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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1
《亚鲁王书系》以《史诗颂译》《歌师秘档》《苗疆解码》三个分册呈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评价、保护、传承的原则为指导,全景展现了《亚鲁王》的传承地域、传承族群、传承地域的生态环境、传承族群的生活习俗、传承人的状况、传承的方式、传承中的变异情况等。贵州籍学者乐黛云先生在总序中称它“构建出一部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卓越典范”。
政府支撑: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层级互补践行文化担当
《亚鲁王》以其珍贵的文化价值于2009年成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重点项目,被文化部列为2009年中国文化的重大发现之一,2010年5月被文化部列入国家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亚鲁王》是一部研究古代苗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的活态百科全书,是苗族人民的历史记忆与精神承载,具有重要的文化遗产价值。贵州各级文化机构在搜集、整理、保护《亚鲁王》的过程中践行文化担当的重任。
贵州省文化厅积极履职整理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非遗”保护工作的主导者,省文化厅在“非遗”整理保护传承中认真履职,恪尽职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亚鲁王》被发现后,积极发挥在“非遗”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省社科院、贵州人民出版社等单位以及民间的学术力量、文化人广泛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亚鲁王书系》的成功,无疑是《亚鲁王》保护传承中的一个大台阶,是政府文化部门充分吸纳与整合社会和民间力量共同创造“非遗”保护传承精品的典型案例。
贵州省社科院大胆创新建设本土特色学科。201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亚鲁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会时,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即敏感地意识到,这将对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且能够为苗学平添前所未有的学术增长点,极大推高其影响力,促成苗学学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亚鲁王书系》的推进过程及其精当呈现以及“亚鲁文化”概念的提出,省社科院大胆创新,顺应特色学科建设的新要求及时成立了“贵州亚鲁文化研究中心”,对未来可能诞生的、发端于贵州本土的“亚鲁学”进行前瞻的顶层设计。
紫云县扎实开展基础工作倾力打造文化新形象。2008年,刚上任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卫雨在向乡镇青年干部杨正江了解紫云地域特色文化的过程中,看到了16000多行用苗文记录的苗族东郎(歌师)的唱诵内容。深受感动的卫雨隐隐感觉到其中潜藏的抢救价值并展开工作。2009年,贵州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启动,紫云县文广局随即将发掘和抢救紫云地域特色文化列为工作重心,《亚鲁王》的正式搜集整理工作由此开始并向上逐级申报,由冯骥才领衔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专门派出专家调查组到紫云麻山地区采集信息,这部作品才真正进入当代文化界的视野并迅速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亚鲁王》搜集、抢救、整理、保护、传承工作的最基础单位,紫云县始终高度重视并指导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致力于将“亚鲁王”打造为紫云县的重要特色文化品牌。
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
历时两年,整理史诗《亚鲁王》的选题经历了从单本(《亚鲁王・歌师秘档》)到双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到最终以全三册(《史诗颂译》《歌师秘档》《苗疆解码》)呈现的过程。这个探究民族史诗多维度呈现民族史诗文化的艰难历程,正是编创团队特色差异优势互补打造创作新模式的过程。
曹维琼:整合资源探索出版引领编创新模式。作为一个地方人民出版社的领头羊,曹维琼始终立足于贵州人民出版社的实际,致力于使其充分发挥文化聚集地、发散地和创新地的功能,为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提供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为社会公众、专业学者与地方民族民间文化搭建优质的互动平台。《亚鲁王》发现之初,曹维琼从出版的角度切入,意识到可以跳出单纯整理史诗文本的局限而以创新整合的思路来展示《亚鲁王》;提出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展示,要置放于文化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的建议。随即迅速整合资源与学术力量开始立项操作,探索出一条由出版引领的编创团队新模式。
麻勇斌:深度挖掘复原苗族传统文化碎片。作为一个以苗族原生宗教文化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贵州本土苗族学者,麻勇斌对与亚鲁王相关的舞蹈舞步、饮食风俗、节庆原由、服饰纹理花色、祭葬习俗等进行深挖,他认为这种复合的民族记忆方式,是适应没有文字而记录刻骨铭心的英雄和事件的群体记忆模式,是令人称奇的传承智慧。所以,《亚鲁王书系》以史诗文本为基础,将苗族传统文化中分离的、散乱的苗族口传史诗诵唱、服饰纹样表意、舞步造型展示、节庆活动演绎、祭葬轨仪礼演等“文化碎片”复原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卢现艺:转换视角探索多学科摄影新途径。作为一个在外打拼多年最终选择回归贵州本土并长期致力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摄影工作者,卢现艺长期行走于贵州乡野,积淀了丰富的民族文化摄影经验与素材。这位在中国摄影界率先开创将民俗摄影与文化人类学田野考察相结合来记录文化的摄影家,在偶然发现“亚鲁王”线索之后,便穿行于麻山地区在当地“潜伏”了一年多,用精美绝伦充满张力的图片对《亚鲁王》进行了人类学、文化学、民族学的记录与诠释。
亚鲁王文化研究中心:坚守田野拓宽基础研究空间。作为一个在2012年只有6个农民、3个借调老师、1个专职人员构架却蜚声中外的亚鲁王工作室,如今已在政府的重视下升级为副科级单位。其带头人,一个改写了苗族文学史的“80后”苗族青年、《亚鲁王》的最初发现者和整理者――杨正江,正在亚鲁王文化热中大展拳脚,带领着一批《亚鲁王》的传诵者和热爱者,坚守在麻山腹地做好更广泛更深入的田野调查和史诗挖掘,同时拓宽视野向相关基础研究迈进,《亚鲁王书系》之《史诗颂译》因其兼通苗语与汉语而保证了史诗整理编译的准确、原生与古朴,《歌师秘档》更是他们访谈整理歌师口述史的汇总呈现。
成果呈献: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新范式
当“跨学科搭建民族史诗整理展示的新平台”这一目标找到了立足点――史诗本体、传承族群、传承人、传承方式、传承地域、传承地生态环境、史诗传承变异这“七根柱子”之后,关于非遗整理保护的一条学术路径逐渐初现,一个多维度有机互补探索民族史诗整理的新范式被成功构建。
三条新路径探究《亚鲁王》学术价值。《亚鲁王书系》基于新理念、新视角、新方法的三条新路径造就了对苗族英雄史诗整体探究的集大成者:《史诗颂译》用苗汉双语对照的方式整理编译《亚鲁王》,是对《亚鲁王》文本价值、文典价值、文献价值的研究;《歌师秘档》对68位传承者歌师进行访谈研究,是具有“步骤可逆性”的文化人类学记述文本;《苗疆解码》对《亚鲁王》千百年来得以活态原真、传承有续地在民间口头流布的自然生态之码、社会生态之码和文化生态之码进行观察研究。三个分册共同以口传史诗《亚鲁王》为主要线索,把碎片的、平面的、专业的事相描述,拓展为完整的、立体的、普同的文化叙述。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2
摘要: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结合自身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工作,拓展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新领域。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立足桐乡历史文化,构建高校图书馆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馆藏、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课程、开展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平台。
中图分类号:G25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1-0054-03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创新的重要平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行动,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现实使命。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地方非遗的研究、保护工作,拓展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新领域,推动地方非遗的保护进程。
1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桐乡市地处杭嘉湖平原腹地,文化底蕴深厚,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运河文化、古镇文化等交相辉映,石门罗家角遗址距今已有7,000多年,新地里良渚文化遗址有目前已知的全国良渚文化时期最大部族墓葬群。桐乡文化名人辈出,吕留良、茅盾、丰子恺、金仲华、钱君、徐肖冰等文化名人在这里诞生,拥有“文化之邦”“漫画之乡”“摄影之乡”“书法之乡”“篆刻之乡”等美誉。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桐乡市政府近年来提出“围绕人文名城建设,服务文化繁荣,共兴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指导方针,非常重视地方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2012年,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桐乡市政府成立了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科研编纂和管理等工作。截至2016年6月,桐乡市拥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中国蚕桑丝织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蓝印花布印染技艺、高杆船技、含山轧蚕花)、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8项、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3项。桐乡市通过搭建实体场馆、非遗传承基地等形式,多角度、多形式开展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目前全市建有1个非遗馆、7个非遗传承教基地、2个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3个民族传统节日保护基地、2个非遗保护生态试点区,以及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落户地――乌镇非遗经典景区,内有各级活态非遗项目达三十多项,在全市营造了浓厚的非遗文化氛围。
2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
目前,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途径主要有文献收集与整理、非遗特色馆藏、主题活动推广、传承人进校园、展览、知识竞赛、非遗特色数据库网站的建设等,取得了很好的成绩。青海大学图书馆充分利用地方名俗节庆日,邀请非遗传承人到校园内举办讲座和民间艺术表演,开展非遗项目的互动体验,让学生感受到传统文化的魅力;海南大学图书馆建立了海南历史文化博物馆,用于保存和展示与海南非遗有关的历史文献资料、名俗实物等[1];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建立了粤西非遗资料库,对粤西地区的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手工艺等16个大类、100多个小类的非遗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2];重庆文理学院图书馆成立了非遗研究中心,为非遗文化的传播、研究提供了交流平台[3];吉首大学图书馆建立了湘西非遗名录文献,开展了湘西文化研究[4]。
纵观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不论从选题、资料收集、人才培养、文化宣传、非遗特色馆藏等方面都趋于完善,但也面临着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高校图书馆在收集地方非遗资料时会面临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因为非遗文化来源于生活,分散在民间。大部分高校图书馆会利用“文化遗产日”“地方民俗节庆日”举办非遗展览,邀请非遗传承人来校举办讲座和民间艺术表演,类似的宣传模式比较雷同,效果流于形式。
3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措施
浙江传媒学院于2011年成立桐乡校区,桐乡深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学校的研究者开启了新领域。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有责任在学校与地方政府之间搭建地方文化研究平台。
3.1非遗特色馆藏建设
非遗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是非遗保护与传承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图书馆从业人员在资料的采编、组织、数字化服务的提供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高校更是拥有相关的非遗研究专业人才,在资料的挖掘、整理、保存、数字化方面具有优势,有利于搭建一个非遗特色文献资源体系。围绕各级地方非遗名录,收集名录的基本信息、传承人信息、传承人口述历史、传承人纪录片、抢救性挖掘资料、保护与传承情况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是非遗资料收集的基本方法。高校图书馆在文献资源、情报检索方面有一技之长,但在地方文献的获取方面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单靠一家或几家高校图书馆无法完成非遗的普查和资料收集工作。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在实践中探索高校图书馆与地方非遗保护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合作机制,将图书馆、地方博物馆、地方非遗保护中心等地方文化机构统一纳入非遗资源采集网络系统,拓宽了信息获取渠道。桐乡校区图书馆还成立了专门的非遗项目团队,委派专人负责对接地方文化机构,带领师生团队走出图书馆,深入街道、镇、村,开展走访非遗传承人、调研地方民俗、挖掘非遗文化历史等活动。经过多年的资源积累,目前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已经设立了非遗特色馆藏实体馆,对桐乡地区的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曲艺、民间美术、民间文学、传统戏剧等12个大类、100多个小类的非遗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包括书籍、图片、音视频、实物等,同时对原有非遗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基于Web的地方非遗特色数字资源库,实现非遗资源的永久性保存,将传统的静态展示延伸到互联网平台,建立互动性、开放性的图、文、声、像并举的非遗数字博物馆,并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3.2非遗宣传教育
非遗文化环境的营造是在高校中开展非遗文化宣传的首要工作。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开展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通过举办非遗展览、“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辩论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在高校图书馆内营造文化氛围,提高读者对非遗的认知、关注和保护意识,激发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促进非遗文化在高校的传播与传承。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利用区域办学优势,与桐乡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建立长达五年的合作交流,目前已成为桐乡市设在大学层次的“非遗教育基地”,在“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中相继开展了“桐乡故事”系列展览,桐乡竹刻、书刻、核刻、麦秆画、剪纸、蛋画、灶头画、花鼓戏、乌镇姑嫂饼、定胜糕、蓝印花布印染等一大批优秀的非遗项目走进大学校园,让传统艺术邂逅现代大学文化,碰撞出激情与火花。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通过举办大学生非遗辩论赛、“美丽桐乡,美丽非遗”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大学生自主参与非遗文化学习,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地方传统文化氛围。
3.3非遗人才培养
随着近年来的文化热、文化遗产热,各高校中与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相关的专业越来越多,目前,全国有50多所高校开设了文化遗产专业,高校对非遗人才的培养走向专业化,但还不够成熟,非遗教育呈现出“散而乱”的局面。重庆文理学院牟延林等人认为,非遗教育应以理论为基础,构建理论性、传习性和拓展性非遗课程相结合的观点[3];河南师范大学丁永祥主张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应将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课内教育应将专业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5];兰州文理学院徐凤提出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素质教育的目的是唤起大学生的文化保护意识,专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非遗保护单位的从业人员和非遗传承人[6]。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面向师生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二课堂,按照学生的专业特点开设非遗技艺传承课程,邀请非遗传承人到学校开展面对面传承教学,有效促进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是当前非遗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比如:图书馆与桐乡市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桐乡市丰同裕蓝印布艺有限公司合作,面向该校服装设计专业开设“蓝印花布印染技艺”课程;与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合作,面向设计艺术学院学生开设竹编、麦秆画、竹刻、剔墨纱灯等创作型课程,该院学生具有良好的美术功底,能较好、较快地掌握这些传统技艺;将“巡展式”的短时间非遗体验活动拓展为一门相对系统的非遗课程,能让学生全面掌握非遗项目的制作工艺过程。同时,图书馆在引导学生创作过程中结合专业素养,融入自身对非遗项目的理解和认识,激发学生的创作灵感,提升现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领悟,进而对非遗文化进行传承与创新。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二课堂目前已开展了6个学期,每学期开设2门课程,累计接受培训学生超过500人。
3.4非遗社会实践
大学生只有走出校门,深入民间,对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传承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非遗传承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深入基地对非遗文化进行亲自体验,才能让他们真正感受到非遗文化的神奇魅力,认识到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社会实践获得的图片、音视频、文字则是非常珍贵的资料,可以作为图书馆文献资源收集整理的重要补充。为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联合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按照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的整体工作部署,设置暑期社会实践非遗专项项目,组织大学生实践小分队对不同的非遗文化进行实地调研。这种高校与地方联动的社会实践模式,可以有效利用地方各级文化部门的资源,有利于学生深度挖掘地方资源,提高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
3.5非遗学术研究
高等院校应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指导及咨询服务。浙江传媒学院拥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基地内有多位文化研究专员,基地每年承接省内大型非遗保护项目,同时面向学校设立10个研究项目,在校内营造了浓厚的非遗学术研究氛围。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目前已经建立了桐乡地方特藏库和非遗特色资源库,同时拥有一支地方文化研究队伍,为相关项目的研究提供资料和实践保证。
4结语
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立足地方文化,同地方公共文化机构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地方非遗保护实践活动,建设非遗特色馆藏,开展宣传教育,搭建人才培养、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平台,实现非遗资源的永久性保存及传承。
参考文献:
[1]王贤芬.整合海南地方特色资源,建设海南记忆网:以海南大学图书馆为例[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0(5):45-48.
[2]林晓华.粤西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5(12):29-32.
[3]牟延林,谭宏,王天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当代高校文化素质教育的新路径:以重庆文理学院为例[J].民族艺术研究,2011(1):90-95.
[4]朱长菊.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高校图书馆的作用:以湘西自治州为例[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9(5):67-70.
[5]丁永祥.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论略[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251-253.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民间资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会力量 规约
民间资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保护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压力大的现状下,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作用更为显现,加强对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的意义,以及如何实现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如何对其进行适度规约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必须明确该领域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参照其他领域的民间资本界定标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现状,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用以下三条标准来衡量:民间资本是蕴藏于民间,但为政府所监管合法存在的资本;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公民所有并且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认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上述标准,国家资本和外资之外能够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发挥促进或推动作用的资本,就可以纳入本研究中民间资本的范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概念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可以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发挥积极作用且蕴藏于民间为我国公民所有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保护实践中的民间资本形态可以是真实资本,如现金、原材料、作坊等,也包括虚拟资本,如某种记忆、技能等。既包括目前存在的资本,也包括潜在未发生的资本,因而民间资本是一种资本的集合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产权主体清晰。民间资本的投资者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资主体,其产权边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间资本所有者努力拥有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掌控权,或将此权利交付可以信赖的人代为行使。民间资本的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够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投资主体。民间资本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逐步壮大莫不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当然,鉴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相对较小,其只能暂时称为微观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这也是一切资本的属性。尽管民间资本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本质出发点,其更倾向于投资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领域。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不能够掌握完整的市场信息,其在投资时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投资曲线具有相当大的波动性,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大起大落,使整个经济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民间资本存在与发生域相对狭小,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区域有很大交集。鉴于民间资本主要集中在民间,其主要活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中小城镇,这个范围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因而,民间资本的存在、发生区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无意中不断发生着各种联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研究的价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对逐步壮大和四处游离的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间资本的无序状态,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中,为庞大的民间资本暗涌找到一个泄洪口。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营造全员参与的保护体系,明确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角色,优化政府调配保护资金的比重,改善保护资金结构,间接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有重要现实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于第三产业,国有资本对此关注相对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资本空置区间。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既能够填充该区域的资本洼地,更有利于调节我们的产业结构,拓展基层区域市场,加速区域内各种文化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资本角色与作用分析
民间资本是满足民间自我生产、自我消费之后的闲置资本,因而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日常生活之外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可以根据其逐利性分成不同的部分。如逐利性较强的民间资本,这部分资本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资本所有人只愿将其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项目中,因为项目所有者(传承主体)为了还本付息, 必然要求较好回报,必然会把资金投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一般逐利性民间资本是指个人所有但短期内又无利润较高的投资项目,为避免资本闲置而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保证一定收益的资本。这部分资本一般投资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大好(或近期经济效益不大好而远期经济效益较好),但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无逐利资本是指无需追求利润的资本,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各种捐赠,主要是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心人士和组织捐赠设立。无逐利性民间资本由于其规模不大,决定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施展空间不大,因而其作用相对较小。在保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非长期性,很难把民间资本长期投资在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民间资本同其他资本一样都有逐利性,并且因为所逐利润的大小而改变自身在一定时期的形态大小。如果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经济活动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那么民间资本的容量就会不断变大,甚至会把其他领域的资本也转移到此时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民间资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利润空间较小,或者不能参与有利润空间的经济活动,那么民间资本就可能以其他形式参与到整体经济运行中,如储蓄、购买国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较其他领域而言相对容量较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利润空间较小,而且可参与的空间不大。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存在于民间的现状,而且很大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不能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所以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的机会不大。但是,随着我国推广生产性保护在一些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实施,也就为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其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良好机会。《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见》已经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态度,并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多个渠道参与到保护实践之中。比如东阿阿胶是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在一定时期面临资本面紧张,其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向社会融资,解决了发展中的资金制约,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排头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适度规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因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民间资本必须“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传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民间资本作为社会保护力量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是我们开展全民保护的一种探索。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一种方式,绝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因而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民间资本进行一定的规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以便实现预期的保护效益。
积极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为了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同时,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不是可以参与到所有的保护项目中,这既有民间资本规模有限的原因,更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特点各异的原因。民间资本规模较其他资本而言规模较小,且我国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故民间资本不可能而且资本所有人也不敢参与到太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只有与市场紧密相关,需要借助市场来实现传承的项目可以作为民间资本参与的对象。若民间资本不加区分地参与到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反而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伤害。
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经济收益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而成的文化商品的售卖而实现。就投资收益而言,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民间资本决定是否参与保护实践的重要砝码。如果我们的保护实践不能为参与其中的民间资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那么就很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去。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收益,这是实现全民保护的重要步骤。针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可以提供不同的扶植措施,如实行税收、信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倾斜性政策,使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民间资本的利益能够从另一个方面得到保障。
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可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经济效益绝不能代替社会效益成为衡量保护实践成败的最主要因素。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而且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够促进文化消费,实现保护工作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是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必须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和方式有很多种,甚至每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力量和方式。在对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坚持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民间资本能否促进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要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其传承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来加以判断选择。全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到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会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巨大伤害;全部拒绝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会延误一些急需民间资本的项目的正常发展。在取和弃的选择中,要避免外在力量的过度干预所造成的一刀切的做法,要充分尊重具体项目传承人的意愿,并结合项目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绝不可出现个别部门、专家学者甚至新闻媒体等其他力量越俎代庖的现象,更不可不顾具体项目之别而盲目跟风。
参考文献: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4
我国地域辽阔,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有着各自独特的文化艺术,并且很多民族文化艺术已经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辉煌。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绝大多数都来源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或是传统技艺,或是独特的生活方式,其种类繁多、覆盖面广。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的核心因素就是传承人,所以传承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而现阶段我国在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机制的建设中有众多不完善之处,这都亟待解决。
一、我国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
当前,有一个问题亟需人们重视,即各级科研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却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这从侧面反映出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部分学者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方面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其思想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往往在申报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各单位表现得非常积极,号召大家都各显其能,共同协作,尽最大的努力保证项目申报成功。然而,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却没有建设科学、合理的项目保护与传承机制,并且各个单位又回到各自为政的状态。非遗保护工作比较复杂,在实际开展中会有层层困难,一般都会超出在申报项目时所预测到的问题。所以,当申报完非遗项目后,实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就显得异常困难,很多指标都无法达到,并且被列入到申报名册中的传承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获得与书面描述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非遗传承人呈现断层趋势,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传统戏剧、曲艺、音乐类目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现代社会流行音乐文化对其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绝大多数青年人都遗弃那些经典的传统音乐文化,甚至有些老年鞒腥艘步ソソ其遗忘。非遗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也由于不具备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很难形成广阔的市场,所以很少有学徒愿意去学习。非遗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也在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被现代医疗设备所替代,其生存空间所剩无几。新时期,青年所接触的信息较多,喜欢快节奏的生活,视野也更开阔,对传统的生活方式持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就直接舍弃了传统的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这导致非遗传承人出现严重的断层趋势,使得非遗保护工作非常严峻。此外,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不容乐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非遗传承人也需要面对生活的压力,而非遗行业基本都是生产文化及精神产品,其本身的生产成本比较高,而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中很少涉及这些精神文化类产品,这让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变得比较差,久而久之,只会让整个行业发展得非常缓慢,并且走向消亡。
(三)非遗传承人现有的认定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是层级认定方式,并且传承人也明确分成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省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认定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很明显地看出几个问题,包括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程序不科学以及认定条件比较抽象等。首先,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显然,对于某个非遗项目被认定的传承人数量越多则推广的力度也会更大,将会促进非遗项目健康长久地发展。其次,认定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目前非遗传承人一般都是被推荐的或自行申请的,而这些传承人都生活在民间,对相关的申请制度几乎没有了解过,所以自愿申请的流程并不适合。最后,认定条件模糊,较为抽象。我国规定非遗继承人不能为集体,而在发达国家则对传承人的主体身份没有任何限制,采取“个别认定”“团体认定”“综合认定”等方式。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政府部门应该结合目前非遗传承人的现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从而能够明确传承人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在审核各地方部门递交的非遗项目申报方案时,一定要重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机制,确保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当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就应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要按照申报书所写的关于保护传承人的方案,派遣专人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确保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的非遗传承人做好普查登记,对于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非遗传承工作中。同时,也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非遗传承人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让他们依法享受获取报酬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对非遗传承人的激励力度和扶持力度,可以利用社会募捐等方式建立专门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基金会。政府部门加强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让当地老百姓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有利于拓展非物质文化产品的市场,这也能增加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收入。当传承人有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就可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也能吸引到更多青年做非遗传承人的学徒,这也有效地解决了传承人的断层问题,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认定机制,确保科学合理
首先,非遗传承人的数量认定必须科学合理。根据非遗项目的具体情况,尽量提高传承人的认定数量,鼓励年轻人去拜师学艺,并且给予物质奖励,这样就会不断扩大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也会进一步推广非遗项目。其次,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很显然,认定标准是判定非遗传承人是否符合标准,那么认定标准就直接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数量。为了适当提高认定数量,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扩大传承人的候选范围,尤其是初学者,要给予充分的鼓励,给予他们特定的认定标准,可以给他们充足的时间去拜师学艺,且继续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就会慢慢培养出一批批技艺精湛的非遗传承人。最后,认定程序多渠道化。要突破传统的个人申请与他人推荐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当地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寻找和发现非遗传承人,并且协助他们申请,鼓励民众多推荐非遗传承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并且做好登记,由专人去调查,最终协助其申请。同时,评定对象也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个人认定,还要包括集体认定,只要是具有非遗文化价值的传承人或传承群体,都可以认定为非遗传承对象。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产品和精神产品,代表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及传承机制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不断改善和优化保护与传承机制,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弘扬和发展。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5
随着全新商业机制的电子商务不断兴起,使得消费市场得以扩展的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有更多的渠道去获取商品信息,是现阶段比较流行的消费方式,消费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叫偶一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为我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否则这样的法律缺失将使得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坏,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积极从法律构建的角度上去探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构建
电子商务环境中,赢得客户的信任,是刺激其消费行为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被损坏,势必会丧失客户信任,这是不利于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积极从立法的角度上去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使得电子商务在健全法制环境下不断成长,并且慢慢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1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概况
1.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里,基于交易活动行程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权益。
1.2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不同于一般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遵守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原则:其一,特殊保护原则,在虚拟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保护其权益的必要性更加突出;其二,兼顾社会发展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要掌握好度,避免对于社会发展和经营者利益造成损伤;其三,国家干预与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要依靠电商的自律,还需要依靠政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其四,开放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和时间限制,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上升到国际化的范围上,保持开放的心态去应对。
2 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严重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上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使得消费者上当,骗取消费者的钱财。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点,消费者往往难以知晓消费者的真实身份,并且购买都是凭借经验和习惯来进行的,还容易出现被骗的情况。一般情况,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其一,虚假广告,其二,套取货款;其三,骗取订金;其四,网络拍卖欺诈等。
2.2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缺乏
由于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往往会使用电子支付的方式来开展,而信用卡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其重要付款方式。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就有可能遭到网络黑客的袭击,使得消费者的财务信息被披露,造成个人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人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关注于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2.3网络消费合同条款不明
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节省时间,都会采用格式合同来进行活动,这就给经营者逃避责任找到了空间,很多情况下部分条款都是隐形存在的,难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一旦出现了问题,经营者就会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消费者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2.4网络消费赔偿权不现实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是法律赋予的,是经营者需要对于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依据。但是,实际上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赔偿权难以实现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仅仅依靠一通电话,销售者往往不会积极的去处理赔偿问题。
3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针对于上述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善和调整。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3.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内容
从法律确定的角度出发,保证经营者业务内容的明确。具体来讲,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在线消息披露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该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对于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保证消费者可以获取全面的产品信息;其二,明确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积极对于格式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其效力的基础上,避免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的行为,比如不得将格式条款放在不显眼的地方,特殊条款应该积极提醒消费者,避免对于消费者造成误解等,一旦触及上述条款,不得将其纳入到合同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应;其三,积极履行合同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讲,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和迅速性,是以交易流程处理效率为基础的,而我国电子商务消费教育过程过于缓慢,交易周期比较长,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尤其在处理退货投诉业务的时候,经营者难以迅速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业务。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必须履行七天内无条件退货的义务。
3.2健全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促进消费环境改善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消费争议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应该积极需求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促进消费环境的改善,才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所在。对此,我们应该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健全权威的在线投诉中心,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积极处理互联网交易欺诈,索赔工作,对于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一噶健全的在线投诉中心;其二,积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体系,保证消费者在遇到小额交易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从而保证其权益的保护,使得网络消费环境得以改善。
3.3维护网络消费安全权益,保证良好交易环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的安全性,是开展一切消费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对此,我们应该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健全网络电子安全法律体系,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是在安全标准和规范下运行的,避免出现各种消费不安全的事件;其二,强化安全网络技术的应用,保证其能够成为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强大支撑;其三,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检测技术体系,时刻对于交易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得其处于比较安全的环境中。
3.4保护网络消费隐私权限,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积极从立法的角度入手,形成健全的互联网电子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活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限打下夯实的基础;其次,严格审查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尤其是已经对于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且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最后,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将消费者隐私保护作为自身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内容,做到严于律己。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构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我们应该正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制缺失的现状,积极总结和归纳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和归纳,尽快形成健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打下基础,也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相信,随着在此方面经验的积累,我国电子商务将朝着商务化,开放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刘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律构建[J]. 特区经济. 2010(08)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6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非说明我们的保护工作寸步难行,反而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保护工作正在各个层面积极推进,说明各种保护力量发挥作用处于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正确的对待和解决这些矛盾关系,妥善处理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需要学界探索各种保护力量保护效能最优化机制,使保护工作处于一种协调有序的状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遇到的一些问题,相信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和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拓展能够及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