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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1
今年向市编委打报告申请,经科技局领导多方努力,市编委于20__年3月20日正式下文批准核定全额事业编制5名,人员从科技开发中心调整3名,科技情报所调整2名。4月份科技局下文从科技开发中心调整王成武(大专)、阿米娜(工程师)、女、布海里切姆(工程师)、女、科技情报所金祖强(大专)等四位同志到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结构两名汉族、两名民族。科技局党组分工,科技局副局长兼纪检组长彭烈庆同志兼知识产权局长。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今年与市整规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药监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开展“3&am#8226;15”、“4&am#8226;26”大型的宣传活动;
“3.15”期间,自治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整规办、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共同开展了消费者权益日打假活动,全市共7个执法单位和12个企事业单位参加了此次活动,知识产权局和各职能部门在广场设立了宣传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知识产权局发放了《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为题的“给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一封信”宣传材料20__余份,为广大市民作了广泛的宣传咨询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局、整规办联合在人民广场举办了“4&am#8226;26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大型宣传活动,并动员电信、移动等部分企业参加,各有关单位共发放专利法、知识产权问答、假药识别方法、商标权基本知识等宣传材料万余份,悬挂横幅20余条,文秘站网并举办了保护知识产权黑板报展览,有效地提高了全市各族人民的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击盗版侵权、打击假冒专利等保护意识。
今年4月21日自治市政府副市长鲍广途同志作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电视讲话。4月24日至25日自治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市师范学校、市二中等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校园展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展板20块,悬挂宣传横幅10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余份,丰富了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4月26日,自治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党委宣传部、整规办、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公安局在人民广场举办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共发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知识问答、假药识别方法、商标权基本知识、食品质量安全等宣传材料2万余份、悬挂横幅17条,知识产权宣传展板20块,出动宣传车3辆在阿图什市主要街道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市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有效地提高了全市各族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击盗版侵权、打击假冒专利等保护意识。
今年为市政府网提供了知识产权一些基本常识在网上已登载,只要点产权就能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基本 知识,为__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知识提供了方便。
自治市知识产权局编辑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知识问答、专利申请事项等宣传材料。
今年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上报的信息已采用三条,实现了零的突破。
二是知识产权培训:
今年4月初,组织知识产权局全体职工到喀什知识产权局学习参观、交流经验,提高业务人员的知识产权宣传服务咨询水平和工作能力。知识产权局还多次举办了业务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了总书记、总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上的讲话及在经济大讲堂上的报告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今年安排四人次参加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学习班,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今后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由于我市财政困难,对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较少,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难以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由于自治市知识产权局人员专利行政执法不熟悉,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影响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三是知识产权局业务人员过去不是专门学法律的,现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困难比较多。四是由于经费问题,无法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五是由于努力不够,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还没有成立起来,六是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工资还没有调整到知识产权局。编辑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资料因无经费没有印刷,给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带来一些困难。
四、20__年工作计划:
1、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积极主动的向市政府申请,争取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继续开展每年4&am#8226;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并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纳入市党校领导干部培训范围,提高领导干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全市人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3、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帮助企业和个人的创新专利申请,为发明人争取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扶持,提高全市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利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5、积极会同整规办、工商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盗版侵权制品、假冒专利、以及进出口侵权货物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执法活动。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局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责任分解,工作安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使知识产权局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7、准备编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知识问答、专利申请事项、知识产权局管理制度汇编。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2
关键词: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 权力滥用 反垄断
随着知识产权在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发频繁。2002年6家跨国公司组成的DVD 6C联盟向我国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案、2003年思科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案件等,都或多或少存在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深层次问题。
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实际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但遗憾的是,如何划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对此,笔者根据对TRIPS协议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内容的理解,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是否有利于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有利于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对此,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公约,还是WTO及TRIPS协议都有明确的规定。凡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做出的不利于技术创新、转让、传播的行为,均应视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是否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财富的增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可以促使人们创造出更多、更先进的科技成果,从而带动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财富的增加。知识产权的立法理由也正是赋予技术创新者一种独占性权利,以保证实现其所追求的经济价值,从而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带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所关注的是技术创新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它所设置的是一套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使得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它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可以使知识产权人获得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工作。反垄断法的制定在于通过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竞争和竞争秩序,确保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希望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创新,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似乎是一对相互冲突的矛盾,然而实质上两者是互为补充的,因为两者的目标相同,都在于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所不同的是,两者在追求相同目标时选择了不同途径:前者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合法垄断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来实现;后者是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禁止垄断来实现。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知识产权的滥用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二者必须协调起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使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真正实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目标。
对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建议
由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在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应借鉴国际做法和经验,在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基础上,维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如欧盟制定的不同清单条款,美国运用“权力平衡”的方法协调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日本的反垄断制度等,都很值得我国借鉴。
加强对WTO 及TRIPS指导思想的深入研究。WTO协定与TRIPS协议制订的有关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合法依据。因此,在制定我国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加强对WTO与TRIPS总体思想及基本原则的研究,并作为我国的立法依据。
完善相关法律。鉴于我国尚无完整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早制定出一套全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切实可行的专门指南或规章以利于具体实施。这套法规应比较全面地阐述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利益,既要做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又要切实照顾到限制竞争的商业需要,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致受到破坏。一部完整、切实可行的反垄断法将在阻止资金雄厚的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营造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3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知识产权在法律概念上被定义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一次性开发可长期受益的经济资源,尤其专有技术具有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使用、组合的特性,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知识产权具有三个法律特征:其一,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作品和商标等;其二,专有性,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者法律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其三,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法律视角的知识产权强调权属与保障,会计视角的无形资产强调经济性,需符合会计资产的定义、较高的获利可能性、明确的成本计量。从会计学的角度上来说,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并不等同,虽然知识产权也具有商品属性和无形性,但无形资产的范围大于知识产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租赁权,等等。另外,预期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才能归属无形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知识产权,就不能归于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和计量
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价值,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知识产权资源占总资源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已达60%-70%。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往往通过一些具体的实物和媒介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投资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无论是外购、自创或是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都可以体现出其相应的价值。现代小微企业多注重传统的实物商品交易,忽略企业知识产权的投资和保护,致使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损失了大量的潜在经济利益。事实上,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时不包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要素,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均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产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十分可观,但处于供应链下游或末端的小微企业更容易面临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这些表现都因知识产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反映了其价值所在,种种投入和产出当然可用货币计量,进行会计核算。
(三)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准则
会计一级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目前的会计准则将知识产权纳入资产类无形资产科目下,但从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来看,一种是自创的知识产权,另一种是购入的知识产权。自创知识产权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制造成本;购入知识产权的成本支出更是显而易见。将其归入资产类科目不利于真实反映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等会计信息,应当改变归属,划归成本类科目中。同时,依据现有规则,会计报表并不能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成本、收益等基本信息。应当参照美国等国家做法,将具备实际获利能力的知识产权再加以细分,明确知识产权的入账、摊销、收益等规则,减少知识产权信息报表外反映所产生的弊端。
二、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会计服务
(一)确立会计服务规则
大中型企业内部基本都拥有完整的会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遇到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时,企业内的会计部门可就此类问题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和策略方案,支持企业管理决策。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并不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小,人力资源成本高,且没有充足的专业人员来组建自己的会计部门,往往只设立个别的会计人员来从事企业的会计职能,或者干脆取消企业内会计人员,由会计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以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在这样不利的环境下,小微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知识产权会计核算问题就极为困难。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日益频繁,尤其网络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知识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小微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会计职能不可或缺,必须借助外界的帮助增强知识产权会计能力。因此,在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有关会计活动方面,应当确立会计服务规则,由会计事务所等社会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咨询、会计核算等服务,建立相关会计信息体系,发挥会计服务机构在专业人员、专业信息、从业经验方面的优势,弥补小微企业之不足。
(二)知识产权会计的观念引导
这里所讲的观念引导包括会计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观念优化,在有关知识产权会计问题日益引起重视的形势下,无论是会计服务部门还是小微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与重视程度尚需加强。会计服务部门自身需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方法,掌握小微企业自创或者购入知识产权,以及利用知识产权营利的运作模式和控制环节,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会计服务能力。同时,要对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和观念的培训、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到,不论企业大小都处于知识经济的市场环境中,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或者解决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就丧失了一个重要基础,从而保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实现常态化,全面准确地保存知识产权会计资料,为会计服务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
(三)知识产权会计信息交流
就会计服务自身来说,是一种社会机构受小微企业所委托,为企业提供账务处理、资产审核、评估等一系列相关的会计服务。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依赖于会计服务所提供的各项信息资源来加以保护、利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会计机构本身也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能够及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信息。这类信息服务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会计政策和法律动态。知识产权会计问题与知识产权法律、会计法律、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地方政策发展有密切关系,会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自身专业能力及时向小微企业进行宣传。其二,知识产权会计活动趋势和重要时事。地区和行业的知识产权会计发展状况以及重要时事案例,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的完善有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会计服务机构可以主动进行推广介绍。
三、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保障
(一)人员的保障
要开展知识产权会计服务,需要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两方面人员的配合,离不开满足基本要求的合格专业人员。它既包括小微企业中对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并且具备知识产权观念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包括会计服务机构中熟悉知识产权会计服务流程和核算方法的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于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来说,知识产权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不了解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价值,不仅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总觉得知识产权是大型企业的专门活动,与小微企业关系不大。所以,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是开展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最大障碍。国家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突出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特别要说明只要有市场经济活动,小微企业都不能避开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的问题,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是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还要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问题处理能力。只有这样,小微企业才能重视知识产权会计问题,才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处理知识产权会计的需求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会计服务机构必须提供合格的知识产权会计服务专业人员,知识产权会计是一个新的领域,传统会计知识和会计工作方法有很多不适应性。如果会计服务机构不认真研究知识产权会计的规则以及相关问题,没有一批高水的会计师来保证服务水平,给委托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就不可能赢得作为服务对象的小微企业的信任,就会失去知识产权会计服务这个市场。
(二)服务形式的保障
小微企业经济实力有限,在寻求知识产权会计服务时,会非常注重服务费等成本的节约和会计服务所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如果能够提供一个有利于解决会计服务成本的服务形式,将更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调动其寻求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积极性。目前,一些地区的小微企业在探寻知识产权联盟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成立联盟组织是实现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加强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在依靠企业联盟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会计服务机构可根据委托,为小微企业成员处理知识产权的会计账务和资产核算,并提供联盟组织或者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会计信息。这种服务方式显然更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促进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推广。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4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着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法律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工具。实现侵权后,领导和技术人员应收集有关知识产权和侵权的认证证书。如果认证是不完整的,领导者应依法执行产品包装,品牌和技术的专利申请。指责和追偿侵权是法律基于上述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应及时调查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律师的信件将被发送。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人员应确定责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静态博弈;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1日
一、研究背景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足够的控制权,企业也就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本文通过静态囚徒困境和动态完全信息博弈两种方法,研究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双方的博弈情况,以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最佳状态。
二、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理论。博弈即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的选择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而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这里主要对两种基本的具有代表性的博弈行为加以分析。
(一)厂商是否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假定1:模型的经济人限制为两类:有知识产权保护者和无知识产权保护者。博弈中每类企业的选择是确定的:不是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假定2:技术带来的收益为s,剽窃的损失为n,剽窃成功带来收益为m;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企业平均收益为r。
假定3:有机会时企业都会剽窃,且都成功。
企业间竞争一般根据期望回报做出选择,假定第i和第j个企业竞争,第i个企业是随机出现的,它成为第一种类型的概率是P,成为第二种类型的概率是(1—P)。通过和一系列企业竞争,第i个企业的表现就可以用所取得的平均回报衡量。两个企业的博弈分析如图1所示。(图1)
第i和第j个企业决策的可能结果列在支付矩阵中,第j个企业是一般性企业,在矩阵的上方,而第i个企业的选择是我们关心的,在简单情况下支付矩阵有四个单元,代表了第i个企业选择左边战略而其对手选择矩阵上面一栏的战略后的平均回报。
对第i个企业来说,对手行动的平均结果仅依赖三个因素:它选择的战略、对手的战略和技术来源方式。它的战略和对手的战略各自在支付矩阵的左边和上方列出,因为第i个企业是随机的,Aij=Aji。故以上支付矩阵也为对称支付矩阵。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E(X1)=ps+(1—p)(s+m)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E(X2)=p(s—n)+(1—p)r
根据效用理论,对第i个企业选择有:E(X1)—E(X2)=ps+(1—p)(s+m)—[p(s—n)+(1—p)r]=m+(1—p)(s—n)+p(n—m)
如果E(X1)恒大于E(X2),则上式中恒有:m>0,(1—p)(s—n)>0,p(n—m)>0。这里的n一般大于m,则n—m>0,p(n—m)>0,两式恒成立;而对于(1—p)(s—n)>0,则一般情况要求,s>n,符合在无知识产权的混乱环境中,技术无序扩散,企业的平均收益会减小。这是个类似经典的囚徒博弈模型,都选择有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纳什均衡,而且是占优策略均衡。因此,规范的市场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
(二)厂商的侵权与维权博弈策略。可建立一个侵权与维权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前提与假设:有两个局中人1和2,分别代表知识产权人和非知识产权人。每次博弈由局中人2先采取行动,通过预测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可能性及成功率,预测侵权的期望收益,决定是否侵权。当局中人2放弃侵权时,不考虑局中人2自主独立开发的行为,并假设此时局中人2寻求合作。当不同策略导致的收益相同时,局中人会选择成本小的策略。
对于局中人1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f,作为沉没成本,不予考虑。对于当局中人1被局中人2侵权后,局中人1寻求与局中人2合作的行动,不予讨论。因为此时存在两种情况:局中人2同意合作导致双方进入合作谈判阶段,利益如何分割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当局中人2不同意合作时,则双方的博弈等同于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博弈。
局中人1被侵权而不维权的收益为M∈R,即局中人1不维权对自己的影响也可能是正面的。局中人1维权的收入为ω,指制止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市场份额及利润、许可费用等;维权的成本为y,包括直接的取证、诉讼、律师费用,也包括为此在时间、精力上的付出,维权的成功率为λ。局中人2侵权获得的收入为s,成本为Ci,包括实施侵权的成本r以及当局中人2侵权被后发生应诉费用z,如律师费、举证费等;若败诉,则付出法定成本x,包括法定的赔偿金、罚款、被没收的财物等,此时Ci=Cia=r+z+x;胜诉,则无需付出法定成本x,此时Ci=Cib=r+z。
局中人2寻求合作时获得的收益为S,付出成本为Cc=R+Cs,其中R为局中人2付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Cs为局中人2采取获得授权行动的成本和由此丧失的机会成本,如自主研发的行为将由此可能消失或减弱。此时,局中人1的收益为R,成本为CR,指采取许可行动本身的成本及由此产生的许可风险,比如因许可而导致技术过快的普及而过时,丧失了自身技术上的优势等。(图2)
可用两种结果的期望收益来代替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展开得到简化的模型。(图3)
侵权的经济动因在于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由简化模型可知,(λx+z)为局中人2侵权而局中人1维权时的损失,因为s—r>S—R是局中人2侵权的原始动因,所以若局中人2预期(λx+z)≤Cs,则局中人2仍会选择侵权。即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高于侵权成本时,侵权行为就可能发生。成本Ci越低,“收益”越高,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大。相应地,维权的经济动因在于维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当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时,维权行为就可能发生。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为λω,相对于不维权的行为,当λω—M>y时,则局中人1会选择维权行为。维权成本越低,“收益”越多,权利人维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高。综上,得到该博弈模型的一个均衡解{侵权,维权:s—r—(λx+z)>S—R—Cs,λω—M>y}。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高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使其因预期侵权成本高昂、风险大而收敛自身行为。当侵权获得的利润高于侵权付出的成本时,理性“经济人”就会置道德于不顾,铤而走险;同时,侵权者成本极低,维权者成本极高,就会使理性“经济人”就会放弃维权,客观上助纣为虐。
三、小结
由以上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分析结果得知,规范的市场和维权意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静态博弈中,厂商是否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取决于市场是否规范,规范的市场使厂商保护知识产权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才有动力继续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开发新技术,健全的市场和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分析得出,如果维权的成本远大于维权后的收益,那理性人的厂商则会选择放弃,就会没有厂商再去创新,都寻求抄袭,长期来看技术得不到创新,产业将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反之,如果维权后的收益大于维权的成本,则会保护知识产权方的利益,则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长远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6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的弊端
(一)降低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
相较于司法保护而言,效率性原本应当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所具有的重要优势。但是,由于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而分散化的执法权配置模式,却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出现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从而必定会大大削弱行政执法的效率性。
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综合运用多种保护方式,例如,传统中医药可以同时采用商标权、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一些传统民间工艺则可同时采用商标权、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的保护。①而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综合运用,又在客观上使得各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同时出现的可能性随之增长,从而进一步放大了分散化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的缺陷。
虽然从理论上说,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各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来加以解决,但联合执法毕竟只是一种突击式、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在常态情况下,社会公众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之时,无法找到一个权威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多个政府部门,可谓是“钻行政迷宫”,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也降低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尤其是当数种知识产权违法或侵权行为同时出现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本无法找到一个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途径,从而大大提高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二)增加了协作执法的难度,削弱了执法力度
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行为相互交叉、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行多头管理的现实状况,从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各个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与此同时,由于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执法重点都各有不同,因此,必须由权威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统一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执法计划。
为此,国务院早在2004年便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负责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各地知识产权工作。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负有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自2008年开始,每一年度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专门设立了“保护协调司”,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并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③与中央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适应,地方各级政府也作了类似的机构设置。
毫无疑问,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但是,这种复杂且非常设性的组织协调机制,本身就增加了行政管理和协作的成本和难度,从而使得各部门联合执法只能被定位于一种临时性、运动式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而无法实现常规化、制度化。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的组织协调机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虽然有权制定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计划和执法重点、并且有责任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但是由于行政级别、隶属关系、协调能力、乃至于职责分工等各方面的条件制约,既定的执法计划是否能够得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行政协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可以预见,在组织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难,最终只能导致执法计划得不到完整贯彻、执法协作的质量和频度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应有的力度。
(三)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不利于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
基于分散化的执法权配置模式,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都负有相应的执法权,这就导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至少有10家之多。④这些执法机关除了拥有各自独立的人事编制、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以外,还必须分别具备行政执法所需的物质条件(例如执法车辆、调查取证设备、信息网络设备等)。除此之外,各个执法机关还需要各自承担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执法队伍培训、对外宣传、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膨胀、以及行政资源的浪费。
虽然近年以来,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财政投入,各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不断得到完善,人员编制逐渐强化,执法条件持续改善,但是,由于执法机关的数量太多,因此分摊到每一个执法机关的行政资源仍然是十分有限的。执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总量或许并不少),严重制约着各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和执法能力,同时,又使得现有的执法队伍得不到足够的锻炼,执法资源得不到高效的利用,最终导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总体水平不高、成效不够明显。不仅如此,过于分散化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也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不利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分散化配置,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也制约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造成行政执法的灰色地带,限缩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范围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执法主体,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得各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权责得以条分缕析。然而,执法主体与各类知识产权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也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灰色地带”(或称“三不管地带”)。这主要是由于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互间的交叉重叠,以及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所谓的“在先权利”,自然应当包括他人已有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因此,当某一个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外观设计权发生冲突之时,从法理和实务上均不难判断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故而此时任何一个执法机关都无法对此进行行政查处或行政调解。质言之,对于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来应当是非常适宜于通过行政调解或行政查处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正是由于现行的分散化的执法权配置模式,使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范围受到了不应有的限缩。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的改革方向
作为改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的改革,除了要立足于克服执法权分散化配置所具有的弊端以外,还必须与整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完善(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以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配合)结合起来,使之顺应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发展趋势。
就此问题,2008年6月5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列为一项战略重点,并明确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在《纲要》所列举的战略措施中,也明确提出:“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
由此可见,《纲要》在充分肯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的同时,也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高屋建瓴、切中肯綮地指明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既要针对现行执法体制的弊端,推进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又要着眼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以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致力于改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的整体水平。而无论基于上述何种价值考量,改变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实行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都是一种必然且可行的改革方案。
这是因为,首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化,有利于推进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如前所述,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内容(即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具有高度一致性,这就使得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来整合和取代现有的十余家执法机关,既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又消除了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行政执法机关的明确和统一,则使得行政救济更为便捷高效,从而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行政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集中化使用,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和执法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权威性的执法队伍,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水平。
其次,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可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分离,有利于改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强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能,从根本上说,应当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服务。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均被赋予一定的执法权,这就使得这些行政机关往往被误认为是市场的监管者,或知识产权的监管者,从而抹杀或者削弱了它们本应具有的服务功能。而通过实行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可以将执法权从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中抽离出来,促使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分立,从而还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服务型政府机关的职能定位,推动公共服务的强化。
最后,行政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并行”的现实条件下,通过设置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不仅可以使得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更加便捷和顺畅,从而有利于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而且也便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中所未能解决的问题。这就会促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走上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