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例6篇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1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2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对方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1发生30人以上死亡。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对响应:

1.4.1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4上级部门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对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对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由应对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对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领导机构和应对救援队伍组成。

2.2应对领导机构及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领导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对救援任务。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对协调保障工作。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具体负责突发环境应对事件应对工作应对响应的组织、协调和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综合协调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拟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统一协调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对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对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对预警机制。统一环境污染应对信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应对救援任务。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对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对方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对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5应对支持保障部门

各应对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保障工作。

2.6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领导机构

一般、较大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对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对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环境应对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2.7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2.8应对救援队伍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队伍由各相关的专业应对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对救援队伍。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l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3.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2预防工作

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和形势动态,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按照相关应对方案执行。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

1立即启动相关应对方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对救援队伍进入应对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对所需物资和设备。

3.4预警支持系统

3.4.l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船舶污染事件应对设备库、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长江、清江、黄柏河、沮漳河和香溪河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对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对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对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对处置能力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对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对方案。Ⅲ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决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对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应对指挥机构、现场应对指挥部、相关专业应对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对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通知相关应对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或相关专业应对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对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对救援。

4.2.1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对方案。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对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对救援力量开展应对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对救援力量支援时。

4.2.3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对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对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应对办公室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1小时内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局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

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较大(Ⅲ)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

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其中。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应对办和市外事侨务办。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对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对救援指挥机构。各应对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对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应对状态时。提出应对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对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对分队进行应对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对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环保、交通、长江海事、地方海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水电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对指挥部提供应对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环境应对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对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对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的应对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对力量实施应对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对方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及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对方案》《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对方案》《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4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市水上搜救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5。按《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6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市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市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对方案》组织实施;

7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本方案和《市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方案》组织实施。

4.6应对监测

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对监测工作。市环保局环境应对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环境应对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决策的依据。

3应对监测具体情况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监测方案》

4.7信息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对外统一工作。

4.8安全防护

4.8.1应对人员的安全防护

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对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对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隔离;

3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

4.9应对终止

4.9.1应对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对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现场的各种专业应对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9.2应对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些应对救援队伍下达应对终止命令;

3应对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对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对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将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3应对过程评价。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环境应对方案。

5参加应对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对队伍维护、保养应对仪器设备。

5应对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经费按《市财政应对保障方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各级环境应对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对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对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确保本方案启动时环境应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对分队间的联络畅通。各级环境应对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对指挥系统、环境应对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

5.4人力资源保障

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对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有关类别环境应对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队伍;各县市区加强环境应对队伍的建设。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对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组,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对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对队伍,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随时投入应对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较大、一般环境事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对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应对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对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根据应对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7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应对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对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5.10.3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对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对能力评价

并实现持续改进,为保障环境应对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对各县市区环境应对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对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环境应对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对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对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对队伍的应对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对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环境应对: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方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

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应对监测:环境应对情况下,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对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应对演习:为检验应对计划的有效性、应对准备的完善性、应对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对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对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

以上”含本数,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部门职责或应对资源发生变化,随着应对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者应对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救援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

3对事件应对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或者在事件应对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3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4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省、市120医疗急救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各级采供血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参与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或省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方案和省专项应急方案的响应,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方案的响应,设区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方案的响应,县(市、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4.4.1信息报告

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4.2信息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4.6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设区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120医疗急救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如120急救站)。各级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省急救中心承担全省急救工作的技术指导、急救信息的传递、急救医学科研和宣传普及急救知识,负责福州地区120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省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加强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部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省血液中心、省献血办具体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调用,按《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方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9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我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及药物研发开展科研攻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等优先通关验放。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区)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抄报省卫生厅。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事件分级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分级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7.4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和普陀山管理局、新城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农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水利围垦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工商局、市环保局、**港务局、市民航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海事局、电信**分公司、市红十字会、**警备区、驻舟海军部队、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它应急物资的品种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必要的应急储备。

(2)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相关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3)经贸、外经贸、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防疫物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民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级政府、市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工作运行经费。

(8)人劳和社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隔离、封锁人员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人员的工(公)伤待遇。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9)交通、民航、港务、海事部门: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空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落实出海渔民应对措施,负责提供渔政船只,用于传染病疑似病例的岛际转送。

(11)城建、水利、水务、环保部门: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民工的应对措施。水利、水务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3)旅游部门: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卫生保障工作。

(14)外侨办、台办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涉台事务,及时向港、澳、台胞和在舟外籍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15)通信、电力部门: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隔离、封锁地区和医疗救治单位的用电保障。

(16)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口岸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军队、武警系统:负责协调驻舟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武警部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5普陀山、新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普陀山管理局和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区)、普陀山、新城应急指挥部要相应设立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等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县(区)政府。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本市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2)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2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平均发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1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例以下。

(5)1次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1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确诊病例。

(2)霍乱疫情波及2个县(区),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1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9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霍乱疫情波及3个以上县(区),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0例以上。

(6)1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卫生事件。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

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级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各相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区)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卫生局统一有关疫情信息,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卫生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部队、武警系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6)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市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省级实验室检测。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市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应急响应分级

5.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奖励

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省统一要求,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市人民医院建立市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全市传染病救治指导医院,各县(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五类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5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5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校水、电、燃气供应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校内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最大程度降低其造成的损害及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影响,维护校园秩序、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资源不足或人为破坏等引起的水、电、燃气供应失常或中断事故。计划性停水、电、燃气事件的处置,可参照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1)职责明确,部门联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是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处理的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调动其他部门人员参与处理应急工作,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部门,特别是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水、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的工作规范,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各部门,特别是职能部门要对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做到“早知道、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避免影响和损失扩大。

  (4)信息公开、加强沟通。无论是计划性或突发性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职能部门都要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及时上报和通告。要加强与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的沟通,配合做好校园安全和稳定的工作。

  (5)规范作业、确保安全。职能部门在排除停水、停电和停气事件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处置。

  三、等级划分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按照其预计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对学校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一般事件(IV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4小时以下,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较大事件(III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4(含4)—12小时之间,或涉及同校区2个及以上建筑单体预计同时中断时间在4小时以下,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3、重大事件(II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12(含12)—24小时之间,或涉及同校区2个及以上建筑单体预计同时中断时间在4(含4)—12小时之间,或2个及以上校区同时发生III级突发停水、电、燃气和蒸汽事件,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I级)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涉及1个建筑单体预计中断时间在24小时以上,或涉及同校区2个及以上建筑单体预计同时中断时间在12(含12)—24小时之间,或2个及以上校区同时发生II级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已经或可能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组织保障

  建立校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物业服务中心、水电维保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当组长不在学校时,由副组长负责。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日常工作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承担。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对全校突发停水、电、燃气和蒸汽事件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根据事件情况,认真分析对学校所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并实施有关对策和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负责开展核实、报告、通告、警示、抢险、排险、抢救、抢修、抢通、抢供、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及紧急疏散等突击工作。

  五、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突发停水、电、燃气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等有关单位报告。能源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调查核实和研判,并尽快将情况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总经理反馈。如事件较为严重,必须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准确,力求详尽,应包括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损失大小、发生原因、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等。若为事故,还须报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需要哪些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等有关事宜。

  2、先期处置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经初步核实、相对详尽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按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

  (1)迅速派出工作人员组织抢救、抢修,及时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抢救、抢修工作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能源工程部技术人员协同水电维保单位开展,力争尽快恢复水、电、燃气供应。

  (2)做好警示公告、安全保卫、疏导劝解、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严防次生安全、稳定事件的发生。

  3、应急响应

  如先期处置无法终止事件发生,则按分级处置原则,对照事件等级,相应启动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应急响应。如事件涉及食堂、学生宿舍、教室、动力中心、电信机房、网络中心机房、重点实验室等重点保障部位或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IV级响应

  ①应急处置领导小组IV级应急指令、警示和公告,安排人员值班。

  ②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增派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调用抢救抢修设备,加大先期处置工作力度。合理调度可用剩余供源。对无备用供源的重点部位、重要场所、重大活动及时调用应急供源和代用供源。

  ③继续做好安全保卫、疏导劝解、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密切关注事件发展,严防各类次生事件的发生。

  ⑤一旦发现有升级趋势时,根据事件实际影响,改变应急响应等级。

  (2)III级响应

  ①应急处置领导小组III级应急指令、警示和公告。落实校区和相关部门值班。

  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在IV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

  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必要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各类次生事件的发生。可根据需要或应有关校区的请求,派出工作组赴事发校区指导处置工作。

  ④一旦发现有升级趋势时,根据事件实际影响,改变应急响应等级。

  (3)II级响应

  ①校应急处置小组应及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II级应急指令、警示和公告。安排全校性值班。

  ②提出处置工作方案,责令学校有关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立即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③应急处置小组到位、处置人员进入现场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处置措施。在III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统一调用有关部门人员、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装备器械及其他物资,必要时邀请社会相关行业参与,全力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一旦发现有升级趋势时,根据事件实际影响,改变应急响应等级。

  (4)I级响应

  ①在II级应急响应开展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应急处置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应急队伍,最大程度提高应急处置强度和效果。

  ②检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对重点、关键环节和部位要增加防护力量。

  ③加强学生学习、生活区的管理,加强办班、师生外出、集会等群体性活动的管理。

  ④必要时可商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处置情况应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6

2、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