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例6篇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1

隆回县委、县政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标本兼治为导向,一手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整治,一手抓“断卡”(银行卡、手机卡)行动,依法严厉惩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活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方位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将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落实,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综合施策,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21年4月13日全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推进会专题研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任总召集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财政从2021年起,每年预算100万元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一把手”负总责,保障人员和经费。二是充实队伍力量。依托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成立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县公安局成立了一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业队伍。三是强化制度保障。制定《隆回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县打击治理电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今年3月18日,组织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赴邵东市专题学习反电诈工作经验,借鉴邵东市经验,初步出台了隆回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考核办法,和规范银行、三大运营商办理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四是落实挂牌整治。将电诈外流犯罪比较严重的乡镇列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乡镇进行挂牌整治,由县直政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督导。五是压实基层责任。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成效纳入全县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对工作成效不佳的,取消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今年以来,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开展专项督导5次,不断压实乡、村、组三级工作责任。

(二)坚持重拳出击,全天候保持凌厉攻势。一是加强重点管控。全县共摸排重点人员220人,管控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20名,列控中共作废护照76本,从源头减少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深入核查线索。2020年公安机关共核查线索143条,逐条核查并及时回复,有涉电诈嫌疑的一人一档,在家见面的逐人询问制作笔录,按要求补充采集信息。三是依法严厉打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点整治、“断卡”(银行卡、手机卡)行动。2021年破案70余起,打掉电诈窝点1个、黑灰产团伙2个,目标串案6起,收缴GOIP设备1台、银行卡113张、电话卡100余张、营业执照5余本,抓获违法犯罪嫌疑71人。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域构筑防骗防线。一是集中宣传。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下发集中宣传方案,组织政法机关及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反电诈集中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统一印发宣传画册、手册近20万份。二是载体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通过主题党日活动、举办反电信网络诈骗培训班等方式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宣传教育。三是全面防范。组织县直各职能部门协调动员沿街商铺、辖区企业、建筑工地等利用其自身的宣传介质进行反诈公益宣传,制作宣传栏3000余块、宣传牌4000余块、宣传标语10万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万份,通过宣传车、“村村响”等开展经常性宣传,全县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有效提高。四是政网互动。县委通过召开政网互动会,与辖区各大主流自媒体深入交流,提供典型素材给予自媒体编剧本,然后再由自媒体拍摄成让老百姓易懂易接受的短视频,让老百姓不会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卖给不法分子,也让老百姓了解真正电信诈骗内幕,防骗意识大大增强。

二、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我县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还任重道远。一是属地责任落实不够。个别乡镇街道认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其关系不大,对涉诈前科、高危人员摸排管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重点人员管控不够。因历史原因,我县在景洪、瑞丽、普洱等边境地区居住生活的隆回籍人数多,经商、务工、探亲、旅游人数不在少数。公安部下发的涉缅北回流人员中,很多隆回籍人长期在云南和境外生活,且涉诈重点人员大部分常年在外务工,部分人员为“空挂户”,根本无法联系,无法核查管控。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涉诈重点人员核查管控困难较大。同时,部分群众防范反诈意识仍需进一步提升,事先防范还有差距。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本次督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决打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创新反诈、防诈宣传方式,动员全县群众积极投身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动,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举报网络电信诈骗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进一步落实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对涉诈重点人员摸排管控的主体责任,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集中摸排本地涉诈重点人员,落细落实拉网式补采补录和数据清理工作。深入摸准摸实涉诈重点人员,点对点的开展帮扶、教育、引导、管控。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诈骗;成因与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2-0092-01

一、背景介绍

网络技术让人们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犯罪日益频繁,犯罪形式不断升级,其中,网络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面对网络犯罪的高增长和蔓延趋势,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不断强化和完善各种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诈骗产生的原因

1.网络得天独厚的条件推动了网络诈骗的产生

究竟是什么特殊条件促使网络诈骗产生的呢?从网络的本身来看,它具备着很强的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传播速度快,跨地域,涉及面广,降低了诈骗成本;难以获取犯罪证据,给诈骗提供了一道保护锁。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助长了网络诈骗的产生。

(1)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你:首先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可以很好的掩饰犯罪分子内心的紧张与慌忙。

(2)快速传播,降低成本: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而且不受地域的限制,所以犯罪分子可以任意锁定诈骗对象,甚至是同时锁定几个诈骗对象进行诈骗,而这全部的过程不用犯罪分子离开座位半步,只需坐在电脑前轻轻点几下鼠标和打几个字就搞定了,不费吹灰之力,不用花费任何成本费用,就可以得到高昂的回报,属于空手套白狼的性质。同时,风险小也降低了经济成本。

2.法律上的不完善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使网络诈骗如鱼得水的发展

网络立法严重滞后促使了这些现象的产生: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2.建立假冒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3.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4.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信息。5.网址诈骗。不法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不仔细辨别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泄露。6.破解用户“弱口令”窃取资金。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用户贪图方便、在网上银行设置“弱口令”的漏洞,从网上搜寻到银行储蓄卡卡号,进而登录该银行网上银行网站,破解“弱口令”。7.手机短信诈骗。由储存手机号码的电脑控制的手机短信“群发器”大量发出虚假信息,以“中奖”“退税”“投资咨询”等名义诱骗受骗者实施汇款、转账等操作。还有使用一些以赠品、低价折扣等小恩小惠诱惑的陷阱。

3.在物质化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扭曲以及强大的社会压力感,把网路诈骗推向顶峰,趋势不断攀升。

“互联网特别适合于那些感觉被社会蔑视得人,形成支持性组织。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频繁的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之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读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根据塔尔德的社会偏离理论来分析,网络诈骗之所以会持续攀升是因为,社会中下层渴望社会进步,对新型奢侈品的需求增加,正如我们现在,生活在这个不断追求物质的社会,为了成功不择手段,以致把握道德操守的能力不断削弱,传统道德观念扭曲、崩溃,产生了这种偏离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把网络诈骗推向了顶峰。其实,网络诈骗只是反映文化的一种手段,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文化结构出现了偏差。

三、预防网络诈骗的方法

从主观方面:

(1)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主观警惕性。

(2)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不打开非主流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看有危险的各种不良网站.

(三)增强自我意识,不要盲目轻信他人。

从客观方面:

(1)制定、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规范网络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定:把有关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条例明确列入国家宪法中,使网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有法可依,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设立电子鉴证权威机构,确立电子证据效力,有利于对违法证据的搜集。

(2)实行上网实名制,加强网上身份认证,增强安全系数。

(3)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队伍,一方面对网络进行时时监督,实行轮岗制,保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对网络的监督和服务;另一方面,教授普通民众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民众整体的网络知识水平和上网素质,不容易上当受骗。

(4)加强群众监督,进行有效打击犯罪:做到人人绿色上网,人人监督,形成重点打击的严厉事态,遇到网络诈骗行为及时举报,加大舆论宣传、引导的规模,预防和消除预备犯罪行为,形成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和控制,最终把网络犯罪一网打尽!

参考文献:

[1](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美)特里・N・克拉克,译者:何道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6.

[2]张靓.试析网络诈骗产生的原因以及预防办法[J].经济生活文摘.2011.(01).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信用卡犯罪 预防 控制

作为一种方便携带、安全快捷的 现代 支付工具,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他人的财产权利以及金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面对信用卡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将出台刑事执法司法解释,以打击预防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的现状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所谓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我国立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 电子 支付卡。狭义的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欺骗发卡人或持卡人,达到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伪卡,使用废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近年来,为逃避警察的打击,信用卡犯罪已开始呈现集团化和科技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和方式:一是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行为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二是atm机上贴虚假告示。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谎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诱骗顾客按操作程序,将账户内资全转入指定活期账号。三是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四是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五是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六是克隆银行卡窃取资金。通过拾取被丢弃的取款凭条等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克隆银行卡窃取客户资金。七是利用普通卡片结合持卡人的卡号、密码制造伪卡。不法分子往往经过多次踩点后,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atm机上加装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盗码器和摄像设备,当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刷卡开门时,自动记录并发回银行卡磁条信息,同时通过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偷拍获取用户密码。八是恶意透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而后携款潜逃,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另一种是持卡人使用假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关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比如行为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假名骗领信用卡后大肆消费和透支;又比如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透支,使他人为己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来看,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客观上采用恶意透支、大肆消费的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

目前,我国主要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所谓预防,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一般要求发卡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加大对持卡人防范意识的宣传等;所谓控制,是指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如下:

(一)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二)加大防范意识的宣传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进行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事实上,防范意识弱也是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媒体等宣传机构一直注意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防范意识宣传,并及时为公众了许多自我保护窍门,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出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 法律 规定。后来,随着信用卡在大陆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在境内大量出现,故“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决定》。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内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由于卡类诈骗犯罪日趋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又出台了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强化打击银行卡犯罪;2005年全国人大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加重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虽然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执法机构与 金融 机构缺乏足够的交流与合作;执法机构内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缺失;投入不足,防范技术落后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我国信用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设专职人员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设立专职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不同的信用卡组织、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建立专职人员加强对情报的搜集,与相关部门相结合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加强 网络 警察的建设力度,打击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的行为。

促进银行和执法机构的合作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建立警方与银行之间的整体作战机制是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目前,我国信用卡组织和发卡人、警方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将有关欺诈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并使用专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但是,双方在沟通上缺乏必要的机制,信息共享上还不能做到互通有无。因此,发卡行要和警方密切合作,及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其实,凡与信用卡发行使用有关的行业应与执法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预先识别并警告诈骗活动的新动向、最新的诈骗手段以及及时锁定可能的诈骗目标。同时,警方也应通过警方和发卡行之间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自己所掌握的情报信息,做到及时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预防打击跨境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 经济 全球化的 发展 ,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升趋势明显,同时,犯罪人在境内犯罪后携款逃往境外的情形不断增多。基于此,我国的发卡行和有关执法机关还应加快与世界各种组织的合作,共同合作打击来自国际犯罪团伙的攻击。

综上所述,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犯罪的发生,要不断提高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同时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心理震慑,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持卡人、发卡机构以及商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 文献 :

1.单惟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4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等方式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过程迅速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最贴近客户的基层部门,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开展了防范电信诈骗集中宣传月活动。

宣传月活动期间,采取了以“厅堂网点+社区”模式,扩大了宣传阵地,为防范网络诈骗知识宣传搭建良好平台。坚持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制度措施的学习,及时转发身边查堵案例和上级行的风险提示。在厅堂网点的柜台区、网银区、理财区、自助区及其他显著位置均摆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卡片,由大堂经理进行发放并逐一介绍防范诈骗知识;柜面人员严格落实转账业务的提醒工作,做到观察转账客户的情况,对转账客户主动询问汇款用途、收款人情况及关系等,主动提示风险,防范网络电信诈骗。

同时,我行利用各网点位置优势,在附近商超进行宣传。业务拓展人员深入周边社区,向居民发放宣传材料并进行讲解,引导公众了解掌握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措施、掌握基本的应对方法。在社区活动中,为中年妇女、老年人等易受骗人群总结出几类常见诈骗手段:通过电话告知电话欠费,邮包有毒或枪支,社保卡被盗用等等借口,欺骗身份被盗,需转接公安,要求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然后告知用户名密码或者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并指导他们如何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以及注意个人信息防盗等。

XX银行XX分行将继续强化日常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在做好为民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通过服务客户、服务民生,切实保护公众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犯罪 防控对策

一、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复杂,发案数量多,损失大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诈骗得手,往往组成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有各种行业单位和自然人,还有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的各环节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持续上涨,所以案件的数值和损失也相当惊人,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性强

目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置假银行网站、在网上支付时安装盗码软件、利用电子邮件、截获电话银行资料、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盗码机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有的是直接发送短信、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他人信用卡、借机在持卡人交易时掉包等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有的勾结信用卡特约商户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等,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让人防不胜防。

(三)跨国、跨境作案特点日益突出

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少的国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组织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伪造信用卡集团通常在A国制造伪造的信用卡,在B国窃取客户资料,在C国写入磁条信息后再到他国消费,从制作到销赃犯罪分工细致,实施犯罪环节增加,形成一条结构严密的犯罪操作流程。

(四)犯罪隐秘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通讯的技术快速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也被用于实施犯罪。鉴于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为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及赃款的去向提供了机会。由此可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也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往往不直接继续持卡犯罪,而是将大量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或提现。从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只能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难度很大,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造成很多案犯无法定罪处罚。而对持有、贩卖假身份证者的处罚;或行为人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但还未实施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发条予以界定,从而引发了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3.缺乏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是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在信用卡发行条件、银行卡数据处理、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规范和统一。对于信用卡透支限额、提取数额、转账数额、违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规定不明确。立法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信用卡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在发卡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章,无序竞争,对发卡、担保及授权的条件把关不严,运行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利益更是随意经营,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处罚,导致信用卡诈骗频频发生。

2.工作人员、持卡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一些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特别是电脑、网络知识匮乏,不了解常见诈骗手法,识别能力差。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极不负责,发现疑点也不细追究,犯罪分子轻易逃避追究。而持卡人大多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信用卡密码设定简单,回执单乱扔,将信用卡外借他人等行为增大了信用卡使用的危险。

3.防范设施、网络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硬件防范设施还有待改进,大多数银行ATM机、特约商户在输入密码处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设置任何隔离设施,持卡人在操作时易被偷看并记录。另外,各商业银行软件网络建设不完善,虽已实现同一系统内部联网,但网络运行速度缓慢,还经常出错,跨行联网在一些地区未实现,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缺陷,在不同地区连续刷卡,屡屡得逞。

(三)打击信用卡犯罪存在的问题

1.银行本身出于竞争的需要、声誉及发展前景问题,即使自身受损也不实事求是地检举和上报犯罪事实,漏掉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打击,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疯狂作案。

2.对身份证、信用卡的管理不科学、不规范。身份证、磁条信用卡本身的科技含量低,保密性以及安全性差,新兴工具的出现给犯罪集团提供了技术支持,极易被伪造,且难以识别,成功率更高,给侦查设置了重重障碍。

3.案件侦查技术相对落后,难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信用卡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几乎不留痕迹物证,且经常流窜作案,异地销赃,给侦查工作增添了难度。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鉴于我国近几年信用卡诈骗犯罪持续升温,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系统、科学、有效的防控体系,采取积极防范手段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从根本上控制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发生。

(一)完善法制,加大处罚力度

1.完善《刑法》为制裁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将单位规定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证等行为应补充相应的处理依据;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盗窃信用卡数额等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强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可操作性。其次,对信用卡犯罪和相关犯罪做出从重处罚的规定。

2.加强信用卡管理立法,规范信用卡市场。要消除信用卡犯罪的隐患,必须有远见卓识,在积极开拓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加强立法工作将信用卡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目前,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法规,对信用卡的准入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等方面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制止和惩处盲目发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时机成熟了,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信用卡市场法律,以加强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信用卡规章制度和运行防范机制,加强业务管理。加强申领人资信调查、授权审批制度、发卡机构催收制度、客户信用信息跟踪制度、信用卡数据处理、技术风险管理、网络建设、严格的操作制度等一系列信用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

2.提高信用卡的技术含量,完善服务手段。针对当前信用卡很容易被窃取、涂改和伪造,信用卡服务系统应该加快技术改造,以IC智能卡取代磁条卡,加印持卡人的照片、指纹识别等增加信息存储量。开发先进的防伪应用软件和研制伪卡鉴别仪,加大防范力度。

3.加强对持卡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银行在持卡人领取、保管、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对预留签名、密码设置、遗失挂失、消费、提款、业务查询等问题要加大对持卡人的安全防范宣传,密切加强与发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从持卡人自身增强防控能力。

(三)建立健全预防打击机制

1.建立信用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面对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全社会都应当大力倡导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与氛围,同时个人本身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主动的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的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

2.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首先,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智能犯罪,从作案手段到侦查途径、取证方式都有别与其他性质的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要有一支既精通公安侦查业务,又懂信用卡业务知识的专门队伍,加强专门手段建设,才能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其次,公安机关应该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防范和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协作机制,加强预警机制建设,防患于未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卡诈骗案件的发生。

3.积极加大打击力度。首先,警银联合,防范打击,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各信用卡特约商户,积极动员发卡银行在各商户单位中建立自动报警和图像监控等装置,并与公安机关的高科技手段为支撑的有线无线通讯、图像监控、微机管理、区域报警工程并用。其次,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公安机关应该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转变传统观念,采取以快制快的战术,及时弄清案情,扩大线索,及时堵截,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再次,加强侦查协作,通过案情通报畅通信息渠道,在布控守候、查证取脏等方面密切配合,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金融知识;金融诈骗;防范意识;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194-0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服务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日益发展,然而与之相对的,金融诈骗和电信诈骗等外部欺诈风险呈现高发态势,金融诈骗的案发率不断加大,逐年呈上升态势,并且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不仅对普通民众财产安全的威胁日趋严峻,对资金安全、社会声誉乃至经济正常运营也造成严重威胁。

一、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的项目,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

集资诈骗罪具有诈骗手段特殊性、行为方式特殊性、被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财务的所有权,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二)保险诈骗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一种较新型的金融诈骗――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利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违反保险法规,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保险诈骗活动。

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为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极大地社会危害,同时严重危害了保险业的发展、危害了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网络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服务方式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大的便利性和更高效率的同时,也成为金融诈骗的“重灾区”。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负产品”,即网络犯罪者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或者其他私密信息,并利用这些私密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骗取财产的案件。

随着互联网的告诉发展,各种各样的骗子渐渐地认识到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存在着丰富的可利用的诈骗资源,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带了巨大的危害,给互联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加之此类案件取证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力度。

(四)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即犯罪分子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电话诈骗现已蔓延全国,常见的诈骗手段多达几十余种,例如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例如先拨通受害者电话,与受害者进行简单沟通,利用受害者缺乏防范意识的心理,在受害者处取得信任获得好感,进而编造谎言,向受害者借钱,让受害者汇钱到指定的账户。

犯罪分子通常准备充分,会精心编制固定操作流程,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资料并对诈骗过程进行编排,假借名义,寻机骗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使人民群众蒙受了很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数量金额大、领域广

近几年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增多、触及的领域扩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5年猎头网站收到的有效理赔申请的网络诈骗举报总金额达1.27亿元人民币,人均损失超过5 000元,在2015年上半年央行更是破获了涉案金额高达8 000余亿元人民币的洗钱案件。

(二)犯罪分子增多、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从近几年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参与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与景荣服务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屡见不鲜,团伙作案占据主体。由于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作案需团伙配合,很多重大案件内外勾结,行业内部人员参与其中。

(三)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科技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手段由线下转换为线上,由原始的伪造变为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手机、电脑都是他的作案工具。

(四)危害严重,损失巨大

金融诈骗的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的财产权益,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2)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声誉、资金、发展趋势造成一巨大的影响;(3)扰乱了金融秩序、经济形势,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4)对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对社会有一定的腐蚀影响,易引发等作风。

三、金融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1)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普及金融知识和传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2)加强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提高工作人员金融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3)机构管理层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远离违法盈利。

(二)提高群众的道德意识,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1)加大对金融诈骗作案手段、特点及防范要点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防骗能力”和金融素养,特别是做好对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人群的金融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2)围绕基本金融知识、金融诈骗概念、防范措施等内容向市民进行宣讲,并重点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日常生活防范意识的风险提示,做到金融知识精准投放、入脑入心。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监控能力,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1)加大公司内部的审计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地位,真正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广开言路、拓展途径、严酷打击、刻不容缓;(2)司法部门要依法坚决查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扰乱经济秩序的金融诈骗、经济犯罪;(3)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打击金融诈骗的国际和地区协作必须加强,虽然一些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身在境外,但我国司法部门仍对其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刑法》规定可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金融诈骗进行实地打击协作,就是金融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把住最后一道关口。因此,纵使这些电信诈骗嫌疑人躲在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绳之以法,如此方能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