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例6篇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1

关键词: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非形式逻辑;辩证逻辑;辩证矛盾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1-0112-10

一问:您能给我们讲一讲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吗?

答: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是我整个逻辑理论问题的理论基础,我们是应该先谈谈这个问题。

在哲学史上,最早把思维分为不同类别的是康德,他把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环节。他所说的“感性”,大体上相当于人们现在讲的感性认识,他所说的“知性”和“理性”,大体上相当于人们现在讲的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黑格尔批判性地汲取了康德关于知性和理性的概念,明确地把人的思维发展分为知性阶段和理性阶段。恩格斯又批判性地肯定了黑格尔看法的合理性,把人类思维的发展分为普通逻辑所适用的思维和辩证的思维,亦即人们现在所说的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悟性(知性的另一种译法——引者)和理性。黑格尔所规定的这个区别……只有辩证的思维才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意思的。整个悟性活动……从而普通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科学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它们只是在程度上……不同而已……相反地,辩证的思维……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①根据恩格斯的说法,我又参考学习了一些关于古代人类思维的材料,提出了我的人类思维发展三阶段的理论:从有人类开始到原始社会末期为形象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一阶段;从原始社会末期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产生为普通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二阶段;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产生以后为辩证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三阶段。

人类虽然一开始就已经有了语言,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语言极其贫乏(主要限于一些独词句),人们进行思维主要运用形象(我把它称之为“意象”)而不是运用概念,人们进行思维交流只是通过形象的手势等形体动作而辅之以简单的语言,这就是形象思维阶段。

随着人类生产劳动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思维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相应地人类的语言也在不断地丰富。这样,经过漫长的岁月之后(大概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思维也就逐渐从以“意象”为主要思维材料转化为以概念为主要思维材料,相应地,人们之间进行思维交流也从主要依靠手势逐渐转化为主要依靠语言。于是,人类思维发展也就逐渐从形象思维阶段转化为普通思维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思维也得到了巨大发展,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人类的普通思维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程度。这种成熟的标志,就是人们已经把普通思维本身作为研究的对象,已经能够系统地总结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各种普通思维形式的规律——这也就是普通逻辑科学的产生。在西方,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创立了名学和墨经辩学。约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在印度创立和逐渐发展了“因明”。这些逻辑学说本质上都是关于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我统称之为普通逻辑。

普通思维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反映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或自觉地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同志说过:“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②当事物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不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事物,它是什么就是什么;它不可能既是什么,又不是(这个)什么;任何事物要么是什么,要么不是(这个)什么。我们可以把这种事物的规律概括为:A(事物)是A(事物);A(事物)不是非A(事物);A(事物)或非A(事物)。这些规律可以统称之为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最普通也是最重要的联系——因果条件联系: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一定存在着足以使这一事物存在的原因和条件。这种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也表现为如下规律:A(事物)存在,因为B(事物)存在,而且B足以引起A。可以把事物的这一规律称之为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普通思维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和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逻辑科学创立之前)或自觉地(逻辑科学创立之后)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这也就是说,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因果条件规律反映到人们的普通思维中来,也就成了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

辩证思维就是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法,不完全自觉或完全自觉地按照客观世界辩证法规律进行的思维。辩证思维是在普通思维的基础上产生的,就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大概在奴隶社会末期(我国的西周社会末期及春秋、战国时期,西方的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辩证思维。但是,当时普通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辩证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是处于萌芽状态,也只是在少数杰出人物的思想中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辩证思维出现了从康德(1724—1804)到黑格尔(1770—1831)的德国古典哲学这样的辩证思维形态。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非科学的,它是人类辩证思维尚未成熟的表现。但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也显示出人类的辩证思维距离成熟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诞生是人类辩证思维已经成熟的表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哲学笔记》等中,对辩证逻辑的有关问题也有过精辟的论述。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同时也是辩证逻辑的产生。③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逻辑的产生也正是人类开始进入辩证思维时代的标志。

我关于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理论,乃是我整个逻辑理论的基础。没有这一理论,就无法正确说明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理论范围,也无法正确说明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关系,因而也无法建立真正科学的辩证逻辑体系。

二问:按照您的观点,究竟什么是逻辑?或者说,逻辑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答: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因此,要了解逻辑的根本性质,必须了解什么是思维形式。

客观事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性质和关系,有些是个别事物的个别性质和关系,如一张桌子的材料、大小、颜色、用途,一个国家的性质、民族、人口、土地等。客观事物又存在着诸种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如所有的金属都具有导电的性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等。在客观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中,有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像事物之间的类的包含关系,事物之间的条件关系、选择关系、同时关系等等,正确地反映这些性质和关系,有助于人们正确地运用各种命题、推理形式。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把这样的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称之为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

思维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反映在思维中的客观存在(事物的性质和关系)就是思维内容。思维内容又可以分为思维的非逻辑内容和思维的逻辑内容。思维的非逻辑内容是客观事物的非逻辑的性质、关系的反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张明是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两个命题中,前者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性质,后者反映了“张明”具有“马克思主义者”这样的性质。这样的内容都不是事物逻辑性质、关系的反映,因此,这也就是这两个命题的非逻辑内容。但是,这两个命题却有一个共同的也就是一般的内容,即都反映两个事物(非指两个具体事物,而是泛指两个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包含关系乃是事物之间的逻辑性质和关系。因此,反映两个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乃是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内容。再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下湿”,“如果得了盲肠炎,那么会肚子痛”,这两个命题中前者反映了“天下雨”和“地下湿”之间的具体关系,后者反映了“得了盲肠炎”和“会肚子痛”之间的具体关系,这些都是它们的非逻辑内容。而在这两个命题中却也有一个共同的一般的内容,即都反映了两个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这也是事物的逻辑关系),因此,反映事物的充分条件关系乃是这两者的逻辑内容。

可以看出,思维中的非逻辑内容乃是各个具体思维中千差万别的具体内容,人们通常就把思维的具体内容称之为思维内容。而思维中的逻辑内容乃是不同思维中反映事物逻辑性质和关系的一般内容。人们根据它们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的不同,区分之为一定的类型,并称之为思维形式。

凡思维内容与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非逻辑性质、关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维真实。思维内容包罗万象、无限复杂,因此,如何保证思维真实乃是所有的非逻辑科学共同要解决的问题。逻辑学不研究思维内容问题,因为逻辑学不可能包办代替一切科学。凡思维形式与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维形式正确(就演绎推理来说,也叫推理形式有效)。本来,就其本质来说,思维形式正确也是一种真实性,但人们为了区别于思维内容的真实性,特称之为思维形式正确。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就是要总结出思维形式正确性的规律,即总结出究竟运用怎样的思维形式才能正确反映该思维形式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

一定的思维形式通过语言表现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语言形式。例如,反映事物两个类之间包含于关系的命题形式在汉语中往往表现为“所有的(一切,凡)……是……”,反映事物充分条件关系的命题形式往往表现为“如果(只要)……,那么(就)……”。因此,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也总是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进行的。但是,决不可把思维形式和表达它的语言形式等同起来。前者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它的正确与否,归根结底以客观世界为标准,它不具有民族性,更无阶级性,而语言形式仅仅是表达这些思维形式的符号,它们都具有民族性。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往往用一定的符号公式去刻画它们,例如,用“所有的S是P”或“SAP”去刻画全称肯定命题,用“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或“(MAP∧SAM)SAP”刻画三段论第一格的AAA式的推理形式。但是,决不要把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逻辑公式混淆起来。思维形式是具有该思维形式的各种具体思维中的一般的逻辑内容,它之所以如此而不是如彼,归根结底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但用以刻画各种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某一思维形式所以用这一符号公式表示而不用另一符号公式表示,并不决定于思维形式本身,而是决定于制定该符号公式的逻辑学者。而用以刻画某一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虽然可以有种种,其本质却只有一个。例如,用来刻画全称肯定命题的符号公式虽有种种,但所有这些公式都刻画这样一个共同的内容,即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因而,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才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的本质。

三问: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那么,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

答:普通逻辑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它的研究对象是普通思维的各种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有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假说、论证,这是大家熟知的,就不必细说了。

普通逻辑的思维规律有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人们也称这些规律为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正是这些基本规律决定了普通逻辑的根本性质和对象范围。如上所说,普通思维是反映事物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事物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逻辑学产生前)或自觉地(逻辑学产生后)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以及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乃是事物的最经常、最普遍存在的性质和联系,认识事物的这种性质和联系,进而在实践中遵守它们的规律就成为人类正确认识世界的必要的、起码的条件。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凡是人们(不自觉地)遵循事物的这些规律时,人们的实践就可能成功,凡是人们违背这些规律时,人们的实践就一定失败。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自觉地)愈来愈多地自然而然地按照客观事物的这些规律进行实践和思考了。这也就是说,这些客观事物的规律逐渐地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成为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了。这些规律后来经过逻辑学家的总结,也就是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A(思想)是A(思想);A(思想)不是非A(思想);A(思想)或非A(思想);A(思想)真,因为B(思想)真,并且B足以推出A。

四问:您认为普通逻辑都包括哪些逻辑学科?

答:普通逻辑具有三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以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和培根、穆勒的归纳逻辑为主要内容,主要以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逻辑系统,人们也称之为传统逻辑;二是数理逻辑(指非辩证思维的数理逻辑)④;三是非形式逻辑。

五问:数理逻辑运用人工语言和数学演算方法,构造成为严密的公理系统,较之传统逻辑已有许多根本性质的变化,怎么还能属于普通逻辑呢?

答:数理逻辑较之传统逻辑确实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它的研究对象仍然没有超出普通思维的范围,因此,它仍然属于普通逻辑。

首先,数理逻辑所运用的范畴仍然局限于固定的、静止的范畴。在数理逻辑中,概念都是静止的,人们看不到概念内涵、外延中所包含的矛盾,当然也看不到概念的发展和转化。在数理逻辑中,不存在辩证矛盾的命题,更不存在辩证矛盾转化的推理。是否反映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乃是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的根本区别,数理逻辑的上述特征,显示出它的研究对象仍然局限于普通思维。

其次,数理逻辑仍然以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作为基本规律。

六问:在数理逻辑中根本无所谓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甚至不是数理逻辑的公理,它们不过是和该公理体系中其他的逻辑定理一样,是从公理中推出的逻辑定理。怎么能说它们是数理逻辑的基本规律呢?

答:不错,从表面上看起来,在数理逻辑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都只是从一定的公理中,遵照一定的规则直接或间接地推出来的,并且它们只有在被推出之后,才能进一步作为根据推出其他定理。而实际上,在它们未被公理推出之前,它们已经作为最基本的规律(元定理)而被加以运用了。例如,在数理逻辑中有两条进行演算的最基本的规律——代入规则和置换规则。代入规则规定:在某一特定公式里,假如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那么,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不能用不同的公式替代,或者不进行替代。置换规则规定:只有在两个公式的真值相等时才能互相置换。试问,为什么当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时,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为什么当且仅当两个公式的真值相等时才能置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要保证思维的同一性,也就是要遵守同一律。

进一步说,数理逻辑的命题演算是以真值表为基础的。真值表规定每种复合命题的真值,也就是规定各种复合命题的根本性质。但是,命题演算的真值表却又是以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为基础构造起来的。试看下面负命题的真值表:

p1┒pT1FF1T

试问:为什么当p真时,┒p一定是假呢?无非是根据不矛盾律,两个矛盾的思想中,总有一个是假的;为什么当p假时,┒p一定是真呢?也无非是根据排中律,两个相矛盾的思想中,总有一个是真的。

由上可知,在数理逻辑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并非只是从公理中推出的定理,而是建立整个公理系统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实际上起着基本规律的作用。

根据上述两方面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数理逻辑的研究对象仍然未超出普通思维的范围,数理逻辑仍然是普通逻辑。

七问:什么是非形式逻辑?您认为它和传统逻辑、数理逻辑是什么关系?

答:非形式逻辑是西方逻辑界在大约20世纪60年代新创立的以“批判性思维”(大体上与“论辩”相当)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的逻辑学科。近些年来,这一新兴逻辑学科也成为我国逻辑界一部分人的重点研究课题。我对于非形式逻辑没有深刻研究,仅对您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非形式逻辑是有关当代普通思维中论辩思维(批判性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论辩思维有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两个方面,非形式逻辑也和其他逻辑科学一样,不研究其思维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只研究其思维形式的正确性问题。论辩思维的逻辑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怎样准确地运用有关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有说服力地去论证自己的观点、论题;另一方面则是如何揭发、批判论敌在运用概念、命题、推理、论证方面的谬误,有说服力地确定论敌观点、论题的错误。非形式逻辑则是对论辩这两方面逻辑问题的总结。

在当代,论辩既可以是普通思维的,亦即运用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进行的,也可以是辩证思维的,亦即运用或主要运用辩证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进行的。当前人们所说的非形式逻辑其研究对象都仅限于普通思维,因此我认为,非形式逻辑属于普通思维逻辑。

数理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传统逻辑是用自然语言论述的,它不可能完全割断与思维内容的联系。因此,它对思维形式研究的精度和深度是不够的,特别是对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是不够的。数理逻辑用人工语言代替了自然语言,构成了符号化的形式系统,使之成为纯思维形式的研究,把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推进到很高的程度,从而对许多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数理逻辑对传统逻辑的这种否定是对逻辑科学的发展,是应该充分予以肯定的。

但是,数理逻辑的发展也有它的另一方面,就是它的发展愈来愈脱离人们论辩的思维实际:论辩要运用各种思维形式,数理逻辑却仅仅研究演绎;论辩是运用自然语言进行的,论辩形式的正误往往和论辩的场合、论辩者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数理逻辑却是纯形式的符号系统。这种情况甚至会造成数理逻辑的理论和论辩的思维实际完全脱离甚至相对立的情况。如:在数理逻辑中“pp”是当之无愧的逻辑定理,因为,如果“p”是真的,自然可以推出“p”是真的,但在实际论辩中,用p作为论据去论证和它完全相同的论题p是绝对无说服力的。总之,数理逻辑虽然是很有用的,但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论辩却又是很无用的。于是就需要一门逻辑学科对人们生活、工作中经常要运用的论辩形式进行认真的研究,它是用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的。这样,非形式逻辑就应运而生了。所以,非形式逻辑仍然是形式逻辑,其对象仍然是思维形式,而不是什么思维内容。它之所以叫非形式逻辑乃是相对于形式化的逻辑——数理逻辑而言的。非形式逻辑者,非形式化的逻辑,非数理逻辑之谓也。

数理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非形式逻辑又是对数理逻辑的否定,这样非形式逻辑则又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的否定——在更高基础上的对传统逻辑螺旋形上升的复归:非形式逻辑和传统逻辑都是对普通思维的论辩(论辩也都可以说是论证,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对象是论证)形式的研究,都是以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的逻辑体系。传统逻辑的许多内容、它的精华部分非形式逻辑都可以加以包容和继承。但是,非形式逻辑又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逻辑的内容,非形式逻辑应该对当代人类复杂多样的普通思维的论辩形式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新的逻辑方法和技巧,以及逻辑谬误等等,同时也应该吸纳近现代逻辑科学发展中的一些新的能为非形式逻辑所用的研究成果,例如预设、语境等。总之,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当代人类的普通思维中的论辩形式,它的科学系统是非形式化的,亦即它是当代的普通思维的以论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非形式化逻辑科学。

八问:普通逻辑研究普通思维形式,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呢?

答: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和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律等。辩证思维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它所运用的概念、命题、推理等与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有着许多根本不同的性质,两者还有不同的基本规律和思维方法。例如,普通概念的根本性质是确定性和抽象性,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则是灵活性和具体性;在普通概念的内涵中是不允许有逻辑矛盾的,而辩证概念的根本特点之一则是在其内涵中包含有辩证矛盾;普通概念外延进行划分的规则之一是子项之间不得相容,辩证概念外延进行划分子项却是可以相容的;从一般的普通思维者看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直线是曲线”乃是包含有逻辑矛盾的假命题,而从辩证思维看来,它们却是反映事物辩证矛盾的真命题;有些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和普通命题形式、普通推理形式表面上虽然很相似,实际上却也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还有一些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在普通思维中乃是根本不存在的。辩证逻辑就是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基本特征和逻辑结构,研究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基本规律的辩证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从而让人们自觉地遵守和运用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以帮助人们尽快地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以便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九问:在我国,有些辩证逻辑著作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我国逻辑界,关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有两大派,一派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如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推理的辩证法,等等。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哲学派。另一派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也就是我前面说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辩证推理等等。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逻辑派。我是辩证逻辑逻辑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我之所以不赞成把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因为:第一,只有辩证思维才具有辩证思维形式,普通思维决不可能有任何辩证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辩证法则既存在于辩证思维形式中,也存在于普通思维形式中。任何一个普通命题,“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⑤第二,思维形式辩证法对事物辩证法的反映通常都是不自觉的。凡是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讲“张三是人”,“树叶是绿的”,但是,一般人谁也无意以此来反映事物个别与一般的矛盾。但是,对任何辩证思维形式的运用都具有自觉性,因为任何辩证思维都具有自觉性——人们只有认识到了事物的辩证法,并且有意运用辩证思维形式去反映事物的这种辩证法时,他才会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第三,仅仅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无法具体揭示具体事物的辩证法。只有辩证思维(通过一定的辩证思维形式)才能揭示具体事物的具体的辩证法。例如,不管是概念的辩证法,还是命题的辩证法,都无法揭示“商品”内部的矛盾,只有具有辩证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才能具体揭示商品内部的矛盾。第四,思维形式辩证法的研究是对辩证法的研究(列宁就是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讲到“伊凡是人”的辩证法问题的),属于哲学;而对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才真正是思维形式的研究,属于逻辑学。

这里需要郑重指出,我决无意反对对思维形式辩证法的研究,问题在于把本该属于逻辑科学的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辩证逻辑,曲解成为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的哲学,辩证逻辑这门科学又何以存在和发展?不是也真的有一些逻辑界人士,以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为借口,认为辩证逻辑其实是哲学,并根本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吗?!

十问:有些辩证逻辑的学者认为,辩证逻辑就是研究辩证法,正是在此意义上,他们承认有一种哲学是辩证法,但反对有一种逻辑是辩证逻辑。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您认为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辩证法”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种普遍规律,这就是人们说的客观辩证法。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也无所谓阶级性。另一则是指关于这种客观规律的研究、总结的科学,它又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种。唯心主义的如黑格尔的辩证法,唯物主义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前者是非科学的,后者是科学的。我们说的辩证法(包括您刚才说的辩证法)都是指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下同)属于哲学,是有阶级性的——它是无产阶级的哲学。

辩证逻辑和辩证法是两门根本不同的科学。两者的研究对象根本不同:辩证法研究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辩证逻辑则仅仅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两者的科学性质也根本不同:辩证法是哲学,属世界观,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一般的工具性科学,可以为各个阶级服务。

当然,辩证逻辑和辩证法也具有统一性。辩证法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科学总结,辩证思维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而辩证逻辑基本规律又是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逻辑总结。因此,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必然具有一致性。两者在基本规律方面的一致性,也就决定了两者在作用方面的一致性:学习辩证法,让人们了解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以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律,以有助于人们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从而更好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学习辩证逻辑,让人们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自觉遵守辩证思维规律,也同样在于让人们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以便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当然,我们决不应该因为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具有一致性就将二者混而为一。因为,如果这样,势必会否定辩证逻辑的实际存在,而人们也就不可能对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具体的、深刻的研究。这对于人类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是不利的。

应该说,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相混同由来已久。黑格尔所讲辩证逻辑(他称之为“思辨逻辑”)的内容就主要是辩证法。苏联时期的辩证逻辑著作主要论述思维形式辩证法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辩证法应属于辩证法而不属于辩证逻辑。在我国20世纪50、60年代的逻辑问题大论战中,虽然周谷城先生和包括我在内的9位逻辑学者论战双方,论点尖锐对立,但却在一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即都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相混同。另外,还有一件事也应该说一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不赞成这一提法,他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⑥如上所说,形式逻辑是逻辑学,辩证法是世界观、哲学,二者根本不属于同一门类,说两者不是什么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这当然是正确的。可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同属于逻辑科学,并且分别是人类思维发展不同阶段——初级阶段、高级阶段的逻辑总结,为什么不可以比作初级数学和高级数学的关系呢?显然,这里是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混而为一了。是伟大的哲学家、辩证法家,仍然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混而为一,我国逻辑界有一些同志也持类似的观点,并以此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十一问:在普通逻辑里,不矛盾律是一个基本规律:对于同一对象任何命题都不能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而在辩证逻辑里,为了反映辩证矛盾,对于同一对象却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辩证逻辑难道可以不遵守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吗?

答:这里首先要弄清楚普通逻辑不矛盾律所反对的“逻辑矛盾”与辩证逻辑所肯定的辩证矛盾的根本区别。不矛盾律所反映的是在相对稳定状态下的事物的质的确定性的规律,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下具有质的确定性,一个事物是A就是A,不可能既是A又不是A。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决不能既断定它是A,又断定它不是A,否则就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证逻辑中一个命题对于同一对象所以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则是反映事物在运动变化发展条件下的具体性和矛盾性,“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非至上的”,“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些辩证判断中所显示的矛盾并不是“自相矛盾”,而是“辩证矛盾”,正是这些辩证矛盾最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判断对象的本质。

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联系,最根本的在于它们的客观基础之间的联系,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只是事物辩证运动的一种状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只是事物辩证运动发展规律的局部,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也只能是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局部或特例。严格来讲,普通逻辑系统应是辩证逻辑的子系统。例如,辩证逻辑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但从来也不允许自身有逻辑矛盾。辩证逻辑肯定“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但却不会肯定“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并且,并非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并且同样认为这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因此,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虽有初等与高等之分,却是根本一致的。凡是根本违背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都不会是正确的辩证思维;凡是正确的辩证思维,也都不会根本违背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十二问:究竟什么是辩证矛盾?您能比较详细地讲一讲这个问题吗?

答:“辩证矛盾”详细讲来可以有三种含义。一种指客观事物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这也就是唯物辩证法中所讲的辩证矛盾。在《矛盾论》中说:“统一物分成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而两个对立又互相关联着。”⑦又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⑧这里所说的作为事物运动发展根本动力、事物内部两个既互相排斥、对立又互相关联的方面也就是事物所包含的辩证矛盾。

“辩证矛盾”的第二种含义是指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为辩证思维者所认识,反映在其辩证思维中,也就成为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例如:“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是两个辩证命题,前一个命题断定“光”具有“粒子”的性质,又具有与“粒子”既对立又统一的“波”的性质;后一个命题断定“帝国主义”具有“真老虎”的性质,又具有与“真老虎”既对立又统一的“纸老虎”的性质,这也就是这两个辩证命题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当然也是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

就辩证逻辑来说,“辩证矛盾”还可以有第三种含义,就是指辩证逻辑中用来刻画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各种符号公式,例如:在拙著《辩证逻辑》中,像“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这样的包含有显性辩证矛盾的辩证概念,用“A(A亠1A)”公式表示,其中“A”代表某辩证概念,“(A亠1A)”代表其内涵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A”代表主要矛盾方面,“亠1A”代表次要矛盾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再如,“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一辩证命题的命题形式,在拙著《辩证逻辑》中被刻画为如下公式:S是()P·亠1P(读作:S是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P且亠1P),其中S所包含的辩证矛盾结构“()P·亠1P”已很显然,就不再多解释了。

我在前面已经讲过,逻辑学中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同样的,辩证逻辑中用来刻画辩证矛盾的符号公式也是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同一个辩证矛盾,不同的辩证逻辑学者可以用不同的符号、公式加以刻画,因此它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符号公式毕竟是对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刻画,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又是对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因此这种符号公式归根结底也是对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只要这种刻画是具有科学性的),因而又是具有客观性的。

十三问:您认为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普通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较低阶段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较高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因此,相应地,普通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恩格斯说过:“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引者)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⑨说初等数学是在普通逻辑范围内活动的,也就是说它是普通思维的数学,说高等数学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也就是说它是辩证思维的数学。因此,相应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也可以说是初等逻辑与高等逻辑的关系。

十四问:在现代的哲学逻辑领域,很多人在研究弗协调逻辑。有学者认为,弗协调逻辑就是以现代逻辑的方法(数理逻辑的方法)做辩证逻辑的工作,您是否同意这种看法?您对弗协调逻辑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答:弗协调逻辑(或叫次协调逻辑)是巴西逻辑学家达科斯塔1958年首创的一种数理逻辑系统。一个数理逻辑系统必须是协调的,即决不允许既可以推出A,又可以推出它的否定┒A。因为,既推出了A,又推出了┒A,也就是推出了“A∧┒A”,这与不矛盾律“┒(A∧┒A)”直接相反,在经典数理逻辑中是绝对不允许的。与此相联系,在经典数理逻辑中还有一条司脱克规则:(A∧┒A)B,即一个自相矛盾命题蕴含任意命题。试想,一个命题既可以是真的,又可以是假的,也就不存在什么真假是非了,也就可以推出一切命题了。弗协调逻辑与经典数理逻辑不同,它容忍矛盾存在,并且要求不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推出一切公式,也就是说司脱克规则在其中失效。由于在弗协调逻辑中包含有矛盾,因此,可以说它是不协调的,但它又是把矛盾“圈禁”起来,使之不从矛盾推出一切,因此,它又不是无意义的(一个理论可以推证一切,也就是一个无意义的理论),因此,称之为弗(次)协调逻辑系统。

由于弗协调逻辑容纳矛盾,而辩证逻辑也容纳矛盾,因此许多人也就认为弗协调逻辑就是辩证逻辑。近些年来弗协调逻辑成为我国逻辑界特别是我国辩证逻辑学界研究的热门对象,桂起权教授等著的《次协调逻辑与人工智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和张清宇研究员所著的《弗协调逻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等专著也相继出版。不过我个人认为,弗协调逻辑存在着一些糊涂观念,主要是把普通逻辑的逻辑矛盾“p∧┒p”和辩证逻辑的辩证矛盾(我用“A亠1A”表示,A、亠1A代表思想中辩证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A代表矛盾的主要方面,亠1A代表矛盾的次要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相混淆。上文说过,不矛盾律┒(p∧┒p)是客观事物相对稳定状态下质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不仅在普通逻辑中不能违反,而且在辩证逻辑中也不能违反。说弗协调逻辑中允许“p”和“┒p”同时存在,并且因此而成为辩证逻辑,这是极其荒唐的。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和普通思维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能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因此,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是有关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逻辑。弗协调逻辑只是强调同时容纳p和┒p,而不是着重研究辩证矛盾的逻辑系统,又怎能成为辩证逻辑呢?

十五问:关于逻辑的范围和性质,我国的学术界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逻辑观和小逻辑观。您所倡导的大逻辑观是否就是基于辩证逻辑所形成的逻辑的视角?

答:我国逻辑界确实存在着持大逻辑观和小逻辑观的两派人物。所谓大逻辑观,就是像我前面所说的,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具体到推理来说,不管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都属于逻辑研究的范围。我个人就是大逻辑观的积极拥护者和倡导者。所谓小逻辑观则是认为逻辑就只是研究必然地推出的推理(也就是演绎推理)。我所以不赞成小逻辑观,并不仅仅是因为我认为辩证逻辑应该研究各种辩证思维形式(不是仅仅研究辩证演绎推理形式),而且因为,按照小逻辑观的观点,在世界逻辑史上,西方只有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是逻辑(他们还认为,亚氏逻辑理论已经过时,只能摆在历史博物馆里了),培根、穆勒的归纳逻辑根本不是逻辑;在东方,中国古代的名学、辩学、印度的因明当然也不是逻辑(它们研究的都不是必然性推理),这样中国古代也就真像有的中国逻辑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无逻辑了。不仅在古代,就是在现代,人们通常所讲的普通逻辑由于它包括了对各种思维形式的论述,自然也不能算是真正的逻辑。这样说来说去,也就只有他们向来推崇的数理逻辑算是逻辑了。

因此,我过去就说过,按照小逻辑观的观点,我国逻辑学的研究只能陷入“一马(数理逻辑)奔腾,万马(数理逻辑外的一切逻辑科学)齐喑”的境地。我至今仍然坚持这一说法。

十六问:您认为辩证逻辑今后应如何发展?未来前景如何?

答:限于水平和条件,我无法全面地、准确地说明我国辩证逻辑今后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只能简要地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1.非形式化辩证逻辑

(1)要坚持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观点,清除其中有关思维形式辩证法的具体内容;(2)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为指导,但又不要和辩证法相混淆;(3)必须进一步充实各个辩证思维形式中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辩证演绎推理形式的内容(要从人们的实际思维中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著作中搜集实例,加以总结,用以充实演绎推理部分);(4)各个辩证思维形式的理论要相互衔接,特别是辩证命题种类和辩证演绎推理形式之间要衔接(如,各种辩证演绎推理应该是由相关的辩证命题构成的);(5)要有一套既和普通逻辑公式符号相衔接,又与之相区别的符号,其中要特别显示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区别。

2.辩证数理逻辑

(1)辩证逻辑的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和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应是辩证数理逻辑的基本依据;(2)辩证数理逻辑中应明确区分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整个系统必须是协调的(不允许出现逻辑矛盾),但又能充分体现辩证逻辑重点研究辩证矛盾的科学本色;(3)辩证数理逻辑系统中应能推出所有非形式化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的辩证推理形式,并尽可能地超出这些推理形式;(4)诸多辩证数理逻辑中的定理公式一旦置于相对静止状态,可以自动转换为普通逻辑的定理公式。

由于在我国对于辩证逻辑的看法还有种种分歧,我国辩证逻辑的发展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特别是数理辩证逻辑更是如此。但是我对我国辩证逻辑的发展前景还是充满信心的。据我所知,我国已经有一批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系统有兴趣的学者组织起来,为构造辩证数理逻辑系统而辛勤努力。我坚信,经过10年、20年的努力,我国的科学的比较全面的辩证数理逻辑系统必将呈现在中国人民面前。

附录:马佩教授主要著作一览表

独著、主编或参编著作,共28部,主要有:

1.《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2.《辩证逻辑纲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

3.《语言逻辑基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

4.《辩证逻辑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5.《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6.《玄奘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7.《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8.《马佩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9.《辩证逻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

10.《逻辑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论文,共89篇,主要有:

1.《与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新建设》1956年第9期。

2.《形式逻辑有阶级性吗?》,《光明日报》“哲学”副刊1956年10月3号。

3.《论形式逻辑的对象和客观基础——与王方名同志商榷》,《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5期。

4.《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重要规律——与林铭钧同志并与李先焜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79年第10期。

5.《也谈“A是A又不是A”与辩证逻辑——与诸葛殷同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94年第9期。

6.《也谈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与彭漪涟同志商榷》,《中州学刊》1995年第1期。

7.《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

8.《“可知性悖论”、“突击考查悖论”试解——对向可知论挑战的挑战》,《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9.《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它》,《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0.《也谈逻辑真理的可错性问题——与王路教授商榷》,《哲学研究》2009年2期。

11.《建构数理辩证逻辑系统必须澄清的一些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2.《对我国两个著名的数理逻辑系统的评析》,《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

13.《也谈逻辑与辩证法——与王路教授商榷》,《学术研究》2010年第10期。

14.《论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和谐思维与对抗思维的关系——兼与左亚文教授商榷》,《西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2

毛泽东立足于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前辈的思想成果,对形式逻辑和唯物辩证法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进行了创造性的阐述。

一、毛泽东的形式逻辑思想

1、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1961年,毛泽东指出:“形式逻辑只管形式,不管内容,从错误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在形式上也可以是正确的。”“形式”是对思维结构的要求和规范,它确保人们在思维中从结构上不犯错误。思维内容的真假却靠具体科学去解决。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不应包括充足理由律。1965年12月,他说:“什么充足理由律?我看没有什么充足理由律。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由。哪一个阶级有充足理由?”无论什么人,不管他是哪个阶级、哪个民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运用概念、判断、推理,都要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否则,就不能正确地进行思维、表达和交流。1957年,毛泽东接见周谷城,周谷城说:“形式逻辑这个东西是敌我共同的武器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我方可用,敌也可用,它没有阶级性。”毛泽东问:“何以见得?”周谷城举例说:“资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私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私有;无产阶级说,凡生产资料应该公有,所有大工厂是生产资料,所以,大工厂应该公有。”毛泽东笑着说:“言之成理,也有力。”

2、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形而上学方法的关系。

毛泽东认为形式逻辑不同于形而上学方法、唯物辩证法。1938年3月25日,毛泽东写道:“潘梓年同志寄来了他所作一册《逻辑与逻辑学》,本日看至93页,颇为新鲜。”对于潘梓年在“方法论”和“技术论”下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辩证法区分开来,并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共同作用于思维实际,毛泽东认为是可取的。党中央编辑整理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于1951年3月8日给田家英等人写信,指出《矛盾论》中“论形式逻辑的后面几段,词意不达,还须修改”。在《矛盾论》正式发表时,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把“形式论理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一节删去。周谷城发表《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文,反对把形式逻辑混同于形而上学加以批判,认为形式逻辑既可为寻求真理的人们服务,又可为形而上学和进行诡辩的人服务。有一次,周谷城当面对毛泽东说:“我意见很少人赞成,我很孤立,成了众矢之的。”毛泽东答曰,“你的意见有人赞成,并不孤立”,“不要害怕,要积极地写”。他又说:“formallogic本来就是formal的,要把它同辩证法混同,甚至改成辩证法,是不可能的。它是一门独立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就自然科学本身来说,是没有阶级性,但是谁人去研究和利用自然科学,是有阶级性的。”

毛泽东还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不同于低级数学与高级数学的关系。1965年12月,毛泽东说:“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

3、形式逻辑的应用。

毛泽东很注重逻辑理论的应用,他主张写文章和文件都应具有逻辑性。1955年10月,毛泽东指出:“写文章要讲逻辑。就是要注意整篇文章、整篇说话的结构,开头、中间、尾巴要有一种关系,要有一种内部的联系,不要互相冲突”。1958年2月,毛泽东指出:“文章和文件都应当具有三种性质: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这些都是逻辑问题。鲜明性和生动性,除了逻辑问题以外,还有词章问题。现在许多文件的缺点是:第一,概念不明确;第二,判断不恰当;第三,使用概念和判断进行推理的时候又缺乏逻辑性;第四,不讲究词章。”毛泽东还指出:“概念、判断的形成过程,推理的过程,就是调查和研究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把自己的观点和思想传达给别人的过程,就是‘到群众中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力推形式逻辑文集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1957年,他邀见周谷城、金岳霖和王方名,谈论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著译等有关问题。1958年,他收到周谷城的信,得知其新的逻辑著作出版,很高兴,回信说:“大著出版,可资快读。”在毛泽东授意下中央政治研究室编辑出版《逻辑丛书》时,打算收入章士钊旧作《逻辑指要》。毛泽东征求作者意见时,章士钊曾因此书“印于重庆,与叛党有关”而有所顾虑。毛泽东笑曰:“此学问之事,庸何伤!”后来毛泽东看完《逻辑指要》,又对章士钊说:“吾意此足为今日参考资料,宜于印行。”在《逻辑指要》校改完毕后,毛泽东于1959年6月7日给章士钊的回信中说:“既有颇多删补,宜为几句说明。即借先生之著,为之筹策。”随之把其代拟的序言写出。毛泽东作出“宜于印行”的决策,有助于解决当时逻辑资料奇缺的问题。

二、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思想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首先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述,恩格斯最早从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学说,并写下了《谈谈辩证法问题》,对辩证法进行了说明。毛泽东在1936年读《辩证唯物论教程》时说“辩证法的本质即对立的统一法则”。1937年,毛泽东在延安讲述唯物辩证法时,结合北伐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927年和1934年两次严重失败的教训,阐述和发挥了列宁的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思想。此后,毛泽东多次指出辩证法就是对立统一性或互相渗透。他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什么是矛盾呢?毛泽东解释说:“没有什么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毛泽东认为,人们的思想要正确地反映现实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对象中矛盾双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的关系。

毛泽东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他说:“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毛泽东从唯物辩证法的总体着眼,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

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

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内外因相互作用规律。他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及其诸方面关系,内部矛盾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外因是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推动事物发展变化,进而把发展观理解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毛泽东指出“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实质性概括。

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联系上发掘出矛盾“精髓”思想,对矛盾特殊性作了独到深入的研究。列宁认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列宁并未把个别和一般的范畴同矛盾范畴联系起来,毛泽东全面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整个矛盾体系的紧密联系,进而提出矛盾“精髓”思想,并强调“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他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

毛泽东提出复杂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思想以及发展具有阶段性问题,使量变质变规律变得更加完善。他认为,所谓部分质变,就是指“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还没有消灭,即是说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未变之前,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部分的、局部的性质上的某些变化。1959年毛泽东在读苏联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提出:“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的统一。量变中有部分的质变,不能说量变的时候没有质变,质变是通过量变完成的,不能说质变中没有量变。质变是飞跃,在这个时候,旧的量变中断了,让位于新的量变。在新的量变中,又有新的部分质变。”部分质变思想是毛泽东对量变质变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晶,揭示了事物发展阶段性的内在根据,并联系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3

乔恩・埃尔斯特利用模态逻辑来研究合成谬误,将传统合成谬误界定为谓词的不可全称量化性,进而将模态合成谬误与博弈理论相结合,提出了新型社会矛盾理论。埃尔斯特将社会矛盾界定在意向主体的社会选择层面上,从方法论个体主义出发,刻画认知主体的心智行动和实践行动,提出反终极和次优态两个模型,为逻辑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做出了开拓性工作。遵循埃尔斯特开辟的分析性进路,可为行动之中的类悖论困境建模,从而揭示社会竞争与矛盾的内在机制,为避免恶性竞争和消解社会矛盾探究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模态合成谬误;不可全称量化性;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5016005

谬误是推理性错误,著名逻辑学家柯匹将谬误定义为一种看似正确但经过检验可证其为错误的论证类型\[1\]90。然而,一些逻辑谬误可用于社会范式的研究,模态合成谬误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乔恩・埃尔斯特与科亨、罗默等人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利用模态逻辑来探讨现实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克里普克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可及关系”概念进行解读,埃尔斯特利用模态合成谬误来揭示现实冲突与竞争的内在机制,为摆脱恶性竞争探究可能的路径。

一、模态合成谬误

按照柯匹、科恩对谬误的划分,传统合成谬误属于含混谬误。在论证过程中,词项的意义可能会发生变化。一个词项在前提中可能具有一种含义,在结论中却可能具有另外一种与之不同的意义。如果推理依赖这样的变化标准,自然会产生谬误,这种谬误就是含混谬误\[1\]106。含混谬误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含糊谬误容易被发现,隐蔽的含糊谬误则是推理中最具欺骗性的错误之一。合成谬误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从作为整体之部分的性质得到整体本身性质的推理。典型案例是:某机器的每一部分在重量上都轻,所以这台机器整体的重量也轻。第二种是从汇集的单个分子的性质得到该汇集总体性质的推理。典型案例是:一辆公共汽车比一辆小汽车耗油多,所以全部公共汽车比全部小汽车的耗油量多。依照柯匹的观点,合成谬误的第一种形态是从部分到整体的无效推广,第二种形态是从分子到汇集的无效推广。

埃尔斯特对合成谬误的认识更为深刻,他认为,在涉及推理的社会科学文献中充斥着很多合成谬误。首先,对于群体中的个体和个体组成的群体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合成谬误与属性名称在前提和结论中的歧义有关。但是有时候,合成谬误在没有词项歧义发生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其次,部分―整体型谬误与元素―集合型谬误不同,部分―整体型谬误似乎都基于歧义,而后者则不然。再者,生态谬误(ecological logic)的逆推理也涉及合成,从个体层次的某种相关性推不出共同体层次具有类似的相关性。生态谬误的逆在社会科学中并不经常涉及,但它在推理层面也和合成密切相关\[2\]128。然而,埃尔斯特否定了这类推理作为合成谬误候选者的资格,利用模态逻辑的工具对合成谬误做出了新的定义。

在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语义学中,可及关系是对可能性的刻画。可能性分为逻辑可能与现实可能。在逻辑上无矛盾就是逻辑可能,逻辑必然即是穷尽所有的逻辑可能,逻辑可能与逻辑必然受逻辑规律的限制与支配。如果可及关系的解释是关于事实的就是现实可能,现实必然是穷尽所有的现实可能,现实可能与现实必然受经验规律的限制与支配。所以,在模态逻辑中不存在囊括所有可能解释的普遍有效概念,每种解释都界定一种有效性。以巴坎公式为例:

将模态逻辑系统S5与一阶经典谓词演算系统Q结合,可以得到模态谓词演算系统QS5,巴坎公式作为系统QS5的定理,其有效性不言而喻。与巴坎公式具有相似形式的有如下两个蕴涵式:

这两个蕴涵式不是QS5的定理,说明并非所有涉及算子或量词转化的蕴涵式都是有效的。因(c)和(d)在形式上等值,埃尔斯特将(c)称为模态合成谬误,指代从任何单一个体可能具有某属性,推出可能所有个体都具有该属性。通过形式刻画,合成谬误从传统上的非形式谬误转变为无效模态推理的形式谬误,意味着在推理式(c)中,可能出现前件真而后件假的情况,即前件中的谓词F不能有效地转移至后件中,谓词F在某种解释下不可全称量化。如若强制进行全称量化,必然导致荒谬的结论。例如,任何单一经济部门可能生产过剩,根据(c)可得,可能所有经济部门都生产过剩,这个结论显然不可接受。

二、新型社会矛盾

使用现代逻辑的工具,对模态合成谬误的逻辑机制进行细致地分析,可使人们对模态合成谬误成因的认知更加系统、成熟。埃尔斯特运用形式化方法,利用算子和量词的转化来定义模态合成谬误,使其得以澄清,以便对现实问题进行解析,这是埃尔斯特的出发点和归宿,因为现实中的许多社会现象都涉及模态合成谬误。例如:

(A)每个资本家都想降低自己工人的工资,并提高其他资本家的工人的工资,但是所有资本家不可能同时满足自我的私利。

(B)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把钱从银行中取出,假使所有人同时这样做,社会将陷入瘫痪。

所以,对模态合成谬误进行研究有利于揭露现实定的社会现象。尽管真矛盾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主体行动相关的现实矛盾却真实地存在。埃尔斯特认为,现实矛盾是在实在中存在的只有借助于“逻辑矛盾”概念才能描述的情境\[2\]92。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支持者,埃尔斯特先从个体行动者层面来说明现实矛盾,他将现实矛盾分为个体矛盾与社会矛盾,个体矛盾出现在个体的意志层面,社会矛盾则与人际互动密切相关,个体矛盾通向社会矛盾的中介正是模态合成谬误。

个体信念系统中的矛盾是在内容上相矛盾的心智状况中获得的\[3\]37。心智矛盾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由符合直觉的不同原则相互结合导致的矛盾,即从明显合理的前提和严格的精确论证,却推得相信p与相信p的否定同时成立,即第二种是主体通过经验归纳得到的置信矛盾,即主体相信p,也相信p。如果将第一种的悖论作广义理解,置信矛盾可归属于其中。第三种也是主体的心灵隐性接受的矛盾,即主体相信一个命题p,也相信pq,但也相信q。第四种是主体无意识地将矛盾作为相信的对象,这是理性程度极低的主体可能产生的矛盾信念,即相信p与

p同时成立。埃尔斯特认为,只要个体行动者不受施加于他们的行动的条件限制,行动主体就是意向个体,个体的心智意向常会出现矛盾,而根据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矛盾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不可接受,这是主体对知识和真假事件做出判断的重要标准。

模态合成谬误可将矛盾模式从内省层面推广到人际层面。对于单个认知主体,现实矛盾主要居于思想界,即主体的意向行动出现矛盾。而当几个人同时接受了一些彼此都认为应该如此的信念时,意向个体进行实际互动,博弈参与进来,个体活动者在行动中进行理性选择。一种活动是理性的意味着它给了活动者以信念,即这种活动对他来说是实现其计划或欲望的最佳途径\[3\]7。然而,在实际的战略理性中,没有人可以享有特权,任何主体眼中的他人都是变量,每个人的心智意向都依赖其他所有人的意向,最后总是产生与主体意愿相悖的后果。如果单一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向行动作合成推理,模态合成谬误在社会共同体中起作用,将会导致社会矛盾,反终极和次优态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模态合成谬误。在社会行动中,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按照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假定关系而行动,根据模态合成谬误,行动结果是人们的非意图后果,埃尔斯特将这种社会现象叫做反终极。反终极是行动主体的行动意图与行动结果之间的间隙,著名的“公地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如果牧场向所有的牧羊人开放,每一个养羊者都欲想在牧场上尽可能多地牧羊,以获取最大利润,而这必然导致土地的承载能力下降,毁灭性的悲剧便会伴随着产生,每个牧羊人都将得不到收益。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本质上也是模态合成谬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都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市场的需要,从而引发经济危机。埃尔斯特所定义的另一种社会矛盾模型是次优态,用来表示主体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与现实的结果之间的间隙。在社会行动中,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这种观念进行全称量化,只能得到帕累托次优的结果。正如在囚徒困境中,博弈双方都按照占优策略行动,试图确保自身获益最大。但是,个体在博弈中所能实现的最大收益,并不是收益集中真正的最大利益。因为博弈双方都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不愿意去改变自己的决策,结果导致整体收益减少。次优态充分说明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最终不一定能真正实现个体的最大收益。

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解释社会行动和社会现象,行动既有殊型,也有普型,如果要解释的对象是一个殊型,这只是一个单一的事件或行动,对它的解释不能成为纯粹的形而上学原因,如果需要解释的是一个行动普型,就必须要说明其周期性的行为模式\[4\]。埃尔斯特从行动主体的意向性出发来解释社会行动,使心智行动、社会行动和社会矛盾的研究结合起来,说明社会矛盾形成于个体行动与社会行动之间的演变与过渡。埃尔斯特从心智和行动的视角出发,借助模态合成谬误,提出了社会矛盾的反终极与次优态两个模型,为逻辑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做了开拓性工作。

三、社会矛盾研究的分析性路径

埃尔斯特对社会矛盾的界定建立在意向主体的社会选择层面上,与他的做法相同,Raymond Boudon提出了社会行动的“反常结果”概念。反常结果的弱定义指代一些个体的行动聚合的非意向后果,其强定义可理解为是涉及零和博弈的个体理性行动的非意向后果\[5\]。Boudon的反常结果概念与埃尔斯特的社会矛盾概念相似,也是定义在行动者的意向模型之下,埃尔斯特的新颖之处在于对社会矛盾的逻辑技术处理。

在《逻辑与社会》中,埃尔斯特运用模态合成谬误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这条探索路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在埃尔斯特之前,萨缪尔森曾在经济学领域使用了逻辑上的合成谬误概念。萨缪尔森说:“有时我们会假定,对局部来说正确的东西,对总体也一定正确。然而,在经济学中,我们经常发现总体并不等于局部之和。如果你认为对局部来说成立的东西,对总体也必然成立,那你就犯了合成谬误。” \[6\]5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要警惕合成谬误。对单独个人有益的事不一定就对全体有益,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精明反而造成了社会的悲剧。合成谬误造成的个体与集体的冲突总是发生在人们的意向与结果之间,从而酿成一个恶性循环。为了看清正在上演的舞台剧,某个人踮起了脚尖,倘若每个人都有这种企图,不约而同踮起脚尖,就使集体陷入荒谬之中,结果依然不能清楚地看到舞台剧。萨缪尔森对合成谬误现象进行分析,试图为集体谬误寻求解决方案,改变悲剧发生的规则,避免行动者陷入低水平的过度竞争之中,从而使集体的荒谬行动得到公共改进。

埃尔斯特比萨缪尔森前进了一步,他利用模态逻辑工具来刻画合成谬误,同时将模态合成谬误与社会行动理论、博弈理论相结合,拓宽了模态合成谬误的应用范围。在他看来,逻辑在方法论层次和理论的实质层次上都是有用的工具,逻辑理论不仅适用于已有知识的形式化,而且可用于科学的创造和构建\[2\]2。如果将矛盾看作是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共通的范畴,赋予辩证法论证分析性的语言,将辩证法加以形式化,可以缩小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对抗的间隙,也益于摆脱二者相互攻击给哲学研究带来的窘境。

埃尔斯特对这一理念的实践正是从模态合成谬误入手,对现实矛盾理念进行澄清。伴随着可及关系的相对化分层,模态逻辑不仅能够刻画逻辑必然,而且可以描述现实必然。相对于可及关系的任一解释,必然就是穷尽这种解释下的所有可能,这不仅将“必然”与“可能”这对辩证范畴形式化,也恰与“绝对在相对之中”的辩证理念相呼应,使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得到了圆融的结合。一个认知主体犯模态合成谬误,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信念之中,一个社会共同体使模态合成谬误起基础作用,必将导致社会矛盾\[7\]。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们根据人类行动来解释事件\[8\]。埃尔斯特对模态合成谬误的有效使用,使其在形式化社会科学的路径上迈出了成功的一步。正如Charles Taylor的总结:“当代社会科学都在错误地遭致数学或博弈理论公式的形式化尝试,但是埃尔斯特的《逻辑和社会》真正指出了一些可能非常相关的形式化,尤其是在‘社会矛盾’一章中。他试图去描述行动之中令人沮丧的困境的特性,并将它们与黑格尔―马克思的矛盾概念联系起来。”\[9\]这一创见的成功,归根于模态逻辑语义学的完善。可及关系概念的引入,使模态逻辑的解释能力由局限的逻辑可能延展至现实可能,受现实规律支配的事态和事实得到了刻画。换句话说,根据可及关系的不同,可及的世界的多少,就可以判断是必然还是可能,是逻辑层面还是现实层面,或者其他层面\[10\]。因此,模态逻辑不仅可以对认知主体的知识和信念进行模型化,刻画人们的认知可选择世界,也可以描述给定社会状态中的政治可能性和经济可能性。埃尔斯特将模态逻辑与现实可能性嫁接,随之引入模拟微型社会系统的博弈论模型,以此描述认知主体现实中的意向行动,并通过模态合成谬误的中介过渡至理性主体的社会行动。

作为博弈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埃尔斯特为社会理论研究开创的这条分析性路径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他提出了两个社会矛盾的模型,反终极反应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次优态反应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与占优策略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在博弈中也存在过程理性与结果理性之间的冲突,博弈中每个参与人的选择过程都是理性的,但是选择结果却可能是不合理的,最后通牒博弈就是这种冲突的一个范例\[11\]。从埃尔斯特的思路可以得到启示,这种冲突也可以拓展为社会矛盾的一个模型,社会矛盾所揭示的行动之中的类悖论困境,集中反映了个体理性的局限。人们的政治或经济行为依据的准则是个体理性,个体行为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人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可以到达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12\]6。但是,模态合成谬误所揭示出的社会矛盾始终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威胁。埃尔斯特通过对模态合成谬误的厘清,清晰地呈现了现实社会中一些冲突与竞争的逻辑机制,从而为此类社会矛盾的消解创造了可能性。

四、结语

矛盾无处不在,事情存在或可能存在全在于它们的连续的矛盾冲突,冲突不只是对现实整体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它们构成了现实整体\[13\]。竞争是一切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基础,如果每个人都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出发,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始终处于非合作博弈之中,必然导致模态合成谬误的发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个人通过追求自身利益,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12\]2。然而模态合成谬误表明,如果只从自我的私利出发,结果反而是损人不利己。模态合成谬误可以在囚徒博弈中得到充分的说明。在纳什均衡点,每个人都根据对手的可能策略来制定决策,都希望只有自己一个人选定占优策略,但实际上每个人都会选择占优策略,且没有人愿意去偏离这种局面,博弈双方因而均陷入困境。将模态合成谬误应用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境况的分析,可以得出许多启示性结论,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社会行动的认知。在社会竞争中,影响竞争结果的变量不完全由自己控制,个人决策的制定还要取决于他者的策略,完全基于自身利益的对弈双方往往两败俱伤,有效避免恶性竞争的一个方法是联合行动或寻求合作。当理性主体发现与他人一起行动能够得到回报或长期的收益时,人们会相互激励地去选择联合行动\[14\]。在联合行动中,参与者签订有约束力和保障力的合约,共同坚持集体主义,进而保证团体理性,可以避免坠入模态合成谬误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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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contradiction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modal fallacy of composition:

An analysis of Jon Elster’s theory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ZHAO Nannan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3, P. R. China)

Abstract: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4

关键词:辩证法;矛盾;二重性;内容逻辑;格局分析法;

我国的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都亟待解决。显然,我们已经到了急切呼唤重大理论创新的时候,而最根本性的理论创新需要从反思和改造我们的思维方式入手。对此,学界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诸如超越“姓资姓社”之争,由“革命党”思维转变为“执政党”思维,由“斗争哲学”转变为“和谐哲学”等。我们还需要再往深推进一步,从思维的最核心处,从思维的逻辑机制本身,来对我们的思维方式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改造。只有这样,我们的理论创新才找到了源泉和基础,我们的思想统一才有了前提和保证,我们的和谐文化传统才可望真正复兴并为人类文明指引新的方向。

我们熟知的思维方式,一是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辩证逻辑的“矛盾分析法”。前者只能处理简单性事物,无法胜任复杂性问题。后者虽以复杂性为立意,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我们还往往不知不觉将二者混合纠缠在一起。因此,我们今天来谈思维改造问题,就表现为具体的两点:一要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把我们的思维从形式逻辑的桎梏和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混淆中解放出来,坚定不移走辩证法道路;二要一心一意发展辩证法,确立起具有时代水平的辩证逻辑新思维。

一、坚持辩证法道路是当前理论创新的根本

大凡辩证矛盾出现的地方,就会纷争不已,失误频仍,诸如姓资与姓社、公平与效率、科学与人文等。这种理论思维相对滞后的局面,究其思维方式上的成因有二:一为这些问题原本就是复杂性问题,在没有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在用原则上就不相称的原子分析法来处理;二为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真正面对复杂性时,会严重偏离辩证法道路,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可以说,我们还一直未能真正获得胜任解答这些时代课题所应有的思维方式。

以西方科学为代表的原子分析法,潜在设定世界由单元粒子堆积而成,总是试图将事物抽象为某种结构模型,实质是假定了世界的简单性、孤立性和静止性,而不考虑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有一个“三同一”的限定,即同一时间、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熟悉当代逻辑哲学的人就更清楚,形式逻辑有一个著名的“看家法宝”,那就是当代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曾讨论过的“外延性论题”,大意是说一切命题都是初始命题的真值函项,并且内涵性语言可以完整地转换成外延性语言,而逻辑真理则是空洞的重言式。这实际上是说,辩证矛盾双方中作为内涵、内容、意义的一方,可以完整地归结到外延、形式、对象的一方。可见,形式逻辑在一开始就将辩证双方进行了武断的割裂和简单化的归结,使得世界最终只剩下抽象的空洞洞的形式结构。其思维实质是否认矛盾。这种做法在面对简单事物时,的确能得到某些操作性很强的结果,但由于任何一种模型都只是对真实世界的片面近似,和对复杂性事物的简单化处理,也就注定了各有各的问题。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就会一方面陷入单一模型的片面的“绝对主义”;另方面则又导致众多模型的表面繁荣实则纷乱不堪的“相对主义”。最终陷入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分裂之中。也就不得不另加一个

逻辑之外的“实用主义”原则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这必然带来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和“文化对抗”,永远不会“和谐”。事实上,原子分析法是与复杂性事物逻辑不相称的,是与“和谐”的价值理念原则不相容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受西方影响。不少西化倾向的学者在学习西方科学的同时,忘记了当年辩证法针对形式逻辑片面性缺陷所作的经典批判,模糊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原则分野,动摇了对辩证法的坚定信心,更有甚者还提出要将辩证法列入所谓“伪科学”之列。在现实讨论中,或者否认矛盾,总想用建立单一模型的方法来处理复杂性事物;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不知不觉沿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来处理。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复杂性问题,必然带来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的纷争局面。如“公平与效率”问题,论者们就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再到“更加注重公平”,甚至“放弃效率以换取公平”,等等,几乎所有可能的加权组合都有人主张,也都言之凿凿,自有一翻道理。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究竟应该相信谁呢?难道“实用主义”的权宜办法终归是我们沦落的理论思维的宿命吗?可见,原子分析法还缺失了一个至为根本的东西,那就是要对所建立的模型本身进行唯一且必然性论证。但这种论证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内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辩证法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以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位置,决定了我们所面对的各类现象已是多个历史阶段形态的积累,因而都具有了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特征,都已是真正的复杂现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复杂性早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点。对于复杂性问题,形式逻辑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辩证法才可望承担起解析复杂性事物“复杂的”逻辑结构的重任。

我们今天来谈理论创新问题,已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框架的修修补补上,而要以俯瞰苍生、统领时代的雄姿,来真正完成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建构。如果基于这样的立意高度,辩证法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这不仅仅是因为形式逻辑有着固有缺陷,还因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深厚的传统。现代化只可能是传统本身的现代化,我们别无选择。在我国,从古老的“阴阳”学说和“中庸”思想,到今天的“矛盾论”和“和谐”,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的文化根基,是我们的“官方思维”和“思想武器”。如果丢掉这个一脉相承的传统来奢谈现代化,那实际上就是从骨子里的“全盘西化”,这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那意味着更为惨烈的国内的“文化对抗”后果。可以断言,我们今天的文化复兴,必将首先是辩证法传统的复兴。

当然,我们今天强调走辩证法道路,不是不要形式逻辑,而是不要被西方表面的繁华所蒙蔽,不要以为形式逻辑就是全部。我们一定要懂得形式逻辑的极限,要知道什么性质的问题该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奉劝我们中间的那些西化倾向的论者们,要重新树立起对辩证法的信心,自觉回到辩证思维上来,不要盲目陷入无谓的纷争和无望的混乱之中。尽管辩证法本身依然存在着问题,但都是由于自身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是所谓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原则上不可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辩证法是当前理论创新的关键

辩证法的逻辑正当性一直受到怀疑,甚至有人到了讥笑和不屑一顾的地步。这是因为辩证法的立意一开始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其所坚持的“矛盾”在形式逻辑中找不到对应的位置;再加上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现实运用中会不知不觉就严重偏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也导致了实践中众多的曲曲折折。

辩证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认、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这从

形式逻辑的外延性论题就可以看出);辩证法所处理的则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具体概念(也就是不承认外延性论题)。具体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对立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两方面,因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这种矛盾,使得具体概念的形式与内容两面随着矛盾的展开而成为一个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由此展开一个辩证发展的范畴序列。按照黑格尔的本意,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有确定的含义的,即对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对立,统一则是指内容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我们展开矛盾时,也许会要用到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对待对立的一面与统一的另一面。质言之,形式与内容这两面也许会要分别服从不同的逻辑法则。那么,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别针对形式与内容的两种逻辑法则呢?是不是真的应该用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展开矛盾的对立面和统一面呢?这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将决定整个矛盾分析的成败。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矛盾分析法从来不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开对立与统一的两面,甚至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逻辑的框架进行。

打个比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像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是两面而不是两元。我们当然可以用形式逻辑去展开对身体的结构分析,但却不能把心灵也当作一个实体对象看待。心灵不是一个“东西”,不再服从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会有着别样的逻辑机制。

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大致还有三个主要的逻辑操作步骤:“一分为二”、“两点论”和“重点论”,分别针对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此三者又都有两个意思,分别针对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我们只来考察第二个意思,因为分析矛盾终归是要落实到某个具体矛盾上。一般认为,展开矛盾也就是既要看到矛盾中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统一的另一面。我们用A与B分别表示矛盾双方来具体说明。按照“两点论”,我们应该先从“对立”的角度考察一下A与B,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如何如何对立的模型,得出一翻结论C;然后再从“统一”的角度又考察一下A与B,又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怎样怎样统一的模型,得出又一翻结论D。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不是可以将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来处理,并且用相同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做会带来怎样的逻辑后果;(二)即便这样展开了,C与D的关系又会成为新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留待后面再讨论,现在只来探讨第二个问题。如果C与D之间是矛盾关系,那么实际上只是转移和掩盖了原来的矛盾A与B,在没有继续展开新的矛盾C与D之前,我们依然无法获得可操作的结果,而这种新的继续展开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意味着无限倒退;如果C与D之间是形式逻辑的关系,按照C与D一个是对立面另一个是统一面的定义,意味着二者永远不可能进行综合,也就得不出任何具体的结论。可见,“两点论”必然带来异常严重的逻辑后果,导致致命的二元分裂而彻底丧失操作性。

为了应对“两点论”所带来的分裂局面,矛盾分析法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重点论”的后续手段,企图通过所谓“条件约束”而对C与D进行因时因地的综合抉择。这样虽然表面上把“两点”综合成了“一点”,但不要忘了这种综合原本是逻辑上就不可能的,一定是被认识者主观地随意地歪曲后的结果。针对这种强行的逻辑综合,有一条著名的“邓斯·司各特定律”,即是说由矛盾命题的合取可以推出任意命题,也就意味着逻辑推理能力的彻底崩溃。更为尴尬的是,即便真的可以进行这种综合,但这实际效果是等同于建立了一个关于A与B的单一模型,也就在绕了一大圈后不知不觉又落入形式逻辑的窠臼,从根本上否认了矛盾,背离了辩证法。所以,“重点论”是一个明显背离了辩证法的东西,并且也不是形式逻辑的东西,纯粹是一个主观的随意的东西。由此也就必然带

来辩证法在逻辑推理能力上的“随意性”后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矛盾分析法的现状和困境,一方面,“两点论”将矛盾双方当作两个二元对象,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处理,试图通过建立两个正相反对的模型去克服原子论单一模型的片面性,但必然带来分裂和不可操作;另方面,“重点论”试图强行对“两点论”进行综合,但必然导致随意性。所以,矛盾分析法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动表现就是:在“两点论”展开矛盾时,往往会头头是道,道理说尽;而在“重点论”解决矛盾时,却只能两面骑墙,模棱两可“和稀泥”,草草了事。无怪乎今天的辩证法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辩证法只是理论上的“万金油”和行动中的“事后诸葛”。

鉴于现有矛盾分析法在操作性上的这种先天不足,我们今天的理论创新在坚持辩证法道路的同时,当务之急就是首先要发展辩证法。尽管辩证法一直是我们的思想旗帜,但事实上,现有矛盾分析法中的“两点论”和“重点论”,都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的东西,都在一开始就受到了形式逻辑的束缚和扭曲,也就背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因此,我们今天坚持辩证法,本质上是要坚持真正的辩证法;而发展辩证法,则是要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

三、发展辩证法需要预备的三个思想基础

我们寻找发展辩证法的出路,需要重新回到矛盾分析的起点,回到对矛盾的最初理解上,从中找出全新的可以真正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逻辑原则和理路。

1、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

矛盾是整个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矛盾分析之成败首先取决于我们对矛盾的具体理解,将关系到其后的如何具体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然而在思想史上,“矛盾究竟为何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悬案。

针对形式逻辑的片面性缺陷,辩证法提出要将事物看作是矛盾双方共同规定的结果,将事物“一分为二”,兼顾“正反”两面。这个出发点是对的,问题却出在对这个“二”的具体理解上。正是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混乱,最终导致辩证法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可以毫不为过地说,现有辩证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对这个“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最终的症结所在。

细加考察就能看出,对这个“二”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二元”;二是“二层”;三是更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与“层”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种理解才符合辩证法的本意。

“矛盾”的本意是指“元与层”的“二重性”,也就是形式与内容的二面性,或说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的两面性。矛盾的双方,“对立”的一方是关于形式的,是“元”,也就是“实体”,是实体的总体形式结构;“统一”的另一方是关于内容的,是“层”,也就是“关系”,是关系的整体内容构造。对这两方的展开,分别要用不同的逻辑法则。正是在这里,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发生了致命的偏差,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重”完全当作了“两元”,然后再来讨论哪个是重点哪个是非重点。这种歪曲意味着,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虽然承认了矛盾,但在后续的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将矛盾纳入到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去处理,也就根本背离了辩证法道路,必然要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逻辑后果。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一种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

”。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众所周知,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然而,由于辩证法一直未能明确指明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也就使得人们不能准确揭露辩证矛盾,只知其与形式逻辑矛盾不同,却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样具体地不同。这就往往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似乎辩证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逻辑所极力要清除掉的东西,似乎承认辩证法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形式逻辑的核心规律的“不矛盾律”。其实,所谓矛盾,并不是“对同一主词给予相反的谓词”,而是就是主词(实体)与谓词(关系)的结合。辩证矛盾既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因为这显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将与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之原因的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于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因为这实际上还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属性”之间,因为属性只是事物的内容方面,即关系构造方面,而关系是不能被当作“元”一样看待的。辩证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结构方面与内容构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内容上的统一性。

离开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我们对矛盾的理解就将变得混淆不清,难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逻辑观点的逻辑家们,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义上来看待矛盾,这实际上在一开始就丢掉了辩证矛盾。那些努力试图通过形式化手段来使辩证法获得操作性的人们之所以收获甚微,根源也在于总是将辩证矛盾的“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辩证法所蒙受的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辩证法自身未能充分阐明矛盾究竟为何物的必然后果,以致造成了辩证法一直不为逻辑学正统所接受的恶果。自黑格尔创立辩证法体系以来,思想家们就一直深陷在二难的困境中苦恼不已:如果我们不能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么我们又还能到哪里去为矛盾寻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们将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那么我们又将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理于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断言,辩证法只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梦幻。甚至有人认为,“不是恶劣的欺骗,而是似是而非的伪理论阻挠了真理的展示”。当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则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着辩证法这座智慧的宝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实体与关系的统一,是实体的总体结构与关系的整体构造的统一。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2、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

形式逻辑以设定世界在本质上的静止性为前提,只有“元”一个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实体性结构的“真假对错”一个逻辑尺度。正是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严重束缚并阻碍了辩证法的发展。因此,精确展开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们必须首先突破这种单向度的思维

框架,确立能够同时容纳“元”与“层”两个向度的复合框架。

辩证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画世界的存在性外,还要揭示世界的运动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实体本身被看作永恒不变,因而在原则上就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演化发展,只可能是关系的构造。关系构造必然表现为关系的环节性,也就是整体的层次性。所以,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可见,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只可能是关系的环节,也就是关系构造的复杂性等级,或说关系整体的层次境界高低。“高低”这个尺度,是一个不同于“对错”的新尺度,二者原则上不能归结为一个。遗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逻辑框架上进行这种突破,而是不自觉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试图只用单一的“真假”尺度来衡量世界的实体性和关系性两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循环定义的困境。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无法给出是否质变的逻辑标准,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变还是量变。例如,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要知道,随着温度的每一点升高,水的性质都多少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凭什么来说哪个温度上的变化就是质变或者不是质变呢?

“对错”与“高低”相结合的思维框架,其实是我们原本就有、习以为常的,只是我们的逻辑学没有充分自觉而已。譬如我们看待身边的某个人,就不会简单地说他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还要说他水平怎么样,境界高不高。

3、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

对“层”的展开需要遵循关系构造的逻辑,与之相应的是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也即整体的层次性、意义的环节性和演化的阶段性。

关系不是实体,关系与关系之间已经再没有“之间”。纯粹的关系也就是不含任何实体差异的直接的原初的“一”。关系永远是统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于不同的环节。对关系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关系当实体一样去进行形式逻辑的“类演算”,只能在与浑然一体的关系整体的“直接同一”中,去体验,去直观,去与之同步发生。可见,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关于心灵直觉、意义直观和事物发生的逻辑。与关于实体的形式逻辑相对应,我们可称关于关系的逻辑为“内容逻辑”。

关于关系构造的发生学思路自古就有,从古代的神秘主义、怀疑主义,到近代的直觉主义,直到当代的整体论,尤其是今天的现象学,都体现了人类对于关系的逻辑的认识。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两条思维规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实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者则是内容逻辑的基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改造我们的思维中的另一个重大的非逻辑的哲学话题,那就是如何对待“唯心主义”的问题。由于我国曾经一度盛行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一直忽视对于心灵和意义世界的研究,也就偏离了辩证法所应坚守的二重性立场,造成了我们今天对世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人格修养、道德建设、素质教育以及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局面。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要吸取并推进当代现象学的发生学逻辑成果。(具体怎样吸取和推进,笔者将另文阐述,或请参阅拙著《二重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那些没有现象学素养的头脑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很难的。

四、辩证逻辑新思维

发展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一样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论者所宣扬的那样,认为辩证逻辑具有所谓辩证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将其精确化。辩证逻辑的发展问题,应首先是如何摆正辩证法的“二重性”立场

的问题,即将辩证矛盾彻底当“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摆正了这个立场,就很容易显示出曾一度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逻辑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我们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众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对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的了解,而这些恰好是以处理总体性、对象性和静止性为专职的形式逻辑所不能胜任的。内容逻辑的确立和深入研究,将使我们看到,与形式逻辑相对的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内容逻辑,逻辑学阵营不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及辩证逻辑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构成辩证关系,它们的二重性统一即为辩证逻辑。这也就表明,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极不成熟的辩证逻辑与内容逻辑的混合体,并且还往往被形式逻辑所扭曲。

一般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导我们的极不恰当的比喻。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形式逻辑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是层次性关系;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则分别是“二重性”与“二元性”,是不同的逻辑立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

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整个辩证法的关键。形象地讲,“二元性”中的双方都是“元”,都是实体,是“一根线栓着的两个球”;而“二重性”中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实体,另一方则是关系,是“线与球的连接点”。二元的双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逻辑的法则;二重的双方只有作为实体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另一方即作为关系的一方则遵循内容逻辑的法则。认识到“二重性”与“二元性”的这种根本不同,是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这个发展辩证法的道路,不是因为此前的思想家们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为“辩证二重性”这个结合点,恰恰只能处在“元”和“层”之间,意味着我们需要首先拥有关于“元”和“层”两方面的认识,而“层”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只有当我们处在已有多层历史积淀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对“层”的清晰认识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们对矛盾的展开就不能是“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一重是,我们要对矛盾中作为“元”的对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对象性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重是,我们要对“层”的统一的另一方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意义性内容构造方面。于是乎,世界就将在“元”和“层”两个向度上分别展开来,最终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

1、从构造到重构再到反身重构

现象学认为,对象是意义构造的产物。对象总是按照我们的意义方式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因而对象总依赖于一定的意义平台。在现象学“构造”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新的观念,即“重构”的观念。对象将会被不同的意义所重构,并且可以不断地、一再地重构。众多“重构”中的那些实现了层次跨越的“重构”,可称为“反身重构”。可见,对象将在不断的构造、重构、再重构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反身重构”的不同质的等级序列。我们首先会在某个意义平台上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某个现象域,乃至世界;然后,我们又可能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平台上重新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现象域和世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现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个单一意义层面上所呈现的结构样式,而是一个由不同的构造环节所分别打开的多层面的形态序列。质言之,是一个反身重构的依次发生的逻辑序列。

辩证法欲对发展性问题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

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由于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因此关系才是本质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才是本质运动的“尺度”。这就告诉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出严格层次性的定义和判据,也就是所谓“质变”的定义和判据。有了这样的定义和判据,我们就能将质变与量变区分开来,就能精确把握演化发展。

严格层次性是指由关系构造的环节性所对应的关系整体的层次性,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是事物开显所在的不同等级的“视域”,而不是“类演算”中不同大小类之间的所谓层次。譬如说,物质结构中的银河系与太阳系之间,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关系,而从经典力学的“质点”过渡到近代力学的“量子”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跨越。

严格层次性必须满足“外延上的幂集”和“内涵上的反身”这两个等价的逻辑判据。所谓“外延上的幂集”,是指新旧事物之间,如果旧事物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单元的集合,那么新事物必然居于这个集合的幂集之中。所谓“内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属性”必然是旧事物的“属性的属性”。譬如,质量与能量这两种物质形态,质量是“质点”单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质点“组合样式的组合样式”,即质点集合的幂集。各自对应的属性运动分别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则是“速度的速度”。又如,农业文明的“种植”与原始文明的“采集”之间,采集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个别取样,可以总体作成一个集合,种植则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全程掌握,意味着可以对该集合进行幂集意义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说,种植就是“采集的采集”。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顿力学更低的意义水平上看才是质变。

3、格局分析法

按照“两重论”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开为一个依次反身重构的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可以称之为“格局”。

从逻辑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开成为一个格局,或者说,格局结构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逻辑结构,因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具有形式结构上的多样式性和内容构造上的多环节性,并且特定的结构样式会与相应的构造环节对应结合在一起。相应地,我们认识事物,也就是要认识事物内在的逻辑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备的各个意义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进行展开和定位。这种新的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可称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们,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时,首先要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和研究范式,不能沿用线性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而要采用新的能同时体现实体结构的“真假性”和关系构造的层次境界“高低性”两个尺度的分析方法。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形式与内容相结合,要求“真理”与“境界”相统一,将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应的境界层面。可见,格局分析法遵循的是“定位论”,而不是“重点论”。

格局、格局分析这样的观念,对我们来讲并不完全陌生。我们经常就讲经济格局、文化格局、心理格局等。大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乃至全球性问题,小到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一个家庭、一个个体,凡当面对的事物带有复杂性,我们就总会用到格局概念,就总会用“格局”一词去指称复杂性事物的“复杂的”逻辑结构。这就已经向我们昭示着,要重视对复杂性事物的格局研究。在今天,既是为了充分认识复杂性事物的需要,也是为了完满解答众多时代课题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辩证法现代化的需要,我们都要大声疾呼,都要明确地提出要发起一场专门针对格局的逻辑研究,要建立起完整的格局分析法。

对照一下,如果说原子分析法是试图建立关于对象的单一模型,而矛盾分析法是试图建立正相反对的两个模型,那么格局分析法则是试图建立包括全部的“共时性”

和“历时性”在内的正交模型,一个由所有可能的模型按照发生顺序依次排列的模型序列。可见,格局分析法既是对形式逻辑惯用的建立事物结构模型的原子分析法的继承,也是对辩证逻辑试图对这些模型的唯一且必然性进行论证的实现。无疑,只有这样的模型序列,才能既是对复杂性事物的完整表达,又能通过层次定位后获得充分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展开来的矛盾,才能既不失多样性,又不脱离统一性,方能堪予承担对复杂性事物的逻辑解析。

4、现象的逻辑

现象是对象与意义的二重性统一。一方面,现象具有结构,可以还原成某种结构单元的组合样式;另方面,现象之结构究竟会围绕哪种结构单元延伸开来,取决于现象自身的构造环节,最终取决于人自身的意义构造和直观能力水平。譬如说“1”这个数,在加减法的构造环节上是整数,在乘除法的构造环节上就是有理数,而在乘开方运算的构造环节上则成了实数。对古人而言,无理数不是真实的存在,但在我们今天的中学生那里,无理数也会变得像我们身边的桌椅一样真实。一方面,不同的物种、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不同生命史的个体,都会在各自不同的意义水平上拥有各自的世界;另方面,这所有可能的世界之间又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而排列成一个发生序列。古人会将“水”、“火”、“土”、“气”等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后来则将“原子粒子”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我们今天则在“质点”以至“量子”的意义上理解世界。事实上,人类就曾在重量-位移、质量-速度、能量-加速度这三个不同的意义平台上构筑出相应的三幅力学图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再一次打开一个“信息-跃迁”的力学世界。但这些力学图景之间又依次后者是前者反身重构的结果。西方哲学史上的自然哲学阶段、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现代阶段,也明显构成一个反身重构的序列,因为它们为世界所设定的结构单元可分别归结为“具体实物”(如水、火、气等)、“抽象实体”(典型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质型论和后来托马斯·阿奎那的“最低能指质料”)、“原子事实”(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有系统总结)和“原子世界”(如当代哲学前沿对可能世界的探讨),此四者就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关系。

现象不是既成的,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通过人的参与被构造的,还会随同生命进化不断反身重构下去,最终形成一个现象域的等级序列。历史的进程,不是现象域的同质扩张,而是异质的反身重构和层次升级。历史进程的主线,不是真理战胜谬误,不是永远光明在前黑暗在后,而是不断地获得真理,定位真理,并超越真理。具体地说,不是人比细菌更“正确”,而是人有着更高的构造等级和生命境界水平;所有物种虽然共处于同一个世界,但并不必然构成相互争夺生存资源的竞争关系,而是各自拥有自身意义水平的生存环境;从表面看,相对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似乎是牛顿力学现象域中某个曾被忽略的不起眼的角落,如光速不变问题,但实质是根本就处在更高的现象域层面。

五、怎样进行格局分析

所谓格局分析,本质上还是矛盾分析。要求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进行,对事物所具有的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面严格划分和辨认,并分别用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去展开和解决。所以,格局分析法也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分析法”,或可称为“矛盾二重论”。

对复杂性事物进行格局分析,可以概括为“一个前提,三个步骤”。所谓“一个前提”是指我们不仅要承认矛盾,还要将矛盾明确理解为“二重性”。所谓“三个步骤”则是指二重法、两重论和定位论,分别对应于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总的来讲,矛盾分析法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明确理解矛盾、准确揭露矛盾、精确展开矛盾、正确解决矛盾。

1、明确理解矛盾:二重性

矛盾分析的前提当然是首先要承认矛盾,但这是不够的,还必须奠定在对矛盾的深入认识和明确理解上。

承认矛盾就是承认事物本质上的复杂性,即承认事物在结构样式上的多样性(对立)和构造环节上的多环节性(统一),并承认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我们认识复杂性事物,最忌讳的就是教条化,或者否认矛盾,直接采用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来建立某样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型;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照搬别人的东西。毫无疑问,事物终归是要被设定的,要通过建立模型才能进入到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先要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才能确定建立模型所应依据的意义环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能被绝对化的,其永远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种模型,都意味着对复杂性事物进行了某种武断的设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会是“文不对题”、“避重就轻”、“刻舟求剑”的致命缺陷;别人的东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里有效的东西,拿回家来往往就会不灵了。从思维方式上看,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承认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建设阶段之所以有那么多失误,则是因为除了现有辩证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许多别人的东西。

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偏离了“二重性”原则,真正的辩证矛盾也就已经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认矛盾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的辩证法一直将矛盾表述为所谓“对立统一体”或“正反双方”,这种做法是很肤浅和粗糙的,其对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还可以混淆“二元”、“二层”和“二重”三种意思,并且很容易暗示给我们一种实体观的思维模式,而看不到内容逻辑的存在,误导我们用形式逻辑去处理对立与统一两面。这种混淆是导致辩证法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则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我们现有的辩证法就一直是这种混淆的结果: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现有辩证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东西;另方面,其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很多问题。

2、准确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简单地随意地将事物分成两块,也不是随便把两个东西或者两种性质放到一起,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划分,去辨别真假矛盾,和辨认矛盾双方,并规范我们的用语。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并不是过于简单粗糙的“一分为二”,而是严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随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既有实体性结构的对立又有关系性构造的统一。矛盾不是随意的,是因为矛盾中的双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双方共同组成一个“二重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于事物之间,并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不是事物内部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否则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严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适应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矛盾框架的东西也混淆进来。(二)矛盾双方必然分别是事物自身的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两方面,需要准确辨认,不能简单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与反”的说法上。否则就是“矛盾颠倒”,使矛盾双方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精确确定双方各自应该遵循的法则。(三)我们提炼、表述和讨论矛盾时,应该遵循一定的用语规则,主动选择那些带有实体色彩或关系色彩的词汇去分别指称矛盾双方,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是“用语混乱”,使矛盾的表述没有原则,讨论起来就模糊不清、捉

摸不定。这三点正是我们揭露矛盾时辨别真假矛盾、辨认矛盾双方和统一用语规范的逻辑标准。

根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却不能说事物之间存在着矛盾。当我们去谈论事物之间(或者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矛盾时,实际上是已将这两个事物当作了一个整体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时所谈论的矛盾已是这个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来诸事物之间的矛盾。原来的诸事物只是内含在该新事物之中,充当新事物的结构要素(或构造基础),但决非新事物之为新事物的本质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还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划分和辨认。

譬如“质与量”就是典型的辩证矛盾,其中质是关系构造的一方,而量则是实体结构的另一方。诸如物质与意识、稳定与发展、科学与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别前者是实体方面,后者则是关系方面。

又如“资本家与无产者”,在“两类社会群体”的意义上二者是不能构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关系,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的对立和在内容构造上的统一,即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上必然会分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以及还有更多的所谓中产阶级,在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整体上。此中,资本家与无产者只是社会阶级的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将资本家与无产者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实际上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再如“姓资与姓社”,也不是“两种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产关系”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姓资与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谓混合经济)等的多样性,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上。此中,姓资与姓社也只是生产关系这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构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将姓资与姓社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同样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3、精确展开矛盾:两重论

对矛盾的精确展开,不能采用“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两点论”虽然不排除其中也包含了“二重性”的成分,但可以混淆“元”、“层”和“重”三种意思,更多地是将“二重性”的矛盾本意歪曲成了“二元性”的两个关系,而且偏偏这两个关系又是正相反对的“对立”与“统一”两个关系,必然带来二元分裂的不可操作的后果。

根据“二重性”原则,矛盾双方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元”,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层”,分别服从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两种不同的展开法则,并且不能颠倒错位。其展开结果必然是得到一个“元”的多样式,和一个“层”的多环节,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演化着的多层次并存的格局结构。任何特定的现象都将被定位在这个逻辑格局的某个层面上。

譬如“姓资与姓社”,二者是工业社会生产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形式结构方面所展开的层次序列中的某个层面之一部分。与之二重相对的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构造方面,也就是社会生产方式,需要按照内容逻辑来展开,必然表现为一个多环节的序列。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将看到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演化序列:生产方式从原始文明的“采集、狩猎”,到农业文明的“种植、畜牧”,再到工业文明的“开采、制造”,以至今天正在形成中的信息文明的“研究、创新”;社会群体分化则从奴隶主与奴隶,到地主与雇农,再到资本家与无产者,以至未来的“知本家”与“无知者”。相伴随的是,人类自身的头脑构造、直观能力和行为模式的复杂性等级越来越高;社会财富的形态也从“衣食”,到“金银”,再到“货币”,以至“股票”。总之,历史的这个进程是复杂性等级的进程,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而不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在每一个演化的阶段环节上,我

们都会打开一个完整的世界,都会拥有相应的真理和社会制度。原来的层面也不会消失,而是作为基础被内化,被包涵,被定位,被超越,被依序定位而并行不悖。

4、正确解决矛盾:定位论

现阶段的矛盾分析法在解决矛盾时,采用的是“重点论”,依据所谓“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观念,认为“两点论”中的两点,总可以区分出重点和非重点。这一由马克思提出并在那里得到尽情发挥的思想,是现有辩证法试图获得操作性的关键手段。我们前面已经表明,“重点论”是一个牵强附会的东西,必然带来解决矛盾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实,所谓“主次”、“轻重”、“大小”、“利害”等,只能是相对于确定的衡量标准或者说意义环节而言的,要基于一种实体性设定,将事物摆在同一个实体层面进行对比,而忽略了关系构造的多环节性。其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也正是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本身作为形式逻辑的方法是有可取之处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在辩证逻辑那里,这种方法就不再适应了,因为辩证逻辑所要处理的是矛盾,是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多样性,是要将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两面进行综合,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要知道,形式逻辑是只处理形式而不管内容的,并且是不允许将矛盾命题进行合取的。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点是各有条件的,因此可以通过阐明约束条件来区分重点与非重点。这种“条件决定论”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此中的所谓条件也会分裂,又将面临如何将条件的两点综合为一点的问题。

辩证矛盾是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不同的,辩证矛盾的解决不是要把矛盾剔除,也不是去将矛盾中对立与统一的两面区分出重点与非重点。事实上,辩证矛盾的两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永远是“二重性”结合的。矛盾不可能单方面消失,任何一方的消失,都意味着另一方的同步消失,都将导致整个层面的瓦解而回到原来的低级层面。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建构起来的,只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层面一个层面地循序渐进。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将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形式与内容的两面分别展开,让形式对立面所表现出的多样式与内容统一面所表现出的多环节一一对应起来,得到各自的定位,从而让矛盾有机地建构起来,内化成为事物发生序列中的一个必然应有的环节、阶段或者层面。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将任何特定的现象定位在事物演化序列中的相应层面,然后按照相应层面的法则去处理。这就是我们解决矛盾时的“定位论”。

马克思谈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时,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他说:“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2页。)此中,他明确指出,“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的方法,“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其实,他这里所表达和依据的就正是定位的思想,因为他认为矛盾的解决不是取消,而是通过“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内化为事物的一个发展环节,并且我们也只有通过定位才能确定怎样去创造矛盾能够借以在其中运行的形式。

一般认为,解决矛盾有三种方式:消解、转移和转化。这三种方式都是“定位论”所包含和允许的,但需要深入理解并区分对待。“定位论”具体到解决现实中的特定的矛盾中,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解决矛盾是有条件的,特定的矛盾需要有与其定位环节相对等的条件才能通过转化来最

终解决,过于超前的矛盾或者暂时不具备定位条件的矛盾就只能暂时采取取消或者转移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一定要在一定的国内外环境下进行,特别是要在国内民众行为能力水平和文化心理可接受的程度上进行。这意味着解决矛盾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类手段: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来“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之内化成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一环;非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发现暂时还不具备正常解决的条件,也就只好暂时消解或者转移。但这样做时,千万不要忘了,惟有正常的解决方式才是事物的“发展之道”,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则只是权宜的“自保之道”,只是万不得已的非常手段。

消解矛盾,是指由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双方都被取消。根据“定位论”,消解矛盾意味着整个层面的瓦解,而使事物停步不前甚至倒退。因此,消解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非正常方式,只有当解决矛盾的条件完全不具备时才可临时采用。譬如“姓资与姓社”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一个不能正常解决的问题,因为那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自保的问题,人家虽然要在“占领地”搞工业化,但对我们而言那是“殖民主义”的工业化,是人家的,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民族自主演化发展出来的,我们并不能正常参与其生产、交易和分配的游戏规则,甚至面临着灭种之灾。当此之时,我们惟有消解这个矛盾,惟有暂时哪怕不要工业文明也要先求保住我们的民族血脉和文化根基。所以,我们就只能消灭资产阶级,同时也意味着消灭了无产阶级,也就取消了整个工业文明的现象域层面,而回到更低层面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后来,到了国家建设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了,因为此时已经具备以正常方式解决“姓资与姓社”问题的条件,也只有正常解决了这个生产关系在新层面的新矛盾才能真正实现工业文明。但我们囿于思维方式上的错误,将“二重性”的辩证矛盾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形式逻辑关系,并主观地夸大了矛盾的对立面,仍以为矛盾的解决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我们的社会停步不前,错失了一次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要知道,如果真的无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我们的社会不是发展到所谓共产主义,而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层面被瓦解,也就回到更低级的农业文明的层面。事实上,作为“姓资与姓社”的两个极端,垄断资本主义与“大锅饭”社会主义之所以行不通,都是因为试图取消对方而导致工业文明的层面无法“如其所是”地正常开显,也就实质退回到原来的农业文明的低级层面,前者导致“经济危机”而成为“堕落的”帝国主义,后者导致“经济短缺”而成为“荒唐的”空想主义。

转移矛盾就是将矛盾的现象暂时掩盖起来,使之通过别的方式来表现,也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根据“定位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个必然环节都是绕不过的,矛盾转移只是权宜的,表面的,一定还会再从别的地方又冒将出来,除非放弃事物的发展,而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遇到了“姓资与姓社”的问题,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个问题不便马上以正常方式解决,而被搁置起来。但也因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就转移成为今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甚至还会更进一步激化成为“稳定与发展”的问题。

转化矛盾其实包括了两种意思,一种是所谓“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另一种是通过“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而使矛盾整体由外在转变为内在,由不适应转变为适应。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而由被统治者转化为统治者,但这只是一种非常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说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后的逻辑机制的。真实的情况是,革命以后的统治

者与被统治者是在参与革命的过程中重新分化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换位的结果。新的统治者中一定既有原来的统治者,也有原来的被统治者;新的被统治者也同样包括了原来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类人。并且,革命以后如果真的还能保有革命前的生产水平,那么一定也伴随有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新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事实就是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关系的翻版。否则,社会一定是停滞甚至倒退的。可见,转化矛盾的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种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确解决矛盾的途径。譬如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旦定位看待以后,就实际上等同于要不要工业文明的问题,只要我们衷心希望工业文明层面能够“如其所是”地真正开显,就必须是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创造出矛盾能在其中借以运行的形式,使矛盾内化成为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一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私有化,要制定“物权法”及其法系,而且还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和避免平均主义的概念上,而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物权法”之本质层面是要允许“股票”、“知识产权”以及之类的财富形态层面存在,要认识到财富分配不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还有财富形态的层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认公有化,要制定“人权法”及其法系,并且也不能停留在保护“弱势群体”和避免两极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认识到所谓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逻辑实质是要确保整个格局结构的稳定和依序并行,尤其是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人权法”之本质环节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关键体现在义务教育、反腐败和反垄断上面。

总之,解决矛盾的逻辑机制不是“相互转化”,也不是“此消彼长”,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通过矛盾的展开和定位,来“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双方永远“相辅相成”、“同消同长”、“和谐共存”。相应地,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首先定位,通过定位来判断究竟应该采取消解、转移还是转化的途径。最根本的途径,不是消解,也不是转移,而是转化,并且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意义上的转化。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构,内化成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应有的有机的一环,也才最后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六、格局分析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专为处理复杂性现象而铸造的逻辑分析工具,可以将表面上显得杂乱无章的所谓复杂现象,整理成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并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以几个实例来说明。

1、“矛盾”典故

关于“矛盾”这个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认为矛与盾直接构成矛盾的正反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是对立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双方又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并且总有一方是重点。思维实质是将矛盾纳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逻辑框架中处理,必然会带来颠来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观随意的不可操作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采用格局分析法,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揭露、展开和解决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准确揭露矛盾。首先,现实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两个实体,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们将矛与盾放到一起来谈论,实际上是在谈论“兵器”这个事物,真正的矛盾应该是兵器这个事物的矛盾。再次,由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方面,矛与盾只是构成其实体结构的一面,我们还要找到关系构造的另一面,只有这两面才构成真正的辩证矛盾。接着,兵器这个事物之内容构造的一面,指的是制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学原理。然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个要进攻另一个

要防守,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又具有统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学原理。于是,兵器这个事物既在形式上对立又在内容上统一,构成矛盾。最后,我们可以选用“兵器种类”和“兵器原理”这样的词语,分别表述兵器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面。所以,矛与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这个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

精确展开矛盾。“矛盾”这个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按照“两重论”,我们既要对兵器种类的对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又要对兵器原理的统一的另一面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展开。从兵器种类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种不同的结构样式,具有矛与盾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并且,不管是什么样的矛或者盾,都可以还原出它的结构单元,而确定它所处的层面,从石器,到铁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从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个不同构造环节,不管是矛的“无坚不摧”,还是盾的“坚不可摧”,都具有统一性和多环节性,都一定是依据了兵器原理的某个具体环节,从重量-位移,到质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信息-跃迁。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个兵器种类与兵器原理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于是乎,我们就将看到一个兵器种类的层次序列,和一个兵器原理的环节序列,二者结合成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首先,对于不同层面的矛与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时代的矛,铁器时代的盾就是“坚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时代的盾,铁器时代的矛就可以做到“无坚不摧”。其余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对于同一层面的两个具体的矛与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来决出高下。

2、公平与效率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显然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唯有运用格局分析的思维方式才能认识清楚。否则,我们就会在复杂性问题面前或者茫然无措,或者纷争不已,或者模棱两可和稀泥。具体到我们当前遇到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就应该坦然承认二者是矛盾,并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展开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论者所做的那样,或者否认矛盾,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经济学家的所谓模型和结论。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二者的含义都具有多样性,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论者们大多仍从形式逻辑出发,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只承认公平一方的复杂性,而否认效率一方的复杂性,并且还认为公平的复杂性也可以简单化地区分为所谓“经济”和“社会”两个层次,终不能摆脱片面性缺陷。也有个别论者看到了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复杂性,明确采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两点论”加“重点论”的分析框架内,将二者看作是两个二元对象,其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对立的,另一种条件下又是统一的,于是得出结论说二者是所谓“全方位的立体交错的交互关系”。道理虽然说尽,但到头来终究不知所以,连具体的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说不清。

准确揭露矛盾。对公平与效率展开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个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双方分别是什么。

为了能够准确揭露矛盾,我们需要先来讨论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这三个概念,因为这里也是论者们经常发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张只有平均才是与效率相矛盾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伪命题”,是因为人们错误地把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平均翻译成了公平才导致的问题。显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针对的标准不同,一个是“均”,一个

是“等”,还一个是“公”。平均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绝对化的实体设定,将人看作是同一层面上的完全一样的东西,忽视了人类劳动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为模式复杂性等级和思维构造层次是参差不齐的,同一层次的人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用平均这样的过于机械简单的概念来描述人的社会现象就是不相称的,不足以承载内容无比丰富的辩证矛盾。平等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潜藏着实体设定的意思,依然否认了人的质方面的多样性,只承认了量方面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载辩证矛盾。只有公平这个概念才同时承认了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也才成为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才可以承载辩证矛盾。

同样地,对效率这个概念我们也要做广义的多样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论者们普遍认为的那样,认为效率的含义是固定的。即便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产出之比,或者期望与效果之比,也不会只有单一结论,因为社会生产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计算投入和产出时所圈定的范围也就可广可窄,很难人为地进行某种设定。

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

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不公但高效;二种认为既不公也低效;三种则认为既公且高效。这些争来争去的说法,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一定在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理解上进行了各自的片面设定。如果基于这样的片面设定来展开讨论,就一定不会有一致的结果。例如,“大锅饭”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垄断和腐败是不是高效呢?像这样的问题都不会有公认的答案。其实,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任何社会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则就不能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都一定是建立在人们对某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认定上,也一定会表现出相应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义环节不同,效率的对象层次不同,或者说,实现了哪个环节上的公平就对应打开了相应层面的效率。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公平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效率则是与之相应的可以把握“机会”的高级知识技能所打开的效率。但怎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才是对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呢?或者说,创造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能在“机会”这个层面运行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义在当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发展的方向,否则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谓“圈地运动”的“羊吃人”导致了一大批无产者,但只要是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进行,就一定是建设性的,这些无产者们的整体实际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就会被****,被消灭。工业文明是由农业文明“反身重构”而来的,资本家与无产者都不是地主与雇农的直接对应,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重新分化的结果。工业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产和商业活动,对正统的地主和雇农来说都是不屑参与的,会被认作是“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并把握了工业生产方式中的“机会”,才成为了资本家。也正是那些没有能够把握“机会”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贵族,最终成为了无产者。是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就完全实现了“机会”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带有“蛮力”的色彩,或者说,此时的“机会”还是“蛮力”水平上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胆大的投机者,而不是所有人。准确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进化到了“机会”的水平。于是,随着更多的人参与到“机会”层面的活动中来,原始资本主义必

然过渡到新的阶段。在原始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哪些人更有条件进化到“机会”水平呢?显然是那些有条件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地主贵族的血缘家族,于是垄断资本主义就形成了。同样地,垄断资本主义也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因为此时的机会只对资本家族开放,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参与进来。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败和反垄断基础上的福利资本主义,才是对“机会”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实现。而这意味着工业文明的完成和信息文明的开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永远是按劳分配的,只是要求我们要对人类劳动的质与量两方面做出多环节与多样式的理解,并且要正确看待所谓“腐败”问题。关于人类劳动具有质与量两方面,这是好理解的。相应地,真正的按劳分配就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劳动,得到相应层面的报酬;付出多少劳动,得到等量的报酬。人类劳动的行为模式与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相一致的。对于一个只能从事最低级劳动的人,只要给予他衣食就够了;对于一个从事高级劳动的人,获得股票层面的回报则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人类劳动的成果和报酬的这种多层次,是并存着的,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腐败的问题,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腐败是要一分为二地具体看待的,并且是可以从逻辑上给出严格定义的。所有那些被我们称作腐败、荒淫和奢侈的所谓“堕落”行为,在逻辑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环节的手段对待原本属于高层次的对象,也就是名副其实的堕落行为。譬如说“裙带”关系,在农业文明阶段就不是腐败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业文明阶段才是不允许的。这种不允许也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允许,如果只是限定在工业社会的底层现象域中也是允许的,只是对于那些本质属于“机会”层面的现象域才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所有关于财富分配和消费中的公与不公的问题,以及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本质上都是属于定位当与不当的问题。只要是定位准确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试图用低层面的手法对待原本属于高层面的对象,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锅饭”年代就公平吗?就没有腐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谈不上公平,即便当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国营企业也只能事实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粮票、布票、油票等的发放也是被少数人支配着,城乡差别和行业差距更是有目共睹。当年在我们身边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饿死了,而有的人照样肥头大耳。“大锅饭”年代并不是真正消灭了贫富悬殊,消灭了腐败,而是取消了工业文明所应有的诸如“股票”之类的财富形态,最终退回到原来的更低级的分配形态上,实质是回到公平与效率的低层次统一上。以低层次的有饭吃与没饭吃取代了高层次的有钱花与没钱花,以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团腐败取代了个体腐败。反过来,比尔·盖茨的财富也许还会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垄断,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许的,世人们也不会觉得不公平。即便他拥有如此之高的身价,他的财富实际上是“股票”层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层面上运作才有意义,并不是他真的身缠万贯,更不是他家里粮食布匹堆积如山。他的财富的本质完全是社会关系整体规定的结果,是特定层面财富形态的一种表现。可以允许他一掷千金地享受所谓“高消费”,但不能允许他把等量的粮食布匹买来囤积或者人为销毁。

再如我们今天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就一定要将公平与效率分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要通过一个过程去谋求内容与形式的相互适应,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懂得工业文明建立在“机会平等”的公平基础上,只有“教育公

平”以及反腐败、反垄断共同造就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的实现才是工业文明的最终实现;另方面,我们也要懂得“机会平等”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尤其要正确区分对待所谓“腐败”问题,才能建设性地实现平稳过渡,否则不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社会也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说具体到当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权法”立法问题,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违宪”,另一个是“包庇腐败”,造成社会不公。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是逻辑上的,应该另外讨论;第二个理由虽然是逻辑上的,但不是一个可以支持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个操作细节上的理由,由于“物权”的本质还是“人权”,可以通过对“人权”展开格局分析来给出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来解决。

3、物质与运动,以及稳定与发展

物质与运动构成辩证矛盾,分别是指物理现象的形式与内容。物质结构是多层次的,运动构造也是多环节的。从亚里士多德力学,到牛顿力学,再到近代力学,直到我们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现代力学,物质结构表现出一个重量、质量、能量和信息的物质形态序列,运动构造则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跃迁的运动形式序列,并且依次具有严格的“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运动环节都会成为相应物质层次的所谓“属性运动”。

稳定与发展也构成辩证矛盾,一般是指社会的存在与演化两方面。绝对不是先有稳定后有发展,或者只要发展不管稳定。一方面,稳定不是僵死的,总有某个运动环节会寓居其中,永远只可能是包含某个运动环节的所谓“动态平衡”;另方面,发展也不是笼统的,而是特定环节的,总会要通过归结为相应稳定结构的“属性运动”来表现。因此,我们进行社会制度创新时,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发展这对矛盾,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我们的社会制度,那就是要让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生产活动成为我们的社会的“属性运动”。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对辩证法的理解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一般被概括为“三大规律”和一个“活的灵魂”,即“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结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对矛盾的这种表述是不够的,不够精细,不够到位,因为还可以存在并混淆多种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严格区分对矛盾的三种理解:二元、二层和二重,并坚守二重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则又是运动的原则了,而应该进一步去说矛盾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质量互变规律”是对事物运动机制的阐述。问题同样出在对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与“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关系是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是质变的尺度,反身重构是事物运动的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演化趋势的阐述。新旧事物之间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进步”,而不只是“变”。这只能是在平面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层次性观念,即境界高低尺度。当撇开层级含义时,矛盾就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定义,此中的“正-反-合”只不过是这种封闭定义的同义反复。因此,矛盾辩证法其实是不自觉地赋予了层级含义,并且在悄悄地推演这种层级结构。然而,由于矛盾辩证法是在单一的“

真假”主题下进行思维的,未能自觉突破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定义,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层次结构,使得矛盾辩证法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把握这种上升运动的可操作的依据。黑格尔向我们展示的世界不是一个多层级并存的世界,而永远或是单一层级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一个单一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单一层级。对照地说,是“转化观”,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构观”;是递进,而不是累进;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构;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层次并存。引申地说,在矛盾辩证法看来,当矛盾促使细菌进化为人之后,细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原来的层面将随着矛盾的扬弃而消失。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细菌与人以及由细菌到人的多层级并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是对的,但也操作性不够。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辩证法,而是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所谋求的真理与境界的统一,正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解析和发展,从而使得辩证法可以精确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多复杂的事物,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只有顺着它的来龙去脉才能精确地对它进行解析,并准确定位我们当下所处的位置,“对症下药”,找到与之对等的操作办法。譬如,科学社会主义当初是针对垄断资本主义提出来的,在当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实现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反身重构的层次性跨越问题,也就不能继续纠缠在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上了。在人类智慧的历程中,由追求永恒真理,进展到在什么场合谋求什么真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今天,我们站在历史文化的多层积淀上,拥有着如此众多的五花八门的知识体系,这就更加需要对它们进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则我们将反而变得无所适从。

八、格局分析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格局分析法通过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使我们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并通过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使我们得以准确揭露、精确展开和正确解决矛盾。

从思维方式上看,格局分析法修正了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逻辑错误,避免了“元”、“层”和“重”的混淆,建构了全新的认识复杂性事物的矛盾分析理论和操作工具。从文化的角度看,格局分析法所坚持的矛盾“二重性”原则,既是我们贯通古今,深切领会我国文化精髓“阴阳”、“中庸”“矛盾”、“和谐”等的原则;也是我们沟通中西,吸取并推进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的原则;更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走自己的路去展开理论创新的原则。从政治、经济等的执行层面看,格局分析法为我们认识社会矛盾消除了人为夸大的“斗争”色彩,指出了正确的解决方式。可以说,格局分析法是与我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的,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有力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超越对矛盾的传统理解,需要我们发展出成熟的可操作的矛盾分析方法,尤其是要将我们解决矛盾的理念由强调“斗争”升华到坚持“和谐”。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5

由于辩证逻辑学术界的不懈努力,近年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所论文联盟以如此,原因有种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学派,一个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是人们思维、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论(笔者本人属于这一学派)。另一个则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逻辑(或者说不是“狭义的逻辑”),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促使我国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金顺福先生(笔者按:金先生是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主编的《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一书进行评析①,以引发我国学术界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科学体系的广泛讨论。

一、应该怎样理解“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金著”说:“目前在中国,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已有共识,普遍认为它是人类的辩证思维……并采纳给出的如下定义: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关于辩证逻辑的这个定义,首先它是依据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或类型):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后者又称之为辩证思维。”“其次,这个定义也就规定了辩证逻辑的研究范围,以区别于辩证法、认识论和形式逻辑。”②笔者认为,根据上述“金著”所谓的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的共识,应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即“金著”所谓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什么是辩证思维(的)形式?亦即辩证概念(辩证思维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推理)等。因此,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辩证思维规律、辩证思维方法的科学。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即“金著”的“知性思维”),是普通思维形式(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普通思维规律、普通思维方法的科学。第二,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有同也有异。其同在于二者都是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其异在于普通逻辑的对象是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根本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不能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侧面不同。第三,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不同: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必然与辩证法、认识论相一致,或者说,辩证逻辑必须以辩证法、认识论作指导。但是,辩证法、认识论是哲学,是世界观,它们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它只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不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它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辩证思维形式具有全人类性,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它没有阶级性。

但是,“金著”却不是这样看的。“金著”在谈到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时说:“虽然它们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但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研究。辩证逻辑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③笔者认为,“金著”的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第一,说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固然可以,但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而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根本不同的阶段④,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上,也表现在思维形式的不同上。而作为辩证逻辑,其作用正在于总结出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特征,总结出与正确运用普通思维形式的普通逻辑规律、规则不同的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规则,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第二,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在于普通逻辑是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则不是撇开内容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这显然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思维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因为,一则思维形式正是指的思维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后所有的那个东西⑤;二则思维具体内容千差万别,无限复杂,逻辑学在研究思维形式时如果还要兼顾思维具体内容,逻辑学就将成为包罗一切科学的科学了。进一步说,说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在于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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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这也不妥。辩证逻辑既然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论文联盟辑自然也同样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正是根据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的不同,对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进行分类的⑥。不仅如此,应该说只有通过对辩证思维形式在形式结构方面的分析,才能真正弄清楚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并进一步弄清楚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区别。

二、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

“金著”在介绍国内的辩证逻辑观点时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⑦这里必须弄清楚如下两个问题:(一)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二)即使概念、推理的本性是辩证的,是否辩证逻辑的任务就只能是研究它们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去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下面我们先论述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先讲概念问题。试看下面普通概念与辩证概念的对比:

1.物体的运动是物体在一个地方,然后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运动”的普通概念)

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⑧(“运动”的辩证概念)

2.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普通概念)

“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⑨(“真理”的辨证概念)

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辩证概念)

3.祸是祸,福是福,祸不是福,福不是祸。(“祸”、“福”的普通概念)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的辩证概念)

根据上述普通概念、辩证概念的对比可知,普通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之下的某些规定的反映,它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差别。普通概念不能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辩证概念是能够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的概念。这也是人们之所以称普通概念为具有确定性的概念,而称辩证概念为具有灵活性的概念的原因之所在。

4.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人”的普通概念)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自古及今人也是有发展变化的;人有种族、民族、性别、之分,特别在阶级社会,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人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人”的辩证概念)

由上述“人”的概念可知,普通思维“人”的概念只反映自古及今人和动物的共性(都是“动物”)以及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差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而辩证思维“人”的概念则要反映人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前者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特征,后者反映的是“人”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普通概念只反映事物的某种抽象的同一性,而辩证概念所反映的则是体现着差别的同一性。列宁说:“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1)这句话完全适合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由于普通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抽象的、空洞的,辩证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具体的、丰富的,人们称普通概念为抽象概念,称辩证概念为具体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

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两种思维在逻辑上的一系列差异。

1.表现在思维基本规律上的差异

普通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每一思想都具有同一性(确定性)。公式:a(思想)是a(思想)。

2.表现在概念种类方面的差异

人们根据外延的差别将普通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如:中国)和普遍概念(如:人)。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将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未能明显表现出来,如:真理)和显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表现出来,如:民主集中制),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是成对的,它们反映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之间的矛盾,如:真理、谬误)和非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某个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

3.表现在概念的关系上的差异

人们根据概念外延之间的相容与否将普通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转贴于论文联盟

异五种关系。这种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同、异关系。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辩证关系将辩证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普遍联系关系、对立差异关系、相互依赖关论文联盟系、相互转化关系、扬弃关系。

4.表现在给概念下定义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邻近属和种差下定义。辩证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人民民主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

5.表现在给概念进行划分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和互相平列的。辩证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由此及彼的、从低级形式发展成高级形式的。如: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普通概念划分有一条重要规则: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概念划分各个子项之间却恰恰是可以相容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就是相容的——无数相对真理之和就是绝对真理(13)。

再谈辩证命题问题。什么是辩证命题?辩证命题就是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断定的命题。例如: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2)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死,就没有生。

(3)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例(1)对“光”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具体断定。例(2)对“生”和“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例(3)对“坏事”和“好事”之间的矛盾转化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

辩证命题所以能够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的断定,关键在于它是由辩证概念构成的。譬如,在上述三个辩证命题中,“光”、“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辩证概念。作为普通概念,“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三个命题如果是由普通概念构成的,它们就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有了“光”、“粒子”等的辩证概念之后,才能形成这样的辩证命题。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辩证命题大量涌现,为了对它们进行逻辑研究,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也完全可以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对它们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14)。为了节省篇幅,下面笔者只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为例,说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的辩证命题。

一些否定辩证命题形式的人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根本不是什么辩证命题。他们说,这一命题形式无非是普通逻辑中的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试看下面的公式:

(p∧q)→p

p→r

r

∴p

∴(p∧q)

学过普通逻辑的人都知道,上述公式是一有效式,亦即只要前提都是真的,按照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结论必然是真的。现在我们假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就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试把这一命题代入上述公式如下:

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

如果光是粒子,那么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当显现为一个光点:转贴于论文联盟

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事实是显现为一个亮环和一个暗环);

所以,光并非是粒子;

所以,光并非既是粒子又是波。论文联盟

从上述“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例子完全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

令人不解的是:“金著”一方面怀疑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一方面又多次对它们有所论述。例如:“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概念的种类”部分,就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这种分类,其中说“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须知,这种统一乃是在反映对象本质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也即是包含差别、矛盾于一身的统一”(16)。这里所谈的抽象概念不就是普通概念,具体概念不就是辩证概念吗?在“金著”第五章“判断”中,又多次谈到矛盾式判断形式,它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为例,指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包括这样两个部分:资本‘既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的内涵决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所表示的两个命题(或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的意思。”“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乃是一辩证矛盾,“作为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它们是缺一不可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管不了辩证矛盾”。这种判断形式为“矛盾式判断形式”,这一判断形式尽管从形式逻

“金著”第六章“推理”第三节“推理的基本形态及类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四个辩证推理类型(马按:虽然该书讳言“辩证推理”而只言“辩证逻辑推理”,而实际上讲的就是辩证推理)进行了论述,并且还对这些推理形式用一定的公式加以刻画。究竟这些辩证推理类型的分类和刻画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金著”肯定了辩证推理形式的存在却是无法否定的。

三、是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了呢?

“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不对呢?是对的。辩证法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之中,自然也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就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此笔者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能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只能研究概念、判断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呢?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应该看到概念、判断的辩证本性问题,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是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存在着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等等时,就是把它作为辩证法来谈论的,是在于说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的(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的标题就是明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不是辩证逻辑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更具体来说是辩证思维形式(有人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其实,“辩证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只有到了西方的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辩证思维才开始产生(当时也还只是辩证思维的萌芽时期),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却是自有了人类思维就一直存在了(19)。固然,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但是,这只能叫做“用辩证思维去研究”,而不能叫做“研究辩证思维”。“金著”反复强调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却又把辩证逻辑的对象归结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难道不是在偷换概念吗?同样,“金著”把辩证逻辑对“辩证思维(的)形式”的研究,解释成对“形式的辩证思维的研究”,也是偷换了概念。

不错,在“金著”中也谈到了“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的区别,谈到“思维辩证法……无论在知性思维,也无论在理性思维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20)。但又同时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过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并且说:“你越想精确区分,你就会觉得越不好区分,因此,要明确这样一点,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因为它们在人的思维中本来就是紧密相连的。”(21)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金著”竟然把本来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辩证逻辑科学,变成了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而是主要讲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思维方法而是主要讲思维方法的辩证法)、认识论(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的认识作用,而是主要讲概念的形成、判断的形成)、逻辑史(不讲辩证判断的分类,而是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判断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6

【关键词】法庭辩论 法律推理 逻辑知识应用

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论辩以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结下了难解之缘。在社会科学领域,除哲学以外,也许没有哪门学科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文化日趋发达,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使法庭辩论在内容上更具诉讼特点,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全方位的法律论证,于是被视为保护民主与人权、捍卫法庭尊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标志,从而使趋于公证、民主、平等的法庭辩论艺术,更具有雄辩的艺术魅力。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从而使自己处于庭审辩论的主动地位,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法庭辩论必须遵循逻辑规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律师发表的辩护词,都应合情合理,周密有据,符合逻辑,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这四条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遵守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思想与其自身同一,即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就是反映什么,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同一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确定性,违反同一律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遵守矛盾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事物不可能具有某种属性又具有与此不相容的另一属性,不可能既属于某类事物又不属于某类事物。因此,关于客观事物情况的两种互不相容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矛盾律反映了在同一思维或论证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包含有相互排斥的两种思想,否则,其中至少有一种思想是假的。违反矛盾律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遵守排中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两者之间必有一真,不可能两种思想都是假的。排中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明确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排中律虽然面对的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但若为下列情况则不适用排中律:第一,如果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其主项反映的对象事实上不存在,就不能根据排中律的要求肯定其中必有一真。第二,对复杂问语的回答不适用排中律。违反排中律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遵守充足理由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都有它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或根据。如果说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主要体现在对论题的要求上,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确定性、一致性(或不矛盾性)和明确性,充足理由律则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论证性,它是客观事物因果联系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因为客观世界中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的出现,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它出现的原因,因而,任何一个论断的作出也就不能没有它的理由。这就决定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论证性。违反充足理由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思维缺乏论证性,作出的论断无充足理由。由于所谓充足理由就是指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因此,其错误又具体表现为:“理由虚假”,就是以明显为假的命题,甚至以虚构或捏造的事实性命题作为论据,用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而发生的错误。“预期理由”,就是用真实性并不明显,亦即真假尚未确定的命题作为论据,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而发生的逻辑错误。“循环论证”,就是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其论据的真实性或正当性又要依赖论题给以证明而发生的逻辑错误。“推不出来”,就是一个论证的论据,与其要证明的论题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致使“理由”不充分而发生的逻辑错误。

逻辑思维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法庭辩论中的辩题,是法庭辩论争辩的问题,是引起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他是逻辑立论的论证对象。运用逻辑思维选好辩题是十分关键的。在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在不遗余力地选择正确的论题来占领论辩之役的“制高点”。辩题决定论辩的强度和广度选择适当往往会把握论辩的主动权。在选择论题时我们应遵守下列原则:辩题必须清楚明确,在表达上应是一个语意明确的命题,而不应含糊不清;辩题要始终保持同一,必须具有可信性和可辩性;辩题应有极强的排他性,应选择给对方以致命打击性的辩题。

已确定了一个极富打击性的辩题,接下来就是确立命题了。首先命题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对于依靠逻辑推理而提出的命题,应检验推理所依赖的论据的真实性和推理的正确性;其次,命题应具有确定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再次,在法庭辩论中,当对方理不直勉强而为,不敢坦然抗辩,提出命题时,应抓住对方的把柄而置对方于被动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讲,论辩命题如论辩者之人。因此,只有完善辩论者自己,才能完善论辩的命题,完善法庭辩论艺术。

论据是命题的源头。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的论据,具有法律及法庭诉讼的特点。事实和证据作为法庭辩论的论据,必须具有法律的确定性,符合法律规范,作为论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具有法律的确定性。论据的真假关系到论辩的存亡,如果论据本身虚假,就无法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就会犯“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掌握这个标准,可以在法庭中发现和揭露对方的虚假论据,起到“射人先射马”的效应。还要注意论据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命题,否则会形成“循环论证”的错误。

论证是联结论据与结论的纽带,也是论辩通向公证通向胜辩的桥梁。从逻辑上讲,只有采取了正确的论证方式,才能将论据与论题紧密地结合起来,论证方式是从论据到论题的严密过渡。严密的论证方式反映着论据与论题的逻辑关系。不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应善于运用逻辑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严密的论证艺术。

法庭辩论中的常用方法

选言证法。它通过证明论题之外的其他命题的虚假,间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的论证方法。例如:在处理一起流氓伤害案件中,辩护人指出在双方殴打中,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仅认定被告人陈某伤害刘某是毫无根据的。公诉人在答辩中指出的确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刘某的伤情至少有两种情况可能产生:被害人刘某自己造成的,但法医排除了自伤的可能;其他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造成刘某伤情的直接原因是锐器刺断肌腱而致伤。经调查,除被告人陈某以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都使用木棍之类的钝器,不可能造成锐器伤,因此,被告人行凶是毫无疑问的。采用选言证法进行论证,论证中既有“破”也有“立”,实则是通过 “破”而达到“立”的一种论证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不仅达到证明论题真实、正当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预先破除有可能影响论题成立的各种命题,从而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接受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归谬法。这种间接反驳是先假定被反驳的论题真实、正当,然后由此引出推断,亦即以被反驳的论题作为前件,引申出的推断作为后件,形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再引用论据证明引申出的推理假,或者引申出的推断明显荒谬或包含逻辑矛盾。这样通过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便可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或不正当,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是一个赌徒,被告人抢劫的是赌资。于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抢劫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公诉人设计了一个归谬法。如果抢劫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推而广之,任何人都可以用刀顶着赌徒的胸膛,甚至使其死亡,赌徒的生命可以不受法律保护,同理,犯罪所得赃款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据为己有,甚至可以非法取之,以致分赃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法保护的“按劳分配”,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是一个用归谬法作出的反驳。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可以使得反驳简明有力,因而它是人们广泛运用的一种反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