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办法范例6篇

水资源管理办法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区政府决定从年6月至11月在全区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企业(含各类供、取水企业),服务行业(餐饮、宾馆、洗浴、游泳、洗车等),建筑行业,个体工商经营者,各类园区及居民小区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

(二)整治内容。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取水用水管理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的;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未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2、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全区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城管、水利、文化、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和水资源费稽查工作,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队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任务。

四、工作措施

(一)责任分工。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察指导和执法检查。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后勤保障。财政部门要为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3

作者:宁吉陶 张虹龙 杨晓阳 张广建 戴清 单位:位山灌区管理处 黄河河口管理局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地方政府和用水户对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理解与河务部门有出入,重视地方颁布的法规、轻视黄河部门颁布的法规,自行其是,在水资源管理方面与河务部门矛盾很多,比如黄委已经给某引黄灌区取水口发放了取水许可证,水利厅又越权给该引黄灌区发放取水许可证,造成一个灌区两套证的局面,给河务部门的取水许可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管理机构与职能配置不健全山东聊城市河务局没有专门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机构,各县局有的将这两项职能统一配置在防办,有的将这两项职能分别配置在水政科和防办,上下不一致,不利于工作的上下协调。2006年水管体制改革时,各个县局的水资源管理与水量调度职能配置在水政水资源科,但是没有将月、旬用水计划管理、实时调度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职能纳入到水政水资源科职能中,使得县局的水量调度职能不完整。市县局水资源管理与调度人员编制少,多为兼职,工作任务较重,没有足够的精力深入钻研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影响了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的深入开展。运行机制不完善山东聊城市河务局的水量调度工作,有时由防办通过闸管所来进行,抛开了县局,县局不能或不愿意履行水量调度职能。闸管所作为生产单位,却以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地方政府,对用水户,有些不伦不类,也带来了内部管理和运行的混乱。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与水管体制改革后,部分县局认识不到位也有很大的关系。

水资源管理是国家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各级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能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县局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将水资源管理等同于涵闸管理,认为引黄涵闸收归供水分局管理后,县局不再拥有水资源管理职能,从而未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影响了水资源管理与水量调度工作的正常开展。管理规章制度不规范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山东聊城市河务局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没有制定详细的规范,造成建设单位对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认识不足,各用水户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不十分了解。在水量调度方面,山东河务局于2007年制定了《山东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两年多以来,聊城市河务局发现该办法存在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很难执行的地方。比如《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应将滩区取水纳入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管理。”从目前情况看,这一规定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如果改为“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时,应加强滩区取水管理,分河段摸清滩区引水量”,将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该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比较笼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

学习与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目前,国际上水资源管理已经十分规范和成熟,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对合理分配流域水资源,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是十分有效的。黄河实行的也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4]。因此,协调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从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经验看,要协调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同时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管理体制,包括公众参与机制。国内的一些江河,在流域水资源跨地区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塔里木河在法制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使得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有章可循;另外,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既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又有协商机构,这一点和黄河流域有很大的区别[5]。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各级派出机构,只是执行机构,没有决策机构和协商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协调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关系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借鉴塔里木河流域的先进管理体制,解决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问题。建立健全山东聊城黄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山东聊城河务局水资源管理与调度专门机构的缺位,给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6年,水管体制改革后各个供水分局和闸管所的成立,使得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运行机制变得混乱起来,上级和省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由于市局、县局、供水分局、闸管所、用水户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扯皮推诿增多,造成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效率低下。实践证明,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切合水管体制改革后新形势的水资源管理与调度体制,山东聊城黄河的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才能摆脱目前的被动局面。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根据《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1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地表水0.10元/立方米。

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采矿取(排)水量无法计量的应当依照用水定额计算。

二)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1元/立方米。

由供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水资源费。用水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后。

三)直接从河道、沟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

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0.005元/立方米。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取水人应主动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测定数据及有关资料。为检查取水量和取水工程设施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标准量水设施。无标准量水设施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年征收。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人年度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取水人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通过依法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水资源费必须依法缴纳,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奠定基础。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取水用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2、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

3、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4、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及未经审批擅自转供水的;

6、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

7、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

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

7、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新闻播放期间滚动播出专项整治内容,在《日报·今日》刊发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向社会通告。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水务局负责向全市取用水单位下发整治通知和自查自纠情况报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至8月28日)。在全市开展“百日集中整治”行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及个人对照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整治内容先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每个取用水单位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表。水务局自查内容: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物价局自查内容: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发改委自查内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财政局自查内容: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各取用水单位及个人自查内容: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及未经审批擅自转供水的;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对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市开展供水水源井普查,市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普查工作小组。普查工作小组做到进厂入户,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眼自备井进行拉网式详细排查,对取用水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及未经审批擅自转供水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情节严重或拒绝检查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对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可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普查过程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协调好关系,真实反映所辖区内的取用水情况,协助搞好普查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29至11月30日)。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整改落实。同时,研究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

水资源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