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例6篇

逻辑学的基本功能

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文1

关键词:数字逻辑 课程体系 计算机 构建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b)-0155-02

在20世纪80年代,内蒙古自治区的高等院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都相继开设了“数字逻辑”这门课程,至今开设的有《数字逻辑基础》、《数字逻辑设计》、《数字逻辑与数字电路》、《数字逻辑与数字系统》专科及高职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本科是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讲授的内容也相同,有的则侧重于数字逻辑理论知识的介绍,有的则侧重于数字逻辑实验及电路设计的介绍,有的则兼顾两者。虽然各院校讲授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对该课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重要性都有了一定的认识。由于“数字逻辑”课程已开设二十多年,而且其覆盖的专业门类较多,涉及的学校类型各异,因此各校在进行“数字逻辑”教学时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中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1 “数字逻辑”课程的地位及作用

学生对“数字逻辑”课程的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其自身以后的学习、工作及其职业发展方向。他是计算机科学与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

2 “数字逻辑”课程体系的构建

我们在分析和研究部分高等院校“数字逻辑”课程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民族学院教育的特点,构建了民族学院“数字逻辑”课程的课程体系。

2.1 “数字逻辑”课程概述

“数字逻辑”课程作为高等院校计算机科学与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一门重要的课程,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历史、现状、未来及研究方法,为学生今后从事相关的技术研究及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2.2 “数字逻辑”课程性质

适用专业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

授课时数:54学时;

实践时数:36学时;

实训时数:10学时;

先修课程:计算机组成原理、逻辑学、数字电子技术、计算机语言(其一)。

2.3 “数字逻辑”课程内容

“数字逻辑”课程体系应由数字逻辑理论知识、实验及实训三大部分组成。

2.3.1 理论知识

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系统了解数字逻辑的发展历史、现状、未来及研究方法,从而全面了解掌握数字逻辑概貌。

从学科特点、学科形态、历史渊源、发展变化及知识组织结构考虑,“数字逻辑”课程理论知识应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1)数字逻辑基本概念;

(2)数字逻辑发展简史;

(3)数字逻辑硬件技术与软件技术介绍。

具体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

2.3.2 实验

数字逻辑技术和电路设计方法是实验环节需要学生掌握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TTL集成电路的逻辑功能及参数测试;

(2)集成逻辑门的连接和驱动;

(3)组合逻辑电路的设计-采用小规模集成器件;

(4)数据选择器的应用;

(5)触发器的逻辑功能测试;

(6)计数器及其应用;

(7)移位寄存器及其应用;

(8)555定时器电路及其应用;

(9)计数译码显示电路的设计(如表1)。

2.3.3 实训“自动电子钟”

实训环节的主要目的是训练学生掌握本系统利用8254定时/计数器产生的固定频率的脉冲作为8255可编程芯片的中断信号,来控制数码管的显示及小键盘的按键处理,实现电子钟的计时、按键控制等功能。具体内容如下。

(1)电子钟基本功能的实现;

(2)电子钟按键功能的实验;

(3)显示的实现。

3 结语

该课程体系是在分析和研究部分高等院校“数字逻辑”等课程教学实践基础上构建的,但是由于各院校开设“数字逻辑”、《数字逻辑基础》、《数字逻辑设计》、《数字逻辑与数字电路》、《数字逻辑与数字系统》等课程时间不同,并且各个环节的教学都还处于探索研究的阶段,因此,该课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实用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检验和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袁东明,史晓东,陈凌霄.现代数字电路与逻辑设计实验教程[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3.

[2] 李景宏.数字逻辑与数字系统[M].4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社,2012.

[3] 何建新.数字逻辑设计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4] 徐尚中,崔仲远.高校《数字逻辑》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与探讨[J].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10(9).

[5] 陶黄林,帅晓勇.虚拟现实技术在《数字逻辑》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探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7(12).

[6] 孙怀东,饶连周.基于EDA技术的电子技术教学研究[J].机电技术,2011(2):143-146.

[7] 孙建国,武俊鹏,张国印,等.数字逻辑虚拟实验教学研究[J].计算机教育,2009(8).

[8] 胡芳,赵亮方.多媒体在电工电子基础实验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9(5):21-22.

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文2

关键词:课程改革;工作任务;课程项目;技术情境;教学导航

作者简介:陈丽茹(1962-),女,辽宁开原人,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副教授;刘莲秋(1964-),女,辽宁盖州人,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副教授。(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093-02

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教育行业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在教育部和财政部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院校建设政策鼓舞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级应用型、技艺型人才为目标。这类人才主要是在不同行业、企业的工作和生产过程中负责管理、监督、检测、分析、技术服务等几项工作。因此,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正进行较大规模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要求高职专业的学生除了具备必要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解决工作生产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适应今后的工作。

“电子技术”分为模拟电子和数字电子两大部分,在教学中从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着手以掌握知识和技能为根本、以工作方向为培养目标、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强调把完整的工作过程及其操作要求作为课程内容。当工作过程导向课程运用项目载体设计学习情境时,这一工作过程实际上就成了完成具体项目的自始至终的步骤。通过课程分析和知识、能力、素质分析,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了“以工作任务为中心、以课程项目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掌握课程技术原理及应用方面知识体系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使学生在完整的工作过程中培养应对复杂技术情境的能力。在教学中以典型电子电路制作的工作任务为中心,以多模块应用为切入点,引入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在具体应用电路的制作过程中开发创新思维,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并构建相关的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

一、模拟电子技术教学导航

模拟电子技术是研究对仿真信号进行处理的模拟电路的学科。它以半导体二极管、半导体三极管和场效应管为关键电子器件,包括功率放大电路、运算放大电路、反馈放大电路、信号运算与处理电路、信号产生电路、电源稳压电路等研究方向。

理论知识:基本半导体知识、放大电路、集成运算放大电路、直流稳压电源。

技能训练:常用元件的识别与测量、放大电路性能分析、集成运算放大电路基本应用。

1.模块1:半导体器件

(1)知识重点:半导体基础知识;半导体二极管外部特性;晶体三极管外部特性。(2)知识难点:半导体PN结。(3)教学方式:从半导体PN结入手,简单介绍半导体的基本结构与工作原理。结合实践教学,重点掌握半导体的外部特性。(4)技能要求:二极管与三极管的简易测试。

2.模块2:放大电路

(1)知识重点:放大电路的基本组成;放大电路的分析;多级放大电路的极间耦合;负反馈对放大电路的性能的影响。(2)知识难点:放大电路的分析;放大电路的负反馈。(3)教学方式:从基本放大电路入手,介绍放大电路的静态与动态分析、多级放大、电路反馈;结合实践教学,重点掌握放大器的外部特性。(4)技能要求:放大电路静态工作点的调整与动态参数测试。

3.模块3:集成运算放大器

(1)知识重点:集成运放的结构和特点;基本运算电路;集成运放的线性应用电路。(2)知识难点:集成运放的线性应用电路。(3)教学方式:从理论集成运放条件入手,掌握各基本运算电路和电压比较器的功能;结合实践教学,重点掌握集成运放的外部特性。(4)技能要求:电路的调整与测试。

4.模块4:直流稳压电源

(1)知识重点:整流与滤波电路;稳压电路;开关电源。(2)知识难点:开关电源。(3)教学方式:从二极管整流特性、电容器充放电入手,讲解整流、滤波电路;稳压电源重点讲授集成稳压电路和开关电源。(4)技能要求:电路的调整与测试。

二、数字电子技术教学导航

数字电子技术主要研究各种逻辑门电路、集成器件的功能及其应用,逻辑门电路组合和时序电路的分析和设计、集成芯片各脚功能。随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用数字电路进行信号处理的优势也更加突出。为了充分发挥和利用数字电路在信号处理上的强大功能,可以先将模拟信号按比例转换成数字信号,然后送到数字电路进行处理,最后再将处理结果根据需要转换为相应的模拟信号输出。

理论知识:集成门电路与组合逻辑电路、时序逻辑电路、波形产生与整形电路、中规模集成电路应用。

技能训练:组合逻辑电路应用、时序逻辑电路应用、逻辑电路限定符号识图。

1.模块1:数字电路基础

(1)知识重点:数字脉冲信号;二进制与8421BCD码;基本函数与逻辑运算;逻辑函数的化简和变换。(2)知识难点:逻辑函数的化简和变换。(3)教学方式:从二进制与逻辑函数基本规则入手,学习逻辑运算规则、逻辑函数化简与变换。(4)技能要求:逻辑函数的化简和变换。

2.模块2:组合逻辑电路

(1)知识重点:基本逻辑符号及意义;门电路的逻辑功能和基本特性;组合逻辑电路的分析常用组合逻辑电路的逻辑功能。(2)知识难点:基本逻辑符号及意义;组合逻辑电路。(3)教学方式:从基本原理与逻辑符号读解入手,重点介绍电路的逻辑功能与外部特性。(4)技能要求:基本逻辑符号读图;门电路和组合逻辑电路。

3.模块3:触发器

(1)知识重点:各类触发器的逻辑功能;触发器限定符号及其意义。(2)知识难点:触发器之间的转换关系。(3)教学方式:借助限定符号意义读解,帮助理解各种触发器的逻辑功能与控制方式;结合实践教学,重点掌握电路的外特性。(4)技能要求:触发器的逻辑功能测试。

4.模块4:时序逻辑电路

(1)知识重点:时序逻辑电路的特点;时序逻辑电路的限定符号及其意义;寄存器;集成计数器应用。(2)知识难点:集成计数器应用;限定符号及其意义。(3)教学方式:从触发器入手,由D触发器构成寄存器;由T和T触发器分别构成同步和异步二进制计数器。借助限定符号的意义来理解时序逻辑电路的逻辑功能。结合实践教学,重点掌握电路的外特性。(4)技能要求:常用的相关集成电路的应用。

5.模块5:波形产生与整形电路

(1)知识重点:555定时器;多谐振荡器与单稳态电路;施密特触发器;石英晶体振荡器。(2)知识难点:555定时器;多谐振荡器。(3)教学方式:以555定时器为重点,介绍多谐振荡器、单稳态电路和施密特触发器的功能。重点掌握电路的外特性。石英晶体振荡器从阻抗频率特性入手。(4)技能要求:常用的相关电路的应用入手。

三、电路组装、测量与调试教学导航

电子电路组装、测量与调试在电子工程技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电子产品都是由设计焊接组装调试形成的,焊接是保证电子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最基本环节,调试是保证电子产品正常工作的最关键环节。

理论知识:常用电子仪表、电路的装配、调试与测量知识。

技能训练:常用电子测量仪表的使用、常用电路元件与数字集成电路测量、电路的装配与调试。

1.模块1:常用电子仪器知识重点

(1)知识重点:双踪示波器;半导体管特性图示仪;毫伏表;信号发生器;集成电路测试仪。(2)知识难点:双踪示波器;半导体管特性图示仪。(3)教学方式:重点讲授电子仪器的操作和使用方法。(4)技能要求:仪器的基本操作方法;半导体特性测量。

2.模块2:电子元器件的识别与简易测量

(1)知识重点:电子无源元器件;电子有源元器件;表面安装元器件。(2)知识难点:表面安装元器件。(3)教学方式:重点讲授各种电子元器件的识别与选用方法。(4)技能要求:元器件的识别与选用方法、常用数字集成电路测试。

3.模块3:电路的装配、调试与测量

(1)知识重点:装配、焊接工艺;电路测试与测量。(2)知识难点:电路测试。(3)教学方式:介绍电路装配工艺,分析电路测试与测量基本方法,结合实训进行教学。(4)技能要求:电路装配、测试与测量。

四、电子电路仿真教学导航

电路仿真技术是近十年来在电子技术研究领域的一场革命。设计人员利用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强大功能,在电路模型上进行电路的性能分析和模拟实验,从而得到准确的结果,然后再付诸生产,极大地减少了实验周期和试制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受到了电子生产厂家的一致欢迎。现在,电子仿真技术已成为电子工业领域不可缺少的先进技术,因此为了确保电路设计的成功,消除代价昂贵并且存在潜在危险的设计缺陷,就必须在设计流程的每个阶段进行周密地计划与评价。电路仿真给出了一个成本低、效率高的方法,能够在进入更为昂贵费时的原型开发阶段之前,找出问题所在。

理论知识:EWB与Multisim平台基本知识,Multisim在电子仿真实验中的应用。

技能训练:模拟电路电子仿真和数字电路电子仿真。

模块:电子电路仿真。

(1)知识重点:Multisim平台的使用;Multisim在电子仿真实验中的应用。(2)知识难点:Multisim软件的使用。(3)教学方式:从电子实验实例入手,学习Multisim软件的使用,在学会使用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知识,完成电子实验的仿真。(4)技能要求:用Multisim进行电子仿真的方法。

五、综合实训项目――有源多媒体音箱的设计与制作

1.知识要求

掌握模拟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的综合应用思路;掌握电子产品综合设计的基本思路。

2.技能要求

能进行电子电路的综合制作调试;能有条理地撰写设计说明书;能对设计项目进行总结展示。

3.教学任务

通过有源多媒体音箱的设计、制作及测试,掌握电子产品的设计流程及注意事项,学会元器件的特性测试和电路组装、测试,熟悉电子产品组装的工艺要求及生产过程。

4.教学活动设计

(1)通过让学生利用图书馆、上网等手段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师指导下对有源多媒体音箱进行设计,掌握电子产品的设计流程及注意事项。

(2)在校内生产线的工作岗位上,根据所设计电路选择元器件,进行元器件的性能、参数测试。规划电路板,进行元器件的布局和印制电路板的制作。完成各部分电路的焊接、组装,对已经组装的电子产品进行参数测试及调试,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3)要求学生撰写实践报告及产品说明书。

5.相关知识

(1)理论知识。元器件的识别、测试方法;印制电路板的制作,元器件的布局;焊接工艺、电路调试方法;产品说明书的撰写。

(2)实践知识。元器件的选择、测试;印制电路板的规划和制作;元器件的焊接、组装;电路的调试及参数测试;实践测试报告的编写。

“电子技术”课程的教学改革就是以职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运作平台。因此应将该课程实训的内容和电子元器件及电路的研发实验、生产流程与企业结合到一起,通过校企合作,学生以一个普通职业人的身份,真正达到工学结合的课程改革。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Z].教高[2000]2号.

[2]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4]1号.

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文3

[关键词]法社会学;法律逻辑;概念与特征;思维形塑功能

一切与法律相关的理论或实践行为的产生,都源自于对法律这一特殊社会规则的恪守与践行。在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集合体中,法律规范虽然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却具典型性和重要性。这不仅源于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阶级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质,而且还与它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以其特有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护并巩固着其所依赖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逻辑起点和思维方式,而且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思维运行规律;与此同时,这些特殊的思维逻辑特质也会对整个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意识产生一定的思维形塑功能。

一、逻辑的概念与本质

“逻辑”一词与人的主观思维有密切联系。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逻辑总是被等同于思维,研究逻辑就是研究人的主观思维或者意识观念反映出来的思维存在和方式方法。但是,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这种观点实际上片面的。虽然思维本身虽然变幻莫测,难以捉摸,但是,它在自身的发展、变化、完善过程中总是会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那么,从这一点来看,思维具有相对的客观性。进一步讲,思维呈现出来的相对的客观性和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的逻辑息息相关。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服务社会存在。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总是会呈现出可以被人类掌握和认识的规律性,另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的这种规律性时时刻刻会受到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逻辑的制约。倘若不承认这一观点,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和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

列宁给予逻辑的定义,否定了逻辑的纯粹意识性或纯粹思维性,而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揭示了“逻辑”一词的物质性、客观规律性。概而言之,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逻辑就是客观事物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内在原理。从概念外延的角度来看,“逻辑”包括物质世界的逻辑和意识世界的逻辑两个层面:物质世界的逻辑决定着意识世界的逻辑;意识世界的逻辑服务并反作用于物质世界的逻辑。那么,逻辑的本质是什么?一言以蔽之,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个体在参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因为客观环境(社会文化、社会制度)、主观能力(信息数量和质量、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限制,他们都不是每时每刻都与自己所认识的对象亲密接触,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逻辑思维形式(概念、命题和推理)及其基本规律进行判断和推理的,从而来完成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通过遵循科学、规律,发掘存在于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及其相互关系,而且由已知获得未知的过程。

二、法律逻辑的概念

法律逻辑是法律这一社会规范在其产生、发展、消亡过程中凸显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如前所言,思维本身变幻莫测,而且存在的形式及其规律往往复杂多变,所以,对于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我们唯有从不同的层面剖析之,才能科学认识和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在法治实践中,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必须要符合本民族国家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社会逻辑。

(一)横向层面与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横向观之,法律逻辑就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即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是建立在普通逻辑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基础之上的,不能违背普通逻辑基本的存在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必须时刻体现法律的基本特性、功能、规律和价值取向。

2、纵向观之,法律逻辑可以升华为法律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中折射出来的具体的、历史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因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思维的逻辑与思维的历史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认识的逻辑,不过是客观世界发展的反映形式。离开客观世界的物质基础的逻辑范畴,是不可思议的,是抽象的、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所以,进一步讲,法律的这种纵向层面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依赖于其所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深入到法律这一客观事物本身所依赖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去,那么我们就可以发掘、认识和把握法律在这一历史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与规律。这恰恰是法律逻辑在纵向层面表现出来的内涵。

3、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共时性和普遍性特征,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与规律,这是法律全球化的逻辑基础;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拥有差异性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不同民族国家中存在和发展的特殊形式与特殊规律,这是法律地方化的逻辑基础,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像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

(二)静态层面与动态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静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过程中业已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表现的较为稳定、保守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譬如,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为一种被视为普遍性的基本概念,比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等;某种基本的法律推理类型也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并被视为“普适性”或者“不会轻易改变”的推理形式,比如“审判三段论”: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某种基本的法律存在形式规律,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某个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审判思维模式,比如明代以海瑞为代表的地方司法行政人员践行和追求的审判思维模式,这一思维模式曾被苏力先生概括为“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的“海瑞定理”,以及中国当下凸显司法能动性的“情、理、法”辩证统一的审判思维模式。

2、动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凸显出来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不同的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是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譬如,在某一长时段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法律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或在法律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其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如中国古代“始于魏、晋,成于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正统”[6]373法律儒家化这一法律演进过程,它一方面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思维演进的路径变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暗含着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再比如,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法官审判思维模式的变化及其规律也可以视为动态意义上法律逻辑的表现。

3、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保守性”和“稳定性”的特质,它是经过长期演进和发展而逐渐沉淀下来的、被视为一种“普适性”的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及其内在的稳定的规律,它不仅维持和巩固着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统一性与保守性,而且也为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和同一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继承奠定了逻辑基础。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变化性”和“可塑性”的特质,认识和把握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可以为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进步提供历史性的逻辑依据。

(三)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在政治国家层面,法律逻辑是政治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在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7]5“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依靠公共权力推进和建构下,法律逻辑自然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政治性和强制性,而且,还与本民族国家特殊的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密切相关。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一般集中体现在民族国家的宪法法理和宪法体制中。

2、在公共社会层面,法律逻辑是指,公共社会的非公权力主体在与法律的制定、实施、运行过程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合作与对抗中,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自发形成的规范化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9]197简单言之,公民最关心的往往是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性、政治性很强的事务,在他们看来,虽然不能说是虚无的,至少可以被视为是不重要的。与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相比,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带有很强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它一般集中体现在公共社会的法律意识、守法状态以及日常行为习惯中。

3、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性凸显着政治国家法治层面政治需求与政治层面的法治需求;公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典型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凸显着公共社会自身的法律需求与政治需求。较之法律逻辑的纵向、横向层面和静态、动态层面,法律逻辑的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对抗,甚至须臾不可离。在良性互动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为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指明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治方向;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可以为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注入新的活力和提供合法性的社会支撑,两者会暂时的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统一。在激烈对抗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便会失去公共社会的信任,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或者遭受政治国家的压制,或者依靠改良、革命的手段来获得政治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两者则会暂时的出现“上下衔接失范”的局面。

三、法律逻辑的特征

法律逻辑的特征不仅依赖于法律这一社会规范自身的特点、功能、历史发展、价值取向,而且还依赖于它所产生的具体的、历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弄清楚法律逻辑的特征,我们才能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律逻辑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严谨、坚定、刚性的规则意识是法律逻辑区别于道德逻辑、政治逻辑最为集中的表现。一个具有典型法律逻辑思维的法律职业主体,他所具有的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可以包括:对规则的恪守与维护;对规则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关怀与思考;对规则正当实施和权利救济的期待;对规则治理功能的信仰。这里的规则不仅仅包括法律,它可以囊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一切社会规则。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法律逻辑的首要特征,具有根本性和原则性。它是法律逻辑其他特质的基础。在实践中,那些被世俗讥讽为“呆板”、“不懂得变通”、“恪守规则”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事实上就是法律逻辑所特有的规则治理理念的典型表现。

(二)行走在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及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通过‘理念’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经常如铁路上的转辙器一般,规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行动”。在规则治理理念的支配下,法律逻辑思维外化为具体的行为方式,那便是:面对任何事件,始终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和合理合法证据之间建构着三者之间的联系,寻找规范依据、发现事实真相、重新分配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践行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古老意义的“三段论”模式时常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事实上,将这种三段论正当化、合理化的平台恰恰是合理合法的证据链条,而这三者综合起来便就是法律逻辑的这一特征: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

(三)对权力、身份、地位的拒斥。这一特征既是法律逻辑内在特质衍生的结果,又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历史选择的结果。一方面,以规则治理为基本理念,且外化为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就意味乃至决定着法律逻辑必须要凸显另一特征:对权力、身份、地位等非法律因素天然的拒斥。另一方面,纵观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史,法律的推行始终面临着与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合作与抗衡,也就是说,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必然会与诸如政治权力、道德观念、宗教规范等上层建筑的其它构成要素进行博弈,所以,在逻辑层面,法律逻辑也必然与政治逻辑、道德逻辑、宗教逻辑等发生摩擦与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一部与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合作、抗争抑或媾和的历史。不过,即便如此,人类社会的法律如何发展,直至今天,它始终坚守着正义的底线以及捍卫着人类社会的终极文明,原因就在于:至少在应然层面,出于对规则的恪守以及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律逻辑时刻都对权力、身份、地位等这些可能会对规则以及公平正义产生挑战与威胁的事物保持高度的警惕,乃至拒斥。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天然拒斥,是法律逻辑理性化的表现,而且与法律本身捍卫的终极价值目标须臾不可离。

(四)多变性与稳定性。纵向层面与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及静态意义概念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概念,它们皆凸显了法律逻辑的一个历史性特征,即稳定性与多变性。依据法律逻辑特征的内部体系而言,法律逻辑的稳定与多变也是法律与权力、身份和地位之间抗衡、合作乃至媾和过程的典型表现。

1、与法律制度本身相比,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具有较强的多变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多变性与难以捉摸有很大关系,“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11]72所以,思维、观念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实用性有很大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只保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规范实乃一纸文本,缺乏制度和人事的保障,便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而这种操作性与实用性便赋予了法律操作主体(执法者、司法者)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如此一来,有了法律操作主体的介入,以及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和实现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目的,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肯定要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比如: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与时俱进;法律推理的方式和方法也要不断迎合民族国家的政治需求和社会需求。

2、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在多变的情形下始终会呈现出一定规律性,这又凸显了法律思维的稳定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联系,思维虽然瞬息万变,但是,它一旦趋于成熟,便不会轻易改变,否则每一个思维主体便会变得难以捉摸,无法被认知,法律思维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意义上,我们只需在某一长时段的、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内的法律文本中就可以发掘出法律规范在此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普适性”的存在形式,而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依托的载体,恰恰会折射出具有稳定性的法律思维。比如,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伴随着朝代更替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特点,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它始终保持着方向和结果的稳定性:在发展方向上,礼法合一趋势明显;在结果上,将具有个性化、依靠内心自律和社会舆论实施的“道德”、“伦理”与具有普遍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融合起来,逐渐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独特方式:即用消极的“刑”与积极的“礼”共同规制人们的行为,实现政治的稳定性。而且,恰恰是这种稳定性凸显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独特性,且与西方文明区别开来。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多变的法律存在方式中,发掘其合乎民族国家政治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稳定性因素。

(五)社会性与多元性。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之于多变性与稳定性;多元性之于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以及法律逻辑在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层面具有的特殊性内涵。

1、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法律逻辑具有多变性和稳定性,对于法律思维存在规律的发掘,单单依靠对法律文本的描述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唯有从法律的实施、运行、遵守的具体过程中才能发掘出法律逻辑的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这就是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要深入社会关系,在法律实施、运行和遵守的具体的细节过程中观察、体验和捕捉法律逻辑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就某一个历史时期而言,一方面,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法律制定主体(立法者)在制定、认可、修缮法律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法律实施主体(司法与执法者)在具体的操作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守法主体在认知法律和服从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等,这些都必须成为发掘法律逻辑过程中必须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定、实施和遵守所依托的具体的制度和机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逻辑、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守法服务程序等,这些载体所暗含着的思维存在及其规律也必须被关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超越法律文本,最终发现“活”的法律在实施、运行和遵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可以被认知、把握的思维存在。

2、法律逻辑的多元性。一方面,因为法律逻辑具有社会性,而且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结构本身就蕴含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阶层、社会文化、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所以,国家层面的法律在与这些纵横交错的社会结构发生联系时必然会衍生出多元化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另一方面,法律逻辑所具有的政治国家层面和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内涵也赋予了它自身的多元性特质,至少,它不具有一元性,因为法律逻辑始终在政治国家和公共社会的矛盾统一中寻找平衡,它既要迎合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又要顾及公共社会自身的自发性的思维逻辑,所以,它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回旋的余地,也就是多元特质。

四、法律逻辑的思维形塑功能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思维与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并服务于社会存在。法律逻辑的归宿便是服务于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来发挥自身对法学学科体系逻辑、法律实践活动逻辑以及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思维形塑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形塑。法律逻辑形塑着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任何法学分支学科体系的建构必须要遵循法律逻辑的要求。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不仅要符合普通逻辑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法律逻辑的特殊要求,概念必须要遵循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命题必须要客观真实;推理必须符合逻辑基本规律。再者,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构建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必须要遵循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命题的形式规范,而且各个体系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符合法律逻辑的一般要求。

(二)法律实践活动逻辑的形塑。它形塑着法律实践活动的逻辑思维存在和思维运行规律,使一切法律实践活动都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典型的法律逻辑,就是要在遵循一般逻辑思维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以及证据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推理、论证和定论,坚决杜绝一切非法律因素的不合理的介入,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尤其在诸如侦查和审判这些会对法律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活动中,逻辑思维的科学与否往往会对案件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产生直接性或重大影响。在司法侦查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除了裸的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往往在“有罪推定”和“重口供、轻证据”这两个主观性和臆断性较强的思维观念影响下,并辅之以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的手段,从而得出了错误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结论。所以,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司法侦查人员必须要严谨、科学的行走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证据之间,三者不可分割,否则因错误推理导致的冤案、错案在所难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要具备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在浩如烟海的卷宗中,抽丝剥茧,理清事实、法律规范和证据之间的合乎逻辑和正义的联系,避免“先入为主”的思维怪圈,如此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审判奠定思维逻辑基础。

(三)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形塑。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延续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典型表现。从积极的角度而言,人类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规则约束自身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规则推动社会的前进;从消极的角度而言,恰恰是因为有了规则,有了标准,人类社会的行为才不至于变得杂乱无章。规则本身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依赖于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对其具有强烈的反作用。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逻辑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法治社会的物质环境,同时,它又反过来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其意义在于造就社会各个主体的规则意识,尤其是法律规则意识。基于此,造就规则意识也是法律逻辑之于法治社会的思维形塑功能。

五、结语

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而且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这一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逻辑。我们必须立足实践和理论两个视角多层次、多维度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功能;我们既要看到理论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一般性意义,又要看到实践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特殊性表现。对于一个民族国家而言,要想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逻辑理论体系,并使之在本民族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中真正的发挥思维形塑功能,那么,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从符合自身历史逻辑、政治逻辑、社会逻辑的国家治理实践和法治实践中来发现、挖掘以及完善法律逻辑概念;二是,要从自身特有的历史进程和文化进程中认识、理解和把握法律逻辑展现出来的一系列特征:规则治理的信仰,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拒斥,多变性和稳定性,社会性与多元性;三是,以实践为导向,以制度为保障,来充分发挥法律逻辑对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思维形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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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文4

一、课程特点与教学存在的问题

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是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电力系统自动化、电气自动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基础课,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课程。本课程的主要特点是:实践性强,系统性强,逻辑思维强。本课程作用与任务是:通过学习数字系统逻辑分析与设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使学生学会使用标准的集成电路,掌握典型数字电路的分析方法以及常用数字电路的分析和设计方法,使其逐步具备独立分析与设计数字逻辑电路的能力。当前,该课程在网络教学中采用视频录像教学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只有理论部分,缺少实验评价。

二、基于Mulitism软件的教学方法改革

(一)Mulitism软件简介

Mulitism是美国国家仪器公司推出的电路原理设计、电路功能测试的虚拟仿真软件,是早期的ElectronicWork-bench(EWB)的升级换代的产品。Mulitism元器件库包含了数千种电路元器件供仿真实验选用,虚拟测试仪器仪表种类齐全。该软件特色体现在它将各种虚拟仪表非常逼真地与电路原理图放置在同一操作界面上进行各项参数和波形的测试,以图形化的方式消除了传统电路仿真的复杂性,它具有详细的电路分析功能,可以设计、测试和演示各种电子电路。

(二)Mulitism在教学中的具体使用

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点可划分为两大类,即组合逻辑电路和时序逻辑电路。在组合逻辑的教学中,以逻辑代数、基本逻辑门、逻辑函数、基本逻辑电路为基础;在基本逻辑门视频录像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真值表进行讲解,而采用Mulitism可通过逻辑门、开关、LED显示器进行直观实验式教学;在逻辑函数视频录像教学中重点讲解公式化简、卡若图化简,规则繁琐通常需6个左右课时进行讲解,而采用Mulitism可利用其逻辑函数转换器实现真值表、逻辑函数、逻辑电路、逻辑表达式化简相互之间转换,因此可大大减少课时。组合逻辑的常用逻辑功能芯片教学中,需掌握编码器、译码器、译码显示器、数据选择器、加法器、比较器,在时序逻辑的教学中触发器、寄存器、计数器是重点,也是本门课程的难点,这些知识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视频录像教学中只能理论讲解,而采用Mulitism可实现实践式教学,可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同时又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继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三)Mulitism在具体知识点上的教学示例

以六十进制计数器为例进行Mulitism教学示例。六十进制计数器的讲解分为三个步骤进行教学。

1.在PPT中介绍

Mulitism中典型的计数器芯片74LS161N,74是个系列名,LS是低功耗,161是型号,N表示民用产品。它是一块四位二进制数计数器,可用一块74LS161N设计成十六进制以内的任意进制计数器,用多块74LS161N级联可设计出任意进制的计数器。

2.在PPT中讲解

74LS161N芯片的清零、计数、保持、同步预置数四种功能,结合Mulitism仿真进行教学。在Mulitism仿真中教学能让学生直观接受,达到一边理论教学、一边实验示范的直观学习效果,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效率、学生的学习效果。课后学生可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反复仿真实验。

三、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文5

【关键词】基础性;工具性;影响力

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是用来构建人类思想的工具。作为一门支柱性学科,逻辑能够促进社会朝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不管是创新人才的教育培养,还是科学理论的建立以及技术的进步,都与逻辑紧密相关。而目前在我国,逻辑学并没有获得与其自身相符合的社会地位,而且存在被边缘化等一系列问题。高校的存在就是为培育创造型人才,提高当代青年表达和学习的各项能力。而逻辑思考能力是上述各项能力的基石,在我国逻辑学作为如此不可或缺的学科,却未能获得与之相符的地位,有人误认为它是形而上学,有人更是把它作为形式主义的一种类型。不仅如此,在高校教育体系中,逻辑学老师的数目显著减少,能力也明显降低。普通逻辑学这门课已经有退出日常教学的趋势。师资力量较弱、教学理念、方式、方法和现代教育不能很好的适应,都是造成逻辑学学科与其本身所应有的地位完全不相符的原因。所以,彻底地了解逻辑学及其地位和影响,能够进一步完善逻辑学学科各方面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逻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当时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最明显的特点是知识不到被创造,人如果不想落后于世界的发展,就需要具备理性思维。逻辑思维能力是人持续发展前进的产物,也是区分野蛮人和文明人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中,科学严密的逻辑思想是十分重要的逻辑思维能力。它不仅有影响创新的作用,同时也是创新思想产生和应用的坚实基础。如果某个人没有良好的逻辑能力,很易发生定义不清晰、判断不准确、推论不符合逻辑、证明缺少说服力这类低级错误,很难理智地看清事情的最本质特征,这样虽然具有很强的创新意识,还是很难让思想准确地反映出真实状况。从某种程度来讲,创新思想的形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整个过程都与逻辑思维最基本的素质密不可分。

逻辑学的基础作用是对人思维的培养,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是指导人类使用逻辑思维并进行高效交流和讨论的必备手段。而发明和创新也把逻辑科学作为基石。西方的前沿科学一直以来都把演绎和归纳逻辑作为基石,这与当今科学的迅猛发展以及令人震惊的科技的飞速发展紧密相关。在人的知识体系中,逻辑思维是最初所具备的内容之一。其理论和方式对科学的诞生和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它不仅改变了自然科学,还对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虽然科学分类广泛,研究内容差异巨大,研究手段各具特色,但是即使在科学如此迅猛前进的当代,逻辑仍是它所依靠并且不能背离的。每一种类型的科学均是由一连串理念、假设、推断所形成,并且随其一起不断进步。整个理论体系也会做出相符合逻辑的改善和调整。所有这些都无法离开逻辑学,无法离开对逻辑知识在现实条件下的实践。在此层面上,列宁引用黑格尔的名言:“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所以,不管是自然科学或是社会科学,都需要建立严谨、正确并且具有逻辑的体系。如果缺少逻辑知识,未经严格的逻辑练习,人类无法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任何科学内容都需要把逻辑当做基石,需要符合逻辑,不符合逻辑要求的一定不能被称作科学。在缺失逻辑的情况下,不会有任何科学的诞生。严复曾经说过:“是学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

二、逻辑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

逻辑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培养,特别是逻辑知识积淀和内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从长远进行考虑和规划,不能只贪图短期的效果。要有庞大的、全面的逻辑知识作为基础,才能更好地激发逻辑潜意识。知识积累越深厚,潜意识开发的可能性则越大。根据相关专家预计,2020年,发达国家会创建把知识创新作为基石的国家高新技术体系,而发展中国家在2040年能够完成这项任务,所以全球预计在21世纪后半世纪迈进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到,社会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就是知识创新,同时作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创新型人才会起到重要作用。所以,中国需要教育培养出一批拥有创新思想、理念和能力的新型人才,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具有更强竞争力,占据更高的地位,而逻辑在这一个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唯有让创新人才了解熟悉逻辑学知识,接受系统的训练,培养良好的逻辑素质,才可以利用创新思维完成所需要的创造。在谈论21世纪创新型人才时,钱伟长教授曾说:“学好一门功课并非仅按照此课所教的方法工作,这是由于这门课所教的内容也许在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都没能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但是倘若我们着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素养,那他们在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的方式永远都会有用武之地”。曾经听说过一个打牌的例子,两种水平差异很大者都不按照常理出牌,但是水平较差这常是胡乱出牌,输的一塌糊涂,偶然获得胜利,也纯属巧合;而水平较高者常常连出妙招,以奇制胜。这两种人最大的不同是,水平高者收到过系统的训练,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人如果想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需要尽最大努力提升逻辑能力。逻辑学是一种认知方法,从已经了解的事物到未曾了解事物,它可以帮助我们增强自我学习的能力,探寻新兴事物。人们了解世界,探索未来,总是想要在保证正确率高的同时提高效率。所以,唯有彻底地明确逻辑在整个学科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和影响,同时把握好我国强力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良好机会,进一步开展逻辑学教育,重视研究工作,才可以推动逻辑学的不断前进和发展。

三、逻辑是新科学发展的重要动力

张晓芒曾经说:“思维素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对于认识、了解和创造世界具有统一概括的重要作用,它还把人类最本质的逻辑思维作为基石。所以,在思维素养的塑造过程中,只有关注到逻辑思维基石的地位,才能够在创造过程中,了解掌握并具备人各方面的特点。逻辑对的获得全新知识起到的影响,大多依靠演绎、总结和类比等等方法完成。更加具体地来说:我们能够通过逻辑演绎推理,把已知领域一般性的规律和与内容运用到其他某些非常规性的问题中,然后得到新结论和新理解;或者通过总结推理,从已知领域的非常规性的知识总结出常规性知识,拓宽我们的视野,了解新知识;另外我们还能够通过类比推理,由非常规到非常规,举一反三,以获取新知识。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通过逻辑推理产生的重大科学成就数不胜数。欧几里德的几何学是依据已经存在的公理,通过演绎推理,得出了多个先前没有被发现定理。21世纪以来,我国现当代逻辑学取得的长远进步,不只为国内近代逻辑科学的进步起到继往开来的效果,让国内逻辑学进步产生巨大变化,另外它对于西方逻辑的系统输入,在某种方面上触发了我国陈旧思想方法的改革,而且让这类改革深入科学、历史学、教学、哲学等许多领域,因而它在我国社会甚至我国文化从传统转向现代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爱因斯坦对此曾经评价:“我们所崇敬的古希腊是西方科学的诞生地,世界在此前所未有地见证了逻辑系统的产生,这个系统这样精确地一步步向前发展,这使其中的任一命题均成为无法置疑的―在此所说的其实正是欧几里德几何学。推理所取得的这种令人赞叹的成就,让人的理智得到了为获得未来成绩所需的自信”。举世闻名的化学家门捷列夫通过归纳推理,建立了元素周期表,提出了元素的周期律。类比推理在科学发展及取得的成就中有打开思维、举一反三的重要作用。历史中众多科学理论的提出常常由类比推理得到。康德曾说:“当理智缺少值得被讨论的想法观点的时候,类比常常可以给我们指出正确的方向”。如此可以看出,逻辑是获得新知识的重要工具。

逻辑学历史悠久而富有生命力,从古至今,不论哪个年代,不论东方、西方,逻辑学曾经都极为繁荣,有很多受人尊敬的逻辑学家,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和震惊学术界的著作,它对人类思想的改变和文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逻辑学对当前教育、文化、技术、科学等各个方面的进步的巨大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4年偏斜的学科类型中,清楚地把逻辑学列入七大基础学科。这七大基础学科分别是: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而英国大百科全书(1977)将逻辑学写入知识五大分科的第一位,这五大分科分别是:逻辑学、数学、科学(包括技术、自然、社会科学)、历史学和人文学(主要指语言文字)、哲学。通过这些可以看出逻辑学在社会历史中产生的难以磨灭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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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的基本功能范文6

关键词:德育;德育过程;逻辑力量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6)07-0109-03

当前,我国德育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实效性差,原因固然有许多,但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的认识和研究与其担当的重任还不相称,导致德育实践陷入误区。因此,无论是德育过程理论水平的提升,还是德育实践的有效进行,都要求我们对德育过程中的逻辑力量进行深入、全面的探讨。我国当代许多德育学者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并运用于德育过程的研究,在探究德育过程的实质、矛盾、规律、环节诸方面都关注到逻辑力量因素对德育根本和目标实现的意义。但对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的具体表现形态,逻辑力量在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形成和发展中起到哪些作用、为什么能起作用、怎样起作用等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一、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内涵的厘定

“逻辑”一词源于希腊文logos(逻各斯),原意主要指思想、言辞、理性、规律性等。在现代汉语里,如同其他许多词一样,是个多义词,可以指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可以指思维的规律性,可以指思维的科学――形式逻辑,有时也指一种特殊的理论、观点[1]。在德育过程中,道德认识、道德理性、道德知识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及德育理论体现着思想性、理性、规律性、思维性的逻辑特征,构成了其逻辑力量要素。德育过程的逻辑力量就是,道德认识、道德理性、道德知识、规范及德育理论中的逻辑因素在追求、实现德育目标过程中所呈现、发挥出来的功能和力量。它的基本表现形态有:真理的征服力,理论批判的震撼力、穿透力,思维逻辑推演的说服力。

1.真理的征服力

其根据主要表现为:其一,最根本的在于真理的科学性。真理提升了对事物的现象认识,揭示了事物存在、发展的一般规律、本质,因而成为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历史已经证明,任何人对真理的任何偏执和对抗,最终都是要失败的。其二,真理具有内蕴深沉的价值取向。社会的发展总是趋向两个维度,即历史的发展与人的发展。因此,真理在揭示历史发展规律的同时,还必须反映人的价值追求,即真理是具有科学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德育过程中,如果教育者能遵循标举受教育的价值目标取向,那么便会使受教育者对德育内容产生强烈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德育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其三,真理具有坚实深厚的实践基础。真理的实践性决定了真理的现实性和时代性,真理的征服力就在于它既给予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正确方法论,又能据此回答和解决现实社会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德育过程中,教育者只要把握住真理的这个特征,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受教育者的思想困惑问题,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回答他们急需了解的一些社会问题,从而赢得他们的认同和趋近。其四,真理具有博大深邃的智慧文化。在德育过程中,教育者向受教育者渗透蕴涵于道德知识、道德理论之中的博大精深的雄韬大略与智慧文化,对受教育者的智能养成及道德的培育有着其重要作用。

2.理论批判的震撼力、穿透力

批判体现着理论的应有价值,因为,每一理论都是为了证明什么或批判什么才得以产生的,并通过证明或批判显示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在德育过程中,理论批判的路径和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外的社会批判,即对社会上不道德现象的批判;二是受教育者的自我批判,即对自我不当的道德行为的批判。在批判中,受教育者不断重新审视道德的真理性标准,不断重新鉴别、选择、取舍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这一过程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意识、情感、理念具有强大的震撼力和穿透力,能使受教育者对道德产生发自内心的向往与崇敬,并积极地把道德思想和观念内化为自己的人格素质。

批判首先是一个怀疑、反思、否定的过程。没有怀疑就不能批判,道德上的怀疑是按照道德的宗旨和原则对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的反思与反省。反思和反省是道德认识活动的本质特点和基本功能之一,通过反思就能知道社会现象和个人实践的正误。面对纷繁复杂的道德现象和社会生活,如果忽视反思的功能,必然导致道德评价的武断、道德判断的失误、道德选择的盲目和道德价值的混乱。在怀疑、反思中批判就是一种否定。发扬德育的批判、否定精神,能够向受教育者阐明德育的基本思想和观念,弘扬社会正义和文明,从而提升了受教育者的道德水平。美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科恩主张“以认同、继承传统为特征的‘收敛式思维’与以批判、超越传统为特征的‘发散式思维’之间建立‘必要的张力’”[2]。这一影响深远的见解为我们全面理解教育的功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批判又是一个超越、创新和建构的过程。道德理论对实有社会关系的批判就是对现实有社会关系的超越,同时,又是对应有社会关系的建构。人的活动和人的世界是全部社会关系架构起来的,既有事实关系也有价值关系,道德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价值关系。道德批判的作用就在于依据面向未来、趋向理想的已有的道德关系来建构未来的、理想的道德关系模型,这一模型在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将不断地转化为实际的道德关系。

3.思维逻辑推演的说服力

逻辑推演也称思想的推演,是运用既有思想得出新思想的逻辑活动。逻辑推演在德育说理中具有巨大的说服力。因为,按照逻辑规律规则的推演说理,从基本概念的展开,理论基础的铺设,到论证方法的采用,范式的确定,再到理论预期目的的实现与解决,都是逻辑连贯的,经得起质疑的。具体讲逻辑推演的说服力体现在以下诸方面:一是从逻辑直接推演看,逻辑推演能由已知道理推出未知道理,能由个别的道理推论出一般的道理,能把隐藏的道理推到显著的地位。二是逻辑推演的反驳力量往往能使对方陷入前后碰壁不得不服的境地。三是逻辑推理论证富于科学性,整个思想体系的思路既系统、清晰,又连续有序,让受教育者得出与说理内容相同的结论,使之折服。邓小平理论体系是这方面的成功典范,这一理论紧紧围绕“把中国由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变成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主题展开思路,无论是整个理论体系还是每一个方面理论子体系的构成,都十分清晰地展示了与主题相关的逻辑关系和顺序。其主要脉络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就必须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分“三步走”的经济发展战略;要实现这一战略,推动社会发展,就必须实行对外开放;要保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就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等。说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所蕴涵的逻辑力量令人折服。

二、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的前提性承诺

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的前提性承诺是指“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的前提性,即对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何以可能的根据、意义和底蕴进行哲学思考,而这一哲学思考是德育逻辑力量存在的哲理性依据及其实践的自觉性前提。

1.“知”在德育中的地位和功能,是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存在的先决性条件

思想道德结构包含着知、情、意、行四个要素的统一。“知”一般包含知识、知道、认知。德育范畴中的知,主要是指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原则和准则及其意义的认识,内含着人们对待客观事物的态度和行为规范及其根据,是思想道德方面的情感、意志、行为的认识基础。其中,以认知为核心的理性在道德教育中的前提性作用尤为重要。因为,无论道德情感,抑或道德行为,离开了理性和人的道德思维,便失去了维持和发展的根基;德育之所以必要和可能,正是因为受教育者具备了这种潜质及其发掘、发展的可能性。认知是理性中的核心要素,思维、判断、推理是理性在实际运作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德育必须把培养道德思维能力、道德判断能力等作为重要的目标。造成我国目前德育困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的德育对道德认知、道德理性之于德育的功能认识不足。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应是道德理性得到弘扬和发展的人。对于何谓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可以说是见仁见智。尽管如此,“突出强调具有一定的道德敏感性,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来进行道德判断,做出道德决定并付诸行动,不同学者却是近乎异口同声”[3]。

2.人的主体性存在方式和超越性本质是德育逻辑力量存在的内在根据

探析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存在的内在根据必须深入考察德育对象――人的超越性本质和主体性存在方式。因为,在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对受教育者进行观照、引导和提升,从而使其成为思想道德主体,这正是人的超越性本质和主体性存在方式的表征。

思想道德主体的超越性包括对道德自我的超越和对社会现存道德的超越两个方面。对此,在德育过程中,逻辑力量为思想道德主体的超越性提供了理论的观照和引导,其基本根据可概括为:人具有自觉追求自由与真理的理性能力,即人的认识―实践能力;整个世界可以从人的内在尺度去认识和改造,人类将不断将其本质力量对象化,创造一个属人世界;人的理性能力是不断提高的,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形成人的类主体,人据此成为真正自由的人。逻辑力量对思想道德主体的德性提升,使对道德自我的超越和对社会现存道德的超越得以实现。其具体表现为:不断提升思想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使之能够超越功利性的需要,向自我完善性需要发展;提升思想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水平,使之能够认识到自我行为和思想、社会现存现象的不当,并主动探究超越自我和社会现存现象的道德规范;提升思想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道德情感能力、道德控制能力、道德决策能力及道德实践能力。

3.德育过程的本质在观念层面上是一种逻辑展开和逻辑建构的过程

德育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行为实践活动;但就其内涵来说,实质是一种精神传导运动,是一种精神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如前所述,德育过程的本质是形成思想道德主体的过程,这个过程内在地要求既要有教育者的价值引导,又要有受教育者的自主建构。因此,德育过程的本质在观念层面上是一种逻辑展开和逻辑建构的过程。因为,在德育过程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价值的引导必然是通过道德的逻辑形式而展开的,而且必然要遵循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而展开,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德育的目的;受教育者的自主建构也是对道德的逻辑形式的内化,以形成自己的思想品德。

4.逻辑力量是德育反映生活、引导生活的基本手段、工具和方式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价值体系,是通过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价值观念以及适当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人与自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同时道德也是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目标,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而德育作为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必然承担着道德的这种工具,即德育通过影响受教育者个人的各种品德及其他素质,从而影响其生存、发展、完善,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德育是一种自觉的工具性存在。那么,逻辑力量作为德育功能实现中的重要部分,也就具有了德育反映生活、引导生活的基本手段、工具和方式的功能。逻辑力量在德育诸价值中的价值体现为:逻辑力量从理性上让受教育者认识社会、认识人、认识人生,让受教育者知道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什么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人生;逻辑力量能让受教育者知道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意义,从而培养他们的规范意识;逻辑力量能够对受教育者进行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和纠正他们的错误价值观念,从而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逻辑力量以理论的形态确立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德行标准,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哲学名词解释[K].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62-63.

[2]张澍军.德育哲学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