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例6篇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文1

关键词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对立说” “高低说” “主从说” “协同说”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特点、优劣及其二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见仁见智,争论不休。至少有三种典型的说法:“对立说”、“高低说”和“主从说”。这些见解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把握虽然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都言之武断,有失偏颇,不仅不能从理论上全面地说明二者的关系,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把两种思维方式的长处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故此,笔者斗胆提出“协同说”,以求教于方家。

1“对立说”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两种“水火不容”、根本不同、不能并存的逻辑方法和思维方式。当然,由于其显而易见的片面甚至错误,奉行这种观点的人少之又少。

之所以有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根本对立的,主要是由于对“矛盾”的理解和态度不同。

形式逻辑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和定律就是“(不)矛盾律”,即“A=A”。 什么是“(不)矛盾律”呢?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是指同一个对象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个性质。从元语言的角度看,矛盾律是指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根据矛盾律,如果同时对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加以肯定,没有从中否定一个,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这在形式逻辑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从逻辑系统中排除出去。所以,协调性即不矛盾性定理是形式逻辑系统的一个基本元定理。

西方逻辑学传统中,首要的是开创形式逻辑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最早可追溯到巴门尼德认为“世界是协调的,关于世界的知识也必须相应地一致,所有矛盾都必须加以排除”,通常称为“无矛盾原理”。

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对立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这一思想在整个现代经典逻辑中普遍得到了认可,认为逻辑就是协调的、一致的、不矛盾的,而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不可能的。

在现代,坚持无矛盾原理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波普尔,他说:“科学是按照矛盾不能被允许和可以避免这一假设而推进的,因而发现矛盾就会迫使科学家尽一切努力去消除它。”不错,一旦承认了矛盾,所有的科学就必然瓦解。“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他说“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的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波普尔所理解的科学,错误地以经典形式逻辑取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对理性的定义,从而将科学理性仅仅确立为形式逻辑为支撑的内容,这种错误背离了宇宙天道和西方的辩证法传统,直接将科学推向狭隘偏执乃至异常缓慢发展的困境。

经典形式逻辑不容忍矛盾,追求线性的发展,最后又逃不出矛盾,因为它与现实存在不符;但其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人类仅仅掌握形式逻辑并将其作为唯一的研究手段,而不知运用辩证逻辑、不明白二者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辩证逻辑则如实地揭示了现实世界中矛盾的客观存在,既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非此即彼”――这是形式逻辑所认同的,又承认另一条件和范围内的“亦此亦彼”――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有人提出二者关系的“对立说”。

2“高低说”

对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坚持“高低级”之说的学者为数众多,成为当时的一种主流观点,其主要是靠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结论,具体说是引用恩格斯的一个比喻。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把使用“固定不变的范畴”比喻为“就好像是逻辑的初等数学”。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说:“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是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

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推理的环节每一个都是完全确定与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建立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

辩证逻辑则着眼于研究动态的、过渡的、生成变化的对象和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形式逻辑则会“失灵”,必须运用辩证逻辑才能正确反映和揭示出来。借用恩格斯的话说:“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

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特色上的区别不是说明二者有高低、优劣之分,而是说明了二者各有所长,各有其劣。因此,用“高低说”来概括二者的关系是不恰当的。正如所言:“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形式逻辑对大前提是不管的,要管也管不了。那得由各门科学来管。”

3“主从说”

持“主从说”的学者主要是周谷城。1956年,《新建设》2月号上发表了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该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形式逻辑的对象是推论方式,它的法则只是对推论过程的形式规定,它的任务侧重于依据大前提如何推论,却不追问大前提是怎样成立的;它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它既可为辩证法服务,也可为形而上学服务;既能为正确的主张服务,也能为错误的主张服务;在认识活动中,“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别,却时刻不能分离”。

周谷城的文章一登出,就注意到了。他十分欣赏这篇文章的探索精神和新见解,认为“也不错”。认为形式逻辑不管前提的思想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这些观点,同周谷城的文章的观点是一致的。

“主从说”与“高低说”有非常相似之处,也有共同的不足,即还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做了像“高低”、“贵贱”、“主从”这样的“尊卑”之分。但它比以往学说高明的地方在于:它不再从外部形式上,而是开始关注两种逻辑在本质和功能上的区别,开始从动态上注意二者的协同运用,指出在认识过程中,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在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4“协同说”

从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分属两种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和方法,既各有长短,又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因此,现实中应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运用,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规范和明确理论。

形式逻辑的优点是,它给予了概念方式的事物定格,使人类的意识活动可以定格地造就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并以此进行观念的和实在的制作。如,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它们都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定而获得观念的和实在的概念制作,并以此确立彼此的界分,从而使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对种种意识对象作出定格判定,形成恒定的判断和推理。形式逻辑的不足则在于,它不能把握处在变易中的事物,不能造就和处理变易中的事物样式和事物过程,以及相关的概念建构和过程式的判断和推理。

辩证逻辑则是从变易的逻辑上把握事物。在变易的逻辑必然中,事物的样式处在了一种是无非无,是有非有的状态中,或者说处在既是无又是有的状态中,这样的“是无又是有”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是形式逻辑所难以接受的。而对于辩证逻辑来说,它和形式逻辑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定格上的,它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变易上的。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是无又是有”正好是一种变易式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种变易式的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建构,并以对立统一建构绽出了一种辩证方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样,辩证逻辑就在我们的意识活动中,以及在我们的知识建构中,造就和确立了一种对立统一的事物样式,以及这种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使得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从事物的定格到事物的变易,进入到事物变动的历史过程,造就出了一种与形式逻辑所不同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以及一个以对立统一为逻辑展开的,运动的、联系的和历史的,处在不断生成、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的世界。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无优劣之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逻辑工作方式。在形式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有着其定格式的恒定确立;而在辩证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有着其对立统一式的辩证确立。前者以定格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恒定式的判断和推理;后者以变易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对立统一式的判断和推理。

无论是形式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还是辩证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都是人类概念方式的制作,我们既不能凸出辩证逻辑而扬弃形式逻辑,也不能停留于形式逻辑而拒绝辩证逻辑,而应共同地将它们作为人类的重要思想原则,作为不同场合的概念制作、建构、使用的规范和工作方式。对于人类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实在制作来说,两者都是极为重要和不可偏废的。也就是说,我们当在需要定格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形式逻辑的工作方式,而在变易和过程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辩证逻辑的工作方式,使之互为映辉,各成其就。

参考文献

[1] 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文2

【关键词】普通逻辑 日常思维 联系性

作为一门思维科学的普通逻辑,寓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它是人们进行正确思维的有效工具。深入探讨普通逻辑与日常思维的密切联系,发挥普通逻辑对日常思维的工具作用,对提高人们的思维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明确两个概念:“普通逻辑”与“日常思维”

普通逻辑。从我国高等学校文科专业作为基础课开设的逻辑课程来看,普通逻辑与逻辑学、形式逻辑是等同的,虽然名称不同,但从其内容体系上看,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中既有演绎,又有归纳,但都不包括数理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内容。但从科学性来考虑,还是应该明晰普通逻辑的涵义,将它与其他名称区别开来。

首先,我们将它放在逻辑学的范畴内进行考虑。逻辑学是以思维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至十九世纪以来,逻辑学逐渐发展成一个庞大而多层次的学科体系,按门类分,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又可分为传统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数理逻辑,传统形式逻辑也叫普通逻辑,我们日常说的学习逻辑指的就是传统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数理逻辑、普通逻辑也称逻辑科学的三个分支。

其次,我们从它与数理逻辑的区别方面进行分析。普通逻辑与数理逻辑虽然都是形式逻辑,但是,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应用范围都是不相同的。数理逻辑是用人工语言和数学方法来研究逻辑,在计算机软件生产和自动化系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而普通逻辑则是主要用自然语言研究人们日常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由此可见,普通逻辑就是利用自然语言研究人们日常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日常思维。理论层面上,日常思维是指生活中的抽象思维即理性认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们对感性认识材料的抽象和概括所形成的关于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它以感性认识为“中介”,间接地反映事物,表现为一系列抽象和概括,分析和综合的过程。它舍弃事物的个别的、非本质的、外表的、偶然的特性,概括出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理性认识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形式,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最基本的形式,也是人的理性思维的开端。判断是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明或判断。推理是从已有的判断合乎规律地推出新判断的反映形式。概念、判断和推理是三种思维形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理性思维形式的整体。

日常思维是普通逻辑的基础和来源

从逻辑学的起源来看,普通逻辑来源于日常思维。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和古代希腊是逻辑学的三大发源地。

在古代中国,名家就思维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概念与命题所展开的激烈论争,以及他们的名理研究,掀起并推动了历时百年的先秦名辩思潮,正是这波澜壮阔的名辩思潮,孕育并产生了我国古代的逻辑思想。

在古代印度,古印度的激烈论辩风气、古因明家的学术探索和正理派的逻辑研究三方面相互融合促使了佛教逻辑的诞生。

在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之前,人们多是沉浸在具体的思维之网中。亚里士多德是自觉地把思维作为研究对象,探讨逻辑问题的第一人,他在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在反对诡辩论的斗争中,在广泛进行科学研究及总结当时的科学成就、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整理、概括了日常的思维形式,加以提炼,创立了以三段论为中心,包括论辩的、分析的、非分析的、归纳的本体论的逻辑学。亚里士多德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逻辑学体系,使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从逻辑与哲学的关系来看,普通逻辑来源于日常思维。普通逻辑由于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性质,与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众所公认,无论是欧洲的形式逻辑,还是中国的名辩之学,或者是印度的因明,他们都是在哲学的怀抱里孕育、产生和成长起来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欧洲的形式逻辑一直是作为不同的哲学的组成部分存在的。不仅如此,各种不同的哲学观点反映在对逻辑问题的看法上,便导致逻辑理论上的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如同恩格斯所说:“形式逻辑本身,从亚里士多德直到今天都是一个激烈争论的场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后,形式逻辑逐步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它与哲学的关系仍然是很密切的。

纵观哲学产生的历史,最早期古希腊的哲学先驱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中国的哲学先驱老子、孟子、孔子等,他们的哲学都产生于古代一种古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也就是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起初只是对于个别具体事物有所认识,久而久之,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入,这种认识就会逐渐丰富并联系起来,形成了对世界总体的看法,这就属于世界观的问题。先哲们把这种世界观加以理论的整理,用科学的概念合乎逻辑地表达出来,使之具备理论的形态,形成一定的思想体系,这就产生了哲学。由此可见,哲学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实践中认识的发展和升华,它植根于每个正常人的实际生活中,哲学来源于日常思维,很自然,孕育于哲学的普通逻辑也必然来源于日常思维。

普通逻辑是日常思维的有效工具

当日常思维中隐含的逻辑被概括为理论形态之后,便成为日常思维的有效工具。普通逻辑来源于日常思维,又反过来服务于日常思维,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具有工具性,它是人们正确思维、论证和表达的必要工具。

普通逻辑是人们日常的认识工具。人们认识世界、获得新知识的途径,一是通过直接经验,二是通过间接经验。而人们的直接经验总是有限的,大量的知识来自于间接经验。人们间接知识的形成和积累过程,也就是人们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普通逻辑正是从这些方面指导并帮助人们在正确使用概念、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合乎逻辑地由已知进到未知,并使所获得的新知识与现实相符。普通逻辑知识在抽象思维领域内为人们提供一般规则、方法等逻辑工具,帮助人们去正确地认识世界,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密切结合,直接指导人们的日常思维。

普通逻辑是人们日常表达和论证的工具。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交际日益频繁。而世界实际上是一个交际场,人生就是一个不断推销自己,说服别人的过程。在这个交际场中,对待同一个问题,不同知识水平、不同思想观点、不同的社会经历,会给予人们不同的认识角度和主观态度。也正是因为这种不一致,人们才需要沟通,表达思想。“为了保证沟通的正常进行,必定要求有一个‘共许’的思维接口,从而使人们的对话成为可能,促进相互沟通,使我们在认识、交流、创新活动中‘头脑更清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用思想的首尾一贯性去帮助还不充分的认识’。服从这个‘共许’,有时未必是自愿的,但却是真实的。这种真实性就在于它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规范人们正确思维的‘强约束’。”这种强约束体现的就是一种逻辑思想,按照普通逻辑的要求做到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论证合乎规则,使所要表达的意思清楚明白,具有说服力。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文3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着《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文4

论文关键词:逻辑真理;真理符合论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着《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文5

关键词:逻辑教学 新问题 对策

新编教材的明显特点是:采用现代逻辑的体系、理念,现代逻辑的内容占了很大分量,传统逻辑的内容在新教材中只保留了其精华部分。现代逻辑形式化的特点与高校文科学生特别是法律专业学生所学专业和实践的特殊性形成了一些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师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新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结合本人的教学实际谈谈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指正。

一、关于逻辑学的价值和作用

高校逻辑教学使用新编教材,讲授现代逻辑的内容后,在学生中普遍产生了认识误区:逻辑已经远离人们的日常思维,似乎只能成为学术研究的专区。学习逻辑课对他们的作用不是很大,甚至认为学习逻辑没有用途。

为什么会产生以上的误区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逻辑学科本身来看,逻辑学已经成为一门成熟的理论学科,它有自己专门的学科术语和严格的理论体系,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更为重要的是现代逻辑是对语言精致的抽象,由具体的语言到一般抽象的公式再到精致的符号体系,思维的工具已几乎完全符号化,思维的模式已经近乎数学化,逻辑已经变成了一种纯符号的推演,且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文科学生很难接受。从现实角度来看,一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学逻辑学照样思维比较好的现象;二是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活动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以自然语言为工具,处理的对象是概念、判断、推理、论证等问题。从学生本身来看,学生逻辑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学起来也比较吃力。还有就是许多学生受逻辑主要是提高思维功能这种教导作用的实用观的影响,想通过逻辑学习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面对如此情况,教师在教学伊始,就要帮助学生澄清认识上的误区,为后面的教学扫除障碍。笔者认为,教师应该做好如下的工作:

一是必须向学生解释清楚,任何科学理论都来源于实践,并且时刻接受着实践的检验,逻辑也不能例外,即使现代逻辑也没有远离人的实践活动,它仍是对人类特有的现象—思维及其语言的高度概括,“逻辑形式化的目的在于对人类实践推理进行提炼、概括和重构,在形式系统中再现它的本质方面。” 逻辑学的理论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指导人们的思维活动。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除“解释”、“举例”这些常用手法外,还要讲解逻辑史,尤其是要介绍逻辑学的起源及两个发展形式之间的紧密联系。

二是要对逻辑学的作用及其特点作以说明。逻辑学除了有提高思维功能素质这种教导作用外,它还有提高人们文化素质、理论素质、方法技能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前者主要是通过传统逻辑的学习使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正确使用概念、做出判断、进行推理论证,以达到思维清晰、敏捷等目的,后者主要通过现代逻辑的学习使人们树立必然性、系统性、框架构造等理念,学会一些分析解决问题的先进方法的目的。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并不是一挥而就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体来说,它是通过学习、观察、体验,然后到知识的理解、理念的形成、方法的获得,再到指导实践的渐进过程,而决不会一口就吃成胖子。

最后,关于学不学逻辑是否一样思维的问题,可以告诉学生,没有经过逻辑训练的思维是自发思维,这是一种感性思维,感性的东西必须上升到理性的层次。毛泽东曾指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 盲目的实践不可避免地会走弯路、错路。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举好多例子来说明。例如(1)“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学生往往把“如果鱼不可得则熊掌可得”也当作正确的答案。(2)“有人向没有受过正式逻辑训练的受试者展示了196个简单的三段论:比如‘如果有H则有E,有E所以有H ’,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试者认为是正确的。” 为什么人们会犯如此错误呢?完全可以归结为没有受过逻辑训练,思维还停留在感性的“会意”阶段。因为例(1)如果使用逻辑的理性手段来处理,则非常容易得出正确答案。例(2)稍受逻辑训练的都知其不正确。

二、关于逻辑理论的理解和把握

逻辑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特定现象——思维与语言问题,因此,它的内容应该具有明显的通俗性的特点。但是当逻辑学上升为一门理论学科,即把日常的语言文字上升为逻辑概念、理论,并把其转化为符号时,它就变得有点不那么“平易近人”,甚至复杂而深奥,比如有人总结逻辑学有“五多两化”:(概念多、符号多、关系多、公式多、规则多;形式化、技术化),这样,该门课程就遇到了难学与学好之间的矛盾,反映在教学中,就是逻辑教师如何把专业化很强的一些理论和术语通俗化后教给学生。

在许多逻辑学教材的绪论中,都有对逻辑研究对象的定义,而且对此逻辑学界已形成共识,即“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由于这一定义的理解对学生逻辑课的学习却有着不可小视的意义,因此教师一般都会就此概念举例详细讲解。但是,由于这一概念涉及到思维、思维形式、思维形式结构等数个专业性极强的概念且又似乎远离日常实际,因而学生通过学习未必就能理解透彻并非常清晰地把握此概念,也就未必能确切地知道逻辑学究竟要研究什么,或者说在学生学完这一定义后未必能够形成对逻辑学研究对象的大致轮廓。但是,如果在讲解这一概念时老师能够把其通俗化,则效果可能要好得多。比如说,教师完全可以这样总结:通常我们都要说话,有些人还写文章,而说话写文章就要使用概念、做出判断,进行推理论证,在进行这些活动时要求做到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严密、论证充分,而且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人们才能有效沟通和交流,这就需要一门专门研究概念、判断等的学问,而逻辑学从通俗意义上说,就是研究概念、判断、推理、论证的学问,主要是研究推理的科学。就拿概念这部分来说,它研究什么是概念、概念有何特征、怎样下定义、定义必须遵守哪些规则等。通过这样的解释,一方面能加深对研究对象的理解,对逻辑学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轮廓;另一方面还能引导学生怎样去学习逻辑,以达到增强教学效果的目的。

现代逻辑中产生了许多新的概念和原理,如形式化、真值、逻辑真、语义、框架、系统等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比较难把握但又必须理解透彻的,教师只有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才能使学生消化理解。当然,逻辑学原理和术语是十分专业化且十分严谨的,有时使其通俗化并不见得十分贴切,但是只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将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日常思维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还是能够找到不少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一些比较难懂的逻辑概念和原理的方法。

三、关于逻辑学技术化与逻辑理念

“现代形式逻辑空前关心如何构建形式系统、如何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符号操作,以至于它变得如此技术化。”打开目辑教科书,我们就会看到,自然语言已人工符号化,推理已变成符号推理,由此,推理论证已变成了技术性的活动,要学习逻辑,就必须熟悉符号化的规则,你必须把自然语言符号化,推演是符号的推演。于是,教学活动容易演变成了教师讲推演例题,学生做课后的推演习题,考试考推演题的模式,实际上,每个逻辑教师都知道,逻辑技术化有着自身的实质和理念,对学习逻辑的学生来说,学会操作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握技术化的实质,树立逻辑理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适当的推演练习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模式化,则使学生极易产生疲乏和无聊之感而丧失对逻辑学的学习兴趣。换句话说,如果在这一活动中,不及时引导学生注重掌握技术活动的实质及理念,学会欣赏,那么就会失去了这一技术活动的真正价值和意义。于是在逻辑教学中就会遇到学会技术化方法与树立逻辑理念的矛盾。

那么,如何去引导学生去掌握技术活动背后的东西呢?笔者认为,教师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解释技术化的原因。现代逻辑中,只所以要把自然语言形式化,是因为自然语言有歧义,而且自然语言的语法极具复杂性,甚至于比较混乱,因而,不能进行精确和严密地推导。二是要引导学生去欣赏形式(化)推演的严谨、精确、直观这一鲜明的特点,通过形式(化)推演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只要符号化正确,并且遵守规则,那么由前提推出的结论是不容置疑的、更是不可辩驳的。三是要让学生注意到,形式(化)并没有完全脱离日常语言,而是源于现实中的语言,它是对一类相同结构的自然语言的抽象化。

四、关于逻辑学知识与能力培养

逻辑学的学科特点使逻辑学的教学承担着两项任务,一是广泛传播逻辑学知识,二是通过严格的逻辑训练提高教育者的思维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维素质与思维能力,为学生其它学科的学习和以后的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二者兼顾,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注重能力的培养。然而,从一定程度上说,逻辑学教学传授知识容易,培养学生的能力困难。一般地,教师的讲授、学生的自学大都可以基本实现授业解惑的目的,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却要花费较大的功夫,于是在逻辑教学中也就遇到了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之间的矛盾,尤其是现代逻辑内容中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现在高校逻辑新编教材里均有命题演算一章,在这一章里,一般是首先列出了运算的数条规则,然后讲命题演算的三个基本方法——直接明法、假证明法和反证法。教学过程中,只要告诉学生规则就是复合命题推理的有效形式,然后讲解例题,再指导学生做课后练习,通过这些教学环节,就能让绝大多数学生掌握本章的知识,到此传播逻辑知识的任务基本上就完成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教学活动到此为止,那么逻辑教学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就该章内容看,首先是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会区分演绎与归纳、必然性与或然性推理,然后是培养应用能力,归结到一点就是独立思考能力。笔者曾在讲这些内容时结合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提问:“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说,它是必然性的还是或然性的,为什么?”这时立刻就有学生回答说是必然性的,因为事实是客观的,法律是有规定的。从学生的答案来看,显而易见学生的知识并没有转化为能力,因为要回答此问题,学生必须一步步去分析,即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要经过推理?如果要,那么它又是什么推理?如果是演绎推理,那么需要哪些前提?能否像命题演算一样一步步严密推演?结论与前提的联系程度如何?等等。

常见的逻辑推理方式范文6

关键词:评价推理;话语体系;逻辑建构;思想政治教育

DOI:10.15938/ki.iper.2016.03.009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6)03-0038-06

推理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逻辑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彻底的理论必然是符合逻辑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建构和实施离不开它的逻辑建构。在逻辑建构中人们通常只注意到关于事实判断的推理而忽略了关于价值判断的推理,即评价推理。自陈新汉在《评价论导论》中进行了有关评价推理的研究以来,二十余年的时间,学术界对于评价推理的研究寥寥无几。具体研究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应该重视评价推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一、评价推理的基本涵义

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中,人们通常忽略了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推理之间的重要差别,往往用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去说明价值事实。推理过程中的含混不清模糊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真理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从而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效果。厘清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推理之间的区别是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逻辑体系的基础。其中,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就是评价推理或者也可称为应然推理。

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判断的思维过程”[2]。因此,推理是以判断为基础的。通常我们所理解的推理总是关于事实判断的推理。所谓事实判断,按照休谟的观点,是指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进行表述的判断。[3]例如,太阳是圆的。这就是一个事实判断。事实判断也叫实然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在汉语的表达中,“是”与“不是”也具有道德情感的涵义,通常也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表达价值判断。根据一个或一些事实判断得出另一事实判断的过程,就是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过程,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推理”。在这里,为了与评价推理进行区别,可以把这种推理称为“实然推理”。

与实然推理相对应的是应然推理,或称评价推理。评价推理是“评价思想活动自身运动的结果,是价值判断的展开”[4]。评价推理作为“价值判断的展开”,“表现为在前提中至少含有一个价值判断的判断之间的联结”。[5]因此,评价推理总是与价值判断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休谟看来,所谓价值判断是指用“应该”或者“不应该”来表达的判断。[6]比如,你应该补充营养。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也叫做应然判断。李德顺区分了两种应该,第一种是表示“对其结果的某种预见”[7],这种“应该”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合理预见,如水应该往下流。这不是价值判断,而属于事实判断,可以转化为用“是”或者“不是”来表达。第二种“应该”的含义则表示客体及其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或对于主体的意义,这种“应该”就属于价值判断。实然推理中不能够包含价值判断,但是评价推理中却可以包含事实判断。比如,大前提:你应该吃糖;小前提:甘蔗中具有糖分;结论:你应该吃甘蔗。这就是一个评价推理的过程。其中,小前提是一个事实判断,但整体推理的过程仍然是属于评价推理。

虽然在日常语言中有的事实判断看似可以用“应该”或“不应该”来描述,或者有的价值判断看似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描述。但是在休谟看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难以相互转化的。也就是说事实判断难以从逻辑上直接过渡到价值判断的,从价值判断也难以直接过渡到事实判断。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难题”[8]。由于休谟难题的存在,逻辑实证主义(如卡尔纳普)通常把以事实判断及其推理为基础的理论体系称为知识,而把以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为基础的理论体系排除在了知识以外,认为它只是表达了一种态度或情感,是没有任何实证意义上的伪知识或形而上学。[9]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阶级性与真理性”的“高度统一”,[10]在它的话语体系的建构中既包含了事实判断及其推理,也包含了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所以应该注意到休谟难题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逻辑建构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解决休谟难题的关键在于实践,实践本身就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所以反映在人的意识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也必然是可以统一的(虽然暂时在理论上还没有公认的解释)。因此,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是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逻辑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评价推理的基本类型

评价推理作为一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评价思维形式,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推理类型,分别是:归纳评价推理、演绎评价推理、类比评价推理和优先推理等。其中优先推理是评价推理中独有的形式,这在实然推理中是不存在的。[11]

1.归纳评价推理

归纳评价推理的“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价值事实的价值判断,而结论则是关于该类价值事实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12]。例如,前提1:雷锋做了好事1;前提2:雷锋做了好事2;前提3:雷锋做了好事3;……结论:雷锋是个做好事的人。

与关于事实判断的归纳推理一样,归纳评价推理也有完全归纳评价推理和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两种主要的推理类型。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类事物所包含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推出关于该类事实都具有这一属性的结论的推理”[13]。完全归纳评价推理与此类似,它是指根据一类价值事实所包含的每一个对象都符合某种价值判断,推出关于该类价值事实都符合该价值判断的结论的推理。上述关于雷锋的推理就是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指“只考察一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的情况,从而推出关于这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14]。所以可以类比得出,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是指只考察一类价值事实中部分对象的价值判断,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结论的推理。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是归纳评价推理的主要形式,它又可以分为简单枚举法和科学归纳法两种形式。简单枚举法是根据少量的几个关于一类价值事实的部分对象的价值判断,从而推出关于这类事物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的推理。科学归纳法则是根据关于一类事物部分对象的价值判断,在分析因果关系之后作出关于这类事实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的推理。[15]穆勒的归纳五法也应该属于科学归纳法,因此归纳评价推理中也可以斟酌运用穆勒五法。

与关于事实判断的归纳推理不同,归纳评价推理必须考察价值判断的主体。因为每一次的价值判断背后都隐藏着价值判断的主体,主体不同,价值判断的指向性就不同,所以只有当价值判断的主体、价值判断的内容都一致时,归纳的结论才更具有效性。比如,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不同的阶级对于农民运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人认为“好得很”,有的人认为“糟得很”,[16]因为主体不同,所以得出的价值判断也就不同。把评价的主体进行了区分,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得出了农民运动事实上是“好得很”的归纳结论。

2.演绎评价推理

演绎评价推理是结论必然蕴含在前提之中的价值判断的评价推理形式。例如, 大前提:对敌人撒谎是道德的,对朋友撒谎是不道德;小前提:他对朋友撒谎;结论:他的行动是不道德的。[17]

演绎评价推理也存在着多种类型,经典的演绎推理是直言三段论。直言三段论的三个命题都是直言命题。直言命题主要分为四种,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是P;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不是P;特称肯定判断:有S是P;特称否定判断:有S不是P。对于价值判断的命题而言,直言的价值命题应该可以类比为以下四种: 全称肯定命题:所有的S应该P;全称否定命题:所有S不应该P;特称肯定命题:有S应该P;特称否定命题:有S不应该P。

比如,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好事,这是全称肯定的价值判断;所有的人都不应该做坏事,这是全称否定的价值判断;有的人应该做好事,这是特称肯定的价值判断;有的人不应该做坏事,这是特称否定的价值判断。经典的直言三段论的基本形式是这样的:“大前提是一个(直言的)价值判断,起着评价标准的作用;小前提是一个(直言的)事实判断,起着事实确认或条件约束的作用;结论是一个(直言的)价值判断。”[18]例如,大前提:所有的S应该P; 小前提:A属于S;结论:A应该P。具体事例为:大前提: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好事;小前提:张三是人;

结论:张三应该做好事。

演绎评价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最大不同在于演绎评价推理具有鲜明的主体性。我们知道,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总是来源于关于事实的归纳总结。同样的,演绎评价推理的大前提则是来源于人们对于价值事实的归纳总结。由于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价值事实可以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在演绎评价推理中,我们必须考察大前提所隐含的价值判断的主体,只有区分了价值判断的主体才能有效地进行演绎评价推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为演绎评价推理的大前提的价值判断的主体理应是人民或受教育者个人,如此才能在结果中演绎出符合人民或受教育者个人价值诉求的价值判断结论。由于演绎的评价推理中结论总是必然包含在前提之中的,包含了人民或受教育者个人价值诉求的演绎评价推理才能使思想政治教育的阐释和宣传理直气壮,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和强烈的感染力,从而让人们不得不信服或主动信服。

3.类比评价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存在某些属性的相同或相似,而推出它们的另一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19]。与此类似,类比评价推理则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价值事实之间存在某些价值判断相同或相似,而推出它们的另一价值判断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

类比评价推理与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一样是或然性的,其结论的“或然性很大,甚至有猜测性”[20],因而它的准确性不高。因此,虽然类比推理不能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论据,但是其却具有重要的启发性的作用,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提供创新性的思维方式。

4.优先评价推理

优先推理是“评价活动所特有”[21]的一种推理方式,它不是指从一个或几个价值判断推出另一个价值判断的推理过程,而是指从两个或多个价值事实的价值判断中,根据一定的优先推理的原理选择“哪一个对象或行为对主体来说更好、更有利”[22]的价值判断。因此,优先推理是根源于价值主体的主动选择行为,是反映人们的主动选择行为的思维形式。

有人认为“优先推理中的推理标准或选择标准主要是个人主体的兴趣偏好或情感偏好”[23]。这是一种基于心理学意义上的原理得出的结论。除了心理原理之外,它也必然有其数学上的原理。就目前来看,在优先推理的数学原理上面的研究还很不足。然而我们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优先推理是一种思维形式,至于这种思维形式是来源于数学原理还是来源于心理原理则不是我们所要考察的内容。

布伦坦诺认为优先推理有三个公理:“首先,我们宁肯选择被认为是好的东西,而不选择被认为是坏的东西;其次,我们宁肯选择被认为是好的东西存在而不愿它不存在,或者说,我们宁愿被认为坏的东西不存在而不愿它存在;最后,我们宁愿一个好的东西存在而不愿另一个好的东西存在,因为后者在每一方面都与前者的一部分相等。”[24]拉特认为优先推理有五个基本原则:“优先关系的反对称性”;“优先关系的传递性”;“一个事态优先于另一事态的意义,当然只限于与优先逻辑有关的方面”;“析取的优先是合取分配的”;“优先原则是非条件的内在优先”。[25]

优先推理的基本形式是,大前提:基于某种优先推理的原理或原则,小前提1:价值判断1;小前提2:价值判断2;

小前提3:价值判断3;……小前提N:价值判断N;结论:第i个价值判断是最优先选择的价值判断(其中1≤i≤N)。

从这个基本形式可以看出,优先推理的大前提是一种原理或原则,这种原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但目前尚未从理论上完全提炼出公认的原理。小前提是一系列的价值判断。结论则是小前提中的一个已知的价值判断。

与实然推理一样,评价推理也应该还有其它的推理类型,比如模糊逻辑、辩证逻辑中的评价推理等。通过上述四种评价推理的类型,我们可以得出关于评价推理的一些一般性的结论:首先,评价推理的前提中至少包含一个或更多的价值判断;其次,评价推理中可以包含事实判断而不是只包含价值判断;再次,评价推理的结论必然是一个价值判断;最后,由于价值判断的主体性,评价推理必然隐含着与价值判断的主体相关的条件,因而评价推理比实然推理要复杂得多。

三、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需评价推理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中,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数不胜数。这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特有的功能所决定的。

所谓功能是指“按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结构的事物在同其他事物相互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和能力”,“在同人的关系中,事物通过功能表现其价值”[26]。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总是相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来说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个体”和“社会”两大基本的功能。个体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和影响”。社会则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发展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27]。

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体生存功能”“个体发展功能”以及“个体享用功能”。[28]在这三个功能中,思想政治教育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培养受教育者更好地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拥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等,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社会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服务的对象。他们愿不愿意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关键在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判断是否与其个人主体的利益或价值取向相一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受教育者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29]。围绕着受教育者这一主体必然产生一系列的价值关系或价值事实。这些价值关系或价值事实反映在人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价值判断以及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评价推理。因此,不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而且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互动中,教育实践中、课程的设置中等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评价推理。可以说,评价推理是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个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则主要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30]具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传导主导的意识形态、提高人们的政治觉悟,提高人们发展生产的精神动力,保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发展文化事业等等方面。这些功能又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的功能发挥上。我国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人民群众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这也就意味着,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因而人民群众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人民群众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这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实际上是人民进行自我教育的手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人民通过党领导、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实现自我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必须从人民主体的角度来进行逻辑建构,这就需要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起主导作用。

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逻辑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逻辑是两大基本的逻辑形式。前者我们可以称为实然逻辑,后者则可以称为应然逻辑或价值逻辑。价值逻辑是不同于普通逻辑的一种关于价值思维的逻辑形式,它“属于一种交叉学科,它是有关价值的,又是有关逻辑的,它是关于价值思维的逻辑学”,它“力图提示人们价值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则和原理”。[31]因此,价值逻辑与普通逻辑一样理应成为人们应该掌握的思维方式。

有的人认为实然逻辑追求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而价值逻辑追求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阶级性。这是不妥的。因为价值判断是基于价值事实的基础上反映在人的意识中形成的判断,价值事实本身作为客观事实具有其自身的客观性,因此价值判断也必然有自身的客观性。我们不能因为价值判断不是事实判断而否定价值判断的科学性。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的科学性为价值逻辑的科学性提供了前提。这也就是说,价值逻辑也应该而且必须成为逻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不能少了价值逻辑。由于评价推理在价值逻辑中的基础性地位,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当然也不能少了评价推理的一席之地。

也有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经常谈感想、谈观点、谈意见,然而感想、观点、意见都没有经过科学的实然推理,它们都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以个别的阶级立场或价值立场为出发点形成的态度或情感的表达。这种观点也是可以置疑的。因为感想、观点、意见常常是人们通过评价推理得出的结果。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逻辑的普遍性是建立在一元论基础上的,这实际上是实然逻辑的普遍性,而应然逻辑的普遍性则是建立在多元论基础上的。由于价值主体的不同,不同的主体其价值立场也就不同,从而导致了价值立场的多元化,因而对于同一价值事实可能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但是不同的价值主体一旦采取相同的价值立场,按照相同的评价推理,那么一定可以得出相同的价值判断的结论。这就是以多元主义为基础的价值判断的普遍性。这又怎么能说价值推理的结论没有普遍性呢?人们对于普遍性的理解总是在不断发展的,不能因为一元论的普遍性就否定了普遍性的其他的可能规定性。

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一方面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决定了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中必然出现大量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评价推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建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另一方面,价值逻辑的科学性和普遍性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建构中不能少了价值逻辑。评价推理是价值逻辑的基础,当然也就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以评价推理为基础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中的价值逻辑

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价值逻辑的建构中,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是必不可少的三个环节,其中评价推理又在其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规范在价值逻辑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概念在形式逻辑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它是“反映价值的‘逻辑细胞’”[32]。规范的基本功能是整理价值信息,它是“整理价值信息的思维形式”[33]。价值判断“的形成在本质上是规范的自我展开”,它是“主体关于一定客体对于自身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断定”[34]。评价推理“的实质是价值判断的展开”[35],它是包含了价值判断的推理形式。虽然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之间表现为后者为前者的“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价值逻辑的建构中前者就比后者更加重要。在价值逻辑的建构中,规范是价值逻辑的“逻辑细胞”,是价值判断能够进行断定,评价推理能够进行推理的前提。但人们之所以构建各种各样的规范,本身也是为了表达价值判断或进行评价推理。因此,不能认为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在价值逻辑的重要性中有何区别。评价推理也是价值逻辑最基础的环节之一。

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价值逻辑的建构中,评价推理的作用可体现在内容与方法两个方面。评价推理首先可以用于构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内容的价值逻辑。价值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不同之处在于价值逻辑总是从主体的角度进行考察。思想政治教育所服务的价值主体在个人层面上表现为“一些现实的个人”[36],在社会层面则是人民。因此,与个体相关的价值规范和与人民相关的价值规范将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逻辑的“逻辑细胞”。这些与个体主体性和人民主体性相关的价值规范的“自我展开”就会形成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一样,它也存在着综合命题和分析命题的区别,由此就可以通过演绎评价推理形成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和通过归纳评价推理形成以中国国情和世界基本情况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以演绎评价推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与以归纳评价推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命题中相遇,从而为解决我国的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中国人民为什么选择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答体现了优先推理的重要作用。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最优选项,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也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最优选项。没有优先推理,我们就无法说明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的优势,就无法说明为何坚持党的领导。由此看来,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内容价值逻辑的构建中,离不开评价推理的重要作用。因此,只有评价推理才能解答一系列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遇到的挑战和问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作出有效的辩护。

与实然逻辑一样,以评价推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作为一种价值思维的形式,也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单纯从形式上来说,价值逻辑和评价推理在其思维形式中当然也是以实然逻辑为基础的,毕竟价值事实也是一种客观事实。然而价值逻辑与实然逻辑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价值逻辑是以主体性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因此,价值逻辑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思维形式在主体性方面的变化上。首先从思维形式的出发点来说,评价推理的出发点总是价值事实中的价值主体,这与实然推理总是以客观事实为出发点不同。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推理的思维方式也就不同。其次,从思维形式的具体过程来说,评价推理中由于价值主体因素存在,其思维过程要比实然推理复杂得多。除此之外,优先推理作为评价推理独特的思维形式,虽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普遍使用,但是如果教育者们没有科学地学习和掌握优先推理,那么也就无法从理论上运用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掌握了这种推理方法,才能熟练地运用到日常的教育活动中去,从而有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后,从思维形式的结论上来说,评价推理的结论总是价值判断,因而表达的是一种情感、态度或意见、感想之类的断定形式。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应该认识到只要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推理得出的结论,就是科学的评价结论。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应该与西方国民教育话语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应该“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37]的独特的话语体系。逻辑是话语体系的骨架。西方国民教育的话语体系的逻辑骨架总是以实然逻辑为基础形成的。实然逻辑的背后则是一元论思想。价值逻辑的元理论基础则是承认价值主体的价值立场的多元性。因此,价值逻辑具有与实然逻辑完全不同的多元主义特点。在评价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逻辑和在实然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实然逻辑应该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双重骨架。在这个双重骨架中,价值逻辑以其区别于实然逻辑的多元主义特点应该成为优先发展的对象,使之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独特之处。而在其中,评价推理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应该仔细地进行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2][13][14][15][19] 刘江.逻辑学 推理和论证[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27,162,163,163-166,189.

[3][6][8] 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05,505,505.

[4][5][11][12][17][18][20][21][22][23][25][32][33][34][35] 陈新汉.评价论导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191,191,191,191,198,197,211,212,213,214,224-225,154,160,168,194.

[7] 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31.

[9] 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47.

[10][27][28][29][30] 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58,58,215,65.

[16] 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

[24]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6.

[26] 李德顺.价值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81.

[31] 周农建,余跃进.价值理论的演变与价值逻辑的提出[J].求索,1995(5):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