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例6篇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直接融资模式 比较研究 借鉴

一、前言

企业的直接融资主要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作为资金直接提供方介入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企业在直接融资的模式下,在一定的时期内,资金盈余方以直接交流沟通的方式与资金需求企业达成协议,或是通过资金盈余方在金融市场购买资金需求企业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再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企业使用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的意义

直接融资作为一种媒介储蓄与投资,促进资本形成的有效机制,企业发展直接融资对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我国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缩减企业投资成本、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

(一)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和扩大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将会对证券市场的完善起到推进作用。

(二)缩减企业投资成本

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大多采用间接融资的模式,当企业经济效益处于低谷时,往往因间接融资带来的还本利息等债务而产生极大的负债压力。而采用股权直接融资的方式,企业一般只需支付红利与股息即可,由于不用还本,也有效缩减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并降低企业资产的负债率。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如果企业融资仅仅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渠道单一,资金风险集中。贷款市场由于限制因素比较多,尤其是在信贷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畅,严重时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直接融资模式可以逐步摆脱短、中期融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局面,提高融资灵活性,增强企业融资的稳定性。

三、企业直接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企业直接融资模式作为间接融资的对称,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直接融资主要是指企业以债券、股票、证券等作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根据我国的政策及融资方式的不同,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较容易在资本市场中获取直接融资。

(一)以股权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股票IPO的上市已经成为了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从国内现状来看,大型企业大多已经上市或正在上市,因此采用股权融资已经成为此类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新股的发行可为企业创立一个可持续的融资平台,当企业上市之后,只要IPO资金的使用情况与盈利能力符合相关要求,便可以配股、采取增发等方式来筹集股本。例如,对需要通过资本扩张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资产重组的上市企业而言,其可通过定向增发收购母公司、同类企业、关联企业的优质资产而实现直接融资。企业采用以股权为主导的融资模式时,必须要根据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求来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收益复利增长等加以重视,并全力维护股东的利益,保护良好的信誉,促进可持续的融资能力。

(二)以债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大多通过发行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如上市企业可通过证监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或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国有企业也可通过发改委发行企业债。

上市企业或国有企业的企业债、公司债融资主要是用来补充项目建设资金,一般需要对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等进行严格审核,期限多在5年以上。中期票据可用于生产经营、归还贷款、项目建设等方面,期限一般在3―5年之间。短期融资券大多用于归还短期贷款或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大多在1年之内。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在注册通过后在两年有效期限内循环发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还可分别计算净资产40%的注册额度。

以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为主导的融资模式,债券发行利率与发行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及主体信用评级相关,评级AA+级以上的企业往往能够拿到央行基准利率下浮10-30%左右的优惠利率,而银行贷款的利率较高,融资额度小,因此企业采用以债券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具有良好的经济实用性。

(三)以资产证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将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货币与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筹资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将自身优质资产进行处理,以向市场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直接融资的目的。如企业的应收账款、销售收入、抵押债券、商业票据等具有稳定现金流性质的资产均可作为发行证券。

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的一种产物,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还可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企业在采用以资产证券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时,相关的监管部门需严格控制和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保障其能更好地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稳定。

四、企业直接融资模式的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发展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近年来才开始发展以股权、债券、证券等为主的直接融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直接融资模式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直接融资模式具有长期性、集中性、直接性、流动性等特点。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以股权、债券、证券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均可为国内其他企业的融资结构、融资模式提供理论性依据与借鉴。

基于我国未采用与发展直接融资模式的企业,一般是还未上市或将要上市的企业,以及一些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大型企业相比,由于主体地位尚不稳定、融资环境不宽松、融资渠道较狭窄等因素的影响,直接融资的理论与经验还不能够完全应用于其企业的融资体制与改革实践当中。因此,以上企业在借鉴大型企业直接融资模式的同时,也要对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选择出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融资模式。在对直接融资模式合理选择的基础上,也需调整本企业的的融资结构、完善融资机制、发展资本市场,以利于直接融资模式的有效发展。

(一)调整融资结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资金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在对大型企业直接融资模式成功发展的借鉴当中,也应根据这些企业的融资结构对本企业融资结构进行合理地调整。

(二)完善融资机制

针对我国现状,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严重弱化,内部融资匮乏,这与我国的融资机制和经济体制的不完整有关系。为能更好地发展直接融资模式,应通过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确立法人财产权、规范内部资金补偿制度等方式来完善企业内部融资机制,为企业能够顺利取得外部融资打好基础。⑶发展资本市场。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困境,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对资本市场机制的充分利用,促进社会闲置资金向资本性资金的转变。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模式也代表了国内企业融资的趋势与走向。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外部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变化,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直接融资模式,并通过对融资模式的合理应用,促进企业的长效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钢.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三大挑战[J].经济研究参考,2012,71(71):43-45

[2]姜宁,唐品.长三角地区经济增长中的金融依赖省际比较[J].华东经济管理,2011,25(1):80-84

[3]陈双,王庆国.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基于对不同融资业务的成本比较[N].湘潭大学学报,2012,36(2):93-97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 选择与创新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灵活、变化快捷,造成其资金需求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次性融资的量较小但频率较高,使得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成本较高,而最终又体现在融资难上面。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可从两方面来分析:(1)外部融资环境方面。首先,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导致大多数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都流向大企业。其次,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主要是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大,以致弱化了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三,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由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营直接干预过多,加上信用体系的补偿机制仍然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一次性补偿,没有根据不同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营效率、业绩进行连续激励性补偿,导致担保机构运营的效率低下。第四,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加上证券融资时间长、费用大、门槛高等原因,造成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2)中小企业自身方面。首先,基础比较差,内部管理混乱。中小企业规模相对比较小,组织结构变化快,财务管理相对不规范、不稳定。其次,信用观念淡薄。我国中小企业资信等级普遍不高,50%以上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资信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者3B以下,风险抵御能力弱。第三,规模小、实力弱,抵押与担保受到限制。中小企业资信较差,若要获得贷款,需提供信用抵押或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由于既无合适的抵押资产,也无担保人,自身资信又很低的情况下,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是困难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与分析

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融资方式较多,分类方法也五花八门,下面就以企业与资金供给者的关系——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来分类分析。

1.直接融资方式分析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中小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来获取资金,但目前直接融资占中小企业融资的比例较低,可见,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但在当前的中国使用股权或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并不多,除自身原因外,更多的是融资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

不少国家在主板以外开设二板,为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型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渠道。国际经验表明,同间接融资方式相比,二板市场股权融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能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此外,在主板之外设立一些地方性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也不失为中小企业融资一种良好方式,让暂时不能上市的众多中小企业有机会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然而,对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二板市场还是可望不可及的,即使是高科技、成长型的企业,也会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在二板上市融资。正因如此,我国有1000万家中小企业,能上市融资的也只是少数。对于一些资信较好、发展稳步的中小企业,我们推荐采用私募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也可以公开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但目前我国的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债券发行制度似乎并不怎么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这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情况可以看出。参照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情况,有必要转变目前债券发行的管理机制,以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只要发行债券主体资本结构健全、具备偿还能力、财务信息披露充分,就应当允许其登记发债。

2.间接融资方式分析

相对于直接融资,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似乎更加有效,事实也证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的融资更多的是借助金融中介机构,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又相对较严,从而使中小企业陷入发展的困境。目前资本市场上常见的间接融资方式有:综合授信、动产托管、票据贴现融资、无形资产担保贷款、金融租赁、典当融资、银行贷款,可见间接融资方式还是比较多,但真正使用的却不多。在各种间接融资方式中,由于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不发达,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来融资的量还很小,企业金融知识的匮乏又使得其他融资方式难以利用,致使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方式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

对比金融机构贷款,本段将简要分析典当融资和金融租赁两种较为适合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采用典当融资是一种便利的融资渠道,它集合了以下几个优势:(1)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2)典当物品的起点低,价值不限,千元、百元的物品均可以典当;(3)典当融资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效率较高,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便捷许多;(4)不问贷款用途,资金使用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它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是很大,急需使用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典当融资已成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困难的救命稻草,但从中小企业长远发展来看,金融租赁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融资方式。金融租赁自从上世纪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对中小企业而言,金融租赁有以下好处:(1)任何经济活动都要经过复苏、扩张、收缩和萧条四个时期,但经济周期性波动,对金融租赁业影响不大。当经济处于扩张时期,中小企业急缺资金时,金融租赁能充分发挥其融资的功效。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为了刺激消费、缓解市场疲软压力,金融租赁能够发挥促销功能。(2)金融租赁有利于中小企业实现表外融资。中小企业承租设备获得的是其使用权,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列为负债,不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强了企业的借款能力,实现表外融资。(3)金融租赁手续简便,能使中小企业迅速获得所需的资金,尽快形成生产能力。金融租赁一般要比单纯的依赖借贷购置设备的速度快得多,还可以有效的避免因设备过时而承担风险。(4)金融租赁运作灵活,对承租人的资信及担保要求不高。中小企业所要投资的项目只要现金流量较充足,一般都能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取得所需设备,但由于我国企业信用度不高,租金拖欠现象严重,致使目前租赁额偏低,加之租赁行业的不规范及缺乏政策的支持,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的发展。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直接债务 融资渠道

一、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实体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中国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根据历史数据所知,从债务融资结构而言,大部分以间接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而以直接债务融资方式来解决资金需求的比例比较小。随着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各种债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直接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

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大型的实体企业尤其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直接债务融资一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领域。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大多存在着融资困难,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资金的成本过高等问题,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阻碍。根据2013年7月15日,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报道: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因此,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将显得十分重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债务融资工具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拓宽了渠道,为很多企业提供了低成本以及高效的融资方式。发展债券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成为了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二、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意义

发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必然要求。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推进债券产品创新的要求。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广大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的投融资平台。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中可以看出,债券融资是最为优先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达资本市场中的债券融资规模往往是股票融资规模的8到9倍,而我国却存在着股票融资规模大,债券融资规模小的情况,背离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直接债券融资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债券的规模和发行期数得到了飞速的增长。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的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规模已经达到了10105.60亿元,同比增长将近50%;公司债发行数量为1300亿元,同比增长了153%;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为7389亿元,同比增长48.7%。在我国股市持续低迷,IPO大门紧闭,国家的货币政策偏紧的背景下,直接债务融资已经成为了为比较优质的中小微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券商等。中小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可以很好的与资本市场形成对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另外,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企业通过与承销商,评级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大量的接触和联系,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内部控制,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信用等级,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渠道

目前,我国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主要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但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存在着经营管理不规范,信用等级比较低等情况,并非所有直接债务融资渠道都适合中小微企业,因此,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大力推进了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渠道的融资模式。

1.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是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并于一些城市进行试点的一种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发行方式一般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再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银行将资金借给当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与其他直接融资方式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优点: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是一种创新性的直接融资渠道,其信用的结构设计比较合理,通过当地政府融资平台来进行企业债券的发行,相比之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由担保公司等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更好,并且大大提高了债券发行审批的效率。

2.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主管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其发行审核采用核准制的形式,发行的程序比较简单,时间也比较短。私募债的主承销商为具备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试点发行的一些基本面情况比较好的公司和企业,目前国家正在慢慢扩大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并且对于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很高。私募债的资金用途也比较灵活,一般而言没有时间限制,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从证监会主席肖钢最近的一次发言来看,资本市场对于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私募债进行了大力的支持。截至2013年6月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已扩大至22个省(区、市)。沪深交易所累计接受311家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备案金额413.7亿元;210家企业完成发行,筹集资金269.9亿元。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一种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集合票据的主管部门为银行间交易协会,其发行主体主要为中小微非金融类企业,要求的数目为2-10家企业,其融资规模要求单个企业不超过2亿元且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单只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集合票据的资金用途主要用于1年以内的,不适宜用于企业的长期项目。与其他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相比,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在产品定位,产品结构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不小的创新。首先,这是资本市场首次为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独设计的一种融资工具;其次,这种集合票据引入了票据分层的增信方式,在产品结构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创新;另外,集合票据设置了严密的前置代偿安排。

2011年以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下,交易商协会与企业,金融机构等融资相关方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与2011年11月在中小企业中期票据的整体规则的框架内,推出了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并与广东、山东和江苏三地发行了首批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这种新型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创新,从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的特点出发,开拓出了一种新型的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目标要求的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要求

1. 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金融环境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首先要完善健全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破除对于中小微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歧视,在进行融资的时候一视同仁,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与信用等级来进行鉴别;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外部条件,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绿色通道,并完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创造条件;另外,要不断的简化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的程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为更多优质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发债创造机会。

2. 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直接债务融资平台

直接债务融资平台是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A股市场的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很好的补充。相关部门要不断的扩大直接债务平台投资者范围,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中小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规模。

3. 健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监督机制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定要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监督机制,从而为直接融资提供良好的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等,要积极的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中充分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行为进行评估,评级,监督等,从而保证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规范和健康,促进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问题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国家要不断的拓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完善的平台,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晓东.探析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货币政策的作用[J]. 中国商贸. 2011(09)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4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第3项至第7项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争议不大,疑难问题集中于在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如何根据融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根据事后造成的损失来倒推“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倾向于将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件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损失较小的案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资金无法归还与明显非法占有资金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基于市场风险、经营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集资款无法收回的,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通 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再次,推定融资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应当具有典型性与明确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及肆意挥霍情形中的“明显”、“肆意”等应当综合个案事实予以重点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不成比例”、“挥霍”等基础事实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后,应当充分允许涉嫌融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就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反驳。应当看到,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仅从正面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形式,即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类型,而且从反面强调了应当谨慎认定或者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要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2010年《非法集资解释》只是从正面强调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并没有从反面论证或者突出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事实类型,在实体规范层面存在一定程度弱化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驳对抗性的问题。故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彰显非法占有目的反驳的作用与意义,防止融资犯罪司法解释出现技术性倒退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金融脱媒;银行信贷;融资结构;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0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2

一、引言

随着金融脱媒的逐渐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发展以及金融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 企业融资渠道越来越宽。同时在2012年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企业出现利用直接融资工具替代贷款趋势,企业信贷与债券融资此消彼长,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债券市场而非传统银行贷款渠道流向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数据显示,自2003年起,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而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对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随着企业直接融资额的不断增加,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从2003年的85.1%降至2011年的58.2%,同时不同的区域融资结构也开始发生显著变化。2011年债券融资等在配置资金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债券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显著提升。企业债券净融资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0.6%,为历史最高水平,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那么这种基于金融脱媒背景的融资结构的变化是否是国内不同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区域金融发展作为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分支,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布。区域金融的发展不仅直接反映出区域经济增长的特点,还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区域融资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探究区域金融的运行机制,对维持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理论指导价值和实践参考意义。

二、文献综述

Hester(1969)认为脱媒代表了从使用中间人的服务向一个或者没有金融交易存在或者金融交易是最终的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直接的双边交易的基本体系转变[1]。AiifMian、Ami sufi(2008)首次将金融脱媒与美国次贷危机相联系,运用经验模型,结合美国主要地区的数据,认为正是金融脱媒程度的不断加剧导致了信用膨胀,最终引发了危机,以崭新的视角分析此次金融风暴的根源[2]。Gary等(2008)为代表,认为脱媒形式本身是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但脱媒环节和脱媒工具中存在瑕疵。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监管者应当像关注银行机构一样关注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加大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3]。巴曙松(2006)从金融中介功能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脱媒的形成和趋势,并结合国情提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4]。唐旭(2006)认为在我国还未出现真正的“脱媒”,但推进多层次金融市场建立的目标的实现将意味着金融脱媒过程的启动,商业银行应对金融脱媒的机遇要大于挑战[5]。李扬(2007)认为金融脱媒是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现象,而“媒”就是金融中介机构[6]。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国内学者关注已久的课题。刘红忠、郑海青(2006)运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和广义矩估计法对1985—2001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出了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 股票市场规模也较大的结论, 同时发现金融体系中银行的比重越高, 经济发展越是落后[7]。杨晓敏、韩廷春(2006)得出国家制度变迁对一国的金融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均有较强的影响[8]。林毅夫等(2007)将产业融入金融结构变化的观点,从要素禀赋角度揭示了特定经济发展阶段所需具备的最优金融结构[9]。

三、金融脱媒与区域融资结构差异

(一)金融脱媒与区域融资结构:宏观比较

“十一五”期间,债券融资快速上涨,并呈现超越股票融资之势。“十一五”时期,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发行量达5.05万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东部地区在2000—2004年间债券融资一直低于股票融资额,自2005年开始债券融资额开始大幅增加,2010年东部地区债券融资量高于股票4431.77亿元。从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资产规模前100名企业的融资结构来看,2005—2010年债券融资占比已从8%上升至23%。债券市场已成为中央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满足了这些企业超过50%的融资需求。在社会金融资源总体有限的约束下,大型企业债券融资比重的上升可以将信贷资源腾挪出来,这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了空间。通过这种资金供求结构的再匹配,满足了不同层面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

2011年东中西部①各地区非金融机构部门贷款、债券和股票融资额总体保持稳定,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银行贷款仍占主导地位,但占比下降6.2个百分点。直接融资占比进一步提高,主要是债券融资占比提高7.2个百分点,股票融资占比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全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融资比重上升,资金配置效率提升明显。分地区看,东部、中部地区新增贷款同比分别下降 13.8%和4.8%,西部地区小幅增长3.0%。各地区债券融资同比增速均高于30%,北京、辽宁等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股票融资同比正增长。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在各种融资方式中占比均维持较高水平。其中,债券融资东部占比提高0.9 个百分点,西部下降1.2个百分点,中部、东北部基本持平,股票融资各地区占比保持稳定。

(二)金融脱媒与区域融资结构:微观比较

用微观视角,从东中西部的典型省份着眼观察区域融资结构的变化。本文选择北京、河南、贵州分别代表东、中、西部省份,来考察其融资结构的差异性。

从北京、河南、贵州三个省份比较来看,北京地区的融资结构已经由以间接融资为主演变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在实践中发现许多在北京的央企逐渐把债券融资作为融资的首选。而中部的河南和西部的贵州依靠银行信贷融资的需求仍然旺盛。以河南为例,2010年河南仅有9家企业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共计15支,金额95亿元,新增股票融资173.64亿元,地方债93亿元,直接融资规模达到13.6%。西部的贵州省基本依靠银行信贷融资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四、融资结构差异与区域经济增长理论探讨

既有的研究已经证实,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货币创造功能差异巨大,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直接影响社会融资规模扩张过程中的货币派生情况。从我国的数据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直、间接融资活动的货币创造功能显示,直接融资活动的货币创造效能仅为间接融资活动的53%左右。首先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模型来推导不同融资方式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基本形式为:

Y=AL?琢K?茁?滋 (1)

其中,Y是经济增长;A是技术系数;L是投入的劳动力;K是投入的资本;?琢是劳动力产出的弹性系数;?茁是资本产出的弹性系数;?滋表示随机干扰的影响。式(1)表明,决定经济产出的主要因素是新投入的劳动力数量、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进步,在?琢+?茁=1即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资本与劳动力的投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对于经济产出来说,Y代表的是GDP增长率。假定经济繁荣期企业资本形成的来源主要是外源融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资本形成规模扩张及劳动要素投入。为了分析简便,假定企业内源融资稳定(即内源融资数量为常数),则社会资本形成规模等于当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规模,即K=Kd+KL。其中Kd为直接融资额;KL是间接融资额。从直接融资种类及比重来看,我国债券市场获得了爆发式增长,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从2005年起超过股票融资,2010年债券融资规模已经达到股票融资的3.3倍,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已经达到76.9%。为了分析的便利,将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分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

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条件下,假定新就业劳动力数量主要取决于资本形成规模,则GDP增长率主要取决于K=Kd+KL,得出:

Y=AL?琢(Kd+KL)?茁?滋 (2)

Kd、KL的实际规模受一系列市场及政策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货币创造因素。根据货币派生模型,派生的货币都是由银行通过发放贷款这一渠道注入的,假定银行实行部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对新增存款缴存一定比例的法定准备金,银行间建立了清算体系,只需保留一定比例的超额准备金以应对所创造的存款的提款需要。

新增存款出现后商业银行以固定比例rD、rE提取法定准备金及超额准备金,同时有比例rC的资金流出银行体系、保留在公众手中,剩余部分比例为1-(rD+rE+rC)用于发放贷款。贷款发放采用非现金方式,且直接转化为银行新增存款。其中?着=(rD+rE+rC)为新增贷款中不进入下一轮货币派生过程中的比例。用MB表示基础货币,因此得到由基础货币派生的存款量为:D=MB/?着,现金量为: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模型,GDP增长率则主要取决于直接融资规模、基础货币和非派生存款比例等共同决定的社会融资总量,即

在劳动力剩余的情况下,社会融资总量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在内的社会融资总量与GDP增长率存在正向相关关系。社会储蓄转化为资本品的过程即资本形成,是决定经济增长速度的决定性因素,资本形成规模扩张为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规模的扩大及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创造条件,是经济增长的共同条件。同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均能推动GDP的增长,但货币创造功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考虑到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导致的金融种类增加、金融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增强及专业人才成长等多方面的因素,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就会比间接融资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五、金融脱媒下融资结构差异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结构以银行为主导,向间接融资倾斜,银行在储蓄和投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以债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发展则相对滞后。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体制改革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地位逐渐上升。本文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对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以便于比较不同的融资结构对于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

(一)基本模型及数据来源

lnPGDP=c+a1*lnCredit+a2lnStock+a3lnbond+?着 (5)

通过对中东西部2011年融资结构的比较研究可知,以银行贷款表示的间接融资仍是中东西部三个地域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股票类融资、债券类融资虽有较快增长,但占比仍较小。本文针对融资结构建立双对数回归模型,深入探讨这三种融资模式分别对本区域的经济增长起着何种作用。在自变量的选取上,本文将东、中、西部的主要金融资产划分为银行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类融资。其中,用金融机构贷款年末余额表示银行信贷融资;由于股票市值波动性较大,本文用历年股票筹资额表示股票融资(Stock);用债券筹资额表示债券融资(bond)。在因变量的选取上,本文沿用通行做法,以人均GDP表示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银行贷款数据来自1994—2006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中数据, 股票、债券来自wind 数据库,2006—2011年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二)变量平稳性检验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对人均GDP、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做单位根检验,其检验一般方程式为:

其中,a为常数项;表示差分;?滋t表示白噪声残差。原假设H0:?浊=0,如果变量不能拒绝有单位根,则接受原假设,认为序列是非平稳的,存在随机趋势,反之则拒绝原假设,认为序列是平稳的。被检验序列是否含有截距项与时间趋势根据被检验序列图形确定,由于本文中使用的变量缺口为比值形式,因此不包含明显的时间趋势,变量最优滞后期由Eviews6.0软件跟据赤池原则自动确定。ADF检验所得结果如表1所示。

从检验结果来看,人均GDP、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的检验值均小于相应的Mackinnon临界值,拒绝了存在一阶单位根的原假设,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

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缺口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Value值均小于0.05,通过检验,表示所选取的三个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区域人均GDP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调整后的值为0.5746,解释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F值为21.5672,相对应的P值为0,因此显著的F值表明,人均GDP与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

(四)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进行验证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与经济增长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滞后期的选择比较敏感,选择不同的滞后期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本文经过实际操作的验证,发现滞后期为2个年度时,得到的效果最理想。因此,本文选择滞后期为2个年度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检验结果,可以拒绝人均GDP不是银行信贷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不能拒绝银行信贷不是人均GDP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即银行信贷构成了GDP增长的原因,而GDP增长对银行信贷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也说明了反映融资结构变化的银行信贷、股票融资、债券融资会对经济增长造成直接的影响,融资结构的变化会导致经济增长的变化。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中东西部融资结构发展不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差异较大。从区域融资结构的横向比较和实证研究来看,不同的融资结构对区域经济的增长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融资额地区分布来看,各种融资方式均维持“东部高,中西部、逐渐降低”的格局。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在结构上已经由间接融资为主转变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并且东部直接融资对经济的贡献度优势开始逐步显现。中西部地区对银行信贷的融资需求依然旺盛,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仍然保持绝对优势。

(二)政策建议

实现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双轮驱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信贷与资本市场都是区域经济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一方面,服务区域经济离不开来自银行体系的资金支持。银行体系庞大的资金规模和广阔的业务覆盖面,决定了其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另一方面,服务区域经济应更加重视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大力发展对缓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有积极作用,而且资本市场在提供资金支持中所产生的促进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正外部效应,也是信贷市场所难以具备的。因此,作为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日益强劲的一股力量,资本市场也不可或缺。

根据区域融资结构的不同,银行信贷应更多向中西部倾斜。从东中西部的区域比较来看,东部地区更多的开始由过去的间接融资为主转变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中西部地区更多依赖银行信贷融资。随着国家政策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未来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速将继续领先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将成为银行业竞争的主战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西部地区2011年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和机构网点数占比均比上年有所提高,重庆、陕西和四川是外资银行新进入的主要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应把握形势,提前谋划,积极布局中西部网点,做好业务发展的渠道建设,把信贷资源优先向中西部倾斜。

根据实体经济需求鼓励、推动金融创新。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发展资产支持票据、信用缓释工具、市政债券、高收益债券等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市场导向和服务实体经济需求这一根本目标,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创新将极大地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拓展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保障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Donald D Hester.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 and policy [J].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1969(l).

[2]Atif Mian, Amir Sufi.The consequences of mortgage

credit expansion:Evidence from the 20O7 mortgage default Crisis [J].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8(3).

[3]Gary,B Gorton.The panic of 2007[J].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8(5).

[4]巴曙松,陈华良,李品.“脱媒”与商业银行业务模式转型[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5]唐旭.多层次金融市场与金融脱媒[J].中国金融,2006(14).

[6]李扬.中国金融资产结构演进:1991-2007[J].经济研究,2008(8):4-15.

[7]刘红忠,郑海青.东亚国家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6(5).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6

(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求得发展,需要不断地筹集到资金。从企业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企业成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内部资金积累和外部资金投入。内部资金是指企业留利和折旧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留利水平低,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外部资金,而外部资金需要从金融市场上筹集,其中短期资本通过货币市场筹集,长期资本则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按照资金是否在供求双方调剂,可以把长期资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协商进行的资金融通。通过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均属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是由企业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向资本的最初所有者筹资,它的基本形式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零散储户或其他委托人那里收集来的资本以贷款、购买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向企业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的优劣如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的信贷范围比较广泛,使得融资具有相对集中性,从而可以调节资金的供求与运转,开发多种金融商品与融资渠道,使融资成本相对降低、金融风险减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掌握融资的主动权,能对企业构成信贷约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向与配置。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间接融资具有相对优势。而有的学者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低息贷款往往以银行亏损为代价,使企业的融资成本较淡薄,企业对资金的不合理占用上升,银行呆帐、坏帐大量增加,由此来看间接融资的成本从总体上并不比直接融资低。其次,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在发达国家里是“硬约束”,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干预银行信贷计划,使银行信贷约束趋于“软化”,容易产生拖欠贷款现象,使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有效运转,从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由此他们认为,间接金融优势论只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方式则具有相对优势。

(二)

改革至今,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条件下,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企业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代表政府直接注资主导国民经济运行,并通过各种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牢牢控制着社会资金的配置和流向,金融的市场化性质被否定,完全成了计划经济的附庸工具,这时,根本谈不上企业自主地选择市场化融资方式。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转变(%)摘自 “1997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表2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摘自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

随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产生出新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其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目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0%,流动资金负债率已达到平均80%,从总体上看将变成风险极高的全负债运行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几乎只有通过银行,其资产的资本金部分没有资金来源和注资渠道而无法注入;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体系并非建立在如发达国家一样的理性约束的基础上,与融资体制相配套的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十几年来,以放权让利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国有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的“大锅饭”的不良倾向,造成国有企业大量举债经营,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资金负债结构的失衡,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其二,由于体制原因,银行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重点资金的需要,而国有企业借款不负经济责任,甚至只借不还、负盈不负亏,使银行的信贷约束逐渐软化,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经营引起的严重的亏损,不可避免的要引起银行的呆帐坏帐。据测算,目前不良贷款占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的25—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逾期、呆帐、坏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将消耗殆尽。同时,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中的死帐乱帐问题,以及前些年一度出现的“泡沫”经济破碎后的沉淀问题(如高档房地产积压),都集中反映到了银行,货币银行体系中积累了愈来愈多的不良资产,形成日益巨大的通胀压力,银行货币体系内长期、潜在的系统风险越来越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低效率和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的极不稳定。现在,我们实际靠政权威信、政府信誉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吸纳能力,如果某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及其经济社会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问题从深层次看,实质是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出路只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由计划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在货币资金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

在市场化的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各有长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平衡。要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和银行面临的问题,最佳选择就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化筹资活动彻底推向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发展直接融资

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企业负债结构的优化、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实行都有利于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成为影响改革大局的严重问题。目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比率低于10%,有些企业甚至是全负债经营。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愈来愈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兼并破产、抓大放小等政策措施,但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金缺口太大,这些措施都一时难以奏效。而可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的社会资金来源应该是比较充足的,具体来说:一是随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深刻变化,我国居民的收入呈现出明显的资本化趋势,居民个人已日益成为储蓄和投资的主体,(见表3)到1998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包括外币)已超过50000亿元;二是国际资本市场资金充足,而中国广大的市场对国际资本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由于投资方式单一,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的约85%都形成了银行存款,通过银行又贷给企业形成企业债务,这也是企业高负债、低资本的历史原因。同时,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也受到发展条件和高融资成本的限制。因此,只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才能更有效地把居民手中的金融资产和国际资本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