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例6篇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医药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9-0106-03

0前言

创新药物研发是一项风险高、耗时长的工程,具备了技术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等三项本质特征。而且,医药产业的高风险、高收益特点又同银行强调收益与安全并重的经营原则相背,在创新药物研发阶段,通常金融机构仅给予短期融资,且融资金额较低,不能满足医药研发的要求,只能作为企业的辅助融资方案。医药企业亟须拓宽融资渠道,发展新型融资模式,弥补创新药物研发资金缺口。

两难的融资困境使得医药企业不得不寻求新型融资模式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知识产权融资应运而生。知识产权融资是现代金融和高科技相结合的产物,通过现代金融工具将资金集聚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领域。

2010年,苏州玉森新药利用知识产权成功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独墅湖支行(下称“交通银行”)获得500万元贷款,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担保机构提出专函推荐,沟通协调借贷双方,对推动此项业务的达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将这一模式成为“直接推荐模式”。

本文采用个案剖析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直接推荐模式的特点和激励政策的实施绩效,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提供借鉴。

1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简介

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森新药”)公司成立于上海张江高科,致力于天然药物、中药现代化的研究及产业化工作,特别专注于心脑血管、抗感染领域创新药物的筛选和开发。2005年9月21日,玉森新药以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 200510029816.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2008年01月30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提供了一种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中药组合物,介绍了其成分、配比以及组合物的制备方法。2010年6月5日,玉森新药将此项专利向交通银行质押,成功获得贷款。

1.1融资流程简介

玉森新药以专利权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房产(价值约为100万)作为反担保物质押给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获得交通银行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该项融资属于典型的“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模式,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1)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

玉森新药已完成了10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临床前研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产生销售收入,药物产业化遭遇瓶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了解相关情况以后,向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专函推荐。

(2)担保机构和银行初审。

担保机构和银行分别对玉森公司的进行初步审查,了解玉森新药的规模、主营业务、研发及销售人员、专利法律状态以及剩余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验证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专利价值评估。

为保证专利价值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玉森新药聘请交通银行和担保公司都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专利进行价值评估,该专利价值约为3300万元。

(4)担保机构审核并签订担保合同。

确定专利价值以后,担保机构对玉森进行实质审评,并结合书面材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人员、技术、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确定反担保的资产。

(5)银行审核。

交通银行按照操作规程对玉森新药的资信及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6)向知识产权局报告、实施贷后管理。

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妥善保管出质人转移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贷款管理。

1.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分析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玉森制药顺利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服务中心在融资过程中全程参与,协调各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中介资源服务,积极推动了贷款业务的达成,充分发挥了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其与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作为玉森新药、交通银行、担保机构之间的枢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沟通接洽、信息服务的优势,为企业和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推动专利质押融资这一新兴融资模式开展。一方面,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资金需求、信用等级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加强金融机构的信心。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快速达成贷款业务,及时有效地缓解企业的融资瓶颈。

2融资绩效评价

2.1评价指标体系选取

基于专利质押融资特点和数据可获得性的双重考虑,笔者选取了融资客体、融资内容2项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对玉森新药获得交通银行专利质押贷款案例进行评价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如图3所示。

2.2融资内容评价

(1)融资额度。

专利质押融资额度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作为质权标的物时,银行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规避无形资产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引导专利质押融资良好持续发展,各地方政府通常将专利授信比限定在较低水平,贷款金额一般占评估价值的30%至50%。

玉森专利的评估价值为3300万元,其贷款数额为500万元贷款,占评估价值15%,远低于政府和银行的规定。

(2)融资期限。

生物医药企业融资周期直接反映了该新型融资模式对生物医药研发的支持力度。

作者以国知局公布的专利质押登记解除信息中的制药企业为统计对象,计算质押周期。统计结果显示,在生物医药领域,专利质押贷款时限平均为13.6个月,玉森新药申请的该笔贷款周期为12个月,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3)融资模式。

专利权质押贷款主要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模式。直接质押贷款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取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是企业通过第三方信用担保,而借款人向担保方出质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方式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模式。

从图4可以发现,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目前较多采用直接质押贷款模式。但是,间接质押贷款模式将专利质押贷款的风险由金融机构转嫁给到担保机构,在决定是否放款时,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考核因素。玉森新药专利质押融资采取的是间接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分散了知识产权评估和资产的不稳定风险。

2.3融资客体评价

(1)专利类型。

生物医药专利种类和数量反映了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专利的相对风险的态度。图5为2008-2011年具体数据。

如图5所示,由于在生物医药领域中,物质专利为药物的基本专利,处于药物专利网的核心位置,其经济价值更为稳定,运用物质专利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是目前主流融资模式,方法专利以及用途专利的担保价值尚未完全得以体现。

玉森新药质押给交通银行的专利只局限于发明专利,而且数量只有一项,没有将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笔者推测这也是其融资期限短,额度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专利剩余时限。

生物医药产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市场独占期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和收益的重要保障。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发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平均剩余时间分别为14年和6年。该案例质押专利剩余时限为15年,高于平均水平。

综上,笔者通过指标体系的统计评价分析可以发现:玉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融资期限低于平均水平,对创新药物产业化起到切实但有限的支持作用;采取间接融资模式,有效的分散了无形资产作为融资担保物的风险;专利类型限于发明专利且剩余时限较长,企业缺乏价值最优分析的理念,未能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3结论与建议

笔者认为从玉森新药专利质押融资案例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直接推荐模式运行情况较为良好,能有效加速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贷款。结合我国现状,笔者得出如下建议:

3.1直接推荐模式能加速融资业务开展

银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契约的不完全性。融资前贷款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判断难、融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监管”难、质权的实现难无疑增加了银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案例中服务机构直接推荐模式能够有效缓解上述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担保劣势没有消除,金融机构积极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发挥其支持引导功能促进这一新兴融资模式的开展。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融资服务意识,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瓶颈,从而实现产品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3.2质押专利剩余时间长,缺乏政策性指导配套文件

专利市场独占期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和收益的重要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的剩余时间越长,价值越高。专利价值受产品市场化、竞争产品、专利剩余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其随时间的变化曲线总体呈抛物线趋势,存在价值最优点。但目前企业在进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时,尚不具备价值最优理念,专利价值尚未完全发挥。

政府应出台指导文件,积极宣传专利价值最优理念,为有意向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以及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把握最佳质押融资时间。同时,在研发初期,考虑对于创新程度较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提供过渡形式资金促使生物医药企业更加理性的选择专利质押贷款时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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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2

民间债务危机引发改革呼声

“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动因,是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温州的因高利贷而起的民间债务危机。

因这场史无前例的危机,2011年至今一年多,温州至少有10名从事高利贷的人自杀,200名以上企业主和放贷人“跑路”。银行不良贷款也大幅上升。来自温州银监局的数据显示,今年2月末,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1.74%,已连续8个月呈上升态势,比去年6月末最低时的0.37%飙涨370.27%——而温州原本是全国不良贷款率最低的地区。

温州的危机迅速引起中央关注。2011年10月4日,总理在听取温州地方领导汇报时,对温州方面提出的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想法予以了肯定,并当场责成相关部委以及浙江省政府进行调研。这次讲话无疑成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风向标。

此后,温州紧急起草《温州国家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希望通过设立“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温州打造成全国“民间资本之都”,促使民间资本“阳光化”。该方案经浙江省政府研究完善后,于去年11月上报。

争议“备案制”

根据获批《方案》,温州金融综改区第一项任务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包括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等。该任务直指温州民间债务危机之核心,尤其是“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

据了解,对此项制度,温州已先行展开探索,具体载体——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不日将挂牌营业。至今年1月底,温州共有各类民间融资相关机构1938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50家、典当行62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117家、寄售行353家、各类投资公司1330家。

所谓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温州之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试点初期,将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进驻,引导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机构入场进行登记管理。通过试点先行,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进场登记管理。同时,邀请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入驻,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的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温州还为试点设立了若干原则,包括规避非法集资,实行借贷双方直接对接;杜绝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操作;把控风险,执行完善的民间借贷流程;坚守底线,秉承中介职守。

个人境外直投重启

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的另一大焦点是“个人境外直投试点”。根据方案,将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温州将成为国内首个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城市。

据了解,目前《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已制定完成。根据《试点方案》,年满18岁的温州户籍居民,只要说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合法证明等,就可向市商务局申请。经审查后,由国家外管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放行境外投资。

《试点方案》规定,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不准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对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以及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设定限制;不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投资;禁止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以及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试点期间,1个人1个项目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多个人1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美元,1个人年度总额不超过2亿美元。而国家外管局现行的政策是,中国居民每人每年换汇额度仅5万美元,个人不允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利率市场化试点“搁浅”

令温州小有失望的是,《方案》未提被其寄予厚望的“利率市场化试点”。有知情人士透露,“利率市场化试点项目,报到浙江省一级就被打回了。”

温州民间债务危机的病根之一即利率双轨制,资金不愿进入银行系统而四处投机逐利。所以,在金融综改试验区初始方案中,“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最重要内容之一。温州希望争取到率先在温州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开展利率市场化试点,有限度地放开银行机构存贷款利率,缩小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利率双轨制差距;各类贷款利率在人行法定贷款利率4倍内可自由浮动,借贷双方自行议定。

事实上,在温州金融30多年发展进程中有过多次利率改革。1980年,苍南县金乡农信社试行“以贷定存、存贷利率浮动”,迈出利率改革第一步。1987年,温州被确定为全国惟一的利率改革试点城市。2002年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试点,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是其中之一。2002年的试点中,由于信用社放开存款利率限制,可上浮30%,导致存款一边倒地流向信用社,引发其他金融机构强烈反对,在两年后被国家撤销。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

(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

(七)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

(八)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九)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3

1、我国商品出口所受到的限制要求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近年我国商品的山口在世界市场经常受到反倾销、技术努壁垒以及绿色壁垒等等贸易利非贸易性壁垒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山口的进――步增长。据外经贸部统计,从1979年起,我国的糖精遭到当时的欧共体立案反倾销,到2002年9月30日,全球共有33个国家发起了对我国的反倾销利保障措施案件,共54l起,其中反倾销案件500起,保障措施案件4l起。共涉及山口额达160.5亿美元。反倾销案件之多位居全球之首。技术性贸易壁垒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发展,抽样凋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山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加入WTO后,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比加入世贸组织前更为严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利地区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面对这样的山口形势,再想通过扩人山口米拉动经济增长,抢占国外市场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厂。而国防际直接投资就可以克服这些限制利弊端。

2、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缓解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的增加以及我国一直以米吸引国外投资的开放

政策,使得我国的国际收支呈现山经常项目利资本金融项目的双顺差局面。资料显示,我国国家外汇储备1980年末为13亿美元,而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己突破4000亿达到4032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位居世界第二。由此可以看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局面就已经初见端倪,并有不断扩人的趋势,尤其是近两年,资本金融账户利经常账尸的顺差人幅增加,尤其是资本金融账户。而过多的双顺差,不仅给人民币带来升值的压力从而不利于金融的稳定,也给山口增加了困难,同时大量的外汇储备也增加了外汇风险利资金的闲置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卜人量的国际游资涌入国内,增加了外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及国际收支的进一步顺差。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加人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这不仅是优化我国经济结构的需要,也是平衡国际收支,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需要。

3、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良策

经济全球化是人势所趋,是每一个国家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我国也是如此。就如上海财经人学的学者程恩富、朱富强在他们的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思路》中所说的那样,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一种确确实实的趋势,虽然依据“马太效应”,它更有利于领先的国家,但全球化进程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人家都不加入而联合起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固然可以得到更多的益处。但是如果一部分加入,另一部分不加入的话,则加入者可以得到更人的好处,而不加入者将受到更人的损火。既然我们无力让人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加入,我们就应该主动及早加入,因为受损最大的将是“局外人”。

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仅需要我们在经济体制、规则以及经济制度安排上尽快与国际接轨,还要求我们积极的走山去,尽快的提高竞争力,这就需要我们扩人山口,加人国际交流,而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很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方式。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际的资源和技术等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利先进管理经验,利川奸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所以,现阶段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也是迎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需要。

4、对外直接投资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搏市入世挑战的需要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4

关键词: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5-03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外汇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风险。

一、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从政策角度看,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上述渠道中,只有第一种渠道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

从现实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入,由于地下钱庄的操作模式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也无从统计。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因素: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有关法规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法规针对的是境内法人机构对外投资,而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尚无明确规定。二是投资渠道局限性较大。现行外汇政策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四种渠道进行境外投资,但QDII方式外,其余均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投资渠道不畅。

(二)风险因素:个人境外投资风险不易掌控

微观层面看,一是目前国内个人征信制度仍未健全,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参与境外投资的自然人的重要信息。二是对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把握;宏观层面看,还没有建立对个人短期资本流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技术因素:缺少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监测系统

在外汇局现有业务系统中,没有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块。虽然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已开发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模块,但目前该系统模块仅支持境内机构的对外投资,并不适用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监测。

三、完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制度设计

(一)管理原则

1.渐进性原则。20世纪八九十年展中国家(如智利、波兰、印度等)为数不多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项目的激进式开放只有在国内经济金融状况极差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在一般情形下往往会给本国经济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大量资金流动带来的风险,保持国际收支稳定,应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项目、地域、资金要求等限制。

2.便利化原则。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突破,境内个人实际操作手续应简便易行,否则政策可能会流于形式,形成“曲高和寡”、“无人问津”的局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可控性原则。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初期应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即对对外投资总量做出一定限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国际收支总量、国家外汇储备总量等相匹配。待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走向成熟、国民经济进一步强大、国内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后可取消总量限制。

4.均衡管理原则。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利润或投资本金会在未来产生资金回流,因此,应设计合理有效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要便利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活动,又要防范日后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给外汇收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措施

1.从宏观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

首先,应率先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原因是与单纯的金融交易相比,直接投资与实物经济的联系更为紧密,其直接影响是贸易商品的供求关系,对国际收支和实际汇率的影响有限,尤其是与证券投资相比其相对应的中长期项目的支出流量相对稳定,且具有较大的不可逆转性,因而造成金融动荡的可能性较小。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应逐步放开个人对外资产转移、间接投资相关项目的限制。从日常调查看,河北省境内个人对外境外投资的主要需求是在境外购房和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等,且金额相对较小,购买房产一般在50万美元以下,多数在20-30万美元之间,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则更加零散。其次,有点到面逐步推进。可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而后逐步扩展至全国;在境外区域的选择上,可先放开港澳地区,然后扩展至法制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货币的选择上,先允许使用外币进行投资,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允许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最后,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放款。

2.限额管理、备案与核准管理相结合。

为简化手续,便利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风险,应根据境外投资方式和投资规模等对境外投资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管理方式可有机的结合起来,以达到放得开、管得住的宏观管理目标。

限额管理指,一是设置一定限额,简化小额、零星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办理程序。规定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年度购汇限额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或收益汇回,可凭身份证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支付手续,并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外汇管理部门事后将投资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这种小额、零星境外投资不需核准或备案。二是界定单个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其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不应超过其自有合法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也可规定单一境内个人年度或累计境外投资限额(如1亿美元)。

备案制和核准制指不同的境外投资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境内个人境外购买不动产、直接参与境外证券、期货、期权投资等,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实体和境内个人境外放款等实行核准制管理,其投资收益汇回凭相关证明资料在银行办理,并事后在外汇局备案。

3.建立相关机制,对短期资本流出入加以限制。

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对短期资本流动加以限制。可借鉴智利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无偿准备金制度”,规定一定项目的资本流出必须将一定比例(例如20%)的无息准备金存放在智利中央银行,存放期限视情况而定,由于不同期限的资本流出的准备金比例相同,因而资本流出的期限越短,准备金所带来的财务成本就越高。所以,无息准备金要求在对长期资本流入不造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短期资本流动却形成了制度性排斥,从而能有效地防止了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该“制度”可根据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以达到鼓励个人资本长期、稳定流动,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目的。

4.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是外汇局应依托现有的内部系统,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宏微观监测。如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登记备案、资金汇出审批等功能。同时,对该系统进行功能升级,筛选出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二是建立个人境外投资信用档案,将个人境外投资情况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三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数据交换,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协同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丽,《完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J],《金融博览》,2008(2):30-31。

[2]郑航滨,《我国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对策》[C],《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2007年论文集。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但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使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本文介绍了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希望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所启示。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之所以在美国得到较好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小企业的融资。

1953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法案》,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1958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核发许可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

1964年,美国通过了《机会均等法》,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要向中小企业或试图经营中小企业的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或融资担保,该法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贷款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5年,美国实施《公平信贷机会法》,该法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待遇;1977年,美国实施《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利用在所属社区融入的资金向该社区的居民及中小企业融资,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起到重要的作用。

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律规定,研究或开发预算额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要设立小企业革新研究项目,并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该法律规定的比例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力地推动了美国技术型小企业的发展。

1992年,美国通过《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可以为从事股权投资的小型投资公司提供担保,以支持其公开发行长期债券。如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长期债券产生的定期利息,当小型投资公司实现了足够的资本增值后再一次性偿付债券本息,并向小企业管理局支付l0%左右的收益分成。

1993年,美国出台了《信贷担保法案》,此项规定降低了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1994年雷格尔社区开发和规章制度改进法》对原有的金融法和证券法进行修改,促进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二级市场的发展。

总之,金融法规的存在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环境,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为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二、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自有资产信用不足、资信等级低等原因,使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世界性问题,而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和保证人难觅等问题,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一定融资担保。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信用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在内的信用管理体系。

在美国信息服务市场上存在众多信用评估机构,它们应客户要求对各种规模的企业进行信用调查,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作出相对客观的评级,使金融机构能够较客观的对待前来融资的客户。如美国邓白氏集团公司,通过企业在交易行为和融资行为中的表现对企业作出征信评价和信用评级,提供给有相应信息要求的客户。而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到其融资的难易程度和融资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经过信用评估机构的评级并能获得较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其融资就会变得容易得多,融资成本相对也比较低。信用评估机构的存在对于美国融资市场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针对中小企业资信等级低、抵押物不足的情况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以保证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顺利进行。目前美国存在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和社区性担保体系。

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组织运作。1953年,美国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对美国的小企业予以扶持保护,协助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等。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特别是为那些不能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一般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小企业管理局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小企业管理局审核中小企业提出融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担保,然后由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发放经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过的贷款。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将在担保率的范围内向商业银行提供赔偿,这部分贷款占小企业管理局资金援助的绝大部分。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小企业管理局还积极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目前美国约有7000家商业银行成为小企业管理局的合作银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是美国各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制度安排。美国各地情况不同,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也各有特色。如加州担保体系的担保工作主要针对出口信用展开,其目的是帮助当地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在这个区域性担保体系的帮助下,许多中小企业成为成功的出口商。

社区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主要是促进社区小型金融机构向本社区的中小企业融资。由于美国全国性和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较为发达,基本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社区性担保体系的需求不大,因此社区性担保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社区内的贫困人员创业脱困。此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地资金不易流入因而容易导致当地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社区性担保体系和《社区再投资法》一起对于缓解这类企业的资金紧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经济发展。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

有了健全的法律和成熟的担保体系,通畅的融资渠道就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保证。美国金融体系发达,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本文仅分析了部分外源性融资方式。

(一)商业银行贷款

美国商业银行数量多而规模各异,是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类型有:短期流动贷款,这类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而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应收应付款贷款,主要解决小企业的临时资金需求,此类贷款数量少、时间短、方便灵活;租赁融资,商业银行和专业租赁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租赁业务。

(二)投资公司贷款

美国有众多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经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并许可成立,可从联邦政府获得一定财政拨款和优惠的贷款支持,再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业务扩张提供风险资本、债券和股票融资等。

此外,美国还有许多私人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专门投资预期产生高收益的创新性风险项目,通过对这些风险项目追加投资以促成中小企业的创办,也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现有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发展。

(三)政府直接贷款

除了通过一般商业渠道获得资金外,美国中小企业还可以直接从政府获得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主要由中小企业局进行管理和发放,资金类型有三种:直接发放的贷款、自然灾害贷款和创新研究资助资金。其中自然灾害贷款是中小企业局向遭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帮助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受灾企业组织重建的资金;创新研究资助资金则是政府依据《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出资,以资助有技术专长和发明创造能力的科技人员创建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向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以促使他们的专利发明变成现实。

直接贷款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向那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但数量有限。其具体操作是中小企业管理局首先为这些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方便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若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拒绝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或经中小企业管理局协调后仍得不到贷款,则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发放贷款,但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这是美国政府唯一的对中小企业直接资助而且采用低利率的优惠政策。

四、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在1994年颁布《担保法》,199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改稿等。各地区也针对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条例,以扶持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但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多。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相对通畅,尽快出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法律法规,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对于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重要意义。

(二)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府资助

目前,我国国务院的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中小企业部门,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置了企业司,各地方政府有的设置了中小企业局,有的只是在发改委或经贸委下设了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这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级别较低,职能效果差,不能够有效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管理思路,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重新定位现行机构职能,使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局能在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信用担保、咨询服务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起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作用。

(三)健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难以评价,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有了很大发展,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度有了一定核定依据,但总体说来我国信用评价机制尚有很大欠缺,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还需尽快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流通机制,以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和经营行为的顺利开展。

信用水平低一直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另一重要因素。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初具规模,但由于该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担保资金的来源匮乏,再担保体系的缺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担保体系未能如期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心如,马骥.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及其借鉴[J].商业研究,2009(5).

2、吕玉芹.美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及其启示[J].山东经济,2006(5).

3、刘卫柏.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发展民营经济的借鉴[J].中国市场,2007(14).

4、傅汉清.美国小企业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6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影响了我们的世界,我们的生活,尤其是P2P,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改变了我们传统的融资方式,让我们有了更多的选择,也让民间资本看到了出路与希望。两种融资方式各有所长,在现阶段,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包括P2P模式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更应该改进不足,充分发挥网络便捷,信息量大,资源共享的优势,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及时制定相关的规章,条款,更好的规范该行业的运行,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前言

随着时代的前进,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我们生活的方式也逐渐开始改变。网络的出现,注定会给这个世界带来巨大的变革。如今,网络已经慢慢的渗透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传统行业的运行方式也受到网络的影响,正在发生改变,其中也包括金融行业。进入互联网时代,民间金融开始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开创了一片新天地。借助互联网,民间金融得以扩大范围、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P2P、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新事物更是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诚信和风险控制也成为民间互联网金融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传统金融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是将资金从储蓄者转移到融资者手中。传统金融行业中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充分利用资金的不断循环和运动,解决了经济发展对资本量所要达到的要求。传统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了其存在的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其局限性在于,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其风险也较大。

但无论对于传统融资模式中的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来说,其面向的对象都是大企业,而大企业在整个融资需求群体中仅占20%,另80%的中小型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这也属于两种融资模式所共同存在的局限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简单介绍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新型科技,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业单纯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业务处理,而是真真正正的将金融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融合,二者彼此渗透,形成系统的,专业的,具有科技信息特点的新型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发展经历四个阶段。首先,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大家提供服务,互联网发挥着渠道的作用;接下来,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其次,P2P模式出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在融资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最后,是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从上述论述中,不难看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正在一步步的融合,互联网金融也在逐渐的成熟,发展起来。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融资模式来讲,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于传统融资最具代表性的体现就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

不同模式及其优缺点:

一、 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二、 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三、 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优缺点

对于P2P模式来说,他们所面向的对象都是剩余80%的中小型企业客户。一直以来,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开创了一片新天地,民间金融得以扩大范围、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弥补了传统金融面向客户局限性的缺点,使每一个融资需求个体都能享受由资本带来的效益。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就是风险控制。在传统金融业中,客户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可靠的保障,加上银行业发展至今建立起来的信用,完全可以给客户足够的安全感。而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型行业,通过网络技术解决一些金融业务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虽然一些网贷公司风控方面做的已经足够完善,但大多数人对于这种虚拟的网上金融,还是会有一定的担心。

这些都是阻碍互联网金融生存发展的因素,所以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和平台,一定要改善该行业风控水平,因为,一个虚拟化的中介平台,最大的资本就是获得信任与安全感。目前,建立信誉度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工作,这样才可以继续生存和发展。同时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维护交易双方共同的利益。专家指出此时互联网金融现阶段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P2P平台首先应该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恪守不建资金池、不提供虚假项目、不参与交易的基本准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指出对于P2P这样的类似于民间融资的互联网金融,可能要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也即“规定其不能做什么”,限制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的一些行为活动。例如,有些担保机构直接做起了网贷,或者担保机构与P2P同属于一家集团,自己担保自己,就使得此类创新模式存在巨大风险。P2P行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监管?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龚表示,P2P作为信息中介,应该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方式,而一些P2P公司,转做担保、资金池、债权分拆等信用中介功能,已经偏离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因为“信用中介需要计提资本,没有这些方面的管理就容易出问题,目前还存在着监管的空白”。P2P网贷必须告别“裸奔”时代,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系统,全面,科学的行业。

总结

互联网金融是时展,科技进步的必然趋势,网络使我们的生活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符合时展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使得科技与实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真真正正的让我们感受到了科技为人类做出的贡献。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并不是取代传统金融的模式,而是与其相互补充。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传统金融,而传统金融的发展趋势便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最具代表性的P2P模式,更是极大的改变了民间资本的现状。使得社会的融资形式有了更多的选择。虽然,目前为止,P2P模式发展还不完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必然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加深刻的变革。

参考文献:

[1]银监会龚明华,《互联网金融不能重用户体验轻风控》;

[2]互联网金融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