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例6篇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文1

【关键词】数据库;独创性;特殊权利保护;利益平衡

一、数据库之法的概念

数据库原本是作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术语,侧重强调数据库在计算机中的形成与应用,因此计算机行业术语的数据库仅限于电子数据库。当涉及到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基于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库不再仅限于电子数据库,其外延和内涵也扩充到更广泛的领域。

1911年的《关于伯尔尼公约可能拟定的议定书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备忘录》,将其扩充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的编纂物”,从而更新了数据库的原有内涵和外延。WTC在第五条中标题注明为数据汇编,同时在括号中注明为数据库,且在WIPO认识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应当是汇编作品。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了“数据库”概念。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据库,其含义相比数据库原来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区别:第一,数据库不仅包括电子数据库,还可以通过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第二,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据库既可以是数据集合,也可以是独立的作品集合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第三,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数据库强调必须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基本特征之一。

个人认为,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应当采用广泛意义上的数据库概念,即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对包括作品以及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进行选择或者编排从而形成有机体的集合,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以满足用户需求。

二、数据库的“独创性”保护

世界各国对数据库著作权保护趋向是采用“独创性”原则(Original),即强调数据库创作者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因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TRIPS协定)对数据库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依照本指令规定,凡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均可获得版权保护;本规定是判定一个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同样,在WCT的标题中将“数据汇编”注明为“数据库”,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予以保护。此外,我国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对数据库的保护规定,但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大多没有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独创性成为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唯一标准。从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日起,各国学者对确定作品保护标准开始了不间断的研究之路,如“额头出汗”原则,对于独创性原则以及发展变化多数学者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论述,本文则不重复讨论。世界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确定了独创性的标准,但是该如何理解数据库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呢?

首先,独创性原则的标准――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应具有独创性。当一数据库对内容按照自身独特角度予以判断和选择,该数据库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如果一数据库创作者采用其他数据库的内容,而自己通过独立构思对内容的编排结构和方式具有独创性,该数据库也应因具有独创性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独创性的标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模糊难以明确界定,在不同的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占主导地位,可能会出现类似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

其次,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影响数据库内容单独获得的著作权,但是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的保护,是以包含内容的数据库整体为前提的。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者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对数据库内容选择或编排的进行保护,但是离开数据库的具体内容再去判断数据库的独创性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这也意味着,在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对集合成数据库的整体内容本身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因此,尽管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不延及本身内容,但是对其保护是以数据库整体内容为前提的,并且也不得影响对内容本身的著作权保护。

各国虽然采用该原则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但是独创性的原则比较还是难以针对个案有效适用的,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的规定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这需要各国的司法实践者真正领悟法律保护的精神,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在著作权法无法真正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之时,能够运用司法力量对创作者有效保护。

三、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

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创作,人们依靠科学技术复制和使用数据库基本上不需要任何成本,数据库可以被随意非法复制、盗版。同时,不具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数据库因其缺乏独创性被排斥在著作权法保护领域之外,数据库的创作者不仅不能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还会因非法侵害行为遭受心理的失衡和物质上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积极性,为了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探索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数据库法律制度保护创作者。最有影响力突破的是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赋予“特殊权利”保护。

1995年7月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该指令对数据库采取双轨保护机制: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著作权保护,对于因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投入大量成本对材料内容进行搜集、整理和确认的数据库赋予“特殊权利”保护。该特殊权利是针对数据库内容而非数据库提供的保护,制止他人对该付出大量劳动的数据库进行任意摘录和再利用的行为,侧重对数据库制作者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一方面,特殊权利自数据库制作完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制作完成之日的翌年一月一日起,为期15年;另一方面,《指令》规定合法公众用户仅能对经定性或定量所证明的数据库的非实质性部分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并且不能从事违背正常利用该数据库或无理损害数据库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信息网络发达的现今,对于数据库提供有效的保护是各国知识产权网络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特殊权利保护的提出不得不说在国际社会上是一大突破,纵使其他国提出对这一制度的反对,但也无法提出更加有效地建议,它很好地制止了现实中“搭便车”的境况,刺激数据库制作者的创作。但是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在目前世界领域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认可与实行,很有可能扩大第三世界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受到国际社会强烈的反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这与双轨保护体系自身存在的一些尚未克服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有关。

第一,就针对数据库独创性标准的法律保护而言,独创性标准要求数据库的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但是数据库的内容“选择”与数据汇编的“独创性”之间存在着悖论:数据库包罗的内容越广泛,数据库的选择方式毕竟有限,选择性就越小,因而数据库的独创性就越是缺少独创性,越难以获得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同时,数据汇编内容越是全面完整,在商业竞争环境中越有优势地位和商业价值,然而越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可否认,对“选择或编排”的解释成为关键,但是这两个词语本身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审理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对现今法律缺乏完善的统一共识的规定情形下,数据库保护关键性标准的实际可操作性成为今后法律规定和学者研究以及审判实务需要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

第二,因对著作权保护可能造成的侵害无法得到普遍适用。两者保护的标准和原则大为不同: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外在表达,不保护其思想和内容,创作者可以利用其他作品的内容进行再创作。当后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借鉴前人的创作成果,对科学、文化知识的再创新,该创作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样也更加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创作,促进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进步;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设立是建立在保护创作者或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创作者或投资者只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资产,对数据库进行收集、整理,证明其进行了足够的投资活动,即使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没有独创性,也仍可以获得对数据库内容相关保护。

这种保护机制仅仅局限于部分群体的利益保护,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对传统领域的著作权所倡导的原则理念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传播创新。知识产权建立在不同群体多重利益的平衡基础上,以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为根本目的。试想在这种机制的影响下,更多人会借此形式垄断信息来源,阻碍信息传播,造成产品进入市场的也必然会打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这与特殊保护的产生初衷也是相背离的。同样,发达国家在掌握着更多的技术信息和知识的国家环境下,也将更扩大了与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差距,势必会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

四、利益平衡与我国数据库保护

现今,对数据库保护的问题不同学者各执己见,但我认为不能忽略的重要之处,是在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同时,更应确保一国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群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用平衡论的观点来看,就是要在利益冲突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欧盟法令的特殊权利保护明显倾向于对数据库的制作者投资人的利益保护,使得生产商之间更易凭借经济实力的影响形成对数据库行业的垄断保护,也更加损害公众以及消费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大学、图书馆、科研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宗旨是刺激人们不断创作更多的精神成果,推动人类的进步,过多强调对某一利益群体的保护,反而与其保护的宗旨背道而驰。

知识产权更多是一国公共政策产物,为本国文明发展而创设保护。结合当前中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以及司法实践情形,我国数据库产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无论从科研、技术、资金还是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来看,数据库市场有待发展建设,因此不利于采取较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于欧盟国家提倡的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中国不应采用接受,对数据库保护问题可以结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增补反不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行业竞争行为予以规范,也可运用反垄断法对形成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予以规范。并且在具体案件中,司法者能够运用裁量权,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做到既能够鼓励创作开发,也满足公共利益需求,达到双方利益平衡,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逐渐纳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贾静.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法律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2] 许春明.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J].上海大学学报,2002(03).

[3] 邱均平,王钰.平衡论视角下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7(04).

[4] 孟维晓.数据库版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09.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文2

关键词: “数据库原理”课程 教学内容 理论教学 实践环节

1.引言

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科学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之一,它已经成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的核心技术和重要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数据库技术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广泛的应用系统。

“数据库原理”课程作为大学本科计算机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主要讲授数据库的基本原理和应用设计方法,理论性强、应用广泛。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如何使学生既能掌握数据库技术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又能掌握数据库的设计和应用方法,更好地胜任今后的实际工作,是所有任课教师都要重视的问题。目前,我国高校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大都开设了数据库原理这门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基本相似,并且大都存在着一些类似的问题。针对目前数据库原理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对该课程的内容组织、教学方法和实践环节几个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2.优化教学内容的组织结构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知识模块的组织方式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教学内容是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完整体现,也是课堂教学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而知识模块的组织方法则是先进教学思想的体现,它对于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以及提高教学质量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传统的数据库原理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以关系数据库为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为中心,介绍关系系统的基本原理,理论教学始终放在首位,很少涉及具体的应用,学生在最初的学习过程中因为没有实践的心得体会而很难理解那些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并进一步导致学生被动乏味、兴趣低下。进入实践阶段后,由于理论基础不扎实,学生常会感到无从下手,致使实践和理论之间严重脱节,更进一步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影响了教学效果。

鉴于内容编排上的问题,我们在介绍完数据库的一些基本概念之后,即对照着某一具体的关系数据库系统,如SQL SERVER 2005,介绍关系模型、关系代数和关系数据库语言SQL等内容,同时进行上机实践,这样学生能较早对关系数据库有个感性认识,较好地掌握SQL的语法和功能,并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接下来,针对某一具体数据库应用系统的需求,如图书管理系统,讲授关系数据库的规范化理论和设计方法。这样让课程内容的组织始终与具体应用相结合,不仅使很多抽象难懂的概念更加具体和容易理解,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3.从需求和问题出发进行理论教学

现在很多数据库原理教材都是从理论出发,先讲解一大堆的理论,然后才谈及实践。由于数据库的基本原理、概念和技术的理论性强、抽象度高,因此这样常会导致学生在最初的理论知识学习阶段感觉被动乏味、兴趣低下、理解困难,一些学生甚至会自暴自弃。并且,这种用理论引出实践的方法也不符合人们认知世界的规律。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和认知论告诉我们,理论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无力的,“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无限循环往复才是人类认知世界的基本过程。因此,从实践引出理论会使理论知识更容易理解,能够让学生首先明白学习这些理论的实际意义,也更容易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激发兴趣,我们采取了下面的方法。

(1)课程第一堂课,先联系生活实际,谈谈我们生活中哪些地方离不开数据库,如:银行储蓄,火车飞机订票,学生的学籍管理,人事工资管理,等等。让学生从感性上认识到数据库和我们现代生活的密切相关性。接着引出一些相关概念,如:信息、数据、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并用实例和类比的方法讲解这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有实际生活知识做背景,这些概念理解起来也就更容易了。

(2)在以关系数据库为例讲解数据库的基本概念、模型和技术时,选择一个主流的大型数据库系统作为理论教学背景和实践教学平台,如SQL Server 2005。在理论教学讲授SQL语句时,如果干巴巴地列出语句格式和要注意的事项,学生必定感到枯燥乏味。那么,可以在讲解SQL语句及其使用格式的同时,在SQL Server 2005环境下输入SQL语句,然后让学生观察结果。如果语句出错,则引导学生思考原因:为什么出错?是格式错误,还是逻辑错误?如果有条件,也可以在实验室进行这部分内容,边讲解边实验。这样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加深了学生对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

(3)基于问题驱动的理论教学法。在讲数据库设计的规范化理论一章时,很多学生不明白学习这些形式化的理论有什么用。因此,在讲这一章之前,应先把问题提出来,比如,如何设计一个数据库的关系模式,你设计的这个关系模式是好是坏?衡量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让学生知道学习这章内容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做到心中有数。接下来讲解相关理论,以及这些理论是如何解决提出的问题的时候,学生就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学习了。

4.重视实践环节,加强应用能力的培养

数据库原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环节直接关系到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目前在数据库原理的教学中普遍存在一定的误区;过分强调原理和知识的完备性和系统性,而忽视了实践教学、实验方案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既然是原理课,不论对什么学生都应着重讲解理论知识,实践环节的学时偏少,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此外讲课也大多是填鸭式的教学,在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还很欠缺,学生学习状态不佳,学习目的不明确,导致学习效果不理想。

目前大部分院校本科生学习该门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应用。对于这样的学生,数据库的实践教学尤为重要,任课教师更应该在实践教学上下功夫,让学生能够真正把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联系起来,为日后开发数据库应用系统奠定基础。

由于学时的限制,我们在课程实验环节上做了精心设计和周密安排。除了与理论课相配合的实验课外,我们还在课程结束后的小学期设置了相应的课程设计。

(1)通过基础实验帮助学生理解和巩固理论知识

教学过程中课堂教学和基础实验需同步进行。学生只有通过上机操作才能真正理解所学,消化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这一点对数据库课程也尤为重要。为提高上机质量,教师应首先做好实验课和理论课的衔接关系,实验课最好和相应的理论课同步进行,否则很难达到好的效果。我们按照教学顺序编写了实验指导书,让学生设计SQL语句并通过上机来验证。结合课程内容,我们设置的实验如下。

建立数据库及基本表:学习使用关系数据库SQL SERVER 2005,并练习数据库的建立和删除、基本表的建立和修改、数据的输入。

数据更新:使用INSERT、UPDATE、DELETE语句进行数据更新。

数据查询:使用SELECT语句进行数据的查询。

视图的创建与修改:使用CREATE、DROP语句创建和删除视图,使用INSERT、UPDATE、DELETE语句更新视图,体会更新视图的前提条件。

数据完整性:使用PRIMARY KEY、FOREIGN KEY REFERENCES、NOT NULL、UNIQUE、CHECK等关键字定义完整性约束,并通过相应操作验证这些完整性约束,体验完整性约束的作用。

(2)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为了增强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在学完数据库原理课程之后的小学期我们开设了相应的课程设计。课程设计的任务是让学生从实际生活中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出发,完成一个实际的、基于C/S或B/S的数据库应用系统设计的全过程。包括:需求调查、数据库设计、数据库建立、数据输入、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开发,用户界面的设计和实现等。具体要求如下:

分组:将学生分成小组,每组人员为4―5人,组长1名,负责任务分工和总体协调。

分工:每名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包括系统分析、系统设计人员、数据库设计人员、应用系统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设计和开发任务,从而培养团队精神。

开发数据库应用系统:选择一个合适的DBMS产品,选择合适的应用开发工具,按照设计的结果建立数据库,开发应用系统,输入数据并调试运行所开发的系统。

实验报告: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包括:需求调查报告、系统分析报告、数据库设计报告、应用系统设计报告、数据库实施计划、系统测试计划、系统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等文档。

考查形式:向教师和其他小组运行演示开发的数据库应用系统,提交所有文档。

课设任务书后面可附上参考题目,以供学生选择,如:图书管理系统、网上书店系统、加油站管理系统、医院住院管理系统、股票交易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仓库管理系统、企业工资管理系统等。

课设小组完成设计方案后,组织全班学生对每个小组的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各小组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通过后再进行代码的编写。整个系统完成后,每组派代表演示本组所开发的系统。通过集体讨论,大家可以互相学习,交流开发过程中的收获和体会。

数据库课程设计不仅要用到数据库的知识,而且要用到编程和软件工程方面的知识。教师应该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一方面应注重学生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在整个课程设计中,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教师不仅要指导学生学会查找资料,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结语

要提高数据库原理的教学效果,必须不断优化教学内容,积累实践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由于数据库技术在不断发展,知识在不断更新,教师观念也必须不断更新,教师应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实践等方面认真思考,锐意改革,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数据库应用人才。

参考文献:

[1]崔巍等.浅谈数据库课程实践教学.计算机教育,2007.11.

[2]黄德才等.“数据库原理及其应用”课程知识模块组织和教学实践,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471).

[3]施伯乐,丁保康等,数据库系统教程(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文3

关键词:客户数据库 信息 利用

为什么要建立客户数据库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过,商业的惟一目的就是创造消费者。在今天这样一个技术先进、产品丰富、收入提高的时代,顾客无疑具有重要的发言权,谁了解顾客,谁拥有顾客,谁留住顾客,谁就是最大的赢家,从生产观念到营销观念到社会营销观念,新的营销观念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体现对人的关心和关怀,营销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到忠诚营销计划到一对一营销,越来越重视与顾客建立更有价值的关系,客户关系管理(CRM)也越来越受到众商家的追捧,成为企业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一件法宝。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刚刚开始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遭遇到了入世带来的激烈竞争,我们的营销观念、营销手段、资源的利用都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因此,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从基础抓起,将一些工作做的更深入更细致,才能提高我们的经营水平和效益。

我国的企业存在的普遍和突出的问题是粗放经营,对问题了解的不深、不透,决策停留在经验的水平上,对信息的价值认识不足。比如,对顾客的需求和特征,产品的流向以及企业收入的构成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把握,基本处于坐等顾客登门的状态,缺乏对有价值的顾客的有效沟通和互动,缺乏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企业的各种统计报表只是提供了一堆杂乱无章的数据,并没有形成信息,更不用说上升为指导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智慧了。因此,从最基本的管理客户数据开始,作些基础工作,是开展数据库营销、一对一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充分挖掘隐藏在数据背后的关系,改善营销活动的重要基础。我们的企业提高经营活动的水平,首先应该从管理好客户数据开始,因此,建立好客户数据库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建立客户数据库

客户就是曾经购买或可能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人,因此客户包括实际的客户和潜在的客户,客户数据库也分成两个层次,包括实际客户数据库和潜在客户数据库。数据库就是关于企业及其顾客关系所有信息的中心存储库。数据库从本质上讲就是一张关系数据表,在此之上记载着有相互联系的一组信息,反映个体的不同属性与特征,数据库是由一条条记录所构成,每一条记录反映一个个体的特征,比如,有以下一条记录:

该记录反映了这一顾客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统计特征、行为特征(购买行为)以及生活观念(兴趣爱好)等信息。许多条记录连在一起就是一个基本的数据库,另外通过一些关键的字段(如顾客姓名、编号)等,还可以将一个数据库和另外一个数据库联系起来,达到信息相互调用的目的。

为了提高数据库管理的效率,往往建立一组数据库,每一个数据库反映一组相关的信息,例如建立反映客户基本情况的数据库,反映客户行为的数据库,反映客户态度的数据库等,数据库之间通过关键字段相联系。总之,客户数据库就是和客户有关的各种信息的集合,通过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全面记录与反映客户的特征,从而为企业更好地了解客户、与客户沟通、分类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持。

对一个企业而言,如果开始认识到建立客户数据库的重要性,那么如何建立客户数据库呢?假设是一家生产女性护肤品的企业,它的实际和潜在客户是20―40岁的中青年女性,它的产品是通过传统的销售渠道进行,比方说是通过专门的化妆品商店或者是商场里的化妆品柜台、或者是超级市场的化妆品货架来销售,对企业来讲,其销售要经过中间商来进行,因此,企业并没有直接接触最终的消费者,对企业而言,一级客户是与企业直接打交道的批发商,二级客户是从批发商处进货的各级中间商,三级客户才是最终的真正意义上的客户。企业的各类客户资源都应该很好地规划和利用,我们重点探讨最终客户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资源的利用问题,对其它层次的客户也基本适用。客户数据库的建立,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还会涉及到企业经营战略的变化和内部机构以及工作过程的重新设计,所以,客户数据库的建立,必须得到企业高层管理的高度重视,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客户数据库建设的早期,投入的资源要远远大于其产生的收益,因此,使企业管理层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客户数据库建立的工作过程如下:

在客户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客户数据的获取是一个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制定好数据获取战略就非常重要,当企业设计数据获取战略时,除了要解决获取什么样的数据和利用什么技术去获取这些数据等问题外,还必须注意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确保企业员工能够接受并执行这些战略,并就数据获取的问题向顾客做出解释。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取顾客数据:建立客户俱乐部,吸收俱乐部会员,来获取客户的一些基本数据;推出消费积分计划,按购买情况积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前提是得到客户的基本数据;发行忠诚卡,获取客户数据;派出代表与顾客进行沟通,获取客户数据;开展市场调查活动,获取实际的或潜在的客户数据;通过中间商或合作伙伴获取部分客户数据;通过互联网上的调查、互动等获取客户数据;其它与客户接触的机会获取客户数据。在所有这些获取数据的过程中,企业要向客户解释数据的用途并承诺承担保密的责任,并使客户看到一些实际的利益,取得客户的信任和好感,避免由于数据收集工作打扰客户,特别是避免由于数据的不当使用可能带来的纠纷影响企业的形象,考虑隐私保护并充分遵守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数据获取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客户数据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人口统计特征)、购买行为特征以及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等特征。

如何利用客户数据库

客户数据库本身并不直接带来收益,客户数据库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如何充分利用客户数据库提供的信息资源,开展提升企业价值的营销和管理活动。客户数据库包括了客户人口统计和购买行为、生活观念等数据,因此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客户的不同需要与特征,从而为市场细分、产品定位、开展个性化营销等提供信息支持。利用客户数据库以及与其相关的销售数据库,可以做以下基本的分析:

市场细分研究

现代营销的核心就是细分、定位与目标市场选择,只有深入的了解顾客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满足其需要。市场细分是企业进行营销的基础,市场细分就是根据顾客对市场营销组合的不同反应将顾客或潜在顾客分成几个不同的群体,在同一群体内部的个体间有较强的共性,在不同群体间则差异性较明显,企业就可以根据不同的顾客群体制定不同的定位或营销组合。利用客户数据库,可以进行市场细分的研究,主要的技术手段是聚类分析,可以按照人口统计特征、行为特征和态度等进行聚类。

将现有顾客分类

分类是研究问题的基本方法,市场细分本质上就是一种分类。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顾客的购买行为对顾客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交易顾客和关系顾客,交易顾客是那些只关心商品价格的顾客,他们对价格比较敏感,缺乏对某一企业的忠诚度,在品牌之间变化较大。关系顾客是那些对购买地点和品牌的其他因素比较看重,具有较高忠诚度的顾客。进一步还可以按照顾客对销售额和利润的贡献进行分类,一类顾客占销售额的10%左右,却占接近一半左右利润的顾客,一类顾客是占销售额的40%-50%,占利润的40%-50%,另外一类顾客是占销售额的40%左右,但利润却很少,对不同的顾客应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和政策。

联合分析(交叉销售分析)

联合分析或交叉销售分析就是根据现有的客户数据库的有关顾客购买行为的信息,分析在销售活动中一起发生的事情,就像我们经常所说的那样:“男人买尿布时会捎带买瓶啤酒”。通过交叉分析,可以为零售商进货和组织商品的组合提供帮助,也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顾客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满足其需要。

鉴别分析(判别分析)

就是根据顾客的分类情况和其他数据,通过多元统计分析技术,建立并估计鉴别函数。得到鉴别函数后,根据一个新顾客的有关测量信息(如收入,每月的消费等)来预测这个顾客可能属于那一类顾客(如交易顾客或关系顾客等),鉴别分析可以使我们根据一些指标来鉴别顾客的类型,使我们更好地预测或掌握顾客的需求,依靠鉴别分析,可以大大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如美国的Fair公司利用鉴别分析可以有效地判别什么样的顾客会及时付款,什么样的顾客会拖欠,什么样的顾客会赖帐,美国联邦政府也利用鉴别分析技术来预测那些公司可能会逃税。

除了上述分析,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分析,满足不同决策对信息的需要。

客户数据库建立的困难及注意的问题

建立客户数据库,技术上没有什么障碍,最大的困难来自于高层的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以及员工对于建设客户数据的认同和配合,其次,由于涉及到保护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收集客户数据也比较困难,再就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用于早期的投入,最后是企业基础工作以及对信息的利用能力方面的条件。如果这些问题都能够很好地解决,从长远来看,建立客户数据库还是很有价值的。因此,在推动企业作好客户数据库建立以及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时候,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使高层管理者认识到建立客户数据库的必要性;使高层管理者认识到客户数据库的价值以及需要的早期投入;使高层管理者认识到客户数据库建设与企业工作调整的关系;准备进行数据库建设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成立负责数据库建设、维护、信息开发的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搞好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关系,取得必要的配合;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实施,不断完善。

总之,建立客户数据库是一个很复杂的工作,需要很好地规划与实施,特别是信息资源的利用,更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发挥信息分析在帮助决策中的作用,并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通过对客户数据库提供资源的利用,来丰富企业营销知识,提高营销水平,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参考资料:

1. 菲利普・科特勒,市场营销管理:亚洲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文4

1.1信息资源采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本)第七条明确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将信息资源网络化进行严格限定,其服务对像仅限于“本馆馆舍内”,前提是“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本)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而易见,作为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重要途径之一的馆内信息资源数字化,在我国属复制行为。它通过计算机技术将作品或信息资源的传统纸版形式转换成电子版形式,这种数字化转换是改变作品载体后的对原文献的再现,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创造性。[1]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知,数字图书馆的作品或信息资源数字化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畴。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过程中必须尊重作品的著作权,在未经对数字化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著作权人许可时,不得对原作品实施数字化行为。(2)馆外信息资源利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更好地服务公众,实现图书馆功能,使人们能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更大范围地拓展智力活动的能力,在需要交流、传播、存储和利用知识的领域进一步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过程中,必将充分利用馆外丰富多彩的资源。①优先采集无须授权的信息资源。对于进入公有领域和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可对其自由进行数字化复制,但应依法保护权利人的著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针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公共利益或不具备独创性等将其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图书馆在建设数据库过程中,可依据自身需求对此类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处理,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将之拿来充实本馆资源。针对《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因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免费使用。故此,对中外古典作品的整理、注释、汇编、复制等,只要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开发过程中,对此类作品的人身权保护即可,无须事先征得作者同意,亦不必向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针对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因其只受法定范围内的领域保护而可被自由采集。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中国是其成员国,在数据库的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限制成员国的作品复制,但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相关信息的利用则不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2]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中可对所属的公共信息资源自由利用。②馆外非公共信息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开发可分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等3类。开发书目数据库时只要依法对作者的人身权进行保障,便不会侵犯其作权。但对专题书目进行整合时,如直接从享有版权的其他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则构成侵权行为。建立文摘数据库的过程则会涉及演绎权、所选资料版权人的编辑使用权。而全文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加工对象大部分享有版权保护,尤其是期刊论文,享有双重版权保护,所涉知识产权问题更多。

1.2借鉴其他数据库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本身就是一种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将资源整合并提供网络信息和传播服务的虚化图书馆形态。它在建设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作为信息者,它亦为整个信息流通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其权益理应依法适用我国有关邻接权保障。对于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品,如自建的资源标引用的元数据库以及各种数字作品的对象数据库,更是直接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编排和内容选择上均体现出独创性,因此,其自身也应成为著作权人,享受版权的保护,内容包括数字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网页和域名的版权保护。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借鉴其他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时,应依法合理使用,否则就侵犯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1.3图书馆与其他机构合作创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为满足读者的需求而建立,并与时俱进的进行修订。采用多样化的手段,方便快捷地为读者提供各种知识和信息。为更有效地利用数据库,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时可与其他机构携手共进,合作共赢。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南京图书馆、湖南图书馆、深圳图书馆、汕头大学图书馆就曾经开展过合作建立数据库的工作,四馆是在文化部集成图书馆自动化系统研制组的直接领导下,分工协作开展了中文图书回溯编目数据库的开发建设。[3]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业务类型的改变主要表现在开放、合作与远程业务的迅速发展上。时代潮流越来越呼唤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的进一步发展。如“承德文艺家与作品数据库”的创建,不仅让合作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而且也诠释了新形势下图书馆拓宽其服务领域的新途径。“承德文艺家与作品数据库”中的数据库字段包括顺序号、分类号、题名、著者、年月、卷期、页码、主题词或关键词、内容摘要等项,在类型上属于文摘数据库,文摘数据库承担了揭示作品原文内容的任务。[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可知,它在自建采集资源时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保护权利人的人身权并支付报酬。由于受环境、技术等多重因素影响,现阶段,图书馆与其他机构合作创建数据库在我国还比较少。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合作开发过程中亦同样会遇到。所不同的是,后者的权利主体是图书馆及其合作方。因事关合作各方的利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会相对较多且更为复杂。这便要求合作方通过合同或协议等途径来平衡各方利益。

1.4数字图书馆出资外购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图书馆数据库自建中,外购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所占的比重最大。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更为突出。包括使用数据库前的合同签订时的诸多细节问题、使用过程中数据库出版商所谓的“滥用问题”、数据库内容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等。购买光盘数据库、联机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的使用权是数据库购买的主要方式。数据库本身所包含的作品著作权问题已由数据库出版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所以说数据库本身属于汇编作品。肩负社会职能的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出版商签订购买合同时,可要求其附上版权证明,或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则由出版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为读者争取最大的利益,将“用户定义、使用方式定义、保密及技术支持”等内容纳入其中,并可要求数据库出版商提供浏览、保存、下载、打印等多种使用方式。(1)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据该法第二条可知,它禁止任何人擅自利用网络传播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作品;也明确了尚处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须经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资源主要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进行传播服务,用户可在其选定的时间与空间对数字化信息进行访问、浏览、下载等操作。这便涉及到不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如复制权等。可通过版权声明来规避侵权风险。如前文中提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七条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复制有严格的空间与服务对象的限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可看出,如果图书馆未依法对其信息进行网络传播,则易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一案便是件典型的侵犯著作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2)数据库的非法使用问题。购买数据库时,图书馆与出版商往往通过合同或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图书馆违反上述约定的使用行为则构成非法使用。①非法访问。通常情况下,数据库出版商在其授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图书馆向用户提供被许可使用的信息资源的访问方式、访问空间、访问范围等。出版商总是想方设法将用户限定在小范围内,从而使其攫取更多的利润;但图书馆为使信息得到最广泛的交流和传播,则希望用户的范围能有最大化。因双方的利益诉求不同,在界定用户范围的取向与尺度上往往存有争议。访问数据库内容超出出版商规定的范围则被认定为非法访问。②非法浏览及下载。使用数据库的最主要途径便是对数据库内容的浏览及下载。下载信息资源是用户对数据库使用的常用方式。如出版商会约定超过一定速度阅读进行下载等行为构成非法使用。为学术目的而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下载时,会出现个别人违反规定大量连续下载数据库作品的行为。此时,出版商可通过技术手段对该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若违规构成非法下载时,会导致其冻结图书馆全馆对该数据库的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图书馆有必要采取技术手段对本馆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非法下载后即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全体用户的正当权益因个别用户的行为受到损害。③非教育使用。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明确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的教育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倘若对数据库的使用系出于非教育目的,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属于非法使用。④非法传播。用户出于教学和研究目的对本数据库中信息资料进行打印,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使用行为。数据库出版商是数据库内容及其软件系统的制作者,是合法著作权法上的版权人。图书馆不得擅自将数据库内容向第三方提供、销售、出租、转让、网络传播等。并应依据约定通过IP认证等手段来限制范围,确保数据库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适用的障碍分析

2.1知识产权理念落后(1)数字化信息创建者的理念落后。部分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结构化、深层次、高效率的服务时,往往过多注重其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却忽略了其本身在数据库采集选择过程中、在数据库建成后、数据库服务中的版权问题。(2)用户的知识产权理念落后。当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存有监管漏洞、与著作权人约定不明时,用户的浏览、下载、缓存等便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侵权;在合理使用与非法使用难以界定时,教育职业人员对一些数字化的热门教材、讲义传播、下载时,也容易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版权。

2.2立法不尽完善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知识大爆炸的飞速发展,让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生俱来存在立法不尽完善的特点。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其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汇编作品中的“独创性”并无统一认定的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成立与否会在不同法官审理中有不同的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三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其不予配合时,法律并未规定惩处措施。

2.3社会基础缺失公众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认同感与参与度低,认为图书馆作为公益机构本应无偿无限服务,而不应被知识产权左右。加上图书馆人员缺乏、资金有限而导致的队伍建设不力,使之不能时刻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规的变化,调整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方针和策略。

3加强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1法律层面(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网络资源信手拈来的当下,数字化图书馆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为用户提供了超容量、高效率、多便捷的服务。同时也滋生不少新问题、新矛盾,使得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显得力不从心。积极稳妥地推进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探索,尽快建立适当的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保护制度,促进社会信息产业和数字图书馆的良好发展,为数字图书馆信息活动保驾护航势在必行。(2)充分利用“三法”“二例”。所谓“三法”即《著作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例”则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准确把握《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能有效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多是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故此,可依据《合同法》规范共创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侵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可知,自建数据库也是一种产品,且由于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作品的独创汇编权时并不延及其数据内容本身,所以图书馆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数据库版权保护的不足之际,又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对材料整合方面所付出劳动的合法权益。

3.2技术层面法律的滞后性决定其总是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因此现阶段应对网络环境的挑战必须依靠相应的技术手段,并强化管理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为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访问、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等途径使用其作品而主动采取的技术上的保护措施。如通过设置防火墙、口令、IP地址等来保障其合法权益;或采用加密、认证、签名、水印等手段来规避侵权风险。它除了防止数字化资源被“服务”外,还能实现该作品在网上正常流通的目的。例如国家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后,允许读者自由浏览,但是杜绝下载和打印。调查表明读者浏览馆藏书籍后,对该书的购买与否并不受影响,可见这种做法并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5]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的技术应用并取得一定成效,是数字化图书馆健全与完善的保障。

3.3制度层面制度是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中,也离不开以下制度。(1)打造专业化队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要求管理员系复合型人才。E时代呼唤培养一支专家型、律师型和网络管理型的复合型专业队伍,这将是解决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并在馆内建立一个具有精通网络管理又熟悉图书馆业务的领导机构。该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理论的指导,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制订出一个具有时代感、多元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建设方案和目标,提升自身管理版权的能力,并能用来指导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工作。(2)有效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权益的新地支点,也是作品网络传播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时,可充分利用该平台获得对信息资源使用、建设的许可,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亦提高工作效率。[6]此外,还可适当引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与公共借阅权制度。公共借阅权的报酬由政府承担,并非由用户购买。从而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中寻找到最佳平衡点。有利于推动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良性发展。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文5

关键词:SQL Server 数据库 教学 思考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117(2014)20-00-01

数据库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数据管理的一门较新的技术,也是信息系统的核心和关键。SQL Server 数据库作为一个优秀的关系型数据库,在信息系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许多高校都选择SQL Server 数据库作为数据库技术课程的软件平台。如何有效地进行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为学业和就业两个层面有效对接,是我们一线教师不断思考的问题。本人结合自己多年的高职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实践,对高职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作出一些思考。

1 激发学生学习SQL Server 数据库的热情

由于近年来高职院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职学生的入学门槛也不断降低,学生素质也相应下降。高职院校的教师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激发高职学生的学习热情,不能让枯燥无味的理论知识影响学生的激情。高职教师一定要引导学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让其知道当前社会对数据库管理员和数据库工程师的需求量比较大,让其明白深入掌握SQL Server 数据库的技术和取得“数据库工程师”等含金量较高的认证非常重要,有了这些就业就会变得非常容易,待遇也非常不错。以此来让学生了解学习SQL Server 数据库的重要性,从而有效激发其学习热情。

2 制订有效的人才培养方案

高职教育就是既能够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又能够满足学生个人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教育部对高职教育的相关文件也指出要围绕“能力本位”对学生进行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科学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在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中,教师可以先介绍数据库系统、数据库系统结构、数据模型等相关基本概念,让学生对SQL Server 数据库有一个整体上的认识;然后再向学生讲解数据库恢复技术、安全性、完整性及并发控制等数据库系统和数据控制的相关知识。最后教师要对数据库系统进行分解教学,对每一部分进行详细的讲解,这样可以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全面完整地认识数据库系统。另外,对于教学中关系代数、关系演算、关系数据理论等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教师一定要善于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相关概念,借助一些生动形象的实例进行阐述。

3 灵活采用教学方法

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是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中较为常用的教学方法。在采用项目教学法时,教师可以选取某个网站系统的数据库项目,进行分析和演示,学生对此项目进行探讨,然后正式实施项目,学生对项目成果进行演示并阐述,教师对其进行总结归纳,并对学生的作品进行评估和拓展。项目教学法是将知识点融入到项目训练中,在让学生掌握数据库相关设计的同时学习了对应的技能,项目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从而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项目教学中,教师根据项目的背景引入项目后,要让学生讨论和完成,教师要多巡视,对学生在实训中遇到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在结束后,教师要对项目及时点评和总结。

任务驱动法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中的教学方法,强调通过任务或问题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通过设计真实开放的学习环境,诱发学生进行问题的探索。SQL Server 数据库课程的实践性很强,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要求和实际操作技术都有很高的要求,强调学生要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采用任务驱动进行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时,教师首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利于学生思考和探索的任务,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在需要去探究和学习;然后,教师将所设计的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子任务,这部分子任务要隐含新的知识点,在学生实践中,教师要主动巡查,及时点拨,当学生完成相关任务后,教师要有针对性地选取一些典型作品进行展示,并由作品的制作者本人进行讲解,其他学生进行讨论交流,然后教师进行分析与评价。

广大高职计算机教师只有对数据库教学不断进行探索,时刻与社会的需求相适应,才能提高高职学生的SQL Server 数据库水平,在SQL Server 数据库教学中,采用项目教学法和任务驱动法可以创建开放的教学环境,有利于学生的思考与实践,能够有效地实现高职学生的数据库应用能力。

(江苏省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参考文献:

[1]朱雪征. SQL Server数据库课程教学方法探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2):69―70.

[2]李岩. SQL Server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计算机教育,2010(6):60―62,59.

数据库的认识及体会范文6

论文摘要: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旨在浅析图书馆联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以及技术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图书馆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实践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图书馆联盟应运而生,是近年来在图书馆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的图书馆联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提升图书馆服务职能和读者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书馆联盟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通过联合购买到的数据库等数字信息资源在联盟范围内使用时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联盟数字资源建设中对传统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成员·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间题等等。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以上问题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其它相关条例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为了图书馆联盟能够健康地发展,对能够预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制定办法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联合购买商业数据库中的版权侵犯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各成员馆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与商业数据库商家进行谈判,通过签订授权协议,以较为优惠价格引进数据库,向读者提供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资源。此做法既为各成员馆节约了经费,又做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和数据库商家得到互惠双赢的结果。但是,由这些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如中国知网、维普、清华同方等)开发的数据库产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版权问题。那么图书馆联盟在面对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时,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就值得讨论了。

(二)联盟内部自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联盟往往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联盟,或者说是一种信息网络化的联盟,这样做既扩大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范围,又极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员馆之间合作研制开发联合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特色数据库及用户咨询知识库等信息产品。此类数据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和对已建成的数据库的利用上都存在着版权问题。

1.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需将享有著作权的馆藏作品数字化制成电子版本,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图书馆联盟的服务范围已经扩大到联盟中所有的成员馆,不可能只针对某一个成员馆“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另外明确规定只能按照“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而且“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笔者认为法律中规定的合理复制的范围过窄,限制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实现。

2.数据库利用中的版权问题

为实现联盟内部资源共享,数据库中的资源必将通过网络对特定的读者开放,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但是资源传播的同时也给信息服务带来隐患。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传输、浏览、下载极易遭到黑客攻击,如果技术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信息资源的非法拷贝和恶意篡改,就会造成间接侵权等问题。

三、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法规方面

1.适度扩展法律法规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视为非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中“合理使用”馆藏资源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范围过窄,如果国家政策不能给图书馆联盟适当的倾斜,势必造成其发展的桎梏。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或政策给予图书馆联盟正式的认同,提高全社会对图书馆联盟的认识,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笔者建议适度扩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合理使用”的范围:①将服务对象的范围由“本馆馆舍内”扩展到本馆馆舍内以及公益性机构联盟(如图书馆联盟)网络内;②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扩展到为联盟内馆藏文献的相关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将联盟内传统印刷版馆藏文献的数字化纳人“合理使用”的范畴。

2.制定使用商业数据库相关版权免责条款

2007年12月21日在北京举办的高校图书馆利用商业数据库有关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就我国高等院校图书馆运用商业数据库遇到的著作权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得出“倾向性观点”。虽然得出的观点主要针对高校,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同样适用于图书馆联盟。观点如下:①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图书馆联盟是通过提供存储空间或者镜像为商业数据库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图书馆联盟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联盟内部网络提供服务,从技术上和法律上都无法对数据库内容是否侵权进行事先审查,对该数据库涉嫌侵权内容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联合购买的数据库出现部分侵权资料时,制作销售商应当承担责任,而图书馆联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图书馆联盟可控的商业数据库,图书馆联盟在知道可能涉及侵权时,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于无法控制的,应及时通知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删除侵权内容;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图书馆联盟是通过链接提供商业数据库的内容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或者事前未通知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及时删除链接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在商业数据库内容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由于图书馆联盟没有对主动参与商业数据库信息内容的收集和加工,所以不涉嫌直接侵权,遇有诉讼图书馆联盟应当在诉讼程序上请求追加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作为被告,受诉法院也应主动追加被告,让商业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加人诉讼,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客观判断赔偿范围和数额,避免多头赔偿,防止恶意诉讼。根据以上观点,及早制定图书馆联盟使用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提供的商业数据库时涉及版权问题的免责规定,正式形成法律条款,才能真正对图书馆联盟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二)管理体制方面

1.提高联盟内各成员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图书馆联盟内部树立版权意识,加强联盟内工作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流失的严重性。根据对图书馆联盟战略目标及过程管理的分析,确定文献的使用范围,对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加以考虑,形成文字性规定,以此为依据教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哪些方面需注意保护,尽量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2.制订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图书馆联盟在与各成员馆签订加盟协议时,要对各成员馆资源的知识产权及联盟运作将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要规定在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中参与馆的责任、权力与义务;明确出现不正当获取知识与技术纠纷的处理与补偿方式,必要时在合约中增加详细的可变动条款;评估成员馆中途退出带走联盟重要知识资产的风险,并在合约中明确处理和赔偿办法。

3.建立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小组

为了保证图书馆联盟运行过程中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在联盟内制定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小组,该小组在征求联盟内所有成员馆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监督联盟内各成员馆履行协议的情况。例如:考察各成员馆提供的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和参考咨询服务是否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商业数据库时是否将服务范围确定在本联盟成员馆局域网范围之内;是否非法复制、解密、修改数据库;是否删除、隐藏或修改数据库制作销售商在数据内容中加人的版权声明、权利管理信息;是否为非授权单位提供服务等等。

4.明确使用许可合约中的责权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与信息资源制造销售商签订合约获得使用许可时,要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体现平等原则和权、责、利的明晰化。在合约中应明确图书馆联盟获得资源使用权的期限和范围;保证信息资源易使用的便捷性;保证信息作为非商业目的或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合理使用;明确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制作备份的权利、备份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的限制;争取最大访问并发数等等。同时,图书馆联盟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负有监控责任。

(三)技术保障方面

1.构建统一的网络服务系统

构建一个统一的、高效率的、扁平结构的网络服务系统是图书馆联盟发展的基础。在良好的信息资源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条件下,将联盟内各成员馆之间的不同的信息资源和业务整合在一个统一的网络服务系统中,实现一体化运作。读者可凭借联盟发放的“一卡通”通过人性化的系统界面、统一的流通系统、馆际互借系统和文献传递服务系统获取所有成员馆的信息资源。统一的网络服务平台除了可以真正实现打破地域壁垒的资源共享之外,还使图书馆联盟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尽快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