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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1
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理论基础
1.国际法上人权理念的要求
每个适龄的儿童不论其种族、性别、语言、为何均有权利受到教育,即应享有受教育权,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受教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一种,经由这项权利个体可以寻求安全、社会正义和平等。受教育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的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中包括受教育权。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了受教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细化,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除此之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也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教育行为的具体落实,而教育行为的实施需要教育机构、教师资源以及相应的条件,即需要足够的教育资源。在我国现阶段,这些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均衡配置成为关键的问题。
2.平等理念的贯彻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平等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杰弗逊曾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回顾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发现,社会的进步正是从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渐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过程。平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文化、权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体落实在各国的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宣示,该种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重要和不可或缺。这种平等权赋予公民如下权利:一是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出身都有权利请求国家给予无差别的保护,给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接触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一般倾向于认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要实现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资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在教育资源的投入上未实现均衡配置,那么义务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
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现形态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三个方面。[1]
1.区域间的不均衡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并未使得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有大的改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仍旧不小。经济发展的差异带来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上,更体现在生均教育经费的差异性上。据2010年的一项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北京的小学生生均预算公用经费最高,贵州省最低,两者的差距是10倍。全国初中和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亦是如此。虽然近年来各地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却仍在扩大。
2.城乡间的不均衡
当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免费义务教育已经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以及近些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与城市义务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渐拉大。这种差距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学设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学设施、教学仪器等硬件设备齐全,基本能够满足师生的要求。部分农村地区的上述基础硬件设施可能还不齐全,即使勉强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城乡师资配备不均衡。城乡间的经济发展、生活的便利程度、发展机会等差异性使得教师的流动呈现“趋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经在农村工作的老教师还是即将入职的新教师均向城市流动。城市教师的学历层次要远高于农村,城市的师资规模、数量要远远大于农村。师资配备的不均衡实际上直接妨碍了义务教育结果的公平性。三是城乡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较于农村,城市获得资金的渠道更广,所获得的资金数量也更多。
3.学校间的不均衡
我国是拥有十三多亿人口的大国,因此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口绝对数量非常庞大。义务教育的平等接受机会要求有众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因此,在为数众多的学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资源是教育当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理论上和原则上讲,各学校间的资源应该均等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校际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着两种学校:一种是拥有充足的财政经费和所有优质的公共资源,并且有特殊的择生权力;另外一种是打工子女民办学校,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这种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两个群体,由于财政制度的安排,办学条件差异巨大[2]。
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财力资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领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1.义务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在教育公平、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经费承担比例、问责主体、问责情节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部分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弹性过大,弱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此外,义务教育的配套立法规定不够细致。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经费,而教育经费的规模有赖于国家财政预算的规模。我国的《预算法》虽然对预算的一些基本规则做了规定,但是针对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
2.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力日益强大,地方财力日益弱化,但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根据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自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负责本地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滞后。解决我国地方财政资金不充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办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方法筹集资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费历来受到严格的监管,解决资金短缺的第一个途径前途堪忧。而第二个途径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资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转移支付后的地方财政资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财政资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总额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总额大的投入就多,财政资金总额小的投入就少。这样,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就导致了东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农村不均衡的问题。
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针对前文中所述及的义务教育领域和财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
1.完善义务教育领域法律体系,加快配套立法进程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义务教育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资源的配置达致均衡。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可以发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协同规制。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缺乏研究。同时,立法机关对教育立法重视不够。我国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问题却鲜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应对这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法律进行细化,增强其刚性度,对未执行法律的人员进行严格追责。此外,针对一些法律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问题,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对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紧制定能够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之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2.改革财税法律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相关的财税法律制度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改革财税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应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法治治理,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导致地方事务过于繁杂,从而使得地方财政难于应付。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在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进行了粗线条的划定,但是这种粗线条的划定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同时,由于地方与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议价能力”,在具体划定事权时,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话语权,在划定事权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地方承担了更多的事务。鉴于此,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应法定化,哪些事务由地方承担,哪些事务由中央承担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划定都应是无效的。在事权划定之后,紧随其后的是对财权进行法定化。当前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而分税制的形成实质上是以1994年一个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依据的。从法律规范的效力上考虑,该文件实际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且这与当前的“法治治理”显然是相悖的。因此,应考虑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和规范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具体到义务教育领域,教育经费的投入应“以省为主”,中央和省应该成为义务教育资源投入的主体。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以省财政投资为主;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份,应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只有这样,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作者:秦勇 李凤霞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教科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课题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标准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机制紧密相连。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经济发展是基础,同时社会保障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不断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而且,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也是相互制约的,社会保障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从而间接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与速度。本文将对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进行简要研究与探讨。
关键字:
社会保障;经济发展;互动机制;研究
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正确处理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一、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它既不可以赶超经济发展速度也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
1、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工业革命后资本社会主义发展的结果。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由于长期以来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始终持续不断,资产阶级为了阶级统治,于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来缓和这一局面。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可以说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2、社会保障的结构
一个国家的政治、人口、文化习俗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但经济发展水平才是影响社会保障发展的根本因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能力和政府的支付能力等都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以欧洲国家为例,欧洲的高标准社会保障制度是以雄厚的物质作为基础的,究其原因还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再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较为丰厚的物质基础,让日本成为了一个富裕社会,这也使得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置和完善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并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国民经济和国家财力不断得到增强,社会保障事业才能顺利发展。相反,如果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时也就反映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低层次和不完整,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国民需求的增长。
3、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在遭遇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时,经济会出现发展缓慢或者停滞的现象,然而社会保障却需要庞大的开支,面对此种情况,各国政府不得不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新部署。一些国家会把完全公费医疗改为国民支付一定费用比例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显而易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因此,社会保障制度项目的设置健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经济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它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社会成员的自身条件、劳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不同,有些劳动能力弱的群体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是没有收入而生活贫困,而有些社会成员则收入颇丰,生活富裕,长此以往就会产生贫富差距,激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第二,社会保障在调节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调控作用,帮助促进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此外,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总需求规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消费结构与社会需求进行合理调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第三,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不仅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为促进劳动者技能素质与自身素质提供了有效保障与重要途径,从而实现直接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对解决当前就业难的局面也有很大帮助,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就业率。社会保障事业既可以解决社会成员面临的生活困境,同时缓解了当前就业难的局面,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外部环境保障和良好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力度与经济发展应当在同一水平线上,社会保障力度发展过快,必然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负担,从而会破坏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发展过于滞后,就会阻碍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动,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制约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总之,从总体上讲,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促进发展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就需要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与发展的可持续性。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人口老龄化严重,社会承受力弱,所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需要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大局出发,进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换言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共同推进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其他经济制度相互呼应,共同协作,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波.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杨亮;丁金宏;郭永昌.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的时空特征分析[J].人口与经济,2014(04)
[3]孙祁祥;肖志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中国经济内外再平衡[J].金融研究.2013(06)
[4]丁建定.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问题的理论思考——兼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9(11)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3
关键词:医疗保障;统筹发展;衔接机制;筹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52-02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医疗保障制度,呈现出嵌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因此,从党的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同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并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者对其给予密切的关注,尤其在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研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对当前学术界的研究动态做一个盘点、梳理以及总结,以期促进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一、理论研究
1.研究现状
城乡医疗保障统筹体系的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规划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极为丰富,牵涉面也比较广。目前学界对于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障碍方面,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如何具体运作等问题,不少地区也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学者们的观点还有不小的分歧,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探阶段。此外,对于政府责任、衔接时机、资金筹集、运营机制、管理体制等这些关键问题,目前大多只是解释清楚了概念,而并没有对内在机理进行阐述。没有对内在机理的深挖,则相关的建议就难说具有科学性,更难以将其作为政策选择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学者们还就模式和路径进行了探讨,如“医疗保险券”模式、渐进式三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及其三步走战略等,这些都为具体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涉及操作层面的研究则明显不足[1]。
2.衔接机制
在“制度―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下研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机制,可以发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嵌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城乡居民基于经济联结和社会资本的行为选择,需要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筹资、管理、支付、服务和环境方面的统筹衔接和路径设计,以构建国民健康责任分担、健康管理参与和健康受益平等的绩效治理体系[2]。
3.筹资机制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建立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偿付机制,以达到筹资公平、受益均等和健康平等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筹资方式较单一、筹资结构不合理、筹资来源非持续、筹资水平缺乏动态增长等筹资风险,不符合筹资机制合作信任、公平分担、稳定持续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多方筹资、合理分摊、财政补贴、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3]。
二、实践探索
1.采取不同调研方法
在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了不同的调研方法:一是通过访谈方式了解当地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政策和运行状况;二是通过对各个地区的城乡参保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进而考察参保居民对现有医疗保险的满意度以及参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愿[4]。
2.着重实地调查分析
首先,成都的经验是:建立和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积极的财政投入,医保管理系统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医疗待遇差距[5]。
其次,从西安实地调研来看,医疗保障逐步覆盖城乡,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运行渐趋平稳。然而,由于人群特征的不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具有了差异性,进而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利益诉求各异,造成三项制度竞争日益凸显。这就需要从偿付机制着手,设计符合人群利益诉求的偿付平台,构建“公平、正义、共享”的受益平衡机制,统筹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6]。
最后,江苏省太仓市早在2007年就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需要指出的是,太仓市之所以能够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其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因此,太仓模式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此外,尽管太仓市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了城乡一体化的问题,但单独为失地农民建立医疗保险的做法仍是值得商榷。与其单独为某个群体开辟新制度,不如将其整合纳入现有制度[7]。
3.发现与结论
通过实地调研城乡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对医疗保障制度整合的态度及制度整合后的运行情况后,分析发现:第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呈现出以下规律:制度的统筹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尤其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当地政府的理念创新与积极的财政投入是制度统筹发展的需求动力与保障;参保居民的支持是制度统筹的群众基础;统一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以及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了制度统筹发展的顺利推进。第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产生了以下影响:消除了参保居民在这方面的身份差异,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障的相关管理体制得以理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更加稳健;促进了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三,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应注意以下问题:制度的整合不能使任何群体的利益受损;群众的缴费意愿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项因素[8]。
三、经验借鉴
尽管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各项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1.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
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日益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降低等问题,发达国家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如法国1991年起开征的“社会共同救济税”,一方面靠扩大税收征收范围,另一方面提高税率。第二,提高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如英国自1979年起要求对配戴眼镜和牙科治疗实施自付费用。第三,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为了控制药品的过度使用,荷兰规定治疗慢性病所使用的处方药品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药物量;葡萄牙则制定了只允许在住院时才能使用的2400种药物的清单;德国更是从2000年开始,根据法定医疗保险的要求建立了医药处方管理机构,制定了允许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药物目录,并规定凡是没有列在目录上的药物必须由患者本人支付费用;此外,为了降低医疗费用,美国兴起了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日本实施了严格的第三方审查制度。第四,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因形势所迫,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采取自己设立医疗单位,为被保险人服务。如墨西哥就是把医疗服务和经费集中统一管理最彻底的国家,因此被国际称为“南美模式”[8]。
2.卫生体系的建设
加拿大与古巴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加拿大选择了适度发展的模式。加拿大的医疗保障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体系完善、项目齐全等特点,它不但特别注重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对相关机构进行科学严谨的管理[9]。其次,古巴选择了激进改革的模式。古巴的医疗卫生体系既是一个包含四个互促互制的子系统的繁杂系统,同时也是整个计划经济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如此,古巴还是从思想上和政治上一次性突破了既得利益者的层层阻力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并利用国家对资源的集中调动能力来保障旧体系打破之后新体系的迅速组建。可以说,古巴激进的医疗体制改革避免了渐进式改革不彻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并使之无需在不停地修补中克服路径依赖的影响[10]。
3.医疗保险的筹资机制
从世界各国医疗保险的筹资主体来看,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主要可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以国家税收为筹资来源的“福利型模式”、以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等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私人缴费为主的“储蓄模式”。然而,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同属于“社会保险模式”的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在筹资机制上表现出:追求参保主体的筹资公平、发挥社会分担与互助作用、重视政府筹资补助等一些共同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这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持续的筹资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一是在筹资机制的目标选择上,强调维护社会公平和健康权利;二是在筹资机制的契约治理上,重视筹资主体的分权制衡和多元参与,明确筹资主体的权益关系,构建筹资主体多元的治理体制;三是在筹资机制的绩效上,追求较低的医疗负担与较高的健康改善结果[11]。
四、政策建议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核心在于公平筹资和均等受益;统筹发展方向是分阶段、有步骤地化异趋同,最终实现构建城乡居民健康保障体系的目标;统筹发展的政策路径可从制度框架、筹资机制、统筹层次、经办资源、管理体制、转移接续等方面展开。有鉴于此,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第一,在一个制度框架下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第二,整合经办资源,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改变部门分割管理,实现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化;第四,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流动和选择;第五,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制度效应;第六,确定稳定的筹资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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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翟绍果,仇雨临.西安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路径[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2).
[7]郝佳,仇雨临,梅丽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2).
[8]仇雨临.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与改革[J].卫生经济研究,2002,(5).
[9]仇雨临.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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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4
【关键词】高职 校企合作 课程开发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8C-0076-03
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是学校通过对签约企业、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依据学校自身的性质、特点、条件,在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的课程资源的基础上来确定合作式课程目标、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决定课程实施方案、进行课程评价这样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课程改进的过程。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是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必然选择,它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很多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现阶段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运作模式不能有效实施,导致学校所教和企业所需脱节,不利于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本文主要探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对策,以使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深入、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高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作为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的根本途径,在思想上受到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保障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缺失政策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步伐不和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政策是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我国高度重视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但迄今中央政府和地方还没有出台关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可操作性强、推动有力、效度高的政策,目前我国关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政策文件仅有《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也仅仅是纲领性地强调“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行业及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对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奖励仅参照现有的校企合作文件和政策,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参与学校课程开发的强制与激励政策,使得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仍处于松散、随意的状态,企业对学校的合作开发课程的期盼反应冷淡。
(二)缺失利益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目标不一致。企业的本质决定了其生产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大数量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整体上属于经济目标导向,教育目标在企业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学校的本质决定了其工作目标是以最高的效率培养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实现劳动者的素质提高,整体上属于教育目标导向,经济目标在学校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利益取向不一致的企业与学校必须在一定的动力驱动下,才能达成一致的合作意愿与目标,然而由于现阶段缺乏一定的动力保障,因此学校和企业之间课程开发的合作步伐不一致。校企合作的利益问题是合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看重的是效益,如果企业不能达到预想的盈利程度,他们和学校的合作就大打折扣。现阶段在课程开发过程中,企业从岗位需求角度出发,要求课程实现某一技术方面的精和专;而高职院校因尚未摆脱学科课程的束缚,仍偏重于基础知识的普及。如果课程开发成果与企业的要求脱节,不能适应企业的实际要求,不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就会造成合作不畅,导致虎头蛇尾。
此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拥有的资源处于不对等状态,高职院校所掌握的资源是人才培养的资源,其突出的资源优势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和培训上;企业所掌握的资源是生产技术与生产设备等,其突出的优势是技术、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以及对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人才需求最直接的反应能力。双方资源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更多的是不对等,当前高职院校的技术服务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和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双方资源的不对等导致企业在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的前提下,仅愿意与学校进行一些浅层面的课程开发合作,不愿将自己的资源全方位和长期与学校共享。
(三)缺失责任动力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不协调。企业为社会提品和服务,这只是企业的经济责任。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履行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等社会责任。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意义有三方面:首先,培养了高素质的人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其次,促进了科技创新,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学生就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全是靠企业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发展起来的。然而,现阶段由于缺乏政府的立法约束和社会舆论的道德约束,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随意,企业对学校的校企合作愿望反应冷淡。企业普遍认为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受益最大的是院校和学生本人,企业本身参与职业教育是近似公益性的行为,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义务和责任。培养人才是学校和政府的事,企业只管生产经营,挑选人才,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况且如果参与了还要多付出成本,影响生产,最终的收益当前是不确定的。
大学从来不是也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而存在,大学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资源、信息的交换与交流,大学必然要承担学术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要广泛进行对外合作交流,不断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然而,现阶段高职院校由于科研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有限,未能解决企业技术一线难题,学校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远未达到期望程度。另外,部分教师社会服务意识薄弱,认为教师的职责在于“教书育人”,与企业的联系较少,认为开展社会服务与己无关。加之高职教师受学科课程思想的影响,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缺乏准确的认识,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形成了无形的阻力,影响了课程开发的效果与进展,导致企业专家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失去兴趣。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问题的成因
(一)政府政策推动力的缺失。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然而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仍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校热、企冷”的局面仍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其重要的根源校企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实效性强的政策支持,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各项内容的深入开展。目前,总体而言,政府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的宏观政策多,具体配套政策少;二是中央政策多,地方政策少;三是对学校要求多,对政府和企业要求少;四是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少。由于政府政策法规的缺失,尽管校企合作办学理念的提出已20余年,但校企合作仍停留在松散程度,如共建实习基地、派企业专家到校做兼职教师、接受教师下企业或学生实习等浅层面的合作,而对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完善高职院校课程体系等深度合作,政府则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规明确企业参与的责任,也缺少系统、深入、具体的支持政策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导致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仍停留在政府宏观口号的积极引导、学校微观的艰辛探索、企业旁观的被动参与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职业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并以学校职业教育为主体,高职教育系统内尤为明显,企业参与的现状非常不乐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三种动机,即慈善动机、个体动机和集体动机。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较晚,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较少,在以中小型企业为特征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普遍缺乏参与课程开发的慈善动机和集体动机,也只有少数企业因为个体动机参与到课程开发中来,大部分企业持冷漠的态度。企业只对能立即带来效益的成熟技术和新产品感兴趣,没能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文化价值链中,也不想将企业的人文资源融入到职业教育中,发挥企业的育人价值。
(三)学校服务能力的缺少。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核心就是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然而,一直以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普遍较低,当前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仅限于人才培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开展员工培养为企业的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效能,而以教师为主体,以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为对象进行的科技研究和开发则不成组织和缺少规划,导致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无法实现行业企业的预期目标,无法全方位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直以来企业对校企合作都持冷淡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拥有人力、技术、信息等重要资源的高职院校教师对于社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高职院校教师社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欠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薄弱、实践能力差,教师对职业、行业了解很少,缺乏从业的技能和实操能力,使得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二是高职院校缺少有效促进教师充分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激励引导机制,导致多数高职院校教师仍以教学为主要职责,对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缺乏主动性,不愿意将自身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程开发中。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保障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校热、企冷”的局面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其核心原因就是缺乏保障机制,企业只关注合作中的经济利益多寡,而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学校只关注从企业得到支持,而忽视自身的服务责任,使得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中学校和企业的合作目标不一致、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步伐不和谐、学校和企业的互动不协调。只有政府、企业、学校三方主体构建课程开发的保障机制,从法律义务、经济利益、社会责任三个角度形成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动力,才能使得开发出的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符合,课程实施方案切实能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一)政府建立责任机制,确保校企合作的动力保障。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是具有独立、强势功能的第三方,应当肩负司令员与督察员的角色,指导、监督、评价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行为与合作效果,给予学校和企业合作的原动力和驱动力。政府的政策激励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但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倡导和支持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如果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就会使得各种政策文件难以真正落实。政府作为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主体之一,而且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与责任纽带,应该颁布法规明确政府、学校、企业三方主体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首先,要颁布相应的政策法令,明确政府对校企合作开发监督与评价,定期检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进展与效果,避免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流于形式。其次,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责任与义务,对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企业给予社会荣誉,给予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责任动力;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给予税务减免或经济补贴等奖励,增强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利益动力,通过政府的政策指导,强化企业参与课程开发的责任意识,同时,对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企业进行社会舆论的大力宣传,让企业的社会角色更加饱满,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角色的自豪感。此外,为了增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学校和企业互惠互利,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实现,政府应该明确学校从人力、技术、信息三个层面实现对企业的服务,扶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使企业认为将时间、资源、资金投入到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也是企业增值的重要途径。
(二)企业建立过程管理机制,拓展企业的社会角色功能。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自身对高职院校的依赖,用责任动力约束自身参与校企合作。对于企业而言,高职院校是技能型和技术性人才的提供者,也是企业员工培训的合作者,提供技术支持及技术指导、开发新产品的合作者,影响企业所需技能型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益,因此,高职院校应该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要是校企利益关系得以建立的根本,蕴涵在高职院校课程中的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的发展对高职院校有着高度的依赖。因此,企业应该从课程目标的制定、课程内容的编写、课程实施方案的确定、课程效果的评价等宏观方面入手制定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的制度,确保课程开发的实效性。另外,企业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有序进行。首先,建立企业课程专家的培养机制,培养一支能力强、稳健的企业课程开发专家,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稳定性。其次,建立企业专家与高职院校的具体合作制度,让企业专家定期、定量地参与高职院校的课程开发,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长效性。最后,建立企业专家参与高职院校课程开发的激励制度,使得企业专家能够以饱满的激情参与高职院校的课程可发,确保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可持续性。
(三)学校建立目标管理机制,提升校企合作的利益保障。学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是发生直接合作行为的双方,理论上两者关系应是对等的,然而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学校处于优先受益者地位,若不通过一定的保障机制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满足企业的经济利益诉求,即便有政府的硬性指令,企业也不愿意倾情投入到校企合作中。为了让企业能主动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当前高职院校必须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确保企业利益期望的有效实现。从资源储备、过程监控、成效考量入手,构建学校层面保障,为校企合作提供经济动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高低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方利益平衡点,高职院校服务能力强,能切实有效为企业带来人力、技术、信息等层面的提升,企业的经济利益能够在校企合作课程开发过程中得到实现,企业就愿意与高职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的目标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人力、技术、信息等层面的资源诉求能得到满足。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核心是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和能力,校企课程开发是作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主体的教师履行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途径,为此学校必须基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激发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教师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利益保障。首先,制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培养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校企课程开发的责任意识,提高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能力,拓展教师育人职能。其次,建立教师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的过程管理机制,确保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效能。最后,制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参与课程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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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3年广州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5
关键词:顶岗实习;实习生;实习单位;国家机关;保障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327-02
一、问题的提出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实习。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指的是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应享有的,与实习事宜或实习单位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和利益。本文的职业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职院校与三年制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实现工学结合,突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1]。不同于普通实习,顶岗实习需要实习生完全履行实习单位岗位的全部职责,因此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邵振彬案与廖尚军案就是代表。前程无忧网的《实习安全调查报告》显示,46%的学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被列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这一现象证明了现行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实习生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没有在实习中得到很好的保障。可是,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无从法理学角度去探讨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笔者尝试着从这一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
二、根本原因分析
无可否认,首先应该在顶岗实习学生身上寻找原因。职业院校学生处于“裸实习”状态,问题是出在思想意识上[2]。调查显示,顶岗实习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发生权益受损和顶岗实习纠纷时,59%的学生会采取“走人”的方法,40%的学生会选择“尽量忍受”,只有1%的学生会“据理力争”,基本没有人选择“举报或”。顶岗实习生的这种态度,无疑纵容了实习单位的嚣张气焰,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侵害。但是,学生毕竟是被教育的对象,如果学校恰当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则无疑学生的责任是主要的,可学校恰恰在教育与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实践中,受人力与物力的限制,职业院校往往只注重学生是否完成顶岗实习,而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过程缺乏监控。实践中,学校难以做到派遣教师长期地驻扎在实习单位专门从事实习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因此学校主要的过失还在于对实习生的实习前教育不足。调查显示,职业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前一般只做简单的安全教育,对于与实习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由于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院校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所开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3],同时为了提高就业率等缘故,学校往往不愿也不敢担负起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重任。从这里可以看出,实习单位与弱势的学校相比,责任更大。更何况,损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的主要行为人就是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实习单位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节约开支,实习单位往往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各种理由克扣实习生补助,也不为实习生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实习生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实习单位往往推卸责任。但是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实习单位也存在苦衷。接纳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来说回报太少,一方面,实习单位要拿出部分工作岗位来容纳无论工作经验还是熟练程度都远低于正式员工的顶岗实习生,这必然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影响收益,甚至还给经营管理带来风险;另一方面,除了能从实习生中录用优秀分子外,实习单位无论从学校还是从学生身上,都难以再获取其他实质性的收益。付出与回报如此地不成正比,确实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一味地指责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显然也不是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最后分析一下法律因素。顶岗实习关系、顶岗实习协议与顶岗实习生身份的法律性质模糊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导致一旦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实习生很难依据现有法律得到救济。可见,立法的缺失,是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频频遭受侵害并难以得到救济的根本原因。可是到这一层面依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不研究为什么立法会缺失,应该如何制定相关的法律,那么即使将来立法,也是治标而不治本。毕竟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而不是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有效措施。要解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问题,就必须要先消灭实习单位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个基本矛盾。因此,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与探讨解决的办法。
三、法学理论探讨
1.权利论。权利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保护或促进一个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办法是为后者设定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或责任[4]497。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4]503。对顶岗实习生来说,实习权益是利益,实习单位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则为负担。法律如果为实习生设定权利,则必然会为实习单位设定负担。同理,法律如果给实习单位设定法定义务,则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必然应该为其设定权利,这一设定不能以增加顶习生或职业院校负担为交换,而应设定新的义务主体。笔者以为,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从实习单位与实习生身上获取了利益——税收,自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作为回报。
2.责任论。法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是法制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学理论界曾长期把“权利——义务——责任”视为立法的唯一模式。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社会责任论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学说。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对被侵害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就归责原则来说更强调“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实习单位损害实习生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笔者以为,从利益平衡以及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实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更应来自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以及全社会利益的均衡。换言之,实习单位损害的不仅是实习生的个人权益,其对社会利益一并造成了威胁甚至实质性的危害。但是假如立法通过强制让渡实习单位利益的方式来维护实习生的利益,依然不能完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因为此时实习单位利益也同样受损。因此,社会责任论告诉我们,必须在维护顶岗实习生权益的同时维护实习单位的利益,以实现全社会利益的平衡。此时,同样从顶岗实习中获取利益的另一主体——国家机关,就应该通过作为的方式来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3.正义论。什么是正义?英国哲学家拉菲尔指出,正义作为与公正分配有关的要素,主要取决于社会效用。在社会中,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也享受着不同的利益分配。当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效用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分配时,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顶岗实习生实习时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实习单位享有这些财富并通过纳税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履行了自己的经营者职责。而国家机关在获取税收的同时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去保障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惩罚不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实中,国家机关显然做得还不够,导致了实习生利益的受损,因为实习单位在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实习生。正义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正义,在通过法律规范顶岗实习制度的同时,国家机关必须将实习单位的社会负担转移一部分到自己身上。
4.法治论。何为法治?英国法学家韦德总结出这样的含义:国家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的规则办事,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定职责办事,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就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而言,显然他们都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的作为不足造成的,这是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机关亦没有足够的重视与作为。对政府而言,鲜有制定规制实习制度的行政法规的,政府的税收中有顶岗实习生的贡献,可是政府却没能让实习生获取足够的利益。最后,司法本应扮演惩强扶弱、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可因为各种原因,司法机关却未能当好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关应该避免角色错位,积极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策
通过上述法理学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就必须要先解决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三者之间利益不均衡这个社会矛盾,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机制。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学生实习规范法》,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顶岗实习制度;其次,政府应该改变目前不作为的作法,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税收的方式鼓励实习单位招收和录用顶岗实习生,通过培训与指令等方式指导与督促下属院校加强实习前教育与实习期间的监控;最后,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严厉打击不法实习单位肆意损害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来规范实习单位的实习制度与行为。只有如此,才能通实现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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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6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82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最近30年在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引下得到长足发展,但仍面临办学资质参差不齐,教学质量良莠不齐,毕业生就业遭遇歧视等问题。因此,如何剔除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障碍,为其可持续发展建立可行的制度体系,成为目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相关理论概述
1.1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核心是发展,主要目的是推进经济发展,提高与改善公众生活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强调突出发展的可持续性。基于此本文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以维护环境平衡为基础,将科技创新作为原动力,追求以人作为核心主体的由环境、资源、社会与经济各要素构成的复合体系的协调发展,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增长和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并遵循公平性、持续性、共同性、和谐与协调原则。
1.2民办高等教育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民办高校是经国家批准、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主体。具体形式包括个人办学、企业与事业单位办学、政府与民办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社会团体办学、股份制办学等。其中团体或私人自主办学,是由团体或私人出资,自聘教师,自行招生,依法自主办学。自主性强,独立性强,各方面都有较大的自。附属办学(独立学院),是依附公办主校的品牌声誉、教师资源与系统完善的管理经验,以公办主校为缘起,寻求独立办学的发展突破。目前这两种形式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主要办学类型。
1.3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框架来探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把可持续发展的原理有效应用到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民办高等教育要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适应。在追求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的同时,满足社会、学生、家长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尽量追求投资的高效率。努力探索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发展路径,形成竞争优势,这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
2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以及特色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但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无法回避且阻碍其发展的现实问题。
2.1制度障碍是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
2.1.1相关制度存在冲突
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依据,但它与《教育法》的部分规定存在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存在不和谐的内容,而且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真正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要求的法律。此外,在民办高校产权归属、合资合作办学、享受税收优惠及民办高校教师身份认同等方面都存在着含糊不清的问题。
2.1.2教育政策存在不公平现象
教育政策的不公平是另一个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具体来说,国家宏观教育政策的平等性与微观教育政策的非平等性之间存在的矛盾是造成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之间差距的深层次原因,也是阻滞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虽然国家在宏观领域的公共教育政策已经给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但在具体操作领域,如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学生待遇等方面,民办高等教育还是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享有同等的政策保障。
2.2民办高等教育自身管理制度的缺陷
(1)目前我国一些民办高校的独立法人性质并没有真正落实。如有的民办高校表面上实行董事会制度,实际是家族管理模式,董事会流于形式,更换校长与教师随意性强;有些民办高校不能实现真正独立的财务管理,而是被学校的举办者操纵;还有一些民办高校将资金挪作他用,有违办学宗旨。
(2)当前我国大多数民办高等教育都以培养应用型、适用型的职业技能人才为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由于目前多数民办高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与公办高校趋同,导致有些高校盲目追求考试通过率,外语、计算机过级率以及取得学历文凭,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养成,无法实现人才培养的错位竞争优势。
(3)教师是学校的灵魂,一支任职稳定同时具备高水平科研与教学能力师资队伍是民办高等教育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以新毕业的年轻教师与退休聘用教师为主,缺乏年富力强的中坚力量,甚至断档。教师聘任中短期行为较多,师资队伍不稳定,缺乏具备科研攻坚能力与教学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职教师队伍,这也成为民办高等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的大问题。此外,许多民办高校尚未将教师的进修培训纳入日常管理中,现有的学术氛围、学术制度与政策,难以满足专职教师科研水平提高的需要。
3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与西方发达国家私立高等教育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到2013年,日本私立大学占本国大学总数的78.5%。到2015年,美国私立大学的数量超过美国大学总数的50%,而且从建校历史与学校排名方面,均占有明显优势。而到2015年,我国民办高校数量仅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28.28%。由此可见,我国的民办高校无论在办学规模、教育模式、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与西方私立高等学校仍存在诸多差距。基于此我国目前急需建设灵活、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制度,保障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4完善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的改革建议
4.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普遍采用的是股份制产权制度。对于民办高等教育来说,理清个人产权与民办高校产权的关系是问题解决的关键。目前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产权主体界定模糊问题,这也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理顺投资者与学校的所有者关系、与校长的合同关系、与教师的聘任关系,促使民办高校产权结构日趋合理,会对学校的运营效率产生积极提升作用。这不仅体现了个人、公司产权制度的完备,更有利于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4.2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法制化改革进程
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必须坚持走法律规范、监督、治理的道路。依法办学,克服事随人异,或因为政府主管教育部门的干部换届带来的治理的间断性与随意性。在近代我国有关私立大学的立法反映当时政府对私立大学管理的重视与监管的高效力,同时也反映完备的法令能为私立大学的发展与壮大创造良性的环境。另外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是私人或民间组织,其管理系统是董事会聘任的校长责任制,学校拥有办学的自,如专业设置、招生就业与人事管理等,政府只有通过立法与执法才能指导、有效监管民办高校的办学。
4.3增加政府政策制度的扶持力度
政府应给予民办高等教育以适度的经费,鼓励多元化投资兴学。首先,政府不应该以投资入股的方式给予民办高校经费补助,这样容易导致民办高校产权不清,也可能部分丧失办学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所以很多国家的私立大学都有接受政府经济援助的惯例,但大多拒绝接受政府直接投资。其次,政府可以明确限定补助经费的用途、使用范围等,旨在改善民办院校的办学条件,提升资质,提高办学质量。第三,可以颁发具有奖励性质的政府资助经费,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的民办高校给予政府奖励。
4.4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督制度体系
教学质量是民办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是增强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构建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督制度是保障其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制度体系应涵盖民办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管理与质量评价机制等。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民办院校,鼓励民办院校依据各自不同的办学条件,注重形成发展特色;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使之能被行之有效的贯彻落实。
4.5建立面向民办高校职工的劳动合同法规制度
为了建立适应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民办高校在保证可承担的办学成本的前提下应尽量给教师提供充分的培训机会,保证教师能及时分享各学科的前沿成果;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鼓励教师参与科研工作,并保证定期定额的科研经费投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使之成为民办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稳定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的中坚力量。
5总结
文章试图从明晰产权制度,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法制化改革进程,加大政府政策扶持,构建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以及建立面向民办高校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等五方面探究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论题,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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