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范例6篇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范文1

(1)第1阶段(新中国成立——20世纪80年代末):人保“1统天下”、保险资金以单1储蓄为主。

当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框架下,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保险市场唯1的保险公司。1986年,虽然在新疆成立了区域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它也是纯国有,而且规模偏小。实际上,自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际上成为只在若干口岸办理国外保险业务的1个专业公司。1979年4月,国务院决定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重要的口岸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所在地,根据业务需要逐步建立保险分公司。

20世纪80年代的10年,中国保险业虽然有着1个较高的增长速度(也有基数小的原因),但由于产权单1,市场狭窄,营销方式落后,再加上当时国民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因此,改革开放的最初10年,中国保险业总体规模仍然不大,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原本规模不是很大的保险资金也就没有“投资”的余地和空间,而只能以银行存款为其主要保管形式。

(2)第2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中后期):多元化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保险资金投资从无序到依法运营。

1988年和199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并迅速成长,打破了人保“1统天下”的垄断格局。1993年以后,保险业改革步伐加快。1994年到1996年又相继成立了天安、大众、新华、泰康、华泰、华安、永安等股份制保险公司,这些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在初期基本上都是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组成,但也有部分集体企业和少量的民营企业参股。

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自此,中国保险业逐步实行了保险业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统天下”向“百家争鸣”转变的新格局。

这1阶段,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经济改革步伐加快、证券市场正式启动并得以快速发展,随着非国有保险公司的纷纷成立,保险行业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保险资金规模也在不断扩张。为防范通货膨胀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营运效率,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营活动。1995年以前,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购买股票等,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

1995年,我国正式颁布国内第1部《保险法》,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在此阶段,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品种仅限于评级在AA+以上的铁路、3峡和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并且购买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

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以《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进入了严格管制和规范发展并重的阶段,保险资金陆续退出股票市场。

(3)第3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现在):开放格局业已形成、保险资金安全高效运营安排走向“前台”。

随着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开放的进1步深化,1批外国寿险公司以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而合作伙伴几乎都是较大型的国有企业,如中粮、中海油、海尔等,为学习和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新华、泰康、华泰、太平洋、平安等1些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吸收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24.99%。与此同时,为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散户能力水平,和优化股权结构,华安等1些中资保险股份制公司也大量吸收了民营资本参股,或者向民营资本转让部分国有资本。

1999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同时撤销中保集团。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国有保险公司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都对保险主业进行了1步到位式的股份制改造,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参股。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以后,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正是由于保险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变革,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加入,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在带来资本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他们以效益和风险防范为经验理念,以经验的意识,以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起到了10分积极的作用。

1999年10月,保监会正式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同时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以后视情况适当增加。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3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5月,保监会分赴全国各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2002年5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保险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范文2

【关键词】保险资金 运用 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在此之后的两个世纪里,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繁荣和衰败,据统计,1949年,在我国开办的中外保险公司超过500余家,新中国成立后,受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我国仅允许政企合一的中国人民保险独家经营保险业务,中,保险业又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决定恢复保险行业,并开放经营准入,自恢复经营以来,我国保险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截至2013年底,保险业原保费总收入超过1.7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保费规模世界排名第四,尽管在保险密度和深度上与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趋势,其蓬勃的市场潜力已然成为吸引国际保险巨头纷至沓来的关键因素。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保险作为金融行业重要成员,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逐渐扩大,其对国民经济以及各行各业的投资或融资功能引人关注。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说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不仅能为保险公司增加投资收益,其资金运用效率甚至将决定企业的整体业绩。对于社会而言,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对国民经济整体健康稳定发展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受到高度关注,截至2013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总额累计达到了7.69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22640.98亿元,占比29.45%;债券33375.42亿元,占比43.42%;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864.82亿元,占比10.23%;其他投资12992.19亿元,占比16.9%。如何监管规模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从而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将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解决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现状

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对整个国民经济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英美等发达国家作为现代保险业的起源地,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上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在制度建立和执行规范上均被作为典范。我国的保险业尽管起步晚,但是一直未放松追赶的步伐。自上世纪80年代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放松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逐渐颁布, 2009 年《保险法》的大规模修订,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多样化,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大大地拓宽了投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巨额保险资金的运用压力,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在 2010 年8月,保监会又正式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法律所允许的保险资金可运用范围以比例监管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金的运用,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从数据上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率仍然较低,2013年,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银行、股票、债券等行业,在其他行业的投资上占比近17%,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的现状,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是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不利因素。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一方面来自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不完善、风险高的制约,但是这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我国政策环境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追求的目标所在,因此,本着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尤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甚至放不开手脚;二是立法针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行比例限制监管,保险法》第 106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可以看出,在法律的规制下,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相对较窄,主要仍然以银行债券等渠道占主要部分。

二、国外经验

欧美发达国家造就了保险这一重要金融产物,在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已较为成熟和完善。总体而言,我们可以把欧美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类型分为两类:一是宽松监管型,以英国为代表,监管的主要核心是保险公司自己,通过自我监督来实现;二是严格监管型,以美国为代表,通过严苛的立法来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尽管在国别和国情上存在较大不同,但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擅长学习和吸收先进经验,通过对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先进经验的比较和借鉴,扬长避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设,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一)宽松监管型。

英国是保险资金运用宽松监管型的代表,作为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保险历史也可以说是世界保险行业发展的历史,英国是金融服务局对保险投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其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英国主张宽松式监管, 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 并依法于年终将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格式并呈交工贸部公布, 则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国家就不规定具体应遵守的原则,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应分开运用,至于投资项目、投资范围等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这种宽松的监管模式明显地反映在英国 1982 年的《保险公司法》中。所以, 英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十分宽广, 不仅包括证券、房地产、共同基金、海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等, 还涉及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等。

(二)严格监管型。

美国保险业起步也比较早,尽管美国金融市场自由化较高,但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更为严格,美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是多层次、复合式的,不仅联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州也制定了配套的约束机制。美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谨慎和严格管理,体现在对保险公司负债与最低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上,同时,在未获得法律允许的行业,不得进行投资。

三、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业法律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诸多需要论证和完善之处,包括对投资渠道、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规定、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目前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面,大量的监管依据都是保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以保监会的各种通知、意见、办法、指引等为主,这在无形之中就降低了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面的立法层级。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层级。

(二)保险资金运用动态监管体系完善。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目前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大型的保险公司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也会造成重大影响。我国目前实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相对单一和僵化,而今后随着保险资金的逐步开放使用,保险业监管的重心也将逐步转移,因此,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其中偿付能力的要求是动态的而非僵化的,动态的监管方式是对资产风险权重、保险资本金计算以及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监管,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资产整理组合水平的监管,这是将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三)主动适应保险资金监管国际化趋势,加强国际间合作。

保险业的发展绝对不是闭门造车的过程,中国的保险业正在逐渐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保险的监管应当也必须向国际水平看齐,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刘娜,英、美、日、中四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比较[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房永斌,孙云英.保险法规监管[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范文3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投资绩效

近年来,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运用资金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又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日产生命、美国通用人寿等公司的破产倒闭就是因为巨额利差损失和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深刻把握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不仅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 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 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 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 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 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

4. 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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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优势

1、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精算能力。“精算是保险产品设计、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关键技术,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精算本身不仅是一种科学测算保险业务未来风险的技术,而且还提供着眼长远、权衡收益、审慎经营的理念”。精算技术的作用在退休金业务的经营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开发出客户需要的退休金产品,在维持产品盈利性、保护客户利益和满足销售渠道中达到合理的平衡;保险公司具备对企业年金计划设计的深刻理解和客户实施计划的广泛了解,而精算技术能够确保为企业提供完善的企业年金计划设计,包括条款设计、融资测算、替代率测算和规划、DC/DB计划的选择等;保险公司的业务价值评估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也在于需要强大的精算技术来评估,而这两者对保护客户利益、确保稳健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2、保险公司年金账户管理的丰富经验,是企业年金管理的可靠技术基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框架是由“委托人”(职工所在的企业)、“受托人”(具有受托资格的金融机构或自保企业本身)、“托管人”(通常为银行)、“个人账户管理人”(具有账户管理能力的机构)、“投资人”(合格的资金运用机构)这五类机构所组成。其中,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是为企业的参保员工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并完成对个人账户的动态管理。在新型的个人账户式的企业年金产品管理方面,各大寿险公司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又投入大量资金,引进或开发了先进的管理技术系统,可以快捷地处理各种账户管理事宜:如单位交费可约定归属比例;可支持税优与非税优;灵活的交费方式;不同利益账户之间的转移;保单拆分;账户迁移;红利账户单设;多种方式领取可转换年金;在领取期内进行方式转换;集体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转移;强大的报表对账支持等。这一切,为做好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打下了可靠的技术基础。

3、保险公司在产品和计划形态方面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业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在国际上,退休金计划形态是多种多样的,用以实现这些计划的产品形态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样的多样性有利于鼓励竞争、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市场效率,而保险公司在产品多样性方面往往是有优势的。首先,从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来看,保险公司可以提供DC计划产品,也可以提供DB计划产品,而DB计划产品的设计管理和投资有赖于精算技术,只有保险公司才能提供此类计划的形态。从领取方式上看,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的丰富的领取期年金化产品,如即期年金、延期年金、生命年金、确定年金、有确定期限的生命年金、递增年金、联合年金、指数年金等。

4、保险公司完善的销售系统,是提供企业年金客户良好服务的强大资源优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险公司已建立了广泛的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络。无论是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还是外资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支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的销售队伍,且与广大企业建立了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信息,提供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建立了强大的客户服务团队和客户服务系统,客户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系统查询各种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进行各种有效沟通。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市场有较强的覆盖能力,这是提供企业年金优质服务的强有力的资源优势。

5、严格的保险监管,是确保企业年金运行安全的有力保证。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首先,保险监管机构日益健全完善。自1999年中国保监会挂牌成立以来,各省市均设立了其派出机构。其次,已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保险法律法规,我国又重新修订《保险法》,保险行业法治局面大为改观。再次,中国保监会有明确的审慎监管工作目标。

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必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根据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要求,我国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完善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方面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国际上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非常迅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给予了很大的税收政策优惠与支持。一方面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涉及年金三个环节的税种:即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的增值受益税、利息税和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而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明确的免税政策,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

2、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提高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力。由于实行基金积累和大量沉淀资金,企业年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获取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目前状况下,保险公司在账户管理、转换年金领取、保险产品套餐、组合、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这样可以大大减低企业年金的运营成本,中小企业尤为需要这种服务。然而保险资金运用的有限渠道制约了资金运用效益的提升。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并未从根本上放开。这与基金、信托等行业相比,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和基础性行业,不能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或管理人参与投资,这样影响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的增值,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各种基础建设及西部大开发都是非常安全和有效益性的投资项目,为扩大保险资金运用开辟了很好的渠道和条件。只要政府部门对现有资金运用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适度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适当放开境外投资,以委托方式进入住房按揭贷款市场,以基金、信托和债券化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等渠道,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竞争力必将增强。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 经济 和社会的 发展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 法律 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 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 金融 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 经济 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 法律 、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 发展 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 政治 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 金融 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范文6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0-0108-04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据统计,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为83.9%,股票和基金占比为13.9%,其他投资占比为2.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投资银行存款和债券的资金占比过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成为目前急需攻克的难题。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因素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以确定。无论是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还是投资于外汇、基金市场,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利率风险包括:由于银行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购买率(这主要是涉及一些储金类产品,寿险尤为突出)。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和间接信贷风险。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其发生情形通常是:如果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但另一方未能交割,损失将会发生,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易的本金。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如赔款支出和保单赎回)的风险。保险人的流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流动性风险包括:清算价值风险、关联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影响。这里,尤其要提到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使用于受益较好的长期资产,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就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这种现象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具有内生性质。控制此类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在数量和时间上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人才的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由于投资人才的缺乏造成投资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保险公司缺乏有效运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而且由于监管方面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也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对保险投资领域的研究与开拓精神,使得即便是在监管部门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时,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赢得主动。

(二)欠规范和完善的证券市场制约着保险资金的运用及管理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散户占绝对多数,机构投资者数目还相对较少,这就使得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肆意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由于监管能力有限,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多年发展但仍不规范。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不规范的证券市场难以满足保险投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之间很难形成良性的互动。大力规范、整顿与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从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已成为推动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发展以及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

(三)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制约着保险资金的运用

1 监管方式需要改进。

我国现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偿付能力监管关系密切,监管方式也很相似。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通过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体系、精算报表等来判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

监管方式属于静态监管。显然,静态监管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完全依靠保险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定现在及未来的偿付能力,而忽略了未来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性的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2 监管手段有待完善。

一是没有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网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保险资金运用监测数据。应尽快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以切实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时效性和“连续追踪式”的动态分析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监管手段上的动态管理。二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形成。只有形成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信息披露的准确度与资金入市运营的情况,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一定压力,减少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三是未建立衡量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指标体系。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一)健全金融市场,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保险投资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即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情况,这里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1 规范和发展股票市场。

在大力发展多样化、多类型、多板块的股票市场的同时,有关股市发展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应尽快取消,同时有关人市、退市、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税收、佣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以利于股市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健康发展。拥有较为长期和稳定的资金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有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来稳定股票市场。保险公司的巨额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应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规定保险资金的一定比例可以投入到股市中,不仅可以完善股票市场,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者,而且也能满足保险资金的增值需要。

2 加快债券市场的培育,完善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

债券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英、美、日的保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保险融资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债券在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中呈现逐年递增的势头。在我国,重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期限长、收益稳定的特点,投资风险较小,对于长期的寿险资金是一条很好的出路,同时还可以解决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国企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新《保险法》下允许保险公司在充分的投资分析和评估的前提下购买信誉良好的企业债券,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国债资产组合投资选择余地。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为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比例和额度限制的法律规范

1 区分寿险和产险的资金运用结构。

财险公司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可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因此,与新《保险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在限制投资比例时还要关注产险、寿险的差异性,对寿险和产险的投资结构应作一定的区别,以便保险公司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当然,未来可能存在产寿险混合类产品,这会在区分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2 设立投资资金比例限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从而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的,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运营欠规范、资金运用渠道不很通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严格监管的模式,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且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会进一步放开,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合理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3 设立投资资金最高限度。

除了控制各项投资资产所占的比例、建立健全投资结构外,设立投资资金投资最高限度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从金额的绝对数上加以控制,能够更好地从总量上限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的最大损失。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由于当前投资环境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证券市场很不规范,更应该重视控制投资的最高额度。

(三)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1 建立保险投资专家委员会制度。

我国的新《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很可能造成投资的“独裁”现象。保险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保险投资专家委员会,将投资项一目审批权授予该委员会。保险投资专家委员会是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部门,也是最高审批机构。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内部的投资专家和外聘的投资专家组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确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目标;确定种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审批具体的投资政策和投资项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分析总结以前投资项目的经验教训等。

2 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评估制度。

对保险投资进行有效评估也是保证保险资金有效运用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的目前情况,应以成本与现行重置价孰低法来作为估价基础,并用收益现值法修正和计算来作为保险资产的估价方法。同时,法规还可规定会计报表中的量化资产标准、质量指标、成本指标和利润指标,建立由资产状况报表制度、资产风险预报制度、资产质量审计督察制度构成的资产风险预警系统,使决策者对投资资金运作情况以及盈利能力有全面的了解,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性,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