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法范例6篇

车船使用税法

车船使用税法范文1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船使用税法范文2

第二条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夏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

第九条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除船舶依照规定税额按吨计征外,车辆由省(市)人民政府在前条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车辆种类、载重量及使用性质拟定适用税额,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实施,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凡已纳税领取牌照之车、船,在牌照有效期间内行驶另一地区,不得重征或补征差额。

第十一条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经常往来开征地区时,须向开征城市之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第十二条车船使用牌照不得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车、船所有权转移时,在有效期间内,准继续使用,不另纳税,亦不退税。

第十三条车船使用牌照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应报请原发机关补发牌照,在有效期间内,不另纳税。

第十四条车船使用牌照应按规定装置于车、船的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

第十五条违章行为之处罚,规定如下:

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元以下之罚金;

三、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车船使用税法范文3

【关键词】车船税 节能减排 排气量

一、问题的引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我国汽车业得以迅猛发展,2008年汽车产量934万辆,是2000年的4.5倍,年均增长达39%(如图1)。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汽车在促进经济繁荣、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和环保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汽车的保有量在同步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机动车已成为排放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的第一大污染源。作为对机动车直接征收的税种——车船税,不仅要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更应侧重其调控功能和导向作用。如何进一步推进车船税改革,以引导汽车产业朝着绿色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标,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二、现行车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

(一)征税环节

2007年1月1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过去在使用和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征税环节的变化意味着,只要拥有机动车,无论其使用与否,都要缴纳车船税,这就使得车船税在调控汽车消费使用行为方面的功能丧失。众所周之,汽车在车库中存放,未发生消费使用行为时,仅仅是一种物品,并未对空气造成污染,只有在开动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排除尾气,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正如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对汽车的限制使用政策,不仅有效缓解了交通拥挤,更是优化了环境质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各级地方政府更是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汽车市场的强劲发展成为必然之势。现行车船税以保有环节征收,其调控功能明显被大大消弱,无法适应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因此,车船税不应该选择在保有环节予以调控,而是应该在使用环节发挥调控功能。

(二)计税依据

现行车船税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实行按车辆的自重吨位课征,这种计税依据的变更克服了原来以载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弊病:车辆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利益,将车辆的实际载重量缩小,从而规避各种税费。

(三)税目和税额标准

现行《条例》划分了五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征税上限和下限(如图2),其中对载客汽车按载客人数,又细分了4个子税目,即: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税目和税额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目繁多,增加了征税成本;另一方面,税额规定较低,特别是税额下限过低,难以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功能。

三、节能减排视角下的车船税改革思路

(一)改变征税环节

车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不是保有环节就是使用环节,以保有环节作为征税环节,无法有效地遏制汽车尾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无法适应当前绿色发展、清洁环保发展的经济理念,因此,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只有而且应该选择在使用环节。以使用环节作为车船税的课税环节。

(二)变更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自重吨位或载客量为计税依据,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笔者认为,以车船的排气量作为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更能强化其对汽车业的导向作用,以实现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的目标。具体做法是:(1)车船的排气量可以通过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或者通过交通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量的定期检测获得;(2)结合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载重量、时速等因素,对排气量划分等级。比如,对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车增加税收,对于提前达到严格能耗和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减税。

(三)调整税目和税额标准

在确定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按照排气量的多少划分等级,在此可划分为无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四个等级,与此相适应,车船税可设计为四个税目:无污染型汽车,如,电动力汽车以及将来可实用的氢能汽车;轻度污染汽车,如、燃气汽车、小排量汽车;重度污染汽车,如重型货车,suv等大排量汽车;中度污染汽车,主要是介于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之间的汽车类型。

在税额标准的设计上应该注意两点:(1)税额的确定要充分体现鼓励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无污染型汽车实现零税额,以低税额对轻度污染汽车课税,提高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型汽车的课税标准;(2)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和征管难度,车船税的税额仍可采用从量征收,但应适度调高税额下限,以强化车船税的调控功效。

四、结束语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车船税的调节是有限的,应充分发挥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控作用。同时,要逐步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加大对汽车制造业的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

车船使用税法范文4

近年来,中国的一些小税种的调整或改革总是很容易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对个人自用住房征收房产税、对证券交易课征的印花税税率的调整等等,都引发了诸多争议。原因就在于,相关税种虽然提供的税收收入在国家层面来看,比重偏低,但就个人而言,不可小觑。而且,相关税收,有许多是直接从个人的腰包中拿走的。特别是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更是属于直接税,税负转嫁的难度较大,个人对税收负担的感觉更为明显。因此,这方面的风吹草动都容易引起争议。

从税制改革的走向来看,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制改革(税制调整)会越来越多。特别是,政府正在致力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即改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努力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要实现税制结构调整的目标,中国税制也必然要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税收征管上看,要改变目前以对企业征税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对政府而言,对个人直接征税是一个新的挑战。这不仅需要税务机构的相应调整,还需要征税思维的转变。如果说对企业课税,个人还存在一种税收负担不属于自己的“财政幻觉”的话,那么对个人直接课税,这种“财政幻觉”就会彻底消失。这是为什么一些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小税种的调整容易掀起“轩然大波”的重要原因。

当然,引起公众关注,绝不是一件坏事,而恰恰是提供了一个机会,提供了一个税收民主化的机会,让公众有机会充分表达对税制改革(调整)的看法,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未来可能实施的新税制的遵从度。对于立法机构和政府来说,这也是一个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好机会,以尽可能减少不够成熟的税制贸然推出所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在西方社会,关于税制改革,有一句常被应用的话一“旧税即良税”。它所表达的意思是,对原有税制所作出的任何税制改革或税制调整都可能引起争议。但是,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新的税收工具被发现,一成不变的税制已不太可能,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

车船税立法遭遇诸多争议,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现在的重要任务是如何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如果方案不成熟,维持原有税制不变的格局,就比直接推出新方案要好。

车船税法草案之所以引起争议,就乘用车税目而言,与现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1.6排量以上的乘用车税负均将不同程度地提高。提高税负很自然地会遭到反对。虽然从表面上看,排量在1.6以下的税负减少了,但在现实中的中国,一般人用的最多的还是排量在1.6-2.0的乘用车,这样,车船税草案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大部分人的车船税税负将提高”的文本。这很自然地会遭到公众的反对。

财政部长谢旭人在解释车船税草案时将车船税界定为财产税。但从草案所提供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来看,这又不是一种财产税。仅以乘用车税目为例进行说明。乘用车的车船税是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进行征收的,而不是按照车的价值来课税。在有关理由说明中,乘用车的价值难以评估成为一个重要理由。这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评估难度很大的无形资产经常要进行评估,难度相对小得多的乘用车在市场上很容易找到参照物,无论是用成本法,还是市场法,评估工作都是很容易操作的。所以,这种方案的车船税最多只能算是“疑似财产税”。

这样的“疑似财产税”,会导致财产悬殊的纳税人可能要缴纳一样数额的车船税。特别是在中国,同样排量的国产车和进口车价格差异较大,价格昂贵的进口车(代表更高价值的财产)在车船税上却要享受与价格较低的国产车(代表更低价值的财产)一样的待遇。就此而言,“财产税”的争议就不可避免。既然是财产税,那么就应该按照财产税的基本原则来课税。课税的基础除了财产价值,不可能是其他。

但是,草案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这就让人更加疑惑了!难道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就不是财产吗?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加快,随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可以预期,未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将越来越多,那么作为财产税的车船税就没有存在的空间。自然而然地,这种税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而且,草案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从形式上看,这与财产税更是两码事。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如果车船税草案能够立法通过,那么这样的车船税根本就不是财产税,而是一种环境税,是一个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税种。

但是,如果是一种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税种,那么以排气量为标准来定税负又有新的问题。“排气量”与“排放”是两回事。涡轮增压等技术的采用,排气量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过时的指标。真正合适的指标是用油量。

排气量小的车不等于就是节能减排的车。路上行驶的“吭哧吭哧”冒黑烟的小排量车,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节能车。又如,新车旧车的排放又有诸多差异,怎么能以排气量作为标准促进节能减排呢?

如果只是以节能减排为目标,那么对排量大的乘用车课以高额的车船税,也不见得理由充分。这类乘用车即使是排气量大,耗能多,如果它不发动,不上路,怎么也谈不上高耗能。因此,从节能减排的目标来看,要做的是鼓励车主少用车,少用耗能大排放多的车。而这实际上已有办法,且已在实施。那就是在消费税中体现的燃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提高的税额就是燃油税。显然,用油多,就多纳税。燃油税制在促进节能减排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要考虑的是节能减排的目标,最好的办法还是在燃油税制上下功夫,相关燃油消费税税额的调整,可能比车船税更为有效。当然,燃油消费税税额的确定,不应该给公众带来只是在调高的印象,而应切实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

这也提示我们,一个以节能减排名义推出的税种,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能源税制和环境税制的构建,而不宜单打独斗。在现实中,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可以是多个税种的组合,但在评估新税种以及原有税制新功能的增加时,需要谨慎行事。如果一个税种就可以很容易地实现既定目标,那么就没有必要增添新税种或给原有税制增添新功能。这也是税制简化的要求。

再多说一句,即使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也要考虑新旧车的税收待遇问题。人们购车的决策是在当时的税制条件下决定的。新的课税标准,尤其是提高税负的税制只能适用于新税制公布实施之后的新车,而不宜覆盖到旧车。不能以拥有价值高的车辆为由,就要对已有的旧车课以重税。这也是尊重财产权利的要求。

车船使用税法范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车辆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征收情况看,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部门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辆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对加强部门间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车辆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税收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交通运输业形成公平税负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有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发动宣传,切实增强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税务部门和各协税单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税收纳税人的特点,采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车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深入人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车辆税收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地税、*交警、财政、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车辆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翔实资料。

四、建立车辆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加强车辆税收征管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决定建立车辆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车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具体分工如下:

国税局:国税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单位,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国税局在做好车辆购置税收工作的同时,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地税局是车辆使用税的征收单位,要定期反馈车辆使用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要审核其缴纳的税收与实际吨位是否相符,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要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要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局: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要凭地税局开具证明进行年审,并定期(按季)反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农机局:按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注册挂牌登记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开展有关农用运输车辆税收政策的宣传,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审核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局:及时提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变更等信息,协调车船税征收中遇到的问题。

车船使用税法范文6

就说这节能减排吧,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还是有里儿有面儿的好事。但好事得往好了办,办不好就又没里儿又没面儿了,外带丢人现眼。

再说收税。收税,说雅点儿,“税收有利发展,发展有利富民”;说俗点儿,就是要人掏腰包。掏腰包,总不是让人高兴的事,即便最后的结果又回来了――富民。但如果这腰包掏得有面儿,那就另当别论了。谁让国人都是爱面子的人呢?如果这面儿还挺高尚,那国人这腰包就掏得更痛快了。

未来的车船税,就是相关部门为纳税人定了很高调门儿,看上去很高尚,掏起来很有面子的税――因为这税的头上戴着一顶名叫环保的桂冠。人大审议车船税草案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此乃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针对地方税种进行立法。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对车船税法草案作了相关说明。据介绍,新税法将一改目前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统一计税的“―刀切”做法,针对不同排量分级征税。具体如下: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草案与此前流传的方案相比,1.0升及以下排量车型车船税额明显低于预期,“扶小(排量)抑大(排量)”的思路更为明显。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草案还进一步体现出了对节能环保汽车及农民的扶持。草案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解读谢部长的“说明”,专家、草民都明白了:车船税法草案在给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之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高扬起了“节能减排”的大旗。

节能减排,看上去很美

车船税草案,―石激起千层浪。节能减排,看上去很美,可惜,人们并不买账。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国家有收税的权利,百姓不可以抗税,但可以抗辩!

车船税,名不正言不顺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车船税草案的起草者可谓深谙此中道理,他们不仅为车船税正名日“财产税”,而且还顺理成章地为车船税戴了顶推动“节能减排”的桂冠。只是,这一切在公众看来,却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

人大常委会讨论该草案,众委员议论纷纷。乌日图委员认为,车船税既然定义为财产税,就应该以价值来评估,而且,通过价值评估也并非难以操作。汽车上牌照时或登记时,都可以收这笔税。“现在按排气量操作不公平,比如国产红旗3.0排量的汽车,价值30多万元,合资的奥迪3.0排量的车,价值70多万元。70万的财产和30万的财产,一年交同样的税。合理吗?”

方新委员则认为,汽车作为财产,价值应随着使用年限折旧。德国的办法是:第一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25元钱。这种征税方法才能体现出是财产税。

说到财产税,我们就不能不谈谈与汽车有关的另一个税种――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也是一种财产税,而且是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大小征收的,大约占到了车价的10%。既然车主购车时已缴了车辆购置税,那车船税同样作为财产税,是否有重复纳税的嫌疑呢?唯一能解释的就是,车辆购置税是国税,而车船税则归地税。

既被冠之以“财产税”之名,却又不按价值评估,更没有折旧一说。如此看来,这车船税确实有些名不符实,让人摸不着头脑,“无所措手足”了。更何况,现在评价一辆车是不是环保,单纯看排量已远远不够了。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在汽车上的广泛应用,已使得能耗与汽车排量之间的关联性大大降低了。一辆安装了1.6升排量的自然氢气技术发动机的汽车,未必比使用增压技术的1.8~2.0升排量的涡轮增压的汽车更节能。因此,单纯按照排量确定汽车是否环保,并据此立法收税,便显得尤为不合适、不靠谱。

至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加收车船税,就更难避唯利是图之嫌了。既是要弘扬“节能减排”,又岂能凡事都以钱来解决?治理高能耗、高污染,除了加税就别无他法了?加了税就不污染,就节能减排了?

真是没法不让人质疑你的执政能力!

欲加之税何患无辞

按照草案的表述,为“扶小抑大”,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支持节能减排,“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58%,又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数字。但这美丽的百分比后面隐藏的实际数字又是什么呢?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信息: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其中汽车8500余万辆(包括1500万辆低速货车即农用车)。

而在这8500万辆车中,1.0升以下排量的车仅占10%。

根据草案所附的《车辆税税目税额表》,也只有这10%的车辆,其税额能获得减少。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说,“草案规定1.0以下排量车的税额减少,1.0~1.6的基本不变,1.6以上的都要涨。现在城市中的大多数私家车是1.6~2.0的,这部分车基本上都要多交税。按照去年汽车销售的情况,1.0排量车的仅占10%,因此,有90%的人都不会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陈伟才建议,税负结构应该作相应调整。1.6~2.0的主要车型,税额应基本不变,使广大老百姓不至于因税负调整而增加负担。

陈伟才的意见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赞同。任茂东委员表示,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1.0升到1.6升排量的汽车是我国目前乘用车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这次修法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这有悖立法本意。

方新委员则提出,草案对于1.0排量以下的汽车给予税收优惠,对2.5以上的增加税收,但是,到底有多少人处于中间值?“车船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却关系到千家万户。现在全国汽车

保有量大约有8000万辆,涉及到数亿-人,所以要慎重,要有更详细的测算,立法才能有科学依据。”

数字真是个好东西,有了数字才有说服力,玩好了数字更是能瞒天过海。很多时候,国人总是愤愤不平:中国为什么没有诺贝尔奖,尤其是数学!孩子们的奥数都白学了吗?

当然没白学。这不就用上了吗?

欲免之税何患无辞

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承认,我们都得说,尽管中国的“富民”之路才刚刚起步,但我国却是当之无愧的重税国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向百姓收税。百姓也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理纳税,为国家作贡献。只是,令人不解的是,尽管百姓不断地纳税,但这税收却总是不够国家支配。于是,税收之外,百姓还不得不应付各种莫名其妙的“费”。但凡改革必收费,而收费的名头又总是千变万化。这中间只有一样是不变的,那就是交钱的人和收钱的人――百姓永远是交钱的,而官府则只管收钱,却从不交钱。

这一次也不例外。警车、公车、军车再次被“规定”免交车船税。即便是为了节能减排!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尖锐反问:如果为了节能减排,警车、公车和部队的车同样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样要负责任,为什么要免税?