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例6篇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园林工程;施工;问题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discusses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the problems to be pay attention to, analyzes the garde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summarizes the garde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main points.

Keywords: garden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 TU9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二、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及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些抗旱类的植物对于水分的要求极小,不需要经常灌溉。而某些植物则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就必须经常性的进行灌溉工作。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将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影响,但是只要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

(2)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文刚.园林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科学分析[J].价值工程.2011(15)

[2]任有华.浅析提高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的途径[J].经营管理者.2009(24)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生态控制措施;病虫害防治;园林绿化

针对园林病虫害问题,在实际的防治工作中不仅要考虑防治效果,还需要考虑园林绿化环境的生态平衡,采取系统的防治措施和方法;根据生态平衡的理论观点,全方位、多角度地采用人工、生物、物理等防治手段,在维持园林绿化环境物种多样性的同时,有效抵制病害对植物的威胁,尽可能地避免病虫害的发生和减轻危害的程度,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生态控制措施下的园林病虫害防治手段中,应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尤其杜绝一些残效期长的农药,一方面可以保护植物生长的土壤环境,同时也能锻炼园林绿化群落自我调节能力,以确保园林生态的多样性与稳定性。

1规范植物配置,合理构建园林绿化生态环境

实施园林病虫害防治的目的不是有意去打破园林绿化生态系统的平衡,不是不惜一切代价将病虫害消灭干净,而是基于自然生态系统考虑,需要根据本地气候和环境的特点,通过一系列防治措施构建一个适应能力强、物种多样化的园林绿化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害虫是被自己天敌消灭,而不是过于依赖人为地防治,病害没有发生的环境和条件,在这种模式下的病虫害防治才是可持续的。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以前,首先收集园林绿化环境的相关资料,并对比分析植物防治前的生长条件与防治后的生长环境,研究两者的土壤、湿度等因素的差异及规避方法,尽可能保证前后因素相去不大,这对保证园林绿化生态平衡有着重要意义。此外,还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园林绿化环境生态平衡的干扰。

因此,如何去营造一个可持续的病虫害自我防治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也就成了当前生态控制技术的重点问题。笔者以为,首先要熟悉当地植物的生长分布及自身特点,科学有效地配置园林系统中的物种,在保证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的前提下,人为构建出一个多层次的植物生态系统,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日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园林植物群落的配置呢?首先,在拿到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图纸,开始熟悉景观效果要求时,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植物的生物学特征;然后,通过对相关植物、种植地点和环境的选择、调控,从生态平衡的角度搭建一个较为平衡的园林绿化植物群落,使得园林景观的设计理念能够贴近自然,从而在这个群落中植物能得到健康生长,同时病虫害也得到有效抑制,病虫害不会对所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在该模式下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向着自我完善方向发展,植物病虫害也得到了“无为而治”。

2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降低病虫害发病几率

加强植物养护管理是减少病虫害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园林绿化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环节。以往很多从业人员都认为栽植是园林绿化的主要工作,忽视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三分种,七分养”,要对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后的养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基于上述原因,在今后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应熟悉并掌握园林绿化植物对环境的要求,加强后期养护管理,提高苗木的成活率,提高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为居民的起居生活和健康出行创造更好的环境。如何做好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主要通过下述方面进行。首先,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到养护管理工作中来,并认识到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所谓的养护管理,首先通过科学的养护措施以保证苗木健康生长、提高景观效果,同时增强树势和抵抗病虫害的能力。其次要科学化养护管理,充分了解园林植物各种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和发生条件,有针对性地防治和通过对环境的管理减少病虫害的发生,使得整个园林绿化养护工作高效进行。在养护工作中,主要通过减少病虫源和除虫病两个渠道进行。病虫通常都发生在植物生长情况不佳时,需要加强养护及时进行浇水、除草、施肥等工作,对植物实施合理修剪,确保植物拥有所需要的光照、养分和水分;有助于提高植物的观赏性,同时也使植物达到最好的生长状态,加强植物在不利环境中的适应能力,有效抵御病虫侵害。此外,经常翻树穴的土壤,可以增强土壤的透气性和保水性,为植物根部提供一个疏松透气的土壤环境,有助于植物对水分和营养的吸收,同时还能很好地除灭潜伏在土中的病菌、虫卵,为植物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3合理进行生物防治,发挥自然调控的作用

应用生态控制技术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生物防治手段,通常可利用害虫的天敌、微生物、无公害药物、益鸟等自然因素,通过借助生物与生物的食物链间的关系,将害虫控制在对环境无害的程度之内,这种做法既尊重了自然法则,对园林环境没有任何的负面作用,同时也保护了植物的健康成长,使园林与害虫的关系达到平衡,既保证了园林环境的美化功能,也构建了一个可持续生长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

在一个园林绿化生态系统里,植物与害虫、天敌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这就是物种竞争与进化的源头条件,这也给园林绿化病虫害生态控制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生物控制措施大致可以通过借助害虫天敌、益鸟、蜗牛、病原微生物等物种消灭害虫,这种方式不但没有破坏园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也不会造成污染,技术也十分易于实施。我国很多城市通过将肿腿蜂、赤眼蜂、瓢虫等害虫天敌引用到园林虫害防治工作中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借鉴学习。

4人工与物理方法并用,综合防治病虫害

通过调控有害生物的密度来实现生态控制也是常用的措施。目前,昆虫信息素和物理诱杀技术是应用较多的措施。通过研究发现,每一种害虫都有它各自的生长习性与趋性,通过利用害虫的生长习性进行防治,无疑是简单有效的。通过使用一些简单的工具以及光电等物理技术来对害虫实施防治,比如针对蜘蛛、网蝽、粉虱、木虱等害虫可以采取潜所诱杀的方式,通过黑光灯可以把飞蛾、蝼蛄、叶蝉、金龟子、蝗虫等具有趋光习惯的害虫诱杀,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味诱等方法进行园林绿化害虫防治。

园林绿化植物的病害发生是在具备病菌和发病环境条件下才能发生,二者缺一不可。也可通过物理方法使其不具备发病条件从而达到预防病害的作用。比如病菌发病一般需要较大的空气湿度,通过修剪,增强植物内堂的通风透光,降低湿度,就可以避免一部分病害的发生;还有病害一般都是通过伤口侵害苗木,在栽植时对伤口进行包裹和涂抹,使其与空气和水隔绝开来,能达到预防病虫害的作用。在栽植苗木之前对土壤进行深翻晾晒也可以杀死土壤里原有的虫卵和病菌,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冬季通过树干涂抹黄油、缠胶带等措施都可以达到诱杀虫害的作用。

5合理使用农药,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基于生态环保方面考虑,在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上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化学农药,尤其是一些毒性大和残效期长的农药,但是在特定时期,比如病虫灾害来势汹涌的情况下,采用生态控制措施在短时间内难以起到作用或难以控制病虫害危害程度,可适当借助农药来减少病虫害对园林绿化植物的影响,在该环节中,应优先使用低毒、无污染、残效气短的农药,尤其是一些生物激素类制剂;避免选用毒性大、残效期长的化学农药,以免对操作人员人身健康和苗木生长及土壤结构造成危害。实际园林绿化工程中,病虫害防治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施工人员,笔者认为,要确保园林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减少病虫害,不仅要重视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应用,同时还应做好园林绿化植物创造适宜的生长环境和生长条件。这就要求从业人员熟悉植物适宜种植季节,掌握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发生规律和时间,选用合理防治方法提早防治,加强园林绿化植物后期养护,最终保证园林绿化植物能够达到设计的美化效果。

此外,为了排除长期施药害虫产生抗性,在防治过程中应该交替使用不同杀虫机理的农药。在施药时要防止污染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不要使用大面积喷雾的方式,多使用根施、涂茎以及注射等方式。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不是一个短期内就能完善、完美的任务,需要长远考虑,时刻谨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防治方法,最终为我国的园林绿化事业添砖加瓦。

6立地条件和养护管理调控

园林病虫害的发生与立地因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整地、施肥、浇水、除草、松土等都是常用的立地调控措施,在实施时,既要考虑对园林绿化植物生长的影响,也要考虑这些措施对病菌和虫害以及病虫害的天敌的影响;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开始研究植物根际微生态环境的调控措施。另外,合理修剪也是减少病虫害的重要举措,对天牛、透翅蛾等钻蛀性害虫,袋蛾等食叶害虫、粉虱、蚜壳虫等,枯叶病、白粉病、阔叶树的腐烂病等的防治都可以通过修剪枝叶的方式来实现,修剪完后要及时处理修剪下的枝条,避免病菌和虫害传染。在园林绿化苗木栽植时,苗木的根系受到很大的伤害,已无法满足地上枝叶对水分和养分的需求,为了达到上下平衡需要修剪植物的枝叶,可降低植物移植过程中的水分消耗,避免苗木的物理死亡。平衡修剪通常在植物起挖后就开始,为了提升苗木栽植的成活率,针对阔叶树木则需要加重树冠的修剪量,把树木上交叉、下垂、内膛、出现枯叶病虫的枝叶修剪掉,对于萌芽能力较强的植物,可加大修剪量,以短截为主,减少蒸发量同时促发新枝。此外,合理安排草坪的修剪高度、次数和时间对草坪的长势和病虫害的预防也十分重要。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野生植物 自然资源

一、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和现状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对人类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目前我国一些野生植物物种遭到很大破坏,致使一些种类濒危,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野生植物资源,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野生植物法律保障体系,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我国了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在濒危物种保护和培育方面做了大量对工作,对野生植物种类进行了全面对调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对科研工作,先后整理了《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中国植物红皮书》、《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等大量科研资料。开创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对新纪元。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武器对珍稀、濒危植物进行有效对保护。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

我国现阶段好多种野生植物处于濒危的危机之中,保护野生植物迫在眉睫,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野生植物种类繁多,具有多样性,它的生长能够为空气总提供大量的负氧离子,有保持水土的作用。野生植物的凋谢物在分解后,产生非常丰富的营养元素,为土壤提供大量的养分,在土壤中增加了大量的灰分元素。对野生植物伴生的树木生长十分有利,可使纯林吸收更多更好的养分,有利于树木的生长发育;二是野生植物对森林防虫害能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野生植物在大自然中自然生长,对气候和外界环境的适应性非常强,本着优胜劣汰、适应者生存的自然法则,抗虫害能力也比人工育林的树木强很多,野生植物对森林的物种多样性和森林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人工林具有群落结构简单、种类较少,树种单一等特点,和野生植物在一起生存,非常有利于人工林的生长;三是丰富的野生植物物种,形成了大自然中各种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复杂多样的食物链,使得各个物种群落之间相互制约与依托,从彼此的生存中获得食物和栖息地,使得生态环境保持平衡,天然森林屏障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途径

一是建立就地保护区和就地保护制度。要通过人为抚育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对森林中的土壤环境及时监测,保持土壤肥力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在不同植被地理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措施,制定出适合本区域野生植物生长的保护方案,在濒危物种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植物园,采取就地保护的措施。在保护的基础加大对野生植物抚育的科研力度,培育野生植物资源,实施人工集约栽培。人性化地在保护区内严格对本区域内地野生植物珍稀物种进行保护,工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加强保护和协调工作,积极科研立项,完善各项保护职能,为野生植物的生存和发育提供必备的条件。

二是采取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的必要措施。有些野生植物物种只剩下一株和少数几株,所处的环境不适合自身的生长和发育,又不具备很强的繁殖能力,对于这些濒危物种,仅仅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将这些物种改迁到适合其生存的植物园中,进行时时抚育,并建立一整套档案记录,必要时可以采人工授粉、设风障、设置隔离带等人工保护和抚育措施;另外对于一些种类稀有的濒危植物,采取就地或者迁地保护都受到方方面面的原因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离体保存措施,建立濒危野生物种基因库,这个基因库是离体保存的主要基地,对野生植物的组织、种子、花粉或胚胎等细胞在基因库内进行离体保存。因保存物种、保存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因素不因,一定要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将这些物种的细胞进行科学保存,并且严格采集数据,做好详实的登记,对不断完善野生植物基因细胞的保存和管理积累必要的经验。

三是要逐步建立健全立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野生植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相继出台颁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规,但还能够满足野生植物保护的需要。所以要通过逐步立法加强对野生的,尤其是濒危的植物进行保护。以前只是凭借各种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进行保护,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人为破坏坏和盲目开发的打击力度不够。尤其是党的十将保护资源提高到了法制高度,所以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经营也要走依法建设的道路。林管部门要在工作中要加大执法和普法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比以言代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野生植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并日益完善,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打击肆意破坏野生植物的恶劣行径,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要逐步完善野生植物保护机制,健全保护机构。目前,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都偏低,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尚没有健全完善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滞后。所以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加紧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素质,加大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人员的工作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民间团体的优势,倡导和鼓励建立民间保护团体,发挥他们的巨大活力,树立全民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观念,使野生植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必要的科学管理。

五是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的科研力度。提高全民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科研力度,杜绝盲目开发和人为破坏,探索野生植物资源群落特点和分布规律,对各个物种野生植物的潜在开发价值,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可以选则在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区域内进行科研立项,深入研究濒危植物的生长规律,同时加强民族植物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力度。加大科研立项,对野生植物保护和繁衍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园林绿化;施工要点;施工养护

1.园林绿化施工要点

1.1严格选择施工材料

在选择施工材料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充分考虑植物自身特性,每种植物都有自己的生长特性,在施工的时候,要找出各种植物存在的差异性,便于对植物的选择。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同种植物也会因为生长环境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生长形态,主要是受到地形、光照、土质等因素的影响。(2)植物成活率也是园林绿化施工材料选择的重点内容,为了保证成活率较高,在选择植物的时候尽量选取优质苗木,通过地径粗细、生长状态等情况进行判断。

1.2 绿化施工以植物生长规律为根基

园林绿化施工必须分析植物的生长规律,在考虑到植物美观性的同时,还要重视植物之间的搭配协调,要将植物的生长规律作为园林绿化施工的参考依据。要确保园林内植物与环境、植物与植物之间的协调性,避免破坏生态景观的平衡。在选择过程中一般都以选择本土植物为主,本土植物相对于外来植物更容易种植和存活,快速适应城市环境,对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没有排斥性,不宜改变周边环境,引起不良反应,不会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更加环保。并且在选择植物的时候,还要确保园林中植物的多样性。当园林当中需要引进外来物种的时候,必须对物种的生长习性进行充分调查,在确保园林物种多样性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外来物种入侵的现象。充分利用植物自身的光合作用效果,有效改善城市的空气环境。随着季节的变化,植物的外观一般都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为了让植物显得更加美观,可以最多种植物进行综合搭配,通常都是将一些落叶草本植物同常绿植物进行混搭,这样能够确保植物在不同季节都能够起到净化环境的作用,同时冬季降水较少,常绿植物完成能够满足生长需求。

1.3绿化施工的质量控制

园林绿化施工不同于一般的项目施工,看似十分简单,但是工程的综合性很强,即涉及种植各种绿化植物,还需要进行土木工程、水电工程以及一些建筑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工作,确保施工按照设计图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图纸要求。

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措施

2.1 土壤施肥与灌溉

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和栽植植物之后,要对栽植的植物进行合理地养护工作,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在开展养护工作时,要确保植物根系得到足够的养分,要根据植物对养分的不同需求,经常施肥,确保植物养分充足。为了确保植物生长快速和提高土壤养分,一般都是用堆沤蘑菇肥,这种肥料经济实惠,对环境没有污染,适合在大多数园林中使用。在施肥过程中,作业人员需要根据施肥标准与土壤搅拌均匀就能够达到施肥的目的。为了确保肥料均匀,能够充分被土壤所吸收,可以在施肥之前,提前对植物生长土地开展翻地,增加土壤和肥料的接触面。施肥之后要进行灌溉,确保植物根系水分充足,提高植物吸收肥料的效率。

2.2 植物枝桠修剪

在栽植植物的时候,要对植物的枝桠进行适当地修剪,通过修剪能够提高植物的美观性,还能够帮助植物复苏适应新环境。在开展修剪的时候,可以借助植物的顶端优势,便于植物更好地生长。要充分考虑植物的特性,根据植物的不同,选取不同的修剪方式。对于一些萌芽力强的植物、存活率较高的植物可以采用裸根栽植,在修剪的时候可以进行较大调整;对于一些发枝能力较弱的植物,只对一些疏枝进行少量修剪即可。

2.3 植物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问题的出现对园林绿化的效果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在栽植植物之后的初期,是树苗出现病虫害的高发期,如果病虫害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大大降低植物的成活率。为了有效防治病虫害问题。就必须对产生病虫害的原因进行深入了解,确保防治措施具有针对性。在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过程中,食叶害虫主要有甲虫类和蛾类等;吸汁害虫主要有介壳虫、螨类、蚜虫等;植物出现病害现象主要是受到白粉病、叶斑病、枯萎病、炭疽病等疾病的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受到很多人的重视,在我国很多园林防止病虫害中得到广泛使用,但是这种措施发挥效果较慢,不利于Σ〕婧较为严重的园林使用,且在使用该技术的时候需要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才能操作。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指通过人工方式,对病虫害问题进行清除。化学防治措施主要指通过化学农药制剂对园林植被进行喷洒,得到杀死害虫的目的,这种方式成本较低、适合大范围使用、能够立即见效,但是如果园林没有遭到大范围的害虫侵袭,不建议使用这种方式,因为很多园林都处于城市当中,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如果喷洒化学农药必将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威胁人们的健康,园林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如果大量喷洒农药,园林会成为人们休闲的禁地,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3.园林绿化与养护管理的结合施工

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工作并不是独立而单一的环节,需要两者互相配合,所以,在绿化施工的时候,要充分结合植物养护管理技术对植物开展有效养护。在栽植植物的时候,因为会受到施工设备、技术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导致植物的组织被破坏,这种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将对植物的根系生长和复苏造成一定阻碍,为了提高成活率,就必须在施工的过程中开展养护工作,确保植物水分充足,并且在植物的运输过程中,也要采取积极的养护措施。要正确摆放树苗位置,树梢向后,根系向前,按照整齐的顺序摆放,确保树苗之间缝隙充足,不出现积压现象。对植物进行保护后,还需要对园林施工场地进行养护,园林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并且做好排水坡度。

结语

总而言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工作对园林绿化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园林发挥作用。良好的施工环节能够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良好的养护工作能够进一步提升施工效果,发挥园林的最大作用。同时,在园林使用过程中,要积极保护园林的植物和内部设施开展,避免人为因素对园林景观造成破坏,要经常性地对园林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修理破损设施,提高园林的使用寿命。

【参考文献】: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山区道路 坡面防护 植物防护 工程防护 挡土墙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对道路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地提高,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建设,而山区道路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山区道路的建设使原地面的地表植被受到严重破坏,不可避免地在道路两侧形成了大量的坡面。如果道路正适逢通过坡度较大或构造不良的地带,还有可能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因此,在山区道路工程施工中,坡面的防护和加固,是保证道路安全、稳定不可或缺的工程技术措施。大量的工程经验说明,在道路建设中,必须实行行之有效的防护工程,这一点对于提高道路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取得必要的收益和延长道路的使用年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道路坡面防护简介

道路的坡面也叫边坡,坡面防护主要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路基边坡表面,使其在非正常天气的情况下,减缓温度及湿度变化的影响,如在雨天让路基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有效防止和减少不良岩土表面的风化、剥落等,常用的坡面防护设施有植物防护和工程防护。目前,我国大部分道边坡的防护还基本上采用“工程措施为主、植物措施为辅”的工程技术,但随着人们对美的要求的提高,对周围环境也产生了较高的要求,且人们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这种工程技术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度正在逐步缩小。因此,在一定的层面上来讲,有“生命”的植物防护在维持路基边坡稳定、提高路基强度和改善道路环境方面,要优于无机物的工程防护。

(一)植物防护

植物保护也称为生态防护,是指在边坡上种植草丛或灌木或两者兼有,以减缓边坡上的水流速度,利用植物根系固结边坡土壤以有效减轻冲刷,从而达到保护边坡的目的,同时也起到美化路容的效果。

1.植物防护的优缺点.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植物防护一直是做为工程防护的辅助措施,但在近年的工程实践中,植物防护措施以其明显的景观、生态优势,应用程度远远多于工程防护。合理的植物防护能防治边坡水土流失、坡面失稳、塌陷或者滑坡等常见的路基病害。通过植被恢复来利用植物护坡功能来进一步稳固土体,同时植物根系起到加筋作用,防治坡面的破坏。采用植物方式进行边坡防护,由于材料成本的低廉,且使用年限会远高于工程防护,一般工程成本都会低于同样防护效果的相应工程防护措施的成本。这种良好的边坡植物系统,不仅是营造出景色宜人的路容路貌,并且可以产生可观的生态效益,大量的植物可以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等。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当植物防护建成后,只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维护与保养,这些植被系统就会进入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持续发挥起防护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特殊的养护,后期投放的资金要远远小于工程防护,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但植物防护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地栽植植被,就会影响边坡的稳定性,而且植物防护由于植被的生长需要一段时间,致使植物防护的见效性慢。

2.植物防护的类型。植物防护的方法主要有种草、铺草皮和植树。这几种类型可以同时选取,但要注意的是公路边坡植物防护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路基的稳定性,其次是美化道路沿线景观环境。因此,要求植物防护选择的植物根系一定要深,能快速覆盖地表,尽快达到防护效果。

(二)工程防护

工程防护是一种传统的防护措施,在我国公路建设中已被成熟应用多年。这种防护主是针对不适宜植物生长的土质填、挖方边坡或风化严重、节理发育的岩石路基边坡,以及碎(砾)石土的挖方边坡等或者是为了就地取材,降低工程成本时采用的。通常采用砂石、水泥、石灰等矿质材料进行坡面防护。

1.工程防护的优缺点。工程防护技术初期防护效果好,修建后见效快,作用也非常显著,经过多年的施工已逐步形成针对不同条件下的较成熟的设计、施工、维护技术措施。由于工程防护所用原材料比较容易取得,且可以提前预制,因此在施工中具有进度快、工期短的优点。但工程防护对自然环境破坏程度较大,生态环境效益极差,在路基施工中已经损坏的自然植被无法快速得到恢复。公路修建之处,只见黑、白两色,周围环境单调乏味,易对在公路行驶的人员造成视觉上的疲劳和厌倦的情绪,给公路行驶带来安全隐患。而且工程防护工程施工结束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论采用何种材料施工的防护措施,都将面临着老化、破坏的风险,这势必会带来十分巨大的后期维护费用。

2.工程防护的类型。工程防护的类型有主要有砂浆抹面、勾缝或喷涂以及石砌护坡或护面墙等。这几种防护要分不同情况具体选择使用。当坡面比较完整、尚未有大范围剥落的坡面,一般可选用抹面防护。如果路基材料是易风化而边坡坡面是不平整的岩石挖方边坡,可选用喷浆防护,此种防护施工简便、效果较好。但由于水泥用量较大,会加大工程造价,重点工程可选用。这两种方法在坡面防护时着色或修饰,有助于改善道路景观。当坡面为比较坚硬的岩石坡面,以防止有水渗入缝隙给路基带来的损害,可采取勾缝与灌浆。上述几种防护针对的都是没有大的河流经过的路基,当路基和大的河流交汇时,为防止地面水流或河水冲刷边坡一般应设置干砌片石护面。护面墙是一种造价比较高的坡面防护措施,防护效果较好,设计、施工都较复杂,应该根据边坡地质条件合理选用。

二、针对山区道路坡面防护的几点想法

1.由于山区道路地形复杂,高填方、高挖方现象是非常的普遍,对这种坡面防护就需要采用植物防护和工程防护相互结合的方法,已达到最好的防护效果。

2.在采用植物防护的时候,在草种和树种方面应逐渐走本地化道路,这样才能使植物更能适应当地气候,更能与自然融为一体。多采用草种和小灌木树种进行混播,通过植草提供的初期植被,通过灌木生长来提供长期植被,从而达到“还林于山”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植物防护的成本真正降低下来,走一条“低投入低养护”的路。

3.在采用工程防护的时候,尽量采用山区自有石材,以降低工程成本;坡顶采用浆砌防洪沟,以阻挡山体雨水对坡面的冲刷;坡脚采用小挡墙,以减少对自然山体的破坏,防止滑坡等自然灾害的产生。

参考文献

[1]邓学钧.路基路面工程(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保护植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 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 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 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 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 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 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惩罚与补偿作用。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现代刑法转换刑罚机制的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时其有效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且单位犯罪也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甚至可以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系统工程落实一部分资金,直接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推行,其意义更加非同寻常。我国现行刑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处罚数额偏低,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我国现存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控制对策中广泛适用的刑罚手段,并适当提高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