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例6篇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1

今天卫生部召开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工作。今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认真总结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有益做法,修订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传染病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同时,针对“非典”袭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细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明确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内容和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从明天起正式施行,有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我在10月24日的会议上已作了具体布置,下面我再谈几点意见:

第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首先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深入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要把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同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疾病知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有一个新的提高,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卫生部门要带头学好用好《传染病防治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担负着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任,必须首先成为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模范。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法律的各项规定。要把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结合起来,同各项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切实提高对《传染病防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逐级、分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培训,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比较全面地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并在工作中正确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卫生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所以,无论是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还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自己的任务,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经常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既要汇报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情况,也要汇报当前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既要汇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也要汇报存在的不足,不隐瞒疫情,不回避矛盾,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正确信息。

第四,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防治是一项跨部门的工作。单靠卫生部门一家是做不了也做不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适应传染病防治形势的要求,不仅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在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而且从战略高度提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宏观构架,规定了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参加、传染病防治机构为主力军的传染病防治新格局。在贯彻实施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民航等行政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密切的联系,建立起有效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五,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寻找差距,努力适应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新《传染病防治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分别规定了卫生部门不同类别卫生机构各自的职责,其目的是明确分工,分清责任,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缺位、越位和不到位问题。各级各类卫生机构都应找准自己的位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理顺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为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制度、人员、技术、经费、装备等方面的准备。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一是按照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传染病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一员。传染病的预检、分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现场隔离等重大措施,均在医疗机构内实施;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对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各有关单位均要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措施,认真落实,否则就是不作为,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卫生部门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的社会氛围,狠抓传染病预防工作

及早发现传染病疫情,是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的先决条件。发现、报告疫情越早,工作就越主动,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小。这是显而易见的。不能把发现疫情、报告疫情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不好直接挂钩。如果要挂钩,那也是谁最早发现疫情、谁最早报告疫情,就表扬谁、重奖谁。一定要形成这样的社会氛围,这样的社会共识。否则《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建立的监测制度、疫情报告制度、预警制度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

第七、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传染病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随机的抽查、暗访。凡发现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不及时履行传染病防控职责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对准备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即将由国务院印发各省。各地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预案,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有章可循,急而不乱。还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与培训,开展演练,以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第九、切实把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2

2003年以来,相继发生了非典、人禽流感、甲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爆发疫情,公共卫生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了新的正确认识,国务院和卫生部相继颁布政府令,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 2004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法 》 ) , 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监督职责、内 容和 程序[1]。 2010年九月,卫生部印发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传染病监督中配套使用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不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原因,致使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无奈和尴尬。执法相对人即使没有真正落实防控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从而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本文从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

1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监管对象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2]:

1.1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1.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1.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1.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1.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1.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1.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1.8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2 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2.1传染病监督执法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传染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传染病监督工作面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督员要既要熟悉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又要了解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监督程序。

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专业人员流到性大,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严重制约了传染病监督工作的开展。

2.2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2.2.1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不健全

深圳是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同时民办学校占的比例较大,例如深圳市坪山新区辖区共有学校24所,托幼机构26所;其中民办学校12所,占学校总数的50 %,民营托幼机构24所,占总数的92 %。通过近几年我们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发现,多数民办学校、托幼机构未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未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方案,校领导对传染病防控不够重视。

2.2.2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学校是个特殊的环境,人群高度集中,学生从千家万户来,又分散到千家万户,相互传播的机会非常多,极易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近几年来,坪山辖区发生的传染病爆发疫情主要集中在学校及托幼机构,这一现象提示抓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是当前传染病防控的重点。2006年卫生部下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由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流动大、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响,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因病缺课追踪、传染病早期发现及隔离、疫情报告、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不到位,使得传染病散发病例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从而容易发展成为一次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事件。

2.2.3学校传染病监督缺乏相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规范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多由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形式下达,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多数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缺乏约束力,且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及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正,而卫生监督部门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处罚,从而影响了卫生监督在社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2.2.4《消毒管理办法》缺乏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规范的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虽然有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3],但罚则却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这样造成了我们在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时无合适的处罚法律法规,例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学校、托幼机构未开展相应的场所及物品消毒;疾控部门对托幼机构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时发现监测项目不合格;学校、托幼机构在购买消毒产品时未索取厂家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件等,一般只能要求进行整改,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2.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3

关键词: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强以及恐怖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活动猖獗,传染病的防治已经不再是单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传染病1700万人[1]。在过去同传染病抗争的过程中,部分传染病的发展虽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新的传染病也在不断出现,近年来如SARS、艾滋病、川崎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疾病不断刺激着人们日益敏感的神经。人们说道传染病谈虎色变。新的传染病暴发[2],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患者数量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而专业性传染病医院应对能力有限,设置不健全,抢救能力缺乏,重症监护及抢救能力较低,无法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3],导致大量病例及资源流向综合性医院,而综合性医院应对传染病往往缺少经验以及专业的治疗隔离区域,一旦确诊,往往已造成大面积的流行和传播,这种传播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医务人员,特别的地区二甲及以下级别医院基层医务人员是接触各种传染病的首要目标。据统计[4],在2003年非典事件中,我国医务人员感染人数累计达1000名左右,死亡病例中1/3是一线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而目前我国基层医疗设施不健全,医护职业法律还不够完善,对医务人员的安全无法完全防护。本文就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目前我国基层医院应对传染病现状

1.1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的缺乏 新发传染病由于其不可预知性,发病流行时间、地点无法预测,往往最早接触并上报各种传染病的是基层医院,由于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普遍对新发传染病相关信息相对滞后,专业知识缺乏,认识不充分,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在接诊感染患者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措施[5],同时由于对新发传染病缺乏免疫和有效的预防、诊疗措施,因此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成为了传染病感染中最脆弱的群体,加之基层医院医疗资源匮乏,医务人员每天工作量大、接触的人员广、流动性强,加速了疾病的传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1.2基层医院基层设施差,管理存在漏洞 基层医院基础设施普遍很差,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还保持八、九十年代医疗投入的水平,而医疗行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医院设备老化、过时现象严重,诊断水平普遍不高,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就医需求。基层医院本身应对各种常规病例的医疗资源就捉衿见肘,超负荷运行,各科室加床现象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再单独设立专门的传染病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医院为了应付检查,设立了发热门诊、感染门诊或者传染病科,并没有单独的隔离区和防护设备。同时,患者本身对传染病的认识存在偏见和误解,由于缺少相关了解,即使是传染性疾病,很多患者也不愿意到传染病科,因此传染病科往往病员并不多,效益差。医院配备的传染病医务人员力量也很有限,通常是在上级部门通知有相关疫情以后才临时抽调医务人员到传染病科,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不能及时有效的诊疗传染病。同时由于不能及时确诊,也为了减少患者的恐慌,很多传染病并没有执行就近隔离的原则。而是转移到上级医院,造成了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并且很多医院并没有将传染病科的医疗装置单独分开,造成了院内的交叉感染也时有发生。部分医院的传染病病房、科室布局设置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善。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多分工不够明确,组织分工紊乱,往往各科室为了经济效益,传染病科患者在未确诊前已进入其他科室诊疗,不能达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传染源的目的,延误了病情间接的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6]。

1.3基层医院对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缺乏系统培训,易忽视医务人员本身的安全 我国卫生部2010年即下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都对地区医院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基层医院在传染病管理上的缺陷,医院以及疾控部门受政府政策影响,不敢承担责任,信息不完全透明,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另外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无法做到有针对性培训,并且部分医务工作者缺乏法律、法规意识,缺乏传染病应对知识及自我防护意识[7],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医疗垃圾处理不合理、传染病事件上报不及时、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措施不合理、发现传染病后处理不当等现象。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在传染病爆发时,医务人员往往被荣誉化,而不是职业化,医务人员成为传染病的控制环节中的受害者,而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的针对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传染病职业防治保护的相关法律,鉴定职业感染的相关法律也不够完善,使得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2基层医院应对传染病控制对策

2.1完善传染病相关法律,加大专业传染病医师培训 政府部门应完善传染病的控制相关立法,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医院要定期安排组织相关制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各科室都能及时有效的应对传染性疾病;对隐瞒或者不能及时上报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共卫生服务单位作出严厉的处分,信息及时让民众了解,避免造成恐慌;健全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分工要合理明确,完善机构管理机制[8]。同时对于专业的传染病医务人员要做到专业化,及时学习近期流行的传染疾病特征、诊断及防治办法,加强医院传染病防治医师的考核,提高传染病医师的执业水平。政府监督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管理上的漏洞;简化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导致职业病的鉴定,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避免院内传染病感染的发生。

2.2加大政府投入,设立专门的传染病隔离区域 各地政府应加大基层医疗传染病硬件设施的投入,无法独立出专门的传染病医院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隔离防护区域和传染病房,合理规划,严格执行传染病房管理制度、病房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有专业传染病医师专人负责,长期监管,而不是临时抽调部分医务人员随便划定一个区域应付检查。配备传染病患者专门使用的医疗设施,杜绝交叉感染,降低传染病的扩散风险。

3讨论

面对我们日趋复杂的地区环境,传染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我国地区医疗行业目前现状不容乐观,传染病的防治令人堪忧,部分地区出现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医疗行业的社会责任。在医疗行业补偿机制尚不完善背景下,仅靠病员来维持运营的传染病专业医院普遍存在竞争加剧、应对能力不强、资金链紧张、经营亏损等问题,发展堪忧。而实际担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任落在地区综合性医院,由于医院本身的财政支持下降,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大背景下,传染病很难得到财政支持良性发展。呼吁相关法律部门加强立法和执法,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管理,在无法设立专业的传染病医院的地区建立专门的传染病专科,专业人员负责监管,加强传染病员的管理,避免医务人员的感染,降低传染病播散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姚玉红,许国君.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与预防医学发展趋势[J].现代预防医学,2005,32(7):756.

[2]马洁华,林彩美.甲型H1N1流感的病原学分析及防治措施[J].中国全科医学,2010,13(6):569-570.

[3]易永祥,殷国平,张建,等.重症甲型H1N1流感孕妇的外科干预治疗[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4):2726-2730

[4]桑米."非典"十一年回望[J].当代护士,2014,5(1):12-14.

[5]Shen Tao.Analysis of infectious diseases hospital management optimization[J]. Jilin Medicine, 2010, 31(36):6887-6888.

[6] Jiang Hong-na, Jiang Hong-wei, Kang Ying-hui, et munity-based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chronic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J]. Chinese contemporary medicine, 2011, 18(26):60-61.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4

答: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 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 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 。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 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问: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 以下控制措施: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 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 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 措施。

问: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 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 、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

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 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 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 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 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 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 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 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 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 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 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 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 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 权。

问: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 取强制措施:

(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 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问:在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 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 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 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个人各有什么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 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 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 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 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 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问:有关机构可以解剖查验病人遗体吗?

答:出于对传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疗的需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 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范文6

(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 300350)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每日如实报告疫情;对于发现的非典病人,各环节“一律不得拒收”;铁道等运输部门以最快速度将非典药品运送到位;教育部门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和教学安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劝阻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以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对加大政府部门协调、组织机构落实、人财物调拨的力度等,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处置“非典”,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享有充分的救治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即享有知情权。但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隔离等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积极履行配合防治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公开

完善和强化疫情的登记、报告、通报制度,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和疫情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公众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整个社会处在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人们的心态早晚会失衡,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欧洲大陆的二恶英,都是在媒体的广泛监督报道下,才没有造成公众的过分恐慌和疫情的蔓延流行。政府关于疫情等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五、关于用重典防非典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有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危害性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非典时期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制造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抗击非典时期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再比如一些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25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和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有关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刑事犯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非常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另外,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犯罪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情绪,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对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任怀宝,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