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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人民币500元。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同一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举报案件罚款额度的10%。
奖励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行政决策程序作出。
接报前环保部门已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经费由环保部门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并在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中统筹安排。
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3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市容局不再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市政工程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区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市政署、区公路署不再行使已由区城管大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城市道路”的范围,包括区级市政道路共114条,总长146.737千米,面积3.412782平方千米;城镇道路187条,总长103.641千米,面积0.929898平方千米,人行道0.299067平方千米。“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共22条段,总长33.36千米,17座桥梁。
三、绿化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区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区绿化局保留对古树名木及绿化建设违法行为部分行政处罚权。其依据《**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及《**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绿化建设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农委依据《**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保留绿化建设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包括区级河道15条段,长142.572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10米;镇级河道152条段,长389.28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村级河道574条段,长501.6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河道总计741条段,总长1033.452千米。
五、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非指定地区”是指除经区政府批准在指定地区实施的焚烧行为和经行政审批批准建设的焚烧项目以外的地区。
(二)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有关空调安装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应依据《**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五)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一是规定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要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才能确定有环境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工商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的构成,应当是在同时满足“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两个条件下实施的经营行为。区城管大队分别按照《**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予以取缔;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收缴无照经营人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七、城市规划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关于“四种妨碍”范围界定,区城管大队依据**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本市区、县城管大队对违法搭建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范围意见的函》进行认定。
八、房地产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其他场地”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天井)外部的场地。
九、公安交通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4
一、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不具有行政处罚制裁性质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制裁或惩戒性质的行政行为,制裁性是行政处罚最本质的特征。而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具体表现为:剥夺或限制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资格或权益,给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负担。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从表象上看责令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与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但本质却大相径庭。
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而言,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只是因为违法经营才被有关行政主体责令停产停业。而予以暂时限制其经营资格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依法所享有权利的一种剥夺,其性质是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一种惩戒,显系行政处罚行为,且属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而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无照经营者而言,情况则不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核准登记无权开展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是对禁止的解除。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经营,不是对其法定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而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原本就应当履行的不得无照经营的义务。其目的就是要求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使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了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是实现行政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行政处罚的制裁既然在本质上具有损害权益的性质,那么为促使违法者恢复守法状态和纠正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亦无需履行听证程序。
二、责令无照经营者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不具有行政处罚终局性质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5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政办发〔20**〕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开,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适用规则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系统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三)适用程序。根据本部门执法实践,制定出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执法程序。
(四)裁量层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对适用罚款自由裁量违法行为一般可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自由裁量层次。新晨
(五)特殊违法情形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实施处罚涉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规定。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新晨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调整。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规定。
五、罚款基准
罚款基准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法定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罚款项目,按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对每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划分裁量层次后,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相应罚款数额的基本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罚款基准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选定的罚款项目必须为法定,自由裁量涉及的罚款种类和幅度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二)可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和最大额度罚款四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尽可能列举清楚每个裁量层次具体违法情形,并确定相应罚款幅度或处罚数额。
(三)界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进行阶次划分,以方便执法人员操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四)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部门执法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外地,特别是**市已有标准规定,原则上与市区的罚款项目、罚款基准大体保持一致。
(五)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各项制度。
l.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2.建立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监督作用。
3.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机关要进行集体会审,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4.完善听证程序。凡符合听证要求的必须要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要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5.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6.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各行政执法机关也要通过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予以明确。
六、工作步骤
(一)9月底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制定出本部门的罚款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依据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清所有的罚款项目,同时进行登记造册。
(二)10月底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罚款项目,依据要求对各罚款项目进行量化,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新晨
七、保障措施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成立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法制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负有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的组织要安排专人承办,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同时,积极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指导培训工作。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6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南开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