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例6篇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1

动物医学专业 课程设置 对比

动物医学专业通俗来说,就是培养“兽医”的专业,它是以生物学为基础,研究动物(包括家禽、家庭宠物、野生动物等)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疾病进行诊断和防治,保障动物健康的综合性学科。其基本任务是有效地防治畜禽、伴侣动物、医学实验动物及其他观赏动物疾病的发生。与其他医学类专业类似,动物医学首先要学习基础生物学和医学理论,然后通过大量解剖实验强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动物医学专业培养具备动物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兽医、防疫检疫、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主要学习动物基础医学、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动物体正常和异常结构及功能实验、检查、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技术的基本训练,具有动物保健、临床诊疗、动物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课程是联结教育与社会的桥梁,课程的设置及其教学内容直接反映和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规格,其重要性对于教学来说尤为突出。通过对比我校的课程设置和西北农林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和新疆农业大学相关专业的课程,同时结合执业兽医师考试,我院多次组织任课老师进行研讨,集思广益,提出几点看法。

一、教学安排上

很多农业院校动物医学专业采用4年制或5年制,其中,西北农林大学为5年制,新疆农业大学为4年制,采用的教学模式都是“4或3+1”的模式,即4年或3年在校学习和1年校外实习,并且都采用学分制的方法。新疆农业大学的模式和我校原来采用模式较为相似,总课时约为2600学时。其中,必修课占到总学时的80%,选修课占到约20%。我校动物医学专业正在进行新的培养方案的探讨,在保证必修课学时的前提下,尽量提高个性选修课的比例,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课程设置上

新疆农业大学的课程设置基本是传统的教学模式,专业只有一个动物医学,主要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其中,专业基础课和我校设置基本相似;而专业课设置只有3门:家畜寄生虫学、家畜传染病学和动物性食品卫生学。和我校最大不同的是,设置了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类似于我校的不同方向,一个属于临床兽医方向,另外一个属于动物检疫方向。就课程设置而言,我校和西北农林大学设置相似,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从方向上来看,西北农林主要有3个方向:动物医学方向(突出畜禽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管理与监督等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小动物医学方向(突出小动物疾病诊断、治疗、预防、美容与护理等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和动物生物技术方向(突出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细胞与胚胎工程及生物制品等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从这几个学校的课程设置是以传统系统教学为主,尚没有探索以一个动物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目前我校探索新的培养方案,计划把我校原来的动物医学专业的两个方向――临床兽医学方向和动物防疫检疫方向,变成两个专业,即分别为动物医学专业和动植物检疫专业,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植物学相关课程,扩展学生的知识面。

三、实验实习上

和我校相比较,这几所学校的实验课时明显比我校的实验课时多,一般专业课都在18学时左右,而我院承担的相同课程的实验课时一般在8学时。从实习来看,和我校一样,都采用集中实习的模式,但是课时总量差别较大,西北农林大学一共10周,而新疆农业大学3~4周。结合我校实习情况,这种集中实习的效果不明显,因为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有往往迟到、早退,学习兴趣不高等现象,而且我校该教研实习一般需要动手,不能坐着,所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效果不明显。目前,我校正在重新修改培养方案,把原来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综合实训改为教学实习,学时不变,即穿插在该课程理论教学的同时进行,这样有助于学生对本门课程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巩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四、考试制度

现在,学生普遍对考查课不够重视,只对考试课重视。有必要制定合理的制度,改变这一现象。目前我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各类课程的考试制度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包括考试课、考查课和选修课。考试课原来只以期末一张卷的分数决定学生的成绩,导致学生对课堂不重视,存在上课不认真听讲,玩手机,看其他书籍等现象。进行了考试制度改革以后,有了一部分平时成绩,学生课堂纪律和听课的认真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改善,考查课和选修课也增加了平时成绩的比重,这样大大的改善了学生对课堂的重视程度。

以上是我院对比其他几个农业院校动物医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为了使毕业生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等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动物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和临床兽医学的基本理论,致病因素、疾病发生发展和转移的规律及预防、诊断、治疗、畜牧科学的基本知识;具备致病因素分析、检验、药物正确使用与开发、常规及器械诊断、主要治疗方法、动物检疫的技能;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生命科学的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及自然科学中相关技术的应用前景;熟悉国家动物生产、动物医学发展规划、兽医防疫检疫、环境保护、动物进出口检疫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各个院校动物医学专业都对课程进行了合理的设置。随着执业兽医师考试制度的开始,也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从相关的考试题来看,直接记忆性的知识并不多,往往以案例形式出现,而且一个案例涉及多学科。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课程进行调整,改变以往单纯以课程授课为主的模式,采用案例式教学或讨论式教学等其他的更适合执业兽医师考试的教学模式。另外,对老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能是那种只会讲授专业知识的教师,更应该像一个全科的兽医。

参考文献:

[1]全,薛勇敢,程广东.以职业为导向动物医学专业专科课程体系设置与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现代交际,2010,(6):36-38.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2

[关键词] 家畜传染病 防治工作 传染病研究、

[中图分类号] S85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210-01

一、我国家畜传染病防治概况

1.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兽医水平不断提高,其家畜防疫灭病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但是在50年代初期,家畜的传染病却越发流行,严重的阻碍了当时我国农牧业的生产和发展。当时便以家畜传染病的防治和扑灭为主,所取成效使得危害家畜的主要传染病得到基本的控制。随即,又将家畜传染病的工作重心转移到防猪禽病为主。就这样,我们一步一步将防疫工作进入一个又一个新的阶段,到1956年,我国以世界各国少见的速度消灭了牛瘟,这使得我国近代兽医迈进新的征程。随后几十年中,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积极开展家畜传染病的防治和研究工作,使得出现的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如今,我国的家畜传染病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已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2.防治措施

2.1日常预防措施

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充足的营养使其抗病能力提高,做好家畜屋舍的卫生消毒工作。在高温季节,做好家畜屋舍的通风以及防暑降温工作,保持屋舍的干燥清洁。冬天的时候要注意家畜的保暖防寒并且仍要注意通风。及时清理家畜屋舍内的粪便以及排泄物,和当地的兽医机构保持联防协作,对疫情动态随时了解,以便应急。

2.2疫情发生时的扑灭措施

发生疫情后,要立即对感染的家畜进行隔离,并报告给当地的兽医机构及时做好预防,在当地兽医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处理死畜,以及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用疫苗进行紧急接种,对于病死的家畜做到不流通,不食用。

二、我国家畜传染病防治存在的问题

1.疫病防治技术现状

虽然在家畜防治和研究的工作中已取得较为明显的成就,但是就我国兽医科学研究基础仍叫薄弱,其关于疫病的技术储蓄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疫病防治技术手段,以及科技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无法与日益发展的畜牧业形成统一步调。

随着我国饲养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私人经营范围扩大,畜、动物以及其产品的流通渠道增多,使得疫病流行的客观条件因素。

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外来引进的畜,宠物和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流浪宠物的数量也随之变多,而检疫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使得外来的传染病引入国内,更为严重的会引起疫病的变异,使得防疫工作难度加大。

2.预防方式引发的问题

药物防治不失为预防和控制家畜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但是长期使用,会使其产生耐药性菌株,从而影响防治的效果。而且长期使用抗生素等药物预防也会使人类的健康受到危害,试想一下,当形成耐药性菌株后,人类却食用,便会有机会感染。因此,目前的大多数国家倾向于用疫苗来预防疾病。

3.不可控因素

国内原有的部分病毒性传染病病原,在发生疫病流行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变异,甚至会更严重并产生抗药性,而原有的疫苗防控手段失去原有的作用。

三、我国家畜传染病的防治对策

1.政府研究机构

1.1完善兽医法规以及防疫体系

安排相关家畜疫病实验机构进一步完善兽医法规,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下家畜防治的体系,以及兽医卫生监督体系。在适当的能力范围内,改造和健全基层兽医机构,布置和计划确定乡镇兽医站的防疫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

1.2制定有效规划

对一些危害比较严重的传染病例如猪瘟,口疫病等,拟定长期的防疫规划,其需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切实要求。对一些重要的传染病需要与其他学科例如流行病进行病学研究,开展病原细菌、病毒的基因结构分析,以及对其遗传病变规律的研究,为选择疫苗种毒、提高免疫效力,进而研制和开发新型疫苗。

1.3及时完善和改进疫病技术

研究建立畜禽基因,使得总结出畜禽的重大传染病的快速诊断检疫技术,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改进和完善这些疫病的综合防治技术,从而提高疫苗的质量,建立疫苗质量监控技术。

2.当地兽医机构

2.1宣传疫病防治

当地的兽医机构定期的下到乡镇,与当地的养殖户进行技术上的交流,并且宣传疫病的防治措施,为当时的村民普及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对家畜进行科学饲养,从而减少疫病的发生,也为人民的健康做出贡献。

2.2实时监控

做到对当地的疫病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不耽误,不拖延。

3.饲养机构

3.1积极配合兽医机构

饲养机构应积极配合兽医机构,对家畜进行科学免疫,及时上报疫情。

3.2采用合理的免疫程序

对家畜加强饲养管理,为家畜进行科学免疫,提高其免疫力,适合药物防治。对家畜屋舍进行严格消毒,疫情及时上报。

四、关于我国家畜传染病的防治的最后总结

一直以来,疫病防治技术手段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畜牧业的发展程度。虽然我国在家畜传染病防治和研究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兽医科学研究基础薄弱,技术储备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疫病防治技术手段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所以我们仍要不断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家畜传染病科学研究也需要树立商品的观念,积极地开拓市场,使科研成果能够尽快的转化为商品,走向市场的道路,只有这样,顺应市场的发展,才能够不断壮大自我。为使我国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以及更加完善的家畜疫病防疫制度,我们需要不断的研究家畜传染病,只有这样,我国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曾群辉,米玛顿珠,郑维列. 牧区家畜传染病与防治对策[J]. 家畜生态,2004,04:245-248.

[2]王扬伟,黄炎坤,卢建洲,邓同炜,王岩. 《家畜传染病学》教学改革研究[J].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61-62.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3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兽医在保障人类健康和保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兽医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但我国的兽医发展水平远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发展。在新时代兽医行业该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科学化发展,成了现代兽医行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点。本文从几方面入手剖析兽医行业的科学化发展道路。

关键词:现代 兽医行业 科学发展 信息化 产业化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追求物质生活的舒适安逸,更追求的是生活的高质量,追求的是安全与健康。因此,对肉、蛋、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禽流感在全球泛滥,口蹄疫在世界各地蔓延,甲型H1N1流感正横扫五大洲,疯牛病正在一步步入侵人们的脑细胞。除此之外,猪瘟、鸡新城疫等古老的疫病又以新的流行方式威胁着畜禽,猪的蓝耳病、圆环病毒病也正对养猪业造成巨大损失,给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人们越来越重视兽医在保障人类健康方面的重要性。

一、适应新形势要求、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浪潮将现代人推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信息化时代。每个行业的发展也必须适应潮流,才能在发展中进步,在发展中提升。因此,兽医行业也要树立起与时俱进的观念,在行业中推进信息化的进程。

所谓兽医行业信息化,是指为全面提高兽医行业经济运行效率、兽医行业劳动生产率、兽医行业竞争力,在兽医行业生产、管理、经营各领域不断推广和应用电脑、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智能技术的动态发展过程。在整个兽医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硬件(电脑、网络等设备)是基础,软件(办公软件、各种应用软件)是条件,信息资源(资料、消息的收集过程)则是重要的生产要素。

完善兽医行业信息网络建设,首先要加强兽医行业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开展兽医行业信息员培训,拓宽信息渠道,推广信息来源,搞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一支自上而下、高效灵活的兽医行业信息采集、整理、队伍;其次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中的栏目,增加一些对兽医职业具有指导意义的信息栏目,例如“案例分享”、“疑难解答”等信息;最后,要加大网站的宣传、推广、普及,养殖户是兽医行业信息使用的主体,必须使他们学会在网上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网站上的信息真正用于生产实际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这也是建立网站的最终目的。

二、营造集群效应、产业化经营

产业化发展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每个行业都概莫能外。因此,我们要积极研究兽医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趋势、新变化、新特点,并用以指导生产和工作,加快产业配套建设,增强发展科学性,走产业化道路,实现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营造集群效应,加强群防群治,在当代是兽医发展的趋向和机遇。过去群体防治一直被认为是中兽医的弱项,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但随着人们对环保和自身健康的重视,用抗生素和化学药品进行防治所引起的各种问题迫使人们寻求一种新的代替药物。而中草药源于天然,毒副作用小,无残留的特点必然成为人们寻求的趋势,这就为中兽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遇,而通过群防群治形成产业化发展,则是兽医业发展的必然之路。

首先要从根本上树立产业化理念,具有超前意识,由“单打独斗”向形成产业为主转变。随着畜产品短缺时代过去,以及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已经由吃饱向吃好转变,对畜产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兽医的行业要求也逐步提升。

其次要调整思路,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广产业链条延伸经验。实行“政策引导,防疫站联合,兽医主动参与”的模式,从疫病预防、种畜禽检疫、技术学习、经验推广,实现配套衔接,形成从源头到结局的完整产业链条,不仅可以实现统筹兼顾,高强度防治疫病,而且能够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基本趋于一致,从而根本性地保障畜禽的安全性,实现根源安全。总之,建立并完善兽医行业产业链条,让疫情预防、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整体行业素质改善等诸多相关环节融入到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当中去,可以实现整体应对市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规模防治,有利于兽医行业的长远发展,全局发展。

三、重视行业薄弱环节、提升应对能力

每个行业的自身发展都有缺陷和不足,在我国兽医体制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基层防疫工作不到位、缺乏专业人才与技术和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等问题,影响了行业长远发展和社会应对能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重视行业薄弱环节,可从几下几方面入手:

完善健全兽医行业工作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

加强基层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加强乡镇兽医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如今的基层兽医技术人员,不仅承担了畜禽疾病诊治任务,还肩负着新技术推广、法律宣传、疫情调查和向上级通报疫情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大乡镇兽医和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兽医业务综合素质,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质量。应该在行业中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兽医行业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4

    (一)建设历程

    自1972年我校建校之初,便成立了牧医系,同时设置了兽医学专业,并于1978年正式招收兽医学本科生。为了满足教学实践要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曾自筹资金先后于林芝县八一镇香港路和林荫路等商业路段开办兽医门诊,后于2008年在校教学实习牧场内开办兽医门诊。近年来,在自治区和学校领导关心支持下,已经竣工修建了临床兽医实验大楼,新大楼占地约500平米,共3层,计划将把原有兽医门诊、原位于西藏高原生态研究所院内的临床兽医学实验室和家畜解剖学实验室搬进该大楼,临床兽医学实验室具体将被建设为临床兽医学实验室、兽医外产科学实验室、兽医内科学实验室、中兽医学实验室,并利用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对临床兽医学实验室、兽医外产科学实验室、兽医内科学实验室进行了共计300万左右的相关仪器设备购置建设,同时临床兽医学(二级学科)实验室也于2012年批准为自治区教育厅重点实验室每年投入20万左右加以软硬件建设,在此基础上将这些实验室与兽医门诊整合,正式组建成立动物医学专业校内实习基地——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动物医院。

    (二)建设目标

    作为动物医学专业的教学实践平台,教学动物医院隶属于临床兽医学二级学科。目标定位为:建设门类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动物医院,成为西藏唯一设有兽医门诊室、药房、手术室、住院寄养室、大动物诊疗实训棚、B超、心电图和内窥镜诊断等具有多种功能,集大家畜、宠物等多种动物临床诊疗、教学、科研、生产于一体的动物医院,可开展多种动物内、外、产科病、传染病、寄生虫病和疑难病的临床诊断、治疗、预防和科学研究工作,同时开展动物计划免疫、宠物美容、宠物驯养、宠物用品和饲料研发与销售、动物标本制作等多项工作和相关业务的实训基地[1-6]。学生通过在真实的职业岗位上进行技能训练、顶岗实习和技能鉴定,达到提高学生对本专业前沿领域和生产实际问题的解决与分析能力,培养出厚基础、高素质、高技能的复合型、创业型人才[1-6]。

    二、发挥动物医院的教学功能思路

    (一)承担相关课程实验和课程实习教学任务

    动物医院将承担临床兽医学的“兽医临床诊断学”、“家畜内科学”、“家畜外科学”、“家畜产科学”、“犬猫疾病学”等6门课程的教学实习和部分实验教学任务。日常可以接收动物科学(本科)、动物医学(本科)、动物检疫(专科)10~20名各年级学生进行临床兽医岗位实习。

    (二)承担兽医门诊实践实习教学任务

    组建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动物医院,这为我校师生接触临床实践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充分利用动物医院的校内实习有利条件,在培养方案上也将做重要改革,即从2012级动物医学专业起,从第二学期起每学期均设置累计2周不定时在动物医院门诊科室轮班代岗实习,以此增加学生学习兴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学生打下良好的实践基础。

    (三)承担毕业实习教学任务

    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课,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依据本校培养方案,动物医学本科专业第8学期,专科专业第6学期为毕业实习的教学时间,不再安排其他课程教学。组建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动物医学院将每年接受可动物医学专业本科、专科80~130名学生进行毕业实习。

    三、发挥动物医院的科研功能思路

    根据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的办学特色,科研工作的重点放在应用研究领域中。基于此种情况,动物科学学院依靠动物医院门诊的大量病例,为本专业及时获取林芝地区乃至全西藏畜禽疾病、疫病疫情,为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开展提供了窗口和素材。

    四、发挥动物医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思路

    (一)动物医院的社会服务背景优势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动物医院具有独特的智力优势、学科优势、技术优势、仪器设备优势和科研优势: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动物医学专业现有20名教师,其中教授2名,副教授7名,博士3名,硕士8名,下设高原动物疫病检测中心、预防兽医学相关实验室、基础兽医学相关实验室、临床兽医学相关实验室等多个专业实验室,2012年统计拥有各类仪器设备300多台套,总价值500多万元。动物医学专业2012年被批准为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其预防兽医学二级学科200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点,现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属实验室“高原动物疫病检测中心”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预防兽医学科结合西藏实际需求和学科自身的特点,已经形成了三个稳定的研究方向:①高原动物疫病分子流行病学与病原学研究②高原动物疫病发病机制研究③高原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研究领域已涵盖高原动物病原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品研发。临床兽医学二级学科所属实验室“临床兽医学实验室”2012年被批准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该学科结合西藏实际需求和学科自身的特点,已经形成了两个较稳定的研究方向:①高原动物疾病研究;②高原动物生理生化研究。目前已在高原动物适应机制、高原动物生殖生理、西藏传统兽医药的发掘与应用开发等方面展开了相关研究。

    (二)兽医诊疗技术服务

    组建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动物医院后,可以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学科优势、技术优势、仪器设备优势和科研优势,为社会提供兽医诊疗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培训。动物医院以将面向社会而发挥其对外社会服务的功能,具体可以通过动物医院接诊来自林芝地区乃至各县乡的患病畜禽,为郊区农牧民的家畜、家禽以及市民宠物疾病的诊治提供服务和技术咨询,并可以建设对外网站,为林芝地区乃整个西藏地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宠物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出直接的贡献。

    五、动物医院的管理体制思路

    (一)其他农业院校的管理模式

    (1)学校、系、全体教师股份制

    股份制亦称“股份经济”,以入股方式把学校、系、全体教师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伙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华南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即为此种模式[1]。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权转化为集中的使用权。股份制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个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并采取了不同的具体形式。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2)承包经营或投资机构进行合资经营

    承包经营是指动物医院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动物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动物医院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收益的行为。由于承包只是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改变动物医院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动物医院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由合资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合资一方或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3)学校独资

    由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出资的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动物医院按照事业单位建制和企业单位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营,实行系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学校按一定比例直接从收益中扣除占用学校资源经费。这种模式下,动物医院不设立专职人员,院长、门诊、检验室、财务和其他辅助人员均由动物科学系的在职教师轮班担任,他们利用正常工作的剩余时间参与动物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本校管理体制思路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6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全县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兽医行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兽医渔业工作体系

(一)组建县畜牧兽医渔业管理机构

组建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在原有的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基础上,组建县畜牧兽医渔业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赋予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兽医渔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15人,局内设人秘股、兽医股、畜牧(加挂县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股、水产股(加挂省渔政总队*大队牌子)等。设局长一名,副局长2名。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组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原有的县兽医防疫检疫站的基础上,组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正股级建制,归口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管理,依照《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等职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10人,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三)建立健全县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组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县饲料兽药检验检测中心”牌子),为正股级建制,归口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管理,为县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的重要技术依托单位,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以及兽药、饲料质量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检验等技术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3人,设主任1名。

(四)完善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在现有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组合,重新明确职能,组建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正股级建制,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归口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管理,承担牧渔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引进及试验、示范和推广,畜禽品种改良,牧渔业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调研等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4人,设主任1名。

(五)加强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是全县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要根据经营和公益类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在乡镇设立动物防疫机构,名称统一为“*县XX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在畜牧兽医站加挂牌子,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正股级建制,受委托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兽药和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等。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年度预算,由财政核拨解决。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所需编制数根据我县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检疫等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核定45人,其中紫城、龙窝、蓝塘、古竹、义容各3人,其余各镇为2人。

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兽药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要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经营性业务走向市场。

(六)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全县农村行政村及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报告员),动物防疫任务重的村可适当增加。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动物免疫,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普查和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完成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河府〔*〕1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额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证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工作

(一)编制核定。按照各类兽医、渔业工作机构职责和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渔业工作机构的编制。

(二)人员录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和县渔政大队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水产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以上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可录用县畜牧机构专业人员,其余应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录。凡是从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畜牧机构在编人员中录用的,一般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兽医渔业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渔业行政、兽医渔业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苗、免疫注射及疫病的监测、预防、消毒、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防疫、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结合省、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我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为加强对全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