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调查范例6篇

证券市场调查

证券市场调查范文1

王明进(2000)应用BDS检验分析纽约商品交易所3个月期货铜的日收盘价从1991年10月3日到1995年11月29日共1025天的数据,发现其中具有强烈的非线性结构[3]。但是,目前文献中只检测出存在非线性特征,没有判断存在何种类型的非线性结构。本文通过BDS统计量进行实证检验,并确定其非线性结构的类型。

一、BDS统计量

BDS统计量是1987年由Brock、Dechert和Scheinkman提出的一个检验统计量,用来检测一个时间序列的独立同分布假设。与其他讨论过的检验统计量主要集中在时间序列的2阶或3阶性质上不同,BDS统计量是基于相关维数估计设计出来的,能够探测其它一些统计检验所忽视的非平稳性、非线性性,因而在非线性检验中具有很强的功效性[4]。BDS检验的思想如下,对于时间序列{xt}Tt=1,假设它满足独立同分布(independentlyandidenticallydistributed,简称i.i.d.)。运用向空间重构的方法构造k维嵌入向量为Xkt=(xt,xt+k,…,xt+k-1)′,把一个嵌入向量看成k维空间中的一个点,如果{xt}Tt=1确实是独立同分布随机变量序列的话,那么嵌入向量{Xt}Tkt=1应该在k维空间中看不出样式来。从而,相关性求和应该满足关系:Ck(ε)=[C1(ε)]k,Ck(ε)=limTk∞2Tk(Tk-1)i<jΣIε(Xi,Xj)(1.1)如果违背了此式就表明{xt}Tt=1不是独立同分布的。在时间序列{xt}Tt=1是独立同分布的,有非退化的分布函数F(.)的原假设下,Brock、Dechert和Scheinkman指出Ck(ε,T)[C1(ε)]k(以概率1,当T∞)(1.2)对任意固定的k和ε,更进一步:姨T{Ck(ε,T)-[C1(ε,T)]k}N(0,σk(ε))(1.3)方差是:σ2k(ε)=4[Nk+2k-1j=1ΣNk-jC2j+(k-1)2C2k-k2NC2k-2]其中C=∫[F(z+ε)-F(z-ε)]dF(z),N=∫[F(z+ε)-F(z-ε)]2dF(Z)。注意到C1(ε,T)是C的相合估计,而N的一致估计可以为N(ε,T)=6Tk(Tk-1)(Tk-2)t<s<uΣIε(xt,xs)Iε(xs,xu)于是BDS统计量定义为Dk(ε,T)=姨T{Ck(ε,T)-[C1(ε,T)]k}/σk(ε,T)(1.4)其中σk(ε,T)是用C1(ε,T)和N(ε,T)分别代替C和N时通过σk(ε)得到的。这个检验统计量的极限分布是标准正态的。该定义方式能检验出几乎所有的线性和非线性、随机的和确定性的时间序列,不幸的是,这种工具要求密集处理以及有效的计算机算法使它在相对小样本数据集上可行。Kanzler(1999)提出了一种非常快的、相当简单并且在普通程序环境下容易应用的算法[5]。其算法被设计成Eviews中的BDS检验工具,本文用这一方法来实证。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方法

本文选取1992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上证综合指数的日数据(记为shd)和周数据(记为shw),1991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深证成份指数的日数据(记为szd)和周数据(记为szw),构建两个不同时间频率的时间序列。由于中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选取大连商品期货市场的黄大豆一0907的价格指数(记为dd)和郑州商品期货市场的硬麦连3的价格指数(记为ym)从1999年1月4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数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3月的价格指数(记为cu)从1995年7月14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数据。数据全部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传统的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对数收益率满足正态分布,本文使用对数收益来检验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线性性,能更好体现非线性性对传统经典金融理论的冲击。资产的连续复合收益或对数收益定义为:rt=ln(1+Rt)=lnPtPt-1(2.1)

三、BDS统计量对非线性结构的检验

BDS统计量对嵌入维数k和维数距离ε的选取很敏感,Brock等(1993)检查了BDS统计量的有限样本分布发现:当样本有500或者500以上个观测值,嵌入维数k为5或者更低时,ε为0.5、1.0、1.5和2.0倍数据标准差时,渐近分布能够较好地估计统计量分布[6]。Kanzler(1999)的研究认为,嵌入维数k从2取到15,ε为1.5倍标准差时,检验效果较好[5]。本文选取的样本数大多都大于2000个观测值,所以,对样本进行BDS检验时,嵌入维数k从2取到15,维数距离ε取1.5倍标准差,可以达到较好的检验效果。Eviews5.0软件根据Kanzler(1999)的算法设计出了BDS检验工具,本文用此软件进行实证研究。检验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BDS统计量均大于正态分布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1.96和1%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2.58。BDS统计量提供了拒绝独立同分布(i.i.d.)的原假设的证据,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非线性结构。日数据的BDS统计量大于周数据,反映出日数据具有更为显著的非线性特征;股票日数据的BDS统计量大于期货日数据的BDS统计量,说明股票的非线性结构更为显著。BDS检验的不足在于不能判断存在何种类型的非线性结构。Hsieh(1991)通过模拟,BDS检验具有较好的功效来判断四种类型的非i.i.d.行为:线性依赖、非平稳、混沌和非线性随机过程,那么拒绝原假设,说明我们所研究的序列可能会是四种情形的任何一种[2]。以下内容就对这四种非线性结构进行分析。

四、平稳性分析

在经济上,非平稳是和结构性变化同步的,能够引起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有多种,可以是技术和金融创新,还可能是政策改变等其它原因。中国的证券市场也经历了许多次的深层次的结构变化,显然需要进行平稳性分析。对于平稳性检验,我们这里考虑的主要是协方差平稳,即弱平稳。检验一个序列的平稳性,传统的检验方法是增广Dickey-Fuller检验(ADF检验),然而由于被分析的价格序列可能会包含异方差,这时我们借助于考虑到序列相关和异方差的Phillips-Perron(PP检验)的非参数检验。ADF和PP都用单位根作为原假设。通过ADF检验和PP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检验值都很大,对应的p值都近似为0.00,有较强的证据拒绝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所检验序列都是平稳的,这就排除了由非平稳引起的非线性结构的可能性。

五、经AR(p)模型线性过滤后的BDS检验

为了排除BDS检验显著拒绝i.i.d.是由证券收益率的线性依赖这一因素引起的可能,我们先用AR(p)模型对原始收益率序列进行线性过滤后,对其残差进行BDS检验,并与过滤前的BDS检验进行对比。用经典的AR(p)线性模型对证券市场收益率序列进行拟合,滤去线性相关的成份,拟合结果如表3,阶数p的选取可以用偏自相关函数(PACF)方法,对一个AR(p)模型,间隔为p的样本的PACF不应为零,而对所有大于pp的参数应接近于零。用Ljung和box的Q统计量对收益率序列的线性相关性进行检验,通过过滤前后Q统计量的对比,来检验线性过滤的效果[7]。Q统计量首先由Box、Pierce(1970)提出的,后来,Ljung、Box(1978)提出一个在小样本条件下具有更好近似性质的修正Q统计量。k阶滞后的Q统计量的零假设是序列没有k阶的自相关,即:ρ1=ρ2=…=ρk=0。如果序列不是以ARIMA估计的结果为基础,在原假设下,Q统计量是渐近χ2(k)分布,即:Q=N(N+2)Kj=1Σρ2jN-j~χ2(k)用Ljung-Box的Q统计量检验线性过滤效果如表4,因限于篇幅,表中只给出了部分滞后阶数的检验结果。表中可以看出证券收益率的原始序列的Q统计量对应的p值大部分为0.00,有较强的理由拒绝没有k阶的自相关的原假设,说明收益率原始序列存在强较的线性相关性。而经过AR(p)线性模型过滤后,其残差序列的Q统计量均小于临界值,其p值大部分都超过20%,说明AR(p)模型已经过滤掉了证券收益率序列中的线性相关成份。对AR(p)模型过滤后的残差进行BDS检验,如表5的结果,在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检验临界值分别为1.96和2.25。所计算的统计值均远远大于临界值,因此所有检验均是显著的,说明该残差序列不是独立同分布的时间序列。同表1相比,线性过滤前与过滤后的BDS统计量相差不大,并且都是远远大于临界值,可以排除BDS检验显著拒绝i.i.d.是由证券收益率的线性依赖这一因素引起的,表明证券市场收益率序列的非线性结构是由混沌或者非线性随机过程引起的。

证券市场调查范文2

(一)贯彻、落实中央证券管理机关制定的关于全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区域证券市场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拟定区域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基本状况,中央证券管理机关制定了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地方证券管理机关虽然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它仍然要接受中央证券管理机关的垂直领导,因此它必须贯彻、落实中央证券管理机关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方针和政策。同时,中央证券管理机关的宏观指导也必须得到地方证券管理机关的协助。否则,它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就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地方证券管理机关是结合本身的具体业务工作来贯彻、落实中央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方针、政策的。同时,地方证券管理机构还须制定本地证券市场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这一方面是要与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接轨”,另一方面是要促进本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地方证券管理机构是区域证券市场发展的指导者,因此它有责任来制定区域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维护“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证券市场运行原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证券发行人应将自己的全部情况,尤其是财务情况告之投资者,不能有半点虚假。证券发行与交易,应使不同发行人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都处于平等的地位,都有相等的机会。证券市场上的各行为主体都必须重诺守信。地方证券管理机关此时充当“裁判员”的角色,督促各行为主体遵循这一原则,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地方证券管理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一,督促发行人信守“公开”原则,从公司成立的那一天起,就要将公司所有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人选、经理、运作过程和结果通告社会;其二,监查社会中介机构,督促其真实、准确、完整地出具文件;其三,审查证券发行办法;其四,审查证券交易的业务活动规则;其五,制定地方证券市场的管理规章。

(三)起草区城证券市场运作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区城证券市场运作的管理规章,促进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区域证券市场的运行,不仅需要有全国性证券法律和法规来加以调整,而且需要有地方性证券法律和法规来加以调整。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全国性统一的证券法律和法规不可能详尽无遗,总是会有许多未涉及的地方;二是各地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三是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还处于探索阶段,尚需总结经验,国家只能就一些带普遍性的、基本成熟的问题进行立法。因此,各地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地方证券管理机构作为地方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能够较切实地掌握区域证券市场的情况,有责任起草区域证券市场运作的地方性法规,并制定其管理规章,使区域证券市场的运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四)审查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以及参与证券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确立规范的证券市场行为主体。规范的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是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要塑造规范的行为主体需要依靠地方证券管理机构做大量工作:首先,由于地方证券管理机构较之中央证券管理机构更接近实际,需要由它来对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以便把好“入市”关。其次,由于证券业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又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政府的指导工作量很大,需要由地方证券管理机构来实施具体的指导,这包括宣传、介绍国家和地方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抓业务培训、宣传法制,等等。

证券市场调查范文3

今年是当之无愧的“最严监管年”,证监会对于券商以及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越发严厉。

上半年,兴业证券、西南证券、中德证券相继因为投行承荐IPO财务违规被禁承销业务,最新的案例是中泰证券受到处罚。

9月6日,中泰证券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不过对于调查原因,中泰证券并未说明。《投资者报》记者向中泰证券求证,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无可以对外披露的信息,一切以公告为主。

一位接近中泰证券的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中泰证券被调查,主要是因为新三板业务出现了问题。如果确实如此,中泰证券将成为首家因新三板问题被公开通知立案调查的券商。

从地方券商起步

中泰证券前身为齐鲁证券,2015年9月正式更名,并改制为股份公司。更名改制的背后,是中泰证券欲从地方券商挺进全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公司正在冲击IPO。

据了解,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负责人为王磊,虽然是一位女性,但是风格激进的特点并不输男性。有媒体报道称,王磊最早供职于山东省天同证券,在天同证券出现巨亏之后,由同属山东省国资旗下的齐鲁证券出面接管,王磊就此转职,并在2011年筹备成立齐鲁证券场外市场部,并一直负责该项业务至今。

齐鲁证券新三板业务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场外市场部成立的第三年,部门才扭亏为盈。不过凭借人才和项目储备等先发优势,中泰证券在新三板市场上,得以崭露头角,并迅速跻身行业前列。

以挂牌家数为例,中泰证券挂牌404家企业,排名第三;以股份总量来看,中泰证券承销的股份为245亿股。在定增融资项目承销方面,中泰承销的企业数量排第二,仅此于申万宏源,排名第三的是广发证券。

做市业务方面,广州证券居首,其次为中泰证券、兴业证券、申万宏源。若是从按照进入创新层的920家企业来说,各家券商新三板做市能力一目了然。其中,中泰证券做市的企业中进入创新层的最多,为152家。据了解,做市的企业进入创新层的超过100家的仅有11家券商。

从上述各项业务来看,中泰证券综合实力在新三板市场中可以排进前三。有新三板做市业务的负责人称,券商做市股票进入创新层比例越高,说明券商对优质企业的判断能力更高,投资回报率、股票安全性更高。

中泰证券公司也非常重视新三板业务,在招股说明书中强调,“新三板挂牌推荐业务的发展较快,财务顾问业务收入增长迅速。” 未来还将“持续强化股权、债权融资业务,大力发展并购重组业务,巩固并强化已具市场优势地位的新三板业务,有效探索结构融资等新兴业务领域”。

在人才投入上中泰证券也花费大力气。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泰证券新三板专职业务团队90余人,其中包括96名注册会计师,50名律师,团队中硕士、博士学历人员占60%以上。

新三板业务接连受处罚

由于行业的野蛮高速发展,券商难免会出现各种弊端。中泰证券也不是第一次接到股转系统的监管书了。上半年,中泰证券就被罚达到3次,国泰君安、长城证券、申万宏源被罚的次数也差不多。

9月2日,股转系统又对中泰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其对联科股份(831458)的违规事实未能审慎、恰当地发表意见,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当日,因未对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情况做出及时披露,联科股份被股转系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而作为联科股份的主办券商,中泰证券也被牵涉其中。

记者注意到,在8月31日由股转系统的《关于暂停未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公告》中, 43家公司股票被暂停转让。其中,由中泰证券担任主办券商的ST鑫秋、昌盛日电,因未能2016年半年报,位于被暂停转让股票的公司之列。

其中,ST鑫秋(832268)因财务造假的问题已被监管部门调查。其主办券商中泰证券在该公司上市之前,对其财务造假问题没有发现任何疑点,之后在问题浮出水面之后,也未能督促公司公告向投资者揭示风险,都是没有尽职的表现。

主要影响做市业务

按照现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中泰证券保荐的在会或准备递交申请审核的项目都将被暂停受理。截至9月1日,中泰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的IPO排队企业共有21家。其中,亚振加剧与杭州集智机电已通过发审会。5家企业处于已反馈状态,13家IPO已获受理,有1家处于预先披露更新状态。此外,13家企业的辅导备案登记已接受受理。中泰证券自身IPO也在排队中,其自身IPO进程难免将受到影响。

证券市场调查范文4

    论文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证券市场调查范文5

张 良

《财经》记者从多渠道获悉,黄光裕被调查的起因是涉嫌“操纵市场”,具体系指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上海交易所代码:600385)股价进行操纵。

资料显示,*ST金泰曾在去年内短期创造出30多个涨停的纪录。41岁的黄俊钦系新恒基集团创始人,于2001年12月着手收购*ST金泰,通过其掌控的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ST金泰分别持股10%和1.92%。

2007年7月9日,*ST金泰资产重组公告称,将以每股不低于3.18元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80亿A股。其中,控股股东新恒基控股集团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旗下价值221亿元(未经审计)的9个地产项目资产,认购70亿股,另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10亿股将为现金认购,预期募集资金25.65亿元。

自2007年7月9日复牌至2007年8月14日,*ST金泰连续拉出26个涨停板。加上2007年3月5日停牌前的4个涨停板,该股连续30个交易日开盘即封涨停,股价从2007年2月28日的3.16元涨至14.09元,上涨近4.5倍。2007年8月31日,更涨至26.58元的最高价。但大涨之后是大跌。2008年4月,*ST金泰跌至8元,11月21日收于2.31元。2008年10月31日该公司年度预亏公告,其三季报的股东权益仅为-2亿元。

两年前的2006年,黄俊钦、黄光裕兄弟曾因其早年间一批总额13亿元的违法违规贷款,被公安部正式立案调查。2006年《财经》第22期(10月30日)以“黄俊钦、黄光裕被查”为题,对这次调查的初步情况进行了披露。据报道,官方调查结果显示,至少有13亿元的问题贷款在鹏润和新恒基之间密切流动,最终流向境外,形迹可疑。这些资金既构成了上世纪90年代黄俊钦兄弟创业期的“第一桶金”,在20DO年之后也继续支撑其扩张。

在上一次调查中,黄氏兄弟均未受到公安部门拘押。2007年1月16日,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公告表示,公安部针对黄光裕及其间接持有的鹏润房地产公司的“协助调查已经正式撤消”。

本文转载自中国证券网

操纵证券市场是对广大投资者的疯狂洗劫

侯水平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了解到,中国首富、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操纵市场”,具体系指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股价进行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目前正接受警方调查。

所谓操纵证券市场,更为确切地表述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行为实施者利用其具有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证券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价格应由市场规律决定,投资者根据市场规律和市场上公开的信息确定自己认可的证券买卖价格。在市场被人为操纵的情况下,其所展示在投资者面前的是虚假现象,而投资者对其却浑然不知,把这些虚假的市场现象当作正常的市场规律来对待,从而陷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者事先设计好的价格陷阱,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例如*ST金泰在被人为操纵下,去年曾创出30个涨停纪录,股价从3.16元涨至26.58元的最高价。大涨之后又大跌,最低跌至2.31元。如果不明真相的普通投资者在股价20多元时跟进,在其暴跌时又根本不可能卖出,其所遭受的损失之惨重可想而知,无异于遭受一次洗劫。

操纵市场者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行为中获取了巨额非法收益或达到了减少损失的目的。黄光裕事件中股价在人为操纵下连续数十个涨停,上升十几倍后,操纵证券市场者再将其以极低成本持有的或股价很低时买进的巨额股票卖出,其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是十分惊人的。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坚持“三公”原则,维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扭曲证券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影响。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因其具有上述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严重危害性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最主要对象。实施该行为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人除了将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受其影响从事证券买卖的善意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这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概莫能外。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刑法》第182条和《证券法》第184条等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不足之处是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可操作性也强,而对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但综合《证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沪深两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按照《证券法》第207条所确立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追究证券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责任时,应首先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光裕事件表明,证券市场是以投资者为本的市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管机制也不断健全,任何人实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即使得逞于一时,最终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证券市场调查范文6

[关 键 词]操纵市场行为,监管,进路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扭曲证券价格,制造市场繁荣的虚假表象,损害市场功能,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把限制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看作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市场有效性、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规范和必需的诚信机制,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实际上也是一部操纵市场与反操纵市场的发展史。分析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失灵的原因,从而思考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的进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管制失灵

客观认识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是制度完善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还是有一定基础和成绩的,这些成绩表现在:第一,在制度建设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和《刑法》相结合的基本框架、以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辅的反操纵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类型化规定了连续买卖、相互委托、冲洗买卖、散布谣言等典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1]明确了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责任体系。第二,在监管体制上,我国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的专门监管为主、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补充的双层监管模式: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则包括了证监会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稽查部门的专项监管和派出机构的巡回监管;[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3] 第三,在监管成就上,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查处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做出正式处罚决定的操纵市场行为案件共有17个。[4]而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至2004年6月,我国各级法院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涉及操纵行为的刑事案件共9起。[5]

如果仅仅从证监部门的处罚数量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因为年度查处的操纵市场行为案件的数量和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大致相当,但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我们可以看到:不时有关于股票庄家的最新动向信息在股民中流传:“坐庄”、“庄家”、“炒作”等字眼频频出现在证券市场;诸如“主力建仓”、“主力退出”、“主力火箭发射”等大量操纵市场的信息甚至在国家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开刊登。“中国证券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已演变为庄股市场,尤其是在1999年以后,此特征尤为明显。”[6]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专业监管者的功能,从整体上看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是低效的,甚至可以说是处于一种“管制失灵”的状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大部分操纵市场行为案件的调查和处罚是在操纵行为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在时间上滞后、被动。在证监会公布的17个操纵案件中,有14个案件是发生在1996年或大部分操纵行为发生时间在1996年,但证监会作出处罚的时间都是在1997年之后。据有关报告调查显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12月以来就曾多次向证监会反映过亿安科技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问题,并于2000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亿安科技出现严重异常股票交易的专项调查报告,但实际上,由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查处。虽然形式上没收和罚款8.89亿元,但现在却无法找到事主执行。’事实上,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实时监控,共发现异动股票476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亿安科技、中科创业、ST海虹、ST深华源等17只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股票的专项调查报告19篇。但是来自深圳的报告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理确实滞后的和无力的。’”[7]2001年以来,许多股票长期处于高位,存在异常交易情况,但一直没有被监管部门所注意和调查。股价大幅下跌后,监管部门也仍然未采取行动。另外,有些案件已经立案查处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没有调查结果公布。[8]

第二,大部分操纵市场案件造成了恶劣市场影响并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害,证监部门没有发挥专业的日常监管作用,监管效率低下。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实现盈利4.49亿元;在中科创业中,操纵者曾盈利11亿元;在东方电子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获利5.5亿元。而不少券商帮助甚至参与了操纵市场却没有受到处罚的,帮助吕梁罗成们“融资”的券商们的名单,见诸检察院的公诉书,被广泛刊登于各家媒体;帮助东方电子把非法所得变现的银行,也赫赫然显示在检察院的公诉书中。然而,或因涉案者过多,或因法律界定的含混,或因其他,相关责任者没有受到任何司法追究。不独如此,其中不少责任者在风头过后仍官复原职,甚至仍然升职,看来在其本公司的心目中确然不是违规不是失职。如此结局,虽然在人们意料之中,可以有种种说得过去的解释,但也无可争辩地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的庄家支撑体系是何等坚固![9]

第三,我国的证券监管活动一直都有“选择性”和“运动化”的不良态势,对于同一类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果往往不平衡,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也是如此。当市场低迷时,证监会通常很少作出关于操纵市场的处罚决定,担心处罚决定会进一步打击市场的信心;而在证券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时期,证券会则会相应地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阶段性地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以规范市场行为。[10]1997年6月1日,证监会竟然在一天之内公布了8起操纵市场案件,证监会的处罚带有明显的调控市场走势的意图,这种心态与证监工作的中心职责发生矛盾,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监管机构不可错用案件查处力度来充当宏观调控工具。稽查工作不能时紧时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投资者信心。”[11]

二、反思:可能的原因

我国的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之所以存在着上述问题,主要由于如下原因:

第一,监管的难度与高成本。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带来了监管的高难度与高成本。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表现在:首先,操纵市场行为种类繁多,不同的操纵行为有着不同的认定要件,另外操纵行为与一些特殊的行为如安定操作等也并不是泾渭分明;其次,对一些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再次,科技进步、因特网的运用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层出不穷,使得操纵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市场监管者提出日益严重的挑战;最后跨境及跨市场的操纵行为也尖锐地提到监管者面前。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及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证券法律中“价格操纵监管”这一主题的难度和力度会进一步凸显。市场操纵行为的隐蔽性是指由于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操纵者经常利用多个账户进行操纵,而这种分散操纵的方式,使监管者不易察觉也很难把握。比如,在亿安科技操纵市场案中,亿安科技通过7家炒股公司控制了792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

科技股票交易;在啤酒花操纵市场案中,操纵者曾经在99家证券营业部控制了1万个股票账户!

第二,监管能力尚待提高。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68条的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享有一定的调查权,包括调查取证、询问等,但对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操纵市场行为来说,上述措施往往无法奏效。由于得不到查询工商登记、纳税记录,以及冻结股票、传唤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授权,实践当中稽查部门取证非常困难,证监会只能依靠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搜查、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另外申请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行政处罚告知送达等渠道不畅,阻滞了违法违规事实的查处,甚而案件查清以后,相关的资金和股票已经转移,案件仍无法执行。[12]

第三,监管的制度供给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则体系,但还是无法为有效监管提供制度基础。首先,反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之间可配套性差:《刑法》和《证券法》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就存在着差异,在构成要件和责任体系上无法衔接对应;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也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无法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方法。例如关于是否应把故意作为操纵市场的主观构成要件,《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使用的词语是“诱导或者致使”,据此似乎并未要求故意是操纵市场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1996年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中使用的词又为“诱导”,似乎又将故意作为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13]其次,不少概念和用语比较含糊:比如《证券法》关于“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的用语就比较模糊,在实践中不易认定;一些案例对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出现了“炒作”、“对敲”等用语,而这些用语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中。[14]再次,在责任制度设计上,我国偏重于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制裁操纵市场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大大降低了市场操纵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于操纵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润和造成的危害也较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四,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作为新兴转轨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市场功能定位、交易制度、投资者结构、从业人员及其职业操守、监管目标设计等基础性问题上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种结构性缺陷是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在市场功能定位上,“政府在垄断了股市的同时,也承担了三重责任: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拉动总需求和保护投资者。……为了把更多的国企推上市,或者为了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必须维持股市的人气,所以政策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庄家帮证监会的忙。”[15]在市场投资者结构上,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具有信息驱动着的特征,投资理念不成熟,在操作中乐于打探“庄家”动向,喜欢追涨杀跌,易受谣言摆布,“羊群效应”和“过度反应”极易在他们身上发生,整体低下的投资者素质使得我国市场操纵行为极易成功。[16]机构投资者往往成为操纵行为的“主力”,证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职业操守低下,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所谓的股评家相互配合,共同参与操纵行为,上市公司屡屡为操纵行为推波助澜甚至参与操纵行为。

三、进路:构建多层次监管体制

为有效监管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笔者认为应当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体制。

(一)宏观层面:制度完善与观念转变

第一,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监管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目标,而此目标的实现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系统性工程的推进和实现。为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充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推行包括监管目标的调整、交易制度的完善、投资者结构的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的改革工作。

第二,改进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相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操纵行为与非操纵行为的界限及其相关的“安全港规则”。为因应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要赋予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权,使监管机构能够对不断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动态认定,不断细化、补充、增强反操纵条款的操作性。[17]

第三,落实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推行能够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目标,同时鼓励投资者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追究从而形成净化市场的重要力量,提高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能力并减轻政府监管成本,促进证券监管全面、有效的进行,并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的推行有待于立法、司法机关的接受。

第四,调整监管观念,改变以事后处罚措施为主的监管观念,注重事前预防和主动监管。在操纵行为发生之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即使能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操纵行为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危害也已经形成。显然,对市场更为有效的是事前预防,要尽可能地在事前发现可能存在操纵的迹象。比如研究表明,多数操纵行为者偏爱小盘的流通股、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和基本面有潜在变化的股票;恶意操纵者最有可能会利用5万股以上的账户实现对股票价格的操纵,[18]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股票及其交易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预防操纵行为。当然,这需要加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研究,总结股票价格操纵出现的一些共同现象,提高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执法水平,防范潜在的股票价格操纵行为[19]

(二)中观层面:自律监管和新闻监督

从中观层面,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以及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政府监管,行政管制较浓,对行业自律和新闻监督的作用重视不够,应当在坚持专业监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律机构和新闻煤体的作用,形成协调互动机制。

第一,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对交易环境和市场情况更了解,对市场问题的回应更及时,更能适应市场条件的变化,证交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也更容易被监管对象接受,因此,其监管较之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具有优势。

第二,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以证券业协会的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抑制证券公司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所谓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是指协会为了规范会员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公司行为的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公司在市场中形成一种信誉,从而使得会员公司经营行为协调一致。如果交流的信息是会员公司诚实经营行为的信息,那么有利于会员公司良好的信誉,有利于会员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扩大;如果会员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迅速传递和交流,从而使得该会员公司的行为受到其他会员公司的谴责和抵制,甚至受到协会的处罚,从长期看,使该会员公司处于不利地位。”[20]笔者认为,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既然能针对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过桥融资行为以及证券业比较突出的返佣问题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也同样能在抑制操纵市场行为上有所作为。

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不在证券市场监

管的结构体系中,但它对操纵市场的监管发挥着积极和独特的作用:新闻媒体能够对法庭、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组织和众多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对监管被“俘虏”和权力寻租的有力制约,促使监管主体提高监管效率。研究表明,由于监督的成本大都在证券市场之外,新闻媒体监督对证券市场的总体监管净收益总是有贡献的。[21]

(三)微观层面:专业监管与执法能力

微观层面的进路应当落实到专业监管与执法能力的提高上,在个案上实现有效监管。

第一,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实时监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认为,完善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明确而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则、建立市场侦测系统,其中市场侦测系统包括对交易市场的直接监视和对媒体的监视。市场直接监视系统应与技术和市场发展保持同步。[2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特别是对可能被操纵的股票、对可疑的交易行为、对非理性交易行为进行及时跟踪、分析,必要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推行股票实名制。按照现行的证券法和有关规则,我国目前要求实行开户“实名制”,但由于缺乏相关监督,没有严格实行股票交易实名制,从而给市场操纵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7个操纵市场案件中,操纵者都运用了多个名义账户进行了操纵。股票交易实名制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减少市场操纵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也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行实施该制度。当然,实施股票交易实名制需要一些配套措施,需要对现有的投资者账户进行重新、登记和清理。

第三,扩大监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力。在调查取证上,证监会有权可以据其裁量在必要时包括对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进行调查,并准许或者规定特定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调查事项的事实或其他情况;证监会应当和公安部门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在制裁措施上,证监会认定存在或者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时,在进行调查的同时,还可以向适当的法院请求禁止该项违法行为,法院在经过适当证明后,可发出临时性或永久性禁止令;[23]如有证据表明情节严重,有违反刑法之虞,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有权建议对违法者提出刑事检控;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对操纵行为的震慑力。

注释:

[1] 这些法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进入暂行规定》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

[2]中国证监会设立了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和基金监管部等职能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日常专项监管;证监会的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具体负责专项监管和市场执法;证监会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证管办、直属办和特派办等派出机构及其相应的证券稽查处,对包括操纵市场行为在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巡回监管。

[3] 参见《证券法》第164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2002年10月31日,证监发[2002]82号)。此外,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不断加强在打击证券犯罪方面的合作力度。2003年我国公安部建立了应对证券犯罪的专门侦查机构——公安部经济犯罪局证券犯罪侦察局,从而增强了对重大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力量。

[4] 中国证监会网站

[5] 这些案件包括:苏三山案、武汉黄鹤楼案、兴业房地产和莲花味精案、中科创业案、亿安科技案、徐工科技案、东方电子案、深南玻案、华润锦华案

[6] 参见文峰:《一部庄家史,多少散户泪》,转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7]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

[8]  比如,中国证监会自2001年7月对“东方电子”立案调查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其中涉及的中经开股价操纵案目前也尚无定论。

[9] 参见胡舒立:《吕梁、罗成和“东方不败”的支撑体系》,载《财经》杂志,2003年第7期。

[10] 参见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1]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小川先生2001年在全国证券稽查系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2] 参见黄绥彪、范祚军、滕莉莉、谭春枝:《证券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载《广西金融研究》2004年第4期。

[13] 李先云:《证券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载《证券法律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14] 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市场和监管实践中大量使用“庄家”或“庄股”的提法。但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对所谓的“庄家”或“庄股”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没有对庄家概念进行澄清,没有对庄家行为的合法与违规进行划分。

[15] 张维迎:《股市寻租场》,载《财经》2002年第8期。

[16] 吴风云、赵静梅:《论市场操纵与反操纵——兼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与反操纵现实》,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7] See Steve Thel, the Mechanics of Securities Manipulation, 79 Cornell L Rev. 219, 1994.。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赋予了监管部门一定的规则制定权。之所以称为一定的规则制定权,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法》第167条仅仅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但没有像美国、英国等国家那样明确地授权证券监管机关制定有关操纵市场的业务规则并对其解释,而在实践中证监会并没有对操纵市场行为制定过指导性意见或者对有关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

[18] 参见胡祖刚、袁国良、黄正红:《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操纵的实证研究与政策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项目)。

[19]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表示:以往的市场监管是以事后查处为核心,监控的标准是以立案稽查为标志,但真正查实的案件并不多。今后的市场监管方向是防患于未然,化风险于早期,以将股票违法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参见张旭东:《“庄家”操纵股票有迹可循,事前监管尤为重要》,载于新华网

[20] 郑江淮:《“中国证券业协会”:从多边信誉约束开始》,见余晖主持的《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课题子报告.

[21] 参见龙超:《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分析》,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