对组织的依附性明显降低。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了世俗理性的发展,全能主义国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严密控制逐渐放开,社会自主空间日益扩大,社会成员因而获得极大解放,自由流动性明显增强,自主意识、权益意识、维权意识逐渐被唤醒。社会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相应地,以表达不同利益诉求为目的的公民参与在范围和频率上均大大增加。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呈现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社会服务需求多样化等特点,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联系国家与社会并协调多方利益的重要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协助或自治作用。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最初大多由政府主导建立,且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不仅已有社会组织的自逐步扩大、自主性逐渐增强,同时还出现了很多以自愿结合、自筹资金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

针对国家政治生活中治理主体的转型,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微观方法层面能够提供有效的供给机制以适应新的社会变化。从总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有序吸纳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关切和政治参与,形成协商合作的基本价值观,从而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能够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

具体说来,方法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主观图式,一方面在认知上,有助于提高不同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其更加主动、更具创造性地参与公共治理。同时,亦能增强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敦促其兼顾各方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共治理提出科学的方案、对策和建议。另一方面在行为上,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提供有效的、理性的行动工具,帮助多元治理主体提高对公共治理的影响能力和自治能力。一是敦促其不断学习深化有关公共事务的专业知识,以便提供切实有效的、可转化为公共治理措施的政策建议;二是敦促其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参与公共治理,合理利用网络、社会组织、法律规范等途径,确保参与行为的合法性、自律性和有效性。

第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中观供给:协调多元社会阶层,促进公平正义与法治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由同质一元的伦理社会向异质多元的法理社会转型。这一转型过程带来了深刻变化,实现了从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社会的转变,从以农业人口为主体的传统社会向以城市人口为主体的现代社会的转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转变。

上述结构性变迁的一个重要结果即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与多元化。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单位、职务、户口为基础的封闭式、等级化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知识、能力、贡献为基础的开放式、平等化社会阶层分化机制所取代。正如陆学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所指出的,“传统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三大社会阶层内部出现分化,每个阶层内部的异质性增强,各阶层之间相对开放,刚性结构逐渐向弹性结构转化,社会流动增大,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群体和阶层”15。需要强调的是,阶层的分化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动力,也给国家治理提出了挑战。

伴随着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的是建立在职业分工之上的利益群体的分化。以职业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使不同群体在资源占有方面出现明显差异,从而导致利益不平衡,造成利益群体的分化、多元、多变。而群体结构的复杂化,又会加速社会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增加社会的异质性。在这一分化过程中,社会成员、群体、组织等重组频繁,变更社会身份的机会大大增加,过高的流动性和两极化差异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加之由于资源分配失衡或错位所导致的群体间摩擦加剧及对立情绪增长,进一步加大了国家治理的难度。

针对中国社会阶层的多元分化,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中观规则层面能够提供相应的供给机制以回应其提出的治理挑战。从总体上说,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根据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合理解释阶层分化与重组中的各种现象,防止价值系统的混乱,重塑社会共识,促进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阶层整合,并以内生规则的形式协助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说来,规则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一整套非正式制度,能够以规则化的共识和共识化的规则为多元社会阶层提供有效的整合机制。从规则化的共识角度来讲,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引导社会各阶层合理认识社会利益的异质性,树立和谐共处、协商共赢、各得其所的群体发展目标。同时,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坚定并强化对现存制度公平正义的信念,降低相对剥夺感,促进建立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观念资本。从共识化的规则角度来讲,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结构,为各阶层、各群体的社会政治活动提供长期服务和稳定预期,从而提高行为的可预见性以促进信任合作,为协调不同群体的集体行动提供重要的人际规范和组织资源。同时,治理型意识形态还能与正式制度的治理过程形成默契配合,为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这对基本关系提供持久的稳定机制和协调机制。最重要的是,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合法代表,从而在理性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建构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话语和法制话语,正确引导阶层整合与利益融合,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第三,治理型意识形态的宏观供给:整合多元价值观念,坚定“三个自信”与社会和谐。

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必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同时兼顾全球治理问题。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国家空间变得模糊,国家治理空间也变得泛化,相应地,各种社会思潮、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竞相迸发,加之西方世界带来的意识形态碰撞,社会主义主流价值体系遭到多元文化的巨大挑战,人在价值选择上也遭遇各种迷惘、困惑和混乱。

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代表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统一的价值体系逐渐放开,不同的价值观念得以在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中竞相成长。同时,伴随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异质化与多元化,中国社会自主性日益增强,不同社会主体价值偏好的形成主要源自利益需求下的自主选择,其结果导致社会价值体系的复杂化、多元化、碎片化。

上述问题表明,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中国社会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主流与大众、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的竞争与冲突。在这一多元并存的价值结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与整合机制来对抗社会价值体系的碎片化状态。针对这一问题,治理型意识形态的信仰层面能够提供正当有效的价值理念供给,引领社会思潮,凝聚价值共识,重塑社会认同,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

具体说来,首先,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价值系统的最终依据,能够培育社会成员对主流价值观、政府合法性、制度合理性以及社会发展方向的普遍共识,从而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推进党和政府同社会、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收、认同和内化,捍卫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国家软实力,为中国梦的实现储备社会资本。其次,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和管理工具,能够在保障政治认同、提升社会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同时,正确引领各种社会思潮,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协调,加强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与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对话,从而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安全保障。最后,信仰层面的治理型意识形态还能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一步实现。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开放的理论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而治理型意识形态能够引导和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促成二者的高度契合,形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另一方面,治理型意识形态亦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需要,坚持理论创新,积极吸纳其他价值体系中的合理成分,培育开放包容的意识形态体系,形成凝聚广泛社会共识的精神支柱和团结各方治理力量的思想基础。

四、结语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治理型意识形态已经逐步展开。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是其丰富的理论资源,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伟大实践是其重要的现实基础。需要指出的是,治理型意识形态亦是“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后者的提出正是要向世界展现一个“中国梦”,有梦想的中国模式才是有吸引力的。因此,中国模式的研究必然会上升到意识形态层面,而治理型意识形态的研究亦要结合中国模式来实现其中国特色,以最终整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对此,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仍需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注释:

①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611、98页。

② 金观涛:《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页。

③ 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④[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⑤ 任剑涛:《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南方日报》2002年1月20日。

⑥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 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⑨[美]莫里斯・博恩斯坦:《比较经济体制》,王铁生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9―10页。

⑩ Chaim Waxman, The End of Ideology Debate, New York Press, 1969, p.32.

11 何言叮骸兑馐缎翁的内在结构浅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2 韩源:《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结构转型》,《党政论坛》2005年第8期。

13 Franz Schurmann,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 pp.22-24.

14 [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4页。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

一、明确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

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 是构建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教学与研究内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它既关系到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自身的发展, 也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能否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因此不论现在还是将来, 都应该成为经济理论工作者关注并长期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存在的误区

(一)对于为什么要研究以及如何研究生产关系存在误区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 有很多人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完善性与发展生产力的矛盾, 理想化地理解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对应关系, 简单化地理解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机制, 认为只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就完全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没有认识到生产关系的作用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具体、有效实现形式来体现的, 忽视对生产关系具体形式和体制的研究, 脱离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制约, 片面扩大生产关系变革的作用, 企图通过生产关系自身的革命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和目标。

(二)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视角狭隘

在过去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 有不少学者教条地、僵化地对待马克思的理论, 简单地将社会主义作为与资本主义完全对立的经济制度, 由资本主义的矛盾出发提出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 并主要论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而不是从现实的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特点, 从而导致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脱离实际。

(三)对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同社会集团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作了脱离实际、理想化和超前化的理解

在过去,人们常用“同志式的互助合作”这样几个字来概括社会主义社会生产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虽然旧式社会分工还没有消失, 社会生产中存在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样的社会集团, 但这些社会集团之间没有利益的对抗, 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显然, 这并不符合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旧式社会分工,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范围内, 虽然就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来说所有劳动者都是平等的, 但必须承认, 在对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上, 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途径

(一)加强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规定性的研究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经济制度上应该有别于共产主义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 不可能要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经济制度) 为主体。对于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性, 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如,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公平+ 市场效率”, 也有人提出了“公有制手段论”, 还有人认为“非公有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可见, 应该加强对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性的研究, 只有这样, 才有利于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如此, 还应当加强对“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研究,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现实必然性和优越性。

(二)加强对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之中, 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应当研究公有制为主体的质的规定和量的要求,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和相互作用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涵义及其如何实现, 即股份制与公有制如何统一等。应把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研究当前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消除在人们思想认识当中存在的不正确认识。研究社会主义产权的形式、产权流动与产权市场, 以及公有产权的保值与增值等。

(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

要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又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应当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符合规范和反应一般规律的做法, 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和环境特点, 建立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要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的地位和作用, 探索调动职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和改进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实现途径。

(四)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涵义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为此,必须“注重激发社会活力,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政治经济学方面看, 就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以造福于人民。要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不同产业以及城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既要看到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又要看到具体利益的不协调性, 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蒋学模, 张晖明. 高级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总论[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12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知识链;相互信任机制;社会资本

知识链是指以企业为创新的核心主体,以实现知识共享和知识创造为目的,通过知识在参与创新活动的不同组织之间流动而形成的链式结构,知识链通过知识流在各成员间的转移与扩散,实现了知识创造与价值增值,这一过程需要成员间的交互作用与合作,“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是知识链取得成功的基础。

1 社会资本与信任

社会资本起源于社会学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成为许多学科关注的热门概念和分析的重要起点,逐渐成为一个包括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学科广泛使用的重要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资本给予不同的界定,法国社会学家Bourdieu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说,由于要拥有的持久网络是或多或少被制度化了的相互默认和认可关系,因而它是自然积累而成的;美国社会学家Coleman从社会结构意义上论述社会资本为”许多具有两个共同之处的主体:它们都由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组成,而且它们都有利于行为者的特定行为——不论它们是结构中的个人还是法人;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也是生产性的,使某些目的的实现成为可能,而在缺少它的时候,这些目的不会实现;Alejandro Ports则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处在网络或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中的个人动员稀有资源的能力”;而得到学者基本认同的是Putnam的观点“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综合各种社会资本文献,笔者认为应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角度来理解社会资本,针对组织和个体的社会资本是指组织或个体通过相互联系与作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获得稀有资源以及由此获益的能力,包括信任、规范与网络,新经济中,“社会资本”成为科技创新的关键因子,能够促进知识资本的转移与扩散,提高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效率。

同样,起源于社会学研究的信任,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归纳起来有:一种从认知和预期的角度,强调信任是一种信念,如Morgan and Hunt认为,信任是指合作的一方对它方的可靠性和诚实度有足够的信心;另一种从行为和意愿的角度,强调信任的行为特征,如Moorman等(1992)认为,信任是依赖于可信任的交易伙伴的意愿;还有Hosmer认为,信任是在个体面临一个预期损失大于预期收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作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注意到两个方面的学者提出的综合观点,如莫尔曼、德斯潘德和扎尔特曼(Moorman,Deshpande and Zahman,1993)的定义是:信任是指由于对合作伙伴有信心而愿意依赖对方,此外,Adler认为应从如下三方面理解信任:①信任与未来的不确定性紧密相连;②信任表明存在易受攻击的弱点;③信任是一方给予一方的,而另一方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自己控制,阿罗指出,信任是经济交往的润滑剂,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现象最终可以归结为缺少信任,赫西则提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则认为,信任是简化复杂的机制之一,这些思想最终被概括为“社会资本”。

从上可知,信任是社会资本的关键要素,信任关系的产生是在组织或个人随着对彼此行为的观察和了解而逐渐形成的.社会资本的关键特性就在于信任的传递:A信任C是由于A信任B,而B信任C,这样更大的网络关系就可以通过总体的信任水平来表现,而不需要每个成员之间的亲密接触,在组织间合作的不同形式中,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作效率,更可以通过信任的传递及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合作网络的良好声誉获取更多稀缺资源,提高网络中的社会资本。

2 基于社会资本的知识链成员间相互信任的含义

知识链是一个动态、复杂、具有价值增值功能的网链结构,其实质是知识的流动,创新组织的知识需求是知识流动的动力源,知识链中任何一个成员都呈辐射状与众多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知识流动,而每个节点都可能同时属于不同的知识链,众多知识链交错形成复杂的网链结构.在知识流动的过程中,知识链成员间也形成了社会关系网络,各成员内部和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用社会资本来描述,从社会资本角度,对知识链中知识创造能否实现最具影响力的是成员间的相互信任,Sabel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合作各方坚信没有一方会利用另一方的脆弱点去获取利益”,Mayer,Davis and Schoorman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尽管一方有能力监控和控制另一方,但它却愿意放弃这种能力而相信另一方会自觉地做出对己方有利的事情”,笔者认为,知识链成员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作各方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性时,彼此间的一种承诺和相互信赖,是对各方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信心,相互信任意味着“对对方的信心”与“承担脆弱性的意愿”,信任除了对对方可靠性预期之外,还应包括互相替对方着想的因素,因此,知识链中的相互信任应包括几层含义:①相互信任是合作各方在面向不确定的未来时所表现出的彼此间信赖,正是不确定的大量存在,使成员问的相互信任显得可贵;②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知识链也意味着知识链是相当脆弱的,一旦出现不诚实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彼此信赖带来的收益;③相互信任也意味着放弃对它方的控制,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中,从而成员对知识链整体利益的影响甚微。

基于社会资本的相互信任的构成包括结构纬度和社会纬度,结构纬度是指双方的投入,包括财力、时间和精力,知识链成员间交往的方式即社会资本的结构纬度,决定了双方投入的形式、数量与质量,格拉诺维特认为:信任来源于社会网络,信任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知识链为了实现知识创造的目的,需要成员间进行持续的交互学习,根据伯特的结构空洞理论,知识链成员间的社会资本为强联系,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成员之间不仅能够彼此了解,而且能够发展出共同的行动标准和对知识的信任,诱导成员增加对合作关系的资源投入,投入,特别是不可撤回性投入能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增大合作成功的可能性,高度的相互信任还能增强合作者的信心,树立长期导向,投入更多资源,创造更多收益。

相互信任的社会纬度是指信任双方关系的质量,知识链中双方关系的质量对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的转移与扩散有很大影响,信任来源于“植根”在社会网络中有关道德和个人拥有资源的共同规范,在知识链中,若成员间能保持沟通的开放性,克制机会主义行为,作到长期性的公平,也就是说知识链中存在大家共同遵守的规范时,知识链网络中就存在高质量的社会资本,成员之间彼此信任,Fukuyama认为,社会道德是经济成功和经济效率的重要的但通常是隐形的贡献者,知识链中同样可以把无形的社会资本看作提高合作效率的隐形贡献者,信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性社会资本,网络中的信任可以降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提高组织效能,提高信息的可获得性,降低信息搜寻和商业交易成本,由于信任的传递性,以及网络中的共同规范,社会资本降低了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诱导有利于合作各方关系的行为,从而减少监督的必要性,社会成分是合作关系的“黏合剂”,它使双方产生相互照应的意愿,并协调彼此的行动。

此外,Bamey和Hansen(1995)指出存在低、中、高三种程度的信任,信任与社会资本是彼此相关的,两者互相促进,知识链的成长经历了一个生命周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交往的增多,成员之间的社会资本会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过程,相互信任度也会随着社会资本经历从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只是会发生信任对象(个人、制度等)的转变。由于知识链内部合作与竞争并存,各成员为了在合作与独立中保持平衡以及保护核心知识,需要控制信任给予的过程,将信任给予的多少与知识链所处的不同阶段和自身具体情况相匹配。

3 知识链成员间相互信任的特点

(1)相互信任的经验性,社会资本具有长期累积性和路径依赖性,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在知识链中通过长期交互作用和学习过程而积聚,信任的形成也是人们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是长期交往的实践经验的结果,在社会资本网络中,人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经验,选择合作伙伴,开始合作。

(2)相互信任的一贯性,要求双方在时间和内容两个方面遵守合同,以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一旦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即使在之前是可信的,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一贯性也体现了相互信任建立与消失在速度上的不对称,信任需要投入时间与精力才能建立,需要一定的建立成本,而一旦出现背叛行为,相互信任迅速瓦解。

(3)相互信任的感染性,信任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知识链成员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交互循环的,当一方信任另一方时,另一方可能会由于对方的信任作出值得信赖的行为,反之,不信任也可以通过网络感染给对方,网络中社会资本水平高时,一方面会约束不可信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若一方出现不可信行为,另一方还可利用网络中社会资本的规范或制度对其进行制裁或报复,并取消对对方的信任,这样,信任与不信任就在知识链成员间“感染”。

(4)相互信任的可控性,是指合作关系中可以通过一些控制措施,抑制不可信行为,引导相互信任的产生,合作关系中,不同利益与目标的存在导致相互信任存在局限性,由于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应在相互信任的发展限度内,采取一些控制措施防范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博弈均衡解向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方向改变,社会资本具有可塑性,政府可以引导社会资本的形成,企业也可通过投资获取社会资本,因此,在政府与企业引导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应对相互信任加以控制,这也是提高社会资本水平的措施之一。

(5)相互信任的不可或缺性,知识链实现目的的有效手段是交互学习,来自不同组织的成员在网络中通过交互学习满足自身的知识需求,隐性知识是知识链中知识流的主要成分,社会资本是转移经验等隐性知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果一个组织网络能实现团结协作与友好合作,社会资本存量就会不断增加,相互信任是合作成功的基础,完全没有信任的合作是不可想象的,合作伙伴之间依赖性越高,对相互信任的程度要求越高,因此在经验、技能等隐性知识转移的过程中,知识链成员问的相互信任是不可或缺的。

4 知识链成员间相互信任机制的培育途径

网络型组织的基本运行机制是信任,知识链这样的动态网络,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和冲突,相互信任机制已成为知识链成功运转的润滑剂和动力,Zucker(1986)曾指出,信任产生的三种模式:①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将来行为的预期来确定信任;②具有共同特征而产生信任,如共同的文化和伦理;③正式的制度机制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保证交易按契约进行,可见,信任机制的培育需要政府和企业作到“内外兼修”。

4.1 建立以法制为基础的信任保障体系

法制机制在信任建立的全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影响,是企业间信任产生的重要外部条件和冲突解决机制。信任建立之前,它影响组织计算,交易后,它是纠正失信的重要手段,在法制保障的前提下,知识链成立初期,核心主体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正确评估和选择知识链成员,信任保障体系对知识链成员间信任的影响需考虑两个重要因素:①法制的成本,成本过高会导致纠正失信的成本,使守信收益降低;②法制收益的处置,收益处置不当同样会导致纠正失信的积极性下降。

4.2形成统一的知识联盟文化

联盟文化是知识链成员组织共同的价值观,从Zucker划分的三种信任产生模式可看出文化对信任培育的重要性,Hubert Schmitz(1999)指出,信任起初建立在网络战略联盟之间的社会文化联系上,后来建立在合作关系的理性且有意识的投资上,统一的联盟文化会影响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减少成员间的矛盾和冲突,强化成员行为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保证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受到最小干扰和破坏,知识链成员组织具有多样性,由于社会背景和文化的差异,很容易形成误解导致冲突,为在成员间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必须形成统一的联盟文化.通过跨文化管理,鼓励非正式沟通,提高行为和决策的透明度来消除隔阂,使不同文化在知识链中相互渗透、交融,并通过组织间和组织内部的交互学习,形成统一的联盟文化,确保成员间有一个相互信任的文化基础。

4.3建立阻止相互欺骗和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

仅仅依靠外部的法律约束,仍然难以避免知识链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使各成员抵抗住外部的巨大诱惑,要建立防范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欺骗成本;二是增加合作收益。可以通过设置退出壁垒,利用成员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锁定各方,制定合同或契约对机会主义行为加以惩罚,对合作行为予以奖励,以及规范监督和激励机制等措施,作到约束与激励并存,消除成员的投机心理,同时,若知识链可以为成员提供无形资产上的隐性“担保”(如加入知识链可以轻易树立良好的商誉和品牌形象),则合作收益大于独立行动,合作行为受到鼓励,知识链得到巩固。

4.4确保合作程序的公平

程序公平是指合作各方在处理问题及相互交往中做到平等对待,库玛指出,在实力不对等的企业联盟中,强大一方对弱小一方在程序上的公平,对双方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要比经济利益强烈得多,程序公平意味着交往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没有歧视性的政策或处事方式,对公平的认识能从总体上增加目标的一致性,促进合作的发生,增加彼此间的信任度,知识链强调整体利益,但一般由核心企业制定分配利益政策或程序,如果在分配与程序上不公平,会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缺乏安全感,无从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因此,处于知识链中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应与合作方公平交流,平等对待,虚心听取并采纳合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决策向合作者及时通报,作出合理解释。

对社会制度的认识范文6

[论文摘要] 江泽民把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制度联系起来考察,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具有六点规定性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本质,丰富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内涵,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本质论认识的重大创新。

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论述后,学术界围绕社会主义本质的内涵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江泽民2001年4月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社会主义本质作出新表述,明确回答了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一系列问题,实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论认识的重大创新。

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过去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局限于制度特征上的把握。邓小平第一次作出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但从认识社会主义制度深入到揭示社会主义本质并非要撇开社会主义制度。江泽民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制度直接联系起来进行考察。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包括:“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中未提及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制度内容。有人认为,公有制、按劳分配不属于社会主义本质范畴,它只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人认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替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制度论,不再强调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问题了。20世纪9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制度关系的讨论没有形成结论性的观点。

2001年4月,江泽民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肯定性回答。他指出,“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制度是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的社会制度。人类最终总要摆脱任何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而进入崭新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制度,消除两极分化,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江泽民是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中揭示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本质联系的,其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制度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点规定性是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直接继承,而新提出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点新规定性则是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丰富和发展。

社会主义本质不是先验的规定,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社会主义本质就已以潜在的形态生成和存在。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对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趋势的阐述实际上已包含了对潜在形态的社会主义本质的揭示。当列宁和毛泽东先后领导在俄国和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后,社会主义本质就由潜在的形态转变为实在的形态,内化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中了。社会主义本质不可能抽象地存在,如果没有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本质也就不能以实在的形态存在。江泽民在社会主义本质内容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前提的基础性意义。

传统社会主义观从社会主义理论原则出发,简单地把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脱离了不发达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束缚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未提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有人由此认为邓小平把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一起从社会主义本质中剔除了,其实这是很大的误解。江泽民社会主义本质论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消灭剥削制度”,在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基础上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本质。

最近有学者指出,传统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无法解释当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现实,计划与市场、公有制与私有制不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邓小平把计划与市场从社会制度的本质中剥离出来,为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造了条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社会制度的本质中剥离出来,为创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理论创造了条件。在之后,众多国家的左翼政党和左翼学者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都从传统的体制特征本质论转变为价值目的本质论,即社会主义本质不是计划经济、公有制等体制特征,而是平等、消灭剥削等社会主义的价值目的。这种从国际视角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认识作出的所谓深层思考是站不住脚的。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的确抓住计划和市场关系进行了理论创新,明确指出,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邓小平冲破计划经济姓“社”、市场经济姓“资”的束缚,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思想解放,但他并未在剔除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同时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邓小平指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

随着改革的全面展开,国内外对我国的经济改革曾有两种评论:一种认为中国改革会放弃社会主义,另一种认为改革不会放弃社会主义。之所以出现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是因为我国的改革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纠正了非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邓小平更加鲜明、突出地提出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1985年,他指出,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他在反复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问题时,得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结论: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制度基础,舍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就无从谈起。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条件掌握在谁手里,是决定生产关系性质和社会性质最本质的东西,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江泽民认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出现的,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这个历史条件决定了我们在革命胜利后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点比较低,建设任务异常繁重,需要进行长期努力。经济、文化落后的国情基础决定了我国要搞社会主义又不能搞单一的社会主义,只能确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之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但因为非公有制还存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仍存在剥削现象。江泽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形成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把“消灭剥削”明确界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剥削制度”的现实要求,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消灭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既符合社会主义最终目标,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前目标,使得社会主义本质论更切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江泽民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本质,丰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把社会主义本质论与社会主义制度观联系起来把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从经济一个层面理解社会主义本质转向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三个层面理解社会主义本质,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更为全面。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有学者认为,江泽民从一个新的角度、以新的标准,给社会主义下了一个新的定义。他把社会主义定义为“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而“全面发展、全面进步”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要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一基本要求,不仅要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同时还要求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社会主义定义为“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与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及建设层面理解社会主义本质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本质内涵,明确解答了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全方位联系。2000年6月20日,江泽民在西北五省区党建工作和西部开发座谈会上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绝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江泽民不仅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本质的经济制度要求,而且指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文化制度要求。他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权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什么时候都必须做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一起抓,既促进经济的发展,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再次,江泽民为社会主义本质论增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进一步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

1979年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原则;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又指出,公有制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论断与他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构成了我们党的科学社会主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