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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方案范文1
一、奖励标准与条件
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设立五项奖励。
(一)粮食生产标兵、先进乡镇奖
全县评选1个标兵乡镇和4个先进乡镇,奖金额度分别为8万元、5万元。
获奖条件:
1、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比年增长1%以上,标兵乡镇双季稻面积占水稻面积的100%,先进乡镇双季稻面积占水稻面积的99%以上。
2、标兵乡镇双季稻亩产达到950公斤以上,先进乡镇达到920公斤以上。
3、严控直播稻。早稻直播控制在5%以内,晚稻杜绝直播。
4、创建病虫专业化防治示范片2000亩以上。
5、实施湘米工程,与省定16家骨干企业实行订单生产高档优质稻1万亩以上。
6、没有耕地抛荒和插花种植。
(二)五·五工程竞赛奖
1、保面扩面竞赛。各乡镇必须在年的粮食种植面积基础上,实现稳中有增,不得减少,种植面积每增1%,计10分,按比例递增。对扩面较大的乡镇前三名给予奖励,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
2、高产竞赛。由县农业局组织测产验收,每个乡镇抽查10%的村、每个村抽查5个点,早稻平均亩产量达到450公斤以上、晚稻平均产量达到550公斤以上。奖励前三名,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
3、良种良法竞赛。由县农业局组织抽查10%的村,每个村抽查5个点,进行田间调查核实。优质稻种植面积达到80%以上,其中高档优质稻20%以上,与省定16家骨干企业订单生产1万亩以上。奖励前三名,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
4、商品贡献竞赛。以省定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县内加工企业粮食收购情况为依据,计算各乡镇粮食生产商品贡献率,凡达到60%以上的乡镇,奖励前三名,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
5、农技服务竞赛。县、乡农技人员办示范板块,搞好试验、示范,推广一项以上新技术,并取得成效,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技术服务,取得明显成绩的,评出20名粮食生产技术服务能手,每个奖励1000元。
6、先进村场竞赛。每个村场无论粮食生产面积大小,均参与竞赛,主要比“压单扩双”率、比湘米工程优质率、比良种良法推广率、比商品贡献率、比直播控制率,综合排名,奖励前十名村场,每个村场奖励5000元。
7、粮食增产百分之五竞赛。凡总产增产5%以上的乡镇,以县农业局现场核间测产为依据,奖励前三名,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
(三)粮食生产先进个人奖
全县评选20名为全县粮食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县、乡、村干部,每人奖励1000元。
(四)实施湘米工程先进村奖
全县名额不限,每个奖金5000元。
获奖条件:与省定16家骨干企业订单生产高档优质稻面积1000亩以上。
(五)种粮大户先进奖
全县评选10户,每户奖励3000元。
获奖条件:
1、粮食播种面积在200亩以上,双季平均亩产950公斤以上。
2、双季稻面积占粮食总面积95%以上。
二、考核评定
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定工作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专人严格考核,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
粮食生产方案范文2
按照省粮食局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__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__粮产字【2015】54号)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015年8月起至2015年12月底结束
1、县各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消防工作机制,责任要落实到人;作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建立消防队伍,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制订消防应急预案,预案要经过演练并确保效果;要严格按照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及相关器材并可正常有效使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要符合要求,救援线路设计要合理。
2、对露天存粮等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囤垛间距和消防通道落实规定的情况、使用pvc双面涂塑苫布等有阻燃效果的材料对露天囤垛进行围盖的落实情况,以及风雨天气人员值守和禁止作业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对库区动火、用电作业及火源管理要有严格规定,并认真执行;电气设备及线路不能有老化、破损或搭设等不合理的情况,配电箱的配置与管理要规范;杜绝库区吸烟等严重违规现象,要有防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储粮区的制度和切实措施;库区不能存在易燃物堆积的情况。
4、药剂库的管理要符合规定,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和药剂领退用登记制度要落实,并且要满足监控、通风、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盗条件;
5、各类检化验室、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化学试剂、供电线路、试验用气瓶、水路、消防设施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要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6、加强对粮食收购和出入库现场管理。各企业要事先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现场的人员、车辆、仓房、电源、烟火、通风、粉尘爆炸防范等管理,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完善工作方法,制订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7、各级国有、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防汛减灾工作,特别是有收购任务的金穗粮油贸易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科学部署,严密防控,扎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细化完善相关预案,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队伍等准备工作,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安全度汛。
1、各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心组织实施。大检查期间,县局领导将带队对各企业进行综合督查。
2、突出企业自查。各国有、民营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粮食生产企业要层层明确本企业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要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各企业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周密组织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场所、岗位、设备等进行无一遗漏全面细致的排查。企业组织隐患排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全程留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出的所有隐患签字确认。对大检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包括前一阶段大检查排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停产停业整顿,隐患整改完毕要逐一验收销号。
粮食生产方案范文3
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计划”, 使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鲜活农产品全年监测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总体任务:实施农业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建立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机制,落实监管措施,促进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建设。
重点工作:
1.以农业标准化为主线,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
1.1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 一是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步伐,计划新制(修)定50项农业标准。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吉林省农业质量标准体系,为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执法依据。二是加快标准示范推广,结合我省“五百工程”,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基地、企业),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1.2建立与国际建设标准相接轨的检验检测体系结合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特点,以“建设体系、完善设施、强化手段、提高素质”为目标,尽快完善检测功能、提高检测质量、提升检测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国家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逐步建立以部级中心为龙头、省级中心为骨干、市州级中心为配套、县级站为基础、市场(基地)检测点为补充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好国家投资的1个省级质检中心和36个县级质检站。
1.3建立与国际认证标准相符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一是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的培育、认证、登记保护和开发;二是做好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三品一标”在规模上的扩张,质量上的提升;三是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努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名牌农产品;四是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GMP、种植业GAP和农产品加工业HACCP认证。逐步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配套的认证格局。
2.以全程监控为重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本着“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的原则,重点抓好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三品”和蔬菜、水果的质量监管,对主要种植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监测和抽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
2.1抓好源头治理,把好农产品生产头道关口 一是把好产地环境关,认真开展“三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评价和“三品”基地污染监控等产地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把好投入品质量关,以农药整治为突破口,全面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和经营秩序,从源头把住农资产品质量关和市场准入关。
2.2抓好产品监管,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关 对生产基地进行标准化全程监管,探索产地准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一是引导基地、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户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档案;二是指导和培训生产者开展农药选型及科学合理规范使用;三是监督指导基地蔬菜开展质量安全准出性检验;四是鼓励生产者使用包装及标识,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奠定基础。
2.3强化政府监督,把好生产与流通两大领域监测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基地监控”与“市场监督”的“双重”监管。一是将监测工作制度化。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二是将监测工作科学化。要按照国际风险评估的理念来确定监测目标,确保监测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三是将监测工作系统化。以蔬菜、水果鲜活农产品为重点,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以人参、食用菌等特产品为切入点,开展专项抽查工作。以水稻、花生等优势粮经作物为初步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3.以完善监管制度为切入点,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3.1建立监管制度 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础上,逐步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产地准出和例行监测、产品追溯”等质量安全十项监管制度,全面构建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3.2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级农产品执法监管队伍的公正、廉洁、高效。
3.3建立监管模式 通过法及配套制度的全面实施,建立自上而下,由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到终端产品全链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3.4优化监管机制 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长效化。
4.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为支撑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4.1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开展危害因素摸底调查,摸清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隐患和产生环节。针对质量普查、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4.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切实加强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甄别、分析、评价和等工作程序 加强舆情监控,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
5.以项目实施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建设
5.1完成《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世行贷款项目》的启动与实施工作。
5.2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划项目》吉林省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六大体系构建提供基础保障。
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确保抓好省市县三级相应组织机构的建立,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特别要加强乡镇级监管队伍建设。
2.配套政策,保障运行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生产、经济主体开展农业标准化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培训,强化队伍 加强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技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尽快在短时间内培养出具备专业技术,能够适应新时期新形势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监测、推广、管理与执法队伍。
粮食生产方案范文4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深化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系统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环节和部位
本次排查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放在:仓库,经营、办公、出租屋以及施工建设工地。局属企业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三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企业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到“二个结合”:一是与推进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化,不断提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系数;二是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监察,严格行政执法,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落实整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按计划组织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粮食生产方案范文5
一、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
1、组织领导与安全责任制情况:单位领导班子中是否确定了一名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是否制定了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与所属单位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2、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单位是否每月组织了一次“四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安排了及时整改,全年隐患整改达标率是多少。
3、防范重特大事故情况:对重特大事故发生是否作了有效的防范,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的情况。
4、重点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物资仓库等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达标率、特种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消防设施情况: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6、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车辆驾驶人员是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运行车辆是否做到了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车况良好。
7、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内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有无违章行为,在安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方面的情况。
8、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检查,认真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安排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情况。
9、安全责任事故查处情况:是否严肃查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结案,对安全生产事故及时、真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1、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各种防范措施落实,减少各类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发生,消除“六害”丑恶现象,单位发案率比上年下降,治安案件比上年下降,确保单位内部稳定情况。
2、按有关规定应设内部保卫机构的单位,其机构人员
落实:治保、调解。“两会”组织健全;不设内保机构的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情况。
3、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任务,健全防范网络,各项措施落实,节假日领导亲自带班,值班人员、门栋关照员尽职尽责;重点要害部位健全管理制度和严密的防范措施,逐步添置物防、技防设施情况。
4、单位出租房屋、仓库、外来人员住房等部位治安管理,解决“以包代管”,“租而不管”现象,完善租赁承包合同中的“综治”内容和规定,做到有规章制度、有专人管理,有定期检查;遏制流氓滋扰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情况。
5、各种内部纠纷调处及时,上访率下降,防止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调处成功率、调解成功率达标情况。
6、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和“六五”普法工作,干部职工无违纪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接受各级综治办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情况。
二、检查方法
从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工作小组,采取听汇报、查阅基层资料、现场督查患的方式,对重点单位全部检查,其他单位抽查。
三、检查时间
9月2日至4日,共检查三天。
四、相关要求
1、检查组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要如实记载,形成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该记录一式两份,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留被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检查组带回市粮食局汇总后存档备查。
2、检查组要按照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要求,对被单位进行认真检查,不得走过场,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由于检查不认真漏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相关责任。
3、检查组完成检查后,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专题报告交局领导,对重点问题进行通报。
粮食生产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
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