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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范文1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范文2
内容摘要:本文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选择,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和安全性目标。文章指出,监管者应该关注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监管者当然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
关键词:监管目标 “三公”原则 投资者保护 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
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 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
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 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 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 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 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范文3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范文4
[关键词] 创业板市场 市场监管
2008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出席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后向媒体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在准备之中,创业板待时机成熟就会推出。”这意味着离筹备已久的创业板的推出又近了一步。目前,创业板市场可能在年内推出,国内对创业板市场制度的设计的探讨不断深入,在此我们可以分析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我国设计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一、创业板市场监管相对于主板市场的特点
创业板是“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众多称呼中的一种。二板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与主板市场(The Main Board〕, 即证券交易所相对应的概念, 指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筹资途径的一个新市场。它是指上市标准低于传统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主要为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新兴高科技企业融通资金的场所。创业板市场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为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这就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高度的公开性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特点使得在这一市场上的信息披露速度和投资者的反应速度都快于主板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需要市场监管活动具有高度的公开性。
2.高度的公平性
创业板市场由于主体是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和新型高科技企业,使得股票价格的变动对于市场上各种行为反应灵敏,这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如果市场监管措施和行为发生偏离,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也就要求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尽可能公平。
3.高度的公正性
创业板市场的各个投资者都是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这样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同时由于创业板市场门槛较低,对于投资者的保障没有主板市场好,这样就要求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和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
二、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简介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SDAQ),意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年会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建立于1971年,是世界第一家、同时也是目前最大的电子化证券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已经成为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小企业发展瓶颈、促进风险资本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英国AIM市场。AIM市场创建于1995年,其定位是服务所有具有成长性的企业。AIM市场的主要制度特色包括:包容性强的市场定位、便捷的上市程序、小额多次融资方式、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全方位覆盖的政府支持。
香港创业板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设立于1999年。金融风暴后,香港特区政府努力寻求经济复苏的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同时为了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设立了香港创业板市场。其运营独立于主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全新集资市场。
此外还有主要的创业板市场还有英国易斯达克市场、德国新市场、日本加斯达克市场、韩国KASDAQ市场等。
三、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
我们可以从监管体制、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禁售期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创业板市场监管的不同类型。
1.监管体制
一般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综合型监管体制。
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集中型监管体制。纳斯达克的监管机构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一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下工作,负责对纳斯达克市场进行监管。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点在于统一的监管机构不是市场的参与者,市场中的行为不影响监管机构的利益,因此能够比较公平公正的实施监管,同时,它们拥有比较高的行政权力,能够提高监管行为的权威性,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市场。但是,这一制度的缺点在于,统一的监管机构权利很大,不恰当的监管行为可能会使得市场混乱,产生不必要行政费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代表市场是英国AIM市场,在这一市场上,监管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是专业性的机构,本身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所以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行为反应很快,监管效率比较高。但是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在于,存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监管,监管行为不够中立,而且,监管的权威性不够,这会影响监管的力度。
混合型监管体制是介于集中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之间的模式,在这一体制下,能够吸取其他两种监管体制的优点,强调集中监管的同时也注重自律约束。香港创业板市场采用的就是这一体制。香港创业板的监管主体是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其日常监管是由香港联交所下设的独立机构――监察与调查小组进行。当前,世界上实行前两种监管体制的国家大都逐渐向混合型监管体制过渡,期望能够发挥不同监管体制的优势,达到对市场有效监管的作用。
2.保荐人制度
严格的保荐人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在上市前造假等方面的风险,保障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同时还能督促公司上市后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上市公司给予规范性指导,这就大大降低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效实施保荐人制度能够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也就使得对保荐人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
纳斯达克市场并没有没有建立保荐人制度,这是由于这一市场建立了多元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下,做市商赚取买卖佣金,还可以赚取卖价和买价之间的价格差,这样就促使做市商为找到买主和卖主进行竞争,也就促进了市场的流通性。虽然增加了募集资本和交易的成本,却也提高了市场效率。为了更容易的找到买家,做市商会保荐的股票是质量较好的股票,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间接保荐人的作用。
英国AIM市场实行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下,简化了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然而这就使得对保荐人资格的审核尤为重要,不具有资格的保荐人可能对公司上市申请造假等行为缺乏监管,造成市场混论。
香港创业板规定保荐人必须是联交所接纳的,不要求保荐人的连续责任,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来代替申请阶段的保荐人,至少一名保荐人必须为独立人士,同时还要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为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等。新修订的保荐人制度下,是将保荐人分为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三个不同的角色,采取了多重保荐的制度,可以发挥不同角色的优点和作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了保荐人有关的独立性要求,使得保荐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中立,保证了监管的力度和公正。
3.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几乎所有的创业板市场都强调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这是由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决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决定了能否有效的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十分必要,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就是很好的代表。
香港创业板市场要求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列出其业务发展历程及未来的业务计划;上市后必须每半年就首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发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财务及全年财务外,发行人还须编制季度报告,且必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而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布。同时,还要求上市申请人必须刊登公司上市前两年内在业务进展及经营业绩方面的实质和量化的资料,要对如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风险及风险因素等做出风险警告。不难发现,这一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对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还就披露的内容进行了深化,从而提供投资者正确的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4.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和股票出售的限制
为了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的连续性以及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性,主要的创业板市场大多数都规定6个月以上的禁售期,不同的是纳斯达克市场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股东可以自行做出选择,但一般会尽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个月就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AIM市场则是对禁售期做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但是对股票出售份额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制,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利益的时间低于两年,则所持股量超过1%的董事和雇员及其关系人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
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于禁售期采取的是逐步取消限制的做法,并对出售份额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规定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为上市后的6个月,同时其后的6个月内出后股份任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出售股份后不得使其所控制的投票权低于35%;对于非控股股东而言,不得出售超过50%的股票。
四、对我国筹划中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启示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因此,针对海外创业板市场监管的研究,结合我国证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
1.选择综合型监管体制,实行分层分级监管
近年来,海外的创业板市场大都逐步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度,并且这一体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发挥他们的优势,因此应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量采取综合型监管体制。
2.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
纵观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它们都在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上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在这个“买者自负”为原则的市场上,这样的做法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分析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对于防范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关键的。
3.设立规范保荐人制度,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
从海外创业板的经验来看,保荐人制度要发挥作用,必须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工作。所以,我国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保荐人的资格要求,保证合规保荐人的资质,同时详细指出保荐人的职责,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保荐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惩罚。也可以借鉴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经验,采取多重保荐制度。
4.应该规定主要股东股票的禁售期和出售股票的限制
海外创业板股票禁售的限制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都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限制,建立适合我国的禁售期制度。
5.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
完善的做市商制度是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的原因之一,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发行失败等特殊情况下,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解决保荐人制度的不足,同时,在这一制度下,做市商起到了间接保荐人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分析我国具体情况的条件下,考虑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总之,市场监管的中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顺应市场要求,监管重点应该放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方面,海外创业板的实践为我国建立市场监管制度提供了借鉴意见,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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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范文5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证券市场基础和投资者信心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和制度的缺陷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的桎梏。因此,加强证券制度调整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效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抉择。
一、创新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做到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证券市场结构的统一
一是改变单一的市值配售方式,采取网上竞价、战略投资者认购、市值配售、拍卖竞价等多种发行方式,建立多元化、竞争有效的股票发行机制;打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资源垄断优势,尽快建立创业板和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股、法人股交易市场,增加MBO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解决“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问题。二是改变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交割T+1加资金清算T+0”的交易结算制度,采取国际通行的股票、资金T+0的交易结算制度;改变单一的“做多”交易机制,建立“做多”与“做空”并存的证券交易机制;引进指数期货交易,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与国民经济的良性互动。三是完善吸纳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总理在2002年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难的问题,应在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下,适当放宽高科技公司、民营企业上市的条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一个类似于创业板的科技板块,以方便高科技企业上市,也为建立创业板积累一定的经验;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单向吸纳功能的现状,打破“父爱主义”和“保护主义”,建立退出机制,发挥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积极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增加股市资金供给。在基金公司普遍亏损,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规模日益扩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加强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因此,应在提高监控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的前提下,允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直接进入股市,同时实现其保值和增值,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五是进一步完善QFII制度,吸引外资进入A股市场,促进股市的诚信建设,从而引导国内储蓄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投资,化解居民高储蓄和银行高风险的矛盾。
二、实行佣金自由化与降低印花税并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一是改革佣金制度,实行佣金自由化。佣金自由化是目前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券商收入中,佣金收入超过其收入的60%,因此,实行佣金自由化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意欲,而且有利于打破券商的资源垄断优势,激发券商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券商的国际竞争力。二是降低印花税,减少交易成本。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出于资本流动性考虑,大部分已停止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使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其税率也普遍较低。而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采取歧视性的政策,即对A股和B股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它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则免征印花税。近年来,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虽有所下调,但与其它国家平均水平相比,仍高出1—2个百分点。因此,在目前不可能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情况下,应进一步下调印花税税率,并实行“买入免征,卖出征收”单边收税制度。三是改变基金管理费收费办法,将基金的管理费率与基金的业绩结合的市场化准则,避免固定费率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创新券商融资手段,为证券公司建立畅通的融资通道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无权享有作为一个“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有的“国民待遇”,不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金融功能。这样,证券公司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就会出现证券业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会对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我国证券公司出现“成立———亏损———增资扩股/再亏损/再增资扩股/”的恶性循环,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应在依法堵住违规融资渠道的同时,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有效的融资渠道,实现证券公司与金融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是组建证券金融公司。二是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允许银行资金合规进入股市,建立证券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通道”。三是加快券商直接融资的步伐,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证券公司兼并重组,在竞争中实现整合和壮大。
四、增强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一直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一大“瓶颈”。因此,必须改革,打破“瓶颈”,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保持信息的对称性。一是建立信息披露承诺制,增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树立诚信理念,并对所披露和出具的会计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以增强对这些负责人言行的约束,并形成追究失信责任的有效机制。二是以规范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为重点,确保证券中分机构行为的独立性。目前,我国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或多或少具有“官办”的性质,独立性和自我约束机制较弱。为确保证券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应进一步完善证券中介机构的治理结构,协调财政、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证券中介机构监管重叠和监管无效的问题。同时,强制执行会计师、审计师定期轮换制度,采取替代和补救措施,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状态,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三是加强IRM(即投资者关系管理)建设,促进诚信建设。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只是按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还没有形成完整的IRM概念。引进IRM,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深度、频率和清晰度,而且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扩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和认可感,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范文6
[关键词]会计监管 影响因素 会计监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监管力度,但会计信息失真并没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一、影响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因素
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受多种因素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不同,会计监管模式也会有较大差异。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为经济体制、法律和文化背景。从会计监管在各国发展情况看,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CPA)协会等民间团体在会计监管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加大。其次,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监管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经济、法律、文化等各种视角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管体系不健全,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内部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组织体系,体现了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内部监管弱化、缺乏再监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监管机构重叠交叉、权威不够,审计资源需要重新配置。
2.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企业高达70%。安徽省对127户企事业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发现90%的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纪现象。会计界普遍认为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如对企业会计操纵导致股东损失的行为监管不足,同时被监管者面临多头检查,应分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最终走向适度监管。
3.监管方式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系统性。现有监管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而对其就同一事件不一致的误导性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往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忙于事后检查,监管效果较差。
4.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会计监管法规不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系统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等问题。加上相关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使会计监管弱化。
5.会计违规处罚不力,威慑性不够。按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有责任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管。自1999年国家加强了对会计违规的处罚力度,80%以上采用了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方式。近两年处罚力度虽然有所加大,公开处罚、罚款方式增多,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仍占较大比例且收效甚微。
另外,监管时间严重滞后与监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也使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时间上的滞后,至使证监会在查处时其违规披露行为已造成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会计监管人员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
1.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一个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级化、各监管主体相互协调的监管组织结构框架,是我国目前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重点所在。
(1)健全企业内部监管制度。我国企业内部监管弱化,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应从内部控制规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健全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从独立性、权威性和强制力来看,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有其绝对优势。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政府应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目前我国会计监管自律组织主要是社会审计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会计监督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理顺自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自律检查与惩戒机制、增强自律组织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4)完善再监管机制。监管者并不是万能的,失误也在所难免。因此,必须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加强司法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加强公众监督,以完善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政府应尽量利用CPA的结论,集中精力加强对CPA的再监督,形成一个高效的会计监管运行机制。
2.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会计监管威慑力。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相关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规如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加大处罚力度等。
3.创新监管方法,增加监管时效性与科学性。在新形势下,会计监管机构必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必须注意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多元化,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加强常规化会计监管,尽是减少监管时间上的滞后性。
4.加大会计监管人员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会计监管业务水平的好坏、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是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关键。
总之,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考虑我国经济现状,借签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小玉:关于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思考[J].理论学刊,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