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例6篇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1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条件一览,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书_市就业服务局:

__________(单位全称)由于单位裁员自 年 月 日,与员工___(员工姓名)已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月。

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单如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流程1、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后15天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2、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完成后,需要马上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并自行选择银行发放。

4、失业人员还须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材料1、《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A4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1份;

2、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

3、1张一寸免冠照片;

4、一次性领取的还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1份。

2022北京失业金领取标准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5年内,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1706元/月;

2、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10年内,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1733元/月;

3、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在10年-55年内,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1760元/月;

4、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在15年-20年内,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1787元/月;

5、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在2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1815元/月;

6、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从1372元调整到1542元。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2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审理发放办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四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自办理录用之日起,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部财政拨款和财政定额定项拨款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适当补贴;

(四)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工作的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县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财政部门和 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者境外就读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或县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档案转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回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按月到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主动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的,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经审核符合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并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从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按欠费年度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补足应缴全部失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其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

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经办机构参照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交通事故、自残、自杀、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参加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如死亡的,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标准依照同期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4

一、货币资金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1.年度、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与实际需求不一致,不利于预算计划的控制,缺少规范审批,对资金的利用率不高,未按预算执行,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损失。

2.设立的银行账户太多,导致资金分散,资金成本增加。

3.收取的款项未及时缴存银行,记录不及时不准确,或记录的期间不当,易导致财务报表的错报、漏报。

4.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或未取得合理的授权审批付款,因付款形式的不合规或记录不当,导致多付款而造成资金损失。

5.空白票据的积压、毁损、未取得授权的签发,应收、应付票据的遗失,由此造成的潜在损失。

6.银行印鉴章的保管职责、授权使用不明确,与银行对账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交易发生而不能及时发现。

(二)控制措施

1.检查年度、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是否及时完整,是否经相关主管领导的审批,检查收、付款业务是否在计划内,对超过计划外的资金支付是否进行了追加审批程序。

2.财务人员应对账户的使用情况及时分析,清理不必要的账户,出纳及时将银行回单递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入账。

3.财务人员应检查原始凭据与相关系统信息的匹配,相关审批程序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4.对种类票据要建立备查薄登记管理,用实地盘点、检查的方式防止资金的潜在损失。

5.取得的银行对账单要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实地观察、检查银行预留印鉴的分管情况,以便对货币资金能有效控制。

二、存货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1.采购未签订正式合同,有关条款要素不完整,未经财务部审查会签,无法保证所购物资的质量,无法正确及时地收货,采购款项支付不准确,容易造成财务损失和财产损失。

2.对超过预算或未经预算的物资采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预算计划,造成未授权采购或延迟采购,给财务带来经营、财务风险。

3.物资采购后因相关部门票据的流转不及时,造成财务报表错报、漏报。

4.工程物资、材料采购后直接送往工地,月末未进行暂估入库,不能正确、及时、完整地在材料核算系统记录,财务部不能正确核算项目成本和应付款科目,易造成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一致。

5.未定期、不定期对库存材料物资进行盘点,存货未按品名规格设置标签堆放一起,领用时未在仓库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自行提取,无法保证账实一致,盘点后未形成盘盈盘亏盘点表,易造成资源的损失。

6.工程物资领用后多余材料或领用试验后有质量问题的材料退库,账务处理不准确、及时、完整,易导致财务报表错报、漏报。

(二)控制措施

1.项目立项后,根据招标小组的定标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对金额较大的采购合同,财务部应对其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检查条款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合同法的规定,并出具审核意见,合同管理部门应提供能反映完整合同要素信息的合同,以便财务部进行支付款项计划及账务处理,物资部在采购中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确定资产明细及附属设备,以便财务部对属于固定资产价值的物资按资产进行管理,避免资产的流失。

2.对客观原因造成的追加物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预算变更原因,经各职能部门审批后,修正预算计划,但不允许在各项目之间进行调剂。

3.物资部门应对物资的申购、采购、入库单、出库单等资料信息按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完整的录入材料核算系统,同时向财务部提供完整、详细的信息资料和原始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使物资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能账账、账实相符,确保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正确。

4.物资部、项目经办人应及时对直接送往工地的物资、材料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确认材料物资的数量、金额、质量,并同时将原始单据递交给财务部,如物资已到票未开,在月末应将暂估入库单递交财务部,使财务部与仓库账账、账实相符,采购人员应及时索取发票,票到后财务部与仓库同时冲回暂估入库物资,按发票金额重新入库,并计入供应商应付款。

5.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仓库管理人员、相关领导组织人员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仓库管理人员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物资应做到随时入库、随时盘点,随时出库、随时盘点),并编制盘点报告,经相关人员会签后保存,若盘点发现账实不符,应编制盘盈、盘亏表,由财务部确认待处理损溢金额,属非正常损失的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经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对材料系统、财务账务进行处理。结合盘点结果,应对库存物资进行账龄分析,以免造成存货的报废、毁损、浪费,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

6.对生产领用后的多余材料或不合格材料,工程物资使用部门应造好材料清册,提出退料申请,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后退回仓库,仓库主管应审核检验货物,无误后入库,冲回原领用材料,录入系统,并将资料传递财务部,对不合格材料信息报物资主管进行处理。

三、工程项目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1.项目概预算计划的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未经合理审批,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准确性、合理性,项目相关信息未及时传递给物资管理部、财务部,无法正确归集项目成本、收益,使公司面临资金损失。

2.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未经合理审批易造成公司资金、财产损失。

(二)控制措施

1.生产部门在进行可研调查后形成可行性报告,设计项目的概预算,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生产任务,将项目设计、预算资料、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传递给财务部,由财务部按项目归集核算,生产部对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每月向财务部提供项目执行进度表,财务部可根据项目的多少、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认进度收入(可在达到30%、70%、100%的进度时确认收入,对于年度内完成的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跨年度的工程年末应按进度确认收入),因工程量等原因的变更应及时修改项目计划,工程完工后,生产部门应及时对多余材料、废旧物资回收登记造册,移交物资管理部,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经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传递给财务部进行正确核算项目成本、收益,并对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结果反馈给领导。

2.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应对分包商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确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分包合同,生产部门对分包工程及劳务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财务部应审查款项支付的主体、结算方式,减少财务风险。

四、固定资产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1.固定资产新增入账不及时,资产价值划分不准确,资产的转移、出租、报废未经适当审批,管理未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易造成资产的损失、资源的浪费,增加公司的营运成本,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固定资产清查、处置不及时,易造成资产账、物、卡不符,影响财务报表的正确性。

(二)控制措施

1.对新增资产出具验收报告,正确划分资本性资产,对不符合资产价值管理的工具、器具进行备查登记,落实至相关部门、由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资产的调拨、转移应办理转移交接手续,经领导审批、由相关技术人员鉴定后,经财务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出租、报废、处置程序,财务部对租金收入及时入账,正确核算资产价值,合理估算资产使用年限,正确计提资产折旧。

2.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主管领导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点结果形成盘点确认表,对盘盈、盘亏资产应督促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由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使账、物、卡一致。

五、无形资产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无形资产入账的及时性,计价的准确性,权属的明晰性,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易造成资源的浪费、税收风险的增加。

(二)控制措施

无形资产应取得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能提供经办人、负责人和使用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和发票等资料,财务部根据资产性质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确保无形资产的准确核算和管理,避免造成公司损失和税收风险的控制。

六、对外投资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股权投资未经分析是否符合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未经股东会决策,支付记录不准确,缺乏对投资的管理,影响投资收益,浪费资源的合理使用,存在潜在财务损失。

(二)控制措施

项目投资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领导讨论,形成股东会决议,经适当的审批支付,对投资后的项目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经营状况及收益情况,正确核算投资的回报率。

七、工资、福利费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工资、福利费发放计划未经适当审批,福利费的支出不合理,未纳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社保合征规定计缴五金,易造成财务报表的错报、漏报,增加公司成本。

(二)控制措施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工资、福利计划制定全年的工资薪金计划及劳动用工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人力资料部应根据考勤记录及形成的文件依据造成工资、福利发放清册,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扣除由职工承担的应缴款及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缴社保五金及补充保险,经人力资源部主管、财务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编制付款通知,对劳动用工的变更应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财务部,财务部应将年度工资、奖金、福利发放清册等资料归集存档,保证工资、福利的正确核算、归集。

八、税收方面

(一)风险点描述

1.销项税、进项税确认的不正确,未及时认证,影响增值税应交税金的申报金额。

2.未正确划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按税法规定时间申报缴纳税款,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的不正确,导致申报金额不准确,其他相关税种申报的不全面、不及时、不正确以及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易造成财务损失和税收风险。

(二)控制措施

1.增值税申报前,财务部应将账务记录中的增值税销项税与防伪税控中的销项税信息清单列示的销项税额核对,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及时入账、认证,并与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进项税核对,编制的增值税申报表应交税金是否与账面应交数一致,分析增值税税负率是否存在异常,增值税申报表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2.财务部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正确划分兼营业务内容,正确核算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项目,按税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缴纳各项所属期间的税费。

3.会计计价基础与所得税计价基础有些项目存在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财务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要求,确定计价基础的正确性,正确申报应税所得,经财务负责人的审核。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5

风险点:一是受理申请环节存在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要件不全,压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对待申请人态度恶劣;二是初步审查环节可能存在不及时审核,把关不严,故意拖延,有送人情的情况出现;三是现场查看环节,有接受申请人礼品、礼金的风险。

防范措施:一是做到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要的材料;二是工作人员要铭记“社保工作人员纪律”;三是工作时限标准要明确规定;四是及时回访申请人和放贷单位;五是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六是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二)社保补贴申请与审批

风险点:一是受理申请环节存在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要件不全,压件不办的风险;二是初步审查环节可能存在不依法、不客观、不全面、不及时审核,导致不符合要求申请被受理或迟延审核的风险;三是审核阶段可能存在不全面核查,致使核查结论错误;四是接受当事人财物、吃请,徇私(情)提出核查意见的风险;五是发放环节可能存在不及时发放。

防范措施:一是严格审核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材料;二是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现象。建立责任制,明确经办人员、股长、分管领导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监督;四是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基金监督电话。

(三)岗位补贴申请与审批

风险点:一是擅自改动人员名单;二是无原因超时办理;三是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办理;四是不按程序严格认真复核;五是拖延不办;六是收取申请人的好处,弄虚作假。

防范措施:一是严格审核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二是进行严格监督;三是按照规定时限严格办理;四是完善严格的接件程序,并进行全体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五是完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六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监督。

(四)公益性岗位申请与审批

风险点:一是社区申报时,真实性不够;二是审核阶段可能存在未入户调查;三是未通过集体会议审核申请人名单;四是审定后未向社会公示。

防范措施:一是必须2人以上入户调查,以便真实客观反应申请人现状,并做好调查登记;二是通过股室讨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复核;三是报送分管领导和局长,并召开办公会审定;四是向社会公示确定人员名单;五是完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就失业登记证办理

风险点:一是故意刁难申请人;二是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三是无原因超时办理。

防范措施:一是做到一次性告知制度;二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三是明确工作时限;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六)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风险点:一是申报材料不齐全;二是未入企业调查核实;三是发放认定证明时未集体研究;四是未完善举报制度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防范措施:一是严格审核申请报告,并同时告知申办的必备材料;二是深入申请单位调查,实事求是核实该单位现状;三是在发放证明前,向社会公示;四是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和局长,并集体研究决定。

(七)就业困难对象认定

风险点:一是社区申报时,真实性不够;二是审核阶段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标准认定;三是未集体研究确定就业困难对象;四是审定后未向社会公示。

防范措施:一是要深入社区、街道逐户调查;二是严格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标准认定;三是集体研究并

确定对象;四是在社区、街道公示。

(八)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范文6

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5、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