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3 20:07:46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年度报告制度的创意和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向浙江省委报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这是全国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2011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撰写与呈送、落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宣告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年度报告工作的广泛开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业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分析犯罪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等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其中提出“制作职务犯罪白皮书”。当年,北京市院开展了“职务犯罪趋势预测调研”,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北京市纪委和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以及对“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领域、类型、人群等特点,分析影响其发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会背景,总结其发生发展规律,对北京地区职务犯罪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时向北京市委提交了当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先后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的批示重视。
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检院《意见》要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为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简而言之,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的目的是“反映情况、影响决策、争取支持”。“反映情况”,就是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民众对职务犯罪感知情况、社会舆情动态等,以有利于党政领导整体把握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发展的态势。“影响决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原因、机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有利于党政领导以决策方式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防对策建议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争取支持”,就是要通过对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梳理分析,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党政领导更多地理解、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开展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侦查和预防相结合。与检察机关每年提交各级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要体现专门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实践中要通过侦查和预防部门“侦防一体”的有效运作,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和预防资源有机整合,并通过年度报告的成果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应。
二是总结和预测相结合。与年度工作总结、预防调查报告等不同,年度报告是对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做出判断、为领导部署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的报告,要体现前瞻性,与预防工作的本质相一致。
三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与推动解决工作困难的请示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更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制度和机制原因提出建章立制的预防对策,并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来提出反腐败建议,要体现全局性,与检察机关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相一致。
三、年度报告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制度,是指从资料积累、调研分析、制作报告、提交报告到成果转化的完整落实过程。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的重点在于制作和提交年度报告,难点在于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制作年度报告,是指将资料积累和调研分析过程凝结为具体的报告文本。年度报告的制作质量,直接决定着报告本身的转化前景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实现。制作年度报告实践中,预防部门作为年度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首先应广泛收集信息、资料,包括年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典型案例、群众举报、专项工作情况、反腐败社情民意情况、相关研究报告等,为撰写年度报告积累丰富的素材,避免临时闭门造车。其次,预防部门应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主动依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反贪、反渎、办公室、研究室、案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对本辖区、现阶段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地剖析和研究,避免单打独斗。再者,由于年度报告的本质是“预防调查报告”,因此应力求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言之成理、论之有据,行文中层次清楚、语言简明,必要时可用图表形式对相关数据予以形象展示,也可对一些专业术语或特别情况以脚注予以说明。具体内容安排上,在总结工作部分要“精”,突出亮点;在分析问题部分要“准”,突出特点;在提出建议部分要“实”,突出重点。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是面向地区党政领导部门报送,因此报告的总体字数一般应控制在6000字以内。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一般应选择为次年召开“两会”前和次年纪委会议前。
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是指通过正式向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纪委等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促使相关反腐败建议转化为领导决策和制度、机制改革,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区域发展服务。年度报告的最终价值体现为,领导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报告所提对策建议的转化应用,如果仅以获得领导批示为目的,则背离了年度报告制度的初衷。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有关领导针对年度报告的批示、指示、建议和意见,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认真予以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制定落实方案,并做好跟踪督导,通过年度报告的转化应用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地区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借助与纪委、国资委、教委等部门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将年度报告所提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年度报告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和保障
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一方面需要各级检察院切实提高对年度报告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年度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优化法律监督内容、强化侦查办案效果、提升预防工作社会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另一方面,需要高检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加强对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和规范。2012年初,北京市院在贯彻执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印发了《关于规范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样本)》,对全市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和具体指导。
“心”药一: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报告,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风险警示。2011年,鼓楼区预指委与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合作,首次在全国职务犯罪心理预防调查报告。在预防调查过程中,共深入监狱对47名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对近200名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150份。该调查对职务犯罪心理的构成特征、职务犯罪心理的演变过程、职务犯罪心理的外化模式和职务犯罪心理的演变规律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职务犯罪的心理防治建议,实现了职务犯罪心理提前预警。
“心”药二:构建权力监督、流程监控、心理防治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2012年4月,鼓楼区预指委与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分会、江苏省心理学会在职务犯罪心理预防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职务犯罪心理防治研讨会暨成果会,邀请心理学专家学者和纪检、检察实务人员、驻区单位代表,一起研究论证职务犯罪心理防治方案,努力构筑以“盯权”、“盯事”与“盯人”为内容的职务犯罪立体预防格局。
“心”药三:推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教育干预行动。鼓楼区预指委启动了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教育干预行动,提出“四个结合”:即净化环境与增强心理免疫相结合、严肃纪律与强化心理威慑相结合、心理辅导与提供心理干预相结合、诱因控制与心理风险控制相结合。2012年以来,根据下发的《职务犯罪心理防治方案》,建立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机制,邀请南京大学专家在南京大学、国电南京自动化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等20余家单位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教育干预,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心”药四:心理研究成果运用到办案和侦查的实践之中。在侦查收费员杨某挪用公款案件时,发现杨某实施挪用公款犯罪可能与她畸形的消费心理有关。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并有效分析其犯罪原因,检察官邀请心理学专家一起讯问杨某,疏导杨某的心理,让她感觉自己的不健康心理给她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真心悔过自己的犯罪行为,促进了侦查办案的顺利进行。同时,掌握了解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获得了第一手的预防资料,从而使案件预防工作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
“心”药五:推出职务风险认识、评估、调适手册。鼓楼区预指委在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调查和防治实践的基础上,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合作,设计心理调查问卷,科学设定分值,对职务犯罪风险进行自我认识、测试和评估,并对自我调适提出指导,最终形成了该手册。手册经江苏省电力公司和6个金融单位试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正进一步扩大运用范围,同时对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下一步在各行业系统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工作做积极准备。
1.以职能定位为立足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社会化预防和专业化预防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两大组成部分,我们一直强调在适度做大社会化预防的同时,更要做强专业化预防。其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我们预防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十分有限,把工作重心放在社会化大预防上,我们会感到力不从心;二是脱离专业化预防手段片面地强调社会化预防工作,会导致我们的工作浮于表面,看上去轰轰烈烈,实际上难收实效。要实现两者的互补互促,关键是要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的预防工作职能定位,以有效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为目标,以提高专业预防能力、健全专业预防机制、强化专业预防措施为保障,将社会化预防和专业化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将预防工作既做大,更做强。
2.以预防领导小组为契机,融入社会化预防腐败体系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是检察机关开展社会化预防工作的坚强依靠和坚实基础,在以往的工作中,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至今没有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有的地区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导致名存实亡。为此,我们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工作格局。预防部门主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的作用,深入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提请党委作出决议决定,有效融入社会化大预防。
3.以专项预防工作为切入点,构建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当前的专项预防工作主要集中在民生扶贫、工程建设、商业贿赂、涉农惠民四大块。专项工作是上级机关综合一段时期某一领域职务犯罪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集中整治的针对性工作,我们必须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坚持以专项预防活动为引领,以专业预防手段为支撑,结合在上述领域查办的案件,运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等手段分析发案原因,找准问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向发案单位通报问题,提出建议;与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回访、座谈落实解决问题,有效推进社会化大预防。
4.以年度综合报告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年度综合报告,通报一年来当地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分析犯罪特点,预测今后一段时间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两年以来,我院的年度综合报告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2012年,我院撰写的年度综合报告被庆阳市委书记批示,在全市全文转发,得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促进了社会化的大预防。
二、以全面提升质量效果为目标,做强专业化预防
1.以预防调查为抓手,全面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
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就是要充分利用预防的各种手段,实现惩治和预防无缝对接,而预防调查无疑是实现侦防一体化的最佳手段和途径。预防调查做得好,可以成为侦查的桥头堡、情报站和前沿阵地。预防调查和自侦部门的初查有近似之处,但同时在目的、对象、启动点等多个方面有所不同。初查是以成案为目的,预防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初查直接针对具体的人,预防调查则针对事件、情况、现象,即使有时也针对具体人,但其目的也是对事;初查必须有举报才能够启动,预防调查有举报可以启动,没有举报但我们通过分析、评估后仍可启动,其主动性、前瞻性更强;初查只能由自侦部门单独、秘密开展,但预防调查既可由预防部门单独开展,也可以和自侦部门、相关单位协作开展,既可秘密进行,也可公开调查。近年来我们运用预防调查手段践行侦防一体化机制有许多成功例证,全市近四分之一的预防调查为侦查部门提供了案源。如去年我院对庆阳市金融领域存在的职务犯罪问题以预防调查介入,发现犯罪线索三件并全部成案,案件侦查终结后又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庆阳市农行、庆阳市建行等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金融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取得了良好的预防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要以预防调查为主要业务,通过预防调查为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方向,提供案源;通过预防调查掩饰侦查意图,获取犯罪证据;通过预防调查扩大侦查战果,从而建立侦防唇齿相依、强强联合、互动共赢的关系,扩大社会化大预防。
2.以犯罪分析为抓手,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践行“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召开犯罪分析会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守着几本案卷闭门造车、分析报告仅停留在个别领导批示的层面上的局面,综合发案单位、侦查部门、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犯罪分析工作做好做扎实。犯罪分析会的程序大体如下:侦查部门通报案情;预防部门做出犯罪分析;检察长就为什么打击、为什么召开犯罪分析会进行阐述;发案单位的负责人谈发案原因、整改措施;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谈一处“亡羊”,多处“补牢”的打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认识、谈感受;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谈要求。通过召开犯罪分析会,起到促使发案单位、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共同正视问题、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效果,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化大预防。
3.以检察建议为平台,全面推进预防工作质量
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的工作要求是我们预防工作的重点。为此我们结合查办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稽查部门、审计部门、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防范机制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4.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助推力,全面推进诚信市场建立
去年2月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高检院检察长,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马馼部长共同出席了全国联网启动仪式,这标志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也体现了党中央和高检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视。庆阳是全省新的经济增长极,作为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涉及的工程数量之多、投资金额之大、建设时间之长是首屈一指的。为此,我院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对如何做好庆阳市城市建设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分析,认为要遏制庆阳市城市建设中的腐败,必须在源头上加强预防力度,只有控制住行贿才能有效遏制减少受贿犯罪。通过研究,我们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庆阳市城市建设中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建议》,我院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查询量由2011年的100件猛增到2012年的2000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首先是提高了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透明度和知名度,以往此项工作在社会上鲜为人知,此建议发出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已家喻户晓;其次是在心理上震慑了行贿犯罪,所有的投标商都清醒地认识到要合法经营,不能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会丧失投标资格而错过商机;再次是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遏制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贿源头控制住了,受贿犯罪自然就得到了有效遏制,体现了社会化大预防。
5.以警示教育为侧重点,全面推动廉洁社会氛围
警示教育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之一。近年来,庆阳市两级检察院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案发实际,不断创新思路,革新手段,为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服务老区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首先,把预防职务犯罪民意调查和互动式发问引入到宣教工作中,列举出诸如“近年来我市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如何?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您认为预防宣传教育还有哪些方式?您需要什么样的预防宣传方式?”“假如您的亲人涉嫌职务犯罪,您如何对待?”等20多个问题,作为宣传教育的焦点问题,让受教育者展开讨论,自己讲观点、谈认识,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使讲堂既严肃又轻松,不仅改变了过去那种不愿听又不得不听的尴尬局面,而且调动了大家学法懂法的积极性。依托警示教育基地,增强预防宣传实效。实践证明,组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现场聆听贪官们的悔过自白,感受高墙内的森严,是宣传教育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利用庆阳市廉政教育网络平台,开辟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栏,刊发廉政诗歌、散文、小说;制作廉政漫画,转载中外名人廉政警句等,营造崇俭尚廉,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一、工作基本情况
进行系统预防3个部门、行业,共进行个案预防6件。进行工程专项预防1次,开展法律宣传4次,省院预防专栏发表简报、信息2篇。进行预防调查5次,开展预防调研3次,预防调研报告被县委转发2篇,发检察建议7份,率先在全省引入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深入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工作。按照省院《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实施方案》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授课内容,认真编写了培训材料,共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培训2次,共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200余人,占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的98今年年初,院又配合县组织部、纪检委、农委、司法局等部门,对新选举上的村级“三职”干部,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抓住农业设施、水利设施、畜牧业投入、交通建筑业、新农村合作医疗投入五条主线,同时我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围绕资金的来源、支出、用途进行全程预防,确保资金用到实处。今年月份,针对群众反映的打抗旱井上级配发的喷灌设备,被水利站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涉嫌贪污的线索,配合反贪部门进行了案件初查,并结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水务部门及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二)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自侦部门所立的案件。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从发案的原因、特点,认真进行分析犯罪的起因,从中探索发案的规律,找出预防的对策。如:年月份,查处的县林业局某干部涉嫌一案,由于这位干部在年至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时,对乡镇上报的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协议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发放补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余万元。对此案进行预防时,针对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不尽职,相关领导对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够详细及对相关职权部门缺乏监督措施,及时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他应从加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意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工作。院积极对由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四是对拔付工程款情况进行公示,并向财政局报告。五是对工程质量情况、标准、等级进行公示。此项工作现正在进行中。
(四)着力开展系统预防工作。以国税、教育和采油十厂系统等部门为系统预防工作重点。设立了预警机制,注意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发现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年初,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被评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
(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为了更好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年,院就把尝试运行惩防体一体化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来抓,今年年初,院派人到区人民检察院,学习他预防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县人民检察院惩防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把预防、控申、反贪、反渎职四个部门做为一个整体,工作中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共同发展,这一做法,有力的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市院两级预防部门的领导两次专门到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准备在全省推广,现经验材料已经完成,并上报省、市院,已被市院做为经验在全市进行了交流介绍。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只是国税、教育等几个系统进行了预防工作,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开展的辐射面不够宽。对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等行政执法的职务犯罪易发部门,还没有开展预防工作。二是预防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够,有些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调研分析报告的理论深度还有待于提高。三是法制宣讲方式单一,还是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说一说”上,预防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系统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忽视制度建设的整体效应。从现有的制度看,一些制度都是在某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就其普遍性或趋势性进行调研后制定的,这些制度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从整体制度建设来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因为职务犯罪查处的滞后性,往往是因事而防,导致查处职务犯罪中发现的问题具有事后监督固有的滞后性,就此建立起的一些制度也就相应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不具有预防功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最核心的理念就是预防,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引入内部监督工作,通过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内部监督的主动性,能有效避免存在的滞后性;三是制度的监督、落实、反馈、评估、追究、惩戒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无从反馈,也很难起到防范的作用。
2.没有形成常态化。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因主要由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人员来完成,由于单位重视程度和人员等各方面限制使得预防工作不能成为单位的常态化工作。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广大公职人员面临的诱惑比较多,却对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有些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过于形式化、表面化,拒腐防变教育机制尚未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三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预防腐败的法律,使得预防工作缺乏“刚性”依据,成为软任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难以长期、深入地开展下去。这些问题都使预防工作存在着系统性不强,长效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预防的效果。
3.实效性不明显。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主要是针对部门或单位,很少是针对人的行为,其制度内容对公职人员缺乏统一、系统,具有警示性、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东城区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四点问题
2012年,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领导关于加强纪委与检察机关协调合作,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示精神,东城区院与区纪委组成了调研组,对一些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走访调研,同时结合东城区院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我们发现,虽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实践中已发挥了明显效果,但各单位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进度不一。东城区有的单位风险防控制度各方面工作做得比较深入,而部分单位的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完成风险点的第一轮查找,且现有防控措施简单、效果不理想。
2.部分单位风险点查找方式不科学。如东城区院查办的地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其中反映出的地税系统对税收执法业务方面的廉政风险,进行了严密防控,限制了普通工作人员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事务廉政风险防控的规定则较为粗放和宏观,没有切中要害,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3.部分单位等级划分待完善。一是部分单位廉政风险等级标识不完整,无法有效识别风险等级。二是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科学,综合评定体系不统一、不健全,如有单位单纯地以职务级别高低为依据,粗犷、统一地将党组成员采购环节廉政风险划分为一级;基层人员廉政风险全部归为三级。
4.风险防控措施过于笼统。如有的单位环节廉政风险点查找比较细致、全面,但对应的防控措施则较为笼统,欠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技术性强的防控对策,工作整体水平有待提升。如某单位针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岗位风险,其防控措施仅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徇私情”,而未有后续的检查、监督措施,防控效果未能达到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预防工作的创新发展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预防工作创造了实现飞跃的契机,提供了大展身手的空间,有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发展。
1.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化。当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现了“两个延伸”,即向一级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延伸;向拥有业务处置权的部门和岗位延伸。随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本地区范围内的大范围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案例资源和专业预防优势,指导和配合不同行业的企业,将预防工作变为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变为所有员工的重要工作内容,结合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利于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全面化和全员化。
2.有利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信息化。2012年,北京市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手段、信息技术平台,梳理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实现对人、财、物、权、岗的网络监督控制,加大了科技防控力度。这种科技防控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效果,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要适应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科技防控、发挥专家学者理论优势、联合专业研究机构、借助各种科技力量,研究科技预防工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预防工作水平,有效促进预防工作的科技化和多样化。
3.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范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在要求与PDCA循环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法,是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基本方式。)方法是内在统一的,使得循环管理模式能够适应预防腐败工作螺旋式上升的目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利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构建整个工作流程,将廉政风险的界定和风险防范措施运行纳入循环过程,可促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规范化,达到持续预防的效果,有效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4.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常态化。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确定单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和方式,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经常化来推进单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常态化。
(二)能够有效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检察机关紧贴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国家发展大局需求和执法办案特点,总结多年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经验,把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和资源充实到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中,推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际效果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1.能够发挥办案优势,更准确地查找风险点。自201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深入各行业领域分析查找制度疏漏和廉政风险点,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努力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积极贡献。
2.能够有效解决廉政风险管理中全面管理与“抓大放小”的关系。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成效,取决于全面风险的掌控和重点风险的应对,而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不可兼得的。全面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使得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力量在面上全方位铺开;而重点风险的应对又要求管理的焦点集中在点上。由于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和风险识别的局限性,使得管理者难以在全面管理和“抓大放小”两者之间收放自如,而检察机关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中,把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和资源有效地充实到廉政风险防范体系中,根据办案实践帮助管理者发现管理的重点和焦点,使其对廉政风险有更正确和清晰的认识。
3.能够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些典型性,其特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一把手”或高级领导职务犯罪多发,并进而引发本单位甚至全系统出现大量的职务犯罪问题;二是行业潜规则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三是重点领域及重点环节职务犯罪多发;四是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五是权钱交易手段更加隐蔽化、多样化。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当前职务犯罪专业化、系统化、隐蔽化。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建立,其目标之一也是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这一严重的腐败行为发生。因此,只有时时把握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问题,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才能更加有的放矢地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把防治腐败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区域社会化网络大预防格局作用。职务犯罪预防是预防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预防腐败是一个长期、系统和复杂的过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必须因地制宜、总体谋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必须最大限度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优势,保持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
三、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探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的有效方法和渠道。
(一)采用各种形式全方位发挥预防调查报告作用
1.发挥侦防一体化机制作用,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适时介入、同步预防并持续跟进、敦促整改。如东城区院在查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人受贿案件时,预防处全体人员随案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深入北至黑龙江,南至广东的11个省的58家医药单位进行了察访;5次深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撰写的《关于药监系统受贿案件的预防调查报告》受到了单位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专项教育和整改。
2.深入分析类案中反映出的问题,撰写出针对性强的预防调查报告以引起行业或领域的高度重视。如北京市院根据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撰写《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查找了拆迁领域10个风险环节,39个风险点,提出了31条对策建议,对推进全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3.结合各地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专项调研,并积极促进专项调研成果的转化。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以服务区域发展为指导,针对本地区工作重点,扎实深入开展了专项工作。如围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出《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针对最易诱发职务犯罪的清产核资环节、成员身份界定及劳龄登记环节和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环节,提炼总结出19个风险点,提出了14条防控对策。
4.以年度预防报告形式对本地区本年度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预警预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工作,很多检察院都建立完善了年度报告制度,对当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梳理,归纳了本地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对当前本地区的反腐败形势、重点关注领域进行了预警预测,提出了详细的、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协助单位堵塞廉政风险漏洞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查办的案件及未构成职务犯罪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同时跟踪检察建议的落实。从效果看,检察建议采纳率、整改率、回复率较高。如近几年来,东城区院先后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东城区房地经营中心、东城区住建委、国家林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多家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0余份,从制度执行、行业管理、人员教育等层面提出整改和防范建议,促使发案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整改,重新修订相关制度,收效明显。
(三)搭建平台,创新形式,充分发挥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预防咨询的形式不再限于在街道、单位及各公共场所设点咨询,而是充分借助各种平台开展广泛的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小组及国资委网络、金融系统网络、教育系统网络等各种网络平台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与各机关、单位共建机制的平台作用。如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进党校活动,充分发挥党校教育这个主阵地作用,对在党校开设的各种培训班分层次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充分发挥区域网格化管理或检察联络室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列席街道重要会议等形式,最近距离、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基层管理工作中去。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法律咨询、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展览等活动,搭建日常法制宣传教育的平台,促进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研究解决。另一方面在民主决策、换届选举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强化监督、提出防控建议。
(四)全面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功效,构建廉洁准入机制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看出,腐败现象随着公共管理职权的扩散而蔓延。从犯罪类型来看,贿赂犯罪仍然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类型,且其腐败面广、程度深,甚至可以说,只要存在公共权力活动的空间,就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要求,深入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保障进入市场企业的诚信度和廉洁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与廉政风险防控对接的工作思路和建议
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采用各种形式介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但从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对各职能单位工作内容、流程了解不到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性欠缺,检察建议、预防建议等法律文书还显空泛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检察机关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作用还很有限。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作用,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打好基础。
首先要打好人才基础,即培养、选拔出一批政治上过硬,业务精通的纪检工作人员,同时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即要在信息化体系完善的基础上,推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数据库连接实现动态监控、廉政风险预警预测等“科技反腐”形式的创新,强化技防效果。
(二)把握重点。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人员有限,精力也有限,不可能参与到本地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握住重点,服务区域发展,进一步找准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切入点和有效路径,按照不断完善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本地区重点项目顺利完成和健康发展的要求,针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有的放矢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法律效果,确保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效性。
(三)加强机制建设。
1.围绕体系建设,实现机制对接(本地区纪委―本地区检察机关―相关单位)
检察机关应根据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分析廉政风险防控点,主动把检察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市委、政府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中,与纪委、预防腐败局加强配合,形成优势互补,通过建立六项制度,共建预防网络平台,促进职务犯罪预防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制度化。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本地区纪委和检察机关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干部违法违纪、查办职务犯罪类型、特点、动态分析,工作动态、信息等,研究本地区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关的工作,同时对于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个别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没有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二是确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部门和岗位的廉政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完善修订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提高区域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三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当地检察院要分析每年职务犯罪发生情况,把握发展趋势,深刻剖析犯罪成因,特别是要找准带有规律性、源头性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既具有全局意义,又有效管用、切实可行、具体实在的防治对策,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提交高质量的报告。抓好年度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年度报告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深入推进惩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四是建立职务犯罪问题专题研讨例会制度。本地区纪委和检察机关共同建立专题研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典型个案、类案,总结腐败问题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对策和措施,形成专题报告。不定期地研究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警示、推进建章立制、强化制约监督以及刹风整纪等结合起来,推动相关领域行业深入治理,以重点工作的成效和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发展。
五是建立检察建议与预防调查报告备案、转发制度。由检察机关将所有制发的职务犯罪预防类检察建议报备区纪委,由区纪委相关部门针对被建议单位的采纳回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检察机关所提出防控建议的实效性,最大程度完善被建议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同时,检察机关针对部分行业领域所撰写的预防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区纪委以供参考借鉴。区纪委对于领导批示的预防调查报告转发相关对口部门,并督促落实。
六是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腐败的重要领域、重要岗位以及重要环节,建立预警机制,针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定期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单兵突进”到“协同作战”、从“以点带面”到“全方位覆盖”、从“亡羊补牢式案后预防”到“未雨绸缪式事前预防”、从“柔性预防”到“刚性预防”全面转变的工作目标。借助本地区电子监察网络,实施“并网运行、资源共享、实时监控、适时介入”的职务犯罪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方式,将职务犯罪预警作为科技防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本地区相关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提示制度。通过职务犯罪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发现职务犯罪隐患,针对廉政风险点,编写《职务犯罪风险提示书》,将职务犯罪的风险点、职务犯罪引发的严重后果一一列举,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并要求及时反馈,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围绕重点领域,实现网络对接(本地区纪委―本地区检察机关―相关单位)
应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领导小组作用,根据区域发展实际,也可建立重点领域预防网络,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深入进行。可设立重大项目廉政工作联系点,由区纪委和检察院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薄弱环节,提出预防建议,随时将掌握的信息上报。在此项工作中要注重做到“三个配合”。一是配合开展调查研究。纪检监察机关调研室等部门与区检察机关每年共同确定针对性的调研课题,结合各自办案特点共同深化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的研究,有利于形成一批针对性强,质量高的调研文章。二是配合开展预防宣教。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借助各自的职能优势和资源,对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成员单位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大力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扩大预防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三是配合开展案件查办。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推进查办工作。四是配合建立定点预防制度。在职务犯罪预警信息中查找权力相对集中、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制定“定点预防工作计划”。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纪委、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以预防职务犯罪流动大讲堂、警示教育展览、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建立联合预防机制等形式,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功效,实现准入制度对接(本地区检察机关―相关单位/企业)
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工程建设中恪守将廉洁内容纳入工程准入制度。建议建设单位加快建立工程信用档案,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评价企业诚信度的一个标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或者在项目的审批、交易等环节中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视情节,向主管单位进行信息披露和预警提示,提出限制或取消资格的建议。
4.围绕重点案件,实现效力对接(本地区检察机关―本地区纪委―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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