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特点范例6篇

车船税的特点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1

1.对已完税车辆完税资料审核不认真。个别保险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完税凭证号码就认为其已在地税机关缴税,而没有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有的后面粘贴了营业税缴款书,更有甚者,检查中居然发现有一张保险单后面粘贴了车购税的完税凭证。还有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税款,提供大量定额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已纳税款凭证,有的连续的几份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竟然是一个“版本”。

2.对免税车辆认定存在问题。个别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车辆就不征车船税。没有认真核对是否是警用牌照,行驶证上注明的是否是以上单位车辆。如有的公安局的车辆没有号牌号码,保单上只登记了车架号,保险机构对作免税车辆对待。

3.对政府机关、财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2007年前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属免税车辆。实行新的车船税制度后被纳入了征税范围,属于应税车辆需要照章缴纳车船税。对这些车辆即使是地税机关自己征收也会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代收起来非常困难。

4.个别保险机构仍然存在为招揽业务对个别车辆不代收缴车船税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的车船税条例实行以来,国家有关车船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出台的不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详尽,可操作性较差,影响了车船税管理质量。另外,目前为止,扣缴工作还没有一套明确的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影响了扣缴工作开展。

1.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不好界定。《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免税,那么一些客运公司的车辆(如县城到城市的车辆)是否按农村公共交通对待需要明确,有的县对这种车辆开具了免税证明,有的县不予开具,需要对这一政策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定额完税证使用中存在问题。有的征收单位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车船税,完税证上无任何车辆标识,区别不出到底是哪辆车的完税凭证;有的车辆税款不足,有的高于应缴税款,如有的本应该缴纳300元或480元的车船税,而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金额达到600元,与应纳税款出入较大;有的复印的定额完税证上无字轨号;有的附的是加盖税讫的标识牌复印件。给代收和检查工作带来困难。

3.代收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还不畅通。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没有明确的一套工作流程。如保险公司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手续、资料、税务机关追缴等没有规定。

4.征收单位不能及时为投保人打印完税凭证。有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到征收单位打印完税凭证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影响了正常扣缴工作开展。

5.退保时不能及时退还车船税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过户、有问题退还厂家等情形时,需要退还交强险保费,而保户要求同时退还车船税,保险公司当场不能办理。特别是个别投保人认为税已缴纳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也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税款。

三、加强车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机构的辅导、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2号令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税务机关要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总局曾明确要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为此,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但办法对代收代缴工作的规定并不多,没有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如检查中我们对未扣缴税款的保险机构进行了处罚,但保险机构并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既受累还受罚很“冤枉”。所以如果全省不制定统一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建议各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办理交强险时对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车船税 节能减排 排气量

一、问题的引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我国汽车业得以迅猛发展,2008年汽车产量934万辆,是2000年的4.5倍,年均增长达39%(如图1)。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汽车在促进经济繁荣、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和环保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汽车的保有量在同步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机动车已成为排放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的第一大污染源。作为对机动车直接征收的税种——车船税,不仅要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更应侧重其调控功能和导向作用。如何进一步推进车船税改革,以引导汽车产业朝着绿色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标,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二、现行车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

(一)征税环节

2007年1月1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过去在使用和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征税环节的变化意味着,只要拥有机动车,无论其使用与否,都要缴纳车船税,这就使得车船税在调控汽车消费使用行为方面的功能丧失。众所周之,汽车在车库中存放,未发生消费使用行为时,仅仅是一种物品,并未对空气造成污染,只有在开动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排除尾气,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正如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对汽车的限制使用政策,不仅有效缓解了交通拥挤,更是优化了环境质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各级地方政府更是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汽车市场的强劲发展成为必然之势。现行车船税以保有环节征收,其调控功能明显被大大消弱,无法适应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因此,车船税不应该选择在保有环节予以调控,而是应该在使用环节发挥调控功能。

(二)计税依据

现行车船税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实行按车辆的自重吨位课征,这种计税依据的变更克服了原来以载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弊病:车辆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利益,将车辆的实际载重量缩小,从而规避各种税费。

(三)税目和税额标准

现行《条例》划分了五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征税上限和下限(如图2),其中对载客汽车按载客人数,又细分了4个子税目,即: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税目和税额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目繁多,增加了征税成本;另一方面,税额规定较低,特别是税额下限过低,难以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功能。

三、节能减排视角下的车船税改革思路

(一)改变征税环节

车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不是保有环节就是使用环节,以保有环节作为征税环节,无法有效地遏制汽车尾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无法适应当前绿色发展、清洁环保发展的经济理念,因此,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只有而且应该选择在使用环节。以使用环节作为车船税的课税环节。

(二)变更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自重吨位或载客量为计税依据,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笔者认为,以车船的排气量作为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更能强化其对汽车业的导向作用,以实现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的目标。具体做法是:(1)车船的排气量可以通过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或者通过交通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量的定期检测获得;(2)结合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载重量、时速等因素,对排气量划分等级。比如,对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车增加税收,对于提前达到严格能耗和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减税。

(三)调整税目和税额标准

在确定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按照排气量的多少划分等级,在此可划分为无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四个等级,与此相适应,车船税可设计为四个税目:无污染型汽车,如,电动力汽车以及将来可实用的氢能汽车;轻度污染汽车,如、燃气汽车、小排量汽车;重度污染汽车,如重型货车,suv等大排量汽车;中度污染汽车,主要是介于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之间的汽车类型。

在税额标准的设计上应该注意两点:(1)税额的确定要充分体现鼓励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无污染型汽车实现零税额,以低税额对轻度污染汽车课税,提高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型汽车的课税标准;(2)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和征管难度,车船税的税额仍可采用从量征收,但应适度调高税额下限,以强化车船税的调控功效。

四、结束语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车船税的调节是有限的,应充分发挥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控作用。同时,要逐步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加大对汽车制造业的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3

就说这节能减排吧,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还是有里儿有面儿的好事。但好事得往好了办,办不好就又没里儿又没面儿了,外带丢人现眼。

再说收税。收税,说雅点儿,“税收有利发展,发展有利富民”;说俗点儿,就是要人掏腰包。掏腰包,总不是让人高兴的事,即便最后的结果又回来了――富民。但如果这腰包掏得有面儿,那就另当别论了。谁让国人都是爱面子的人呢?如果这面儿还挺高尚,那国人这腰包就掏得更痛快了。

未来的车船税,就是相关部门为纳税人定了很高调门儿,看上去很高尚,掏起来很有面子的税――因为这税的头上戴着一顶名叫环保的桂冠。人大审议车船税草案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此乃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针对地方税种进行立法。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对车船税法草案作了相关说明。据介绍,新税法将一改目前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统一计税的“―刀切”做法,针对不同排量分级征税。具体如下: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草案与此前流传的方案相比,1.0升及以下排量车型车船税额明显低于预期,“扶小(排量)抑大(排量)”的思路更为明显。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草案还进一步体现出了对节能环保汽车及农民的扶持。草案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解读谢部长的“说明”,专家、草民都明白了:车船税法草案在给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之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高扬起了“节能减排”的大旗。

节能减排,看上去很美

车船税草案,―石激起千层浪。节能减排,看上去很美,可惜,人们并不买账。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国家有收税的权利,百姓不可以抗税,但可以抗辩!

车船税,名不正言不顺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车船税草案的起草者可谓深谙此中道理,他们不仅为车船税正名日“财产税”,而且还顺理成章地为车船税戴了顶推动“节能减排”的桂冠。只是,这一切在公众看来,却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

人大常委会讨论该草案,众委员议论纷纷。乌日图委员认为,车船税既然定义为财产税,就应该以价值来评估,而且,通过价值评估也并非难以操作。汽车上牌照时或登记时,都可以收这笔税。“现在按排气量操作不公平,比如国产红旗3.0排量的汽车,价值30多万元,合资的奥迪3.0排量的车,价值70多万元。70万的财产和30万的财产,一年交同样的税。合理吗?”

方新委员则认为,汽车作为财产,价值应随着使用年限折旧。德国的办法是:第一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25元钱。这种征税方法才能体现出是财产税。

说到财产税,我们就不能不谈谈与汽车有关的另一个税种――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也是一种财产税,而且是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大小征收的,大约占到了车价的10%。既然车主购车时已缴了车辆购置税,那车船税同样作为财产税,是否有重复纳税的嫌疑呢?唯一能解释的就是,车辆购置税是国税,而车船税则归地税。

既被冠之以“财产税”之名,却又不按价值评估,更没有折旧一说。如此看来,这车船税确实有些名不符实,让人摸不着头脑,“无所措手足”了。更何况,现在评价一辆车是不是环保,单纯看排量已远远不够了。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在汽车上的广泛应用,已使得能耗与汽车排量之间的关联性大大降低了。一辆安装了1.6升排量的自然氢气技术发动机的汽车,未必比使用增压技术的1.8~2.0升排量的涡轮增压的汽车更节能。因此,单纯按照排量确定汽车是否环保,并据此立法收税,便显得尤为不合适、不靠谱。

至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加收车船税,就更难避唯利是图之嫌了。既是要弘扬“节能减排”,又岂能凡事都以钱来解决?治理高能耗、高污染,除了加税就别无他法了?加了税就不污染,就节能减排了?

真是没法不让人质疑你的执政能力!

欲加之税何患无辞

按照草案的表述,为“扶小抑大”,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支持节能减排,“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58%,又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数字。但这美丽的百分比后面隐藏的实际数字又是什么呢?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信息: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其中汽车8500余万辆(包括1500万辆低速货车即农用车)。

而在这8500万辆车中,1.0升以下排量的车仅占10%。

根据草案所附的《车辆税税目税额表》,也只有这10%的车辆,其税额能获得减少。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说,“草案规定1.0以下排量车的税额减少,1.0~1.6的基本不变,1.6以上的都要涨。现在城市中的大多数私家车是1.6~2.0的,这部分车基本上都要多交税。按照去年汽车销售的情况,1.0排量车的仅占10%,因此,有90%的人都不会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陈伟才建议,税负结构应该作相应调整。1.6~2.0的主要车型,税额应基本不变,使广大老百姓不至于因税负调整而增加负担。

陈伟才的意见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赞同。任茂东委员表示,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1.0升到1.6升排量的汽车是我国目前乘用车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这次修法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这有悖立法本意。

方新委员则提出,草案对于1.0排量以下的汽车给予税收优惠,对2.5以上的增加税收,但是,到底有多少人处于中间值?“车船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却关系到千家万户。现在全国汽车

保有量大约有8000万辆,涉及到数亿-人,所以要慎重,要有更详细的测算,立法才能有科学依据。”

数字真是个好东西,有了数字才有说服力,玩好了数字更是能瞒天过海。很多时候,国人总是愤愤不平:中国为什么没有诺贝尔奖,尤其是数学!孩子们的奥数都白学了吗?

当然没白学。这不就用上了吗?

欲免之税何患无辞

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承认,我们都得说,尽管中国的“富民”之路才刚刚起步,但我国却是当之无愧的重税国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向百姓收税。百姓也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理纳税,为国家作贡献。只是,令人不解的是,尽管百姓不断地纳税,但这税收却总是不够国家支配。于是,税收之外,百姓还不得不应付各种莫名其妙的“费”。但凡改革必收费,而收费的名头又总是千变万化。这中间只有一样是不变的,那就是交钱的人和收钱的人――百姓永远是交钱的,而官府则只管收钱,却从不交钱。

这一次也不例外。警车、公车、军车再次被“规定”免交车船税。即便是为了节能减排!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尖锐反问:如果为了节能减排,警车、公车和部队的车同样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样要负责任,为什么要免税?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4

取消公路养路费,开征燃油税,作为费改税的重点项目已经酝酿多年,至今未能实施。对此,无论是从法制建设的需要、税制改革的要求,还是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都迫切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燃油税的开征问题。

一、媒体争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

早在1994年,有关部门就有开征燃油税的动议。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公路养路费。此后,我国要进行税费改革,当时社会上对混乱的路桥收费反映强烈,因而加快了燃油税的推进步伐。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路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为早已准备的燃油税出台铺平了道路。然而,至今近8年燃油税尚未开征,仍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此,去年下半年在媒体就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引起了一些争议。**年9月12日江苏省《现代快报》登载了常州市一律师因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其一辆轿车征收公路养路费而将其告上法院。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是违法,而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立即在报上指出,在费改税的具体政策法规未出台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纳双方就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是否合法问题争论不休。不少省市报刊也都先后发表类似文章。后来,交通部发出2007年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争论暂时停止。这场争论一方面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对国家法律的关心和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滞后,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应当迫切看到,《公路法》对费改税的修正案通过已近8年,不能久拖不行。

二、燃油税为何迟迟未能出台

开征燃油税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有利于倡导节约能源,多用油多缴税,出发点是好的。为开征燃油税,这几年中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和准备工作,但始终未能出台,究其原因:

从表面看是油价问题,国际油价持续走高是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理由。近几年来,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导致国内油价持续上涨。在油价不断上涨时,如再开征燃油税会进一步提高油价,必然加重用油者的经济负担,政府当然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多年来一直在讲适时开征燃油税,就是希望选择一个原油价格回落的最佳时机。几年前有的专家提出油价在每桶25美元左右是最佳时机。今年有的专家说,在油价每桶下降到50美元至55美元的价位时,是推出燃油税的较好时机。尽管大家期望油价回落,但国际油价一直在每桶60美元以上的高位震荡,影响了燃油税方案的出台。

从实质看是利益调整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燃油税本身产生的利益格局调整,开征燃油税来替代公路养路费,改变了课征对象,原来公路养路费的课征对象是车,而燃油税的课征对象是油,车和油虽有密切关联,但毕竟是不同的物体,非车用油要缴税了,非行驶在公路上的车用油要多缴税了。由于课征对象的改变带来了一系列利益分配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反映出了燃油税改革是否公平的问题。

其一,可能增加农民的负担。2005年全国仅农用拖拉机、农用排灌柴油机、渔用机动船就达2520万台(艘),原来不缴公路养路费,但开征燃油税后,凡是用油的都要缴税。2005年全国农林牧渔业的用油量为1976万吨,如征燃油税就要增加农民负担约近200亿元。每台农业机械约增加负担近千元。对农业机械用油征收燃油税既不合理,也必将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怎样解决,如对农业用油实行免税,则难以区分农业用油和非农业用油,而且容易造成偷骗税漏洞;如对柴油不征税,农业用油的矛盾基本解决了。但有些汽车是用柴油的,如不征税有失公平,与原公路养路费收入比较,必然会减少。有人提出,对农业用油可用财政补贴的办法来解决。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每个农户的农业机械有多有少,每台农业机械的耗油有多有少,如何能弄清楚每户每台农业机械耗油数,如何实施补贴,如何能做到不增加农民的负担,显然一时还难以办到。而且征收后再返回补贴,中间有个相当过程,农民必须垫付大量资金。即使有一个较好的补贴办法,如何能使这些补贴不“跑冒滴漏”,让农民都能拿到,在目前中间环节“跑冒滴漏”较多的情况下,也是不易做到的,极易造成部分农民要增加负担。我国农民是个弱势群体,绝不能轻易增加他们的负担。

其二,增加了非车用油的单位和个人负担。由于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目的仍是筹集公路养护资金,非车用油单位和个人,原来没有公路养路费负担,开征燃油税后,让非车用油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了公路养路费负担,有失公平。非车用油,除农业外,还包括机器用油、发电用油、船舶用油、火车用油等等,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的汽油约有20%、柴油约有80%是非车用油。因而,开征燃油税大大增加了非车用油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其三,增加了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等特殊行业的负担。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虽说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为限,但会使不同用车者的负担结构发生变化。如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等特殊行业由于其用油量大负担重,必然会转嫁税负到广大消费者身上。据出租车司机反映,缴公路养路费一个月100多元,如改征燃油税,一个月要多增加负担1000元左右。同时,出租车、公交车主要在城市城建部门管理的马路上行驶,较少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上行驶,要他们承受更多的负担来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是有失公平的。此外,燃油税一旦开征,公共交通、飞机、轮船、火车等运营成本都会提高,服务价格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涨,对其他以燃油为原料的产业和部门也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对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燃油税的开征还涉及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意味着这部分资金由预算外转为预算内,由交通部门的自收自支转为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交通部门会失去资金管理的权限;同时养路费原来是由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属地方所有,改为燃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地方的自主调控能力会有所削弱。

总之,燃油税改革迟迟不能出台,从表面看是油价问题,实质是燃油税的改革在利益格局调整上目前尚未能设计出好的制度安排。

三、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新思路

燃油税尚有上述难点未很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燃油税暂未出台是可以理解的。燃油税的开征拖得如此之久,面对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一时又难以寻求出好的办法,我们是否可以一方面继续深入研究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的好办法;另一方面也可跳出既有的框框,重新思考燃油税的立法意图,研究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新思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政府收费只能处于辅助地位。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征税,是规范政府收入,完善税制,强化税收的一项重要任务。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是我国首批费改税的重点项目,数额又较大,搞好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对于规范政府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公路养路费面广量大,已实施50多年,费改税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新思路时,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正确处理好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效率、规范与深化、超前与滞后的关系,在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框架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搞好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确保国家法律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路法》,是国家重要的法律,必须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我们必须在《公路法》规定的“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前提下,探索费改税的新思路、新办法。

2、必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及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随意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税收制度安排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各项政府收费均已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改革的难度较大。推进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既要合理安排税负水平,保证公路养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随意增加人民群众负担;既要体现谁收益谁负担,也要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促进税收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既要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也要兼顾地方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3、必须有利于税制结构的优化完善。合理布局税种,简化优化税制结构,是发挥税收整体作用的制度保证。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利益分配多元化,收入分配不公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更应注意税制结构的设计安排。任何一项税制改革,都必须从总体上把握简化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费改税也不例外。费改税方案的设计必须在税制改革总体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挥现有税种的作用,能用现有税种替代的,就不增设新税种,如果每一项费改税,都要增设一个新税种,则会导致税制结构臃肿繁杂,不符合简税制的税制改革思路。

4、必须坚持总体设计,逐步推进。推进费改税必须明晰立法的意图和宗旨,在方案设计上,应统筹考虑收费项目与现有税种税目的关联性,避免交叉重复,从总体着眼,从局部入手,做到取之有道、取之有理,兼顾需要与可能,采取先易后难、先规范后深化的要求逐步推进。

四、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充分发挥现有税种作用

原来燃油税的设计实质包含两项政策目标,一是将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实现费改税;二是通过实施燃油税,调节消费,促进节约能源。对此,笔者认为不需专门开征燃油税,可运用现有税种,采取“一合并、两提高”的办法,分步实施。“一合并”就是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发挥车船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作用,实现燃油税的第一个政策目标;“两提高”就是适当提高消费税中的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适当提高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发挥其倡导节约能源,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实现燃油税的第二个政策目标。

车船税属财产税类,是对拥有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要按年、不足一年的按月按车辆或车辆的吨位缴纳不同的税额。今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为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创造了有利条件。**年全国车船税收入49.9亿元,是地方税收中的一个小税种。公路养路费与车船税在性质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一是征收对象相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是车辆,是按车辆或车辆的吨位征收不同的公路养路费。车船税的课税对象也是车辆;二是纳税(缴费)人相同,都是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三是纳税(缴费)期基本相同,公路养路费是按年或按月征收,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四是税率(费率)相似,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公路养路费也是从量定额征收;五是同属地方政府收入,公路养路费为地方政府规费收入,车船税属地方税,列入地方预算,两者均归地方政府支配。可见,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有着十分有利的条件。

同时,将公路养路费等并入车船税,实现费改税还有以下好处:一是符合费改税的初衷。既符合《公路法》中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又保证了公路养路费的依法征收和使用;二是符合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后,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没有变化,仍为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只要使用公路就须承担一定纳税义务,权利和义务相适应,避免了原来与公路养路费无关的一些非车用油单位也要缴纳用于公路养护资金——燃油税的取之不公的做法;三是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我国现行税种中已有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有成品油。如果再开征燃油税,同属消费税性质,课税对象也为成品油。一个课税对象用两个税种征税,税种设置明显重叠。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不再开征燃油税,既避免了新增税种,又发挥了车船税的功能作用;四是可保持利益格局的相对稳定。公路养路费是地方政府的规费收入,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江苏省有50多亿元,全国约有1000多亿元,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收入基本还是留在地方,这就可以避免开征燃油税,带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重新调整带来的矛盾。考虑到支援西部地区交通事业的发展,中央可适当集中一部分。

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后,可将车船税中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税目的税额适当提高。即在载客汽车(不包括电车)的年税额60—660元和载货汽车的年税额按自重每吨16元—120元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维持公路养路费原费水平的标准,确定费改税的税额。当然如有必要也可以另增设适当税目。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或者委托代扣代缴的单位征收。对于原公路养路费的一些减免政策,要按照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要求予以审议,凡需要继续执行的,如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减免规定,可继续执行;凡不宜继续执行的,应逐步予以调整,总体上应与车船税的减免政策相统一。

五、逐步提高消费税和资源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倡导节约能源

对于燃油税的第二个政策目标,谁多用车多用油就多缴税,促进节约用油的功能,可通过调整现行的消费税和资源税来实现。

石油产品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由于人类的开采使用,其原有资源总量不断减少,直到最终枯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对石油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石油资源的紧缺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日益突出。保护石油资源,合理开采石油资源,节约使用石油资源,防止污染已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是促进保护石油资源,节约使用石油资源的一个较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用较高的税收来限制其消费,我们应予借鉴。虽然我国已有消费税和资源税对石油产品征税,但税率偏低,税收调节乏力,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1、逐步提高消费税中成品油的税率

消费税是国家调节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杠杆。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等共11个项目。**年4月1日消费税的税目调整为14个。将汽油、柴油并入成品油税目,并增加了对航空煤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等石油制品征税。10多年来对汽油、柴油等征收的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03年全国汽油柴油消费税收入为203.74亿元,较2000年年均递增6.2%。但远低于同期消费税收入年均递增11.27%的幅度。同时10多年来,油价大幅上涨,国际油价从1993年的每桶10多美元,涨至60多美元,国内油价每升汽油已从1993年的1元多,涨至4元多。但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一直未作调整,汽油每升税额仍为0.2元(含铅汽油0.28元)、柴油每升税额仍为0.1元。汽油的消费税额占汽油价格的比例已从1994年的10%以上,下降到现在的4%左右。如此低的消费税税额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促进节约能源的作用。由此可见,与其通过再开征燃油税来调节消费,还不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力度,充分发挥好现有消费税的功能作用。对此,可采取逐步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负的办法,来促进节能减排。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用几年时间逐步将税额提高到占汽油价格的15%至20%左右。今后随着汽油价格的变化,其税额应定期适当调整;二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逐步调高,经几年时间,逐步调整到15%至20%左右。

2、逐步提高资源税中原油的税率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等共7个。对开采天然原油规定每吨征收资源税税额为8至30元,开采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税额为2至15元。**年全国的资源税收入207.2亿元,其中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收入仅为37亿元。10多年来,油价大幅上扬,而原油资源税税额仅在2005年7月,将最低税额从8元调整至14元,最高税额仍为30元,未作大的调整。各采油单位的税额在规定的幅度内稍作调整。其税额占油价的比重大幅下滑,税额明显偏低,资源税保护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作用严重弱化。同时,我国的资源大多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资源税税额偏低,也不利于这些地区的尽快脱贫致富,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应当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资源税的改革,逐步提高原油资源税的税额,将现行税额提高一倍左右。

六、实施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配套措施

推进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精心安排,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按照上述新的改革思路,可将公路养路费费改税分为三个步骤实施:第一步先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第二步在完成费改税后,适当提高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第三步将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提高到预定目标。总的实施时间约需五年左右,不能操之过急。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5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校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

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矗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6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