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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监督管理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目前以我国的国情,全面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保证建筑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质量监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方面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是:中国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范性不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之后,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还有一部分条款没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1.2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1.3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1.4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1.5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2.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验收,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规范。如: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切质量管理规范》(GB50430—2007),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2.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2.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建筑监督管理范文2
【关键词】 高层建筑;消防监督;管理
高层建筑作为当今社会的优势建筑群体,对其使用安全做出基本保障是尤为重要的,而消防监督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火灾问题的频繁发生,更能优化高层建筑的防火结构,使其始终处于安全使用状态。而高层建筑中功能及性能的不断优化,使得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也发生了不小的转变,这就需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备与时俱进的需求方向调整能力,只有满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的消防工作才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高层建筑达到安全性使用指标。
一、高层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现状
(一)缺少细化责任的规范性作用
在当今社会,任何项目的发展及高效运行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经济作支撑,这就使得部分单位在设置工作任务时也是以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为主流方向,而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也就这一影响因素下相对弱化,其能效发挥必然受到直接限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消防意识相对淡薄,而部分消防员所承担的工作形式更是呈现出了多样化特点,这必然会分散其专业精力及时间,工作效率低下问题长期存在,防火安全工作的推进更是难上加难。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对粗放,使得各个单位的权限设定出现了偏差,相对的工作分配环节也就出现了一定的缺陷性,而消防措施应用效率不高,制度不合理、应用器材陈旧等问题的相对存在,也必然为后续项目的推进埋下安全隐患。
(二)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较为薄弱
高层建筑虽然是目前普遍的宜居形式,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整体性明显不足,而物业管理也较为粗放,在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下,居民对防火工作并没有形成深刻及重要性认识,他们总是认为自身具有良好的防火意识,火灾根本就不会发生在他们身边,这就使得居民的防火意识不断弱化, 部分素质低的居民更会将自家的应用物品摆放到消防通道上,更为严重的是还有部分居民会将消防器材进行挪动,他们普遍认为消防设施只是摆设,并不能对他们的生活起到任何帮助,在对待消防器材时也较为随意等等。通过对可靠资料进行研究及分析不难发现,在高层建筑中发生的大部分火灾,都是由于居民缺少防火意识,占用消防空间、堵塞消防通道,不断增加火灾扑灭难度,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及生命损失。
(三)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不健全
在高层建筑的施工环节,部分施工方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会将消防安全条例的落实标准抛之脑后,这就使得高层建筑的消防作用难以发挥,而消防设施配备的不合理性及缺失性,也会直接导致消防工作难以开展。在建筑施工中,大部分的施工方会认为消防器材的配置并不需求做到高标准,只要做做样子就可以了,配置结构也是相当草率,这种过于形式化的消防设备构建就等于为后续建筑的正常使用埋下定时炸弹。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高层建筑虽然配备了相应消防设施,但是其中涵盖的水分却是相当大, 缺少了规范化标准进行消防措施设定,将会使得偷工减料的问题频繁发生,当自动报警功能失效后,火灾灾情将会迅速蔓延。还有部分高层建筑中的防火措施能否正常使用也没有专人定期检查,不仅设施陈旧长久得不到更新,在消防需求日益提升的现实情况下其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一旦火灾事故发生,消防设施也不能自动启动,防火作用难以发挥是必然的。
二、提高高层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力度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消防宣传力度
为在真正意义上促使防火知识得到普及,必须实现对媒体功能的全面利用,同时对全社会进行正确的引导。在实际进行宣传工作之前应结合制度与是法律实现对宣传长效机制的有效制定,设置专门的办事结构与费用,实现对居民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设立专门的警示标语以及宣提示,促使居民对火灾的危险性与救火方法进行充分认识,以防在有火灾发生的情况下居民可以及时逃生。
(二)改革监督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
人员数量少以及技术力量不足是专业消防队员的明显缺陷,无法实现对现阶段工作需求的有效满足,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政府需要采用一定社会方法对其进行解决。实现对消防机构的专业发展以及大力推动消防工作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同时这也是一个良性的发展趋势与方向,可从根本上对火灾的防控能力进行进一步提高。专业咨询、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以及灭火应急预案是提供消防专业化服务的主要措施,这对火灾防控能力的提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防水平。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防隐患于未然
完善的管理机构以及防火设施是高层建筑必须具备的部分,在防火结构为核心的基础上实现对各方面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对火灾渠道的科学排查,为在真正意x上实现对火灾事故的超前控制,必须在真正意义上促使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并实现对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
(四)完善消防设施设置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排烟系统以及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都是对高层最好的保护,如果发生火灾,这些系统就会自动启动发挥作用,有些高档建筑还配备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先进的消防系统。高层居民也要爱护这些系统和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住户可自行配备简易的家用消防器材,特别是小型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具、安全绳等。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需要系统规划、统筹安排,核心内容就是预防为主,加大环节控制,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确保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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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建筑 施工现场 消防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是消防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施工现场人员聚集,由于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消防知识,作业不规范,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依法采取有效可靠的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消防监督要求
1.1 临时用房、设施布置的消防监督
(1)出入口的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必须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得少于2个。
(2)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储存等功能区必须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要求。
(3)固定动火作业场必须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要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设施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必须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集中区。
1.2 消防车道的布置
(1)临时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必须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回车场;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是必须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必须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要求且大于6 m。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的防火监督
2.1 临时用房的要求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按根据其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m2。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要小于25 m。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要大于1.5m;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要大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要小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要小于100 m2。(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建筑面积要小于200m2;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要小于20 m2。
2.2 在建工程中的消防监督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要天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要大于0.6 m。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3 火、电、气、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的消防监督管理。
3.1 用火、用电的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焊接、切割、烧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施工作业安排时,要把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前进行。的可燃材料上不得直接进行动火作业。焊接、切割、烧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必须设置1名监护人。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得有明火;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电气线路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得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配电盘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电保护、过载保护器。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必须使用防爆灯具。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应大于300mm。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不得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必须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3.2施工现场用气的消防要求
气罐及其附件的防火要求。储装气体的或、罐瓶及其附件必须合格、完好和有效;不得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乙炔瓶不得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滚动气瓶;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必须大于10m,并采取防高温和防暴晒的措施;燃气储装罐瓶必须设置防静电装置;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要良好;空瓶和实瓶在同库存放时必须分开放置,两者间距要大于1.5m。
3.3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与监督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必须及时清理。
(2)可燃材料必须存放于库房内。若露天存放时,必须分类成垛堆放,垛高要小于2m,单垛体积要在50m3以下,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要大于2m,一定要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保护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不得有明火。对临时消防设施必须做好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遗失的,必须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挪用消防设施。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不应被拆除。
参考文献:
建筑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土建;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土建工程一经建成便不能更换,其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关注的热点。
1 土建工程质量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土建工程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构筑物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等,究其原因也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大概归纳如下:
1.1 违背建设程序。不按相应的法规、规范、规程运作建设项目。
1.2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卧层、滑坡、溶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
1.3 未加固处理好地基。
1.4 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1.5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1.6 施工和管理问题,不熟悉图纸,不按图施工。
1.7 自然条件影响。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2 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研究
2.1 完善检验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是要建章立制,只有在规范的制度下,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要按照规范看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建设的资料完善程度、工程建设材料质量是否合格、各方主体的职能是够做到位、保证体系是否完善、从业人员是否坚守岗位等,为确保质量就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通过有效的检测方法来鉴定施工材料的质量,结构构件和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完后,适当的调整原材料,最好是推广新能源,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2.2 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般土建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由谁来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业主的规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招投标应全面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让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一个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来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2.3 强化工程设计管理
工程设计应分两个阶段,第阶段是丁建设前的设计,这是最关键的。第二阶段的补充完善设计也很重要,设计部门应经常到所在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进行勾通交流,随时解决工程变更问题,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工程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2.4 加大施工设备、建筑构配件和建材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建筑法》规定,凡是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其他相关物件,都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标准。因此为确保工程优质,施工过程就要分别针对物料采购、物料检测、物料运输保险以及物料使用等环节严密把关。
首先,要对采购人员进行优选,甄选标准不仅要求采购人员事业心强,诚实守信,同时还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并且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物料质量鉴别技术。
其次,充分掌握信息,要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优选送货厂家,并对物料质量、价格以及供应商供货能力等信息进行掌握。要选择具备国家认证以及有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商或厂家,并详细掌握对方的厂址和各种联系方式,从而使物料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最后,由于建材市场的产品良莠不齐,这就需要对相关物料、构配件以及施工设备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具体而言,要保证施工项目的所有物料要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书。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一方面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测,另一方面要注意对质量保证项目不全的物料开展详尽的分析、检测和鉴定工作。
2.5 加强施工监管
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工艺、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速度、降低成本。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因此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2.6 控制好工程进度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施工进度也是对其业务能力的一项考察指标,若是不能按期交付工程,造成了工期的延误或者延迟,不仅对施工单位的形象和竞争力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其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阻碍,所以要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是要对工程的进度目标进行一个准确的工期计算,让工程师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工程量以及工程的复杂程度来对所需投入的工期和资金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还有相关的气候和地质条件进行一个科学的分析测算,然后计算出最佳的工期。
2.7 竣工后监督管理
竣工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对竣工验收与保修、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两部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突出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评价监督,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是全寿命期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体现。竣工交付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公众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监督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再是对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总体来讲应着重把好两大关:首先,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其次,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工程质量问题贯穿于土建工程的整个进程。我们必须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严格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与监督,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廖名辉.土建工程监督管理与质量控制分析[J].城市建设:下旬,2010(7).
建筑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前言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大部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只要监管得当,从各个角度发现问题并解决,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这是整个建筑行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从监督管理的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中,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建筑业主、建筑承包商、政府主管部门、建筑配件、材料、设备供应部门等,这些主体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各自发挥着质量控制的职能及作用。其中,建筑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主等比较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外部来进行监督,而参与建筑的部门与材料供应商等则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内部来进行监督。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2.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2.3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2.4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3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是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3.2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3.3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3.4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作为建筑质量监督的专业人才,应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的有关标准;所以,必须重视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培养,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建筑质量监督素质。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用人机制,便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建筑质量监管岗位。
4 总结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
[2]李利.积极探索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J].广东科技,2008.
建筑监督管理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模式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是以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及竣工阶段三个阶段为主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即在工程开工前,由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架构的人员资格及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集中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重点施工环节、重点施工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防护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及时检查发现并排除施工现场实体防护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还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竣工安全评价书并将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资料归档。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一)在建筑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监督,认真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资格证书、签名笔迹记录等;同时应到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工地围挡、大门口、企业标识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没有存在影响现场施工的安全隐患等,对资料和施工现场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出具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评价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报建手续的依据。
(二)安全监督员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施工、监理单位上报专项方案、起重机械设备的数量、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分布情况,认真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特别是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在安全监督方案中制定详细的监督措施及要求,告知施工、监理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上报安全监督机构及需注意的事项。
(三)工程项目开工后,安全监督员应该根据《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勘察单位相关人员召开的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在会议上告知各方责任主体需要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提出下一步的监督重点及重要事项,同时听取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意见,对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疑问进行解答。交底会议结束后,填写《建设工程监督交底记录表》,并由接受交底人员签章确认。
三、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一)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阶段包括实体防护安全检查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行为检查,实体防护安全检查指的是对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外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模板支撑、施工机具等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从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控制并排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行为检查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安全检查整改记录、旁站记录、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以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从而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督检查处理方式
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有警告、整改、动态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局部暂停施工、全面停工等方式,在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一般的安全隐患且能够即刻进行整改的,应至少发出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进行警告处理;对安全隐患较大且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安全隐患较大且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可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或全面停工通知书。对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员应建立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台账,督促施工项目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安全隐患消除为止。
四、竣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在施工过程中,主管安全监督员应及时审查竣工安全资料并对现场是否达到安全竣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召开建筑工程安全竣工会议,由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以及安全监督员分别总结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情况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施工各阶段的安全评价以及竣工现场的情况,宣布建筑工程竣工阶段安全评价的等级。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及综合治理”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方针,切实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制定高效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不断地地提高安全生a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