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办法范例6篇

市值管理办法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七)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o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时,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九条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条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

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兰)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街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查处督办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查违办)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大队)和城管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各城区、开发区执法局(大队)法规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各执法中队的违法建设查处监督工作,接受市局查违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检查考核严格把握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执法局(大队)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情况;

(二)区执法局(大队)与城管执法中队、城管执法中队与各网格层层签订责任状情况;

(三)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宣传《城乡规划法》情况;

(四)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辖区在建工程项目数据台帐的建立情况;

(五)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对辖区违法建设控制情况;

(六)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落实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上级批示或督办事件的落实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创新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第六条襄城区、*城区、高新区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20起以内;隆中风景区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10起以内;鱼梁洲辖区全年新增违法建设要严格控制在5起以内。年终考核违法建设超过控制范围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百分制检查考核。在市执法局和区执法局(大队)签订2008年度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责任状后,逐月考核,年终总考核。市局查违办每月对各城管执法中队考核计分,各执法中队月平均分为所属区执法局(大队)当月得分。年度考核得分由月考核得分平均产生。

第八条检查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划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大队)月考核排名通报时间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通报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第十条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大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奖惩。对月考核分值达到优秀等次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予以通报表彰;对月考核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六个月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实行待岗处理;对年终考核平均分值不合格的区执法局(大队)、中队行政“一把手”建议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组织程序予以撤职处理。

第十一条对发现区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有纵容包庇、接受违法当事人宴请、对上级机关有令不止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当事人移交监察、人事等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市局检查考核机构及其检查考核人员应当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被检查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3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国有资产投资、融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企业股份制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市财政资本金的回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统计和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和纠纷调处等。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企业规划发展科

拟订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投资融资的建议和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各类招商引资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帮助企业处理金融类负债,实施债务重组,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产权管理科

落实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监管企业国有非经营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财务监督与统计考核科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党群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离退休老干部和老工人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人员的解困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4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部务总局近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11省市实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

据此前环保部与工信部公告,从2016年4月1日起,在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等11市实行汽车“国五”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在售轻型汽油车则需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目前,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及广东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执行“国五”标准。

新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新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新版《管理办法》对2007年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旨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新三板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评价办法,纳入评价的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其他重要事项等。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 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

驾照新规4月1日实施

4月1日起,《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正式实施。新规涉及的变动和驾驶证有关的,包括驾考改革、自学直考、考试 预约、自主约考、异地考试等。还规定今年年底前,全国将全面开通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通过此平台,实现驾驶人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

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将有专用车票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问题做出规范,自4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乘车作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车票式样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通过调整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统一确定,保证专用车票标记易识别易保存,并由救助管理机构与当地铁路车站共同研究确定专用车票的购、退、改签、票款结算等事项。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4月1日开始施行,违法失信企业将受联合惩戒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规实施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煤矿依法许可的安全条件。例如,将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管理机构,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施行

日前,住建部、发改委和人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近日通知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自2016年4月1日起,新版许可证开始启用,旧版许可证停止发放,但有效期未届满的旧版许可证依然有效。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旧版许可证的使用最迟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新版许可证对旧版许可证载明事项做了调整,共9种格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5

立法与监管

上世纪80年代,英国曾出现过个人养老金计划中大多数受益人的预期退休收入明显减少的情况,后经监管机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存在误导性销售等问题。SIB后责令保险公司赔偿110亿英镑。

1995年,英国制定了《养老金保障法》,依此法设立的养老金管理署,负责对养老基金信托的监管,对养老金市场中的管理不当和欺骗等拥有调查权和一定的司法权。管理署还可以依法对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和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有权命令一项养老金计划终止或由另一项计划取代。

英国《养老金保障法》还禁止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用于自我投资比例超过5%或对雇主放贷,也禁止雇主为规避债务而转移资金于企业年金计划,违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曾一度执行过“排他性”养老金计划,即参与了某项计划后,就不得再参与其他养老金计划,1995年的《养老金保障法》取消了“排他性限制”,使受益人可以在多种计划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美国在国家社保基金(OASDI)为主体的构架下,也有许多补充性养老金计划,如雇主给职员提供的“401K计划”等,形成了全国社保求“保值”的保守立场,而补充性养老金计划则追求“增值”的进取立场。2006年美国出台了《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促进养老金对股票、基金的投资,允许401K计划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根据员工个人家庭和经济情况定制投资资产配置模式。美国为了鼓励养老金入市,在监管上采取“放松政策”,美国养老金在资本市场上的收益一度达到相当可观的水平,完全达到“增值”的目标。

英美国家拥有“信托”文化传统,受托人依“诚信原则”为受益人谋利和有效管理资产,英美等海洋法系影响的国家,均在养老金入市方面做得很成功,这与其法律大环境有关。在一个不能保证受托人会诚信管理受托资产的国家里,最好的办法,还是把养老金等资产只存放于固定收益率的国债市场或定期存款项目下。

以法国为例,法国在养老金计划方面主要采取的就是“长期积累”和“代际补偿”办法,其保值或增值的资金支持,来自下一代的税金提前开支。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数采取这样的方法,其好处是养老金体系比较稳定,对资本市场的“托市和救市”角色比较淡,资本市场比较健康,资产泡沫少。中国从法传统上看,属大陆法传统,从商文化上看,中国至今也未形成信托精神,资产管理者是否能够良善管理受托资产,仍然是个大大的问号。所以,对于中国而言,或不是养老金入市后的市场风险,而是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才是中国养老金入市面临的最大的风险。

规避市场风险的若干经验

美国养老金入市后曾创造了长达20年的牛市,但终于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面前,全线败阵,美国要不是出手“国有化”AIG公司,这个握有美国养老金40%资产管理权的公司,有可能就此倒闭,如果倒闭,美国的整个养老金体系就告崩溃。

系统风险全面爆发之时,除了国有化的方式进行拯救外,真的无其他良策。2008年阿根廷也宣布养老金计划完全收归国有。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又陷入了债务危机的另一个“系统风险”中,目前美国养老金账面浮亏万亿美元。

这说明,“系统性风险”面前,所谓的分散投资等传统规避风险办法,都是无能为力的。近年来,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不断把养老金资产投资于新兴市场国家的股市,中国A股市场也成了他们躲避“系统风险”的选择之一。地域分散化或国际化,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一个有力办法。

澳大利亚有自由和便捷选择资产管理人等制度,养老金受益人可以便捷地辞退不满意的资产管理人,重新与另一家资产管理人订立合同。这一制度的基础就是允许有多个管理公司,庞大的养老金基金,就可以分散在众多管理人中,避免把庞大资金交付于少数资产管理人,从而被他们所绑架。

美国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入市”并不只局限于入资本市场。美国允许少部分基金用于购置还未证券化的固定资产,如购置房产、收购有前途的企业等。只是这一补充投资办法,其弊端也是显然的,变现能力差,在风险来临时,几乎无应对之策。

市值管理办法范文6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企业年金的多种作用,积极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采用多种渠道力争做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实施企业年金的作用

    其一,发展企业年金是国家倡议与鼓励的一种行为,职工在职时存一部分,企业补贴大部分,通过对企业年金的资金运作,实现其保值、增值,到退休时一次领取。为缓解退休人员退休时收入下降产生心理与经济的压力,使退休人员收入不出现过大的落差,需要有企业年金来弥补这一落差。

    其二,企业年金需要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事实上,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运用与补充水平得当,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发展。

    其三,企业年金要求企业与职工均定期、持续缴费,延期享受,并且采用完全积累的基金积累模式。这将员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使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达到协调统一、共同发展。

    其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同职工岗位绩效和工龄挂钩,这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其五,企业年金通过年金计划中企业部分“权益归属”的设定,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如工作不满3年企业部分归属比例为0;工作满3年不满5年企业部分归属比例为30%;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企业部分归属比例为50%;工作满10年以上企业部分归属比例为100%等,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它是留住职工的一副“金手铐”。

    二、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1.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纳部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列入企业成本,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确定,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在设计企业年金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及人员结构、收入构成等因素。新建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比例不宜过高,以后可逐步提高,当然缴费比例太低,作用也就不是很大,总之,企业要根据总体经济效益及企业发展规划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调整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2.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设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未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个人账户用于归集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依据职工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后开始计算的本企业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个人。职工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在达到以上规定工作年限后转为已归属部分。参保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退职)、在职死亡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有未归属部分的应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的归属部分。

    3.企业年金领取的办法

    参加企业年金人员,只有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及在职期间身故的,方可领取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难点——保值增值

    我国以前的政策,出于保护收益人利益的考虑,基金只能投资于存款、货币市场、债券、股票等传统投资领域,不能从事信用交易、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等,投资运作的空间很窄,难以掌控获利程度。基金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从而使得企业年金缺乏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似乎开拓了新的企业年金保值增值之路,然而在目前的资本市场大环境下,笔者以为仍难以奏效,主要原因如下:

    1.管理费负担过重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及运营的管理费负担过重。

    年金受益人最终收益率=委托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率。企业年金的管理费除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外,其余三项管理费率按最高费率计算达基金财产净值的1.6%,按目前市场上普遍的协议管理费率三项约为0.8%,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为3.25%,也就是说委托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4.05%才能与存银行定期一年的收益相当,而从近几年多家投资管理人的收益情况来看,收益率大多达不到这个水平。另外企业还须另行支付账管费,按目前最低每户每月1元支付管账费计算,企业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这是收益人不希望见到并且从主观上难以接受的结果,但现实却极大可能是这样:很多人在努力参与,煞费苦心为年金作出种种安排,最终结果却达不到预期收益率,从而可能导致不选择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

    2.责任不明确,亏损大家担,不能充分调动各个环节的积极性,也就必然扼杀管理者积极性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国企业年金按照规范的信托模式进行管理。我国《信托法》规定:“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基金公司不得为投资人设定最低收益保证。因此责任不明确,亏损大家担,不能充分调动各个环节的积极性。

    另外,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是职工的“养命钱”,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来说,压力会更大,求稳的心态也更强烈,也就是说企业年金每年的收益至少要求做到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否则,因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一旦企业年金本金受损,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都将会受到来自企业职工各方面的压力,因此管理者参与企业年金运营的积极性不高,宁愿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直接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取得固定收益。

    3.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不规范,加上信息不对称,企业管理者不敢轻易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模式进入

    资本市场不规范,其中最重要是市场主体的不规范,即上市公司的规范化问题。大部分上市公司不仅盈利能力不强,而且分红派现少,市盈率偏高,行为不规范,缺乏可持续成长性。社保基金之所以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关键在于这些国家的上市公司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

    四、企业年金基金增值保值的措施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当前的政策环境、资本市场环境下,企业年金若要脱离企业,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模式运行,并想达到保值增值并非易事。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措施:

    1.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

    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基金建立、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建立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机制,这是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重要环节。

    2.加快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建设和法制建设

    企业年金需要大量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运营。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要加快年金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投资机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大力引进人才和国外专业投资机构,加快企业年金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同时,要制定企业年金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公平的外部环境。

    3.为提高企业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积极性,确保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降低投资风险,应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

    因此应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当企业年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

    4.减轻各项管理费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率限额太高,建议降低管理的各种费率,特别是应将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的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并在总收益中扣除各种管理费后,再分配收益,收益不足抵扣各项管理费时,免收管理费,即最低程度是保证企业年金本金不受损失。

    5.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杜绝内幕交易、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