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报告范例6篇

建筑市场报告

建筑市场报告范文1

随着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县县城建成区面积逐年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功能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机构日趋健全,绿化、亮化设施建设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但距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化气息边境旅游小城市的目标仍有差距,需要不断借鉴内地先进县(区)的发展的模式和管理方式,并加大资金投入和加强队伍建设。现将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及城市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局环卫站和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环卫站有在职在编职工19人,聘用临时工5人,并成立城卫服务部,实行企业化运作,聘用清扫、清运及管理工人61人,主要对县城建成区的绿化、亮化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城建监察大队有在职在编监察员7人,聘用临时协管员15人,主要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营运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负责整治市容市貌,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

二、主要问题

(一)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工人工资待遇不保障。

由于在职在编人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管理需要,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招用了82名临时工人(男职工34名,女职工48名),其中环卫站6名(女职工3名),城卫服务部61名(女职工44名),城建监察大队15名(女职工1名)。因县财政困难,城卫服务部每名临时工财政拨付工资仅520元/人·月,城卫服务部补助100元/人·月,其月平均工资仅520元/人·月;其他500元/人·月。远远达不到全省平均最低工资1202元/人·月,工人的基本生活开支难以保证,致使管理队伍不稳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交纳五项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多次到我局督办此事,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要求。经核算,男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各项保险客为495.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63.00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五项保额为507.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5.02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每年仅保险一项支出就达506097.972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2820.212元,个人负担133277.76元),加之工人工资过低,难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因此,适当提高工人工资和解决五项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二)城市管理资金投入不够,相应装备不保障。

一是城卫服务部收集、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装备差,目前尚用人力三轮车收集,用拖拉机、农用车清运,导致收集不及时,清运不干净,甚至因清运过程中装车不封闭,到处泼洒而导致二次污染;二是城区没有设立垃圾集中处理点(垃圾中转站),清运车辆全城流动收集清运,不但清运不及时,且发生大量燃油费,加之未通过挤压处理的垃圾体积大,运输困难,运往垃圾处理场后堆放占地面积大,难于有效填埋,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来清推垃圾处理场才能保障连续堆放;三是城卫服务部虽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实行有偿清运的收费标准过低(20xx年4月已废止,新的收费标准请示未批准),每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仅257840元,各种补助325608元,共收入583448元,工人工资、车辆燃油、设备维修需开支561529元,城卫服务部无力改进装备和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四是旱季绿化苗木萎死严重,现有的一辆洒水车因使用年限过长,难于保证正常作业,加之城市绿地面积成倍增加,新实施的绿化带较多,旱季因浇水不够而旱死的绿化苗木较多,出现连年补苗,连年死苗的现象。五是路灯线路老化严重,大量原装老式路灯仍在使用,全城约7000米(农贸市场至白糖厂路段两边)路灯线路风化、氧化严重,各种广告灯、牌搭接路灯线路加重负荷,断线、烧线连连发生,老式路灯耗电高、寿命短、维修费用高,部分路段时有局部停电、熄灯现象出现;六是没有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停车场,部分商业集中地段和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车、人集中地点没有停车场,街道施画的临时停车泊位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日渐增加的车辆停放需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仍然难于控制;七是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的地方没有安装电子摄像设施,夜间监察难以取证,大量环卫、绿化、路灯设施被盗和受损。

(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够,部分街道仍然存在有街无景,有路无灯的现象。

环城路、帕当路、城东路建成后,部分地段尚未实施绿化和安装路灯。经测算:实施环城路、帕当路亮化工程,需安装路灯158盏(含线路),需资金53万元(其中环城路需安装路灯84盏,需资金29.4万元;帕当路需安装路灯74盏,需资金23.68万元);实施城东路烈士墓至白糖厂段和帕当路环岛至帕当一组路段绿化工程需投入资金31.5万元(其中实施帕当路绿化带总面积 2604m2,需资金11.7万元;城东路种植行道树2144.6m,需行道树716株,需资金19.8万元)。

(四)框架结构房屋设计含钢量偏大,建筑工程造价偏高

20xx年以来我县采用了新的计价程序, 20xx年国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进一步投入,将该费用直接列入了工程造价,具体取费标准是由人工费和机械费的18.75%计取,税金也上调了3个百分点, 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7.72元/工日调整为34.77元/工日,造价也随之上调了40—60元/㎡。加之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国家新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xx,其附录a 中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之规定,**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为提高我县房屋的抗震能力及国家对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修改,从20xx年后我县全面实行20xx版新规范,在1989版老规范基础上提高了25%左右的含钢量,一栋房屋每平方米的含钢量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0%至25%,水泥含量随之提高了15%至17%。而且我县地处边疆,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须从省城运来,由于思澜公路的扩建、油价的上涨等导致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节节飙升,我县的工程造价又一直未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造成了我县建筑工程造价有所提高。

三、整改措施

(一)积极向县委、政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成立城建监察局和公共事业管理局为县建设局下属的副科级二级局,通过提升机构档次来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和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并将工人工资和五项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建监察局将规划中队、市容中队、城建中队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公共事业管理局将环卫站、城卫服务部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

(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出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建设地点,积极争取划拨建设用地,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积极争取实施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约需建设资金100多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购置2辆封闭式垃圾清运车和1辆洒水车,在城区街道生活垃圾集中点设置垃圾临时堆放货箱,在绿化带上铺设旱季浇水管网。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为环卫站下属企业,组建30—50亩的绿化苗木基地,保证城市绿化用苗的供给。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运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等管理主休,依法、合理、灵活的治理好城市秩序,并逐步形成由县人大通过的城市公交车辆管理办法。

(四)原《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办法》于20xx年4月到期后,通过市场调查和走访附近县(区),提出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尽快召开听证会,确定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并扩大清运范围,把农贸市场、新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部分农村纳入城市保洁范围,逐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报告范文2

有形建筑市场十年来的发展状况

(一)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标准建筑市场的载体

1、有形建筑市场初建布景

上世纪90年月,市的根底建立和市政建立进入飞腾,成为东南亚最大的区域性建筑市场。因为施工力气疾速聚积大于施工任务,投资渠道多元化,呈现了局部市场主体行为随意,建筑范畴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障碍了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发展。市建委顺水推舟,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立工程买卖中间),以标准建筑市场。

2、初建期间的机制建立

1996年,市树立了有形建筑市场,为工程项目买卖两边供应效劳,组织招招标活动,从体系体例上处理工程承发包中的问题。为增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市建委、市监察委、市审查院三家联手,延续三年,每年召开建筑范畴反腐倡廉大会进行反糜烂宣布道育,推出一系列准则办法,集中打击地下炒卖工程建立信息、施工单元受贿业主走漏标底等违法违规问题。经过教育和准则左右开弓,把建立工程归入场内进行买卖,使建筑市场从无形走向有形,从荫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走向有序。1998年起,以工程项目总包、分担保理为根底,打破市、区两级切割围墙,执行建立工程IC卡闭合治理,用“机”管人,并经过分歧方法,将公路、市政、民航等一些专业工程归入监管局限,构成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格式和系统。

3、有形建筑市场树立前后比照

年,我们对有形建筑市场树立前后,建筑市场的运转状况进行了比照。树立有形建筑市场前,一是没有工程买卖的公开场合,短少公道竞争机制,使得招招标活动难以公开、公平地进行,县政府监视也难以施行。二是不足公道竞争机制。虽然于1984年前后制订了有关招招标治理规则,特殊是1992年建立部又公布了《工程投标治理方法》,但因为不足使这些规则得以贯彻施行的有用运转机制,招招标率很低,到1996年的十余年间,工程投标掩盖面一直在40%左右。三是工程质量没有包管,严厉影响了投资效益和行业形象。

有形建筑市场树立后,为公开招招标活动供应了场合,促进了招招标准则的执行,直接结果:第一,促进了建立工程买卖的公开化、顺序化,维护了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促进了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县政府有关部分出场集中办公,也改动了以往政出多门、涣散治理的毛病。第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公道竞争,接踵开放了建筑市场,外省市企业只需处理立案手续就可以参与本市招招标活动,公道竞争获得了社会的承认。第三,市场次序分明好转。一是工程招招标率分明上升。1996年前,工程项目投标率在40%动摇。当前,依法应投标和应公开投标的房子建筑、市政工程的投标率和公开投标率均达90%以上。二是违法违纪案件下降。三是工程质量分明进步。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标准建筑市场的有用载体。

(二)有形建筑市场在贯彻招招标准则中,发明性地开展工作

有形建筑市场以树立一致、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的,认真执行《投标招标法》和建筑市场的司法律例,实行监管职责、立异监管伎俩,为标准和完美市场运转机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究和测验,积聚了经历。

1、构建一致开放的建筑市场,构成公开通明的招招标情况

近年来,建筑生产力发展敏捷,建造才能不时进步。超高层、大跨度房子建筑设计施工技能,大跨径桥梁设计施工技能,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能等专项技能,都到达或接近国际进步前辈程度。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治理立异,促进了工程建立程度迈向新台阶。

为顺应这一敏捷发展的新情势,市建立和交通委员会把贯实《投标招标法》作为主要工作,充沛应用有形建筑市场这一平台,结合《市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的施行,将本市域内的一切工程项目归入了有形建筑市场,执行一致治理并增强监管。监管范畴涵盖了公路、铁路、口岸船埠、机场、水利、电力、电信甚至军队的房子建立项目,并与县政府收购办就县政府收购中的工程收购达到一请安见。监视治理的效劳局限涵盖了报建、施工答应、完工验收立案、甚至建立全进程。市招招标办与19个区县投标办以及7个托付治理单元悉数联网,构成工程项目建立信息治理系统,以信息技能增强监管伎俩。至此,对建筑市场执行了“监管范畴全方位、效劳全进程、监管全掩盖”的监视治理系统,构建了一致开放的大市场。

详细做法,一是把工程建立全进程归入一致的市场效劳系统,供应“一门式”效劳,集中处理相关行政审批。包罗项目报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投标,施工图搜检,施工答应,建筑节能,合同立案和质量平安监视,项目完工验收立案。二是把专业范畴工程项目归入一致的市场竞争系统。包罗房子建筑、市政根底设备、公路、水利、民航、口岸等,近年来,还把招招标准则延长到社会招商等工程项目中。三是把行政区域工程项目归入一致的市场监管系统。充沛发扬两级县政府、两级治理的功用,经过“电子政务平台”,将区县治理部分信息聚集到全市工地地舆信息系统。地舆信息系统中存储了项目建立参加方信息以及现场状况,可以具体、实时、精确地反映全市建筑业监管状况,完成了对市域局限内的悉数建立工程的一致治理。然后防止了县政府监管方法和规矩因分歧行业、分歧专业、分歧地区呈现较大差别。

2、以立异精神,不时完美招招标活动

有形建筑市场环绕履行公开、公道竞争方法,以立异的精神,针对在招招标活动中的新状况、新问题,不时改良招招标方法,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履行工程量清单投标

执行投标招标准则以来,环绕评标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不时改良评标方法,阅历了3个阶段。1988年至1996年,评标方法首要以标底为基准,由此,标底成为存眷的核心,也成为发生糜烂的重点部位,影响了局部项目投标的公道公平性。1996年至年,履行“无标底投标,有标底评标”的方法,该方法对反糜烂起到了积极效果,但又因过于强调社会的均匀耗费量,使内定中标人、串标景象有所延伸。2000年起,履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方法,县政府投资工程根本采用此方法。还,有关部分编写了《工程量清单投标招标实务》,开拓了工程量清单投标软件,标准了工作顺序。招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编写电子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对商务标进行电子评标。当前,已在3201个投标项目(标段)执行了工程量清单投标。理论证实,工程量清单投标添加了投标招标的通明度,为标准招招标活动奠基了根底。

第二,针对评标关键环节,增强工程评标专家治理

随着招招标活动的不时深化和投标局限的不时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投标招标活动中的主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品德、专业程度和司法认识等要素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特殊是在技能标的评审进程中,因为专家小我的主观要素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往往直接影响到评标后果。因而,树立一支综合本质高、营业才能强的评标专家步队,对包管评标活动的公道、公平,对维护国家好处、社会公共好处和投标招标当事人的正当好处,对进步投资效益,都具有主要的意义。针对评标专家不足治理,资深专家评小标、通俗专家评大标、区县自建专家库等景象,年后市接踵改良了对工程评标专家的治理:一是执行县政府指点和专家自律相结合的专家治理形式,树立了评标专家治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进行指点性和自律性治理,补偿了以往对评标专家只重运用、不足治理的破绽。二是树立了“分类分级分片”评标专家库,将区县片评标专家归入全市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一致治理,构成了全市20大类60分项的专家专业分类。还经过电脑测试和评委面试顺序,公开选拔了两批共3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包管了评标专家拔取工作的公开、公平。三是试行标后评价。即评标完毕后,专家治理委员会对随机抽取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价,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能否科学、公平,评标专家行为能否标准等问题进行评价。上述办法在构成制约和监视机制的还,也调动了评标专家的积极性,进步了评标专家的自律和责恣意识。

第三,施行公平度评价准则

针对虚伪投标问题,年起,经市监察委、市建立交通纪工委、建立行政主管部分一起研讨,作废了投标人引荐招标人的老方法,施行了建立工程招招标公平度评价准则。即向被抽查项目标投标人、投标署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发放公平度评价表,监察部分对反映招招标不公平的项目,组织或催促有关部分查询处置,构成了行政监视与社会监视相结合的监管方法。从年11月起,一切县政府投资项目标施工投标都履行公平度评价。迄今,全市进行公平度评价项目总体称心度为80%以上。公平度评价的履行避免了投标人蓄意压价、虚伪投标等景象的延伸,标准了投标招标各方的行为。

3、变革建筑建材业治理体系体例

建筑市场报告范文3

以“建筑的春天”为主题的2016年中国建筑学会学术年会,于2016年5月18~19日在北京新大都饭店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中国建筑学会修龙理事长出席年会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工程院院士孟建民、王建国先生,中国科学院院士常青先生,法兰西建筑科学院院士阿兰・莫阿提先生等12位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做了精彩的学术报告,来自全国各地的建筑科技工作者、会员以及部分高校师生50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届年会分为 “主旨报告”、“城市设计”、“建筑文化遗产”三大板块。18日下午的主旨报告,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崔鹬鞒郑3位2015年建筑学科新晋院士孟建民、王建国、常青分别进行了精彩的演讲。孟建民院士的演讲题目为:“建筑师的转型”;王建国院士的演讲题目为:“中国城市设计VS建筑师的专业地位”;常青院士的演讲题目为:“城乡建成遗产理论及实践应用”。主旨报告之后,四位院士进行了座谈及答现场提问。19日上午的“城市设计”论坛由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小地主持,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朱文一教授、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规划总监黄文亮、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副总建筑师刘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总规划师陈一新分别做了题为:“城市设计建筑”、“让造成社会割裂的高墙倒下吧!让营造城市文明的诗墙站起来!”、“两种方式,一个立场”和“探索城市设计的实施机制――以深圳福田中心区为例”的精彩演讲。19日下午的“建筑文化遗产”论坛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全国建筑设计大师庄惟敏先生主持,法兰西建筑科学院院士阿兰・莫阿提做了题为“场所的独特魅力”的演讲,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历史研究所所长陈同滨分享了关于“建筑遗产”概念的若干思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刘克成教授做了题为“在历史的空间行走”的演讲,东南大学建筑学院院长韩冬青详细介绍了大报恩寺遗址公园保护规划设计和金陵大报恩寺遗址博物馆设计,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建筑系副主任章明进行了题为“改造的诗学”的报告。会议同期,还颁发了2015年度中国建筑设计奖、2015年度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并召开了第八届梁思成建筑奖专家提名委员会会议。

建筑市场报告范文4

类型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zd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政府规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2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7〕9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6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5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5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XX〕3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XX〕4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XX〕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7〕206号)

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建发〔2017〕411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7〕18号)

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7)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XX)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 11/945-20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市场报告范文5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建筑市场报告范文6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索赔管理

1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索赔管理的现实意义

1.1 规范市场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2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国外建筑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程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强化索赔意识,提高索赔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

2 我国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索赔管理的现状

工程市场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2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2.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巾绝大多数条款是对承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巾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2.4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2.5 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3 施工索赔管理措施

建筑承包企业必须在投标报价时就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这些有可能造成索赔的问题。一旦索赔机会出现,就可以及时发现。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3.1 签好合同

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应对旌工范围、工期质量、材料供应、现场管理、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条款中各项内容和可能出现各种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当地预算定额及结算汇编,凡有利于我方就要坚决主张,不利于我方就不提,业主如提出就坚决反对,或将其作为其他有利于我方的筹码。

3.2 充分论证索赔权

为了索赔成功,建筑承包企业必须善于从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施工技术规范、工程量表或类似情况成功的索赔案例等中找出索赔的法律依据。以充分论证自己具有索赔权。需注意的是,因建筑承包企业责任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以及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或采用不合理的压低报价策略而以低价中标时,无论损失多大,都没有索赔权。

3.3 对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及时确认

虽然合同巾一般均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尽量用书面形式指示。但同时指出其有口头指示的权利。一旦建筑承包企业实施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尤其是变更指令),监理工程师不在事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或建筑承包企业未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确认,则在建筑承包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时,如果监理工程师否认,而建筑承包企业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工程师的指示,则业主就有权拒绝建筑承包企业的索赔要求。

3.4 遵守索赔程序及时发出索赔通知

一般合同中均规定索赔程序和索赔时限。要求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筑承包企、 必须发出索赔通知,否则失去索赔权。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索赔程序,及时发出索赔通知。

3.5 认真准备索赔报告

在编制索赔报告时一定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理引用合同条款和相关文件、法规,论述有理有据。一定要建立索赔事实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工程师认可建筑承包企业的索赔要求合理合法。

3.6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通常容易解决,建筑承包企业可及时得到索赔款。一揽子索赔通常金额大,索赔内容多而乱,而且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长,索赔证据可能得不到及时清理,因此,建筑承包企业所能得到的索赔补偿相对于单项索赔来说往往大打折扣,并且经常到工程结束后还得不到付款,因此必须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发生一项索赔一项。

4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4.1 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是一种维护自身索赔权利的文件。承包商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潜在的索赔机会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这种意向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它一方面对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起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起提醒、监督作用。

4.2 索赔资料的准备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做出的解释和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即使承包商把握住了合同履行中的索赔机会,如果拿不出索赔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其索赔要求往往难以实现。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注意记录和积累保存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并可随时从中索取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明资料。

4.3 索赔报告的编写与提交

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正式报告。编制索赔报告是承包商进行索赔的重要工作,也是索赔能否成功的重要保证。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结束后,尽快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4.4 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索赔报告

正式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者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重温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

4.5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

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4.6 业主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4.7 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承包商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商不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顺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

5 结语

通过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充分体会到,要做好变更索赔工作,首先要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任务,只有以良好的履约水平取信甲方,建设单位才会与施工单位对变更

索赔进行协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